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债务人违约(即未能偿还债务)时,担保方(即因他人欠款而对其财产拥有债权的人)所享有的权利。担保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来强制执行其债权。他们可以选择直接处理文件,也可以处理这些文件所代表的货物。如果担保方占有抵押品,则适用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也享有权利,当担保方获得判决时,其债权可以追溯到他们首次提出债权或登记其权益的日期。如果法院下令出售,担保方可以自行购买这些物品。某些当事人,例如涉及寄售或特定金融资产的当事人,则有不同的义务。
(a)CA 商法 Code § 9601(a) 违约后,担保方享有本章规定的权利,并且,除第9602条另有规定外,还享有当事人协议规定的权利。担保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1)CA 商法 Code § 9601(a)(1) 通过任何可用的司法程序,将债权减至判决、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债权、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
(2)CA 商法 Code § 9601(a)(2) 如果抵押品是单证,则可以针对单证或其所涵盖的货物进行处理。
(b)CA 商法 Code § 9601(b) 根据第7106、9104、9105、9105.1、9106、9107或9107.1条占有抵押品或控制抵押品的担保方,享有第9207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c)CA 商法 Code § 9601(c) 根据(a)和(b)款享有的权利是累积的,可以同时行使。
(d)CA 商法 Code § 9601(d) 除(g)款和第9605条另有规定外,违约后,债务人和义务人享有本章和当事人协议规定的权利。
(e)CA 商法 Code § 9601(e) 如果担保方已将其债权减至判决,则根据该判决执行可能对抵押品进行的任何征收的留置权,应追溯至以下各项中的最早日期:
(1)CA 商法 Code § 9601(e)(1) 抵押品中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完善日期。
(2)CA 商法 Code § 9601(e)(2) 提交涵盖抵押品的融资声明的日期。
(3)CA 商法 Code § 9601(e)(3) 创建农业留置权的法规中指定的任何日期。
(f)CA 商法 Code § 9601(f) 根据执行进行的出售是本条意义上的通过司法程序取消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担保方可以在出售时购买,此后持有抵押品,不受本分部任何其他要求的约束。
(g)CA 商法 Code § 9601(g) 除第9607条(c)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不对作为寄售人或作为账款、动产文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买方的担保方施加任何义务。

Section § 96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其他条款中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护债务人或义务人的权利,并对担保方施加义务。除非另有说明,债务人不能放弃这些保护。这些规则包括关于担保物的使用、要求提供账户信息、处理非现金收益、核算盈余、在不造成干扰的情况下占有担保物以及妥善处分担保物。它还涵盖了财务结果的解释、担保物的接受、赎回权以及担保方不遵守规定的责任。

除非第9624条另有规定,在赋予债务人或义务人权利并对担保方施加义务的范围内,债务人或义务人不得放弃或变更以下所列条款中规定的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602(1) 第9207条(b)款第(4)项(C)分项,涉及担保方对担保物的占有和使用。
(2)CA 商法 Code § 9602(2) 第9210条,涉及要求提供账目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物清单和账目报表。
(3)CA 商法 Code § 9602(3) 第9607条(c)款,涉及担保物的收取和强制执行。
(4)CA 商法 Code § 9602(4) 第9608条(a)款和第9615条(c)款,在涉及收取、强制执行或处分非现金收益的适用或支付方面。
(5)CA 商法 Code § 9602(5) 第9608条(a)款和第9615条(d)款,在要求对担保物的盈余收益进行核算或支付方面。
(6)CA 商法 Code § 9602(6) 第9609条,在其规定担保方在未经司法程序占有担保物时,有义务在不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下进行。
(7)CA 商法 Code § 9602(7) 第9610条(b)款以及第9611条、第9613条和第9614条,涉及担保物的处分。
(8)CA 商法 Code § 9602(8) 第9615条(f)款,涉及在向担保方、与担保方有关联的人或次级义务人处分时,计算差额或盈余。
(9)CA 商法 Code § 9602(9) 第9616条,涉及盈余或差额计算的解释。
(10)CA 商法 Code § 9602(10) 第9620条、第9621条和第9622条,涉及接受担保物以清偿债务。
(11)CA 商法 Code § 9602(11) 第9623条,涉及担保物的赎回。
(12)CA 商法 Code § 9602(12) 第9624条,涉及允许的放弃。
(13)CA 商法 Code § 9602(13) 第9625条和第9626条,涉及差额的存在以及担保方未遵守本分部规定的责任。

Section § 9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如何衡量债务人或义务人是否履行了他们的义务,只要这些约定的标准是合理的。但是,这种灵活性不适用于在扣押财产过程中避免引起骚乱或“破坏治安”的义务,这项义务在另一条款中有详细规定。

Section § 96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债务同时由动产(如设备或附着物)和不动产(如土地或建筑物)担保时,贷款人的选择。贷款人可以选择启动对不动产、动产或两者的止赎程序,并规定了这些行动所得款项如何用于偿还债务。它阐述了某些规范房地产贷款的法律如何适用于动产或被排除在外,并解释了追回债务的不同情景,包括保护借款人的权利。最后,它涵盖了这些行动对后续买家的影响以及对已售财产债权优先级的规定。

(a)CA 商法 Code § 9604(a) 如果一项由动产或附着物担保权益所担保的债务,亦由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担保:
(1)CA 商法 Code § 9604(a)(1) 担保债权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做法:
(A)CA 商法 Code § 9604(a)(1)(A) 按任何顺序进行,(i) 就房地产担保而言,根据担保债权人对房地产的权利和救济措施进行,以及 (ii) 就动产或附着物而言,根据本章进行。
(B)CA 商法 Code § 9604(a)(1)(B) 按任何顺序,就部分、全部或所有房地产以及部分、全部或所有动产或附着物,根据担保债权人对房地产的权利和救济措施进行,通过将担保债权人选择的动产或附着物部分纳入根据适用于房地产的程序进行的房地产司法或非司法止赎中。根据本分段进行时,(i) 除本分段、第 (4) 段的 (C) 分段以及第 (7) 和 (8) 段外,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止赎的任何方面;(ii) 契约信托或抵押下的出售权可就所出售的房地产和动产或附着物行使;以及 (iii) 出售可由抵押下的抵押权人或契约信托下的受托人进行。担保债权人不得被视为已就任何特定财产不可撤销地选择根据本分段的规定同时处理房地产和动产或附着物,除非且直到该特定财产已根据适用于房地产的程序进行的统一出售(司法或非司法)实际处置,并且仅限于如此出售的财产。
(C)CA 商法 Code § 9604(a)(1)(C) 按任何顺序,就部分动产或附着物而言,按照分段 (A) 的规定进行,并就其他动产或附着物而言,按照分段 (B) 的规定进行。
(2)Copy CA 商法 Code § 9604(a)(2)
(A)Copy CA 商法 Code § 9604(a)(2)(A) 除第 (3) 段另有规定外,任何关于房地产以及由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担保的债务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典》第 726 条、关于由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担保的债务的加速或恢复履行的规定、禁止不足额判决、基于抵押品价值的不足额判决限制、对处理抵押品权利的限制,以及要求债权人首先或完全诉诸其担保的要求,均不以任何方式适用于 (i) 除担保债权人已根据第 (1) 段的 (B) 分段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动产或附着物以外的任何动产或附着物,或 (ii) 该债务。
(B)CA 商法 Code § 9604(a)(2)(A)(B) 根据分段 (A),但不限制其适用范围,如果一项由动产或附着物担保的债务,原本会因《民事诉讼法典》第 726 条或任何要求债权人首先诉诸其担保的要求而变得不可执行,则,尽管有该条或任何类似要求,该债务仍应在允许担保债权人根据本章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措施对担保该债务的动产或附着物进行处理的必要范围内完全可执行。
(3)Copy CA 商法 Code § 9604(a)(3)
(A)Copy CA 商法 Code § 9604(a)(3)(A) 第 (2) 段不限制《民事诉讼法典》第 580b 条的适用。
(B)CA 商法 Code § 9604(a)(3)(A)(B) 如果担保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法典》第 22 条所定义的诉讼,且该诉讼旨在就债务寻求金钱判决,则第 (2) 段不阻止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任何要求将担保该债务的任何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纳入诉讼的权利。如果在该诉讼中就债务作出金钱判决,则第 (2) 段不阻止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对担保该债务且未纳入诉讼的任何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上的抵押权的后续不可执行性。
(C)CA 商法 Code § 9604(a)(3)(A)(C) 第 (2) 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遵守《民法典》第 2924c 条作为出售房地产的先决条件,但该条不适用于担保债权人处理动产或附着物的权利,除非且仅限于担保债权人根据第 (1) 段的 (B) 分段的规定,在统一出售中处理动产或附着物的情况。
即使止赎拍卖的购买者未能使其权益免受基于不遵守本章规定而产生的索赔、权益或产权瑕疵的影响,但从该止赎拍卖的购买者处取得该不动产权益的有偿后续购买者,其取得的权益不受任何他人的索赔或权益,或任何产权瑕疵的影响,除非在取得权益时,该后续购买者明知未遵守本章规定且该不遵守行为并非出于善意。
(8)CA 商法 Code § 9604(8) 如果担保债权人根据第(1)款(B)项通过统一出售方式进行,则为适用《民事诉讼法典》第580a条或第726条(b)款于任何此类统一出售之目的,统一出售中包含的动产或附着物应被视为包含在《民事诉讼法典》第580a条或第726条(b)款所用术语“出售的不动产或其他权益”中。

Section § 9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担保方(例如贷款人)何时对其他方负有责任。通常情况下,除非担保方知道对方的具体信息(如身份和联系方式),否则他们不对债务人、义务人或其他担保方负有义务。但是,如果他们控制了某些类型的抵押品,并且发现抵押品本身并未提供所需信息,那么他们就对债务人或义务人负有责任。

(a)CA 商法 Code § 960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担保方不基于其担保方身份对以下任何一方负有义务:
(1)CA 商法 Code § 9605(a)(1) 对作为债务人或义务人的一方,除非担保方了解以下所有信息:
(A)CA 商法 Code § 9605(a)(1)(A) 该方是债务人或义务人。
(B)CA 商法 Code § 9605(a)(1)(B) 该方的身份。
(C)CA 商法 Code § 9605(a)(1)(C) 如何与该方沟通。
(2)CA 商法 Code § 9605(a)(2) 对已针对某人提交融资声明的担保方或留置权人,除非担保方了解以下两项信息:
(A)CA 商法 Code § 9605(a)(2)(A) 该方是债务人。
(B)CA 商法 Code § 9605(a)(2)(B) 该方的身份。
(b)CA 商法 Code § 9605(b) 如果在担保方取得对作为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担保物的控制权时,或在担保权益附着于担保物时(以较晚者为准),以下两项条件均满足,则担保方基于其担保方身份对某人负有义务:
(1)CA 商法 Code § 9605(b)(1) 该方是债务人或义务人。
(2)CA 商法 Code § 9605(b)(2) 担保方知道(a)款(1)项(A)、(B)或(C)分项中与该方相关的信息未由担保物、附着于担保物或与担保物逻辑关联的记录,或记录担保物的系统提供。

Section § 9606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农业留置权违约发生于有权获得付款的人(担保方)可以根据设立该留置权的特定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合法地强制执行该权利之时。

Section § 9607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了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担保方可以采取哪些行动。在违约后,担保方有几项权利:他们可以直接通知与贷款相关的欠款人或服务提供方将款项或服务直接支付给他们,收取他们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并强制执行支付义务。他们还可以使用其控制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来清偿债务。如果试图强制执行抵押权,他们可以公开记录某些文件。他们在收取欠款时需要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事,并可以为此收取合理的费用。但是,本节并未规定其他相关方(如银行)是否必须遵循这些指示。

(a)CA 商法 Code § 9607(a) 如果有此约定,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在违约之后,担保方可以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商法 Code § 9607(a)(1) 通知账户债务人或对担保物负有义务的其他人,向担保方或为其利益进行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义务。
(2)CA 商法 Code § 9607(a)(2) 取得担保方根据第9315条有权取得的任何收益。
(3)CA 商法 Code § 9607(a)(3) 强制执行账户债务人或对担保物负有义务的其他人的义务,并行使债务人关于账户债务人或对担保物负有义务的其他人向债务人进行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义务的权利,以及关于担保账户债务人或对担保物负有义务的其他人的义务的任何财产的权利。
(4)CA 商法 Code § 9607(a)(4) 如果其持有根据第9104条(a)款第(1)项通过控制而完善的存款账户中的担保权益,则将存款账户的余额用于清偿由该存款账户担保的义务。
(5)CA 商法 Code § 9607(a)(5) 如果其持有根据第9104条(a)款第(2)项或第(3)项通过控制而完善的存款账户中的担保权益,则指示银行将存款账户的余额支付给担保方或为其利益。
(b)CA 商法 Code § 9607(b) 如果为使担保方能够根据(a)款第(3)项行使债务人非司法地强制执行抵押权的权利所必需,担保方可以在抵押权记录所在的办公室记录以下两项:
(1)CA 商法 Code § 9607(b)(1) 设立或规定了抵押权所担保的义务中的担保权益的担保协议副本。
(2)CA 商法 Code § 9607(b)(2) 担保方可记录形式的宣誓书,声明以下两项:
(A)CA 商法 Code § 9607(b)(2)(A) 关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义务已经发生违约。
(B)CA 商法 Code § 9607(b)(2)(B) 担保方有权非司法地强制执行抵押权。
(c)CA 商法 Code § 9607(c) 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于担保方,则担保方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行事:
(1)CA 商法 Code § 9607(c)(1) 其着手向账户债务人或对担保物负有义务的其他人收取或强制执行义务。
(2)CA 商法 Code § 9607(c)(2) 其有权将未收回的担保物退回,或以其他方式对债务人或次级义务人享有全部或有限追索权。
(d)CA 商法 Code § 9607(d) 担保方可以从根据(c)款进行的收款中扣除合理的收取和强制执行费用,包括担保方发生的合理律师费和法律费用。
(e)CA 商法 Code § 9607(e) 本节不确定账户债务人、银行或对担保物负有义务的其他人是否对担保方负有义务。

Section § 9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担保债务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贷款人收取或强制执行付款,任何现金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收取费用,例如律师费。接下来,它们用于清偿原始债务,然后如果被要求,再清偿任何优先级较低的其他债务。非现金收益不必支付,除非不支付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贷款人必须将任何多余的钱退还给借款人,而借款人仍需承担任何不足额。但是,如果交易涉及出售应收账款或类似项目,借款人无权获得任何盈余,也不对任何不足额负责,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Section § 9609

Explanation

当借款人违约时,持有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可以占有借款人的财产,即担保物。或者,贷款人可以使附着的设备无法使用,并在借款人的财产上出售该设备。贷款人可以通过法院程序或自行采取这些行动,但不能制造骚乱。借款人可能还需要集合担保物并将其交付给贷款人指定的便利地点。这些行动是基于之前的协议或在违约发生后进行的。

(a)CA 商法 Code § 9609(a) 违约后,担保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1)CA 商法 Code § 9609(a)(1) 占有担保物。
(2)CA 商法 Code § 9609(a)(2) 无需移走,使设备无法使用,并根据第9610条在债务人的场所处分担保物。
(b)CA 商法 Code § 9609(b) 担保债权人可以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根据(a)款行事:
(1)CA 商法 Code § 9609(b)(1) 依照司法程序。
(2)CA 商法 Code § 9609(b)(2) 无需司法程序,但其行事不得破坏公共安宁。
(c)CA 商法 Code § 9609(c) 如果有此约定,并且无论如何,在违约后,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集合担保物,并将其提供给担保债权人指定的、对双方均合理便利的地点。

Section § 9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果借款人拖欠贷款,担保债权人可以如何处理担保物。简单来说,他们可以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担保物,但必须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他们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或非公开出售来做,但担保债权人自己只能在公开出售中购买,或者如果担保物是通常在公认市场上出售的种类。此外,当他们出售或出租担保物时,某些保证,例如拥有或使用财产的权利,会随之产生,除非他们明确声明不提供这些保证,通常是通过在合同中写明。

(a)CA 商法 Code § 9610(a) 违约后,担保债权人可以出售、出租、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任何或全部担保物,可以以其现有状况处分,或在经过任何商业上合理的准备或加工后处分。
(b)CA 商法 Code § 9610(b) 担保物处分的各个方面,包括方式、方法、时间、地点及其他条款,必须是商业上合理的。如果商业上合理,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开或非公开程序、通过一份或多份合同、作为整体或分批、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及任何条款下处分担保物。
(c)CA 商法 Code § 9610(c) 担保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购买担保物:
(1)CA 商法 Code § 9610(c)(1) 在公开处分中。
(2)CA 商法 Code § 9610(c)(2) 仅在非公开处分中,如果担保物是通常在公认市场上出售的种类,或有广泛分发的标准报价。
(d)CA 商法 Code § 9610(d) 出售、出租、许可或其他处分合同包含与所有权、占有、平静占有等相关的保证,这些保证根据法律规定伴随合同标的物种类财产的自愿处分。
(e)CA 商法 Code § 9610(e) 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免除或修改 (d) 款下的保证:
(1)CA 商法 Code § 9610(e)(1) 以一种能够有效免除或修改处分合同标的物种类财产的自愿处分中保证的方式。
(2)CA 商法 Code § 9610(e)(2) 通过向购买者传达一份证明处分合同的记录,并包含对保证的明确免除或修改。
(f)CA 商法 Code § 9610(f) 如果记录表明“本次处分不包含与所有权、占有、平静占有等相关的保证”或使用含义相似的词语,则该记录足以免除 (e) 款下的保证。

Section § 9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担保方在出售其拥有合法债权的担保物时必须做什么。“通知日期”是指他们告知借款人或发生弃权行为的日期。通常,他们必须向借款人、任何次级担保人以及对担保物有债权的其他方发送一份签署的通知。如果担保物不是消费品,他们还必须根据特定标准通知其他可能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如果担保物易腐烂、价值迅速下降或在公认市场上出售,则无需通知。担保方还必须在出售前 20-30 天尝试获取其他债权的信息,如果发现任何债权,则需通知这些当事方。

(a)CA 商法 Code § 9611(a) 在本节中,“通知日期”是指以下日期中较早者:
(1)CA 商法 Code § 9611(a)(1) 担保方将一份签署的处分通知发送给债务人及任何次级义务人。
(2)CA 商法 Code § 9611(a)(2) 债务人及任何次级义务人放弃通知权。
(b)CA 商法 Code § 9611(b) 除分节 (d) 另有规定外,根据第 9610 节处分担保物的担保方应向分节 (c) 中指定的人员发送一份合理的、签署的处分通知。
(c)CA 商法 Code § 9611(c) 为遵守分节 (b),担保方应向以下所有人员发送一份签署的处分通知:
(1)CA 商法 Code § 9611(c)(1) 债务人。
(2)CA 商法 Code § 9611(c)(2) 任何次级义务人。
(3)CA 商法 Code § 9611(c)(3) 如果担保物不是消费品,则应向以下两人发送:
(A)CA 商法 Code § 9611(c)(3)(A) 担保方在通知日期之前已收到其签署的关于担保物权益主张通知的任何其他人。
(B)CA 商法 Code § 9611(c)(3)(B) 在通知日期前 10 天,通过提交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融资声明而完善了对担保物的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的任何其他担保方或留置权人:
(i)CA 商法 Code § 9611(c)(3)(B)(i) 其明确指明了担保物。
(ii)CA 商法 Code § 9611(c)(3)(B)(ii) 截至该日期,其已在债务人名下进行索引。
(iii)CA 商法 Code § 9611(c)(3)(B)(iii) 截至该日期,其已在针对债务人就担保物提交融资声明的办公室备案。
(C)CA 商法 Code § 9611(c)(3)(C) 在通知日期前 10 天,通过遵守第 9311 节分节 (a) 中所述的法规、规章或条约而完善了对担保物的担保权益的任何其他担保方。
(d)CA 商法 Code § 9611(d) 如果担保物易腐烂、价值可能迅速下降或属于通常在公认市场上出售的类型,则分节 (b) 不适用。
(e)CA 商法 Code § 9611(e) 如果担保方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其符合分节 (c) 第 (3) 款 (B) 项规定的通知要求:
(1)CA 商法 Code § 9611(e)(1) 在通知日期前不迟于 20 天或不早于 30 天,担保方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请求获取分节 (c) 第 (3) 款 (B) 项所示办公室中以债务人名义索引的融资声明信息。
(2)CA 商法 Code § 9611(e)(2) 在通知日期之前,担保方:
(A)CA 商法 Code § 9611(e)(2)(A) 未收到信息请求的回复。
(B)CA 商法 Code § 9611(e)(2)(B) 收到了信息请求的回复,并向该回复中列出的、其融资声明涵盖担保物的每个担保方或其他留置权人发送了签署的处分通知。

Section § 96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判断通知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发出。通常,通知是否合理取决于具体情况。然而,对于非消费者商业交易,如果关于出售某人违约财产的通知在出售前至少10天发出,则视为及时发出。

(a)CA 商法 Code § 9612(a) 除非(b)款另有规定,通知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是一个事实问题。
(b)CA 商法 Code § 9612(b) 在非消费者交易中,在违约后且在通知中载明的最早处分时间之前10天或更长时间发出的处分通知,视为在处分前合理时间内发出。

Section § 961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通知某人关于出售担保物的规则,通常用于未偿还的贷款。它不适用于消费品交易。通知必须明确借款人(债务人)和贷款人(担保方),描述将被出售的资产,说明出售方式,并声明借款人可以要求提供一份显示仍欠多少钱的账目清单——以及该清单是否收费。通知还必须详细说明公开出售的时间和地点,或者私人出售可能发生的时间。即使缺少某些信息,如果通知实质上涵盖了所需细节且不具误导性,则仍可能有效。最后,本节还包含一个通知样本模板,以及如何正确填写该模板的说明。

(a)CA 商法 Code § 9613(a) 除消费品交易外,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613(a)(1) 处分通知的内容,如果该通知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视为充分:
(A)CA 商法 Code § 9613(a)(1)(A) 其描述了债务人和担保方。
(B)CA 商法 Code § 9613(a)(1)(B) 其描述了拟处分的担保物。
(C)CA 商法 Code § 9613(a)(1)(C) 其说明了拟处分的方式。
(D)CA 商法 Code § 9613(a)(1)(D) 其说明债务人有权要求对未偿债务进行核算,并说明核算的费用(如有)。
(E)CA 商法 Code § 9613(a)(1)(E) 其说明了公开处分的时间和地点,或任何其他处分将进行的时间。
(2)CA 商法 Code § 9613(a)(2) 缺乏第 (1) 款中规定任何信息的通知内容是否仍然充分,是一个事实问题。
(3)CA 商法 Code § 9613(a)(3) 即使通知包含以下任一情况,提供第 (1) 款中规定大部分信息的通知内容也视为充分:
(A)CA 商法 Code § 9613(a)(3)(A) 该款未规定的信息。
(B)CA 商法 Code § 9613(a)(3)(B) 不会严重误导的轻微错误。
(4)CA 商法 Code § 9613(a)(4) 不要求通知采用特定的措辞。
(5)CA 商法 Code § 9613(a)(5) 以下通知格式以及第 9614 条 (a) 款第 (3) 项中出现的格式,在按照第 9614 条 (b) 款以及 (b) 或 (c) 款(如适用)中的指示填写后,均提供充分的信息:
担保物处分通知
致: 
[债务人、义务人或接收通知的其他人的姓名]
发件人: 
[担保方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1} 非收件人的任何债务人姓名: 
[各债务人姓名]
{2} 我们将以
公开拍卖方式将 _____ [描述担保物] _____ [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合格竞标者]。出售可包括租赁或许可。拍卖将按以下方式举行:
日期: 
时间: 
地点: 
{3} 我们将在  _____ (描述担保物) _____ [日期] _____ 之后的某个时间以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出售可包括租赁或许可。
{4} 您有权要求对我们拟出售或(如适用)租赁或许可的财产所担保的未偿债务进行核算。
{5} 如果您要求提供账目,您必须支付费用 _____ _____ _____ (金额) _____ _____ _____
{6} 您可以要求
提供 账目 通过 致电 我们 至。
[电话号码]
(b)CA 商法 Code § 9613(b) 以下 说明适用于 (a) 款第 (5) 项中的通知表格:
(1)CA 商法 Code § 9613(b)(1) 本款中的说明指的是 (a) 款第 (5) 项的通知表格中项目前大括号中的数字。请勿在通知中包含这些数字或大括号。这些数字和大括号仅用于本说明的目的。
(2)CA 商法 Code § 9613(b)(2) 仅当存在非通知收件人的债务人时,才包含并填写项目 {1},并列出姓名。
(3)CA 商法 Code § 9613(b)(3) 如果通知涉及抵押品的公开处置,则包含并填写项目 {2};如果通知涉及抵押品的私人处置,则包含并填写项目 {3}。如果包含项目 {2},则仅在适用时包含“给最高合格竞标者”字样。
(4)CA 商法 Code § 9613(b)(4) 包含并填写项目 {4} 和 {6}。
(5)CA 商法 Code § 9613(b)(5) 仅当发送方将向收件人收取账目费用时,才包含并填写项目 {5}。

Section § 96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贷款人在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时,计划出售汽车或其他个人物品等财产时,必须如何通知消费者。通知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财产是什么、任何剩余债务以及赎回财产所需的金额。尽管通知没有特定的措辞要求,但法典中提供了一个模板,其中包括公开出售(如拍卖)或私下出售的选项。如果是关于车辆,法律还明确规定出售需要向公众宣传,允许借款人检查车辆。借款人可以参加出售甚至带来买家,如果他们的财产出售所得超过所欠金额,除非另有规定,他们有权获得多余的款项。

(a)CA 商法 Code § 9614(a) 在消费品交易中,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614(a)(1) 处分通知必须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商法 Code § 9614(a)(1)(A) 第9613条(a)款(1)项中规定的信息。
(B)CA 商法 Code § 9614(a)(1)(B) 接收通知的人对不足额的任何责任的描述。
(C)CA 商法 Code § 9614(a)(1)(C) 一个电话号码,通过该号码可以获取根据第9623条向担保债权人支付以赎回担保物的金额。
(D)CA 商法 Code § 9614(a)(1)(D) 一个电话号码或邮寄地址,通过该号码或地址可以获取有关处分和担保债务的额外信息。
(2)CA 商法 Code § 9614(a)(2) 通知无需特定措辞。
(3)CA 商法 Code § 9614(a)(3) 以下通知格式,在根据(b)款的指示填写完成后,提供足够的信息:
_____ [担保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 _____
_____ [日期] _____
我们出售财产计划的通知
_____ [作为债务人的任何义务人的名称和地址] _____
主题: _____ [交易识别] _____
我们已取得您的 _____ [描述担保物] _____ ,因为您违反了我们协议中的承诺。
{1} 我们将公开出售 _____ [描述担保物] _____ 。出售可以包括租赁或许可。出售将按以下方式举行:
日期:
时间:
地点:
如果您愿意,可以参加出售并带来竞买人。
{2} 我们将在[日期]之后的某个时间私下出售 _____ [描述担保物] _____ 。
出售可以包括租赁或许可。
{3} 我们从出售中获得的款项,在支付我们的成本后,
(7)CA 商法 Code § 9614(7) 仅当项目 {5} 中包含书面解释作为传达解释的方法且发送方将就另一份书面解释向接收方收费时,才包含并填写项目 {8}。
(8)CA 商法 Code § 9614(8) 在项目 {9} 中,应包含电话号码或地址,或同时包含电话号码和地址。此外,发送方可以包含并填写额外的通信方式——电子通信——供通知的接收方与发送方进行沟通。无需包含额外的电子通信方式。
(9)CA 商法 Code § 9614(9) 如果项目 {10} 不适用,请在“协议:”后插入“无”。
(c)Copy CA 商法 Code § 9614(c)
(1)Copy CA 商法 Code § 9614(c)(1) 如果抵押品是机动车,公开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明确类别:
(A)CA 商法 Code § 9614(c)(1)(A) 机动车零售商的零售处分,该零售商以出售或租赁方式向公众提供抵押品,其方式与该零售商自行处分商品的方式相同。
(B)CA 商法 Code § 9614(c)(1)(B) 在具有公认吸引零售机动车买家和承租人能力的出版物上刊登广告后进行的零售处分,且其方式旨在触达该类型和状况车辆的零售购买和租赁公众。
(2)CA 商法 Code § 9614(c)(2) 对于根据第 (1) 款的 (A) 项和 (B) 项进行的处分,有担保债权人应确保消费者能够合理接触相关机动车,以便能够行使检查机动车的权利。
(3)CA 商法 Code § 9614(c)(3) 对于根据第 (1) 款进行的处分,适用以下规则:
(A)CA 商法 Code § 9614(c)(3)(A) 采用第 (4) 款形式的通知是充分的,即使表格末尾出现额外信息。
(B)CA 商法 Code § 9614(c)(3)(B) 采用第 (4) 款形式的通知是充分的,即使其中包含分部 (a) 第 (1) 款未要求的信息错误,除非该错误就本分部项下产生的权利具有误导性。
(C)CA 商法 Code § 9614(c)(3)(C) 如果本分部项下的通知不采用第 (4) 款的形式,则本分部以外的法律决定包含分部 (a) 第 (1) 款未要求的信息的效力。
(4)CA 商法 Code § 9614(c)(4) 对于根据第 (1) 款进行的处分,以下通知形式在填写完成后提供充分信息:
_____ [有担保方名称和地址] _____
_____ [日期] _____
我们出售财产计划的通知
_____ [作为债务人的任何义务人的名称和地址] _____
主题:  _____ [交易识别] _____
我们已持有您的  _____ [描述抵押品] _____ ,因为您违反了我们协议中的承诺。
我们将出售  _____ (描述机动车类型) _____
自  _____ (日期) _____ 起
通过以下方式向公众提供零售出售或租赁:
(选择适用条款:)
(A)CA 商法 Code § 9614(A) 经销商名称

Section § 9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出售担保资产所得款项的分配方式。首先,它用于支付与收回和出售这些资产相关的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其次,它用于偿还与该资产相关的贷款。然后,是与该资产相关的任何其他债务。如果还有剩余款项,并且不需要支付给寄售人(即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人),则归债务人所有。如果出现不足额,债务人必须承担。在某些特定销售中,债务人无权获得任何额外款项,并且如果出现不足额,承担义务的人也无需负责。法律还规定了向关联方或存在利益冲突方销售时的公平价格评估,以确保考虑真实的市场价值。

(a)CA 商法 Code § 9615(a) 担保债权人应按以下顺序将根据第9610条处分所得的现金收益运用或支付以供运用给以下各项:
(1)CA 商法 Code § 9615(a)(1) 收回、占有、准备处分、处理和处分的合理费用,以及在协议规定且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担保债权人所发生的合理律师费和法律费用。
(2)CA 商法 Code § 9615(a)(2) 清偿据以进行处分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
(3)CA 商法 Code § 9615(a)(3) 清偿标的物上的任何劣后担保权益或其他劣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以及清偿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1.040条(b)款的任何劣后扣押留置权或执行留置权,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615(a)(3)(A) 在收益分配完成之前,担保债权人从劣后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的持有人处收到签署的收益要求或扣押或执行的通知。
(B)CA 商法 Code § 9615(a)(3)(B) 在寄售人对标的物拥有权益的情况下,该劣后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优先于寄售人的权益。
(4)CA 商法 Code § 9615(a)(4) 作为标的物寄售人的担保债权人,如果担保债权人在收益分配完成之前从寄售人处收到签署的收益要求。
(b)CA 商法 Code § 9615(b) 如果担保债权人要求,劣后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的持有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该权益或留置权的合理证明。除非持有人这样做,否则担保债权人无需遵守持有人根据(a)款第(3)项提出的要求。
(c)CA 商法 Code § 9615(c) 担保债权人无需运用或支付以供运用根据第9610条处分所得的非现金收益,除非不这样做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运用或支付以供运用非现金收益的担保债权人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
(d)CA 商法 Code § 9615(d) 如果据以进行处分的担保权益担保债务的支付或履行,在进行(a)款所要求和(c)款所允许的支付和运用之后,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615(d)(1) 除非(a)款第(4)项要求担保债权人将现金收益运用或支付给寄售人,否则担保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结算并支付任何盈余,但《民事诉讼法典》第701.04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商法 Code § 9615(d)(2) 受第9626条(b)款的约束,承担义务的人对任何不足额负责。
(e)Copy CA 商法 Code § 9615(e)
(1)Copy CA 商法 Code § 9615(e)(1) 如果基础交易是账款、动产票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出售,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商法 Code § 9615(e)(1)(A) 债务人无权获得任何盈余。
(B)CA 商法 Code § 9615(e)(1)(B) 承担义务的人对任何不足额不负责。
(2)CA 商法 Code § 9615(e)(2) 《民事诉讼法典》第701.040条(b)款中关于收益支付和担保债权人责任的规定,仅当担保协议规定债务人有权获得任何盈余时才适用。
(f)CA 商法 Code § 9615(f)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处分后的盈余或不足额应根据向担保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相关的人或次级债务人以外的受让人进行的符合本章规定的处分本应实现的收益金额计算:
(1)CA 商法 Code § 9615(f)(1) 处分中的受让人是担保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相关的人或次级债务人。
(2)CA 商法 Code § 9615(f)(2) 处分收益金额显著低于向担保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相关的人或次级债务人以外的人进行的符合规定的处分本应带来的收益范围。
(g)CA 商法 Code § 9615(g) 以下规则适用于善意且不知情地收到处分所得现金收益,且该接收不侵犯不劣后于据以进行处分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持有人的权利的担保债权人:
(1)CA 商法 Code § 9615(g)(1) 担保债权人获得现金收益,不受该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的约束。
(2)CA 商法 Code § 9615(g)(2) 担保债权人无义务将处分收益运用以清偿由该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担保的债务。
(3)CA 商法 Code § 9615(g)(3) 担保债权人无义务向该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的持有人结算或支付任何盈余。

Section § 961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担保方在消费者商品交易中,出售担保品(如被收回的汽车)后处理盈余(多余的钱)或不足(剩余的债务)时的义务。当存在盈余或剩余债务时,担保方必须向债务人或消费者提供一份“解释”。这份解释应清楚详细说明盈余或不足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以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数据。债务人可以请求这份解释,担保方必须在 14 天内回复。如果债务人在六个月内请求多次解释,担保方可以对一次以上的额外回复收取最高 25 美元的费用。解释中的小错误不会使其失效,只要这些错误不具有严重误导性。

(a)CA 商法 Code § 9616(a) 在本节中:
(1)CA 商法 Code § 9616(a)(1) “解释”指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616(a)(1)(A) 说明盈余或不足的金额。
(B)CA 商法 Code § 9616(a)(1)(B) 按照 (c) 款的规定,解释担保方如何计算盈余或不足。
(C)CA 商法 Code § 9616(a)(1)(C) 如适用,说明未来的借记、贷记、费用,包括额外的信贷服务费或利息、回扣和开支,可能会影响盈余或不足的金额。
(D)CA 商法 Code § 9616(a)(1)(D) 提供可获取有关交易的更多信息的电话号码或邮寄地址。
(2)CA 商法 Code § 9616(a)(2) “请求”指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616(a)(2)(A) 由债务人或消费者债务人签署。
(B)CA 商法 Code § 9616(a)(2)(B) 请求接收方提供解释。
(C)CA 商法 Code § 9616(a)(2)(C) 在根据第 9610 节处分担保品后发送。
(b)CA 商法 Code § 9616(b) 在消费者商品交易中,如果债务人有权获得盈余,或消费者债务人根据第 9615 节对不足承担责任,担保方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商法 Code § 9616(b)(1) 在处分后,并根据以下两项规定,向债务人或消费者债务人(如适用)发送解释:
(A)CA 商法 Code § 9616(b)(1)(A) 在担保方向债务人结算并支付任何盈余之前或之时,或在处分后首次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债务人要求支付不足之时。
(B)CA 商法 Code § 9616(b)(1)(B) 在收到请求后 14 天内。
(2)CA 商法 Code § 9616(b)(2) 对于对不足承担责任的消费者债务人,在收到请求后 14 天内,向消费者债务人发送一份记录,放弃担保方对不足的权利。
(c)CA 商法 Code § 9616(c) 为遵守 (a) 款 (1) 项 (B) 目,解释必须按以下顺序提供以下信息:
(1)CA 商法 Code § 9616(c)(1) 根据进行处分的担保权益所担保的债务总额,如果该金额反映了未赚取利息或信贷服务费的回扣,则应注明该事实,并根据以下任一情况计算截至指定日期的金额:
(A)CA 商法 Code § 9616(c)(1)(A) 如果担保方在违约后占有或接收担保品,则不得晚于担保方占有或接收前 35 天。
(B)CA 商法 Code § 9616(c)(1)(B) 如果担保方在违约前占有或接收担保品,或未占有担保品,则不得晚于处分前 35 天。
(2)CA 商法 Code § 9616(c)(2) 处分的收益金额。
(3)CA 商法 Code § 9616(c)(3) 扣除收益金额后的债务总额。
(4)CA 商法 Code § 9616(c)(4) 费用金额(总计或按类型),以及费用类型,包括收回、持有、准备处分、处理和处分担保品的费用,以及担保方已知且与当前处分相关的由担保品担保的律师费。
(5)CA 商法 Code § 9616(c)(5) 贷记金额(总计或按类型),以及贷记类型,包括利息或信贷服务费的回扣,债务人已知有权获得且未在 (1) 项金额中反映的。
(6)CA 商法 Code § 9616(c)(6) 盈余或不足的金额。
(d)CA 商法 Code § 9616(d) 不需要特定的解释措辞。实质上符合 (a) 款要求的解释是充分的,即使它包含不严重误导的轻微错误。
(e)CA 商法 Code § 9616(e) 在担保方未根据 (b) 款 (1) 项向债务人或消费者债务人发送解释的任何六个月期间内,债务人或消费者债务人有权免费获得对本节项下请求的一次回复。担保方可以对每次额外回复收取不超过二十五美元 ($25) 的费用。

Section § 9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后,担保方出售或处置债务人财产(即担保物)时会发生什么。发生这种情况时,买方获得债务人在该财产中的所有权利,并且所有与该财产相关的先前债权或权益(如贷款或留置权)都会被清除。如果买方是善意的,他们将不会受到担保方可能在遵守法律要求方面存在的任何问题的影响。然而,如果买方不符合获得此项保护的条件,他们将继承该财产中所有现有的债权或权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

(a)CA 商法 Code § 9617(a) 担保方在违约后处分担保物会产生以下所有效果:
(1)CA 商法 Code § 9617(a)(1) 将债务人在担保物中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有偿受让人。
(2)CA 商法 Code § 9617(a)(2) 解除据以处分的担保权益。
(3)CA 商法 Code § 9617(a)(3) 解除任何次级担保权益或其他次级留置权。
(b)CA 商法 Code § 9617(b) 善意行事的受让人不受(a)款所述权利和权益的约束,即使担保方未能遵守本分部或任何司法程序的规定。
(c)CA 商法 Code § 9617(c) 如果受让人不能免受(a)款所述权利和权益的约束,则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时须受以下所有事项的约束:
(1)CA 商法 Code § 9617(c)(1) 债务人在担保物中的权利。
(2)CA 商法 Code § 9617(c)(2) 据以处分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
(3)CA 商法 Code § 9617(c)(3) 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

Section § 9618

Explanation

如果对债务负有次要责任的一方(即“附随债务人”)接管了持有担保权益的一方(即“担保债权人”)的职责,这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发生。首先,附随债务人可能获得债务的转让。其次,他们可能接收担保债务的抵押品,并同意承担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他们可能依法就抵押品取代担保债权人的地位,这一过程称为代位权。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有两点很重要:这不被视为出售抵押品,并且原始担保债权人不再根据本法律的这一部分承担义务。

(a)CA 商法 Code § 9618(a) 在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后,附随债务人取得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并承担履行其义务:
(1)CA 商法 Code § 9618(a)(1) 附随债务人从担保债权人处接受担保债务的转让。
(2)CA 商法 Code § 9618(a)(2) 附随债务人从担保债权人处接受担保物的转让,并同意接受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和承担其义务。
(3)CA 商法 Code § 9618(a)(3) 附随债务人就担保物代位取得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b)CA 商法 Code § 9618(b) 关于 (a) 款所述的转让、转移或代位,下列两项规则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618(b)(1) 其不属于第 9610 条规定的担保物处分。
(2)CA 商法 Code § 9618(b)(2) 其解除担保债权人根据本分部承担的进一步义务。

Section § 96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担保交易中“转让声明”的含义。它是一份由贷款人(担保债权人)签署的文件,声明借款人(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因此,贷款人已采取行动收回担保品,并将债务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其他人(受让人)。这份文件必须包含所有相关方的姓名和地址。提交后,它允许受让人正式接管债务人在指定担保品中的权利,负责的办公室必须相应更新记录。然而,转让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担保品被处分,也不免除贷款人的责任。

(a)CA 商法 Code § 9619(a) 在本节中,“转让声明”是指由担保债权人签署的、载明以下所有内容的记录:
(1)CA 商法 Code § 9619(a)(1) 债务人已就由特定担保品担保的义务违约。
(2)CA 商法 Code § 9619(a)(2) 担保债权人已就该担保品行使其违约后补救措施。
(3)CA 商法 Code § 9619(a)(3) 因行使该等措施,受让人已取得债务人在该担保品中的权利。
(4)CA 商法 Code § 9619(a)(4) 担保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b)CA 商法 Code § 9619(b) 转让声明赋予受让人在涵盖该担保品的任何官方备案、记录、登记或所有权证书系统中,将声明中指定的债务人在担保品中的所有权利进行记录转让的权利。如果将转让声明连同适用费用和申请表提交给负责维护该系统的官员或办公室,该官员或办公室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A 商法 Code § 9619(b)(1) 接受该转让声明。
(2)CA 商法 Code § 9619(b)(2) 及时修订其记录以反映该转让。
(3)CA 商法 Code § 9619(b)(3) 如适用,以受让人的名义签发新的适当所有权证书。
(c)CA 商法 Code § 9619(c) 根据 (b) 款或以其他方式将担保品的记录或法定所有权转让给担保债权人,其本身不构成本分部项下的担保品处分,也不因此免除担保债权人在本分部项下的职责。

Section § 96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何种条件下,贷款人(担保方)可以接受物品(抵押品)来完全或部分清偿债务。借款人(债务人)必须同意,并且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在特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如果该物品是消费品,则在借款人同意时,该物品不应由借款人占有。如果这些条件未满足,特别是如果已支付了大部分款项(60%),则必须妥善处置抵押品。在消费者交易中,抵押品不能用于部分清偿债务。

(a)CA 商法 Code § 9620(a) 除(g)款另有规定外,担保方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接受抵押品以完全或部分清偿其担保的债务:
(1)CA 商法 Code § 9620(a)(1) 债务人根据(c)款同意接受。
(2)CA 商法 Code § 9620(a)(2) 担保方未在(d)款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以下任何一方签署的反对提议的通知:
(A)CA 商法 Code § 9620(a)(2)(A) 担保方根据第9621条规定必须向其发送提议的人。
(B)CA 商法 Code § 9620(a)(2)(B) 除债务人外,持有对作为提议标的的担保权益次级的抵押品权益的任何其他人。
(3)CA 商法 Code § 9620(a)(3) 如果抵押品是消费品,则在债务人同意接受时,抵押品不在债务人占有之下。
(4)Copy CA 商法 Code § 9620(a)(4)
(e)Copy CA 商法 Code § 9620(a)(4)(e)款不要求担保方处置抵押品,或者债务人根据第9624条放弃该要求。
(b)CA 商法 Code § 9620(b) 根据本条规定,声称或表面上的抵押品接受无效,除非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620(b)(1) 担保方在签署的记录中同意接受或向债务人发送提议。
(2)CA 商法 Code § 9620(b)(2) 满足(a)款的条件。
(c)CA 商法 Code § 9620(c) 就本条而言,以下两条规则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620(c)(1) 债务人仅在违约后签署的记录中同意接受抵押品以部分清偿其担保的债务时,方视为同意。
(2)CA 商法 Code § 9620(c)(2) 债务人仅在违约后签署的记录中同意接受抵押品以完全清偿其担保的债务时,方视为同意;或者担保方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A)CA 商法 Code § 9620(c)(2)(A) 在违约后向债务人发送一份无条件或仅以担保方未占有的抵押品得到保存或维护为条件的提议。
(B)CA 商法 Code § 9620(c)(2)(B) 在提议中,提议接受抵押品以完全清偿其担保的债务。
(C)CA 商法 Code § 9620(c)(2)(C) 在提议发出后20天内未收到债务人签署的反对通知。
(d)CA 商法 Code § 9620(d) 为使(a)款第(2)项下的反对通知有效,担保方必须按以下方式收到该通知:
(1)CA 商法 Code § 9620(d)(1) 对于根据第9621条向其发送提议的人,在向该人发送通知后20天内。
(2)CA 商法 Code § 9620(d)(2) 在其他情况下,根据以下任一规定:
(A)CA 商法 Code § 9620(d)(2)(A) 在根据第9621条发送最后一份通知后20天内。
(B)CA 商法 Code § 9620(d)(2)(B) 如果未发送通知,则在债务人根据(c)款同意接受之前。
(e)CA 商法 Code § 9620(e)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已占有抵押品的担保方应在(f)款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第9610条处置抵押品:
(1)CA 商法 Code § 9620(e)(1) 对于消费品中的购买款担保权益,已支付现金价格的百分之六十。
(2)CA 商法 Code § 9620(e)(2) 对于消费品中的非购买款担保权益,已支付担保债务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f)CA 商法 Code § 9620(f) 为遵守(e)款,担保方应在以下任一时间段内处置抵押品:
(1)CA 商法 Code § 9620(f)(1) 占有后90天内。
(2)CA 商法 Code § 9620(f)(2) 债务人和所有次级债务人在违约后签订并签署的为此目的的协议中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限内。
(g)CA 商法 Code § 9620(g) 在消费者交易中,担保方不得接受抵押品以部分清偿其担保的债务。

Section § 96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担保债权人如果希望通过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来全额或部分清偿债务时,必须采取的步骤。担保债权人必须通知某些相关人员。首先,他们需要通知任何之前声称对抵押物拥有权益的人。其次,他们必须通知在债务人同意此安排前10天,已登记对抵押物拥有权益的其他担保债权人或留置权人。如果他们只希望部分清偿,他们还必须通知任何相关的担保人。

(a)CA 商法 Code § 9621(a) 希望接受担保物以完全或部分清偿其担保的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将其提议发送给以下所有人员:
(1)CA 商法 Code § 9621(a)(1) 在债务人同意接受之前,担保债权人已收到其签署的关于对担保物拥有权益的请求通知的任何人。
(2)CA 商法 Code § 9621(a)(2) 在债务人同意接受之前10天,通过提交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融资声明而完善的,对担保物持有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的任何其他担保债权人或留置权人:
(A)CA 商法 Code § 9621(a)(2)(A) 其明确了担保物。
(B)CA 商法 Code § 9621(a)(2)(B) 截至该日期,其已以债务人的名义被索引。
(C)CA 商法 Code § 9621(a)(2)(C) 截至该日期,其已在针对债务人就担保物提交融资声明的办事处或多个办事处提交。
(3)CA 商法 Code § 9621(a)(3) 在债务人同意接受之前10天,通过遵守第9311条(a)款所述的法规、规章或条约而完善的,对担保物持有担保权益的任何其他担保债权人。
(b)CA 商法 Code § 9621(b) 希望接受担保物以部分清偿其担保的债务的担保债权人,除了(a)款所述人员之外,还应当将其提议发送给任何次级债务人。

Section § 9622

Explanation

如果贷款人同意接受财产(担保物)来偿还债务,这会产生几项作用:按照与借款人的约定,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将财产的权利赋予贷款人;并消除该财产上的任何其他债权或留置权。即使贷款人没有完全遵守所有规定,这些其他债权仍然会被清除。

(a)CA 商法 Code § 9622(a) 担保债权人接受担保物以完全或部分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具有以下所有效力:
(1)CA 商法 Code § 9622(a)(1) 在债务人同意的范围内解除债务。
(2)CA 商法 Code § 9622(a)(2) 将债务人在担保物中的所有权利转移给担保债权人。
(3)CA 商法 Code § 9622(a)(3) 解除作为债务人同意标的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以及任何次级担保权益或其他次级留置权。
(4)CA 商法 Code § 9622(a)(4) 终止任何其他次级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622(b) 即使担保债权人未能遵守本分部规定,次级权益仍根据 (a) 款被解除或终止。

Section § 9623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钱并提供了抵押品作为担保,你可以通过特定步骤将其取回。要赎回,你需要还清全部债务并支付一些相关费用。但是,你必须在贷款人收取、出售或保留该物品作为付款之前完成此操作。

(a)CA 商法 Code § 9623(a) 债务人、任何次级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担保债权人或留置权人均可赎回担保物。
(b)CA 商法 Code § 9623(b) 为赎回担保物,个人应支付以下两项:
(1)CA 商法 Code § 9623(b)(1) 履行由担保物担保的所有义务。
(2)CA 商法 Code § 9623(b)(2) 第9615条(a)款第(1)项所述的合理费用和律师费。
(c)CA 商法 Code § 9623(c) 赎回可在担保债权人完成以下任何一项行为之前的任何时间发生:
(1)CA 商法 Code § 9623(c)(1) 根据第9607条收取担保物。
(2)CA 商法 Code § 9623(c)(2) 根据第9610条处分担保物或签订处分合同。
(3)CA 商法 Code § 9623(c)(3) 根据第9622条接受担保物作为其担保义务的全部或部分清偿。

Section § 9624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说,如果欠钱的人或担保债务的人(即债务人或次级债务人)想要放弃与抵押品(用于担保债务的财产)相关的某些权利,他们只能在违约后才能这样做,违约意味着他们未能履行其债务义务。具体来说,他们可以签署协议放弃获得抵押品处置通知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也可以放弃要求出售抵押品或赎回抵押品的权利,但这不适用于个人消费品。

(a)CA 商法 Code § 9624(a) 债务人或次级债务人放弃根据第9611节获得抵押品处置通知的权利,只能通过在违约后订立并签署的协议来实现。
(b)CA 商法 Code § 9624(b) 债务人放弃根据第9620节(e)款要求处置抵押品的权利,只能通过在违约后订立并签署的协议来实现。
(c)CA 商法 Code § 9624(c) 除非是消费品交易,债务人或次级债务人放弃根据第9623节赎回抵押品的权利,只能通过在违约后订立并签署的协议来实现。

Section § 962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当某人在处理担保物(用作贷款抵押的资产)时未能遵守某些规定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担保债权人(例如贷款人)不遵守规定,法院可以介入并制止其行为。受违规行为影响的人可以就其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包括因无法获得其他贷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对于未能遵守某些特定条款(例如未提交必要的声明或未回应有关担保物的请求),债务人可能获得额外五百美元 ($500) 的赔偿。如果担保债权人未遵守提供担保物详情的请求,他们只能对被误导者请求清单中显示的内容主张权益。

(a)CA 商法 Code § 9625(a) 如果确定担保债权人未按照本分部行事,法院可以根据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命令或限制担保物的收取、强制执行或处分。
(b)CA 商法 Code § 9625(b) 受限于 (c)、(d) 和 (f) 款,任何人因未遵守本分部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未遵守而造成的损失可包括因债务人无法获得替代融资或替代融资成本增加而造成的损失。
(c)CA 商法 Code § 9625(c) 除非第 9628 条另有规定,在违约时是债务人、义务人,或对担保物拥有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的人,可根据 (b) 款追回其损失的损害赔偿。
(d)CA 商法 Code § 9625(d) 根据第 9626 条其不足额被免除的债务人,可追回任何盈余损失的损害赔偿。但是,在非消费者交易中,根据第 9626 条其不足额被免除或减少的债务人或次级义务人,不得根据 (b) 款就未遵守本章有关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的规定而另行追偿。
(e)CA 商法 Code § 9625(e) 除了根据 (b) 款可追回的任何损害赔偿外,债务人、消费者义务人,或在备案记录中被列为债务人的人(视情况而定),可在每种情况下向以下任何人员追回五百美元 ($500):
(1)CA 商法 Code § 9625(e)(1) 未遵守第 9208 条规定的人。
(2)CA 商法 Code § 9625(e)(2) 未遵守第 9209 条规定的人。
(3)CA 商法 Code § 9625(e)(3) 根据第 9509 条 (a) 款无权备案记录的人。
(4)CA 商法 Code § 9625(e)(4) 未能促使备案担保债权人按照第 9513 条 (a) 或 (c) 款的要求备案或发送终止声明的人。
(5)CA 商法 Code § 9625(e)(5) 未遵守第 9616 条 (b) 款 (1) 项规定,且其违规行为属于一种模式,或与不遵守规定的惯例相符的人。
(6)CA 商法 Code § 9625(e)(6) 未遵守第 9616 条 (b) 款 (2) 项规定的人。
(f)CA 商法 Code § 9625(f) 债务人或消费者义务人可根据 (b) 款追回损害赔偿,此外,在每种情况下,还可向无合理理由未遵守第 9210 条规定的请求的人追回五百美元 ($500)。根据第 9210 条收到请求但从未主张对该请求所涉担保物或义务拥有权益的人,在本款意义上,有合理理由不遵守该请求。
(g)CA 商法 Code § 9625(g) 如果担保债权人未遵守根据第 9210 条提出的关于担保物清单或账目报表的请求,则担保债权人只能根据请求中包含的清单或报表所示主张担保权益,对因该违约行为而合理受误导的人而言。

Section § 962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处理因涉及用于担保贷款的抵押品销售或行为而产生的财务差额或盈余争议的规则。对于非消费者案件,除非借款人提出质疑,否则贷款人无需证明其遵守了规定的程序。如果受到质疑,贷款人必须证明其遵守了规则。如果他们未能证明,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更少的金额。在消费者交易中,贷款人必须始终证明其遵守了规则。借款人在出售抵押品后需要承担债务,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收到关于出售的通知,并且出售是公平的。如果被认定无需承担债务,借款人则不对任何差额负责。贷款人还必须公平处理抵押品销售中剩余的任何款项。

(a)CA 商法 Code § 9626(a) 因交易(消费者交易除外)引起的诉讼中,当差额或盈余金额存在争议时,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626(a)(1) 担保方无需证明其遵守本章关于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的规定,除非债务人或次级债务人对担保方的遵守情况提出异议。
(2)CA 商法 Code § 9626(a)(2) 如果担保方的遵守情况受到质疑,担保方有责任证明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是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的。
(3)CA 商法 Code § 9626(a)(3) 除第9628条另有规定外,如果担保方未能证明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是按照本章关于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的规定进行的,则债务人或次级债务人对差额的责任仅限于担保债务、费用和律师费之和超出以下两者中较大者时的金额:
(A)CA 商法 Code § 9626(a)(3)(A) 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所得的收益。
(B)CA 商法 Code § 9626(a)(3)(B) 如果未遵守规定的担保方按照本章关于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的规定进行操作,本应实现的收益金额。
(4)CA 商法 Code § 9626(a)(4) 就第 (3) 款 (B) 项而言,本应实现的收益金额等于担保债务、费用和律师费之和,除非担保方证明该金额小于该总和。
(5)CA 商法 Code § 9626(a)(5) 如果根据第9615条 (f) 款计算差额或盈余,债务人或义务人有责任证明处分所得收益金额显著低于如果向非担保方、非担保方关联人或非次级债务人的其他人进行合规处分本应带来的价格范围。
(b)CA 商法 Code § 9626(b) 在消费者交易中,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626(b)(1) 在差额或盈余存在争议的诉讼中:
(A)CA 商法 Code § 9626(b)(1)(A) 无论债务人或次级债务人是否对担保方的遵守情况提出异议,担保方均有责任证明其遵守本章关于收取、强制执行、处分和接受的规定。
(B)CA 商法 Code § 9626(b)(1)(B) 如果根据第9615条 (f) 款计算差额或盈余,担保方有责任证明处分所得收益金额未显著低于如果向非担保方、非担保方关联人或非次级债务人的其他人进行合规处分本应带来的价格范围。
(2)CA 商法 Code § 9626(b)(2) 债务人或任何次级债务人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才对任何差额承担责任:
(A)CA 商法 Code § 9626(b)(2)(A) 《零售分期付款销售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一章(第1801条起))中未另行约定或规定,特别是《民法典》第1812.5条或任何其他法规中未另行约定或规定。
(B)CA 商法 Code § 9626(b)(2)(B) 债务人和义务人已根据第9611、9612和9613条,或适用的第9614条,收到关于抵押品处分的通知。
(C)CA 商法 Code § 9626(b)(2)(C) 担保方的收取、强制执行、处分和接受是善意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的。
(3)CA 商法 Code § 9626(b)(3) 一旦最终判决债务人或义务人因第 (2) 款或第9615条 (f) 款的规定不对差额承担责任,担保方既不得获得差额判决,也不得保留债务人或义务人任何其他抵押品的担保权益,该抵押品曾担保债务人或义务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债务。
(4)CA 商法 Code § 9626(b)(4) 如果在不符合第 (2) 款所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处分之后,或在受第9615条 (f) 款约束的处分之后,担保方根据本条处分担保同一债务的其他抵押品,则债务人或义务人,在其因第 (2) 款或第9615条 (f) 款不再承担差额判决责任的范围内,可以收回后续处分所得的收益,以及如果后续处分本身不合规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债务人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损害赔偿。

Section § 96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担保权人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担保物的行为如何被视为具有商业合理性。它指出,即使通过不同方式可能获得更多资金,仅凭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所选方式不合理。如果该过程遵循典型的市场惯例、符合当前市场价格、符合行业标准,或已获得法律或债权人团体的批准,则被视为具有商业合理性。批准并非强制要求,缺乏批准也并不一定使该过程不合理。

(a)CA 商法 Code § 9627(a) 仅凭担保权人选择的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方式,如果在不同时间或以不同方式能够获得更高的金额,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阻止担保权人证明该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是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的。
(b)CA 商法 Code § 9627(b) 如果担保物的处分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视为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
(1)CA 商法 Code § 9627(b)(1) 在任何公认市场上以通常方式进行。
(2)CA 商法 Code § 9627(b)(2) 在处分时以任何公认市场上的现行价格进行。
(3)CA 商法 Code § 9627(b)(3) 否则符合作为处分标的物的该类财产交易商之间的合理商业惯例。
(c)CA 商法 Code § 9627(c) 如果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已通过以下任何方式获得批准,则视为商业上合理:
(1)CA 商法 Code § 9627(c)(1) 在司法程序中。
(2)CA 商法 Code § 9627(c)(2) 由善意债权人委员会。
(3)CA 商法 Code § 9627(c)(3) 由债权人代表。
(4)CA 商法 Code § 9627(c)(4) 由为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
(d)CA 商法 Code § 9627(d) 无需获得根据 (c) 款的批准,且缺乏批准并不意味着该收取、强制执行、处分或接受不具有商业合理性。

Section § 9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担保方(对财产拥有债权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一方)在何时不需为其未能遵守相关规定负责。简而言之,如果担保方不知道你是谁、无法识别你的身份,或者不知道如何联系你,那么他们就不必为与该债权相关的某些错误承担责任。即使担保方犯了错误,债务人(欠款人)仍然必须偿还所欠款项。但是,如果担保方知道你是谁以及如何联系你,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担保方根据债务人的陈述,合理地认为某项交易并非针对消费品,那么只要他们合理地相信了这些陈述,通常就不必为任何错误承担责任。也有例外情况,担保方可能仍需承担责任,特别是当他们完全控制某些类型的电子担保物,并且知道担保物本身并未提供特定信息时。

(a)CA 商法 Code § 9628(a) 受 (e) 款的约束,除非担保方知道某人是债务人或义务人,知道该人的身份,并知道如何与该人沟通,否则以下两条规则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628(a)(1) 担保方不对该人,或不对已针对该人提交融资声明的担保方或留置权人,因未能遵守本分部规定而承担责任。
(2)CA 商法 Code § 9628(a)(2) 担保方未能遵守本分部规定,不影响该人对差额的责任。
(b)CA 商法 Code § 9628(b) 受 (e) 款的约束,担保方不因其担保方身份而对以下任何一方人员承担责任:
(1)CA 商法 Code § 9628(b)(1) 对作为债务人或义务人的人,除非担保方知道以下所有事项:
(A)CA 商法 Code § 9628(b)(1)(A) 该人是债务人或义务人。
(B)CA 商法 Code § 9628(b)(1)(B) 该人的身份。
(C)CA 商法 Code § 9628(b)(1)(C) 如何与该人沟通。
(2)CA 商法 Code § 9628(b)(2) 对已针对某人提交融资声明的担保方或留置权人,除非担保方知道以下两项:
(A)CA 商法 Code § 9628(b)(2)(A) 该人是债务人。
(B)CA 商法 Code § 9628(b)(2)(B) 该人的身份。
(c)CA 商法 Code § 9628(c) 担保方不对任何人承担责任,且某人对差额的责任不受影响,因担保方合理相信某项交易不是消费品交易或消费者交易,或某项货物不是消费品而产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如果担保方的信念是基于其对以下任何一项陈述的合理信赖:
(1)CA 商法 Code § 9628(c)(1) 债务人关于担保物的使用、取得或持有目的的陈述。
(2)CA 商法 Code § 9628(c)(2) 义务人关于设定担保债务目的的陈述。
(d)CA 商法 Code § 9628(d) 担保方对第 9625 条 (c) 款 (2) 项下的责任,对任何一项担保债务不承担超过一次的责任。
(e)Copy CA 商法 Code § 9628(e)
(a)Copy CA 商法 Code § 9628(e)(a) 款和 (b) 款不适用于限制担保方对某人的责任,如果,在担保方取得对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等担保物的控制权时,或在担保权益附着于担保物时(以后者为准),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
(1)CA 商法 Code § 9628(e)(1) 该人是债务人或义务人。
(2)CA 商法 Code § 9628(e)(2) 担保方知道 (b) 款 (1) 项 (A)、(B) 或 (C) 分项中与该人相关的信息并非由担保物、附着于担保物或与担保物逻辑关联的记录,或记录担保物的系统提供。

Section § 9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欠钱的人)放弃或修改了他们关于消费品的任何权利,这种放弃或修改是无效的,除非他们因此得到了一个交换条件。这个交换条件就是:债权人(提供贷款或担保的一方)必须同意,如果消费品不足以偿还债务,他们将放弃追讨剩余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