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01

Explanation

本法将“证券账户”定义为一种账户,金融资产可以记入其中,允许账户持有人使用和控制这些资产。当证券中介机构正式记录金融资产已记入某人的账户、接受此类资产记入其账户,或根据特定法律有义务将资产记入账户时,该人即获得“证券权益”。即使中介机构并未实际持有该资产,账户持有人仍对该资产拥有权利。如果中介机构仅持有资产而未将其记入账户,则该资产被视为由该人直接拥有。仅发行证券并不意味着该人拥有证券权益。

(a)CA 商法 Code § 8501(a) “证券账户”是指根据一项协议,金融资产已记入或可能记入的账户,该协议规定维护账户的人承诺将账户的持有人视为有权行使构成该金融资产的权利。
(b)CA 商法 Code § 8501(b) 除非 (d) 和 (e) 款另有规定,如果证券中介机构实施下列任何一项行为,则该人取得证券权益:
(1)CA 商法 Code § 8501(b)(1) 通过账簿分录表明金融资产已记入该人的证券账户。
(2)CA 商法 Code § 8501(b)(2) 从该人处收到金融资产或为该人取得金融资产,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接受将其记入该人的证券账户。
(3)CA 商法 Code § 8501(b)(3) 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规则负有义务将金融资产记入该人的证券账户。
(c)CA 商法 Code § 8501(c) 如果 (b) 款的条件已满足,即使证券中介机构本身并未持有该金融资产,该人仍拥有证券权益。
(d)CA 商法 Code § 8501(d) 如果证券中介机构为另一个人持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登记在另一个人名下、支付给另一个人指定人,或特别背书给另一个人,并且未背书给证券中介机构或空白背书,则该另一个人被视为直接持有该金融资产,而非拥有与该金融资产相关的证券权益。
(e)CA 商法 Code § 8501(e) 证券的发行不构成证券权益的设立。

Section § 850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以其价值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且不知道有其他人声称拥有所有权,那么声称该资产属于他们的其他人不能就该资产起诉该购买者。

Section § 8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证券中介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拥有权利的客户(即权益持有人)的权利。这些资产不属于证券中介机构所有,其债权人也无权主张。每个客户对这些资产都拥有按比例的权益,无论他们何时获得这些权益。如果证券中介机构破产且无法履行所有义务,在特定条件下,客户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资产或权益已出售给一个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未参与任何不当行为的买方,那么该买方通常会受到保护。本节还说明了如何维护这些权益,主要通过特定的条款(第8505条至第8508条),并且不能针对受保护的买方。

(a)CA 商法 Code § 8503(a) 为证券中介机构满足其对特定金融资产的所有证券权益所必需的限度内,证券中介机构持有的该金融资产中的所有权益均由证券中介机构为权益持有人持有,不属于证券中介机构的财产,且不受证券中介机构债权人主张的约束,但第851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商法 Code § 8503(b) 权益持有人根据(a)款对特定金融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是证券中介机构持有的该金融资产中所有权益的按比例财产权益,不论权益持有人取得证券权益的时间,也不论证券中介机构取得该金融资产中权益的时间。
(c)CA 商法 Code § 8503(c) 权益持有人根据(a)款对特定金融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仅可通过行使权益持有人根据包括第8505条至第8508条在内的权利,对证券中介机构强制执行。
(d)CA 商法 Code § 8503(d) 权益持有人根据(a)款对特定金融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对该金融资产或其中权益的购买者强制执行:
(1)CA 商法 Code § 8503(d)(1) 证券中介机构已启动或被启动破产程序。
(2)CA 商法 Code § 8503(d)(2) 证券中介机构在该金融资产中没有足够的权益来满足其所有权益持有人对该金融资产的证券权益。
(3)CA 商法 Code § 8503(d)(3) 证券中介机构通过将该金融资产或其中权益转让给购买者,违反了其根据第8504条承担的义务。
(4)CA 商法 Code § 8503(d)(4) 购买者不受(e)款保护。受托人或其他清算人,代表对特定金融资产享有证券权益的所有权益持有人行事,可以从购买者处追回该金融资产或其中权益。如果受托人或其他清算人选择不追究该权利,则其证券权益仍未得到满足的权益持有人有权从购买者处追回其在该金融资产中的权益。
(e)CA 商法 Code § 8503(e) 基于权益持有人根据(a)款对特定金融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无论是以侵占、返还动产、推定信托、衡平法留置权或其他理论提出,均不得对任何支付对价、取得控制权且未与证券中介机构串通违反证券中介机构根据第8504条承担的义务的金融资产或其中权益的购买者主张。

Section § 8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证券中介机构的职责,证券中介机构是为客户处理证券交易的实体。它们必须迅速获取并持有足够的金融资产,以匹配其对客户的承诺。未经客户特别同意,它们不得将这些资产用作贷款抵押品。为履行其职责,它们可以遵循与客户的协议,或者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标准惯例谨慎合理地行事。对于负有某些义务的清算公司,本规定不适用。

(a)CA 商法 Code § 8504(a) 证券中介机构应及时取得并随后维持与其为权益持有人就该金融资产设立的所有证券权益总额相对应的金融资产数量。证券中介机构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维持这些金融资产。
(b)CA 商法 Code § 8504(b) 除经其权益持有人另行同意外,证券中介机构不得就其根据 (a) 款规定有义务维持的金融资产设定任何担保权益。
(c)CA 商法 Code § 8504(c) 证券中介机构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履行 (a) 款规定的义务:
(1)CA 商法 Code § 8504(c)(1) 证券中介机构按照权益持有人与证券中介机构之间约定的方式履行该义务。
(2)CA 商法 Code § 8504(c)(2)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证券中介机构按照合理的商业标准,尽职注意地取得并维持该金融资产。
(d)CA 商法 Code § 8504(d) 本节不适用于清算公司,如果该清算公司本身是其权益持有人享有证券权益的期权或类似义务的义务人。

Section § 850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处理金融资产的“证券中介机构”需要从发行资产的公司那里收取款项或分红,它必须采取行动。中介机构通过以下方式履行其职责:一是按照与资产所有者约定好的方式行事;二是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则根据常见的商业惯例,负责任地尝试收取款项。此外,如果中介机构收到了款项,它必须将其转交给资产所有者。

Section § 8506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证券中介机构(比如银行或券商)持有金融资产,那么当你要对这些资产行使权利时,该机构必须按照你的指示行事。他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履行这项义务:一是遵循你与他们之间的协议;二是如果没有协议,他们必须确保你自己能够直接行使这些权利,或者在按照你的指示行事时,谨慎地遵循合理的商业标准。

证券中介机构应在权利持有人指示其行事时,行使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权利。证券中介机构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履行该义务:
(1)CA 商法 Code § 8506(1) 证券中介机构按照权利持有人与证券中介机构之间的约定履行该义务。
(2)CA 商法 Code § 8506(2)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证券中介机构要么使权利持有人能够直接行使权利,要么按照合理的商业标准尽到应有的注意,以遵循权利持有人的指示。

Section § 8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证券中介机构应如何处理权利指令,这本质上是与证券相关的指示。中介机构必须确保指令真实且经授权,并且可以选择与权利持有人约定如何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他们应遵循合理的商业标准。如果中介机构根据错误的指令转让了金融资产,他们必须通过重新设立证券并赔偿任何损失来纠正错误。如果他们不纠正,则需对权利持有人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a)CA 商法 Code § 8507(a) 证券中介机构应遵守权利指令,如果该权利指令由适当人员发出,且证券中介机构有合理机会确保该权利指令真实且经授权,并且证券中介机构有合理机会遵守该权利指令。证券中介机构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履行其义务:
(1)CA 商法 Code § 8507(a)(1) 证券中介机构按照权利持有人与证券中介机构之间的约定履行该义务。
(2)CA 商法 Code § 8507(a)(2)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证券中介机构按照合理的商业标准尽到应有的注意以遵守权利指令。
(b)CA 商法 Code § 8507(b) 如果证券中介机构根据无效的权利指令转让了金融资产,证券中介机构应重新设立有利于有权获得该权利的人的证券权利,并支付或贷记该人因不当转让而未收到的任何款项或分配。如果证券中介机构未重新设立证券权利,证券中介机构应对权利持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Section § 85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证券权利,那么当您想改变资产的持有方式或将其转移到另一家金融机构时,他们必须遵循您的指示。如果他们遵守您与他们之间的任何现有协议,或者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根据行业标准尽合理努力遵守您的指示,则该义务即告履行。

Section § 85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证券中介机构相关的义务和权利。证券中介机构是为他人持有或管理证券的实体。如果联邦法律涵盖了这些义务,那么遵守该法律就足以满足要求。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中介机构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行事。这些中介机构的责任可能受其自身权利的影响,这些权利可能源于担保协议或权利持有人未履行的义务。此外,中介机构不被要求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情。

(a)CA 商法 Code § 8509(a) 如果第8504条至第8508条(含)对证券中介机构施加的义务实质上属于联邦法规、规章或规则的范畴,则遵守该法规、规章或规则即履行了该义务。
(b)CA 商法 Code § 8509(b) 如果其他法规、规章或规则,或证券中介机构与权利持有人之间的协议未规定证券中介机构履行义务或权利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具体标准,则证券中介机构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履行其义务,权利持有人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行使其权利。
(c)CA 商法 Code § 8509(c) 证券中介机构履行第8504条至第8508条(含)所施加义务的责任受以下各项约束:
(1)CA 商法 Code § 8509(c)(1) 证券中介机构根据与权利持有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其他方式产生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8509(c)(2) 证券中介机构根据其他法律、规章、规则或协议,因权利持有人对证券中介机构未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权利。
(d)CA 商法 Code § 8509(d) 第8504条至第8508条(含)不要求证券中介机构采取任何被其他法规、规章或规则所禁止的行动。

Section § 8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关于金融资产或证券权利主张的规则,特别是当有人声称对他人证券或投资拥有权利时。如果你购买了一项权利并支付了对价,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该权利的控制权,那么任何对抗性主张都不能挑战你。法律还规定,如果发生争议,购买并拥有权利控制权的人通常比没有控制权的人拥有更强的主张,并且获得控制权的时间也会影响结果。证券中介机构拥有特殊权利,通常优先于其他人,除非他们另有约定。

(a)CA 商法 Code § 8510(a) 在不属于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中的优先规则或(c)款中规定的规则涵盖的案件中,基于对金融资产或证券权利的对抗性主张而提起的诉讼,无论是基于侵占、返还之诉、推定信托、衡平法留置权或其他理论,均不得向从权利持有人处购买证券权利或其中权益的人主张,如果购买人支付了对价,没有收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并获得了控制权。
(b)CA 商法 Code § 8510(b) 如果根据第8502条,对抗性主张不能向权利持有人主张,则该对抗性主张也不能向从该权利持有人处购买证券权利或其中权益的人主张。
(c)CA 商法 Code § 8510(c) 在不属于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中的优先规则涵盖的案件中,支付对价并获得控制权的证券权利或其中权益的购买人,优先于未获得控制权的证券权利或其中权益的购买人。除非(d)款另有规定,拥有控制权的购买人按以下任一时间的优先顺序排列:
(1)CA 商法 Code § 8510(c)(1) 如果购买人根据第8106条(d)款(1)项获得控制权,则为购买人成为证券账户(其中载有证券权利)的维护对象的时间。
(2)CA 商法 Code § 8510(c)(2) 如果购买人根据第8106条(d)款(2)项获得控制权,则为证券中介机构同意遵守购买人关于证券账户中已载或将载的证券权利的权利指令的时间。
(3)CA 商法 Code § 8510(c)(3) 如果购买人根据第8106条(d)款(3)项通过另一个人获得控制权,则为如果另一个人是担保方,根据本款确定优先权的时间。
(d)CA 商法 Code § 8510(d) 作为购买人的证券中介机构优先于拥有控制权的冲突购买人,除非证券中介机构另有约定。

Section § 8511

Explanation

本加州商法典条款处理的是当金融资产不足以履行所有义务时,各类债权的优先顺序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证券中介机构没有足够的金融资产,那么对这些资产享有权利的人的债权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对该金融资产拥有控制权,则其债权优先。对于清算公司而言,如果资产不足,债权人优先于权利持有人。

(a)CA 商法 Code § 8511(a) 除(b)项和(c)项另有规定外,如果证券中介机构在特定金融资产中没有足够的权益,以同时履行其对享有该金融资产证券权利的权利持有人的义务以及其对对该金融资产享有担保权益的证券中介机构债权人的义务,则权利持有人的债权(债权人除外)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
(b)CA 商法 Code § 8511(b) 如果债权人对证券中介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拥有控制权,则对该金融资产享有担保权益的证券中介机构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对该金融资产享有证券权利的证券中介机构权利持有人的债权。
(c)CA 商法 Code § 8511(c) 如果清算公司没有足够的金融资产,以同时履行其对对金融资产享有证券权利的权利持有人的义务以及其对对该金融资产享有担保权益的清算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则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权利持有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