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哪里提交融资声明,以确保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如果抵押品涉及不动产,例如已开采的材料或木材,则应在抵押贷款登记的机构备案。在其他情况下,应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特别是当抵押品是附着物但未作为附着物备案时。对于传输型公用事业公司,始终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涵盖任何可能成为不动产一部分的物品。

(a)CA 商法 Code § 950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本州的当地法律管辖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完善,则用于完善该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融资声明的备案机构为以下任一机构:
(1)CA 商法 Code § 9501(a)(1) 指定用于备案或登记相关不动产抵押记录的机构,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501(a)(1)(A) 抵押品为已开采抵押品或待伐木材。
(B)CA 商法 Code § 9501(a)(1)(B) 融资声明作为附着物备案提交,且抵押品是已是或将成为附着物的货物。
(2)CA 商法 Code § 9501(a)(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包括抵押品是已是或将成为附着物的货物且融资声明未作为附着物备案提交的情况,为州务卿办公室。
(b)CA 商法 Code § 9501(b) 用于完善传输型公用事业公司抵押品(包括附着物)担保权益的融资声明的备案机构为州务卿办公室。该融资声明也构成对融资声明中所示的已是或将成为附着物的抵押品的附着物备案。

Section § 9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融资声明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有效。它必须包含债务人的姓名、担保方的姓名,并描述担保物。如果融资声明涉及特殊物品,如采掘物担保、待伐木材或附着物,它还需要明确说明涵盖这些物品,在不动产记录中登记,描述相关不动产,并在必要时提供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姓名。如果抵押记录要作为这些物品的融资声明,它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并正确登记。此外,融资声明甚至可以在担保协议签订之前就进行备案。

(a)CA 商法 Code § 950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融资声明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为有效:
(1)CA 商法 Code § 9502(a)(1) 其提供债务人的名称。
(2)CA 商法 Code § 9502(a)(2) 其提供担保方或担保方代表的名称。
(3)CA 商法 Code § 9502(a)(3) 其指明融资声明所涵盖的担保物。
(b)CA 商法 Code § 9502(b) 除第9501条(b)款另有规定外,涵盖采掘物担保或待伐木材,或作为附着物备案并涵盖已是或将成为附着物的货物的融资声明,若要有效,必须满足(a)款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502(b)(1) 指明其涵盖此类担保物。
(2)CA 商法 Code § 9502(b)(2) 指明其应在不动产记录中登记。
(3)CA 商法 Code § 9502(b)(3) 提供与担保物相关的不动产描述,该描述应足以根据本州法律对抵押权提供推定通知,如同该描述包含在不动产的抵押记录中。
(4)CA 商法 Code § 9502(b)(4) 如果债务人在不动产中没有登记权益,则提供登记所有权人的名称。
(c)CA 商法 Code § 9502(c) 抵押记录自登记之日起,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作为附着物备案的融资声明或涵盖采掘物担保或待伐木材的融资声明有效:
(1)CA 商法 Code § 9502(c)(1) 该记录指明其涵盖的货物或账款。
(2)CA 商法 Code § 9502(c)(2) 该货物已是或将成为与记录中描述的不动产相关的附着物,或该担保物与记录中描述的不动产相关且为采掘物担保或待伐木材。
(3)CA 商法 Code § 9502(c)(3) 该记录满足本节中对融资声明的要求,但无需指明其应在不动产记录中备案。
(4)CA 商法 Code § 9502(c)(4) 该记录已正式登记。
(d)CA 商法 Code § 9502(d) 融资声明可在担保协议签订或担保权益以其他方式附着之前备案。

Section § 95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何在融资声明中正确填写债务人名称的规则,融资声明是担保交易中使用的文件。具体要求因债务人是组织、个人还是涉及信托而异。对于注册组织,名称必须与官方记录一致。如果涉及信托,名称必须是信托的指定名称或委托人(设立信托的人)的名称,并附有具体细节以区分可能相似的信托。对于个人,名称必须与当前有效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上的名称一致;如果无法提供,则使用其姓氏和名字。不正确的名称列示方式,例如仅使用商号,是不被接受的。本节还包括了如果债务人拥有多个执照或身份证时的处理细节,并澄清了缺少某些信息(如商号或代表身份)可能不会导致声明失效。

(a)CA 商法 Code § 9503(a) 融资声明仅在符合以下规则时,才充分提供了债务人的名称:
(1)CA 商法 Code § 9503(a)(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债务人是注册组织,或担保品由作为注册组织的信托持有,则融资声明仅在提供了注册组织注册地管辖区最近备案、发布或颁布的公开组织记录中声明为该注册组织名称的名称时,才充分提供了债务人的名称,该记录旨在声明、修改或重述该注册组织的名称。
(2)CA 商法 Code § 9503(a)(2) 受制于 (f) 款,如果担保品由已故者的个人代表管理,则融资声明仅在提供了已故者的名称作为债务人名称,并在融资声明的单独部分中指明担保品由个人代表管理时,才充分提供了债务人的名称。
(3)CA 商法 Code § 9503(a)(3) 如果担保品由非注册组织的信托持有,则融资声明仅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充分提供了债务人的名称:
(A)CA 商法 Code § 9503(a)(3)(A) 提供以下任一名称作为债务人名称:
(i)CA 商法 Code § 9503(a)(3)(A)(i) 如果信托的组织记录指定了信托的名称,则为指定的名称。
(ii)CA 商法 Code § 9503(a)(3)(A)(ii) 如果信托的组织记录未指定信托的名称,则为委托人或遗嘱人的名称。
(B)CA 商法 Code § 9503(a)(3)(B) 在融资声明的单独部分中,提供以下适用信息:
(i)CA 商法 Code § 9503(a)(3)(B)(i) 如果名称是根据 (A) 项 (i) 款提供的,则融资声明指明担保品由信托持有。
(ii)CA 商法 Code § 9503(a)(3)(B)(ii) 如果名称是根据 (A) 项 (ii) 款提供的,则融资声明提供足以将该信托与具有一个或多个相同委托人或相同遗嘱人的其他信托区分开来的额外信息,并指明担保品由信托持有,除非该额外信息已如此指明。
(4)CA 商法 Code § 9503(a)(4) 受制于 (g) 款,如果债务人是机动车辆管理局已为其签发未过期驾驶执照或未过期身份证的个人,则融资声明仅在提供了该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上所示的个人姓名时,才充分提供了债务人的名称。
(5)CA 商法 Code § 9503(a)(5) 如果债务人是第 (4) 款不适用的个人,则融资声明仅在提供了债务人的个人姓名或债务人的姓氏和名字时,才充分提供了债务人的名称。
(6)CA 商法 Code § 9503(a)(6) 在其他情况下,根据以下规则:
(A)CA 商法 Code § 9503(a)(6)(A) 如果债务人有名称,则融资声明仅在提供了债务人的组织名称时,才充分提供了债务人的名称。
(B)CA 商法 Code § 9503(a)(6)(B) 如果债务人没有名称,则融资声明仅在提供了组成债务人的合伙人、成员、联营人或其他人的名称时,才充分提供了债务人的名称,且所提供的每个名称在被命名人是债务人的情况下应是充分的。
(7)CA 商法 Code § 9503(a)(7) 受制于本款的下一句,如果 (A) 担保方或拟议担保方拒绝向债务人或拟议债务人提供信贷,或提出对债务人或拟议债务人不利的信贷条款和条件,且该决定是基于融资声明中包含的债务人名称是或将是根据第 (5) 款而非第 (4) 款提供的这一事实,并且 (B) 建立违反《民法典》第 51 条索赔所需的所有要素均已确立,则构成违反《民法典》第 51 条。根据《民法典》第 51 条可用的任何肯定性抗辩,也适用于根据本款提出的索赔。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扩大、限制或否定《民法典》第 51 条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抗辩或补救措施。
(b)CA 商法 Code § 9503(b) 按照 (a) 款规定提供了债务人名称的融资声明,不会因缺少以下任一信息而失效:
(1)CA 商法 Code § 9503(b)(1) 债务人的商号或其他名称。
(2)CA 商法 Code § 9503(b)(2) 除非 (a) 款第 (6) 项 (B) 款要求,组成债务人的合伙人、成员、联营人或其他人的名称。
(c)CA 商法 Code § 9503(c) 仅提供债务人商号的融资声明,未能充分提供债务人的名称。
(d)CA 商法 Code § 9503(d) 未能指明担保方或担保方代表的代表身份,不影响融资声明的充分性。

Section § 9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融资声明中需要包含哪些信息,才能表明它涵盖了哪些财产或资产。如果声明具体描述了担保物(如另一条款所详述),或者简单声明它涵盖所有资产或所有动产,那么该声明就是有效的。
如果融资声明提供以下任一情况,则该融资声明充分指明了其涵盖的担保物:
(1)CA 商法 Code § 9504(1) 根据第9108条对担保物的描述。
(2)CA 商法 Code § 9504(2) 表明该融资声明涵盖所有资产或所有动产。

Section § 950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寄售人、出租人、许可人以及某些金融权益的买方,在提交法律通知时使用其他特定术语,而不是称自己为担保方或债务人。这些提交本身并不会自动使担保品担保债务,但如果后来确定货物确实担保了债务,那么该权益通过此程序获得法律效力。

(a)CA 商法 Code § 9505(a) 货物寄售人、出租人或其他寄托人、许可人,或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买方,可以提交融资声明,或遵守第9311条(a)款所述的法规或条约,使用“寄售人”、“寄售收货人”、“出租人”、“承租人”、“寄托人”、“受托人”、“许可人”、“被许可人”、“所有人”、“登记所有人”、“买方”、“卖方”或含义相似的词语,而非“担保方”和“债务人”等术语。
(b)CA 商法 Code § 9505(b) 本章适用于根据(a)款提交融资声明,并在适当情况下,适用于相当于根据第9311条(b)款提交融资声明的合规行为,但提交或合规本身并非确定担保品是否担保一项义务的因素。如果因其他原因确定担保品担保一项义务,则寄售人、出租人、寄托人、许可人、所有人或买方持有的、附着于担保品的担保权益,通过提交或合规而完善。

Section § 9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融资声明的有效性,融资声明是担保交易中使用的文件。一份有轻微错误的融资声明可能仍然有效,除非这些错误使声明产生误导。如果债务人的姓名不正确,该声明通常被视为具有误导性,除非在备案机构的系统中用正确姓名搜索仍能找到该声明。“债务人的正确姓名”一词指的是任何新债务人的正确姓名,这在法律的其他部分中有所需要。

(a)CA 商法 Code § 9506(a) 一份基本符合本部分要求的融资声明是有效的,即使其存在轻微错误或遗漏,除非这些错误或遗漏使融资声明具有严重误导性。
(b)CA 商法 Code § 9506(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一份未依照第9503条 (a) 款的规定充分提供债务人姓名的融资声明具有严重误导性。
(c)CA 商法 Code § 9506(c) 如果在备案机构的记录中,使用债务人的正确姓名,并使用备案机构的标准搜索逻辑(如有)进行搜索,能够查到一份未依照第9503条 (a) 款的规定充分提供债务人姓名的融资声明,则所提供的姓名不使融资声明具有严重误导性。
(d)CA 商法 Code § 9506(d) 为第9508条 (b) 款之目的,(c) 款中的“债务人的正确姓名”指新债务人的正确姓名。

Section § 950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即使担保物被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担保权益持续存在,已备案的融资声明对该担保物仍然有效。如果融资声明中的信息变得非常误导,这并不会使该声明失效,除非债务人的名称变得不正确。如果债务人的名称有误,该声明仅对在名称变得误导之前或之后四个月内获得的担保物有效。对于在此之后获得的担保物,如果能在四个月内进行更正,该声明仍然有效。

(a)CA 商法 Code § 9507(a) 已备案的融资声明对于已出售、交换、租赁、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担保物,且其中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持续存在的,仍然有效,即使担保债权人知晓或同意该处分。
(b)CA 商法 Code § 9507(b) 除(c)款和第9508条另有规定外,如果融资声明备案后,其中提供的信息根据第9506条变得严重误导,融资声明不因此而失效。
(c)CA 商法 Code § 9507(c) 如果已备案融资声明中为债务人提供的名称根据第9503条(a)款不再足以作为债务人的名称,以致融资声明根据第9506条变得严重误导,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507(c)(1) 该融资声明有效地完善了债务人在已备案融资声明变得严重误导之前或之后四个月内获得的担保物中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507(c)(2) 该融资声明不能有效地完善债务人在已备案融资声明变得严重误导四个月后获得的担保物中的担保权益,除非在融资声明变得严重误导后四个月内,备案了一项使融资声明不再严重误导的修正案。

Section § 9508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债务人变更时担保权益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一家公司(称为“新债务人”)从原始债务人那里接管担保物,只要之前备案的融资声明没有严重误导性,它就仍然有效。如果名称变更导致混淆,除非备案新的声明,否则该融资声明仅涵盖新债务人在四个月内取得的资产。但是,如果根据第9507条的另一项规定,该声明仍然有效,则本条不适用。

(a)CA 商法 Code § 9508(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载明原始债务人的已备案融资声明,在新债务人拥有或取得权利的担保物中,有效地完善担保权益,其效力范围如同原始债务人已取得该担保物权利时融资声明的效力范围。
(b)CA 商法 Code § 9508(b) 如果原始债务人名称与新债务人名称之间的差异,导致根据 (a) 款有效的已备案融资声明根据第9506条规定严重误导,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508(b)(1) 该融资声明有效地完善新债务人根据第9203条 (d) 款受约束之前和之后四个月内取得的担保物中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508(b)(2) 该融资声明不能有效地完善新债务人根据第9203条 (d) 款受约束四个月后取得的担保物中的担保权益,除非在该期限届满前备案一份载明新债务人名称的初始融资声明。
(c)CA 商法 Code § 9508(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9507条 (a) 款已备案融资声明对新债务人仍然有效的担保物。

Section § 95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提交与担保权益和农业留置权相关的融资声明和修正文件的规则。要提交新的融资声明或增加担保物或债务人,债务人必须授权,或者提交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农业留置权。当债务人签署担保协议时,他们就授权了对协议中列明的担保物以及任何后续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进行备案。如果修正文件不增加担保物或债务人,则必须由担保权人授权,或者涉及担保权人未能提交的终止声明。备案的每个担保权人都可以允许修正。

(a)CA 商法 Code § 9509(a) 一个人可以提交初始融资声明、增加融资声明所涵盖担保物的修正案,或增加债务人至融资声明的修正案,但仅限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509(a)(1) 债务人在签署的记录中或根据(b)款或(c)款授权提交。
(2)CA 商法 Code § 9509(a)(2) 该人在提交时持有一项已生效的农业留置权,且该融资声明仅涵盖该人持有农业留置权的担保物。
(b)CA 商法 Code § 9509(b) 通过签署担保协议或作为债务人受担保协议约束,债务人或新债务人授权提交初始融资声明和修正案,涵盖以下两项:
(1)CA 商法 Code § 9509(b)(1) 担保协议中描述的担保物。
(2)CA 商法 Code § 9509(b)(2) 根据第9315条(a)款(2)项成为担保物的财产,无论担保协议是否明确涵盖收益。
(c)CA 商法 Code § 9509(c) 通过取得根据第9315条(a)款(1)项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持续存在的担保物,债务人授权提交初始融资声明和修正案,涵盖该担保物以及根据第9315条(a)款(2)项成为担保物的财产。
(d)CA 商法 Code § 9509(d) 一个人可以提交除增加融资声明所涵盖担保物的修正案或增加债务人至融资声明的修正案之外的其他修正案,但仅限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509(d)(1) 备案担保权人授权提交。
(2)CA 商法 Code § 9509(d)(2) 该修正案是针对某融资声明的终止声明,而备案担保权人未能按照第9513条(a)款或(c)款的要求提交或发送终止声明,且债务人授权提交,并且该终止声明表明债务人已授权提交。
(e)CA 商法 Code § 9509(e) 如果一项融资声明有多个备案担保权人,则每个备案担保权人均可根据(d)款授权提交修正案。

Section § 9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与担保权益相关的文件只有在由获准提交的人提交时才有效。如果一个担保债权人更新了他们的记录,这不会影响任何其他相关的担保债权人。此外,为了使延续声明保持有效,它必须在初始声明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否则,它将失效。

Section § 9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处理被称为“融资声明”的官方财务文件时,谁被视为“备案担保方”。最初,担保方是首次提交的文件中指定的人员或代表。如果存在指定新人员的官方变更(修订),则该人员成为备案担保方。这种指定会一直持续,直到另一次官方变更将其姓名移除。

Section § 951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如何修改融资声明,融资声明是担保交易中使用的法律文件。您可以通过修正案增加或删除担保物、延续或终止声明,或进行其他更改。修正案必须通过其档案编号以及可能的备案日期来识别原始声明。通过修正案增加新的担保物或债务人,仅自修正案提交之日起生效。然而,修正案不会延长原始融资声明的有效期,并且如果修正案删除了所有债务人或担保债权人但未指定替代者,则该修正案无效。
(a)CA 商法 Code § 9512(a) 除第9509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可以通过提交一份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的修正案,来增加或删除融资声明所涵盖的担保物,延续或终止其效力,或(受限于(e)款)以其他方式修改融资声明中提供的信息:
(1)CA 商法 Code § 9512(a)(1) 通过其档案编号,识别该修正案所关联的初始融资声明。
(2)CA 商法 Code § 9512(a)(2) 如果该修正案关联的是在第9501条(a)款(1)项所述的备案机构备案或记录的初始融资声明,则提供该初始融资声明备案或记录的日期以及第9502条(b)款中规定的信息。
(b)CA 商法 Code § 9512(b) 除第9515条另有规定外,提交修正案不延长融资声明的有效期。
(c)CA 商法 Code § 9512(c) 通过增加担保物的修正案进行修改的融资声明,仅自该修正案提交之日起对所增加的担保物生效。
(d)CA 商法 Code § 9512(d) 通过增加债务人的修正案进行修改的融资声明,仅自该修正案提交之日起对所增加的债务人生效。
(e)CA 商法 Code § 9512(e) 修正案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无效:
(1)CA 商法 Code § 9512(e)(1) 其意图删除所有债务人,但未能提供融资声明将涵盖的债务人名称。
(2)CA 商法 Code § 9512(e)(2) 其意图删除所有备案的担保债权人,但未能提供新的备案担保债权人名称。

Section § 95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担保方必须为融资声明提交一份终止声明。如果该声明涵盖消费品,并且债务已还清或债务人未授权最初的备案,则必须提交终止声明。此外,担保方必须在债务结清后一个月内或在收到债务人要求后20天内提交终止声明。在这些条件之外,对于涉及应收账款、票据、寄售和未经授权备案的其他情况,也有具体的规定。一旦终止声明提交,相关的融资声明即不再有效。

(a)CA 商法 Code § 9513(a) A secured party shall cause the secured party of record for a financing statement to file a termination statement for the financing statement if the financing statement covers consumer goods and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is satisfied:
(1)CA 商法 Code § 9513(a)(1) There is no obligation secured by the collateral covered by the financing statement and no commitment to make an advance, incur an obligation, or otherwise give value.
(2)CA 商法 Code § 9513(a)(2) The debtor did not authorize the filing of the initial financing statement.
(b)CA 商法 Code § 9513(b) To comply with subdivision (a), a secured party shall cause the secured party of record to file the termination stat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rules:
(1)CA 商法 Code § 9513(b)(1) Within one month after there is no obligation secured by the collateral covered by the financing statement and no commitment to make an advance, incur an obligation, or otherwise give value.
(2)CA 商法 Code § 9513(b)(2) If earlier, within 20 days after the secured party receives a signed demand from a debtor.
(c)CA 商法 Code § 9513(c) In cases not governed by subdivision (a), within 20 days after a secured party receives a signed demand from a debtor, the secured party shall cause the secured party of record for a financing statement to send to the debtor a termination statement for the financing statement or file the termination statement in the filing office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is satisfied:
(1)CA 商法 Code § 9513(c)(1) Except in the case of a financing statement covering accounts or chattel paper that has been sold or goods that are the subject of a consignment, there is no obligation secured by the collateral covered by the financing statement and no commitment to make an advance, incur an obligation, or otherwise give value.
(2)CA 商法 Code § 9513(c)(2) The financing statement covers accounts or chattel paper that has been sold but as to which the account debtor or other person obligated has discharged its obligation.
(3)CA 商法 Code § 9513(c)(3) The financing statement covers goods that were the subject of a consignment to the debtor but are not in the debtor’s possession.
(4)CA 商法 Code § 9513(c)(4) The debtor did not authorize the filing of the initial financing statement.
(d)CA 商法 Code § 9513(d)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Section 9510, upon the filing of a termination statement with the filing office, the financing statement to which the termination statement relates ceases to be effective.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Section 9510, for purposes of subdivision (g) of Section 9519,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9522, and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9523, the filing with the filing office of a termination statement relating to a financing statement that indicates that the debtor is a transmitting utility also caus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financing statement to lapse.

Section § 95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将修改融资声明的权利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如果最初负责融资声明的一方希望将其修改该声明的权利转让出去,他们可以通过在必要文件中指定一个新的人(称为受让人)来完成。这包括提供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此外,如果融资声明与附着物抵押相关联,则该转让必须遵循本州特定的法律,而非《统一商法典》的常规规定。

(a)CA 商法 Code § 9514(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初始融资声明可以通过提供受让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作为担保方的姓名和地址,以反映担保方授权修改融资声明的全部权力转让。
(b)CA 商法 Code § 9514(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备案担保方可以通过向备案机构提交融资声明的修改文件,转让其授权修改融资声明的全部或部分权力,该修改文件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法 Code § 9514(b)(1) 通过其档案编号识别其所关联的初始融资声明。
(2)CA 商法 Code § 9514(b)(2) 提供转让人的姓名。
(3)CA 商法 Code § 9514(b)(3) 提供受让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c)CA 商法 Code § 9514(c) 附着物担保权益的备案转让,如果该附着物由抵押记录涵盖且该抵押记录根据第9502条(c)款作为附着物备案提交的融资声明有效,则只能通过按照本州法律(而非《统一商法典》)规定的方式进行抵押记录的备案转让。

Section § 9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融资声明备案后多久有效。通常情况下,有效期为五年;但如果与公共融资或活动房屋交易相关,则可长达三十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你可以在届满前六个月内备案延续声明来延长其效力。如果错过了这个期限,担保权益就会失去保护。对于公用事业公司,该声明在终止声明备案前一直有效。此外,作为附着物备案的抵押,其效力会一直持续到抵押被清偿或以其他方式终止。

(a)CA 商法 Code § 9515(a) 除(b)、(e)、(f)和(g)款另有规定外,已备案的融资声明自备案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b)CA 商法 Code § 9515(b) 除(e)、(f)和(g)款另有规定外,与公共融资交易或活动房屋交易相关的初始融资声明,如果其表明是与公共融资交易或活动房屋交易相关的备案,则自备案之日起三十年内有效。
(c)CA 商法 Code § 9515(c) 已备案融资声明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届满时失效,除非在失效前根据(d)款备案了延续声明。失效后,融资声明不再有效,且通过该融资声明完善的任何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将变为未完善,除非该担保权益以其他方式完善。如果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因失效而变为未完善,则视为从未对有偿抵押品购买人完善过。
(d)CA 商法 Code § 9515(d) 延续声明只能在(a)款规定的五年期限或(b)款规定的三十年期限(以适用者为准)届满前六个月内备案。
(e)CA 商法 Code § 9515(e) 除第9510条另有规定外,及时备案延续声明后,初始融资声明的效力将自该融资声明在未备案情况下本应失效之日起继续有效五年。该五年期限届满后,融资声明将按照(c)款规定的方式失效,除非在失效前,根据(d)款备案了另一份延续声明。后续延续声明可以相同方式备案,以继续初始融资声明的效力。
(f)CA 商法 Code § 9515(f) 如果债务人是传输型公用事业,且已备案的初始融资声明如此表明,则该融资声明在终止声明备案前一直有效。
(g)CA 商法 Code § 9515(g) 根据第9502条(c)款作为附着物备案的融资声明有效的抵押记录,作为附着物备案的融资声明保持有效,直至该抵押被解除或记录上已清偿,或其对不动产的效力以其他方式终止。

Section § 95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向备案机构提交记录的规则。通常,提交记录并支付费用即视为备案,除非备案机构因特定原因拒绝。这些原因包括使用未经授权的提交方式、未支付费用,或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信息导致备案机构无法处理记录,例如缺少债务人姓名或地址。此外,如果备案未明确指明其所涉内容,或在规定期限外提交,也可能被拒绝。即使因其他原因被拒绝,该记录仍可能被视为已备案,但对于那些在处理担保品时合理信赖档案中没有该记录的人除外。

(a)CA 商法 Code § 951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向备案机构提交记录并缴纳备案费或备案机构接受该记录即构成备案。
(b)CA 商法 Code § 9516(b) 对于备案机构因以下任何原因拒绝接受的记录,不发生备案:
(1)CA 商法 Code § 9516(b)(1) 该记录未通过备案机构授权的提交方式或媒介提交。
(2)CA 商法 Code § 9516(b)(2) 未缴纳等于或大于适用备案费的金额。
(3)CA 商法 Code § 9516(b)(3) 备案机构因以下任何原因无法对该记录进行索引:
(A)CA 商法 Code § 9516(b)(3)(A) 对于初始融资声明,该记录未提供债务人的姓名。
(B)CA 商法 Code § 9516(b)(3)(B) 对于修正案或信息声明,以下任一情况适用于该记录:
(i)CA 商法 Code § 9516(b)(3)(B)(i) 未按照第9512条或第9518条(如适用)的要求识别初始融资声明。
(ii)CA 商法 Code § 9516(b)(3)(B)(ii) 识别了根据第9515条已失效的初始融资声明。
(C)CA 商法 Code § 9516(b)(3)(C) 对于提供被识别为个人的债务人姓名的初始融资声明,或提供被识别为个人的债务人姓名(该姓名未在记录所涉融资声明中先前提供)的修正案,该记录未识别债务人的姓氏。
(D)CA 商法 Code § 9516(b)(3)(D) 对于在第9501条(a)款(1)项所述备案机构备案或记录的记录,该记录未提供与其相关的房地产的充分描述。
(4)CA 商法 Code § 9516(b)(4) 对于初始融资声明或添加了备案担保方的修正案,该记录未提供备案担保方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5)CA 商法 Code § 9516(b)(5) 对于初始融资声明或提供了修正案所涉融资声明中未曾提供的债务人姓名的修正案,该记录未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商法 Code § 9516(b)(5)(A) 提供债务人的邮寄地址。
(B)CA 商法 Code § 9516(b)(5)(B) 指明所提供的债务人姓名是个人姓名还是组织名称。
(6)CA 商法 Code § 9516(b)(6) 对于根据第9514条(a)款在初始融资声明中反映的转让,或根据第9514条(b)款提交的修正案,该记录未提供受让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7)CA 商法 Code § 9516(b)(7) 对于延续声明,该记录未在第9515条(d)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交。
(c)CA 商法 Code § 9516(c) 就(b)款而言,以下两条规则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516(c)(1) 如果备案机构无法阅读或辨认信息,则记录不视为提供信息。
(2)CA 商法 Code § 9516(c)(2) 未指明其为修正案或未识别其所涉初始融资声明的记录,按照第9512条、第9514条或第9518条的要求,视为初始融资声明。
(d)CA 商法 Code § 9516(d) 向备案机构提交并缴纳备案费的记录,但备案机构因(b)款规定以外的原因拒绝接受的,仍作为已备案记录有效,但对合理信赖档案中无该记录而支付对价的担保品购买者除外。

Section § 9517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保管记录的机构在整理或列出文件时犯了错误,这不改变该文件仍然有效且可执行的事实。

Section § 951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认为备案系统中以其名义登记的记录不准确或被错误提交,他们可以向备案机构提交一份信息声明。这份声明必须指明相关的记录,明确表示这是一份信息声明,并解释他们为何认为记录有误以及应如何更正。如果提交这份声明的人是备案记录的担保债权人,并且认为提交该记录的人无权这样做,他们也可以提交此类声明。然而,提交信息声明并不会改变原始记录的有效性。

(a)CA 商法 Code § 9518(a) 任何人如果认为以其名义在该备案机构索引的记录不准确或被错误备案,可以在该备案机构提交一份信息声明。
(b)CA 商法 Code § 9518(b) 根据 (a) 款提交的信息声明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法 Code § 9518(b)(1) 通过以下两者识别其所关联的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518(b)(1)(A) 分配给该记录所关联的初始融资声明的档案编号。
(B)CA 商法 Code § 9518(b)(1)(B) 如果信息声明涉及在第 9501 条 (a) 款 (1) 项所述备案机构备案或记录的记录,则需提供初始融资声明备案或记录的日期,以及第 9502 条 (b) 款中规定的信息。
(2)CA 商法 Code § 9518(b)(2) 表明其为信息声明。
(3)CA 商法 Code § 9518(b)(3) 提供该人认为记录不准确的依据,并说明该人认为应如何修改记录以纠正任何不准确之处,或提供该人认为记录被错误备案的依据。
(c)CA 商法 Code § 9518(c) 任何人如果作为与该记录所关联的融资声明相关的备案担保债权人,并且认为备案该记录的人无权根据第 9509 条 (d) 款进行备案,可以在备案机构提交一份信息声明,针对在该处备案的记录。
(d)CA 商法 Code § 9518(d) 根据 (c) 款提交的信息声明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法 Code § 9518(d)(1) 通过以下两者识别其所关联的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518(d)(1)(A) 分配给该记录所关联的初始融资声明的档案编号。
(B)CA 商法 Code § 9518(d)(1)(B) 如果信息声明涉及在第 9501 条 (a) 款 (1) 项所述备案机构备案或记录的记录,则需提供初始融资声明备案或记录的日期,以及第 9502 条 (b) 款中规定的信息。
(2)CA 商法 Code § 9518(d)(2) 表明其为信息声明。
(3)CA 商法 Code § 9518(d)(3) 提供该人认为备案该记录的人无权根据第 9509 条 (d) 款进行备案的依据。
(e)CA 商法 Code § 9518(e) 信息声明的提交不影响初始融资声明或其他已备案记录的效力。

Section § 95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备案机构如何处理记录,特别是融资声明。备案机构必须为每份记录分配唯一编号,创建并保存这些记录以供公众查阅,并对其进行正确索引。记录必须根据债务人姓名进行索引,并与相关备案文件相互关联。对于某些类型的备案,例如附着物备案或涉及已开采材料的备案,适用特殊的索引规则。备案机构还必须确保记录可以通过债务人姓名和备案编号进行检索。债务人姓名在相关融资声明失效一定期限后才能从索引中删除。大多数操作必须在两个营业日内完成,但存在某些例外情况。

(a)CA 商法 Code § 9519(a) 对于在备案机构备案的每份记录,备案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A 商法 Code § 9519(a)(1) 为已备案记录分配唯一编号。
(2)CA 商法 Code § 9519(a)(2) 创建一份记录,其中载明分配给该已备案记录的编号以及备案日期和时间。
(3)CA 商法 Code § 9519(a)(3) 维护该已备案记录以供公众查阅。
(4)CA 商法 Code § 9519(a)(4) 按照 (c)、(d) 和 (e) 款的规定对已备案记录进行索引。
(b)CA 商法 Code § 9519(b) 除 (i) 款另有规定外,2002年1月1日之后分配的备案编号必须包含一个数字,该数字:
(1)CA 商法 Code § 9519(b)(1) 是从备案编号的其他数字数学推导或关联而来的。
(2)CA 商法 Code § 9519(b)(2) 协助备案机构确定作为备案编号传达的数字是否包含单个数字错误或转置错误。
(c)CA 商法 Code § 9519(c) 除 (d) 和 (e) 款另有规定外,备案机构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商法 Code § 9519(c)(1) 根据债务人姓名对初始融资声明进行索引,并以将初始融资声明与所有相关备案记录相互关联的方式,对所有与初始融资声明相关的备案记录进行索引。
(2)CA 商法 Code § 9519(c)(2) 对于提供债务人姓名且该姓名未在相关融资声明中事先提供的记录,也应根据该未事先提供的姓名进行索引。
(d)CA 商法 Code § 9519(d) 如果融资声明作为附着物备案提交,或涵盖已开采抵押品或待伐木材,则必须进行登记,且备案机构应按照以下两项规则对其进行索引:
(1)CA 商法 Code § 9519(d)(1) 以融资声明中所示的债务人姓名和每位备案所有人的姓名进行索引,如同他们是所描述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
(2)CA 商法 Code § 9519(d)(2) 在本州法律规定以抵押权人姓名对抵押记录进行索引的范围内,以担保方的姓名进行索引,如同担保方是该抵押的抵押权人;或者,如果索引是按描述进行的,则如同该融资声明是所描述不动产抵押的记录。
(e)CA 商法 Code § 9519(e) 如果融资声明作为附着物备案提交,或涵盖已开采抵押品或待伐木材,备案机构应按照以下两项规则对根据第9514条 (a) 款提交的转让或根据第9514条 (b) 款提交的修订进行索引:
(1)CA 商法 Code § 9519(e)(1) 以转让人的姓名作为授予人进行索引。
(2)CA 商法 Code § 9519(e)(2) 在本州法律规定以受让人姓名对抵押转让记录进行索引的范围内,以受让人的姓名进行索引。
(f)CA 商法 Code § 9519(f) 备案机构应保持执行以下两项操作的能力:
(1)CA 商法 Code § 9519(f)(1) 通过债务人姓名和以下任一方式检索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519(f)(1)(A) 如果备案机构属于第9501条 (a) 款 (1) 项所述,则通过与记录相关的初始融资声明的备案编号以及记录备案或登记的日期进行检索。
(B)CA 商法 Code § 9519(f)(1)(B) 如果备案机构属于第9501条 (a) 款 (2) 项所述,则通过与记录相关的初始融资声明的备案编号进行检索。
(2)CA 商法 Code § 9519(f)(2) 将初始融资声明与所有与其相关的备案记录相互关联并进行检索。
(g)CA 商法 Code § 9519(g) 备案机构不得从索引中删除债务人姓名,除非在根据第9515条规定,以该债务人为名的融资声明对所有备案的担保方失效一年之后。
(h)CA 商法 Code § 9519(h) 除 (i) 款另有规定外,备案机构应在备案机构规则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执行 (a) 至 (e) 款所要求的行为,但不得迟于备案机构收到相关记录后的两个营业日。
(i)Copy CA 商法 Code § 9519(i)
(b)Copy CA 商法 Code § 9519(i)(b) 和 (h) 款不适用于第9501条 (a) 款 (1) 项所述的备案机构。

Section § 95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登记处何时可以拒绝接受备案记录的规则。登记处必须遵循另一条款(第9516条)中列出的具体理由。如果备案被拒绝,登记处必须告知提交人拒绝的理由,以及如果被接受,该记录本应何时备案,通常在两个工作日内。即使某项本应被拒绝的备案被提交了,如果它符合某些标准,该备案仍然有效,但特定条款中的错误仍可能导致问题。如果一项备案涉及多个债务人,则本法律分别适用于每个债务人。

(a)CA 商法 Code § 9520(a) 登记处应因第9516条(b)款规定的理由拒绝接受备案记录,且仅可因第9516条(b)款规定的理由拒绝接受备案记录。
(b)CA 商法 Code § 9520(b) 如果登记处拒绝接受备案记录,其应向提交该记录的人员告知拒绝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如果登记处接受该记录,该记录本应被备案的日期和时间。该告知应在登记处规则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下进行,但对于第9501条(a)款(2)项所述的登记处,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登记处收到记录后的两个工作日。
(c)CA 商法 Code § 9520(c) 符合第9502条(a)款和(b)款的已备案融资声明是有效的,即使登记处根据(a)款规定应拒绝接受其备案。但是,第9338条适用于在备案时提供第9516条(b)款(5)项所述不正确信息的已备案融资声明。
(d)CA 商法 Code § 9520(d) 如果提交给登记处的记录提供的信息涉及多个债务人,本章应分别适用于每个债务人。

Section § 9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备案机构接受书面记录,那么只要书面初始融资声明或融资声明的修订符合规定的格式,备案机构就不能拒绝接受。只有在另一项具体规则中明确列出的理由下,他们才能拒绝。这确保了只要文件按照标准格式完整提交,就应该被接受。

(a)CA 商法 Code § 9521(a) 接受书面记录的备案机构,不得拒绝接受采用以下形式和格式的书面初始融资声明,除非存在第9516条 (b) 款规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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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不完整通知:《统一商法典》融资声明表格载于已颁布法案的纸质出版物中。 参见2013年法规第531章第21节(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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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A 商法 Code § 9521(b) 接受书面记录的备案机构,不得拒绝接受采用以下形式和格式的书面记录,除非存在第9516条 (b) 款规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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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不完整通知:《统一商法典》融资声明修订表格载于已颁布法案的纸质出版物中。 参见2013年法规第531章第21节(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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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 9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备案机构在已备案的融资声明失效后,至少一年内保留其中的信息记录。他们必须能够通过搜索债务人姓名和使用分配给初始融资声明的档案编号来找到这份记录。根据记录的备案地点,有关于如何检索记录的具体规定。此外,虽然备案机构可以销毁融资声明的实体文件,但他们仍必须以电子或其他方式保留一份符合特定标准的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522(a) 备案机构应在融资声明根据第9515条规定就所有登记在册的担保当事人失效后,至少一年内维护该已备案融资声明中提供的信息记录。该记录应可通过使用债务人姓名和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检索:
(1)CA 商法 Code § 9522(a)(1) 如果该记录是在第9501条(a)款(1)项所述的备案机构备案或登记的,则通过使用分配给与该记录相关的初始融资声明的档案编号以及该记录备案或登记的日期进行检索。
(2)CA 商法 Code § 9522(a)(2) 如果该记录是在第9501条(a)款(2)项所述的备案机构备案的,则通过使用分配给与该记录相关的初始融资声明的档案编号进行检索。
(b)CA 商法 Code § 9522(b) 除非管理公共记录处置的法规另有规定,备案机构可立即销毁任何证明融资声明的书面记录。但是,如果备案机构销毁了书面记录,则应维护另一份符合(a)款规定的融资声明记录。

Section § 952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备案机构在处理记录时的职责。如果有人提交书面记录并要求确认,备案机构必须向其发送包含备案详情的图像,或者如果提供了副本,则在副本上注明这些详情。对于非书面记录,备案机构必须发送包含特定信息的确认。备案机构还必须向任何请求者提供记录信息,包括是否有任何相关的融资声明已备案。信息可以任何形式传达,但如果要求,必须提供书面证明。备案机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处理请求,并定期向公众提供批量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523(a) 如果提交书面记录的人请求备案确认,备案机构应向该人发送一份记录图像,显示根据第9519条(a)款(1)项分配给该记录的编号以及记录的备案日期和时间。但是,如果该人向备案机构提供记录副本,备案机构可以转而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商法 Code § 9523(a)(1) 在副本上注明根据第9519条(a)款(1)项分配给该记录的编号以及记录的备案日期和时间。
(2)CA 商法 Code § 9523(a)(2) 将该副本发送给该人。
(b)CA 商法 Code § 9523(b) 如果一个人提交的记录不是书面记录,备案机构应向该人发送一份确认,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法 Code § 9523(b)(1) 记录中的信息。
(2)CA 商法 Code § 9523(b)(2) 根据第9519条(a)款(1)项分配给该记录的编号。
(3)CA 商法 Code § 9523(b)(3) 记录的备案日期和时间。
(c)CA 商法 Code § 9523(c) 备案机构应以记录形式向任何请求者传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法 Code § 9523(c)(1) 在备案机构指定的日期和时间(但不早于备案机构收到请求前三个工作日)是否有备案的融资声明,且该融资声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523(c)(1)(A) 它指定了特定的债务人,或者如果请求中如此说明,则指定了请求中指定地址的特定债务人。
(B)CA 商法 Code § 9523(c)(1)(B) 对于所有备案的担保当事人而言,它尚未根据第9515条失效。
(C)CA 商法 Code § 9523(c)(1)(C) 如果请求中如此说明,它已根据第9515条失效,并且备案机构根据第9522条(a)款保留了其记录。
(2)CA 商法 Code § 9523(c)(2) 每份融资声明的备案日期和时间。
(3)CA 商法 Code § 9523(c)(3) 每份融资声明中提供的信息。
(d)CA 商法 Code § 9523(d) 在履行其根据(c)款规定的职责时,备案机构可以以任何媒介传达信息。但是,如果提出请求,备案机构应通过出具书面证明来传达信息。
(e)CA 商法 Code § 9523(e) 第9501条(a)款(2)项所述的备案机构应在备案机构规则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下,执行(a)至(d)款所要求的行为,但不得迟于备案机构收到请求后的两个工作日。
(f)CA 商法 Code § 9523(f) 至少每周,第9501条(a)款(2)项所述的备案机构应以非独占方式,批量向公众出售或许可本章项下在其处备案的所有记录的副本,以备案机构不时可用的各种媒介形式提供。

Section § 9524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文件备案的机构办理备案所需时间超出法律规定,在满足两个条件时可以免责:一是延误是由于通信中断、紧急情况等意外事件造成的;二是该机构已尽力合理处理了这种情况。

Section § 9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备案和索引某些记录以及信息请求的费用。通常,备案费用在另一条款(《政府法典》第 12194 条)中规定,并且列出的名称数量不会改变该费用。如果您请求出具证明以核实是否存在针对某个债务人的融资声明,书面请求费用为 10 美元,经办公室批准的其他类型请求费用为 5 美元。但是,如果涉及用作附着物或提取担保物融资声明的抵押,您无需支付此费用,但可能仍需支付其他登记费用。

(a)CA 商法 Code § 9525(a) 除非 (d) 款另有规定,根据本章提交和索引记录的费用载于《政府法典》第 12194 条的 (a)、(b) 和 (c) 款。
(b)CA 商法 Code § 9525(b) 需要索引的名称数量不影响 (a) 款规定的费用金额。
(c)CA 商法 Code § 9525(c) 备案办公室回应信息请求的费用,包括出具证明以显示是否有任何指定特定债务人的融资声明已备案的费用,如下:
(1)CA 商法 Code § 9525(c)(1) 如果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费用为十美元 ($10)。
(2)CA 商法 Code § 9525(c)(2) 如果请求通过备案办公室采纳的规则授权的其他媒介提交,费用为五美元 ($5)。
(d)CA 商法 Code § 9525(d) 本节不要求对抵押记录收取费用,该抵押记录作为附着物备案的融资声明生效,或作为涵盖根据第 9502 条 (c) 款提取的担保物或待伐木材的融资声明生效。但是,原本适用于抵押记录的登记费和清偿费仍适用。

Section § 9526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负责制定和发布管理特定备案事务的规则。这些规则必须与已采纳相同标准的其他地区的类似规则保持一致。为确保一致性和兼容性,州务卿必须与其他地区沟通,参考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协会的最新示范规则,并考虑其他地方使用的技术和惯例。

(a)CA 商法 Code § 9526(a) 州务卿应制定并公布实施本分部的规则。备案办公室规则应与本分部保持一致。
(b)CA 商法 Code § 9526(b) 为使备案办公室的规则和惯例与实质性颁布本章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备案办公室的规则和惯例保持协调一致,并使备案办公室使用的技术与实质性颁布本章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备案办公室使用的技术兼容,州务卿在制定、修订和废止备案办公室规则时,在符合本分部的宗旨、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商法 Code § 9526(b)(1) 咨询实质性颁布本章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备案办公室。
(2)CA 商法 Code § 9526(b)(2) 查阅国际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协会或任何继承组织颁布的最新版本示范规则。
(3)CA 商法 Code § 9526(b)(3) 考虑实质性颁布本章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规则和惯例以及其使用的技术。

Section § 95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官方记录中的社会安全号码,要求“公开备案”中的社会安全号码必须截断,即只显示最后四位数字。如果备案机构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收到的文件包含完整的社会安全号码,则必须创建一个截断该号码的公开版本。法律规定备案机构有义务告知备案人不要在备案中包含社会安全号码,并禁止在线备案系统中使用要求提供社会安全号码的字段。公众只能通过公开备案版本查阅文件,除非法院命令另有规定。截断社会安全号码需要尽职尽责,并鼓励使用自动化系统以确保准确性。州务卿必须确保融资声明不要求提供社会安全号码。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县记录员。

(a)CA 商法 Code § 9526.5(a) 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法 Code § 9526.5(a)(1) “正式备案”指备案机构接受备案的所有文书、文件、记录和附件的永久性档案备案。
(2)CA 商法 Code § 9526.5(a)(2) “公开备案”指正式备案的精确副本,但副本中包含的任何社会安全号码均已截断。公开备案应与正式备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CA 商法 Code § 9526.5(a)(3) “截断”指至少删除社会安全号码的前五位数字。
(4)CA 商法 Code § 9526.5(a)(4) “截断的社会安全号码”指仅显示该号码最后四位数字的社会安全号码。
(b)CA 商法 Code § 9526.5(b) 对于2007年8月1日前提交的、包含未截断社会安全号码的每份备案,备案机构应创建一份公开备案。
(c)CA 商法 Code § 9526.5(c) 备案机构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告知备案人不要在其备案的任何部分包含社会安全号码。备案机构的在线备案系统不应包含要求提供社会安全号码的字段。
(d)CA 商法 Code § 9526.5(d) 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于通过备案机构互联网网站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交的、包含未截断社会安全号码的每份备案,备案机构应创建一份公开备案。
(e)CA 商法 Code § 9526.5(e) 当存在正式备案的公开备案版本时,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526.5(e)(1) 在请求查阅、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不免于披露的正式备案时,备案机构应仅提供该备案的公开备案版本。
(2)CA 商法 Code § 9526.5(e)(2) 备案机构仅应根据传票或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公开披露正式备案。
(3)CA 商法 Code § 9526.5(e)(3) 本条规定不限制、延迟或修改在创建并提供正式备案的公开备案版本之前对正式备案的访问,也不修改关于访问正式备案的现有协议。
(f)CA 商法 Code § 9526.5(f) 如果备案机构尽职尽责地在正式记录中查找社会安全号码,并在这些正式备案的公开备案版本中截断社会安全号码,则该备案机构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要求,且不承担因未能截断社会安全号码而产生的责任。使用高准确率的自动化程序应被视为尽职尽责。
(g)CA 商法 Code § 9526.5(g) 如果备案机构未能根据 (b) 款或 (d) 款截断记录中包含的社会安全号码,任何人可以请求备案机构截断该记录中包含的社会安全号码。尽管备案机构根据 (f) 款可能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但如果备案机构收到一份请求,明确指出特定记录中根据 (b) 款或 (d) 款需要截断的未截断社会安全号码的确切位置,则备案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截断该号码。包含截断社会安全号码的公开备案应取代包含未截断号码的记录。
(h)CA 商法 Code § 9526.5(h) 州务卿不得制作或提供第9521节所述的、留有用于披露个人社会安全号码空间的融资声明。
(i)CA 商法 Code § 9526.5(i) 州务卿应制作并提供第9521节所述的融资声明,但该融资声明不应留有用于披露个人社会安全号码的空间。
(j)CA 商法 Code § 9526.5(j) 本节不适用于县记录员。

Section § 952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州务卿可以提供一份证明,其中包含各种金融和法律留置权的详细信息。这份证明将汇总融资声明以及不同类型的留置权,例如州税留置权、扣押留置权、判决留置权和联邦留置权。
经任何人请求,州务卿应签发一份综合证明,显示依照第9523条规定的关于融资声明的信息,依照《政府法典》第7226条规定的关于州税留置权的信息,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88.375条和第488.405条规定的关于扣押留置权的信息,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697.580条规定的关于判决留置权的信息,以及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2103条规定的关于联邦留置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