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8301
本法律解释了购买人如何接收证券,证券可以是凭证式的(有实体凭证)或非凭证式的(没有实体凭证)。对于凭证式证券,当购买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人获得凭证的占有时,交付即发生,特别是当凭证明确登记在其名下时。对于非凭证式证券,当发行人将购买人登记为所有人时,交付即发生,或者有人代表购买人成为所有人或承认其为购买人持有。
Section § 8302
Section § 8303
本法律将“受保护的购买人”定义为购买证券(无论是实物形式还是数字形式)并符合特定条件的人。要被视为受保护的购买人,买方必须:1) 支付对价,2) 不知悉对该证券的任何问题或主张,以及 3) 取得对该证券的控制权。一旦满足这些条件,购买人对该证券的权益将受到保护,免受任何与该证券相关的先前主张或争议的影响。
Section § 8304
本法律解释了证券凭证(类似于证明股票或债券所有权的文件)转让时进行背书(即正式批准)的规则。背书有两种类型: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就像一个签名,可以将凭证转让给任何持有它的人,而记名背书则指定一个特定的人来接收。仅仅背书不足以完成转让;凭证必须交付,无论是单独交付,还是如果背书在单独文件上,则与背书文件一起交付。如果买方在没有必要背书的情况下获得记名证券凭证,一旦背书补齐,他们就能获得完整权利。然而,对卖方而言,转让在交付时即视为完成。背书还可以提醒某人关于凭证实际所有权的任何法律纠纷,但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它不会改变所有者拥有的权利。
Section § 8305
如果有人发起了一项证券指令但未完成,其他人可以将其补齐。发行方(或负责执行该指令的一方)可以信任这份已完成的指令,即使其中存在错误。如果你发起一项指令,你只承诺履行某些特定的义务,而不是保证发行方一定会兑付该证券本身,除非你另有约定。
Section § 8306
这项法律规定了证券凭证上签名担保的相关责任。如果你担保一个签名,你就是在承诺这个签名是真的,签署人有权签署,并且他们有法律能力签署。如果你特别担保一个与登记所有权人和转让条件相关的签名,还会有额外的承诺。然而,除了某些特定情况外,担保人通常不保证转让本身是否合法。如果有人因虚假担保而受损,担保人可能需要赔偿这些损失。此外,公司不能仅仅为了办理转让登记而强制要求这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