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公司(发行人)何时必须将股票或债券的所有权转让给新所有人。公司必须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进行转让:请求转让的人被允许拥有该证券,请求是真实且经授权的,所有税务规定都已遵守,并且不违反公司关于转让的任何规定。此外,该转让必须是合法的,或者转让给受法律保护的人。如果公司拖延过久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转让所有权,则可能需要对因延迟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a)CA 商法 Code § 8401(a) 如果以记名形式的凭证证券提交给发行人并请求登记转让,或者指示提交给发行人并请求登记非凭证证券的转让,则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发行人应按请求登记转让:
(1)CA 商法 Code § 8401(a)(1) 根据证券条款,寻求登记转让的人有资格将证券登记在其名下。
(2)CA 商法 Code § 8401(a)(2) 背书或指示由适当的人作出,或由具有代表适当的人行事之实际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3)CA 商法 Code § 8401(a)(3) 已提供合理保证,证明该背书或指示是真实且经授权的(第8402条)。
(4)CA 商法 Code § 8401(a)(4) 任何与税收征收相关的适用法律已得到遵守。
(5)CA 商法 Code § 8401(a)(5) 该转让不违反发行人根据第8204条施加的任何转让限制。
(6)CA 商法 Code § 8401(a)(6) 根据第8403条,要求发行人不得登记转让的请求尚未生效,或者发行人已遵守第8403条(b)款,但未按第8403条(d)款的规定取得法律程序或赔偿保证书。
(7)CA 商法 Code § 8401(a)(7) 该转让事实上是合法的,或转让给受保护的购买人。
(b)CA 商法 Code § 8401(b) 如果发行人有义务登记证券转让,则发行人应对提交凭证证券或登记指示的人,或该人的委托人,因登记不合理延迟或未能或拒绝登记转让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Section § 8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发行人(例如公司或银行)确保任何背书(例如金融文件上的签名)或指示是真实的,并且来自具有适当授权的人。他们可以要求签名担保,以确认签署人就是他们所声称的本人。如果其他人代表持有人签署,则需要提供其授权证明。在涉及受托人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法院出具的文件。如果发行人认为有必要,甚至可以要求额外的证明。签名必须由发行人信任的人担保,并且发行人可以制定自己合理的标准来批准文件。

(a)CA 商法 Code § 8402(a) 发行人可以要求以下保证,以确保每一项必要的背书或每一项指示是真实的且经授权的:
(1)CA 商法 Code § 8402(a)(1) 在所有情况下,对进行背书或发出指示的人的签名担保,包括在指示的情况下,对身份的合理保证。
(2)CA 商法 Code § 8402(a)(2) 如果背书是由代理人进行或指示是由代理人发出的,则需提供签署的实际授权的适当保证。
(3)CA 商法 Code § 8402(a)(3) 如果背书是由受托人根据第8107条第(4)款或第(5)款进行或指示是由受托人发出的,则需提供任命或在职的适当证据。
(4)CA 商法 Code § 8402(a)(4) 如果有多个受托人,则需合理保证所有需要签署的人都已签署。
(5)CA 商法 Code § 8402(a)(5) 如果背书是由本款其他规定未涵盖的人进行或指示是由本款其他规定未涵盖的人发出的,则需提供适用于该情况的保证,该保证应尽可能与本款规定相符。
(b)CA 商法 Code § 8402(b) 发行人可以选择要求超出本节规定范围的合理保证。
(c)CA 商法 Code § 8402(c) 在本节中:
(1)CA 商法 Code § 8402(c)(1) “签名担保”指由发行人合理认为负责的人签署或代表该人签署的担保。如果标准并非明显不合理,发行人可以采纳关于责任的标准。
(2)CA 商法 Code § 8402(c)(2) “任命或在职的适当证据”指:
(A)CA 商法 Code § 8402(c)(2)(A) 对于由法院任命或具备资格的受托人,指由法院或其官员签发或在其指示或监督下签发的证书,且签发日期在提交转让之日前60天内。
(B)CA 商法 Code § 8402(c)(2)(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指显示任命的文件副本,或由发行人合理认为负责的人签发或代表该人签发的证书;或者,在没有该文件或证书的情况下,发行人合理认为适当的其他证据。

Section § 8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有权的人通过向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公司不要将证券转让给他人。该请求仅在公司及时收到并有能力采取行动时才有效。如果请求生效后,其他人试图转让该证券,公司必须通知提出请求的人和试图转让证券的人。公司将暂停转让最多30天,以便请求人有机会采取法律行动或提供财务担保。如果请求人未及时采取行动,公司不对其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但如果转让未经适当授权,公司仍可能承担责任。

(a)CA 商法 Code § 8403(a) 适当的背书人或指令发起人可以通过向发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发行人不得登记证券转让。该通知应识别登记所有权人以及该证券所属的发行,并提供一个用于向提出要求的人发送通信的地址。该要求仅在发行人收到时有效,且收到时间及方式应使发行人有合理机会据此采取行动。
(b)CA 商法 Code § 8403(b) 如果在要求发行人不得登记转让的请求生效后,记名形式的凭证式证券被提交给发行人并请求登记转让,或指令被提交给发行人并请求登记非凭证式证券的转让,则发行人应立即向 (A) 在要求中提供的地址的提出要求的人,以及 (B) 提交证券进行转让登记或发起请求转让登记指令的人,发出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通知:
(1)CA 商法 Code § 8403(b)(1) 凭证式证券已提交进行转让登记,或非凭证式证券的转让登记指令已收到。
(2)CA 商法 Code § 8403(b)(2) 之前已收到要求发行人不得登记转让的请求。
(3)CA 商法 Code § 8403(b)(3) 发行人将暂停转让登记,暂停期限在通知中说明,以便向提出要求的人提供获得法律程序或赔偿保证书的机会。
(c)Copy CA 商法 Code § 8403(c)
(b)Copy CA 商法 Code § 8403(c)(b) 款第 (3) 项所述的期限不得超过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天。如果发行人指定的较短期限并非明显不合理,则可以指定较短期限。
(d)CA 商法 Code § 8403(d) 如果提出要求的人未能在发行人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以下任一行动,发行人不对因根据有效背书或指令登记转让而给提出要求的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CA 商法 Code § 8403(d)(1) 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适当的限制令、禁令或其他法律程序,禁止发行人登记转让。
(2)CA 商法 Code § 8403(d)(2) 向发行人提交赔偿保证书,该保证书在发行人看来足以保护发行人以及任何过户代理人、登记员或发行人其他相关代理人免受因拒绝登记转让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
(e)CA 商法 Code § 8403(e) 本节不免除发行人因根据无效背书或指令登记转让而应承担的责任。

Section § 8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发行人何时对错误地将证券转让给不应获得该证券的人负责。如果转让是由于无效签名、忽视停止转让指令、不遵守法院命令,或者与不法行为人串通而发生的,发行人将承担责任。如果被认定有责任,他们必须向合法所有者提供一份类似的证券以及任何错过的款项。但是,如果转让是基于适当的背书或指示进行的,则发行人无需承担责任,除非适用其他特定条件,例如税收征收法律。

(a)CA 商法 Code § 8404(a) 除非第8406条另有规定,如果发行人将证券转让登记给无权获得该证券的人,且该转让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登记的,则发行人应对错误登记转让承担责任:
(1)CA 商法 Code § 8404(a)(1) 根据无效的背书或指示。
(2)CA 商法 Code § 8404(a)(2) 在根据第8403(a)条(a)款规定,要求发行人不得登记转让的请求生效后,且发行人未遵守第8403条(b)款的规定。
(3)CA 商法 Code § 8404(a)(3) 在发行人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的禁止其登记转让的禁令、限制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后,且发行人有合理机会根据该禁令、限制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采取行动。
(4)CA 商法 Code § 8404(a)(4) 由与不法行为人串通的发行人所为。
(b)CA 商法 Code § 8404(b) 根据(a)款规定对错误登记转让承担责任的发行人,应在要求下向有权获得该证券的人提供一份类似的凭证式或非凭证式证券,以及因错误登记而未收到的任何款项或分配。如果会导致超额发行,发行人提供类似证券的责任受第8210条管辖。
(c)CA 商法 Code § 8404(c) 除非(a)款或与税收征收相关的法律另有规定,如果登记是根据有效的背书或指示进行的,则发行人不对因证券转让登记而遭受损失的所有人或其他人员承担责任。

Section § 8405

Explanation

如果你遗失、毁坏或股票证书被非法拿走,你可以向公司申请一份新证书。但你需要在公司知道原证书已被受保护的购买者取得之前提出申请,提供一份赔偿保证书,并满足公司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如果原证书后来被找到并合法提交给公司办理转让,公司必须办理转让,除非这会导致发行股份超过允许的数量(即超额发行)。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不同的规定。公司还可以向获得新证书的人要求收回新证书,除非他们是受保护的购买者。

(a)CA 商法 Code § 8405(a) 如果凭证式证券(无论是记名形式还是不记名形式)的所有人声称该证书已遗失、毁损或被非法取得,则在所有人完成以下所有事项后,发行人应签发新证书:
(1)CA 商法 Code § 8405(a)(1) 在发行人收到该证书已被受保护购买人取得的通知之前提出请求。
(2)CA 商法 Code § 8405(a)(2) 向发行人提交一份充足的赔偿保证书。
(3)CA 商法 Code § 8405(a)(3) 满足发行人施加的其他合理要求。
(b)CA 商法 Code § 8405(b) 如果在签发新证券证书后,原证书的受保护购买人将其提交以办理转让登记,则发行人应登记转让,除非会导致超额发行。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的责任受第8210条管辖。除赔偿保证书上的任何权利外,发行人可以从获发给新证书的人或从该人处取得证书的任何人(受保护购买人除外)处收回新证书。

Section § 8406

Explanation
如果你遗失了证券凭证或它被盗了,并且你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发行人,那么如果发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了它,你不能责怪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你也不能要求一张新的凭证。

Section § 8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代表公司处理证券所有权转让、发行新证券凭证或注销旧凭证等任务,那么他们对证券持有人负有的责任,与公司本身对这些任务所负的责任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