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8401
本法律解释了公司(发行人)何时必须将股票或债券的所有权转让给新所有人。公司必须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进行转让:请求转让的人被允许拥有该证券,请求是真实且经授权的,所有税务规定都已遵守,并且不违反公司关于转让的任何规定。此外,该转让必须是合法的,或者转让给受法律保护的人。如果公司拖延过久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转让所有权,则可能需要对因延迟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Section § 8402
本法律条款允许发行人(例如公司或银行)确保任何背书(例如金融文件上的签名)或指示是真实的,并且来自具有适当授权的人。他们可以要求签名担保,以确认签署人就是他们所声称的本人。如果其他人代表持有人签署,则需要提供其授权证明。在涉及受托人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法院出具的文件。如果发行人认为有必要,甚至可以要求额外的证明。签名必须由发行人信任的人担保,并且发行人可以制定自己合理的标准来批准文件。
Section § 8403
本法律允许有权的人通过向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公司不要将证券转让给他人。该请求仅在公司及时收到并有能力采取行动时才有效。如果请求生效后,其他人试图转让该证券,公司必须通知提出请求的人和试图转让证券的人。公司将暂停转让最多30天,以便请求人有机会采取法律行动或提供财务担保。如果请求人未及时采取行动,公司不对其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但如果转让未经适当授权,公司仍可能承担责任。
Section § 8404
本法律解释了发行人何时对错误地将证券转让给不应获得该证券的人负责。如果转让是由于无效签名、忽视停止转让指令、不遵守法院命令,或者与不法行为人串通而发生的,发行人将承担责任。如果被认定有责任,他们必须向合法所有者提供一份类似的证券以及任何错过的款项。但是,如果转让是基于适当的背书或指示进行的,则发行人无需承担责任,除非适用其他特定条件,例如税收征收法律。
Section § 8405
如果你遗失、毁坏或股票证书被非法拿走,你可以向公司申请一份新证书。但你需要在公司知道原证书已被受保护的购买者取得之前提出申请,提供一份赔偿保证书,并满足公司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如果原证书后来被找到并合法提交给公司办理转让,公司必须办理转让,除非这会导致发行股份超过允许的数量(即超额发行)。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不同的规定。公司还可以向获得新证书的人要求收回新证书,除非他们是受保护的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