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法 Code § 9102(a) 在本分部中:
(1)CA 商法 Code § 9102(a)(1) “添附物”指与其他货物物理结合,但原货物的身份未丧失的货物。
(2)CA 商法 Code § 9102(a)(2) “账户”,除用于“对...进行核算”、“账单”、“向...负责”、第(14)款中的“商品账户”、“客户账户”、第(29)款中的“存款账户”、“因为”和“对账单”外,指支付金钱义务的权利,无论是否已通过履行获得,(i) 对于已出售、租赁、许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或将要出售、租赁、许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ii) 对于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iii) 对于已签发或将要签发的保险单,(iv) 对于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次级义务,(v) 对于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能源,(vi) 对于根据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使用或租用船舶,(vii) 因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或卡上包含的或用于卡的信息而产生,或 (viii) 作为由州、州政府单位或经州或州政府单位许可或授权经营该游戏的人经营或赞助的彩票或其他机会游戏中的奖金。该术语包括可控账户和医疗保健保险应收款。该术语不包括 (i) 动产文书,(ii) 商业侵权索赔,(iii) 存款账户,(iv) 投资财产,(v) 信用证权利或信用证,(vi) 除因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或卡上包含的或用于卡的信息而产生的权利外,为预付或出售的资金或款项而获得的支付权利,或 (vii) 由票据证明的支付权利。
(3)CA 商法 Code § 9102(a)(3) “账户债务人”指对账户、动产文书或一般无形资产负有义务的人。该术语不包括有义务支付可转让票据的人,即使该可转让票据证明了动产文书。
(4)CA 商法 Code § 9102(a)(4) “账目清单”,除用于“对...进行核算”外,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102(a)(4)(A) 由担保方签署。
(B)CA 商法 Code § 9102(a)(4)(B) 表明截至记录日期前不超过35天或后不超过35天的未偿担保债务总额。
(C)CA 商法 Code § 9102(a)(4)(C) 合理详细地列明债务的组成部分。
(5)CA 商法 Code § 9102(a)(5) “农业留置权”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农产品权益:
(A)CA 商法 Code § 9102(a)(5)(A) 其担保以下任一义务的支付或履行:
(i)CA 商法 Code § 9102(a)(5)(A)(i) 与债务人的农业经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
(ii)CA 商法 Code § 9102(a)(5)(A)(ii) 债务人因其农业经营而租赁的不动产租金。
(B)CA 商法 Code § 9102(a)(5)(B) 其由法规设立,有利于从事以下任一活动的人:
(i)CA 商法 Code § 9102(a)(5)(B)(i) 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债务人提供与债务人农业经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
(ii)CA 商法 Code § 9102(a)(5)(B)(ii) 向债务人租赁与债务人农业经营相关的不动产。
(C)CA 商法 Code § 9102(a)(5)(C) 其效力不取决于该人对动产的占有。
(6)CA 商法 Code § 9102(a)(6) “已开采抵押品”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法 Code § 9102(a)(6)(A) 受到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担保权益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
(i)CA 商法 Code § 9102(a)(6)(A)(i) 由在开采前对矿产拥有权益的债务人设立。
(ii)CA 商法 Code § 9102(a)(6)(A)(ii) 在开采时附着于矿产。
(B)CA 商法 Code § 9102(a)(6)(B) 因在井口或矿口出售债务人在开采前拥有权益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而产生的账户。
(7)CA 商法 Code § 9102(a)(7) [保留]
(8)CA 商法 Code § 9102(a)(8) “银行”指从事银行业务的组织。该术语包括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和信托公司。
(9)CA 商法 Code § 9102(a)(9) “现金收益”指货币、支票、存款账户或类似形式的收益。
(10)CA 商法 Code § 9102(a)(10) “所有权证书”指根据法规规定,相关担保权益须在该证书上注明,作为该担保权益优先于留置权债权人对抵押品权利的条件或结果的所有权证书。该术语包括由颁发所有权证书的政府单位作为所有权证书替代品而维护的另一记录,如果法规允许相关担保权益在该记录上注明,作为该担保权益优先于留置权债权人对抵押品权利的条件或结果。
(11)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11)
(A)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11)(A) “动产文书”指以下任一情况:
(i)CA 商法 Code § 9102(a)(11)(A)(i) 由特定货物担保的金钱债务的支付权,如果该支付权和担保协议由记录证明。
(ii)CA 商法 Code § 9102(a)(11)(A)(ii) 承租人根据关于特定货物的租赁协议所欠的金钱债务的支付权,以及承租人因产生租赁的交易而欠付的金钱债务,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CA 商法 Code § 9102(a)(11)(A)(ii)(I) 支付权和租赁协议由记录证明。
(II) 产生租赁的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赋予承租人占有和使用货物的权利。
(B)CA 商法 Code § 9102(a)(11)(A)(B) “动产文据”不包括因船舶租赁或其他涉及船舶使用或租用的合同而产生的支付权,或因使用信用卡或记账卡或卡上所载信息或与卡配合使用而产生的支付权。
(12)CA 商法 Code § 9102(a)(12) “担保物”指受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约束的财产。该术语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商法 Code § 9102(a)(12)(A) 附有担保权益的收益。
(B)CA 商法 Code § 9102(a)(12)(B) 已出售的账款、动产文据、支付无形资产和本票。
(C)CA 商法 Code § 9102(a)(12)(C) 作为寄售标的的货物。
(13)CA 商法 Code § 9102(a)(13) “商业侵权索赔”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索赔,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102(a)(13)(A) 索赔人是组织。
(B)CA 商法 Code § 9102(a)(13)(B) 索赔人是个人,且关于该索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CA 商法 Code § 9102(a)(13)(B)(i) 它产生于索赔人的业务或职业过程中。
(ii)CA 商法 Code § 9102(a)(13)(B)(ii) 它不包括因个人人身伤害或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4)CA 商法 Code § 9102(a)(14) “商品账户”指商品中介机构为商品客户持有商品合同而维护的账户。
(15)CA 商法 Code § 9102(a)(15) “商品合同”指商品期货合同、商品期货合同期权、商品期权或其他合同,如果该合同或期权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法 Code § 9102(a)(15)(A) 根据联邦商品法被指定为该类合同的合约市场的交易委员会进行交易或受其规则约束。
(B)CA 商法 Code § 9102(a)(15)(B) 在外国商品交易委员会、交易所或市场交易,并由商品中介机构为其商品客户在其账簿上持有。
(16)CA 商法 Code § 9102(a)(16) “商品客户”指商品中介机构为其在其账簿上持有商品合同的人。
(17)CA 商法 Code § 9102(a)(17) “商品中介机构”指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人:
(A)CA 商法 Code § 9102(a)(17)(A) 根据联邦商品法注册为期货佣金商。
(B)CA 商法 Code § 9102(a)(17)(B) 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为根据联邦商品法被指定为合约市场的交易委员会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
(18)CA 商法 Code § 9102(a)(18) “传达”指进行以下任一行为:
(A)CA 商法 Code § 9102(a)(18)(A) 发送书面或其他有形记录。
(B)CA 商法 Code § 9102(a)(18)(B) 通过发送和接收记录的人员约定的任何方式传输记录。
(C)CA 商法 Code § 9102(a)(18)(C) 在向备案机构或由备案机构传输记录的情况下,通过备案机构规则规定的任何方式传输记录。
(19)CA 商法 Code § 9102(a)(19) “受托人”指在寄售中接收货物的商人。
(20)CA 商法 Code § 9102(a)(20) “寄售”指不论其形式如何,某人将货物交付给商人以供销售,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交易:
(A)CA 商法 Code § 9102(a)(20)(A) 该商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商法 Code § 9102(a)(20)(A)(i) 他们以非交付人名义经营该类货物。
(ii)CA 商法 Code § 9102(a)(20)(A)(ii) 他们不是拍卖师。
(iii)CA 商法 Code § 9102(a)(20)(A)(iii) 其债权人通常不知道其主要从事销售他人货物。
(B)CA 商法 Code § 9102(a)(20)(B) 对于每次交付,交付时货物的总价值为一千美元 (1,000美元) 或以上。
(C)CA 商法 Code § 9102(a)(20)(C) 货物在交付前并非消费品。
(D)CA 商法 Code § 9102(a)(20)(D) 该交易不产生担保债务的担保权益。
(21)CA 商法 Code § 9102(a)(21) “委托人”指在寄售中向受托人交付货物的人。
(22)CA 商法 Code § 9102(a)(22) “消费者债务人”指消费者交易中的债务人。
(23)CA 商法 Code § 9102(a)(23) “消费品”指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而使用或购买的货物。
(44)CA 商法 Code § 9102(a)(44) “货物”指担保权益设定时可移动的所有物。该术语包括 (i) 附着物,(ii) 根据转让或销售合同将被砍伐和移除的立木,(iii) 未出生的动物幼崽,(iv) 已种植、正在种植或将要种植的农作物,即使这些农作物生长在树木、藤蔓或灌木上,以及 (v) 活动房屋。该术语还包括嵌入货物中的计算机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交易中提供的任何支持信息,如果 (i) 该程序以通常被视为货物一部分的方式与货物相关联,或 (ii) 某人通过成为货物所有者而获得与货物一起使用该程序的权利。该术语不包括仅由程序嵌入介质组成的货物中嵌入的计算机程序。该术语也不包括账款、动产票据、商业侵权索赔、存款账户、单证、一般无形资产、票据、投资财产、信用证权利、信用证、货币,或提取前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物。
(45)CA 商法 Code § 9102(a)(45) “政府单位”指美国政府、州政府或外国政府的下属机构、部门、县、教区、市或其他单位。该术语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果该组织根据美国法律有资格发行其利息免征所得税的债务。
(46)CA 商法 Code § 9102(a)(46) “医疗保险应收款”指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或索赔,即对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医疗保健商品或服务的金钱义务的付款权。
(47)CA 商法 Code § 9102(a)(47) “票据”指可转让票据或任何其他证明金钱义务付款权的书面文件,其本身不是担保协议或租赁,并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通过交付并附带任何必要的背书或转让而转移。该术语不包括 (i) 投资财产,(ii) 信用证,(iii) 证明因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或卡上或与卡一起使用的信息而产生的付款权的书面文件,或 (iv) 证明动产票据的书面文件。
(48)CA 商法 Code § 9102(a)(48) “存货”指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其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商法 Code § 9102(a)(48)(A) 由某人作为出租人出租的。
(B)CA 商法 Code § 9102(a)(48)(B) 由某人持有以供出售或租赁,或根据服务合同提供。
(C)CA 商法 Code § 9102(a)(48)(C) 由某人根据服务合同提供的。
(D)CA 商法 Code § 9102(a)(48)(D) 由原材料、在产品或在业务中使用的或消耗的材料组成。
(49)CA 商法 Code § 9102(a)(49) “投资财产”指证券,无论是有证的还是无证的,证券权益、证券账户、商品合约或商品账户。
(50)CA 商法 Code § 9102(a)(50) “注册地管辖区”,就注册组织而言,指根据其法律组织或成立的管辖区。
(51)CA 商法 Code § 9102(a)(51) “信用证权利”指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或履约权,无论受益人是否已要求或当时有权要求付款或履约。该术语不包括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要求付款或履约的权利。
(52)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52)
(A)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52)(A) “留置权债权人”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商法 Code § 9102(a)(52)(A)(i) 通过扣押、征收或类似方式对相关财产取得留置权的债权人。
(ii)CA 商法 Code § 9102(a)(52)(A)(ii) 自转让之时起的债权人受让人。
(iii)CA 商法 Code § 9102(a)(52)(A)(iii) 自破产申请提交之日起的破产受托人。
(iv)CA 商法 Code § 9102(a)(52)(A)(iv) 自任命之时起的衡平法接管人。
(B)CA 商法 Code § 9102(a)(52)(A)(B) “留置权债权人”不包括通过向州务卿提交通知而仅对个人财产取得扣押留置权或判决留置权,或两者兼有的债权人。
(53)CA 商法 Code § 9102(a)(53) “活动房屋”指一种可分一节或多节运输的结构,在运输模式下,其宽度为八英尺或以上,或长度为四十英尺或以上;或在现场搭建时,面积为三百二十平方英尺或以上;且其建在永久性底盘上,设计用作住宅,无论是否有永久性地基,在连接到所需公用设施时均可使用,并包括其中包含的管道、供暖、空调和电气系统。该术语包括符合本段所有要求但尺寸要求除外的任何结构,且制造商自愿提交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要求的认证并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项下制定的标准。
(54)CA 商法 Code § 9102(a)(54) “活动房屋交易”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担保交易:
(A)CA 商法 Code § 9102(a)(54)(A) 其在活动房屋(并非作为存货持有的活动房屋)中设立购买价款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102(a)(54)(B) 其是一种担保交易,其中活动房屋(并非作为存货持有的活动房屋)是主要担保物。
(55)CA 商法 Code § 9102(a)(55) “抵押”指对不动产(包括附着物)的合意权益,其担保某项义务的支付或履行。
(56)CA 商法 Code § 9102(a)(56) “新债务人”指根据第9203条(d)款规定,通过另一人先前订立的担保协议而成为债务人的人。
(57)CA 商法 Code § 9102(a)(57) “新价值”指 (i) 货币,(ii) 财产、服务或新信用中的货币等值物,或 (iii) 受让人解除其先前已转让给该受让人的财产权益。该术语不包括替代另一项义务的义务。
(58)CA 商法 Code § 9102(a)(58) “非现金收益”指现金收益以外的收益。
(59)CA 商法 Code § 9102(a)(59) “义务人”指就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所担保的义务而言,(i) 负有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该义务的责任,(ii) 提供了担保物以外的财产以担保该义务的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或 (iii) 以其他方式对该义务的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人。该术语不包括信用证项下的开证人或被指定人。
(60)CA 商法 Code § 9102(a)(60) “原始债务人”,除第9310条(c)款所用者外,指作为债务人订立担保协议的人,新债务人已根据第9203条(d)款受其约束。
(61)CA 商法 Code § 9102(a)(61) “支付无形资产”指账户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金钱义务的一般无形资产。该术语包括可控支付无形资产。
(62)CA 商法 Code § 9102(a)(62) 就个人而言,“相关人员”指以下任一人员:
(A)CA 商法 Code § 9102(a)(62)(A) 该个人的配偶。
(B)CA 商法 Code § 9102(a)(62)(B) 该个人的兄弟、姐夫/妹夫、姐妹或嫂子/弟媳。
(C)CA 商法 Code § 9102(a)(62)(C) 该个人或该个人配偶的祖先或直系后代。
(D)CA 商法 Code § 9102(a)(62)(D) 该个人或该个人配偶的任何其他血亲或姻亲,且与该个人同住一处者。
(63)CA 商法 Code § 9102(a)(63) 就组织而言,“相关人员”指以下任一人员:
(A)CA 商法 Code § 9102(a)(63)(A)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组织、受该组织控制或与该组织受共同控制的人。
(B)CA 商法 Code § 9102(a)(63)(B) 该组织的管理人员或董事,或对该组织履行类似职能的人。
(C)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63)(C)
(A)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63)(C)(A)项所述人员的管理人员或董事,或对(A)项所述人员履行类似职能的人。
(D)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63)(D)
(A)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63)(D)(A)、(B)或(C)项所述个人的配偶。
(E)CA 商法 Code § 9102(a)(63)(E) 与(A)、(B)、(C)或(D)项所述个人有血亲或姻亲关系并与该个人同住一处的人。
(64)CA 商法 Code § 9102(a)(64) “收益”,除第9609条(b)款所用者外,指以下任一财产:
(A)CA 商法 Code § 9102(a)(64)(A) 担保物出售、租赁、许可、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后所获得的任何东西。
(B)CA 商法 Code § 9102(a)(64)(B) 就担保物收取或分配的任何东西。
(C)CA 商法 Code § 9102(a)(64)(C) 因担保物而产生的权利。
(D)CA 商法 Code § 9102(a)(64)(D) 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因担保物的灭失、不符合、使用受干扰、缺陷、权利侵犯或损坏而产生的索赔。
(E)CA 商法 Code § 9102(a)(64)(E) 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以及在应付给债务人或担保债权人范围内,因担保物的灭失或不符合约定、瑕疵或权利侵犯、或损害而应支付的保险金。
(65)CA 商法 Code § 9102(a)(65) “本票”指证明支付金钱义务承诺的票据,不证明支付指令,且不包含银行确认其已收到用于存款的款项或资金的声明。
(66)CA 商法 Code § 9102(a)(66) “提议”指担保债权人签署的记录,其中包含担保债权人根据第9620、9621和9622条,愿意接受担保物以全部或部分清偿其担保义务的条款。
(67)CA 商法 Code § 9102(a)(67) “公共融资交易”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担保交易:
(A)CA 商法 Code § 9102(a)(67)(A) 已发行债务证券。
(B)CA 商法 Code § 9102(a)(67)(B) 已发行证券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初始约定到期日至少为20年。
(C)CA 商法 Code § 9102(a)(67)(C) 债务人、义务人、担保债权人、账务债务人或担保物上的其他义务人、担保义务的转让人或受让人,或担保权益的转让人或受让人是一个州或一个州的政府单位。
(68)CA 商法 Code § 9102(a)(68) “公开组织记录”指可供公众查阅且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102(a)(68)(A) 由州或美国为设立或组织一个组织而最初备案或发布的记录,以及由州或美国备案或发布的任何修订或重述该初始记录的记录。
(B)CA 商法 Code § 9102(a)(68)(B) 商业信托的组织记录,由最初向州备案的记录以及向州备案的任何修订或重述该初始记录的记录组成,如果管辖商业信托的州法规要求该记录向州备案。
(C)CA 商法 Code § 9102(a)(68)(C) 由州立法机关或美国国会颁布的设立或组织一个组织的立法,任何修订该立法的记录,以及由州或美国备案或发布的任何修订或重述该组织名称的记录。
(69)CA 商法 Code § 9102(a)(69) “根据承诺”,就担保债权人作出的预付款或其他价值而言,指根据担保债权人的义务,无论后续的违约事件或担保债权人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是否已解除或可能解除担保债权人的义务。
(70)CA 商法 Code § 9102(a)(70) “记录”,除用于“备案”、“备案的”、“登记或法定所有权”和“登记所有人”外,指刻录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且可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71)CA 商法 Code § 9102(a)(71) “注册组织”指仅根据单一州或美国法律,通过向州或美国备案公开组织记录、由州或美国发布公开组织记录,或由州或美国颁布立法而设立或组织的组织。该术语包括根据单一州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商业信托,如果管辖商业信托的州法规要求该商业信托的组织记录向州备案。
(72)CA 商法 Code § 9102(a)(72) “次级义务人”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义务人:
(A)CA 商法 Code § 9102(a)(72)(A) 义务人的义务是次级的。
(B)CA 商法 Code § 9102(a)(72)(B) 义务人就担保物担保的义务,对债务人、另一义务人或两者之一的财产享有追索权。
(73)CA 商法 Code § 9102(a)(73) “担保债权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法 Code § 9102(a)(73)(A) 根据担保协议设立或规定担保权益的受益人,无论是否有任何待偿付的担保义务。
(B)CA 商法 Code § 9102(a)(73)(B) 持有农业留置权的人。
(C)CA 商法 Code § 9102(a)(73)(C) 托运人。
(D)CA 商法 Code § 9102(a)(73)(D) 账款、动产票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买受人。
(E)CA 商法 Code § 9102(a)(73)(E) 为其设立或规定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受托人、信托契约受托人、代理人、担保代理人或其他代表。
(F)CA 商法 Code § 9102(a)(73)(F) 根据第2401、2505、4210或5118条,或根据第2711条第(3)款或第10508条第(5)款产生的担保权益持有人。
(74)CA 商法 Code § 9102(a)(74) “担保协议”指设立或规定担保权益的协议。
(75)CA 商法 Code § 9102(a)(75) [保留]
(76)CA 商法 Code § 9102(a)(76) “软件”指计算机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交易中提供的任何支持信息。该术语不包括包含在“货物”定义中的计算机程序。
(77)CA 商法 Code § 9102(a)(77)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受美国管辖的领土或岛屿属地。
(78)CA 商法 Code § 9102(a)(78) “支持性义务”指支持账款、动产文书、单证、一般无形资产、票据或投资财产的支付或履行的信用证权利或次级义务。
(79)CA 商法 Code § 9102(a)(79) [保留]
(80)CA 商法 Code § 9102(a)(80) “终止声明”指融资声明的修订,该修订具备以下两项特征:
(A)CA 商法 Code § 9102(a)(80)(A) 通过其档案编号识别其所关联的初始融资声明。
(B)CA 商法 Code § 9102(a)(80)(B) 表明其为终止声明或表明所识别的融资声明不再有效。
(81)CA 商法 Code § 9102(a)(81) “传输公用事业”指主要从事以下任何业务的个人或实体:
(A)CA 商法 Code § 9102(a)(81)(A) 运营铁路、地铁、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
(B)CA 商法 Code § 9102(a)(81)(B) 以电气方式、电磁方式或光纤方式传输通信。
(C)CA 商法 Code § 9102(a)(81)(C) 通过管道或下水道传输货物。
(D)CA 商法 Code § 9102(a)(81)(D) 传输或生产并传输电力、蒸汽、燃气或水。
(82)CA 商法 Code § 9102(a)(82) “受让人”,除非用于“为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中,指个人或实体(A) 根据担保协议为其设立或规定担保权益以担保某项义务的,无论该义务是否尚未履行,或(B) 账款、动产文书、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已出售给其的。该术语包括担保方已将其担保权益转让给的个人或实体。
(83)CA 商法 Code § 9102(a)(83) “转让人”指个人或实体(A) 根据担保协议设立或规定担保权益以担保某项义务的,或(B) 出售账款、动产文书、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该术语包括已将担保权益转让给其他人的担保方。
(84)CA 商法 Code § 9102(a)(84) “可控账款”指由可控电子记录证明的账款,该记录规定账款债务人承诺向根据第12105条对该可控电子记录拥有控制权的人支付。
(85)CA 商法 Code § 9102(a)(85) “可控支付无形资产”指由可控电子记录证明的支付无形资产,该记录规定账款债务人承诺向根据第12105条对该可控电子记录拥有控制权的人支付。
(86)CA 商法 Code § 9102(a)(86) “电子货币”指电子形式的货币。
(87)CA 商法 Code § 9102(a)(87) “货币”的含义与第1201条(b)款第(24)项中的含义相同,但不包括(A) 存款账户或(B) 无法根据第9105.1条进行控制的电子形式货币。
(88)CA 商法 Code § 9102(a)(88) “有形货币”指有形形式的货币。
(b)CA 商法 Code § 9102(b) 其他分部中的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分部:
“申请人”
第5102条。
“受益人”
第5102条。
“经纪人”
第8102条。
“凭证式证券”
第8102条。
“支票”
第3104条。
“清算公司”
第8102条。
“销售合同”
第2106条。
“控制”
第7106条。
“可控电子记录”
第
12102条。
“客户”
第4104条。
“权利持有人”
第8102条。
“金融资产”
第8102条。
“正当持有人”
第3302条。
“开证人”(就信用证或
信用证权利而言)
第5102条。
“发行人”(就证券而言)
第8201条。
“签发人”(就所有权凭证而言)
第7102条。
“租赁”
第10103条。
“租赁协议”
第10103条。
“租赁合同”
第10103条。
“租赁权益”
Section 10103.
“承租人”
Section 10103.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
Section 10103.
“出租人”
Section 10103.
“出租人的剩余权益”
Section 10103.
“信用证”
Section 5102.
“商人”
Section 2104.
“可转让票据”
Section 3104.
“被指定人”
Section 5102.
“本票”
Section 3104.
“信用证收益”
Section 5114.
“受保护的购买人”
Section 8303.
“证明”
Section 3103.
“合格购买人”
Section 12102.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24.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