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解释了哪些地方法律适用于确保债务人财产(抵押品)的权益。通常,规则取决于债务人或抵押品的位置。如果债务人在某个特定区域,那里的法律将决定如何处理担保权益。如果抵押品在某个地方,则适用当地法律,特别是对于您实际占有的物品。对于可转让单证或货币等抵押品,以及从地下开采的资源(如石油或矿物),有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遵循开采地点所在地的法律。
除非第9303条至第9306.2条(含)另有规定,以下规则确定管辖担保权益在抵押品中的完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的法律:
(1)CA 商法 Code § 9301(1)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当债务人位于某一司法管辖区时,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管辖担保权益在抵押品中的完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2)CA 商法 Code § 9301(2) 当抵押品位于某一司法管辖区时,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管辖占有型担保权益在该抵押品中的完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3)CA 商法 Code § 9301(3) 除非(4)款另有规定,当可转让有形单证、货物、票据或有形货币位于某一司法管辖区时,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管辖以下所有事项:
(A)CA 商法 Code § 9301(3)(A) 通过提交附着物备案来完善货物中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301(3)(B) 完善待伐木材中的担保权益。
(C)CA 商法 Code § 9301(3)(C) 非占有型担保权益在抵押品中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4)CA 商法 Code § 9301(4) 井口或矿口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管辖已开采抵押品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完善 担保权益 抵押品 债务人所在地 司法管辖区 占有型担保权益 可转让有形单证 附着物备案 木材 货物 非占有型担保权益 已开采抵押品 井口 矿口 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36.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法律规定,当农产品位于某个特定区域时,该区域的当地法律将决定针对这些农产品的农业留置权如何完善、完善或未完善这些留置权会产生什么效力,以及它们之间的优先权如何确定。
农产品 司法管辖区 当地法律 完善 未完善 农业留置权 优先权 完善的效力 农业留置权法律 基于地点的法律管辖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这项法律规定,当货物(例如车辆)在某个地区凭所有权证书注册时,该地区的当地法律将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货物上的担保权益(例如留置权或贷款)。一旦提交了证书的申请和费用,货物即被涵盖。当证书不再有效,或者由不同地区签发的新证书取代时,货物将停止被涵盖。
(a)CA 商法 Code § 9303(a) 本节适用于凭所有权证书涵盖的货物,即使货物凭其所有权证书涵盖的司法管辖区与货物或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关系。
(b)CA 商法 Code § 9303(b) 当所有权证书的有效申请和适用费用提交给相关主管机关时,货物即凭所有权证书涵盖。货物在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时间停止凭所有权证书涵盖:所有权证书根据签发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停止生效的时间,或货物随后凭另一司法管辖区签发的所有权证书涵盖的时间。
(c)CA 商法 Code § 9303(c) 货物凭其所有权证书涵盖的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管辖凭所有权证书涵盖的货物中担保权益的完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从货物凭所有权证书涵盖之时起,直至货物停止凭所有权证书涵盖之时止。
所有权证书 货物注册 申请费 担保权益 当地法律 司法管辖区 完善的效力 优先权 货物涵盖 签发机关 涵盖的转移 证书效力 债务人 货物文件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节解释了处理银行存款账户中担保权益时适用的当地法律。简而言之,银行所在地的法律决定了重要的法律方面,例如担保权益如何设立以及如何确定该权益的优先权。要找出哪个管辖地是相关的,首先要查看银行与客户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如果协议指定了管辖地,或者声明存款账户在特定区域管理,那么该区域就是管辖地。如果没有明确协议,则默认为银行管理办事处所在地或银行总部所在地。
(a)CA 商法 Code § 9304(a) 银行管辖地的当地法律管辖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担保权益的完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即使该交易与银行的管辖地没有任何关联。
(b)CA 商法 Code § 9304(b) 为本章之目的,以下规则确定银行的管辖地:
(1)CA 商法 Code § 9304(b)(1) 如果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管辖存款账户的协议明确规定某一特定管辖地为本章、本分部或本法典之目的的银行管辖地,则该管辖地即为银行的管辖地。
(2)CA 商法 Code § 9304(b)(2) 如果第 (1) 款不适用,且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管辖存款账户的协议明确规定该协议受某一特定管辖地的法律管辖,则该管辖地即为银行的管辖地。
(3)CA 商法 Code § 9304(b)(3) 如果第 (1) 款和第 (2) 款均不适用,且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管辖存款账户的协议明确规定该存款账户在某一特定管辖地的办事处开立,则该管辖地即为银行的管辖地。
(4)CA 商法 Code § 9304(b)(4) 如果前述各款均不适用,则银行的管辖地为账户对账单中指明为服务客户账户的办事处所在地。
(5)CA 商法 Code § 9304(b)(5) 如果前述各款均不适用,则银行的管辖地为银行主要行政办事处所在地。
担保权益 存款账户 银行管辖地 完善 权益优先权 客户协议 账户对账单 管辖法律 银行主要行政办事处 当地法律 法律优先权 银行法规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37.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节解释了担保权益的法律规则如何取决于所涉地点。对于有实体凭证的证券,适用凭证所在地的法律。对于无凭证证券,发行人所在地的法律是相关的。在处理证券账户或商品账户时,即使与该地点没有直接联系,管理这些账户的地点法律也很重要。如果您与商品中介机构有协议,其司法管辖区通常由协议规定。如果协议未规定,则由账户报表中提及的办事处地点或公司主要办事处地点决定。但是,如果担保权益涉及文件备案或某些自动完善程序,则适用债务人所在地的法律。
(a)CA 商法 Code § 9305(a) 除非(c)款另有规定,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305(a)(1) 当证券凭证位于某一司法管辖区时,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管辖该凭证证券担保权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2)CA 商法 Code § 9305(a)(2) 第8110条(d)款规定的发行人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管辖非凭证证券担保权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3)CA 商法 Code § 9305(a)(3) 第8110条(e)款规定的证券中介机构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管辖证券权利或证券账户担保权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4)CA 商法 Code § 9305(a)(4) 商品中介机构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管辖商品合约或商品账户担保权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5)CA 商法 Code § 9305(a)(5) 即使交易与该司法管辖区没有任何关联,(2)至(4)款(含)也适用。
(b)CA 商法 Code § 9305(b) 为本章之目的,以下规则确定商品中介机构的司法管辖区:
(1)CA 商法 Code § 9305(b)(1) 如果商品中介机构与商品客户之间关于商品账户的协议明确规定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为本章、本分部或本法典之目的的商品中介机构司法管辖区,则该司法管辖区即为商品中介机构的司法管辖区。
(2)CA 商法 Code § 9305(b)(2) 如果(1)款不适用,且商品中介机构与商品客户之间关于商品账户的协议明确规定该协议受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法律管辖,则该司法管辖区即为商品中介机构的司法管辖区。
(3)CA 商法 Code § 9305(b)(3) 如果(1)款和(2)款均不适用,且商品中介机构与商品客户之间关于商品账户的协议明确规定该商品账户在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的办事处维护,则该司法管辖区即为商品中介机构的司法管辖区。
(4)CA 商法 Code § 9305(b)(4) 如果以上各款均不适用,则商品中介机构的司法管辖区为账户报表中指明为服务商品客户账户的办事处所在地。
(5)CA 商法 Code § 9305(b)(5) 如果以上各款均不适用,则商品中介机构的司法管辖区为商品中介机构主要执行办公室所在地。
(c)CA 商法 Code § 9305(c) 债务人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管辖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法 Code § 9305(c)(1) 通过备案完善投资财产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05(c)(2) 经纪人或证券中介机构设立的投资财产担保权益的自动完善。
(3)CA 商法 Code § 9305(c)(3) 商品中介机构设立的商品合约或商品账户担保权益的自动完善。
担保权益 凭证证券 非凭证证券 担保完善 当地法律管辖区 发行人司法管辖区 证券中介机构 商品中介机构 地点确定 投资财产备案 管辖协议 自动完善 优先权规则 债务人所在地 账户报表办事处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38.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处理信用证权利中的担保权益时,哪些属地法律适用。基本上,开证人或指定人所在州的法律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担保权益。它还涉及权益是否完善以及债权优先权的问题。对于根据法律另一部分(第 9308 条)所述完善的权益,则有一个例外。
(a)CA 商法 Code § 9306(a) 受 (c) 款约束,如果开证人管辖地或指定人管辖地是一个州,则开证人管辖地或指定人管辖地的属地法律管辖信用证权利中担保权益的完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b)CA 商法 Code § 9306(b) 就本章而言,开证人管辖地或指定人管辖地是指其法律依照第 5116 条的规定管辖开证人或指定人就信用证权利所负责任的管辖地。
(c)CA 商法 Code § 9306(c) 本条不适用于仅根据第 9308 条 (d) 款完善的担保权益。
信用证权利 担保权益 开证人管辖地 指定人 完善 未完善 优先权 开证人责任 第 5116 条 第 9308 条 属地法律 州管辖地 担保权益完善 指定人管辖地 完善的效力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法律规定了在处理动产票据(即支付义务的书面或电子记录)的担保权益时,应适用哪个管辖地的地方法律。如果动产票据是电子形式的,其管辖地由与该票据相关的规则或系统决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管辖地,则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准。对于有形形式的动产票据,管辖地是该票据的实际所在地。对于完善担保权益(即对动产票据的合法债权),无论是通过占有还是备案,都有特殊的规则适用。
(a)CA 商法 Code § 9306.1(a) 除(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动产票据仅由动产票据的权威电子副本证明,或由权威电子副本和权威有形副本共同证明,则动产票据管辖地的属地法律管辖动产票据担保权益的完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即使该交易与动产票据管辖地没有任何关联。
(b)CA 商法 Code § 9306.1(b) 本节规定以下规则以确定动产票据的管辖地:
(1)CA 商法 Code § 9306.1(b)(1) 如果证明动产票据的记录的权威电子副本,或附于或逻辑上关联于该电子副本且易于查阅的记录,明确规定某一特定管辖地为本章、本分编或本法典之目的的动产票据管辖地,则该管辖地即为动产票据的管辖地。
(2)CA 商法 Code § 9306.1(b)(2) 如果(1)款不适用,且记录权威电子副本的系统规则易于查阅并明确规定某一特定管辖地为本章、本分编或本法典之目的的动产票据管辖地,则该管辖地即为动产票据的管辖地。
(3)CA 商法 Code § 9306.1(b)(3) 如果(1)款和(2)款不适用,且权威电子副本,或附于或逻辑上关联于该电子副本且易于查阅的记录,明确规定动产票据受某一特定管辖地的法律管辖,则该管辖地即为动产票据的管辖地。
(4)CA 商法 Code § 9306.1(b)(4) 如果包括(1)款至(3)款在内的各款不适用,且记录权威电子副本的系统规则易于查阅并明确规定动产票据或该系统受某一特定管辖地的法律管辖,则该管辖地即为动产票据的管辖地。
(5)CA 商法 Code § 9306.1(b)(5) 如果包括(1)款至(4)款在内的各款不适用,则动产票据的管辖地为债务人所在地。
(c)CA 商法 Code § 9306.1(c) 如果记录的权威有形副本证明动产票据,且动产票据未由权威电子副本证明,则当证明动产票据的记录的权威有形副本位于某一管辖地时,该管辖地的属地法律管辖以下两项:
(1)CA 商法 Code § 9306.1(c)(1) 根据第9314.1节通过占有方式完善动产票据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06.1(c)(2) 动产票据担保权益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d)CA 商法 Code § 9306.1(d) 债务人所在地的属地法律管辖通过备案方式完善动产票据担保权益。
动产票据 电子副本 有形副本 管辖地确定 担保权益 完善 未完善 优先权 权威副本 债务人所在地 系统规则 记录系统 属地法律管辖 支付义务 担保权益备案
(Ad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39.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处理某些数字资产(如可控电子记录或账户)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权时,不同地点的法律规则如何适用。通常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指定的地点法律规则适用于这些方面,但债务人所在地的法律规则适用时除外。具体而言,当通过登记来完善担保权益,或在出售可控支付无形资产时自动完善担保权益时,则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来决定完善过程。
(a)CA 商法 Code § 9306.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第12107条 (c) 款和 (d) 款中规定的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地的属地法,适用于可控电子记录中的担保权益以及由该可控电子记录证明的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完善或未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b)CA 商法 Code § 9306.2(b) 债务人所在地的属地法适用于以下两项:
(1)CA 商法 Code § 9306.2(b)(1) 通过登记完善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中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06.2(b)(2) 因出售可控支付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可控支付无形资产中的担保权益的自动完善。
可控电子记录 担保权益 完善 未完善 优先权 可控支付无形资产 属地法 债务人所在地 自动完善 登记 数字资产 可控账户 管辖地 第12107条 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出售
(Ad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40.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债务人出于法律目的的官方所在地,这对于金融交易和担保权益等事项很重要。如果您是个人,您的所在地是您主要居住的地方。如果您是只有一个营业地的组织,那么该营业地就是您的所在地。如果您有多个营业地,那么您的所在地是您的主要办事处。如果这些地点位于要求公开某些金融权益记录的国家,则适用特殊规则。如果这些规则不适用,您将被视为位于华盛顿特区。注册公司位于其合法成立的地方,并且对银行和外国企业有具体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根据美国法律或在特定州确定注册组织或银行所在地的不同条件,特别是当公司已停止运营或银行正在运营一个未在美国组建的分支机构时。
(a)CA 商法 Code § 9307(a) 在本条中,“营业地”指债务人开展其事务的地点。
(b)CA 商法 Code § 9307(b)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以下规则确定债务人的所在地:
(1)CA 商法 Code § 9307(b)(1) 个人债务人位于该个人的主要住所。
(2)CA 商法 Code § 9307(b)(2) 只有一个营业地的组织债务人位于其营业地。
(3)CA 商法 Code § 9307(b)(3) 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组织债务人位于其首席执行机构所在地。
(c)Copy CA 商法 Code § 9307(c)
(b)Copy CA 商法 Code § 9307(c)(b)款仅适用于债务人的住所、营业地或首席执行机构所在地(如适用)位于某一法域,且该法域的法律通常要求将有关非占有性担保权益存在的信息通过备案、登记或注册系统公开,作为该担保权益就担保物取得优先于留置权债权人权利的条件或结果。如果(b)款不适用,则债务人位于哥伦比亚特区。
(d)CA 商法 Code § 9307(d) 停止存在、不再有住所或不再有营业地的人,仍继续位于(b)款和(c)款所指定的法域。
(e)CA 商法 Code § 9307(e) 根据某州法律组建的注册组织位于该州。
(f)CA 商法 Code § 9307(f) 除(i)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美国法律组建的注册组织以及未根据美国法律或某州法律组建的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位于以下任一法域:
(1)CA 商法 Code § 9307(f)(1) 如果美国法律指定了所在地州,则位于该州。
(2)CA 商法 Code § 9307(f)(2) 如果美国法律授权注册组织、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指定其所在地州,包括通过指定其总部、主办公室或其他类似办公室的方式,则位于该注册组织、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指定的州。
(3)CA 商法 Code § 9307(f)(3) 如果(1)项和(2)项均不适用,则位于哥伦比亚特区。
(g)CA 商法 Code § 9307(g) 尽管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注册组织仍继续位于(e)款或(f)款所指定的法域:
(1)CA 商法 Code § 9307(g)(1) 注册组织在其组建法域的注册地位被中止、撤销、丧失或失效。
(2)CA 商法 Code § 9307(g)(2) 注册组织的解散、清算或注销。
(h)CA 商法 Code § 9307(h) 美国位于哥伦比亚特区。
(i)CA 商法 Code § 9307(i) 未根据美国法律或某州法律组建的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如果该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仅在一个州获得许可,则位于该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获得许可的州。
(j)CA 商法 Code § 9307(j) 根据经修订的1958年联邦航空法规定的外国航空承运人,位于可代表该承运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指定代理人办事处。
(k)CA 商法 Code § 9307(k) 本条仅适用于本章的目的。
债务人所在地 个人主要住所 组织营业地 首席执行机构所在地 非占有性担保权益 留置权债权人 哥伦比亚特区 注册组织 所在地州 地位中止 外国航空承运人 联邦航空法 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指定办事处 送达法律文书
(Amended by Stats. 2013, Ch. 531, Sec. 9. (AB 502)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Operative July 1, 2014, by Sec. 28 of Ch. 531.)
本节解释了担保权益和农业留置权如何变得“完善”,这意味着它们对第三方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担保权益在附着并根据特定条款采取所有必要步骤后即告完善。类似地,农业留置权在生效并符合完善标准后即告完善。一旦完善,如果完善方法发生变化但其状态没有中断,这些权益将持续完善。此外,完善担保品上的担保权益,也完善了与其相关的权利,例如与证券账户或商品账户相关的义务或权益。
(a)CA 商法 Code § 9308(a) 除本节和第9309条另有规定外,担保权益在附着且第9310条至第9316条(含)中所有适用的完善要求均已满足时,即告完善。如果在担保权益附着之前已满足适用要求,则担保权益在附着时即告完善。
(b)CA 商法 Code § 9308(b) 农业留置权在生效且第9310条中所有适用的完善要求均已满足时,即告完善。如果在农业留置权生效之前已满足适用要求,则农业留置权在生效时即告完善。
(c)CA 商法 Code § 9308(c) 如果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最初通过本分部项下的一种方法完善,随后又通过本分部项下的另一种方法完善,且其间没有未完善的过渡期,则该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持续完善。
(d)CA 商法 Code § 9308(d) 担保权益在担保品上的完善,也完善了担保品附随义务上的担保权益。
(e)CA 商法 Code § 9308(e) 担保权益在支付或履行权利上的完善,也完善了担保该权利的动产或不动产上的担保权益、抵押权或其他留置权。
(f)CA 商法 Code § 9308(f) 担保权益在证券账户上的完善,也完善了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权益上的担保权益。
(g)CA 商法 Code § 9308(g) 担保权益在商品账户上的完善,也完善了商品账户中持有的商品合约上的担保权益。
担保权益完善 农业留置权 持续完善 担保品 附随义务 支付权利 证券账户 商品账户 证券权益 完善方法 对第三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附着 生效 第三方 法律强制执行力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各种情况下,担保权益在附着时即自动完善。这意味着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即可确保这些权益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主张。这些情况包括消费品中的购买价款担保权益、某些账款转让、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出售、与医疗应收款相关的转让等。还包括涉及金融和投资证券、有利于债权人的交易以及与彩票中奖相关的出售情况。
下列担保权益在附着时即告完善:
(1)CA 商法 Code § 9309(1) 消费品中的购买价款担保权益,但第9311条(b)款就受第9311条(a)款所述法规或条约约束的消费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商法 Code § 9309(2) 账款或支付无形资产的转让,其本身或与向同一受让人作出的其他转让结合,均未转让出让人未偿账款或支付无形资产的重大部分。
(3)CA 商法 Code § 9309(3) 支付无形资产的出售。
(4)CA 商法 Code § 9309(4) 本票的出售。
(5)CA 商法 Code § 9309(5) 因将医疗保险应收款转让给医疗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产生的担保权益。
(6)CA 商法 Code § 9309(6) 根据第2401条或第2505条、第2711条(3)款或第10508条(5)款产生的担保权益,直至债务人取得担保物的占有。
(7)CA 商法 Code § 9309(7) 根据第4210条产生的托收银行的担保权益。
(8)CA 商法 Code § 9309(8) 根据第5118条产生的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担保权益。
(9)CA 商法 Code § 9309(9) 根据第9206条(c)款在金融资产交付中产生的担保权益。
(10)CA 商法 Code § 9309(10) 由经纪人或证券中介机构在投资财产中设定的担保权益。
(11)CA 商法 Code § 9309(11) 由商品中介机构在商品合约或商品账户中设定的担保权益。
(12)CA 商法 Code § 9309(12) 为转让人所有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转让以及受让人据此作出的后续转让。
(13)CA 商法 Code § 9309(13) 因转让死者遗产中的受益权益而产生的担保权益。
(14)CA 商法 Code § 9309(14) 个人出售作为彩票或其他机会游戏中奖金支付权的账款。
购买价款担保权益 消费品 账款转让 支付无形资产 本票出售 医疗保险应收款 托收银行 投资财产 商品合约 受益权益 死者遗产 彩票中奖金 金融资产交付 证券中介机构 商品中介机构
(Amended by Stats. 2003, Ch. 235,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本节概述了何时必须提交融资声明以确保对财产(例如留置权)的权益,但也列出了例外情况。通常,您需要备案才能使该权益正式生效并受到保护。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备案并非必需,例如当该权益受其他特定法律管辖,或已通过占有、控制等其他方式完善,或涉及特定类型的货物或金融工具时。本节还提到,一旦已完善的担保权益被转让,它将继续受到保护,无需重新备案。
(a)CA 商法 Code § 9310(a) 除第 (b) 款和第 9312 条第 (b) 款另有规定外,融资声明必须备案以完善所有担保权益和农业留置权。
(b)CA 商法 Code § 9310(b) 满足下列任何条件的担保权益,无需备案融资声明即可完善:
(1)CA 商法 Code § 9310(b)(1) 根据第 9308 条第 (d)、(e)、(f) 或 (g) 款完善的。
(2)CA 商法 Code § 9310(b)(2) 根据第 9309 条在附着时完善的。
(3)CA 商法 Code § 9310(b)(3) 属于受第 9311 条第 (a) 款所述成文法、规章或条约约束的财产上的担保权益。
(4)CA 商法 Code § 9310(b)(4) 属于受托人占有的货物上的担保权益,且根据第 9312 条第 (d)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完善的。
(5)CA 商法 Code § 9310(b)(5) 属于凭证化证券、单证、货物或票据上的担保权益,且根据第 9312 条第 (e)、(f) 或 (g) 款无需备案、控制或占有即可完善的。
(6)CA 商法 Code § 9310(b)(6) 属于担保权人根据第 9313 条占有的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
(7)CA 商法 Code § 9310(b)(7) 属于凭证化证券上的担保权益,且根据第 9313 条通过向担保权人交付证券凭证而完善的。
(8)CA 商法 Code § 9310(b)(8) 属于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可控支付无形资产、存款账户、电子单证、投资财产或信用证权利上的担保权益,且根据第 9314 条通过控制而完善的。
(9)CA 商法 Code § 9310(b)(9) 属于收益上的担保权益,且根据第 9315 条完善的。
(10)CA 商法 Code § 9310(b)(10) 根据第 9316 条完善的。
(11)CA 商法 Code § 9310(b)(11) 属于任何保险单(包括未赚保费)中的担保权益或权利,且根据第 9312 条第 (b) 款第 (4) 项通过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而完善的。
(12)CA 商法 Code § 9310(b)(12) 属于动产文书上的担保权益,且根据第 9314.1 条通过占有和控制而完善的。
(c)CA 商法 Code § 9310(c) 如果担保权人转让已完善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则无需根据本分部进行备案,即可维持该担保权益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完善状态。
融资声明 担保权益 农业留置权 已完善的担保权益 备案例外 受托人占有 凭证化证券 可控账户 电子记录 存款账户 投资财产 信用证权利 担保物收益 保险单权益 动产文书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41.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节解释了在某些类型的财产中,何时不需要提交融资声明来使担保权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财产受特定的联邦或州法律管辖,例如车辆登记或空气污染物登记,则无需提交融资声明。如果您符合这些情况下的法律要求,就等同于您提交了声明。本法还指出,如果财产是用于出售或租赁的存货,则正常的备案规则可能再次适用。
(a)CA 商法 Code § 9311(a) 除非(d)款另有规定,就受以下任何一项约束的财产,提交融资声明对于完善担保权益并非必要或无效:
(1)CA 商法 Code § 9311(a)(1) 某项美国法规、规章或条约,其关于担保权益优先于留置权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的要求,优先于第9310条(a)款。
(2)Copy CA 商法 Code § 9311(a)(2)
(A)Copy CA 商法 Code § 9311(a)(2)(A) 《车辆法典》中要求车辆或船只登记的规定。
(B)CA 商法 Code § 9311(a)(2)(A)(B) 《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要求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登记的规定,但担保物为存货的任何期间,第5章(自第9501条起)的备案规定适用于该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
(C)CA 商法 Code § 9311(a)(2)(A)(C) 《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要求登记经批准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减量(《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0709条至第40713条,包括首尾两项)所有权益的规定。
(3)CA 商法 Code § 9311(a)(3) 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规,规定将担保权益注明在产权证书上,作为担保权益优先于留置权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的条件或结果。
(b)CA 商法 Code § 9311(b) 遵守(a)款所述法规、规章或条约中关于优先于留置权债权人权利的要求,等同于根据本分部提交融资声明。除非(d)款、第9313条以及第9316条(d)款和(e)款就产权证书涵盖的货物另有规定,就受(a)款所述法规、规章或条约约束的财产,担保权益只能通过遵守这些要求来完善,且如此完善的担保权益,尽管担保物的使用发生变化或占有权转移,仍保持完善。
(c)CA 商法 Code § 9311(c) 除非(d)款以及第9316条(d)款和(e)款另有规定,通过遵守(a)款所述法规、规章或条约规定的要求而完善的担保权益的完善期限和续期,受该法规、规章或条约管辖。在其他方面,该担保权益受本分部管辖。
(d)CA 商法 Code § 9311(d) 在受(a)款(2)项所规定法规约束的担保物,如果是由某人持有以供出售或租赁,或由该人作为出租人出租,且该人从事销售该类商品的业务,则本条不适用于该人就该担保物设定的担保权益。
融资声明 担保权益 完善要求 留置权债权人权利 财产登记 《车辆法典》 移动房屋登记 商用拖车 排放减量登记 产权证书 担保物 存货 优先于留置权 占有权转移
(Amended by Stats. 2013, Ch. 531, Sec. 10. (AB 502)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Operative July 1, 2014, by Sec. 28 of Ch. 531.)
本节概述了如何对动产文据、存款账户和可转让单证等各类资产设定法律主张,即“担保权益”。对于大多数资产,备案记录即可确保此权益,但也有例外。例如,存款账户和电子货币只能通过控制来担保,而有形货币则需要占有。如果货物由受托人(为您暂时保管财产的人)持有,您担保权益的方式可能取决于相关单证是否可转让。此外,在为出售或交换等特定目的进行临时转让时,担保权益可以在无需备案的情况下保持20天有效。此期限过后,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才能保持受保护状态。
(a)CA 商法 Code § 9312(a) 动产文据、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票据、投资财产或可转让单证中的担保权益可以通过备案完善。
(b)CA 商法 Code § 9312(b) 除第9315条(c)款和(d)款对收益另有规定外,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312(b)(1) 存款账户中的担保权益只能通过第9314条规定的控制方式完善。
(2)CA 商法 Code § 9312(b)(2) 除第9308条(d)款另有规定外,信用证权利中的担保权益只能通过第9314条规定的控制方式完善。
(3)CA 商法 Code § 9312(b)(3) 有形货币中的担保权益只能通过担保方根据第9313条取得占有来完善。
(4)CA 商法 Code § 9312(b)(4) 任何保险单(包括未赚保费)中的担保权益或主张,只能通过向保险人发出关于该担保权益或主张的书面通知来完善。本款不适用于医疗保健保险应收款。医疗保健保险应收款中的担保权益只能按照本分部另行规定的方式完善。
(5)CA 商法 Code § 9312(b)(5) 电子货币中的担保权益只能通过第9314条规定的控制方式完善。
(c)CA 商法 Code § 9312(c) 当货物由已签发涵盖该货物可转让单证的受托人占有时,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312(c)(1) 货物中的担保权益可以通过完善该单证中的担保权益来完善。
(2)CA 商法 Code § 9312(c)(2) 在该单证中完善的担保权益,优先于在该期间通过其他方式在该货物中完善的任何担保权益。
(d)CA 商法 Code § 9312(d) 当货物由已签发涵盖该货物不可转让单证的受托人占有时,货物中的担保权益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完善:
(1)CA 商法 Code § 9312(d)(1) 以担保方名义签发单证。
(2)CA 商法 Code § 9312(d)(2) 受托人收到关于担保方权益的通知。
(3)CA 商法 Code § 9312(d)(3) 就货物进行备案。
(e)CA 商法 Code § 9312(e) 凭证化证券、可转让单证或票据中的担保权益,只要其是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协议为新价值而产生的,自其附着之时起20天内无需备案或取得占有或控制即可完善。
(f)CA 商法 Code § 9312(f) 可转让单证或受托人(但签发了该货物可转让单证的受托人除外)占有的货物中的已完善担保权益,如果担保方为以下任一目的向债务人提供货物或代表货物的单证,则无需备案仍保持完善20天:
(1)CA 商法 Code § 9312(f)(1) 最终出售或交换。
(2)CA 商法 Code § 9312(f)(2) 装载、卸载、储存、运输、转运、制造、加工,或以其出售或交换前的预备方式处理它们。
(g)CA 商法 Code § 9312(g) 凭证化证券或票据中的已完善担保权益,如果担保方为以下任一目的将证券凭证或票据交付给债务人,则无需备案仍保持完善20天:
(1)CA 商法 Code § 9312(g)(1) 最终出售或交换。
(2)CA 商法 Code § 9312(g)(2) 提示、收取、执行、续期或登记转让。
(h)CA 商法 Code § 9312(h) 第(e)款、(f)款或(g)款规定的20天期限期满后,完善取决于遵守本分部规定。
担保权益 动产文据 可控账户 可转让单证 根据第9314条的控制 取得占有 受托人 不可转让单证 新价值 担保方 债务人 最终出售 转运 医疗保健保险应收款 有形货币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42.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节解释了担保方如何通过实际占有货物、货币或单证等物品来主张其法律权利。这一过程被称为“完善担保权益”。通常,为确保这项权利,担保方必须占有所涉物品。对于在加州拥有产权证书的货物,在另一节中提到了占有适用的特定情况。如果物品由非债务人持有,该人必须确认其是为担保方的利益而持有。担保权益自担保方首次取得占有之时起有效,并持续至担保方保持占有期间。对于持有这些物品的人的义务,存在一些例外和规定,但通常情况下,除非他们同意,否则他们没有义务确认任何事情。
(a)CA 商法 Code § 9313(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担保方可以通过占有担保物来完善对货物、票据、可流通有形单证或有形货币的担保权益。担保方可以通过根据第8301条取得凭证化证券的交付来完善对凭证化证券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313(b) 对于本州颁发的产权证书所涵盖的货物,担保方仅可在第9316条 (d) 款所述的情形下,通过占有货物来完善对货物的担保权益。
(c)CA 商法 Code § 9313(c) 对于除凭证化证券和单证所涵盖的货物以外的担保物,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担保方取得由非债务人、非担保方或非债务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其租赁担保物的人占有的担保物:
(1)CA 商法 Code § 9313(c)(1) 占有人签署一份记录,确认其为担保方的利益占有担保物。
(2)CA 商法 Code § 9313(c)(2) 该人在签署一份记录确认其将为担保方的利益占有担保物后,取得担保物的占有。
(d)CA 商法 Code § 9313(d) 如果担保权益的完善取决于担保方对担保物的占有,则完善不早于担保方取得占有之时发生,并且仅在担保方保持占有期间持续有效。
(e)CA 商法 Code § 9313(e) 对记名形式的凭证化证券的担保权益通过交付而完善,当凭证化证券根据第8301条进行交付时发生,并通过交付保持完善,直至债务人取得证券凭证的占有。
(f)CA 商法 Code § 9313(f) 担保物的占有人无需确认其为担保方的利益占有。
(g)CA 商法 Code § 9313(g) 如果一个人确认其为担保方的利益占有,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313(g)(1) 该确认根据 (c) 款或第8301条 (a) 款有效,即使该确认侵犯了债务人的权利。
(2)CA 商法 Code § 9313(g)(2) 除非该人另有约定或本分部以外的法律另有规定,该人不对担保方负有任何义务,也无需向他人确认该确认。
(h)CA 商法 Code § 9313(h) 如果占有担保物的担保方将担保物交付给非债务人或非债务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其租赁担保物的人,且该人在交付前或在交付时被指示执行以下任一事项,则担保方不放弃占有:
(1)CA 商法 Code § 9313(h)(1) 为担保方的利益占有担保物。
(2)CA 商法 Code § 9313(h)(2) 将担保物重新交付给担保方。
(i)CA 商法 Code § 9313(i) 担保方不放弃占有,即使根据 (h) 款的交付侵犯了债务人的权利。
除非该人另有约定或本分部以外的法律另有规定,根据 (h) 款获得担保物交付的人不对担保方负有任何义务,也无需向他人确认该交付。
担保方 完善担保权益 担保物占有 可流通有形单证 凭证化证券 附产权证书货物 凭证化证券交付 占有确认 债务人权利 担保物再交付指示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43.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保对某些类型财产(如电子货币或投资财产)的担保权益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完善”担保权益意味着对资产确立一项合法债权。您可以通过对资产拥有“控制权”来实现这一点,这涉及某些特定行动。对于某些资产,如电子账户,只要您拥有控制权,就能获得并保持法律保护。对于投资财产,如果您失去控制权并发生某些情况(例如债务人取得占有或被登记为所有人),这种保护就会终止。
(a)CA 商法 Code § 9314(a) 对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可控支付无形资产、存款账户、电子文件、电子货币、投资财产或信用证权利的担保权益,可根据第7106、9104、9105.1、9106、9107或9107.1条通过对担保物的控制而完善。
(b)CA 商法 Code § 9314(b) 对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可控支付无形资产、存款账户、电子文件、电子货币或信用证权利的担保权益,根据第7106、9104、9105.1、9107或9107.1条通过控制而完善的时间不早于担保权人取得控制权之时,且仅在担保权人保持控制权期间,通过控制而保持完善。
(c)CA 商法 Code § 9314(c) 对投资财产的担保权益,根据第9106条通过控制而完善的时间不早于担保权人取得控制权之时,且通过控制而保持完善,直到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314(c)(1) 担保权人不再拥有控制权。
(2)CA 商法 Code § 9314(c)(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CA 商法 Code § 9314(c)(2)(A) 如果担保物是凭证化证券,债务人持有或取得证券凭证的占有。
(B)CA 商法 Code § 9314(c)(2)(B) 如果担保物是非凭证化证券,发行人已将或将债务人登记为注册所有人。
(C)CA 商法 Code § 9314(c)(2)(C) 如果担保物是证券权利,债务人是或成为权利持有人。
担保权益 可控账户 电子记录 支付无形资产 存款账户 电子货币 投资财产 信用证权利 通过控制而完善 担保权人 担保物控制 债务人占有 凭证化证券 非凭证化证券 证券权利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44.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这项法律解释了担保方如何确保其在动产文据(即证明金钱债务或货物租赁的文件)中的权益。为此,担保方需要实际持有该文据的有形副本,并控制其电子版本。只有当担保方取得并保持这种控制时,担保权益才生效。此外,另一条款中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如何维持这项担保。
(a)CA 商法 Code § 9314.1(a) 担保方可以通过占有证明动产文据的记录的每一份具有权威性的有形副本,并取得证明动产文据的电子记录的每一份具有权威性的电子副本的控制权,来完善其在动产文据中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314.1(b) 根据(a)款,担保权益的完善不早于担保方占有并取得控制之时,且仅在担保方保持占有和控制期间,该担保权益根据(a)款保持完善。
(c)CA 商法 Code § 9314.1(c) 第9313条的(c)款以及(f)款至(i)款(含)适用于通过占有证明动产文据的记录的具有权威性的有形副本而进行的完善。
担保方 担保权益 动产文据 具有权威性的有形副本 电子记录 控制 占有 完善 款项 金钱债务 货物租赁
(Ad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45.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法律解释了当抵押品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时,担保权益或留置权会发生什么。通常,除非担保方允许解除,否则担保权益会继续存在。如果抵押品产生收益,只要这些收益是可识别的,担保权益仍然适用于这些收益。如果这些收益与其他财产混合,它们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律方法进行追溯,以保留担保权益。原始抵押品上的已完善担保权益,在收益上会保持完善21天,除非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已提交适当的文件或将收益识别为现金。即使在执行官处理判决时,现金收益也保持其现金的性质。
(a)CA 商法 Code § 9315(a) 除本分部和第2403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315(a)(1) 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在抵押品被出售、租赁、许可、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后仍然存在,除非担保方授权该处分不受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约束。
(2)CA 商法 Code § 9315(a)(2) 担保权益附着于抵押品的任何可识别收益。
(b)CA 商法 Code § 9315(b) 与其他财产混合的收益是可识别收益,具体如下:
(1)CA 商法 Code § 9315(b)(1) 如果收益是货物,则按照第9336条的规定。
(2)CA 商法 Code § 9315(b)(2) 如果收益不是货物,则担保方通过追溯方法(包括适用衡平法原则)识别收益的程度,该追溯方法在涉及的同类混合财产方面,是本分部以外的法律所允许的。
(c)CA 商法 Code § 9315(c) 如果原始抵押品上的担保权益已获完善,则收益上的担保权益是已获完善的担保权益。
(d)CA 商法 Code § 9315(d) 收益上的已获完善担保权益在担保权益附着于收益后的第21天变为未完善,除非满足以下任何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315(d)(1) 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
(A)CA 商法 Code § 9315(d)(1)(A) 已备案的融资声明涵盖原始抵押品。
(B)CA 商法 Code § 9315(d)(1)(B) 收益是可以通过在已备案融资声明的办公室备案而完善担保权益的抵押品。
(C)CA 商法 Code § 9315(d)(1)(C) 收益不是用现金收益获得的。
(2)CA 商法 Code § 9315(d)(2) 收益是可识别的现金收益。
(3)CA 商法 Code § 9315(d)(3) 收益上的担保权益在担保权益附着于收益时或其后20天内,以除第(c)款规定以外的方式获得完善。
(e)CA 商法 Code § 9315(e) 如果已备案的融资声明涵盖原始抵押品,则根据第(d)款第(1)项保持完善的收益上的担保权益,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时间变为未完善:
(1)CA 商法 Code § 9315(e)(1) 当已备案融资声明的效力根据第9515条失效或根据第9513条终止时。
(2)CA 商法 Code § 9315(e)(2) 担保权益附着于收益后的第21天。
(f)CA 商法 Code § 9315(f) 现金收益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6.5篇(自第481.010条起)或第9篇(自第680.010条起)由执行官占有时,仍保持其现金收益的性质。
担保权益 农业留置权 抵押品 出售处分 可追溯收益 混合财产 已完善担保权益 已备案融资声明 21天规则 可识别现金收益 追溯方法 担保方授权 现金收益 执行官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法律规定了在情况发生变化时(例如债务人迁往新地点或转让抵押品),如何保持担保权益(为担保债务而对抵押品享有的法律权利)的有效性或“完善”状态。它阐明了担保权益的有效期限,以及在这些变化发生时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持其状态。如果在特定时限内未在新管辖区正确完善担保,它可能会失去完善状态,这意味着在对抗购买者时,该担保将被视为从未完善过。针对不同类型的抵押品,如附有产权证书的货物、动产文书、账户和投资财产,有特定的规则,每种都有各自维持完善状态的时间表和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316(a) 根据 Section 9301 的 (1) 款、Section 9305 的 (c) 款、Section 9306.1 的 (d) 款或 Section 9306.2 的 (b) 款指定的管辖区法律已完善的担保权益,保持完善,直至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最早的情况:
(1)CA 商法 Code § 9316(a)(1) 根据该管辖区的法律,完善本应终止的时间。
(2)CA 商法 Code § 9316(a)(2) 债务人所在地变更为另一管辖区之后四个月期满。
(3)CA 商法 Code § 9316(a)(3) 抵押品转让给因此成为债务人且位于另一管辖区的人之后一年期满。
(b)CA 商法 Code § 9316(b) 如果 (a) 款所述的担保权益在该款所述的最早时间或事件之前在另一管辖区的法律下获得完善,则此后保持完善。如果担保权益未在该最早时间或事件之前在另一管辖区的法律下获得完善,则其变为未完善,并且在对抗有价值的抵押品购买者时,被视为从未完善过。
(c)CA 商法 Code § 9316(c) 在抵押品中,但证书涵盖的货物和由货物组成的已开采抵押品除外,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占有型担保权益保持持续完善:
(1)CA 商法 Code § 9316(c)(1) 抵押品位于一个管辖区,并受制于根据该管辖区法律完善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16(c)(2) 此后抵押品被带入另一管辖区。
(3)CA 商法 Code § 9316(c)(3) 进入另一管辖区后,担保权益根据另一管辖区的法律获得完善。
(d)CA 商法 Code § 9316(d)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当货物被本州产权证书涵盖时,根据另一管辖区法律以任何方式完善的证书涵盖的货物上的担保权益,保持完善,直至该担保权益在另一管辖区的法律下本应变为未完善(如果货物未被如此涵盖)。
(e)CA 商法 Code § 9316(e) 如果 Section 9311 的 (b) 款或 Section 9313 项下的适用完善要求未在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之前满足,则 (d) 款所述的担保权益在对抗有价值的货物购买者时变为未完善,并且在对抗有价值的货物购买者时,被视为从未完善过:
(1)CA 商法 Code § 9316(e)(1) 担保权益在另一管辖区的法律下本应变为未完善的时间,如果货物未被本州产权证书涵盖。
(2)CA 商法 Code § 9316(e)(2) 货物被如此涵盖之后四个月期满。
(f)CA 商法 Code § 9316(f) 在动产文书、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可控支付无形资产、存款账户、信用证权利或投资财产上的担保权益,根据动产文书的管辖区、可控电子记录的管辖区、银行的管辖区、开证人的管辖区、指定人的管辖区、证券中介的管辖区或商品中介的管辖区(视情况而定)的法律完善的,保持完善,直至以下两者中较早者:
(1)CA 商法 Code § 9316(f)(1) 担保权益在该管辖区法律下本应变为未完善的时间。
(2)CA 商法 Code § 9316(f)(2) 适用管辖区变更为另一管辖区之后四个月期满。
(g)CA 商法 Code § 9316(g) 如果 (f) 款所述的担保权益在该款所述的时间或期限结束的较早者之前在另一管辖区的法律下获得完善,则此后保持完善。如果担保权益未在该时间或期限结束的较早者之前在另一管辖区的法律下获得完善,则其变为未完善,并且在对抗有价值的抵押品购买者时,被视为从未完善过。
(h)CA 商法 Code § 9316(h) 以下规则适用于担保权益在债务人所在地变更为另一管辖区后四个月内附着于的抵押品:
(1)CA 商法 Code § 9316(h)(1) 在变更之前根据 Section 9301 的 (1) 款或 Section 9305 的 (c) 款指定的管辖区法律提交的融资声明,如果融资声明在债务人未变更所在地的情况下本应有效地完善抵押品上的担保权益,则该融资声明有效地完善了抵押品上的担保权益。
担保权益 完善 抵押品 债务人所在地 管辖区变更 抵押品转让 占有型担保权益 产权证书 动产文书 可控账户 存款账户 投资财产 融资声明 新债务人 管辖区变更时限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46.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法律解释了在哪些情况下,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优先顺位会低于其他人的权利。通常,如果一个人在不知晓担保权益存在且该权益尚未正式确立的情况下购买了某物,他们就可以不受任何此类主张的约束而拥有该物品。根据涉及的是货物、租赁协议还是数字文件,适用不同的规则。例如,如果买方在不知晓担保权益存在且该权益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支付了有形物品或数字记录的对价,他们就可以不受此类主张的约束而保留该物品。特殊规则还提到了提交融资声明如何影响优先权。总的来说,核心思想是,在不知晓现有主张的情况下进行购买,可以保护买方免受这些主张的影响,前提是这些主张尚未被完善或未正确提交。
(a)CA 商法 Code § 9317(a) 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劣后于以下两者的权利:
(1)CA 商法 Code § 9317(a)(1) 根据第9322条有权获得优先权的人。
(2)CA 商法 Code § 9317(a)(2) 除非(e)款另有规定,在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被完善,或第9203条(b)款(3)项规定的条件之一得到满足且涵盖担保物的融资声明被提交,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之前成为留置权债权人的人。
(b)CA 商法 Code § 9317(b) 除非(e)款另有规定,货物、票据、有形单证或凭证化证券的买方(担保当事人除外),如果在不知晓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情况下支付对价并收到担保物的交付,且在该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被完善之前,则不受该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约束。
(c)CA 商法 Code § 9317(c) 除非(e)款另有规定,货物的承租人如果在不知晓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情况下支付对价并收到担保物的交付,且在该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被完善之前,则不受该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约束。
(d)CA 商法 Code § 9317(d) 受(f)款至(i)款(含)的约束,一般无形资产的被许可人或担保物(电子货币、货物、票据、有形单证或凭证化证券除外)的买方(担保当事人除外),如果在不知晓担保权益的情况下支付对价,且在该担保权益被完善之前,则不受该担保权益约束。
(e)CA 商法 Code § 9317(e) 除非第9320条和第9321条另有规定,如果某人就购买价款担保权益在债务人收到担保物交付之前或之后20天内提交融资声明,则该担保权益优先于在担保权益附着之时与提交之时之间产生的买方、承租人或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
(f)CA 商法 Code § 9317(f) 动产文书的买方(担保当事人除外),如果在不知晓担保权益且在该担保权益被完善之前支付对价,并且以下两个条件均得到满足,则不受该担保权益约束:
(1)CA 商法 Code § 9317(f)(1) 买方收到证明动产文书的记录的每一份权威有形副本的交付。
(2)CA 商法 Code § 9317(f)(2) 如果证明动产文书的记录的每一份权威电子副本可以根据第9105条受到控制,则买方获得每一份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
(g)CA 商法 Code § 9317(g) 电子单证的买方,如果在不知晓担保权益且在该担保权益被完善之前支付对价,并且如果该单证的每一份权威电子副本可以根据第7106条受到控制,则获得每一份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则不受该担保权益约束。
(h)CA 商法 Code § 9317(h) 可控电子记录的买方,如果在不知晓担保权益且在该担保权益被完善之前支付对价并获得该可控电子记录的控制权,则不受该担保权益约束。
(i)CA 商法 Code § 9317(i) 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买方(担保当事人除外),如果在不知晓担保权益且在该担保权益被完善之前支付对价并获得该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控制权,则不受该担保权益约束。
担保权益 农业留置权 留置权债权人 完善 融资声明 买方 承租人 对价 交付 知晓 控制 优先权 动产文书 电子单证 可控电子记录 可控账户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47.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债务人)出售了某些金融资产,例如应收账款、支付权利或本票,他们就不再对这些资产拥有任何法律主张或所有权。然而,对于可能对这些资产拥有债权或正从债务人处购买这些资产的其他人来说,在买方的债权尚未正式登记(即未获完善)期间,债务人仍被视为对其已出售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看起来不再参与其中,但在法律上,在买方的权利完全获得承认之前,他们仍被视为拥有其已出售的资产。
(a)CA 商法 Code § 9318(a) 出售了应收账款、动产票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债务人,不保留对已出售担保物的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318(b) 为了确定对出售了应收账款或动产票据的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以及从该债务人处购买应收账款或动产票据的有偿购买人的权利,在买方的担保权益未获完善期间,该债务人被视为拥有与债务人出售的应收账款或动产票据相同的权利和所有权。
债务人权利 已出售的应收账款 动产票据 支付无形资产 本票 法律权益 衡平法权益 担保物 未获完善的担保权益 债权人权利 有偿购买人 所有权 金融交易 买方担保权益 所有权转让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通常情况下,当货物由受托人(接收货物的人或商家)持有期间,为了向他人出售或处理与债权人的关系,受托人被视为拥有与委托人(发货人)相同的货物权利。但是,如果其他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货物的担保权益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就由该其他法律来决定受托人对货物的权利和所有权。
(a)CA 商法 Code § 9319(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为确定受托人的债权人以及从受托人处有偿购买货物的人的权利,在货物由受托人占有期间,受托人被视为拥有与委托人所拥有或有权转让的货物相同的权利和所有权。
(b)CA 商法 Code § 9319(b) 为确定受托人债权人的权利,如果根据本章,委托人持有的完善的担保权益优先于该债权人的权利,则除本分编以外的法律决定货物在受托人占有期间受托人的权利和所有权。
受托人权利 委托人 货物占有 债权人权利 担保权益 同时权益 寄售 完善的担保权益 债权优先权 有偿购买人 所有权转让 占有中的货物 寄售法
(Amended (as to be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by Stats. 2000, Ch. 1003, Sec. 1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Addition and amendment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75, and Stats. 2000, Ch. 1003, Sec. 56.)
这项法律规定了买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商品而免受担保权益的影响。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可以购买商品,免受卖方担保权益的影响,即使买方知晓该权益,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是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购买,买方必须不知晓担保权益,必须支付商品对价,并且必须在相关融资声明备案之前完成购买。石油、天然气或矿物的买方在开采现场获得这些商品时,免受任何权利主张的影响。然而,如果商品由担保方控制,则规则会有所不同。
(a)CA 商法 Code § 9320(a) 除非(e)款另有规定,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免受由买方卖方设定的担保权益的影响,即使该担保权益已完善且买方知晓其存在。
(b)CA 商法 Code § 9320(b) 除非(e)款另有规定,从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使用或购买商品的人处购买商品的买方,免受担保权益的影响,即使该担保权益已完善,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320(b)(1) 买方在不知晓担保权益的情况下购买。
(2)CA 商法 Code § 9320(b)(2) 买方支付了对价。
(3)CA 商法 Code § 9320(b)(3) 买方购买主要用于其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
(4)CA 商法 Code § 9320(b)(4) 买方在涵盖该商品的融资声明备案之前购买。
(c)CA 商法 Code § 9320(c) 在影响担保权益优先于(b)款项下商品买方的情况下,在卖方所在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备案的有效期限受第9316条(a)款和(b)款的管辖。
(d)CA 商法 Code § 9320(d)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在井口或矿口或开采后购买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物时,免受因产权负担而产生的权益的影响。
(e)Copy CA 商法 Code § 9320(e)
(a)Copy CA 商法 Code § 9320(e)(a)款和(b)款不影响根据第9313条由担保方占有的商品中的担保权益。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 担保权益 个人用途购买 融资声明 担保方占有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矿口矿物 商品购买条件 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产权负担解除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法律解释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被许可人”的含义,即指在不知情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遵循行业标准惯例而成为被许可人的人。它还规定,这些被许可人不受附着于被许可无形资产的现有担保权益的影响,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享受其非独占许可下的权利,而不受此类主张的干扰,即使他们知晓这些主张的存在。同样的保护也适用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针对其租赁的货物。
(a)CA 商法 Code § 9321(a) 在本节中,“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被许可人”指善意地、在不知晓该许可侵犯了他人对该一般无形资产的权利的情况下,且从从事该类一般无形资产许可业务的人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获得许可的人。如果授予该人的许可符合许可人所从事的该类业务的通常或惯常做法,或符合许可人自身的通常或惯常做法,则该人成为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被许可人。
(b)CA 商法 Code § 9321(b) 除第9321.1节另有规定外,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被许可人取得其在非独占许可下的权利,不受许可人创设的对该一般无形资产的担保权益的影响,即使该担保权益已获完善且被许可人知晓其存在。
(c)CA 商法 Code § 9321(c)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取得其租赁权益,不受出租人创设的对该货物的担保权益的影响,即使该担保权益已获完善且承租人知晓其存在。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被许可人 一般无形资产 善意 正常经营过程 非独占许可 担保权益 承租人 租赁权益 无形资产 商业许可 出租人 已完善的担保权益
(Amended (as added by Stats. 2013, Ch. 54, Sec. 3) by Stats. 2014, Ch. 118, Sec. 2. (SB 65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Note: The January 1, 2015, repeal provision was deleted in this amendment.)
如果你拥有根据某些美国劳工协议制作的电影的非独占许可,你必须尊重任何与通过这些协议应支付的剩余报酬相关的有担保的财务索赔。“电影”和“剩余报酬”的定义由协议本身决定。
非独占许可 电影 集体谈判协议 担保权益 剩余报酬 财务索赔 劳工协议 有担保的义务 电影权利 利用权 许可协议 已完善的担保 剩余报酬支付 有担保的财务索赔 美国劳工法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303, Sec. 43. (AB 73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6.)
本节规定了当同一资产上存在多重权益(例如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时,如何确定谁拥有优先索取权。通常,谁先备案其主张或先完善其权益,谁就拥有优先权。“已完善的权益”意味着该权益已合法确立,并可优先于未完善的权益。如果所有权益都未完善,则最先附着的权益获胜。对于某些权益,在特定规则下,备案时间也会影响对原始担保物收益(即所得)的主张。如果担保物涉及动产文书或投资财产等,则有特殊规定;有时其他法律也可能影响这些规则。如果设立农业留置权的法律有规定,则农业留置权享有优先权。
(a)CA 商法 Code § 9322(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同一担保物中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和农业留置权之间的优先权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CA 商法 Code § 9322(a)(1) 相互冲突的已完善担保权益和农业留置权按照备案或完善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权。优先权自首次就担保物进行备案或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首次完善之日起算,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此后没有备案或完善均不存在的期间。
(2)CA 商法 Code § 9322(a)(2) 已完善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优先于相互冲突的未完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
(3)CA 商法 Code § 9322(a)(3) 如果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和农业留置权均未完善,则最先附着或生效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具有优先权。
(b)CA 商法 Code § 9322(b) 就 (a) 款第 (1) 项而言,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322(b)(1) 就担保物中的担保权益而言的备案或完善时间,亦是就收益中的担保权益而言的备案或完善时间。
(2)CA 商法 Code § 9322(b)(2) 就由支持义务支持的担保物中的担保权益而言的备案或完善时间,亦是就支持义务中的担保权益而言的备案或完善时间。
(c)CA 商法 Code § 9322(c)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 9327、9328、9329、9330 或 9331 条对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具有优先权的担保物中的担保权益,亦优先于以下两项中的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
(1)CA 商法 Code § 9322(c)(1) 担保物的任何支持义务。
(2)CA 商法 Code § 9322(c)(2)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为担保物的收益:
(A)CA 商法 Code § 9322(c)(2)(A) 收益中的担保权益已完善。
(B)CA 商法 Code § 9322(c)(2)(B) 收益是现金收益或与担保物属于同一类型。
(C)CA 商法 Code § 9322(c)(2)(C) 对于收益的收益而言,所有中间收益均为现金收益、与担保物属于同一类型的收益,或与担保物相关的账户。
(d)CA 商法 Code § 9322(d) 在符合 (e) 款的规定且除 (f)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动产文书、存款账户、可转让单据、票据、投资财产或信用证权利中的担保权益通过备案以外的方法完善,则担保物收益中相互冲突的已完善担保权益按照备案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权。
(e)Copy CA 商法 Code § 9322(e)
(d)Copy CA 商法 Code § 9322(e)(d) 款仅适用于担保物的收益不是现金收益、动产文书、可转让单据、票据、投资财产或信用证权利的情况。
(f)Copy CA 商法 Code § 9322(f)
(a)Copy CA 商法 Code § 9322(f)(a) 至 (e) 款(含)均受以下各项的约束:
(1)Copy CA 商法 Code § 9322(f)(1)
(g)Copy CA 商法 Code § 9322(f)(1)(g) 款和本章的其他规定。
(2)CA 商法 Code § 9322(f)(2) 关于托收银行担保权益的第 4210 条。
(3)CA 商法 Code § 9322(f)(3) 关于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担保权益的第 5118 条。
(4)CA 商法 Code § 9322(f)(4) 关于根据第 2 编(自第 2101 条起)或第 10 编(自第 10101 条起)产生的担保权益的第 9110 条。
(g)CA 商法 Code § 9322(g) 如果设立该农业留置权的法规如此规定,则担保物上的已完善农业留置权优先于同一担保物中的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
担保权益 农业留置权 时间优先 已完善权益 未完善权益 担保物 备案 收益 动产文书 存款账户 投资财产 可转让单据 现金收益 支持义务 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节主要阐述担保权益的运作方式,尤其是在涉及贷款或垫款时。它解释说,如果担保权益用于担保贷款,那么垫款的时间对于确定其优先权和可执行性至关重要。如果垫款是在他人(例如留置权债权人)的留置权或债权确立之后作出的,那么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垫款时不知悉该留置权),否则该担保权益的优先权可能会降低。如果担保权益是针对应收账款或票据的,则适用特殊规则。此外,本节还指出,如果买方或承租人在特定事件发生后,在不知悉担保权益的情况下取得货物或租赁物,他们可能不受该担保权益的约束。
(a)CA 商法 Code § 9323(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为确定根据第 9322 条 (a) 款第 (1) 项已完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之目的,担保权益的完善日期自垫款之日起算,但以该担保权益担保的垫款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为限:
(1)CA 商法 Code § 9323(a)(1) 该垫款是在担保权益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完善时作出的:
(A)CA 商法 Code § 9323(a)(1)(A) 根据第 9309 条,当其附着时。
(B)CA 商法 Code § 9323(a)(1)(B) 根据第 9312 条 (e)、(f) 或 (g) 款暂时完善。
(2)CA 商法 Code § 9323(a)(2) 该垫款并非根据在担保权益通过第 9309 条或第 9312 条 (e)、(f) 或 (g) 款以外的方式完善之前或完善期间订立的承诺而作出。
(b)CA 商法 Code § 9323(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担保权益劣后于成为留置权债权人的人的权利,但以该担保权益担保的垫款是在该人成为留置权债权人后超过 45 天作出的为限,除非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323(b)(1) 该垫款是在不知悉留置权的情况下作出的。
(2)CA 商法 Code § 9323(b)(2) 该垫款是根据在不知悉留置权的情况下订立的承诺而作出的。
(c)Copy CA 商法 Code § 9323(c)
(a)Copy CA 商法 Code § 9323(c)(a) 款和 (b) 款不适用于由以下担保当事人持有的担保权益:该担保当事人是应收账款、票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买方,或寄售人。
(d)CA 商法 Code § 9323(d)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货物买方不受担保权益的约束,但以该担保权益担保的垫款是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的时间之后作出的为限:
(1)CA 商法 Code § 9323(d)(1) 担保当事人知悉买方购买之时。
(2)CA 商法 Code § 9323(d)(2) 购买后四十五天。
(e)CA 商法 Code § 9323(e) 如果垫款是根据在不知悉买方购买且在 45 天期限届满之前订立的承诺作出的,则 (d) 款不适用。
(f)CA 商法 Code § 9323(f) 除 (g) 款另有规定外,货物承租人取得的租赁权益不受担保权益的约束,但以该担保权益担保的垫款是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的时间之后作出的为限:
(1)CA 商法 Code § 9323(f)(1) 担保当事人知悉租赁之时。
(2)CA 商法 Code § 9323(f)(2) 租赁合同可强制执行后四十五天。
(g)CA 商法 Code § 9323(g) 如果垫款是根据在不知悉租赁且在 45 天期限届满之前订立的承诺作出的,则 (f) 款不适用。
担保权益 贷款优先权 已完善担保权益 垫款条件 留置权债权人 买方权利 承租人权利 知悉留置权 不知情承诺 票据 支付无形资产 本票 寄售人 租赁权益 可强制执行的租赁合同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48.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当两个或多个当事方对同一财产(如动产、存货、牲畜或软件)拥有担保权益时的情况。购买款担保权益(PMSI)通常优先于其他冲突权益。对于动产,如果PMSI在债务人取得物品后20天内完善,则该优先权适用。对于存货,如果向现有权益持有人发送了通知并满足特定条件,则该PMSI获得优先权。对于牲畜,适用类似规则,但通知必须在六个月内发送。此外,当多个当事方对同一担保物符合优先权条件时,法律规定了谁的债权优先,通常是与原始购买价格相关的债权。各款中详细说明了例外情况和具体程序。
(a)CA 商法 Code § 9324(a) 除非(g)款另有规定,动产(存货或牲畜除外)上的已完善购买款担保权益优先于同一动产上的冲突担保权益,并且,除非第9327条另有规定,其可识别收益上的已完善担保权益也具有优先权,如果购买款担保权益在债务人取得担保物占有权时或其后20天内完善。
(b)CA 商法 Code § 9324(b) 受(c)款约束且除非(g)款另有规定,存货上的已完善购买款担保权益优先于同一存货上的冲突担保权益,优先于构成存货收益的票据或文书上的冲突担保权益以及票据的收益(如第9330条规定),并且,除非第9327条另有规定,在存货的可识别现金收益上也具有优先权,只要该可识别现金收益在存货交付给买方时或之前收到,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324(b)(1) 购买款担保权益在债务人取得存货占有权时完善。
(2)CA 商法 Code § 9324(b)(2) 购买款担保权人向冲突担保权益持有人发出签署的通知。
(3)CA 商法 Code § 9324(b)(3) 冲突担保权益持有人在债务人取得存货占有权之前五年内收到该通知。
(4)CA 商法 Code § 9324(b)(4) 通知声明发送通知的人已拥有或预期将取得债务人存货上的购买款担保权益,并描述该存货。
(c)Copy CA 商法 Code § 9324(c)
(b)Copy CA 商法 Code § 9324(c)(b)款的第(2)项至第(4)项(含)仅适用于冲突担保权益持有人已就相同类型的存货提交了融资声明的情况,具体如下:
(1)CA 商法 Code § 9324(c)(1) 如果购买款担保权益通过备案完善,则在备案日期之前。
(2)CA 商法 Code § 9324(c)(2) 如果购买款担保权益根据第9312条(f)款在未备案或未占有的情况下临时完善,则在该条规定的20天期限开始之前。
(d)CA 商法 Code § 9324(d) 受(e)款约束且除非(g)款另有规定,作为农产品的牲畜上的已完善购买款担保权益优先于同一牲畜上的冲突担保权益,并且,除非第9327条另有规定,其可识别收益和未加工状态的可识别产品上的已完善担保权益也具有优先权,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324(d)(1) 购买款担保权益在债务人取得牲畜占有权时完善。
(2)CA 商法 Code § 9324(d)(2) 购买款担保权人向冲突担保权益持有人发出签署的通知。
(3)CA 商法 Code § 9324(d)(3) 冲突担保权益持有人在债务人取得牲畜占有权之前六个月内收到该通知。
(4)CA 商法 Code § 9324(d)(4) 通知声明发送通知的人已拥有或预期将取得债务人牲畜上的购买款担保权益,并描述该牲畜。
(e)Copy CA 商法 Code § 9324(e)
(d)Copy CA 商法 Code § 9324(e)(d)款的第(2)项至第(4)项(含)仅适用于冲突担保权益持有人已就相同类型的牲畜提交了融资声明的情况,具体如下:
(1)CA 商法 Code § 9324(e)(1) 如果购买款担保权益通过备案完善,则在备案日期之前。
(2)CA 商法 Code § 9324(e)(2) 如果购买款担保权益根据第9312条(f)款在未备案或未占有的情况下临时完善,则在该条规定的20天期限开始之前。
(f)CA 商法 Code § 9324(f) 除非(g)款另有规定,软件上的已完善购买款担保权益优先于同一担保物上的冲突担保权益,并且,除非第9327条另有规定,其可识别收益上的已完善担保权益也具有优先权,只要为使用该软件而取得的动产上的购买款担保权益根据本条在动产及其收益上具有优先权。
(g)CA 商法 Code § 9324(g) 如果根据(a)、(b)、(d)或(f)款,多于一项担保权益在同一担保物上符合优先权条件,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9324(g)(1) 担保因担保物全部或部分价格而产生的债务的担保权益,优先于担保为使债务人取得担保物权利或使用权而提供的价值所产生的债务的担保权益。
购买款担保权益 优先权 冲突担保权益 动产 存货 牲畜 软件 已完善 债务人占有 通知要求 可识别收益 融资声明 通知时限 担保权人 优先权规则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49.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条解释了,如果债务人对担保物拥有担保权益,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该权益将劣后于另一人的担保权益。这些条件包括:债务人取得担保物时,该担保物已附有他人的担保权益;他人的担保权益已获得官方认可(即“完善”);并且该认可状态一直保持,没有中断。然而,这种优先劣后关系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效:竞争的担保权益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具有优先权,或者根据其他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情况产生。
担保权益 担保物 优先权 债务人 劣后 已完善的担保权益 取得的担保物 担保权益优先权 第9322条 第9324条 第2711条 第10508条 所有权 财务债权
(Amended (as to be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by Stats. 2000, Ch. 1003, Sec. 1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Addition and amendment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75, and Stats. 2000, Ch. 1003, Sec. 56.)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接管同一抵押品时,不同担保权益(本质上是对资产的债权或权利)的优先顺序。如果新接管人对资产的债权仅基于某种特定的官方备案,而存在另一个通过不同方式获得官方认可的债权,那么后者的地位更强。但是,如果多个债权都使用了相同的官方备案方式,那么新所有者最先备案的那个债权优先,除非涉及两个不同的原始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情况会更复杂。
(a)CA 商法 Code § 9326(a) 受 (b) 款的约束,由新债务人在其拥有或取得权利的担保物中设立的担保权益,且仅通过备案的融资声明而完善,若非适用第 9316 条 (i) 款 (1) 项或第 9508 条,则该融资声明不足以完善该担保权益,该担保权益劣后于在同一担保物中以非此类备案融资声明方式完善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326(b) 本章的其他规定确定在 (a) 款所述的通过备案融资声明完善的同一担保物中,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之间的优先权。但是,如果新债务人作为债务人受其约束的担保协议并非由同一原始债务人订立,则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根据新债务人受约束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权。
担保权益 新债务人 担保物 完善的担保 备案融资声明 优先权 劣后 第 9316 条 第 9508 条 冲突的担保权益 担保物债权 优先顺序 有约束力的协议 受约束时间 原始债务人
(Amended by Stats. 2013, Ch. 531, Sec. 13. (AB 502)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Operative July 1, 2014, by Sec. 28 of Ch. 531.)
如果某人对金融账户、电子记录或支付资产拥有合法权利或权益,并且他们对其拥有控制权,那么他们的主张将优先于不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人的主张。
担保权益 可控账户 电子记录 支付无形资产 担保权人 优先权 冲突权益 控制权 财务主张 资产控制 合法权利 优先于冲突权益 担保交易 资产控制 优先规则
(Ad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50.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多个方对同一银行账户拥有担保权益时,如何确定谁拥有最高优先权。如果一方对账户拥有控制权,他们就比没有控制权的其他方拥有优先权。通常情况下,如果多方都通过控制权完善了他们的权益,那么最先获得控制权的一方将获得优先权。然而,账户所在银行通常比其他方拥有优先权。但如果其他人通过特定形式的控制完善了他们的权益,他们可能会在优先权上超越银行。
下列规则管辖同一存款账户中冲突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1)CA 商法 Code § 9327(1) 根据第 9104 条对存款账户拥有控制权的担保方所持有的担保权益,优先于不拥有控制权的担保方所持有的冲突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27(2) 除分项 (3) 和 (4) 另有规定外,根据第 9314 条通过控制而完善的担保权益,按照取得控制权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权。
(3)CA 商法 Code § 9327(3) 除分项 (4) 另有规定外,存款账户所在银行所持有的担保权益,优先于其他担保方所持有的冲突担保权益。
(4)CA 商法 Code § 9327(4) 根据第 9104 条 (a) 款第 (3) 项通过控制而完善的担保权益,优先于存款账户所在银行所持有的担保权益。
担保权益 存款账户 优先权 冲突权益 控制权 银行优先权 担保优先权 担保方 按时间排序 通过控制完善 银行控制 第 9104 条 第 9314 条 分项 (3) 分项 (4)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法律规定了当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投资财产(如股票或债券)拥有债权时,如何确定哪个债权人优先受偿。通常,对投资财产拥有“控制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债权。如果双方都拥有控制权,则通常根据他们取得控制权的时间来决定优先顺序。处理账户或合约的证券和商品中介机构通常享有最高优先权。如果证券是实际交付给债权人而非通过“控制”方式,该债权人也可能享有优先权。如果无人拥有控制权,则适用其他规则。如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则由其他具体条款(第9322条和第9323条)来解决。
下列规则管辖同一投资财产中冲突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1)CA 商法 Code § 9328(1) 担保当事人根据第9106条对投资财产拥有控制权而持有的担保权益,优先于未对该投资财产拥有控制权的担保当事人持有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28(2) 除分项 (3) 和 (4) 另有规定外,各担保当事人根据第9106条拥有控制权而持有的冲突担保权益,按照下列之一的时间优先顺序排列:
(A)CA 商法 Code § 9328(2)(A) 如果担保物是证券,取得控制权的时间。
(B)CA 商法 Code § 9328(2)(B) 如果担保物是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权益,且担保当事人根据第8106条 (d) 款 (1) 项取得控制权,则以担保当事人成为该证券账户的维护人的时间。
(C)CA 商法 Code § 9328(2)(C) 如果担保物是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权益,且担保当事人根据第8106条 (d) 款 (2) 项取得控制权,则以证券中介机构同意遵守担保当事人就证券账户中已持有或将持有的证券权益发出的权益指令的时间。
(D)CA 商法 Code § 9328(2)(D) 如果担保物是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权益,且担保当事人通过另一个人根据第8106条 (d) 款 (3) 项取得控制权,则以如果该另一个人是担保当事人,本款项下优先权所依据的时间。
(E)CA 商法 Code § 9328(2)(E) 如果担保物是商品中介机构持有的商品合约,则以满足第9106条 (b) 款 (2) 项中规定的对商品中介机构持有或将持有的商品合约的控制要求的时间。
(3)CA 商法 Code § 9328(3) 证券中介机构对其维护的证券权益或证券账户持有的担保权益,优先于其他担保当事人持有的冲突担保权益。
(4)CA 商法 Code § 9328(4) 商品中介机构对其维护的商品合约或商品账户持有的担保权益,优先于其他担保当事人持有的冲突担保权益。
(5)CA 商法 Code § 9328(5) 对记名形式的凭证式证券的担保权益,如果通过根据第9313条 (a) 款取得交付而非根据第9314条通过控制而完善,则优先于通过控制以外的其他方法完善的冲突担保权益。
(6)CA 商法 Code § 9328(6) 经纪人、证券中介机构或商品中介机构设定的、且未根据第9106条通过控制而完善的冲突担保权益,享有同等优先权。
(7)CA 商法 Code § 9328(7)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投资财产中冲突担保权益的优先权受第9322条和第9323条管辖。
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投资财产冲突 担保当事人控制 证券处理 证券权益 证券账户 商品合约 证券中介机构 商品中介机构 优先权规则 第9106条项下的控制 经纪人设定的权益 控制时间 实际交付 冲突权益的优先顺序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针对同一信用证相关权利存在相互竞争的主张时,如何决定谁拥有优先权。核心规则是,对信用证权利拥有控制权的一方,优先于任何其他不拥有控制权的竞争性主张。如果不止一方通过控制完善了其权益,那么最先取得控制权的一方将获得优先权。
以下规则规范同一信用证权利中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之间的优先权:
(1)CA 商法 Code § 9329(1) 根据第9107条对信用证权利拥有控制权的担保方所持有的担保权益,在其控制范围内,优先于不拥有控制权的担保方所持有的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29(2) 根据第9314条通过控制而完善的担保权益,按照取得控制权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权。
冲突的担保权益 信用证权利 优先权规则 信用证控制权 担保方 控制权与无控制权 通过控制完善 基于时间的优先权 竞争性主张 Section 9107 Section 9314 金融工具 担保交易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节解释了动产文书的购买者何时比拥有担保权益的贷款人拥有更多权利。简而言之,如果您善意购买动产文书,支付了新资金,并通过实物或电子方式确保了其安全,您就可以优先于那些仅将其作为存货收益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人。本节还指出,如果您购买票据并占有它,且不知晓任何问题,您可能优先于那些非通过占有而获得担保权益的人。最后,如果动产文书已明显转让给其他人,那么购买它可能意味着您侵犯了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a)CA 商法 Code § 9330(a) 动产文书的购买人对仅作为受担保物权约束的存货收益而主张的动产文书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330(a)(1) 购买人善意地并在其业务的正常过程中,支付了新价值,占有了证明该动产文书的记录的每一份权威有形副本,并根据第9105条获得了证明该动产文书的记录的每一份
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
(2)CA 商法 Code § 9330(a)(2) 证明该动产文书的记录的权威副本未表明该动产文书已转让给购买人以外的已识别受让人。
(b)CA 商法 Code § 9330(b) 动产文书的购买人对非仅作为受担保物权约束的存货收益而主张的动产文书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如果购买人善意地、在其业务的正常过程中,且在不知晓该购买侵犯了担保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支付了新价值,占有了证明该动产文书的记录的每一份权威有形副本,并根据第9105条获得了证明该动产文书的记录的每一份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
(c)CA 商法 Code § 9330(c) 除第9327条另有规定外,根据 (a) 款或 (b) 款对动产文书享有优先权的购买人,在以下任一情况适用时,也对动产文书的收益享有优先权:
(1)CA 商法 Code § 9330(c)(1) 第9322条规定了对收益的优先权。
(2)CA 商法 Code § 9330(c)(2) 收益由动产文书所涵盖的特定货物或该特定货物的现金收益组成,即使购买人对该收益的担保物权未获完善。
(d)CA 商法 Code § 9330(d) 除第9331条 (a) 款另有规定外,票据的购买人对以非占有方式完善的票据
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如果购买人善意地支付了价值并占有了该票据,且不知晓该购买侵犯了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e)CA 商法 Code § 9330(e) 就 (a) 款和 (b) 款而言,存货购买价款担保物权的持有人为构成存货收益的动产文书支付了新价值。
(f)CA 商法 Code § 9330(f) 就 (b) 款和 (d) 款而言,如果证明动产文书或票据的记录的权威副本表明该动产文书或票据已转让给购买人以外的已识别担保债权人,则该动产文书或票据的购买人知晓该购买侵犯了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动产文书 担保物权 优先权 善意 新价值 授权占有 电子控制 转让给受让人 购买价款担保物权 收益 担保债权人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51.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法律解释说,某些类型的持有人或购买人,例如持有可转让票据或证券的人,即使在先的担保权益已正式确立,他们也优先于这些在先的担保权益。此外,它还规定,如果这些持有人或购买人受到某些法律部分的保护,他们将不受其他主张的限制或影响。而且,仅仅根据本法律部分提交一项主张,并不能使这些持有人或购买人知晓针对他们的任何主张或抗辩。
(a)CA 商法 Code § 9331(a) 本部不限制票据的善意持有人、已获正当议付的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的持有人、证券的受保护购买人,或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合格购买人的权利。这些持有人或购买人优先于在先的担保权益,即使该担保权益已完善,其优先程度应在第3部(自第3101条起)、第7部(自第7101条起)、第8部(自第8101条起)和第12部(自第12101条起)规定的范围内。
(b)CA 商法 Code § 9331(b) 本部不限制任何人的权利或对其施加责任,但以该人根据第8部(自第8101条起)和第12部(自第12101条起)受到保护免受主张的范围为限。
(c)CA 商法 Code § 9331(c) 根据本部进行的备案不构成对(a)和(b)款所述的持有人、购买人或个人就主张或抗辩的通知。
善意持有人 可转让票据 可转让凭证 受保护购买人 合格购买人 担保权益 债权优先权 议付所有权 可控账户 可控电子记录 可控支付无形资产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52.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你收到实物现金、银行账户里的钱,或者获得了电子货币的控制权,只要你没有秘密地与欠钱的人(债务人)串通,去侵犯那些保护有担保权益一方的权利,那么你就不会受到担保方对这些钱的任何法律追索。简单来说,你必须是公平、公开地收到这些钱,不能有任何秘密交易或阴谋。
(a)CA 商法 Code § 9332(a) 有形货币的受让人在取得该货币的占有权时,如果其未与债务人串通侵犯担保方的权利,则该受让人取得该货币时不受担保权益的约束。
(b)CA 商法 Code § 9332(b) 存款账户资金的受让人在收到该资金时,如果其未与债务人串通侵犯担保方的权利,则该受让人取得该资金时不受存款账户中担保权益的约束。
(c)CA 商法 Code § 9332(c) 电子货币的受让人在取得该货币的控制权时,如果其未与债务人串通侵犯担保方的权利,则该受让人取得该货币时不受担保权益的约束。
受让人 有形货币 担保权益 串通 担保方 债务人 存款账户资金 电子货币 占有 资金控制 权利侵犯 不受权益约束 银行账户 占有规则 控制规则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53.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节定义了“占有留置权”,即在提供服务或材料后,只要持有货物,就有权保留货物以担保付款或履行义务。这种权利由法律设立,并且优先于其他担保权益,除非特定法律另有规定。
(a)CA 商法 Code § 9333(a) 在本节中,“占有留置权”是指一种权益,但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除外,且该权益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333(a)(1) 它是为了担保某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就货物提供的服务或材料的支付或履行义务。
(2)CA 商法 Code § 9333(a)(2) 它是根据成文法或法律规则为该人设立的。
(3)CA 商法 Code § 9333(a)(3) 它的效力取决于该人对货物的占有。
(b)CA 商法 Code § 9333(b) 货物上的占有留置权优先于货物上的担保权益,除非设立该留置权的成文法明确另有规定。
占有留置权 担保权益 义务 服务 材料 法定留置权 优先权 货物占有 正常业务过程 货物 履行义务 依法设立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法律解释了附着物(即附着在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上的物品)的担保权益如何运作。它允许在附着物上设立或延续担保权益,但不包括用于建筑的普通建筑材料。通常,如果存在冲突,不动产所有者或贷款人的权益通常优先于他人在这些附着物上的担保权益,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如果担保权益在附着物安装前已妥善备案,或者附着物易于拆卸,则该担保权益可能享有优先权。如果不动产所有者或贷款人已同意,或者存在关于移除附着物的特定协议,担保权益也可能优先。此外,与建筑相关的抵押权通常优先于附着物上的担保权益。
(a)CA 商法 Code § 9334(a) 本分部项下的担保权益可在作为附着物的货物中设立,或在成为附着物的货物中继续存在。本分部项下不包括纳入土地改良物中的普通建筑材料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334(b) 本分部不阻止根据不动产法在附着物上设立产权负担。
(c)CA 商法 Code § 9334(c) 在不受包括 (d) 至 (h) 款在内的各款管辖的情况下,附着物中的担保权益劣后于相关不动产的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债务人除外)的冲突权益。
(d)CA 商法 Code § 9334(d) 除 (h)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债务人在不动产中拥有登记权益或占有该不动产,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附着物中的完善担保权益优先于不动产的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的冲突权益:
(1)CA 商法 Code § 9334(d)(1) 该担保权益是购买价款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34(d)(2) 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的权益在货物成为附着物之前产生。
(3)CA 商法 Code § 9334(d)(3) 该担保权益在货物成为附着物之前或此后20天内通过附着物备案而完善。
(e)CA 商法 Code § 9334(e)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附着物中的完善担保权益优先于不动产的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的冲突权益:
(1)CA 商法 Code § 9334(e)(1) 债务人在不动产中拥有登记权益或占有该不动产,并且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334(e)(1)(A) 该担保权益在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的权益登记之前通过附着物备案而完善。
(B)CA 商法 Code § 9334(e)(1)(B) 该担保权益优先于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的产权前手的任何冲突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34(e)(2) 该附着物是易于拆卸的工厂或办公机器,或是易于拆卸的属于消费品的家用电器替代品。
(3)CA 商法 Code § 9334(e)(3) 冲突权益是在担保权益通过本分部允许的任何方式完善后,通过法律或衡平法程序获得的不动产留置权。
(4)CA 商法 Code § 9334(e)(4) 该担保权益同时满足以下两项:
(A)CA 商法 Code § 9334(e)(4)(A) 在预制房屋交易中设立于预制房屋中。
(B)CA 商法 Code § 9334(e)(4)(B) 根据第9311条 (a) 款 (2) 项中描述的法规完善。
(f)CA 商法 Code § 9334(f)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附着物中的担保权益,无论是否完善,优先于不动产的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的冲突权益:
(1)CA 商法 Code § 9334(f)(1) 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已在签署的记录中同意该担保权益,或声明放弃对作为附着物的货物的所有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34(f)(2) 债务人相对于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有权移除货物。
(g)CA 商法 Code § 9334(g) 如果债务人相对于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移除货物的权利终止,则 (f) 款 (2) 项项下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在合理时间内继续有效。
(h)CA 商法 Code § 9334(h) 如果抵押权的登记记录如此表明,则抵押权在担保为土地改良物建设(包括土地购置成本)而产生的债务的范围内,是建筑抵押权。除 (e) 和 (f)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抵押权的记录在货物成为附着物之前已登记,并且货物在建设完成之前成为附着物,则附着物中的担保权益劣后于建筑抵押权。抵押权在为建筑抵押权再融资的范围内,享有与建筑抵押权相同的优先权。
(i)CA 商法 Code § 9334(i) 如果债务人在不动产中拥有登记权益或占有该不动产,则不动产上生长的农作物中的完善担保权益优先于不动产的产权负担人或所有者的冲突权益。
担保权益 附着物 不动产 购买价款担保权益 附着物备案 产权负担人 建筑抵押权 完善的担保权益 可拆卸附着物 债务人权利 权益优先权 预制房屋 生长中的农作物 财产记录 可拆卸机器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54.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本法规定了添附物(即添加到其他物品上的物件,例如汽车音响)中的担保权益。如果某物成为添附物时,其上的担保权益已经完善(即具有法律效力),则该担保权益保持完善。通常,担保权益的优先顺位由其他规则决定,但添附物上的担保权益劣后于根据特定所有权凭证要求设立的整体物上的担保权益。如果发生违约,担保权益所有人可以移除添附物,但必须补偿他人因移除而对剩余货物造成的任何物理损害。他们无需为因缺失部件而导致的价值减损支付费用,但相关方可以拒绝移除许可,直至他们确信将获得损害赔偿。
(a)CA 商法 Code § 9335(a) 担保权益可以在添附物中设立,并在成为添附物的担保物中继续存在。
(b)CA 商法 Code § 9335(b) 如果担保权益在担保物成为添附物时已完善,则该担保权益在该担保物中保持完善。
(c)CA 商法 Code § 9335(c) 除非(d)款另有规定,本章的其他规定决定添附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d)CA 商法 Code § 9335(d) 添附物中的担保权益劣后于通过遵守第9311条(b)款项下所有权凭证法规要求而完善的整体物中的担保权益。
(e)CA 商法 Code § 9335(e) 违约后,在受第6章(自第9601款开始)约束的前提下,如果添附物中的担保权益优先于对整体物拥有权益的每个人的主张,担保权人可以从其他货物中移除添附物。
(f)CA 商法 Code § 9335(f) 担保权人根据(e)款从其他货物中移除添附物后,应及时补偿整体物或该其他货物上的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的持有人或其所有人(债务人除外),以支付对整体物或该其他货物造成的任何物理损害的修理费用。担保权人无需补偿持有人或所有人因移除添附物而造成的缺失或因更换的必要性而造成的整体物或该其他货物的任何价值减损。有权获得补偿的人可以拒绝移除许可,直至担保权人就履行补偿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担保权益 添附物 完善的担保 担保物 权益优先权 违约 添附物移除 补偿 物理损害 整体物 通过所有权凭证完善 价值减损 充分保证 担保权人义务 主张优先权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节解释了当货物混合在一起,以至于无法区分彼此(即“混同货物”)时,担保权益会发生什么变化。虽然你不能直接对混同货物本身设定担保权益,但可以对混合后形成的新产品或整体设定担保权益。如果你在货物混合前对原始货物拥有已完善的担保权益,那么你的权益会自动转移到新产品或整体上,并保持其优先权地位。当存在多个已完善的担保权益时,它们将根据原始货物的价值比例共享优先权。
混同货物 担保权益 担保物 已完善的担保权益 优先权规则 产品或集合体 价值比例 货物混合 权益附着 物理结合 身份丧失 自动转移 混合前已完善
(Amended (as to be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by Stats. 2000, Ch. 1003, Sec. 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Addition and amendment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75, and Stats. 2000, Ch. 1003, Sec. 56.)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加州的所有权证书没有显示货物存在来自其他地方的担保权益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人善意购买这些货物,他们可以不受该担保权益的约束而拥有这些货物。此外,如果之后又设立了另一项担保权益,且设立方不知晓第一项担保权益,那么原始的担保权益的优先顺位会降低。
担保权益 所有权证书 货物 州外方式 买方 不受担保权益约束 善意买方 冲突担保权益 优先顺位 劣后权益 第9311条 完善 证书签发 知晓权益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融资声明(一种帮助确保财产权益的文件)在备案时包含不正确的信息,这会影响他人的权利。首先,如果另一个拥有冲突担保权益的人依赖该不正确信息并支付了对价,他们的权益将优先于你的权益。其次,如果有人购买了相关财产,并通过支付对价而依赖错误信息,他们可以拥有该财产而不受你的担保权益影响,只要他们收到了该财产的交付。
如果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通过已备案的融资声明而完善,且该融资声明提供了第9516条(b)款(5)项所述信息,但该信息在融资声明备案时是不正确的,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338(1) 该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劣后于抵押品中冲突的已完善担保权益,其劣后程度以冲突担保权益持有人合理信赖不正确信息而支付对价的范围为限。
(2)CA 商法 Code § 9338(2) 抵押品的购买人(担保债权人除外)不受该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约束,其不受约束的程度以购买人合理信赖不正确信息而支付对价,并且在有形动产票据、有形单证、货物、票据或证券凭证的情况下,收到抵押品交付的范围为限。
担保权益 农业留置权 已备案融资声明 不正确信息 劣后优先权 冲突权益 对价信赖 无留置权购买 有形动产票据 货物交付 优先权冲突 抵押品购买人 证券凭证 融资声明错误 合理信赖
(Amended by Stats. 2006, Ch. 254, Sec. 6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7.)
这项规定是说,即使某人有权优先获得付款或解决他们的债权,他们仍然可以选择通过协议让其他人排在他们前面。
优先权 次序在后协议 权利 债权清偿 支付顺序 约定次序在后 优先受偿权 债权次序在后 优先权 优先权协议 金融债权优先权 支付优先权 法定优先权 优先权约定 次顺位权利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这项法律解释了银行何时可以使用某些权利,例如追回权或抵销权,这些权利涉及从账户中取款以偿还债务。通常,即使有人对账户拥有担保权益或债权,银行也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担保权益很强,并通过控制确立,那么如果抵销是基于对账户持有人的债权,银行就不能对该账户行使抵销权。实质上,拥有完善担保权益的担保方,在面对银行因账户持有人的债务而对账户提出的债权时,会获得更强的保护。
追回权 抵销权 担保方 担保权益 存款账户 完善的权益 控制 银行权利 债务人债权 (c)款 (a)款 无效抵销 第9104条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
本法律条款解释,银行对存款账户的职责不会仅仅因为该账户存在担保权益而改变。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对账户中的资金拥有合法债权或留置权,这不会影响银行处理该账户的方式,除非银行书面同意进行某种更改。即使银行知晓该留置权或收到留置权人的指示,其义务也保持不变,除非银行正式同意另行处理。
除非第9340条(c)款另有规定,且除非银行在签署的记录中另行同意,银行对其所维护的存款账户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以下任何情况而终止、中止或修改:
(1)CA 商法 Code § 9341(1) 在该存款账户中设立、附着或完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341(2) 银行知晓该担保权益。
(3)CA 商法 Code § 9341(3) 银行收到担保方的指示。
担保权益 存款账户 银行职责 担保方 账户持有人 签署记录 银行权利 账户留置权 担保权益的完善 银行知晓 担保债权人 留置权指示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55.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银行没有义务签订类似于另一条款中描述的协议,即使客户提出要求。如果银行确实决定签订此类协议,它无需向其他人确认该协议的存在,除非客户明确要求进行此确认。
银行协议 客户请求 协议确认 银行义务 客户指示 第9104条(a)款 银行政策 合同协议 第三方确认 客户授权
(Ad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3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and Section 9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