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8501
本法将“证券账户”定义为一种账户,金融资产可以记入其中,允许账户持有人使用和控制这些资产。当证券中介机构正式记录金融资产已记入某人的账户、接受此类资产记入其账户,或根据特定法律有义务将资产记入账户时,该人即获得“证券权益”。即使中介机构并未实际持有该资产,账户持有人仍对该资产拥有权利。如果中介机构仅持有资产而未将其记入账户,则该资产被视为由该人直接拥有。仅发行证券并不意味着该人拥有证券权益。
Section § 8502
Section § 85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证券中介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拥有权利的客户(即权益持有人)的权利。这些资产不属于证券中介机构所有,其债权人也无权主张。每个客户对这些资产都拥有按比例的权益,无论他们何时获得这些权益。如果证券中介机构破产且无法履行所有义务,在特定条件下,客户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资产或权益已出售给一个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未参与任何不当行为的买方,那么该买方通常会受到保护。本节还说明了如何维护这些权益,主要通过特定的条款(第8505条至第8508条),并且不能针对受保护的买方。
Section § 850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证券中介机构的职责,证券中介机构是为客户处理证券交易的实体。它们必须迅速获取并持有足够的金融资产,以匹配其对客户的承诺。未经客户特别同意,它们不得将这些资产用作贷款抵押品。为履行其职责,它们可以遵循与客户的协议,或者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标准惯例谨慎合理地行事。对于负有某些义务的清算公司,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8505
Section § 8506
如果你通过证券中介机构(比如银行或券商)持有金融资产,那么当你要对这些资产行使权利时,该机构必须按照你的指示行事。他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履行这项义务:一是遵循你与他们之间的协议;二是如果没有协议,他们必须确保你自己能够直接行使这些权利,或者在按照你的指示行事时,谨慎地遵循合理的商业标准。
Section § 8507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证券中介机构应如何处理权利指令,这本质上是与证券相关的指示。中介机构必须确保指令真实且经授权,并且可以选择与权利持有人约定如何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他们应遵循合理的商业标准。如果中介机构根据错误的指令转让了金融资产,他们必须通过重新设立证券并赔偿任何损失来纠正错误。如果他们不纠正,则需对权利持有人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Section § 8508
Section § 8509
本节解释了与证券中介机构相关的义务和权利。证券中介机构是为他人持有或管理证券的实体。如果联邦法律涵盖了这些义务,那么遵守该法律就足以满足要求。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中介机构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行事。这些中介机构的责任可能受其自身权利的影响,这些权利可能源于担保协议或权利持有人未履行的义务。此外,中介机构不被要求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情。
Section § 8510
本法律解释了关于金融资产或证券权利主张的规则,特别是当有人声称对他人证券或投资拥有权利时。如果你购买了一项权利并支付了对价,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该权利的控制权,那么任何对抗性主张都不能挑战你。法律还规定,如果发生争议,购买并拥有权利控制权的人通常比没有控制权的人拥有更强的主张,并且获得控制权的时间也会影响结果。证券中介机构拥有特殊权利,通常优先于其他人,除非他们另有约定。
Section § 8511
本加州商法典条款处理的是当金融资产不足以履行所有义务时,各类债权的优先顺序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证券中介机构没有足够的金融资产,那么对这些资产享有权利的人的债权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对该金融资产拥有控制权,则其债权优先。对于清算公司而言,如果资产不足,债权人优先于权利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