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证券相关的“发行人”是谁。发行人可以是将其名称置于证券凭证上的人或实体,也可以是在其财产或企业中创设股份的人或实体,无论这些股份是否凭证化。它还可以包括代表另一发行人承担义务的人,或为证券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此外,发行人也可以是负责维护证券转让登记过户账簿的人。

(a)CA 商法 Code § 8201(a) 就证券的义务或抗辩而言,“发行人”包括从事下列任何行为的人:
(1)CA 商法 Code § 8201(a)(1) 将其名称置于或授权置于证券凭证上,但作为认证受托人、登记员、过户代理人或类似身份除外,以证明其财产或企业中的股份、参与权或其他权益,或证明其履行凭证所代表义务的责任。
(2)CA 商法 Code § 8201(a)(2) 在其财产或企业中创设股份、参与权或其他权益,或承担一项义务,且该股份、参与权、权益或义务为非凭证化证券。
(3)CA 商法 Code § 8201(a)(3) 直接或间接在其权利或财产中创设零星权益,且该零星权益由证券凭证代表。
(4)CA 商法 Code § 8201(a)(4) 对本节所述的另一发行人承担责任,或取代该发行人。
(b)CA 商法 Code § 8201(b) 就证券的义务或抗辩而言,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是发行人,无论其义务是否在证券凭证上注明。
(c)CA 商法 Code § 8201(c) 就转让登记而言,发行人是指为其维护过户账簿的人。

Section § 8202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了证券(如股票或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有效性和条款。它指出,证券的条款不仅包括凭证上写明的,还包括其他文件或法律中引用的额外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与凭证本身的内容冲突。如果证券有缺陷,但购买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入,那么该证券仍然有效,除非缺陷违反了宪法。对于政府发行的证券,它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收到实质性对价。像证券不真实(伪造)这样的问题可以作为完全抗辩理由,但其他抗辩理由对不知情的买方无效。最后,如果证券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取消合同。

(a)CA 商法 Code § 8202(a) 即使是针对有偿且不知情的购买者,凭证式证券的条款也包括凭证上载明的条款,以及凭证上通过援引其他文书、契约、文件或宪法、法规、条例、规则、规章、命令等而成为证券一部分的条款,但以所援引条款不与凭证上载明条款冲突为限。本款项下的援引本身不构成对有偿购买者关于证券有效性缺陷的通知,即使凭证明确声明接受者承认已获通知。非凭证式证券的条款包括据以发行该证券的任何文书、契约、文件或宪法、法规、条例、规则、规章、命令等中载明的条款。
(b)CA 商法 Code § 8202(b) 如果发行人主张某证券无效,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8202(b)(1) 除政府或政府部门、机构或机关发行的证券外,即使证券在发行时存在影响其有效性的缺陷,但在有偿且不知晓特定缺陷的购买者手中仍然有效,除非该缺陷涉及违反宪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原始发行取得者外,该证券在有偿且不知晓该缺陷的购买者手中仍然有效。
(2)CA 商法 Code § 8202(b)(2) 第(1)款仅适用于作为政府或政府部门、机构或机关的发行人,条件是已实际遵守了管辖该发行的法律要求,或者发行人已为该发行整体或特定证券收到了实质性对价,并且该发行的既定目的属于发行人有权借款或发行证券的目的。
(c)CA 商法 Code § 8202(c) 除第8205条另有规定外,凭证式证券缺乏真实性构成完整抗辩,即使是针对有偿且不知情的购买者。
(d)CA 商法 Code § 8202(d) 证券发行人的所有其他抗辩,包括凭证式证券的未交付和附条件交付,对不知晓特定抗辩的有偿购买者无效。
(e)CA 商法 Code § 8202(e) 如果作为合同标的的证券性质或据以发行或分发证券的计划或安排发生重大变更,本条不影响当事人取消“发行时、按发行条件且如发行”或“分发时”的证券合同的权利。
(f)CA 商法 Code § 8202(f) 如果证券由证券中介机构持有,且权利持有人对该证券享有证券权利,则发行人不得主张权利持有人直接持有该证券时发行人不能主张的任何抗辩。

Section § 8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如果你在证券(例如股票或债券)的赎回或交换日期之后超过一年购买该证券,或者如果不是关于交换或支付款项的情况,而是在履行到期日之后超过两年购买,那么你将被视为知晓与该证券相关的任何问题或争议。
(1)CA 商法 Code § 8203(1) 要求在提交或交出证券凭证时支付款项、交付凭证证券、登记非凭证证券的转让,或其中任何一项,且该款项或证券在设定的支付或交换日期可供使用,并且购买者在该日期之后一年以上取得该证券。
(2)CA 商法 Code § 8203(2) 不属于第(1)款所涵盖的情况,且购买者在设定的交出或提交日期或履行到期日期之后两年以上取得该证券。

Section § 8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发行人)希望限制其股票或证券的转让对象,该限制对不知情的人不适用,除非:(1) 该证券有纸质凭证,且凭证上明确注明了该限制;或 (2) 该证券是电子(非凭证式)证券,且所有者已收到该限制的通知。

发行人施加的证券转让限制,即使在其他方面合法,对不知晓该限制的人无效,除非符合下列任一情况:
(1)CA 商法 Code § 8204(1) 该证券为凭证式证券,且该限制在证券凭证上显著注明。
(2)CA 商法 Code § 8204(2) 该证券为非凭证式证券,且注册所有人已收到该限制的通知。

Section § 82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证券凭证上签名但未获得适当授权,该签名通常无效。但是,如果凭证是由支付了对价且不知晓该未经授权签名的购买人购买的,该签名仍然可以有效。如果签名人是认证受托人、注册机构、过户代理人,或负责处理证券凭证的雇员等人员,则此规定适用。

Section § 82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证券凭证不完整或被更改时的情况。如果它只是需要填写空白,只要是允许的,任何人都可以补全。即使填写有误,善意购买且不知情的人仍然可以使其生效。如果凭证是完整的,但被不当更改,甚至是欺诈性更改,它仍然有效,但只能按照其原始条款执行。

(a)CA 商法 Code § 8206(a) 如果证券凭证载有其发行或转让所需的签名,但在其他方面不完整,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商法 Code § 8206(a)(1) 任何人均可按授权填写空白处以补全该凭证。
(2)CA 商法 Code § 8206(a)(2) 即使空白处填写不正确,补全后的证券凭证仍可由为对价而取得该凭证且不知晓其不正确之处的购买人强制执行。
(b)CA 商法 Code § 8206(b) 一份完整的证券凭证,即使经欺诈性不当更改,仍可强制执行,但仅根据其原始条款。

Section § 8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所有权正式转让完成之前,证券的当前登记所有人可以作为合法所有者行事。他们可以投票、接收信息,并享有与该证券相关的所有权利。然而,作为登记所有人也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与该证券相关的任何财务义务,例如额外的费用或评估。

(a)CA 商法 Code § 8207(a) 在正式提交记名形式的凭证式证券转让登记,或提交要求登记转让非凭证式证券的指令之前,发行人或信托契约受托人可以将登记所有人视为唯一有权投票、接收通知以及以其他方式行使所有所有者权利和权力的人。
(b)CA 商法 Code § 8207(b) 本分部不影响证券登记所有人对催缴、评估或类似事项的责任。

Section § 8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签署证券凭证(例如作为认证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你承诺该凭证是真实的,你的行为在你的授权范围内,并且你相信该证券是合法且经发行人授权的。但是,除非另有约定,你不对证券的其他问题负责。

(a)CA 商法 Code § 8208(a) 签署证券凭证的人,如果其身份是认证受托人、注册人、过户代理人或类似身份,且购买人对特定瑕疵不知情,则向有价证券的价值购买人保证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法 Code § 8208(a)(1) 该凭证是真实的。
(2)CA 商法 Code § 8208(a)(2) 该个人参与发行证券的行为在其能力范围内,且在其从发行人处获得的授权范围内。
(3)CA 商法 Code § 8208(a)(3) 该个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有价证券的形式和数量在发行人授权发行的范围之内。
(b)CA 商法 Code § 8208(b) 除非另有约定,根据 (a) 款签署的人不承担证券在其他方面的有效性责任。

Section § 820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发行人)对实物股票或债券(记名证券)拥有债权(留置权),那么只有当该债权在股票或债券的实际凭证上明确注明时,该债权才对购买人有效。

发行人就记名证券享有的留置权,仅当发行人对该留置权的权利在证券凭证上显著注明时,方对购买人有效。

Section § 8210

Explanation

本节处理公司发行证券数量过多(称为“超额发行”)的情况。它解释说,如果某些旨在验证或再发行证券的法律行动会导致超额发行,则这些行动不适用。如果可以购买到不构成超额发行的相同证券,合法所有者可以要求发行人购买并交付该证券。如果没有此类证券可供购买,所有者可以要求发行人退还所支付的价格并支付利息。

(a)CA 商法 Code § 8210(a) 在本节中,“超额发行”指证券的发行数量超过发行人有公司权力发行的数量,但如果超额发行已通过适当行动得到纠正,则不构成超额发行。
(b)CA 商法 Code § 8210(b) 除(c)和(d)款另有规定外,本分部中旨在验证证券或强制其发行或再发行的规定,在验证、发行或再发行将导致超额发行的情况下不适用。
(c)CA 商法 Code § 8210(c) 如果不存在超额发行的相同证券可合理购买,有权获得发行或验证的人可以强制发行人购买该证券,并在其为凭证式时交付,或在其为非凭证式时登记其转让,以该人交出其持有的任何证券凭证为条件。
(d)CA 商法 Code § 8210(d) 如果证券无法合理购买,有权获得发行或验证的人可以向发行人追回该人或最后一名有偿购买者为此支付的价格,并自该人提出要求之日起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