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9401
Section § 9402
Section § 9403
本节阐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阻止债务人向接管债权人权利的第三方(称为受让人)主张某些请求或抗辩。为了使该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转让必须是为价值而进行的、善意的,并且受让人在取得时不知道任何预先存在的请求或抗辩。然而,这不适用于可向可转让票据持有人主张的某些抗辩。在消费者交易中,如果记录错误地遗漏了受让人的权利受制于对原始债权人的请求这一事实,债务人仍然可以使用这些请求。对于个人、家庭或家用债务存在例外情况,且其他法律可以改变这些规则。
Section § 9404
这条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欠钱(账户债务人),而他们的债务被转让给了另一个人(受让人),那么除非债务人已同意放弃,否则他们仍然可以利用他们对原始债权人(转让人)的任何抗辩或索赔。这包括与原始合同有关的问题,或者在他们收到转让通知之前就已存在的索赔。然而,这些索赔通常只能用来减少他们所欠的金额。如果债务人是为了个人或家庭原因而承担债务,则有特殊规定,这可能会限制这些索赔对新的债权人(受让人)的影响程度。本节不适用于与医疗保健保险债务相关的转让。
Section § 9405
如果一份已转让给另一方(受让人)的合同被修改或替换,只要是善意进行的,就视为有效。新合同或修改后的合同也会赋予受让人更新协议中的权利。原始转让协议可能规定,修改或替换合同是转让人的违约行为。这项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项下的付款权尚未完全实现,或者付款权已实现但欠款人(账务债务人)尚未收到变更通知的情况。个人债务和医疗保健保险应收款有例外,它们遵循不同的规则。
Section § 9406
本节规定了账户债务人(即在账户、动产文书或支付无形资产上欠款的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何时可以通过向原始债权人(称为转让人)支付来履行其义务,或者何时必须向新的债权人(称为受让人)支付。一旦债务人收到账户已转让的适当通知,他们就必须向受让人支付。如果通知未能明确识别所转让的权利或与先前的协议冲突,则该通知被视为无效。法律还规定了某些规则不适用的例外情况,例如当债务人是为个人目的使用该义务的个人时,或存在某些法律或政府限制时。禁止转让的规则通常无效,除非它们导致了诸如违约或违反等重大法律问题。
Section § 9407
本法律讨论了租赁协议中某些条款何时无效。通常,租赁协议不能阻止或要求同意转让与租赁相关的权利或设立担保权益。但是,如果这些行为涉及未经授权的转让或履行义务的委托,则某些租赁条款可能仍然适用。设立担保权益不一定会改变承租人的状况,除非它显著影响租赁的责任。
Section § 9408
本法律规定了票据、医疗保险应收款以及其他一般无形资产等金融权益的转让或让与规则。通常,合同中试图阻止转让或设定担保权益(即用某物作贷款抵押)的条款是无效的。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涉及特定条件下的出售。简而言之,如果合同或规定试图阻止你设定担保权益,并且这与本法律原则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将不成立。然而,这不适用于某些索赔,例如伤害或疾病赔偿,或特殊需求信托的利益,特别是当本法律与关于这些事项的其他特定法律不一致时。
Section § 9409
本节解释,信用证中的某些规则或条件,或相关法律和惯例,不能阻止或限制某人转让信用证权利或将其用作担保。如果这些规则会损害信用证中担保权益的设立或维持,它们就是无效的。即使信用证的条款因本法律而无效,这也不影响开证人或申请人等相关方的义务或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