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01

Explanation

担保协议通常在相关方之间、以及对抗抵押品买家和债权人时,会按照预期生效。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那么那些其他规定将适用。这包括各种消费者保护法、商业和职业法典,以及像《零售分期付款销售法》和《汽车销售融资法》这样的具体法案。如果这些规定与担保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其他法律将优先。本法律不认可违反这些其他规定的做法或收费,也不改变这些法律适用的交易范围。

(a)CA 商法 Code § 9201(a) 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担保协议根据其条款在当事人之间、对抗抵押品购买者以及对抗债权人均有效。
(b)CA 商法 Code § 9201(b) 受本分部管辖的交易受以下规定管辖:任何为消费者设立不同规则的适用法律规定;《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分部第2部分第5章(自第17200条起);《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分部第3部分第1章(自第17500条起);《零售分期付款销售法》,即《民法典》第3分部第4部分第2篇第1章(自第1801条起);《汽车销售融资法》,即《民法典》第3分部第4部分第14篇第2b章(自第2981条起);《民法典》第3分部第4部分(自第1738条起),涉及第1篇(自第1738条起)、第1.3篇(自第1747条起)、第1.3A篇(自第1748.10条起)、第1.3B篇(自第1748.20条起)、第1.4篇(自第1749条起)、第1.5篇(自第1750条起)、第1.6篇(自第1785.1条起)、第1.61篇(自第1785.41条起)、第1.6A篇(自第1786条起)、第1.6B篇(自第1787.1条起)、第1.6C篇(自第1788条起)、第1.6D篇(自第1789条起)、第1.6E篇(自第1789.10条起)、第1.6F篇(自第1789.30条起)、第1.7篇(自第1790条起)、第1.8篇(自第1798条起)、第1.83篇(自第1799.5条起)、第1.84篇(自第1799.8条起)、第1.85篇(自第1799.90条起)、第1.86篇(自第1799.200条起)、第2篇(自第1801条起)、第2.4篇(自第1812.50条起)、第2.5篇(自第1812.80条起)、第2.6篇(自第1812.100条起)、第2.7篇(自第1812.200条起)、第2.8篇(自第1812.300条起)、第2.9篇(自第1812.400条起)、第2.95篇(自第1812.600条起)、第2.96篇(自第1812.620条起)、第3篇(自第1813条起)、第4篇(自第1884条起)和第14篇(自第2872条起)的适用规定;《工业贷款法》,即《金融法典》第7分部(自第18000条起);《典当商法》,即《金融法典》第8分部(自第21000条起);《加州融资法》,即《金融法典》第9分部(自第22000条起);以及《1980年移动房屋和预制房屋法》,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分部第2部分(自第18000条起);以及任何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规、规章或法律。
(c)CA 商法 Code § 9201(c) 如果本分部与(b)款所述的法律规定、法规或规章发生冲突,则该法律规定、法规或规章优先适用。未遵守(b)款所述的法规或规章,仅产生该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效力。
(d)CA 商法 Code § 9201(d) 本分部不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法 Code § 9201(d)(1) 认可任何违反(b)款所述的法律规定、法规或规章的费率、收费、协议或惯例。
(2)CA 商法 Code § 9201(d)(2) 将该法律规定、法规或规章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原本不受其管辖的交易。

Section § 9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关于处理担保物的权利和责任的规则,无论担保物的所有权属于贷款人(担保权人)还是借款人(债务人),都同样适用。但是,在处理涉及寄售或账款、动产票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销售时,存在例外情况。

除非关于寄售或账款、动产票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销售另有规定,本条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无论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担保权人还是债务人,均适用。

Section § 9203

Explanation

简而言之,本法律解释了担保权益何时可以附着于一块被称为担保物的财产,从而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为此,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必须提供对价,债务人必须拥有担保物的权利,并且必须有签署的担保协议或对担保物的控制/占有。它还讨论了具体情况,例如如果新债务人对前一个人的担保协议负责会发生什么。该法律进一步详细说明了担保权人在其担保权益附着时获得的权利,包括对任何收益和相关义务的权利,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账户和协议以实现附着。

(a)CA 商法 Code § 9203(a) 担保权益在就担保物而言可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时附着于担保物,除非协议明确推迟附着时间。
(b)CA 商法 Code § 9203(b) 除非包括 (c) 至 (i) 款在内的各款另有规定,担保权益仅当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方可就担保物对债务人和第三方强制执行:
(1)CA 商法 Code § 9203(b)(1) 已提供对价。
(2)CA 商法 Code § 9203(b)(2) 债务人拥有担保物中的权利,或拥有将担保物中的权利转让给担保权人的权力。
(3)CA 商法 Code § 9203(b)(3)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CA 商法 Code § 9203(b)(3)(A) 债务人已签署一份担保协议,其中提供了担保物的描述,并且,如果担保权益涵盖待砍伐的木材,则提供了相关土地的描述。
(B)CA 商法 Code § 9203(b)(3)(B) 担保物并非凭证化证券,且根据债务人的担保协议,由担保权人根据第 9313 条占有。
(C)CA 商法 Code § 9203(b)(3)(C) 担保物是记名形式的凭证化证券,且根据债务人的担保协议,证券凭证已根据第 8301 条交付给担保权人。
(D)CA 商法 Code § 9203(b)(3)(D) 担保物是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可控支付无形资产、存款账户、电子单证、电子货币、投资财产或信用证权利,且根据债务人的担保协议,担保权人根据第 7106、9104、9105.1、9106、9107 或 9107.1 条拥有控制权。
(E)CA 商法 Code § 9203(b)(3)(E) 担保物是动产票据,且根据债务人的担保协议,担保权人根据第 9314.1 条拥有占有和控制权。
(c)Copy CA 商法 Code § 9203(c)
(b)Copy CA 商法 Code § 9203(c)(b) 款受制于关于托收银行担保权益的第 4210 条、关于信用证开证人或被指定人担保权益的第 5118 条、关于根据第 2 部(自第 2101 条起)或第 10 部(自第 10101 条起)产生的担保权益的第 9110 条,以及关于投资财产中担保权益的第 9206 条。
(d)CA 商法 Code § 9203(d) 如果除本部分法律规定外,通过法律运作或合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某人作为债务人受他人订立的担保协议约束:
(1)CA 商法 Code § 9203(d)(1) 该担保协议生效,在该人的财产中创设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203(d)(2) 该人对其他人的义务承担普遍责任,包括根据担保协议担保的义务,并取得或继承其他人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
(e)CA 商法 Code § 9203(e) 如果新债务人作为债务人受他人订立的担保协议约束,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203(e)(1) 该协议就新债务人现有或后取得的财产而言,在协议中描述的财产范围内,满足 (b) 款第 (3) 项。
(2)CA 商法 Code § 9203(e)(2) 无需另行签订协议即可使财产中的担保权益可强制执行。
(f)CA 商法 Code § 9203(f) 担保权益在担保物上的附着,赋予担保权人第 9315 条规定的对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是担保权益在担保物的从属义务上的附着。
(g)CA 商法 Code § 9203(g) 担保权益在由动产或不动产上的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担保的支付或履行权利上的附着,同时也是担保权益在该担保权益、抵押权或其他留置权上的附着。
(h)CA 商法 Code § 9203(h) 担保权益在证券账户上的附着,同时也是担保权益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权益上的附着。
(i)CA 商法 Code § 9203(i) 担保权益在商品账户上的附着,同时也是担保权益在商品账户中持有的商品合约上的附着。

Section § 9204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担保协议如何可以包含个人或公司未来将获得的资产。然而,存在例外情况。这些协议通常不能包含消费品或商业侵权索赔,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如果消费品是在提供对价后10天内获得的,或者它们成为其他商品或索赔的收益,它们可能仍然被包含在内。此外,法律允许担保物与未来的资金垫付或交易挂钩。

(a)CA 商法 Code § 920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担保协议可以设立或规定在后取得的担保物中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204(b) 受(c)款约束,担保权益不根据构成后取得财产条款的约定附着于以下任一情形:
(1)CA 商法 Code § 9204(b)(1) 消费品,作为附加担保时属于添附物的情形除外,除非债务人在担保权人提供对价后10日内取得该消费品的权利。
(2)CA 商法 Code § 9204(b)(2) 商业侵权索赔。
(c)Copy CA 商法 Code § 9204(c)
(b)Copy CA 商法 Code § 9204(c)(b)款不阻止担保权益附着于以下任一情形:
(1)CA 商法 Code § 9204(c)(1) 根据第9315条(a)款作为收益的消费品,或根据第9336条(c)款的混合物。
(2)CA 商法 Code § 9204(c)(2) 根据第9315条(a)款作为收益的商业侵权索赔。
(3)CA 商法 Code § 9204(c)(3) 根据后取得财产条款作为消费品或商业侵权索赔收益的财产。
(d)CA 商法 Code § 9204(d) 担保协议可以规定担保物担保未来垫款或其他对价,或规定应收账款、动产票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出售与未来垫款或其他对价相关,无论该垫款或对价是否根据承诺提供。

Section § 9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担保权益(例如贷款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不会仅仅因为债务人有权以各种方式处理担保物(例如使用、混合或出售担保物)而被视为无效。此外,即使贷款人没有要求债务人报告收益或更换担保物,担保权益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担保权益的有效性取决于贷款人实际占有担保物,本法律不改变这些要求。

(a)CA 商法 Code § 9205(a) 担保权益不因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而单独对债权人无效或构成欺诈:
(1)CA 商法 Code § 9205(a)(1) 债务人有权或有能力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法 Code § 9205(a)(1)(A) 使用、混合或处分全部或部分担保物,包括退回或收回的货物。
(B)CA 商法 Code § 9205(a)(1)(B) 收取、和解、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担保物。
(C)CA 商法 Code § 9205(a)(1)(C) 接受担保物的退回或进行收回。
(D)CA 商法 Code § 9205(a)(1)(D) 使用、混合或处分收益。
(2)CA 商法 Code § 9205(a)(2) 担保权人未要求债务人对收益进行核算或更换担保物。
(b)CA 商法 Code § 9205(b) 如果担保权益的附着、完善或执行取决于担保权人对担保物的占有,本条不放宽占有的要求。

Section § 9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金融交易中,担保权益(即一种法律主张或留置权)何时产生。首先,如果您通过一家持有证券的公司购买金融资产,并且您欠他们购买款项,那么如果他们在您付款之前将资产记入您的账户,他们就拥有担保权益。这意味着他们有权要求您支付。其次,如果您通过交付获得实物金融资产(如股票凭证)并欠款,则交付方拥有担保权益以确保您履行支付义务。本质上,它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或交付方一项法律主张来保护他们的收款权。

(a)CA 商法 Code § 9206(a) 证券中介机构享有的担保权益,在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时,附着于某人的证券权利:
(1)CA 商法 Code § 9206(a)(1) 该人通过证券中介机构购买金融资产,且在该交易中,该人有义务在购买时向证券中介机构支付购买价格。
(2)CA 商法 Code § 9206(a)(2) 证券中介机构在买方支付给证券中介机构之前,将该金融资产记入买方的证券账户。
(b)Copy CA 商法 Code § 9206(b)
(a)Copy CA 商法 Code § 9206(b)(a)款所述的担保权益,担保该人支付该金融资产款项的义务。
(c)CA 商法 Code § 9206(c) 交付凭证式证券或其他以书面形式代表的金融资产的人享有的担保权益,在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时,附着于该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
(1)CA 商法 Code § 9206(c)(1) 该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206(c)(1)(A)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通过交付并附带任何必要的背书或转让进行转让。
(B)CA 商法 Code § 9206(c)(1)(B) 根据从事该等证券或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人员之间的协议进行交付。
(2)CA 商法 Code § 9206(c)(2) 该协议要求凭付款交付。
(d)Copy CA 商法 Code § 9206(d)
(c)Copy CA 商法 Code § 9206(d)(c)款所述的担保权益,担保支付交付款项的义务。

Section § 9207

Explanation

如果担保方占有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他们必须妥善保管。这包括确保与担保物相关的文件安全。债务人负责支付维护或保护担保物的合理费用,例如税费和保险费。如果担保方使用担保物,必须是为了保持其价值,或者按照与债务人的约定,或者根据法院命令。他们可以使用担保物的收益来偿还债务。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担保方是某些类型金融资产的买方时,除非有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他们不负责保管担保物。

(a)CA 商法 Code § 9207(a) 除分项 (d) 另有规定外,担保方在占有担保物期间,应合理注意其占有和保管。对于动产文书或票据,合理注意包括采取必要措施以保留对前手当事人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
(b)CA 商法 Code § 9207(b) 除分项 (d) 另有规定外,如果担保方占有担保物,则以下各项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207(b)(1) 因担保物的占有、保管、使用或运营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保险费和税款或其他费用的支付,应由债务人承担并由担保物担保。
(2)CA 商法 Code § 9207(b)(2) 在任何有效保险范围不足的情况下,意外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3)CA 商法 Code § 9207(b)(3) 担保方应保持担保物可识别,但可替代担保物可以混合。
(4)CA 商法 Code § 9207(b)(4) 担保方可以为以下任何目的使用或运营担保物:
(A)CA 商法 Code § 9207(b)(4)(A) 为保管担保物或其价值的目的。
(B)CA 商法 Code § 9207(b)(4)(B) 经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允许。
(C)CA 商法 Code § 9207(b)(4)(C) 除消费品外,按照债务人同意的方式和范围。
(c)CA 商法 Code § 9207(c) 除分项 (d) 另有规定外,根据第 7106、9104、9105、9105.1、9106、9107 或 9107.1 条占有担保物或控制担保物的担保方,可以或应当(视情况而定)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法 Code § 9207(c)(1) 可以作为额外担保持有从担保物获得的任何收益,货币或资金除外。
(2)CA 商法 Code § 9207(c)(2) 应将从担保物获得的货币或资金用于减少担保债务,除非已汇给债务人。
(3)CA 商法 Code § 9207(c)(3) 可以设立担保权益。
(d)CA 商法 Code § 9207(d) 如果担保方是账款、动产文书、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买方或寄售人,则以下两项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207(d)(1) 分项 (a) 不适用,除非担保方根据协议有权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法 Code § 9207(d)(1)(A) 追索未收回的担保物。
(B)CA 商法 Code § 9207(d)(1)(B) 基于账款债务人或担保物上的其他债务人的未付款或其他违约,对债务人或次级债务人享有完全或有限的追索权。
(2)CA 商法 Code § 9207(d)(2) 分项 (b) 和 (c) 不适用。

Section § 9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担保方控制的账户已无剩余债务或义务的情况。如果债务人提出要求,担保方必须在10天内解除对各种金融账户和工具的控制权,将其归还给债务人或按债务人指示处理。这包括存款账户、投资财产、信用证、电子记录和电子货币。简而言之,它确保一旦财务义务履行完毕,担保方必须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权利。

(a)CA 商法 Code § 9208(a) 本节适用于不存在未偿付担保债务且担保方未承诺垫款、承担义务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价值的案件。
(b)CA 商法 Code § 9208(b) 在收到债务人签署的要求后10天内,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商法 Code § 9208(b)(1) 根据第9104条(a)款(2)项拥有存款账户控制权的担保方,应向存款账户所在银行发送一份签署的记录,解除银行遵守担保方发出的指示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2)CA 商法 Code § 9208(b)(2) 根据第9104条(a)款(3)项拥有存款账户控制权的担保方,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商法 Code § 9208(b)(2)(A) 向债务人支付存款账户中的余额。
(B)CA 商法 Code § 9208(b)(2)(B) 将存款余额转入以债务人名义开立的存款账户。
(3)CA 商法 Code § 9208(b)(3) 除买方外,根据第9105条拥有证明动产文据的权威电子副本控制权的担保方,应将该电子副本的控制权转让给债务人或债务人指定的人。
(4)CA 商法 Code § 9208(b)(4) 根据第8106条(d)款(2)项或第9106条(b)款拥有投资财产控制权的担保方,应向证券中介机构或商品中介机构发送一份签署的记录,解除证券中介机构或商品中介机构遵守担保方发出的权益指令或指示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5)CA 商法 Code § 9208(b)(5) 根据第9107条拥有信用证权利的担保方,应向对担保方有未履行支付或交付信用证收益义务的每个人发送一份签署的解除书,解除向担保方支付或交付信用证收益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6)CA 商法 Code § 9208(b)(6) 根据第7106条拥有电子所有权凭证的权威电子副本控制权的担保方,应将该电子副本的控制权转让给债务人或债务人指定的人。
(7)CA 商法 Code § 9208(b)(7) 根据第9105.1条拥有电子货币控制权的担保方,应将该电子货币的控制权转让给债务人或债务人指定的人。
(8)CA 商法 Code § 9208(b)(8) 根据第12105条拥有可控电子记录控制权的担保方,除可控电子记录证明的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买方外,应将该可控电子记录的控制权转让给债务人或债务人指定的人。

Section § 9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再欠款,并且担保方(例如贷款人)不打算提供更多资金或服务,那么担保方必须解除债务人未来的任何义务。一旦收到书面请求,他们有10天时间向相关方发送解除通知。但是,如果账户或资产是通过转让方式出售的,则本规定不适用。

(a)CA 商法 Code § 9209(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形:
(1)CA 商法 Code § 9209(a)(1) 没有未偿付的担保债务。
(2)CA 商法 Code § 9209(a)(2) 担保方未承诺提供预付款、承担义务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价值。
(b)CA 商法 Code § 9209(b) 担保方在收到债务人签署的要求后10天内,应向已根据第9406条 (a) 款或第12106条 (b) 款收到关于向担保方作为受让人转让通知的账户债务人,发送一份签署的记录,解除该账户债务人对担保方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c)CA 商法 Code § 9209(c) 本条不适用于构成账户、动产票据或支付无形资产出售的转让。

Section § 9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债务人(欠钱的人)可以向担保方(被欠钱的一方)就其债务和担保物提出哪些正式询问。它规定债务人可以要求提供关于未偿债务、担保物清单或账户报表的信息。担保方必须在14天内回复,提供或更正所要求的信息。如果回复方不再对担保物或债务拥有权益,他们必须澄清这一点,并提供任何新的权益方的联系方式。债务人每六个月有权获得一次免费回复;额外的回复可以收取最高25美元的费用。

(a)CA 商法 Code § 9210(a) 在本节中:
(1)CA 商法 Code § 9210(a)(1) “请求”指第 (2)、(3) 或 (4) 款所述类型的一份记录。
(2)CA 商法 Code § 9210(a)(2) “要求提供账目清单的请求”指债务人签署的一份记录,请求接收方提供由担保物担保的未偿债务的账目清单,并合理地指明该请求所涉的交易或关系。
(3)CA 商法 Code § 9210(a)(3) “要求提供担保物清单的请求”指债务人签署的一份记录,请求接收方批准或更正债务人认为是担保某项义务的担保物清单,并合理地指明该请求所涉的交易或关系。
(4)CA 商法 Code § 9210(a)(4) “要求提供账户报表的请求”指债务人签署的一份记录,请求接收方批准或更正一份报表,该报表指明债务人认为截至特定日期由担保物担保的未偿债务总额,并合理地指明该请求所涉的交易或关系。
(b)CA 商法 Code § 9210(b) 除账户、动产文书、支付无形资产或期票的买方或寄售人外,担保方应在收到请求后 14 天内按以下方式遵守请求,但须遵守 (c)、(d)、(e) 和 (f) 款的规定:
(1)CA 商法 Code § 9210(b)(1) 对于要求提供账目清单的请求,通过签署并向债务人发送一份账目清单。
(2)CA 商法 Code § 9210(b)(2) 对于要求提供担保物清单的请求或要求提供账户报表的请求,通过签署并向债务人发送一份批准或更正。
(c)CA 商法 Code § 9210(c) 声称对债务人拥有的特定类型的所有担保物拥有担保权益的担保方,可以在收到要求提供担保物清单的请求后 14 天内,通过向债务人发送一份包含该声明的签署记录来遵守该请求。
(d)CA 商法 Code § 9210(d) 收到要求提供担保物清单的请求时,对担保物不主张任何权益,但曾主张过担保物权益的人,应在收到请求后 14 天内,通过向债务人发送一份包含以下两项内容的签署记录来遵守该请求:
(1)CA 商法 Code § 9210(d)(1) 其声明放弃对担保物的任何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210(d)(2) 如果接收方知晓,其提供接收方在担保物中权益的任何受让人或继承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e)CA 商法 Code § 9210(e) 收到要求提供账目清单的请求或要求提供账户报表的请求时,对债务不主张任何权益,但曾主张过债务权益的人,应在收到请求后 14 天内,通过向债务人发送一份包含以下两项内容的签署记录来遵守该请求:
(1)CA 商法 Code § 9210(e)(1) 其声明放弃对债务的任何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210(e)(2) 如果接收方知晓,其提供接收方在债务中权益的任何受让人或继承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f)CA 商法 Code § 9210(f) 债务人在任何六个月期间内有权免费获得本节项下请求的一次回复。担保方可以对每次额外回复收取不超过二十五美元 ($25) 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