Section § 9701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其规则于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

本部将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97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分部的规定适用于某些金融交易或留置权,即使这些交易或留置权是在这些规定生效之前开始的。如果你有一项交易或留置权,它不受旧规定的管辖,但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开始,那么它在现行规定下仍然有效。你可以根据新规定完成、执行或终止这些交易,也可以按照如果本分部不存在时原本适用的方式进行。但是,如果一项法律诉讼或案件是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本分部不会改变其状况。

(a)CA 商法 Code § 9702(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本分部适用于其范围内的交易或留置权,即使该交易或留置权是在本分部生效之前订立或设立的。
(b)CA 商法 Code § 9702(b) 除(c)款以及第9703条至第9709条(含)另有规定外,以下两项规则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702(b)(1) 不受原第九分部管辖、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有效订立或设立的交易和留置权,如果它们是在2001年7月1日之后订立或设立的,则将受本法案管辖,以及源自这些交易和留置权的权利、义务和权益在2001年7月1日之后仍然有效。
(2)CA 商法 Code § 9702(b)(2) 这些交易和留置权可以按照本分部的要求或允许,或按照如果本分部未生效则原本适用的法律,被终止、完成、实现和执行。
(c)CA 商法 Code § 9702(c) 本分部不影响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诉讼、案件或程序。

Section § 9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2001年7月1日前后担保权益的过渡问题。如果一项担保权益在该日期之前已经有效且完全可强制执行,那么根据新规定,它将自动成为一项“完善的”权益,无需采取任何额外步骤。如果它有效但未完全符合新规定,它仍将被视为完善的,直到2002年7月1日。此后,若要保持可强制执行或完善,它需要在2002年7月1日之前满足本分部中概述的新标准。本法律确保旧的权益在满足截止日期的情况下,能够顺利过渡到新规定,而不会丧失其法律地位。

(a)CA 商法 Code § 9703(a) 在2001年7月1日之前立即可强制执行,并且在该时间点上对成为留置权债权人的人的权利具有优先权的担保权益,如果在本分部项下关于可强制执行性和完善的适用要求在2001年7月1日无需进一步行动即可满足,则属于本分部项下的完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703(b) 除非第9705条另有规定,如果在2001年7月1日之前,一项担保权益是可强制执行的,并且在该时间点上对成为留置权债权人的人的权利具有优先权,但本分部项下关于可强制执行性或完善的适用要求在2001年7月1日未被满足,则以下所有规则适用于该担保权益:
(1)CA 商法 Code § 9703(b)(1) 它是一项完善的担保权益,直到2002年7月1日。
(2)CA 商法 Code § 9703(b)(2) 此后它仅在以下情况下保持可强制执行:该担保权益在2002年7月1日之前根据第9203条变得可强制执行。
(3)CA 商法 Code § 9703(b)(3) 此后它仅在以下情况下保持完善:本分部项下关于完善的适用要求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得到满足。

Section § 97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可强制执行,但同时优先权低于留置权债权人权利的担保权益(即贷款人对资产的主张)会发生什么。它将保持可强制执行直到2002年7月1日。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它可以在该日期之后继续保持可强制执行。要变得“完善”(这意味着获得对抗第三方的法律保护),如果它已经符合规定,可以在2001年7月1日自动发生;如果之后才完成,则在条件满足时发生。

对于在2001年7月1日之前立即可强制执行,但届时将劣后于成为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的担保权益,适用以下所有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704(1) 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它仍是可强制执行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704(2) 如果该担保权益在2001年7月1日或2002年7月1日根据第9203条变得可强制执行,则此后它仍可强制执行。
(3)CA 商法 Code § 9704(3) 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变得完善:
(A)CA 商法 Code § 9704(3)(A) 如果在本分部项下适用的完善要求在该时间或之前得到满足,则在2001年7月1日无需进一步行动。
(B)CA 商法 Code § 9704(3)(B) 如果要求在该时间之后得到满足,则在适用的完善要求得到满足时。

Section § 9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关于2001年7月1日前后提交的融资声明对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权规定。如果在2001年7月1日之前采取了确保优先权益的行动,那么这些行动在2002年7月1日之前仍然有效,除非根据现行规则另行完善。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其效力仅持续到根据旧法规定的原始失效日期或2006年6月30日,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同样,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提交延续声明并不能延长现有融资声明的效力,除非满足特定条件。本条款还涵盖了与传输公用事业相关的特殊情况以及遵守新管理规则的要求。

(a)CA 商法 Code § 9705(a) 如果在2001年7月1日之前采取了除提交融资声明以外的行动,并且该行动本应导致担保权益优先于成为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如果该担保权益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已可执行,则该行动有效,可完善根据本分部在2002年7月1日或之前产生的担保权益。已产生的担保权益在2001年7月1日变为未完善,除非该担保权益在该日期之前根据本分部成为完善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705(b) 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融资声明,在提交符合本分部规定的完善适用要求的情况下,该提交有效以完善担保权益。
(c)CA 商法 Code § 9705(c) 本分部不使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并符合原第9103条规定的管辖完善的司法管辖区法律的适用完善要求的有效融资声明失效。但是,除(d)和(e)款以及第9706条另有规定外,该融资声明在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失效:
(1)CA 商法 Code § 9705(c)(1) 根据其提交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该融资声明本应失效的时间。
(2)CA 商法 Code § 9705(c)(2) 2006年6月30日。
(d)CA 商法 Code § 9705(d) 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提交延续声明,不延续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的效力。但是,在2001年7月1日之后及时提交延续声明,并根据第3章(自第9301条开始)规定的管辖完善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在该司法管辖区同一办公室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的效力将持续该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的期限。
(e)Copy CA 商法 Code § 9705(e)
(c)Copy CA 商法 Code § 9705(e)(c)款的(2)项适用于在2001年7月1日之前针对传输公用事业提交并符合原第9103条规定的管辖完善的司法管辖区法律的适用完善要求的融资声明,但仅限于第3章(自第9301条开始)规定,除提交融资声明的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法律管辖该融资声明所涵盖的担保物中担保权益的完善。
(f)CA 商法 Code § 9705(f) 包含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和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延续声明的融资声明,仅在其符合第5章(自第9501条开始)关于初始融资声明的要求的范围内有效。

Section § 97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2001年7月1日之后在特定办事处提交的初始融资声明,如何能够延续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的法律效力。为此,新的声明必须有效以设立担保权益,指明旧声明的提交地点和时间,并满足特定要求。旧声明保持有效的期限取决于新声明的提交时间。如果新声明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则遵循旧规定;如果在此之后提交,则遵循新规定。

(a)CA 商法 Code § 9706(a) 在第9501条规定的办事处提交初始融资声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延续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的效力:
(1)CA 商法 Code § 9706(a)(1) 在该办事处提交初始融资声明,根据本分部将有效完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706(a)(2) 生效日期前的融资声明是在另一州的办事处或本州的另一办事处提交的。
(3)CA 商法 Code § 9706(a)(3) 初始融资声明满足(c)款的规定。
(b)CA 商法 Code § 9706(b) 根据(a)款提交初始融资声明,延续生效日期前的融资声明的效力,期限如下:
(1)CA 商法 Code § 9706(b)(1) 如果初始融资声明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则期限为原第9403条就融资声明规定的期限。
(2)CA 商法 Code § 9706(b)(2) 如果初始融资声明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提交,则期限为第9515条就初始融资声明规定的期限。
(c)CA 商法 Code § 9706(c) 为(a)款的目的而有效,初始融资声明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706(c)(1) 满足第5章(自第9501条起)关于初始融资声明的要求。
(2)CA 商法 Code § 9706(c)(2) 通过指明融资声明提交的办事处,并提供融资声明的提交日期和档案编号(如有),以及就该融资声明提交的最新延续声明的提交日期和档案编号(如有),来识别生效日期前的融资声明。
(3)CA 商法 Code § 9706(c)(3) 表明生效日期前的融资声明仍然有效。

Section § 9707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如何处理在特定日期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在本节开始适用后,您只能在遵循管辖这些声明的州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更改这些旧声明。如果加州法律适用,您可以通过在正确的办事处提交适当的文件来增加或更改这些旧声明。您也可以通过在原始声明提交的同一地点提交一份终止声明来终止这些声明,除非已根据相关规定提交了一份新声明。

(a)CA 商法 Code § 9707(a) 在本节中,“生效前融资声明”指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
(b)CA 商法 Code § 9707(b)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任何人只能根据第3章(自第9301条起)规定的管辖完善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增加或删除生效前融资声明所涵盖的担保物,延续或终止其效力,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其中提供的信息。但是,生效前融资声明的效力也可以根据提交该融资声明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予以终止。
(c)CA 商法 Code § 9707(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本州法律管辖担保权益的完善,则生效前融资声明中的信息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只能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方可修改:
(1)CA 商法 Code § 9707(c)(1) 生效前融资声明和一份修改文件提交至第9501条规定的办事处。
(2)CA 商法 Code § 9707(c)(2) 一份修改文件与符合第9706条(c)款规定的初始融资声明同时或在该办事处提交该初始融资声明之后,提交至第9501条规定的办事处。
(3)CA 商法 Code § 9707(c)(3) 一份提供修改后信息并符合第9706条(c)款规定的初始融资声明提交至第9501条规定的办事处。
(d)CA 商法 Code § 9707(d) 如果本州法律管辖担保权益的完善,则生效前融资声明的效力只能根据第9705条(d)款和(f)款或第9706条予以延续。
(e)CA 商法 Code § 9707(e) 无论本州法律是否管辖担保权益的完善,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在本州提交的生效前融资声明的效力可以通过在提交该生效前融资声明的办事处提交一份终止声明来终止,除非已根据第3章(自第9301条起)规定的管辖完善的司法管辖区法律所指定的办事处(即提交融资声明的办事处)提交了一份符合第9706条(c)款规定的初始提交声明。

Section § 9708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提交一份融资声明或使其保持有效,您需要获得担保方的许可,并且必须是为了维持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备案,或是为了保护一项担保权益。

一个人可以根据本章提交一份初始融资声明或一份延续声明,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708(1) 备案的担保方授权提交。
(2)CA 商法 Code § 9708(2) 根据本章,提交是必要的,以完成以下任一事项:
(A)CA 商法 Code § 9708(2)(A) 延续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的效力。
(B)CA 商法 Code § 9708(2)(B) 完善或继续完善担保权益。

Section § 97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对同一担保物存在相互竞争的债权时,如何确定哪个债权具有优先权。如果优先权是在2001年7月1日之前确定的,则适用旧规则。对于在2001年7月1日或之后可强制执行的担保权益,其优先权自该日期起确定,但前提是该权益在2001年7月1日之前通过提交一份特定的财务文件而得到完善,而该文件在旧规则下是无效的。如果两个债权都是通过提交此类文件而完善的,则本规则不适用。

(a)CA 商法 Code § 9709(a) 本分部确定对担保物冲突债权的优先权。但是,如果债权的相对优先权是在2001年7月1日之前确立的,则由原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确定优先权。
(b)CA 商法 Code § 9709(b) 为第9322条(a)款之目的,如果担保权益通过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融资声明而根据本分部得到完善,且该融资声明在原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下不足以完善该担保权益,则根据第9203条可强制执行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追溯至2001年7月1日。本款不适用于冲突的担保权益,如果每个担保权益均通过提交此类融资声明而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