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01

Explanation

本法编规定,法律的这一部分可以被称为《统一商法典—担保交易》。

本编可引述为《统一商法典—担保交易》。

Section § 91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商业交易中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添附物”是指与其他货物合并,但原货物身份未丧失的物品。“账户”是指收取款项的权利,例如服务费或货款,但不包括存款账户或投资财产等。“账户债务人”是指对账户或类似义务负有债务的人。“农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农产品享有的、用于担保付款的权益。“已开采抵押品”与石油、天然气等矿产或资源有关。本节还解释了“现金收益”等各种金融术语,以及“账户”和“动产文书”等之间的区别。此外,还定义了“抵押品”、“存货”和“收益”等术语,以澄清某些交易中的担保权益和质押资产。本节还进一步详细说明了与“银行”、“商品账户”和“注册组织”等实体相关的术语,以及与租赁、金融文书、组织和债权人相关的交易定义。

(a)CA 商法 Code § 9102(a) 在本分部中:
(1)CA 商法 Code § 9102(a)(1) “添附物”指与其他货物物理结合,但原货物的身份未丧失的货物。
(2)CA 商法 Code § 9102(a)(2) “账户”,除用于“对...进行核算”、“账单”、“向...负责”、第(14)款中的“商品账户”、“客户账户”、第(29)款中的“存款账户”、“因为”和“对账单”外,指支付金钱义务的权利,无论是否已通过履行获得,(i) 对于已出售、租赁、许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或将要出售、租赁、许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ii) 对于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iii) 对于已签发或将要签发的保险单,(iv) 对于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次级义务,(v) 对于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能源,(vi) 对于根据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使用或租用船舶,(vii) 因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或卡上包含的或用于卡的信息而产生,或 (viii) 作为由州、州政府单位或经州或州政府单位许可或授权经营该游戏的人经营或赞助的彩票或其他机会游戏中的奖金。该术语包括可控账户和医疗保健保险应收款。该术语不包括 (i) 动产文书,(ii) 商业侵权索赔,(iii) 存款账户,(iv) 投资财产,(v) 信用证权利或信用证,(vi) 除因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或卡上包含的或用于卡的信息而产生的权利外,为预付或出售的资金或款项而获得的支付权利,或 (vii) 由票据证明的支付权利。
(3)CA 商法 Code § 9102(a)(3) “账户债务人”指对账户、动产文书或一般无形资产负有义务的人。该术语不包括有义务支付可转让票据的人,即使该可转让票据证明了动产文书。
(4)CA 商法 Code § 9102(a)(4) “账目清单”,除用于“对...进行核算”外,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102(a)(4)(A) 由担保方签署。
(B)CA 商法 Code § 9102(a)(4)(B) 表明截至记录日期前不超过35天或后不超过35天的未偿担保债务总额。
(C)CA 商法 Code § 9102(a)(4)(C) 合理详细地列明债务的组成部分。
(5)CA 商法 Code § 9102(a)(5) “农业留置权”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农产品权益:
(A)CA 商法 Code § 9102(a)(5)(A) 其担保以下任一义务的支付或履行:
(i)CA 商法 Code § 9102(a)(5)(A)(i) 与债务人的农业经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
(ii)CA 商法 Code § 9102(a)(5)(A)(ii) 债务人因其农业经营而租赁的不动产租金。
(B)CA 商法 Code § 9102(a)(5)(B) 其由法规设立,有利于从事以下任一活动的人:
(i)CA 商法 Code § 9102(a)(5)(B)(i) 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债务人提供与债务人农业经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
(ii)CA 商法 Code § 9102(a)(5)(B)(ii) 向债务人租赁与债务人农业经营相关的不动产。
(C)CA 商法 Code § 9102(a)(5)(C) 其效力不取决于该人对动产的占有。
(6)CA 商法 Code § 9102(a)(6) “已开采抵押品”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法 Code § 9102(a)(6)(A) 受到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担保权益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
(i)CA 商法 Code § 9102(a)(6)(A)(i) 由在开采前对矿产拥有权益的债务人设立。
(ii)CA 商法 Code § 9102(a)(6)(A)(ii) 在开采时附着于矿产。
(B)CA 商法 Code § 9102(a)(6)(B) 因在井口或矿口出售债务人在开采前拥有权益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而产生的账户。
(7)CA 商法 Code § 9102(a)(7) [保留]
(8)CA 商法 Code § 9102(a)(8) “银行”指从事银行业务的组织。该术语包括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和信托公司。
(9)CA 商法 Code § 9102(a)(9) “现金收益”指货币、支票、存款账户或类似形式的收益。
(10)CA 商法 Code § 9102(a)(10) “所有权证书”指根据法规规定,相关担保权益须在该证书上注明,作为该担保权益优先于留置权债权人对抵押品权利的条件或结果的所有权证书。该术语包括由颁发所有权证书的政府单位作为所有权证书替代品而维护的另一记录,如果法规允许相关担保权益在该记录上注明,作为该担保权益优先于留置权债权人对抵押品权利的条件或结果。
(11)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11)
(A)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11)(A) “动产文书”指以下任一情况:
(i)CA 商法 Code § 9102(a)(11)(A)(i) 由特定货物担保的金钱债务的支付权,如果该支付权和担保协议由记录证明。
(ii)CA 商法 Code § 9102(a)(11)(A)(ii) 承租人根据关于特定货物的租赁协议所欠的金钱债务的支付权,以及承租人因产生租赁的交易而欠付的金钱债务,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CA 商法 Code § 9102(a)(11)(A)(ii)(I) 支付权和租赁协议由记录证明。
(II) 产生租赁的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赋予承租人占有和使用货物的权利。
(B)CA 商法 Code § 9102(a)(11)(A)(B) “动产文据”不包括因船舶租赁或其他涉及船舶使用或租用的合同而产生的支付权,或因使用信用卡或记账卡或卡上所载信息或与卡配合使用而产生的支付权。
(12)CA 商法 Code § 9102(a)(12) “担保物”指受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约束的财产。该术语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商法 Code § 9102(a)(12)(A) 附有担保权益的收益。
(B)CA 商法 Code § 9102(a)(12)(B) 已出售的账款、动产文据、支付无形资产和本票。
(C)CA 商法 Code § 9102(a)(12)(C) 作为寄售标的的货物。
(13)CA 商法 Code § 9102(a)(13) “商业侵权索赔”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索赔,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102(a)(13)(A) 索赔人是组织。
(B)CA 商法 Code § 9102(a)(13)(B) 索赔人是个人,且关于该索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CA 商法 Code § 9102(a)(13)(B)(i) 它产生于索赔人的业务或职业过程中。
(ii)CA 商法 Code § 9102(a)(13)(B)(ii) 它不包括因个人人身伤害或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4)CA 商法 Code § 9102(a)(14) “商品账户”指商品中介机构为商品客户持有商品合同而维护的账户。
(15)CA 商法 Code § 9102(a)(15) “商品合同”指商品期货合同、商品期货合同期权、商品期权或其他合同,如果该合同或期权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法 Code § 9102(a)(15)(A) 根据联邦商品法被指定为该类合同的合约市场的交易委员会进行交易或受其规则约束。
(B)CA 商法 Code § 9102(a)(15)(B) 在外国商品交易委员会、交易所或市场交易,并由商品中介机构为其商品客户在其账簿上持有。
(16)CA 商法 Code § 9102(a)(16) “商品客户”指商品中介机构为其在其账簿上持有商品合同的人。
(17)CA 商法 Code § 9102(a)(17) “商品中介机构”指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人:
(A)CA 商法 Code § 9102(a)(17)(A) 根据联邦商品法注册为期货佣金商。
(B)CA 商法 Code § 9102(a)(17)(B) 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为根据联邦商品法被指定为合约市场的交易委员会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
(18)CA 商法 Code § 9102(a)(18) “传达”指进行以下任一行为:
(A)CA 商法 Code § 9102(a)(18)(A) 发送书面或其他有形记录。
(B)CA 商法 Code § 9102(a)(18)(B) 通过发送和接收记录的人员约定的任何方式传输记录。
(C)CA 商法 Code § 9102(a)(18)(C) 在向备案机构或由备案机构传输记录的情况下,通过备案机构规则规定的任何方式传输记录。
(19)CA 商法 Code § 9102(a)(19) “受托人”指在寄售中接收货物的商人。
(20)CA 商法 Code § 9102(a)(20) “寄售”指不论其形式如何,某人将货物交付给商人以供销售,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交易:
(A)CA 商法 Code § 9102(a)(20)(A) 该商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商法 Code § 9102(a)(20)(A)(i) 他们以非交付人名义经营该类货物。
(ii)CA 商法 Code § 9102(a)(20)(A)(ii) 他们不是拍卖师。
(iii)CA 商法 Code § 9102(a)(20)(A)(iii) 其债权人通常不知道其主要从事销售他人货物。
(B)CA 商法 Code § 9102(a)(20)(B) 对于每次交付,交付时货物的总价值为一千美元 (1,000美元) 或以上。
(C)CA 商法 Code § 9102(a)(20)(C) 货物在交付前并非消费品。
(D)CA 商法 Code § 9102(a)(20)(D) 该交易不产生担保债务的担保权益。
(21)CA 商法 Code § 9102(a)(21) “委托人”指在寄售中向受托人交付货物的人。
(22)CA 商法 Code § 9102(a)(22) “消费者债务人”指消费者交易中的债务人。
(23)CA 商法 Code § 9102(a)(23) “消费品”指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而使用或购买的货物。
(44)CA 商法 Code § 9102(a)(44) “货物”指担保权益设定时可移动的所有物。该术语包括 (i) 附着物,(ii) 根据转让或销售合同将被砍伐和移除的立木,(iii) 未出生的动物幼崽,(iv) 已种植、正在种植或将要种植的农作物,即使这些农作物生长在树木、藤蔓或灌木上,以及 (v) 活动房屋。该术语还包括嵌入货物中的计算机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交易中提供的任何支持信息,如果 (i) 该程序以通常被视为货物一部分的方式与货物相关联,或 (ii) 某人通过成为货物所有者而获得与货物一起使用该程序的权利。该术语不包括仅由程序嵌入介质组成的货物中嵌入的计算机程序。该术语也不包括账款、动产票据、商业侵权索赔、存款账户、单证、一般无形资产、票据、投资财产、信用证权利、信用证、货币,或提取前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物。
(45)CA 商法 Code § 9102(a)(45) “政府单位”指美国政府、州政府或外国政府的下属机构、部门、县、教区、市或其他单位。该术语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果该组织根据美国法律有资格发行其利息免征所得税的债务。
(46)CA 商法 Code § 9102(a)(46) “医疗保险应收款”指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或索赔,即对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医疗保健商品或服务的金钱义务的付款权。
(47)CA 商法 Code § 9102(a)(47) “票据”指可转让票据或任何其他证明金钱义务付款权的书面文件,其本身不是担保协议或租赁,并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通过交付并附带任何必要的背书或转让而转移。该术语不包括 (i) 投资财产,(ii) 信用证,(iii) 证明因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或卡上或与卡一起使用的信息而产生的付款权的书面文件,或 (iv) 证明动产票据的书面文件。
(48)CA 商法 Code § 9102(a)(48) “存货”指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其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商法 Code § 9102(a)(48)(A) 由某人作为出租人出租的。
(B)CA 商法 Code § 9102(a)(48)(B) 由某人持有以供出售或租赁,或根据服务合同提供。
(C)CA 商法 Code § 9102(a)(48)(C) 由某人根据服务合同提供的。
(D)CA 商法 Code § 9102(a)(48)(D) 由原材料、在产品或在业务中使用的或消耗的材料组成。
(49)CA 商法 Code § 9102(a)(49) “投资财产”指证券,无论是有证的还是无证的,证券权益、证券账户、商品合约或商品账户。
(50)CA 商法 Code § 9102(a)(50) “注册地管辖区”,就注册组织而言,指根据其法律组织或成立的管辖区。
(51)CA 商法 Code § 9102(a)(51) “信用证权利”指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或履约权,无论受益人是否已要求或当时有权要求付款或履约。该术语不包括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要求付款或履约的权利。
(52)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52)
(A)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52)(A) “留置权债权人”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商法 Code § 9102(a)(52)(A)(i) 通过扣押、征收或类似方式对相关财产取得留置权的债权人。
(ii)CA 商法 Code § 9102(a)(52)(A)(ii) 自转让之时起的债权人受让人。
(iii)CA 商法 Code § 9102(a)(52)(A)(iii) 自破产申请提交之日起的破产受托人。
(iv)CA 商法 Code § 9102(a)(52)(A)(iv) 自任命之时起的衡平法接管人。
(B)CA 商法 Code § 9102(a)(52)(A)(B) “留置权债权人”不包括通过向州务卿提交通知而仅对个人财产取得扣押留置权或判决留置权,或两者兼有的债权人。
(53)CA 商法 Code § 9102(a)(53) “活动房屋”指一种可分一节或多节运输的结构,在运输模式下,其宽度为八英尺或以上,或长度为四十英尺或以上;或在现场搭建时,面积为三百二十平方英尺或以上;且其建在永久性底盘上,设计用作住宅,无论是否有永久性地基,在连接到所需公用设施时均可使用,并包括其中包含的管道、供暖、空调和电气系统。该术语包括符合本段所有要求但尺寸要求除外的任何结构,且制造商自愿提交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要求的认证并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项下制定的标准。
(54)CA 商法 Code § 9102(a)(54) “活动房屋交易”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担保交易:
(A)CA 商法 Code § 9102(a)(54)(A) 其在活动房屋(并非作为存货持有的活动房屋)中设立购买价款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102(a)(54)(B) 其是一种担保交易,其中活动房屋(并非作为存货持有的活动房屋)是主要担保物。
(55)CA 商法 Code § 9102(a)(55) “抵押”指对不动产(包括附着物)的合意权益,其担保某项义务的支付或履行。
(56)CA 商法 Code § 9102(a)(56) “新债务人”指根据第9203条(d)款规定,通过另一人先前订立的担保协议而成为债务人的人。
(57)CA 商法 Code § 9102(a)(57) “新价值”指 (i) 货币,(ii) 财产、服务或新信用中的货币等值物,或 (iii) 受让人解除其先前已转让给该受让人的财产权益。该术语不包括替代另一项义务的义务。
(58)CA 商法 Code § 9102(a)(58) “非现金收益”指现金收益以外的收益。
(59)CA 商法 Code § 9102(a)(59) “义务人”指就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所担保的义务而言,(i) 负有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该义务的责任,(ii) 提供了担保物以外的财产以担保该义务的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或 (iii) 以其他方式对该义务的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人。该术语不包括信用证项下的开证人或被指定人。
(60)CA 商法 Code § 9102(a)(60) “原始债务人”,除第9310条(c)款所用者外,指作为债务人订立担保协议的人,新债务人已根据第9203条(d)款受其约束。
(61)CA 商法 Code § 9102(a)(61) “支付无形资产”指账户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金钱义务的一般无形资产。该术语包括可控支付无形资产。
(62)CA 商法 Code § 9102(a)(62) 就个人而言,“相关人员”指以下任一人员:
(A)CA 商法 Code § 9102(a)(62)(A) 该个人的配偶。
(B)CA 商法 Code § 9102(a)(62)(B) 该个人的兄弟、姐夫/妹夫、姐妹或嫂子/弟媳。
(C)CA 商法 Code § 9102(a)(62)(C) 该个人或该个人配偶的祖先或直系后代。
(D)CA 商法 Code § 9102(a)(62)(D) 该个人或该个人配偶的任何其他血亲或姻亲,且与该个人同住一处者。
(63)CA 商法 Code § 9102(a)(63) 就组织而言,“相关人员”指以下任一人员:
(A)CA 商法 Code § 9102(a)(63)(A)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组织、受该组织控制或与该组织受共同控制的人。
(B)CA 商法 Code § 9102(a)(63)(B) 该组织的管理人员或董事,或对该组织履行类似职能的人。
(C)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63)(C)
(A)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63)(C)(A)项所述人员的管理人员或董事,或对(A)项所述人员履行类似职能的人。
(D)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63)(D)
(A)Copy CA 商法 Code § 9102(a)(63)(D)(A)、(B)或(C)项所述个人的配偶。
(E)CA 商法 Code § 9102(a)(63)(E) 与(A)、(B)、(C)或(D)项所述个人有血亲或姻亲关系并与该个人同住一处的人。
(64)CA 商法 Code § 9102(a)(64) “收益”,除第9609条(b)款所用者外,指以下任一财产:
(A)CA 商法 Code § 9102(a)(64)(A) 担保物出售、租赁、许可、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后所获得的任何东西。
(B)CA 商法 Code § 9102(a)(64)(B) 就担保物收取或分配的任何东西。
(C)CA 商法 Code § 9102(a)(64)(C) 因担保物而产生的权利。
(D)CA 商法 Code § 9102(a)(64)(D) 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因担保物的灭失、不符合、使用受干扰、缺陷、权利侵犯或损坏而产生的索赔。
(E)CA 商法 Code § 9102(a)(64)(E) 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以及在应付给债务人或担保债权人范围内,因担保物的灭失或不符合约定、瑕疵或权利侵犯、或损害而应支付的保险金。
(65)CA 商法 Code § 9102(a)(65) “本票”指证明支付金钱义务承诺的票据,不证明支付指令,且不包含银行确认其已收到用于存款的款项或资金的声明。
(66)CA 商法 Code § 9102(a)(66) “提议”指担保债权人签署的记录,其中包含担保债权人根据第9620、9621和9622条,愿意接受担保物以全部或部分清偿其担保义务的条款。
(67)CA 商法 Code § 9102(a)(67) “公共融资交易”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担保交易:
(A)CA 商法 Code § 9102(a)(67)(A) 已发行债务证券。
(B)CA 商法 Code § 9102(a)(67)(B) 已发行证券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初始约定到期日至少为20年。
(C)CA 商法 Code § 9102(a)(67)(C) 债务人、义务人、担保债权人、账务债务人或担保物上的其他义务人、担保义务的转让人或受让人,或担保权益的转让人或受让人是一个州或一个州的政府单位。
(68)CA 商法 Code § 9102(a)(68) “公开组织记录”指可供公众查阅且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记录:
(A)CA 商法 Code § 9102(a)(68)(A) 由州或美国为设立或组织一个组织而最初备案或发布的记录,以及由州或美国备案或发布的任何修订或重述该初始记录的记录。
(B)CA 商法 Code § 9102(a)(68)(B) 商业信托的组织记录,由最初向州备案的记录以及向州备案的任何修订或重述该初始记录的记录组成,如果管辖商业信托的州法规要求该记录向州备案。
(C)CA 商法 Code § 9102(a)(68)(C) 由州立法机关或美国国会颁布的设立或组织一个组织的立法,任何修订该立法的记录,以及由州或美国备案或发布的任何修订或重述该组织名称的记录。
(69)CA 商法 Code § 9102(a)(69) “根据承诺”,就担保债权人作出的预付款或其他价值而言,指根据担保债权人的义务,无论后续的违约事件或担保债权人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是否已解除或可能解除担保债权人的义务。
(70)CA 商法 Code § 9102(a)(70) “记录”,除用于“备案”、“备案的”、“登记或法定所有权”和“登记所有人”外,指刻录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且可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71)CA 商法 Code § 9102(a)(71) “注册组织”指仅根据单一州或美国法律,通过向州或美国备案公开组织记录、由州或美国发布公开组织记录,或由州或美国颁布立法而设立或组织的组织。该术语包括根据单一州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商业信托,如果管辖商业信托的州法规要求该商业信托的组织记录向州备案。
(72)CA 商法 Code § 9102(a)(72) “次级义务人”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义务人:
(A)CA 商法 Code § 9102(a)(72)(A) 义务人的义务是次级的。
(B)CA 商法 Code § 9102(a)(72)(B) 义务人就担保物担保的义务,对债务人、另一义务人或两者之一的财产享有追索权。
(73)CA 商法 Code § 9102(a)(73) “担保债权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法 Code § 9102(a)(73)(A) 根据担保协议设立或规定担保权益的受益人,无论是否有任何待偿付的担保义务。
(B)CA 商法 Code § 9102(a)(73)(B) 持有农业留置权的人。
(C)CA 商法 Code § 9102(a)(73)(C) 托运人。
(D)CA 商法 Code § 9102(a)(73)(D) 账款、动产票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买受人。
(E)CA 商法 Code § 9102(a)(73)(E) 为其设立或规定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受托人、信托契约受托人、代理人、担保代理人或其他代表。
(F)CA 商法 Code § 9102(a)(73)(F) 根据第2401、2505、4210或5118条,或根据第2711条第(3)款或第10508条第(5)款产生的担保权益持有人。
(74)CA 商法 Code § 9102(a)(74) “担保协议”指设立或规定担保权益的协议。
(75)CA 商法 Code § 9102(a)(75) [保留]
(76)CA 商法 Code § 9102(a)(76) “软件”指计算机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交易中提供的任何支持信息。该术语不包括包含在“货物”定义中的计算机程序。
(77)CA 商法 Code § 9102(a)(77)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受美国管辖的领土或岛屿属地。
(78)CA 商法 Code § 9102(a)(78) “支持性义务”指支持账款、动产文书、单证、一般无形资产、票据或投资财产的支付或履行的信用证权利或次级义务。
(79)CA 商法 Code § 9102(a)(79) [保留]
(80)CA 商法 Code § 9102(a)(80) “终止声明”指融资声明的修订,该修订具备以下两项特征:
(A)CA 商法 Code § 9102(a)(80)(A) 通过其档案编号识别其所关联的初始融资声明。
(B)CA 商法 Code § 9102(a)(80)(B) 表明其为终止声明或表明所识别的融资声明不再有效。
(81)CA 商法 Code § 9102(a)(81) “传输公用事业”指主要从事以下任何业务的个人或实体:
(A)CA 商法 Code § 9102(a)(81)(A) 运营铁路、地铁、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
(B)CA 商法 Code § 9102(a)(81)(B) 以电气方式、电磁方式或光纤方式传输通信。
(C)CA 商法 Code § 9102(a)(81)(C) 通过管道或下水道传输货物。
(D)CA 商法 Code § 9102(a)(81)(D) 传输或生产并传输电力、蒸汽、燃气或水。
(82)CA 商法 Code § 9102(a)(82) “受让人”,除非用于“为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中,指个人或实体(A) 根据担保协议为其设立或规定担保权益以担保某项义务的,无论该义务是否尚未履行,或(B) 账款、动产文书、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已出售给其的。该术语包括担保方已将其担保权益转让给的个人或实体。
(83)CA 商法 Code § 9102(a)(83) “转让人”指个人或实体(A) 根据担保协议设立或规定担保权益以担保某项义务的,或(B) 出售账款、动产文书、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该术语包括已将担保权益转让给其他人的担保方。
(84)CA 商法 Code § 9102(a)(84) “可控账款”指由可控电子记录证明的账款,该记录规定账款债务人承诺向根据第12105条对该可控电子记录拥有控制权的人支付。
(85)CA 商法 Code § 9102(a)(85) “可控支付无形资产”指由可控电子记录证明的支付无形资产,该记录规定账款债务人承诺向根据第12105条对该可控电子记录拥有控制权的人支付。
(86)CA 商法 Code § 9102(a)(86) “电子货币”指电子形式的货币。
(87)CA 商法 Code § 9102(a)(87) “货币”的含义与第1201条(b)款第(24)项中的含义相同,但不包括(A) 存款账户或(B) 无法根据第9105.1条进行控制的电子形式货币。
(88)CA 商法 Code § 9102(a)(88) “有形货币”指有形形式的货币。
(b)CA 商法 Code § 9102(b) 其他分部中的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分部:
“申请人”
第5102条。
“受益人”
第5102条。
“经纪人”
第8102条。
“凭证式证券”
第8102条。
“支票”
第3104条。
“清算公司”
第8102条。
“销售合同”
第2106条。
“控制”
第7106条。
“可控电子记录”
第 12102条。
“客户”
第4104条。
“权利持有人”
第8102条。
“金融资产”
第8102条。
“正当持有人”
第3302条。
“开证人”(就信用证或
 信用证权利而言)

第5102条。
“发行人”(就证券而言)
第8201条。
“签发人”(就所有权凭证而言)
第7102条。
“租赁”
第10103条。
“租赁协议”
第10103条。
“租赁合同”
第10103条。
“租赁权益”
Section 10103.
“承租人”
Section 10103.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
Section 10103.
“出租人”
Section 10103.
“出租人的剩余权益”
Section 10103.
“信用证”
Section 5102.
“商人”
Section 2104.
“可转让票据”
Section 3104.
“被指定人”
Section 5102.
“本票”
Section 3104.
“信用证收益”
Section 5114.
“受保护的购买人”
Section 8303.
“证明”
Section 3103.
“合格购买人”
Section 12102.

Section § 91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购买款担保权益以及它如何适用于货物和软件。它将“购买款担保物”定义为任何用于担保购买其所用贷款的货物或软件。要符合条件,担保物必须与为获取它所需的贷款相关联。法律还规定了贷款中付款的适用方式,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优先偿还无担保债务。即使担保物也担保其他贷款,或者贷款被再融资,其作为购买款担保权益的初始地位仍然保持不变。最后,在非消费品交易中,证明一项权益是购买款担保权益的责任在于贷款人,而消费品交易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

(a)CA 商法 Code § 9103(a) 在本节中:
(1)CA 商法 Code § 9103(a)(1) “购买款担保物”指担保就该担保物所产生的购买款债务的货物或软件。
(2)CA 商法 Code § 9103(a)(2) “购买款债务”指债务人作为担保物全部或部分价款而产生的债务,或为使债务人获得担保物权利或使用权而提供的价值,且该价值事实上已如此使用。
(b)CA 商法 Code § 9103(b) 货物上的担保权益是购买款担保权益,具体如下:
(1)CA 商法 Code § 9103(b)(1) 在货物就该担保权益而言是购买款担保物的范围内。
(2)CA 商法 Code § 9103(b)(2) 如果担保权益存在于是或曾是购买款担保物的存货中,则也在担保权益担保就其他存货所产生的购买款债务的范围内,而该其他存货的担保权人持有或曾持有购买款担保权益。
(3)CA 商法 Code § 9103(b)(3) 也在担保权益担保就软件所产生的购买款债务的范围内,而该软件的担保权人持有或曾持有购买款担保权益。
(c)CA 商法 Code § 9103(c) 软件上的担保权益是购买款担保权益,其范围是该担保权益也担保就货物所产生的购买款债务,而该货物的担保权人持有或曾持有购买款担保权益,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103(c)(1) 债务人通过一项综合交易获得其在软件中的权益,在该交易中其也获得了在货物中的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103(c)(2) 债务人获得其在软件中的权益的主要目的是在货物中使用该软件。
(d)CA 商法 Code § 9103(d) 寄售人对作为寄售标的物的货物所享有的担保权益是存货中的购买款担保权益。
(e)CA 商法 Code § 9103(e) 在非消费品交易中,如果担保权益是购买款担保权益的范围取决于付款对特定债务的适用方式,则付款必须按以下方式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103(e)(1) 按照双方同意的任何合理适用方法。
(2)CA 商法 Code § 9103(e)(2) 在双方未就合理方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债务人在付款时或付款前表明的任何意图。
(3)CA 商法 Code § 9103(e)(3) 在未就合理方法达成协议且债务人未及时表明意图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
(A)CA 商法 Code § 9103(e)(3)(A) 适用于无担保的债务。
(B)CA 商法 Code § 9103(e)(3)(B) 如果有多项债务有担保,则按这些债务产生的时间顺序,适用于由购买款担保权益担保的债务。
(f)CA 商法 Code § 9103(f) 在非消费品交易中,购买款担保权益不丧失其作为购买款担保权益的地位,即使满足以下任何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103(f)(1) 购买款担保物也担保一项非购买款债务。
(2)CA 商法 Code § 9103(f)(2) 非购买款担保物也担保购买款债务。
(3)CA 商法 Code § 9103(f)(3) 购买款债务已续期、再融资、合并或重组。
(g)CA 商法 Code § 9103(g) 在非消费品交易中,主张购买款担保权益的担保权人有责任证明该担保权益是购买款担保权益的范围。
(h)CA 商法 Code § 9103(h) 将分节 (e)、(f) 和 (g) 中的规则限制于非消费品交易,旨在将消费品交易中适当规则的确定权留给法院。法院不得从该限制中推断消费品交易中适当规则的性质,并可继续适用既定方法。

Section § 9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有担保方如何能对存款账户拥有控制权。如果担保方就是开户银行,或者有一份协议允许银行在没有债务人额外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担保方的指示操作,或者担保方被认定为银行的客户,那么担保方就获得了控制权。此外,在特定条件下,控制权也可以代表担保方转移给另一个人。即使债务人仍然可以提取资金,这些条件也赋予了担保方控制权。

(a)CA 商法 Code § 9104(a) 有担保方对存款账户拥有控制权,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104(a)(1) 有担保方是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2)CA 商法 Code § 9104(a)(2) 债务人、有担保方和银行已在签署的记录中约定,银行将遵从由有担保方发出的指示,处置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而无需债务人进一步同意。
(3)CA 商法 Code § 9104(a)(3) 有担保方成为该存款账户的银行客户。
(4)CA 商法 Code § 9104(a)(4) 除债务人以外的另一个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104(a)(4)(A) 该人对存款账户拥有控制权,并确认其代表有担保方拥有该控制权。
(B)CA 商法 Code § 9104(a)(4)(B) 该人在确认其将代表有担保方获得存款账户控制权后,获得该存款账户的控制权。
(b)CA 商法 Code § 9104(b) 已满足 (a) 款规定的有担保方拥有控制权,即使债务人保留指示处置存款账户资金的权利。

Section § 910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购买人如何对被称为“动产文据”的电子文件建立控制权的条件。购买人若要拥有控制权,管理这些电子文件的系统必须明确识别购买人为所有者,确保只能进行授权更改,并允许轻松区分原始副本和非原始副本。除非满足某些共享条件,否则购买人还应拥有进行更改或转让所有权的专属能力。如果由他人代表购买人管理这些文件,该他人必须承认其是代表购买人控制这些文件。

(a)CA 商法 Code § 9105(a) 购买人拥有证明动产文据的记录的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如果用于证明动产文据权益转让的系统可靠地确立购买人为获分配该权威电子副本的人。
(b)CA 商法 Code § 9105(b) 如果证明动产文据的记录以以下方式创建、存储和分配,从而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则系统符合 (a) 款规定:
(1)CA 商法 Code § 9105(b)(1) 存在一份单一的权威副本,该副本是唯一、可识别且(除第 (4)、(5) 和 (6) 项另有规定外)不可更改的。
(2)CA 商法 Code § 9105(b)(2) 该权威副本识别购买人为记录的受让人。
(3)CA 商法 Code § 9105(b)(3) 该权威副本已传达给购买人或其指定保管人,并由其保管。
(4)CA 商法 Code § 9105(b)(4) 增加或更改权威副本已识别受让人的副本或修订,仅在购买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5)CA 商法 Code § 9105(b)(5) 权威副本的每个副本以及副本的任何副本,均易于识别为非权威副本的副本。
(6)CA 商法 Code § 9105(b)(6) 权威副本的任何修订,均易于识别为经授权或未经授权。
(c)CA 商法 Code § 9105(c) 如果电子副本、附属于或逻辑上与电子副本关联的记录,或记录该电子副本的系统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则系统符合 (a) 款规定,且购买人拥有证明动产文据的记录的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
(1)CA 商法 Code § 9105(c)(1) 它使购买人能够轻易识别每个电子副本是权威副本还是非权威副本。
(2)CA 商法 Code § 9105(c)(2) 它使购买人能够轻易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姓名、识别号码、加密密钥、机构或账号)识别自身为权威电子副本的受让人。
(3)CA 商法 Code § 9105(c)(3) 在受 (d) 款约束的情况下,它赋予购买人专属权力,以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商法 Code § 9105(c)(3)(A) 阻止他人增加或更改已识别的权威电子副本受让人。
(B)CA 商法 Code § 9105(c)(3)(B) 转让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
(d)CA 商法 Code § 9105(d) 在受 (e) 款约束的情况下,即使以下任一情况属实,根据 (c) 款第 (3) 项的 (A) 和 (B) 分项,权力仍是专属的:
(1)CA 商法 Code § 9105(d)(1) 权威电子副本、附属于或逻辑上与权威电子副本关联的记录,或记录该权威电子副本的系统,限制了权威电子副本的使用,或具有旨在引起变更(包括控制权转让或丧失)的程序协议。
(2)CA 商法 Code § 9105(d)(2) 权力与他人共享。
(e)CA 商法 Code § 9105(e) 如果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则购买人的权力不属于 (d) 款第 (2) 项所述与他人共享的情况,且购买人的权力不具有专属性:
(1)CA 商法 Code § 9105(e)(1) 购买人仅在他人也行使该权力时才能行使该权力。
(2)CA 商法 Code § 9105(e)(2) 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A)CA 商法 Code § 9105(e)(2)(A) 他人可以在购买人不行使权力的情况下行使权力。
(B)CA 商法 Code § 9105(e)(2)(B) 他人是动产文据权益的转让人给购买人。
(f)CA 商法 Code § 9105(f) 如果购买人拥有 (c) 款第 (3) 项的 (A) 和 (B) 分项中规定的权力,则该权力推定为专属权力。
(g)CA 商法 Code § 9105(g) 如果除动产文据权益的转让人之外的另一个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购买人拥有证明动产文据的记录的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
(1)CA 商法 Code § 9105(g)(1) 另一个人拥有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并承认其代表购买人拥有控制权。
(2)CA 商法 Code § 9105(g)(2) 另一个人在承认其将代表购买人获得电子副本控制权之后,获得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

Section § 91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个人对电子货币拥有控制权的含义。要拥有控制权,个人必须有权使用电子货币并从中受益,并且拥有专属权力来阻止他人使用或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拥有控制权的人必须能够通过姓名或其他识别方式清晰地表明身份。即使与他人共享,控制权仍被视为专属的,除非该个人只能与他人共同行使控制权,或者他人可以独立控制该货币。如果一个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该货币并转让控制权,则该控制权被推定为专属的。如果他人代表该个人控制电子货币,或在确认安排后同意代表该个人控制电子货币,则该个人拥有控制权。

(a)CA 商法 Code § 9105.1(a) 个人对电子货币拥有控制权,如果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105.1(a)(1) 电子货币、附属于电子货币或与电子货币逻辑关联的记录,或记录电子货币的系统赋予该个人以下所有权利:
(A)CA 商法 Code § 9105.1(a)(1)(A) 享有电子货币绝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B)CA 商法 Code § 9105.1(a)(1)(B) 专属权力,但受限于 (b) 款,以执行以下两项:
(i)CA 商法 Code § 9105.1(a)(1)(B)(i) 阻止他人享有电子货币绝大部分利益。
(ii)CA 商法 Code § 9105.1(a)(1)(B)(ii) 将电子货币的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或因电子货币的转让而使他人获得其他电子货币的控制权。
(2)CA 商法 Code § 9105.1(a)(2) 电子货币、附属于电子货币或与电子货币逻辑关联的记录,或记录电子货币的系统,使该个人能够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姓名、识别号码、加密密钥、机构或账户号码)轻松识别自己拥有 (1) 款项下的权力。
(b)CA 商法 Code § 9105.1(b) 受限于 (c) 款,根据 (a) 款 (1) 项 (B) 分项的 (i) 和 (ii) 子句,即使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权力仍是专属的:
(1)CA 商法 Code § 9105.1(b)(1) 电子货币、附属于电子货币或与电子货币逻辑关联的记录,或记录电子货币的系统,限制了电子货币的使用,或具有旨在引起变更(包括控制权的转让或丧失)的编程协议。
(2)CA 商法 Code § 9105.1(b)(2) 该权力与他人共享。
(c)CA 商法 Code § 9105.1(c) 如果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则根据 (b) 款 (2) 项,个人的权力不与他人共享,且该个人的权力不具有专属性:
(1)CA 商法 Code § 9105.1(c)(1) 该个人仅在他人也行使该权力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权力。
(2)CA 商法 Code § 9105.1(c)(2) 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A)CA 商法 Code § 9105.1(c)(2)(A) 他人无需该个人行使权力即可行使该权力。
(B)CA 商法 Code § 9105.1(c)(2)(B) 他人是向该个人转让电子货币权益的转让人。
(d)CA 商法 Code § 9105.1(d) 如果个人拥有 (a) 款 (1) 项 (B) 分项的 (i) 和 (ii) 子句中规定的权力,则该权力推定为专属权力。
(e)CA 商法 Code § 9105.1(e) 如果另一个人(非向该个人转让电子货币权益的转让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个人拥有电子货币的控制权:
(1)CA 商法 Code § 9105.1(e)(1) 该另一个人拥有电子货币的控制权,并确认其代表该个人拥有控制权。
(2)CA 商法 Code § 9105.1(e)(2) 该另一个人在确认其将代表该个人获得电子货币控制权后,获得电子货币的控制权。

Section § 9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对不同类型的证券和商品合约拥有控制权。对于凭证化或非凭证化证券以及证券权益,控制权由另一项被称为第8106条的法律规定。对于担保方而言,要对商品合约拥有控制权,他们必须是商品中介机构,或者商品客户、担保方和中介机构之间必须达成协议,允许担保方在无需客户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指示价值分配。此外,如果担保方对账户中的所有证券权益或商品合约拥有控制权,那么他们就对整个账户拥有控制权。

(a)CA 商法 Code § 9106(a) 一个人对凭证化证券、非凭证化证券或证券权益拥有控制权,依照第8106条的规定。
(b)CA 商法 Code § 9106(b)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担保方对商品合约拥有控制权:
(1)CA 商法 Code § 9106(b)(1) 担保方是持有该商品合约的商品中介机构。
(2)CA 商法 Code § 9106(b)(2) 商品客户、担保方和商品中介机构已同意,商品中介机构将根据担保方的指示,分配因商品合约而产生的任何价值,无需商品客户的进一步同意。
(c)CA 商法 Code § 9106(c) 对证券账户或商品账户中持有的所有证券权益或商品合约拥有控制权的担保方,对该证券账户或商品账户拥有控制权。

Section § 9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银行或银行授权的其他人同意,那么拥有信用证担保债权的人可以控制获得付款或履行信用证所要求事项的权利。这种控制是通过特定的法律许可或协议实现的。

如果发行人或指定人员已根据第5114条 (c) 款或其他适用法律或惯例同意信用证收益的转让,则担保方对信用证权利拥有控制权,控制范围及于发行人或任何指定人员的任何付款或履约权利。

Section § 91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述了电子记录和账户背景下的“控制权”概念。担保权人(即拥有担保权益的个人或实体)对数字记录拥有控制权,其定义参照第12105条规定。如果他们能控制作为这些账户或权利依据的数字记录,他们也对特定类型的账户或支付权利拥有控制权。

(a)CA 商法 Code § 9107.1(a) 担保权人对可控电子记录拥有控制权,依照第12105条的规定。
(b)CA 商法 Code § 9107.1(b) 如果担保权人对证明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的可控电子记录拥有控制权,则担保权人对该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拥有控制权。

Section § 91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根据特定条款对某物拥有控制权,他们不必承认他们是代表他人拥有该控制权。如果他们确实承认了,默认情况下,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其他协议或不同的法律另有规定。他们也无需向其他人证明这项承认。

Section § 91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法律文件中如何描述财产或担保物才算有效。如果财产的描述方式能够让人合理识别,那么即使它不是特别具体,通常也足够了。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来描述担保物,例如使用类别、清单,甚至数量。但是,仅仅说“所有资产”是不够清楚的。描述投资财产或金融账户等有特殊规定;这些必须遵循额外的标准。某些索赔或特定类型的交易(如个人物品)的描述必须符合更严格的标准。

Section § 9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担保权益规则的适用范围。通常,它涵盖通过合同在动产或附着物中创设担保权益的任何交易、农业留置权以及某些销售或寄售。如果联邦法律优先于本法,或者涉及信用证的某些权利,则本法不适用。本法也有具体的例外情况,例如某些房东留置权、雇员报酬债权转让或某些业务资产的出售。它也不涵盖仅为收款目的的权利转让、不动产留置权、抵销权、某些保险贷款、某些建设合同利益以及与政府相关的转让。

(a)CA 商法 Code § 9109(a) 除非 (c) 和 (d) 款另有规定,本分部适用于以下各项:
(1)CA 商法 Code § 9109(a)(1) 无论其形式如何,通过合同在动产或附着物中创设担保权益的交易。
(2)CA 商法 Code § 9109(a)(2) 农业留置权。
(3)CA 商法 Code § 9109(a)(3) 账款、动产文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出售。
(4)CA 商法 Code § 9109(a)(4) 寄售。
(5)CA 商法 Code § 9109(a)(5) 根据第2401条或第2505条、第2711条第 (3) 款或第10508条第 (e) 款产生的担保权益,如第9110条所规定。
(6)CA 商法 Code § 9109(a)(6) 根据第4210条或第5118条产生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109(b) 本分部对担保债务中的担保权益的适用,不受该债务本身是由本分部不适用的交易或权益担保的事实的影响。
(c)CA 商法 Code § 9109(c) 在以下任一条件满足的范围内,本分部不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109(c)(1) 美国的成文法、法规或条约优先于本分部。
(2)CA 商法 Code § 9109(c)(2) 根据第5114条,信用证项下的受让受益人或指定人的权利是独立的且优先的。
(d)CA 商法 Code § 9109(d)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法 Code § 9109(d)(1) 房东留置权,农业留置权除外。
(2)CA 商法 Code § 9109(d)(2) 根据成文法或其他法律规则为服务或材料而设定的留置权,农业留置权除外;但第9333条适用于该留置权的优先权。
(3)CA 商法 Code § 9109(d)(3) 雇员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债权的转让。
(4)CA 商法 Code § 9109(d)(4) 作为产生它们的业务出售的一部分的账款、动产文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出售。
(5)CA 商法 Code § 9109(d)(5) 仅为收款目的的账款、动产文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转让。
(6)CA 商法 Code § 9109(d)(6) 合同项下付款权的转让,转让给同时负有合同履行义务的受让人。
(7)CA 商法 Code § 9109(d)(7) 单一账款、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转让,转让给受让人以完全或部分清偿现有债务。
(8)CA 商法 Code § 9109(d)(8) 保险公司根据其签发的保单或合同条款,且仅以该保单或合同作为担保而提供的贷款。
(9)CA 商法 Code § 9109(d)(9) 判决所代表的权利的转让,除非该判决是就作为担保品的付款权作出的。
(10)CA 商法 Code § 9109(d)(10) 抵销权或反诉权,但以下两节均适用:
(A)CA 商法 Code § 9109(d)(10)(A) 第9340条适用于针对存款账户的抵销权或反诉权的效力。
(B)CA 商法 Code § 9109(d)(10)(B) 第9404条适用于账务债务人的抗辩或索赔。
(11)CA 商法 Code § 9109(d)(11) 不动产权益或留置权的设立或转让,包括租赁或其项下的租金,除非对以下各项作出了规定:
(A)CA 商法 Code § 9109(d)(11)(A) 根据第9203条和第9308条对不动产的留置权。
(B)CA 商法 Code § 9109(d)(11)(B) 根据第9334条的附着物。
(C)CA 商法 Code § 9109(d)(11)(C) 根据第9501条、第9502条、第9512条、第9516条和第9519条的附着物备案。
(D)CA 商法 Code § 9109(d)(11)(D) 根据第9604条涵盖动产和不动产的担保协议。
(12)CA 商法 Code § 9109(d)(12) 侵权行为中产生的债权的转让,商业侵权债权除外;但第9315条和第9322条适用于收益和收益中的优先权。
(13)CA 商法 Code § 9109(d)(13) 消费者交易中存款账户的转让;但第9315条和第9322条适用于收益和收益中的优先权。
(14)CA 商法 Code § 9109(d)(14) 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分部(自第5000条起))通过转让公共建设合同利益而创设的担保权益。
(15)CA 商法 Code § 9109(d)(15) 转型财产,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840条,除非本分部的规定在《公共事业法典》第1部第1分部第4章第5.5条(自第840条起)中被提及;追偿财产,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848条,除非本分部的规定在《公共事业法典》第1部第1分部第4章第5.6条(自第848条起)中被提及;以及供水财产,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849条,除非本分部的规定在《公共事业法典》第1部第1分部第4章第5.7条(自第849条起)中被提及。
(16)CA 商法 Code § 9109(d)(16) 雇员或雇员受抚养人根据《劳动法典》第1分部(自第50条起)或第4分部(自第3200条起)获得工人赔偿的索赔或权利。
(17)CA 商法 Code § 9109(d)(17) 由政府或政府单位进行的转让。

Section § 9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您对货物拥有担保权益时,在购买货物的人实际拥有这些货物之前,会适用一些特殊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即使未满足一些常规要求,该担保权益仍然有效;您无需正式备案来保护此权益;如果买方不付款,担保方的权利将受法律其他特定条款的指导。此外,此权益优先于买方可能设定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根据第 2401 条或第 2505 条,或根据第 2711 条第 (3) 款,或第 10508 条第 (e) 款产生的担保权益受本分部管辖。但是,在债务人取得货物占有之前,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商法 Code § 9110(1) 即使第 9203 条第 (b) 款第 (3) 项尚未得到满足,该担保权益仍可强制执行。
(2)CA 商法 Code § 9110(2) 完善该担保权益无需备案。
(3)CA 商法 Code § 9110(3) 债务人违约后担保方的权利受第 2 分部(自第 2101 条起)或第 10 分部(自第 10101 条起)管辖。
(4)CA 商法 Code § 9110(4) 该担保权益优先于债务人设定的冲突担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