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债务人是否可以转让其在担保物(即他们拥有但已用于担保贷款的财产)中的权利,通常由其他法律而非本法条决定。然而,即使债务人与贷款人之间有协议规定债务人不能转让这些权利,或者转让会导致违约,该转让仍然可以生效。简单来说,这类协议不能阻止转让的有效性。

Section § 9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你对某项财产拥有担保权益或留置权,或者你允许他人使用该财产,你不会仅仅因为这些原因就自动对该人使用财产时的行为或不行为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

Section § 9403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阻止债务人向接管债权人权利的第三方(称为受让人)主张某些请求或抗辩。为了使该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转让必须是为价值而进行的、善意的,并且受让人在取得时不知道任何预先存在的请求或抗辩。然而,这不适用于可向可转让票据持有人主张的某些抗辩。在消费者交易中,如果记录错误地遗漏了受让人的权利受制于对原始债权人的请求这一事实,债务人仍然可以使用这些请求。对于个人、家庭或家用债务存在例外情况,且其他法律可以改变这些规则。

(a)CA 商法 Code § 9403(a) 在本条中,“价值”具有第3303条(a)款规定的含义。
(b)CA 商法 Code § 9403(b)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账户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达成的、不向受让人主张账户债务人可能对转让人享有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协议,可由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受让人强制执行:
(1)CA 商法 Code § 9403(b)(1) 是为价值而取得的。
(2)CA 商法 Code § 9403(b)(2) 是善意取得的。
(3)CA 商法 Code § 9403(b)(3) 取得时不知道对所转让财产存在财产权利或占有权利的请求。
(4)CA 商法 Code § 9403(b)(4) 取得时不知道根据第3305条(a)款可向有权强制执行可转让票据的人主张的某种抗辩或抵销请求。
(c)Copy CA 商法 Code § 9403(c)
(b)Copy CA 商法 Code § 9403(c)(b)款不适用于根据第3305条(b)款可向可转让票据的正当持有人主张的某种抗辩。
(d)CA 商法 Code § 9403(d) 在消费者交易中,如果记录证明了账户债务人的义务,且本分部以外的法律要求该记录包含一项声明,表明受让人的权利受账户债务人可向原始债权人主张的请求或抗辩的约束,而该记录未包含此类声明,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403(d)(1) 该记录具有与包含此类声明的记录相同的效力。
(2)CA 商法 Code § 9403(d)(2) 账户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果该记录包含此类声明本可主张的那些请求和抗辩。
(e)CA 商法 Code § 9403(e) 本条受本分部以外的法律约束,该等法律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而承担义务的个人账户债务人设立了不同的规则。
(f)CA 商法 Code § 9403(f) 除(d)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取代本分部以外的、使账户债务人同意不向受让人主张请求或抗辩的协议生效的法律。

Section § 9404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欠钱(账户债务人),而他们的债务被转让给了另一个人(受让人),那么除非债务人已同意放弃,否则他们仍然可以利用他们对原始债权人(转让人)的任何抗辩或索赔。这包括与原始合同有关的问题,或者在他们收到转让通知之前就已存在的索赔。然而,这些索赔通常只能用来减少他们所欠的金额。如果债务人是为了个人或家庭原因而承担债务,则有特殊规定,这可能会限制这些索赔对新的债权人(受让人)的影响程度。本节不适用于与医疗保健保险债务相关的转让。

(a)CA 商法 Code § 9404(a) 除非账户债务人已达成一项可强制执行的协议,同意不主张抗辩或索赔,并且在遵守 (b) 至 (e) 款(含)规定的前提下,受让人的权利受以下两项限制:
(1)CA 商法 Code § 9404(a)(1) 账户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协议的所有条款,以及源于产生该合同的交易的任何抗辩或抵销索赔。
(2)CA 商法 Code § 9404(a)(2) 账户债务人对转让人的任何其他抗辩或索赔,该抗辩或索赔在账户债务人收到由转让人或受让人签署的转让通知之前产生。
(b)CA 商法 Code § 9404(b) 在遵守 (c) 款规定的前提下,并且除非 (d) 款另有规定,账户债务人对转让人的索赔可根据 (a) 款对受让人主张,但仅限于减少账户债务人所欠的金额。
(c)CA 商法 Code § 9404(c) 本节受本分部以外的法律约束,该法律为作为个人且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务目的而承担义务的账户债务人规定了不同的规则。
(d)CA 商法 Code § 9404(d) 在消费者交易中,如果一项记录证明了账户债务人的义务,且本分部以外的法律要求该记录包含一项声明,大意是账户债务人就其对转让人的索赔和抗辩而对受让人的追偿不得超过账户债务人根据该记录已支付的金额,而该记录不包含此类声明,则账户债务人对转让人的索赔可对受让人主张的程度,应如同该记录包含此类声明一样确定。
(e)CA 商法 Code § 9404(e) 本节不适用于医疗保健保险应收款的转让。

Section § 94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已转让给另一方(受让人)的合同被修改或替换,只要是善意进行的,就视为有效。新合同或修改后的合同也会赋予受让人更新协议中的权利。原始转让协议可能规定,修改或替换合同是转让人的违约行为。这项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项下的付款权尚未完全实现,或者付款权已实现但欠款人(账务债务人)尚未收到变更通知的情况。个人债务和医疗保健保险应收款有例外,它们遵循不同的规则。

(a)CA 商法 Code § 9405(a) 对已转让合同的修改或替代,如果是善意进行的,则对受让人有效。受让人根据修改或替代后的合同取得相应的权利。该转让可能规定,该修改或替代构成转让人的违约。本款受限于包括 (b) 至 (d) 款的规定。
(b)Copy CA 商法 Code § 9405(b)
(a)Copy CA 商法 Code § 9405(b)(a) 款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商法 Code § 9405(b)(1) 根据已转让合同的付款权或其一部分尚未通过履行完全取得。
(2)CA 商法 Code § 9405(b)(2) 付款权或其一部分已通过履行完全取得,且账务债务人尚未收到根据第 9406 条 (a) 款发出的转让通知。
(c)CA 商法 Code § 9405(c) 本条受限于本分部以外的法律,该法律为作为个人且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而承担义务的账务债务人规定了不同的规则。
(d)CA 商法 Code § 9405(d) 本条不适用于医疗保健保险应收款的转让。

Section § 94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账户债务人(即在账户、动产文书或支付无形资产上欠款的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何时可以通过向原始债权人(称为转让人)支付来履行其义务,或者何时必须向新的债权人(称为受让人)支付。一旦债务人收到账户已转让的适当通知,他们就必须向受让人支付。如果通知未能明确识别所转让的权利或与先前的协议冲突,则该通知被视为无效。法律还规定了某些规则不适用的例外情况,例如当债务人是为个人目的使用该义务的个人时,或存在某些法律或政府限制时。禁止转让的规则通常无效,除非它们导致了诸如违约或违反等重大法律问题。

(a)CA 商法 Code § 9406(a) 受限于 (b) 至 (i) 款(含)以及 (l) 款,账户、动产文书或支付无形资产的账户债务人,可以通过向转让人支付来履行其义务,直到(但不晚于)该账户债务人收到由转让人或受让人签署的通知,告知到期或将到期的款项已被转让且应向受让人支付。收到通知后,该账户债务人可以通过向受让人支付来履行其义务,而不能通过向转让人支付来履行其义务。
(b)CA 商法 Code § 9406(b) 受限于 (h) 和 (l) 款,根据 (a) 款,通知在以下情况下无效:
(1)CA 商法 Code § 9406(b)(1) 如果其未能合理识别所转让的权利。
(2)CA 商法 Code § 9406(b)(2) 在账户债务人与支付无形资产的出售方之间的协议限制了账户债务人向出售方以外的其他人支付的义务,且该限制根据本分部以外的法律有效的情况下。
(3)CA 商法 Code § 9406(b)(3) 经账户债务人选择,如果通知告知账户债务人向受让人支付的任何分期付款或其他定期付款少于全额,即使满足以下任何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406(b)(3)(A) 账户、动产文书或支付无形资产的仅一部分已转让给该受让人。
(B)CA 商法 Code § 9406(b)(3)(B) 一部分已转让给另一受让人。
(C)CA 商法 Code § 9406(b)(3)(C) 账户债务人知道对该受让人的转让是有限制的。
(c)CA 商法 Code § 9406(c) 受限于 (h) 和 (l) 款,如果账户债务人提出要求,受让人应及时提供转让已完成的合理证明。除非受让人遵守,否则账户债务人可以通过向转让人支付来履行其义务,即使账户债务人已收到 (a) 款规定的通知。
(d)CA 商法 Code § 9406(d) 在本款中,“本票”包括证明动产文书的可转让票据。除非 (e) 和 (k) 款以及第 9407 和 10303 条另有规定,并受限于 (h) 款,账户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协议或本票中的条款,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无效:
(1)CA 商法 Code § 9406(d)(1) 禁止、限制或要求账户债务人或本票义务人同意对账户、动产文书、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转让或转移,或在其上设立、附着、完善或执行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406(d)(2) 规定转让或转移,或担保权益的设立、附着、完善或执行可能导致根据账户、动产文书、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产生的违约、违反、抵销权、索赔、抗辩、终止、终止权或救济。
(e)Copy CA 商法 Code § 9406(e)
(d)Copy CA 商法 Code § 9406(e)(d) 款不适用于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出售,但根据第 9610 条的处分或第 9620 条的接受担保物而进行的出售除外。
(f)CA 商法 Code § 9406(f) 除非 (k) 款以及第 9407 和 10303 条另有规定,并受限于 (h) 和 (i) 款,禁止、限制或要求政府、政府机构或官员或账户债务人同意转让或转移账户或动产文书,或在其上设立担保权益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无效:
(1)CA 商法 Code § 9406(f)(1) 禁止、限制或要求政府、政府机构或官员或账户债务人同意对账户或动产文书的转让或转移,或在其上设立、附着、完善或执行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406(f)(2) 规定转让或转移,或担保权益的设立、附着、完善或执行可能导致根据账户或动产文书产生的违约、违反、抵销权、索赔、抗辩、终止、终止权或救济。
(g)CA 商法 Code § 9406(g) 受限于 (h) 和 (l) 款,账户债务人不得放弃或改变其在 (b) 款 (3) 项下的选择权。
(h)CA 商法 Code § 9406(h) 本条受本分部以外的法律约束,该法律为主要因个人、家庭或家务目的而承担义务的个人账户债务人设立了不同的规则。
(i)CA 商法 Code § 9406(i) 本条不适用于医疗保健保险应收款的转让。
(j)Copy CA 商法 Code § 9406(j)
(f)Copy CA 商法 Code § 9406(j)(f)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对获得人身伤害或疾病赔偿的请求权或权利(如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26卷第104条(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或对根据特殊需求信托获得利益的请求权或权利(如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p条(d)款第(4)项所述)的转让,或在该请求权或权利中设立、附着、完善或执行担保权益,但以(f)款与上述法律不一致的范围为限。
(k)Copy CA 商法 Code § 9406(k)
(d)Copy CA 商法 Code § 9406(k)(d)款、(f)款和(j)款不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权权益的担保权益。
(l)Copy CA 商法 Code § 9406(l)
(a)Copy CA 商法 Code § 9406(l)(a)款至(c)款(含)以及(g)款不适用于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

Section § 9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讨论了租赁协议中某些条款何时无效。通常,租赁协议不能阻止或要求同意转让与租赁相关的权利或设立担保权益。但是,如果这些行为涉及未经授权的转让或履行义务的委托,则某些租赁条款可能仍然适用。设立担保权益不一定会改变承租人的状况,除非它显著影响租赁的责任。

(a)CA 商法 Code § 9407(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租赁协议中的条款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无效:
(1)CA 商法 Code § 9407(a)(1) 禁止、限制或要求租赁一方同意转让或转移,或在租赁合同一方的权益或出租人对货物的剩余权益中设立、附着、完善或强制执行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407(a)(2) 规定担保权益的转让或转移,或设立、附着、完善或强制执行可能导致租赁项下的违约、违反、追回权、索赔、抗辩、终止、终止权或补救措施。
(b)CA 商法 Code § 9407(b) 除第 10303 条 (g) 款另有规定外,(a) 款 (2) 项所述条款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有效:
(1)CA 商法 Code § 9407(b)(1) 承租人违反条款转让其对货物的占有权或使用权。
(2)CA 商法 Code § 9407(b)(2) 租赁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条款委托履行重要义务。
(c)CA 商法 Code § 9407(c) 在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权益或出租人对货物的剩余权益中设立、附着、完善或强制执行担保权益,不构成实质性损害承租人获得对等履行的前景,或实质性改变承租人的义务,或实质性增加承租人根据第 10303 条 (d) 款所承担的负担或风险的转让,除非且仅在强制执行实际导致出租人重要义务的委托履行时。

Section § 9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票据、医疗保险应收款以及其他一般无形资产等金融权益的转让或让与规则。通常,合同中试图阻止转让或设定担保权益(即用某物作贷款抵押)的条款是无效的。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涉及特定条件下的出售。简而言之,如果合同或规定试图阻止你设定担保权益,并且这与本法律原则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将不成立。然而,这不适用于某些索赔,例如伤害或疾病赔偿,或特殊需求信托的利益,特别是当本法律与关于这些事项的其他特定法律不一致时。

(a)CA 商法 Code § 9408(a) 除(b)项和(f)项另有规定外,票据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议中的条款,涉及医疗保险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包括合同、许可、执照或特许经营权),且该条款禁止、限制或要求票据义务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意票据、医疗保险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的转让或转移,或在其上设定、附着或完善担保权益的,在该条款实际或可能导致以下任一情况的范围内无效:
(1)CA 商法 Code § 9408(a)(1) 其将损害担保权益的设定、附着或完善。
(2)CA 商法 Code § 9408(a)(2) 其规定担保权益的转让或转移,或设定、附着或完善可能导致票据、医疗保险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项下的违约、违反、抵销权、索赔、抗辩、终止、终止权或救济。
(b)Copy CA 商法 Code § 9408(b)
(a)Copy CA 商法 Code § 9408(b)(a)项适用于支付无形资产或票据上的担保权益,仅当该担保权益产生于支付无形资产或票据的出售时,但根据第9610条的处分或第9620条的接受担保物而进行的出售除外。
(c)CA 商法 Code § 9408(c) 除(f)项另有规定外,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限制或要求政府、政府机构或官员、票据义务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意票据、医疗保险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许可、执照或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或转移,或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的,在该法律、法规或规章实际或可能导致以下任一情况的范围内无效:
(1)CA 商法 Code § 9408(c)(1) 其将损害担保权益的设定、附着或完善。
(2)CA 商法 Code § 9408(c)(2) 其规定担保权益的转让或转移,或设定、附着或完善可能导致票据、医疗保险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项下的违约、违反、抵销权、索赔、抗辩、终止、终止权或救济。
(d)CA 商法 Code § 9408(d) 票据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议中涉及医疗保险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的条款,或(c)项所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在本分部以外的法律下有效但根据(a)项或(c)项无效的,在票据、医疗保险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上设定、附着或完善担保权益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408(d)(1) 其对票据义务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可强制执行。
(2)CA 商法 Code § 9408(d)(2) 其不向票据义务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施加任何职责或义务。
(3)CA 商法 Code § 9408(d)(3) 其不要求票据义务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承认担保权益、向担保方支付或履行,或接受担保方的支付或履行。
(4)CA 商法 Code § 9408(d)(4) 其不赋予担保方使用或转让债务人在票据、医疗保险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项下的权利,包括在产生票据、医疗保险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的交易中提供给债务人的任何相关信息或材料。
(5)CA 商法 Code § 9408(d)(5) 其不赋予担保方使用、转让、占有或获取票据义务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任何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权利。
(6)CA 商法 Code § 9408(d)(6) 其不赋予担保方强制执行票据、医疗保险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上的担保权益的权利。
(e)Copy CA 商法 Code § 9408(e)
(c)Copy CA 商法 Code § 9408(e)(c)项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转让或转移,或担保权益的设定、附着、完善或强制执行:根据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26卷第104条(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的因伤害或疾病获得赔偿的索赔或权利,或根据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p条(d)款第(4)项所述的特殊需求信托项下获得利益的索赔或权利,只要(c)项与这些法律不一致。

Section § 94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信用证中的某些规则或条件,或相关法律和惯例,不能阻止或限制某人转让信用证权利或将其用作担保。如果这些规则会损害信用证中担保权益的设立或维持,它们就是无效的。即使信用证的条款因本法律而无效,这也不影响开证人或申请人等相关方的义务或强制执行。

(a)CA 商法 Code § 9409(a) 信用证中的条款或适用于信用证的法律规则、成文法、规章、惯例或实践,如果禁止、限制或要求申请人、开证人或被指定人同意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权利或在该权利中设立担保权益,则在该条款或法律规则、成文法、规章、惯例或实践会或将导致以下任一情形的范围内,该条款或规则无效:
(1)CA 商法 Code § 9409(a)(1) 其将损害信用证权利中担保权益的设立、附着或完善。
(2)CA 商法 Code § 9409(a)(2) 其规定该转让或担保权益的设立、附着或完善可能导致信用证权利项下的违约、违反、追回权、索赔、抗辩、终止、终止权或救济。
(b)CA 商法 Code § 9409(b) 在信用证中的条款根据(a)款无效,但根据本分部以外的法律或适用于信用证的惯例或实践,对于支取权或以其他方式要求信用证项下履行的权利的转让,或对于信用证收益权的转让而言,该条款将有效的范围内,以下所有规则适用于信用证权利中担保权益的设立、附着或完善:
(1)CA 商法 Code § 9409(b)(1) 其不可对申请人、开证人、被指定人或受让人受益人强制执行。
(2)CA 商法 Code § 9409(b)(2) 其不对申请人、开证人、被指定人或受让人受益人施加任何职责或义务。
(3)CA 商法 Code § 9409(b)(3) 其不要求申请人、开证人、被指定人或受让人受益人承认该担保权益,向担保权人支付或履行,或接受担保权人的支付或其他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