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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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本编中关于投资证券的规则和条例,其正式名称为“《统一商法典—投资证券》”。

本编可引述为《统一商法典—投资证券》。

Section § 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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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与金融资产和证券相关的重要术语的定义。它解释了什么是“对抗性权利主张”(即当某人主张其对金融资产的权利时),并定义了诸如“凭证式证券”、“非凭证式证券”和“金融资产”等术语。本节还阐明了“经纪人”和“清算公司”的含义,并详细说明了“权利持有人”和“证券中介机构”的意义。本节对于理解金融证券的持有、转让和权利主张的规则至关重要。

(a)CA 商法 Code § 8102(a) 在本分部中:
(1)CA 商法 Code § 8102(a)(1) “对抗性权利主张”指权利主张人对金融资产拥有财产权益,且他人持有、转让或处置该金融资产侵犯了权利主张人权利的主张。
(2)CA 商法 Code § 8102(a)(2) “无记名形式”,就凭证式证券而言,指证券根据其条款而非因背书而应支付给证券凭证持有人的形式。
(3)CA 商法 Code § 8102(a)(3) “经纪人”指根据联邦证券法定义为经纪人或交易商的人,但不排除以该身份行事的银行。
(4)CA 商法 Code § 8102(a)(4) “凭证式证券”指由凭证代表的证券。
(5)CA 商法 Code § 8102(a)(5) “清算公司”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商法 Code § 8102(a)(5)(A) 根据联邦证券法注册为“清算机构”的人。
(B)CA 商法 Code § 8102(a)(5)(B) 联邦储备银行。
(C)CA 商法 Code § 8102(a)(5)(C) 任何其他就金融资产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的人,如果其作为清算公司的活动(包括规则的颁布)受联邦或州政府机构监管,且若无注册要求的排除或豁免,则该人本应根据联邦证券法注册为清算机构。
(6)CA 商法 Code § 8102(a)(6) “传达”指以下任一方式:
(A)CA 商法 Code § 8102(a)(6)(A) 发送一份签署的记录。
(B)CA 商法 Code § 8102(a)(6)(B) 通过传输和接收信息的人之间约定的任何机制传输信息。
(7)CA 商法 Code § 8102(a)(7) “权利持有人”指在证券中介机构记录中被识别为对该证券中介机构拥有证券权利的人。如果一个人依据第8501条(b)款第(2)项或第(3)项获得证券权利,则该人即为权利持有人。
(8)CA 商法 Code § 8102(a)(8) “权利指令”指传达给证券中介机构的通知,指示转让或赎回权利持有人拥有证券权利的金融资产。
(9)CA 商法 Code § 8102(a)(9) “金融资产”,除第8103条另有规定外,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商法 Code § 8102(a)(9)(A) 证券。
(B)CA 商法 Code § 8102(a)(9)(B) 某人的义务,或某人或某人的财产或企业中的股份、参与权或其他权益,其属于或属于某种类型,在金融市场上交易或买卖,或在其发行或交易的任何领域被认可为投资媒介。
(C)CA 商法 Code § 8102(a)(9)(C) 证券中介机构为他人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任何财产,如果证券中介机构已与该他人明确同意该财产根据本分部应被视为金融资产。根据上下文需要,该术语指权益本身或证明某人对其主张的凭证,包括凭证式或非凭证式证券、证券凭证或证券权利。
(10)CA 商法 Code § 8102(a)(10) [保留]
(11)CA 商法 Code § 8102(a)(11) “背书”指单独或附带其他文字,在记名形式的证券凭证上或单独文件上作出的签名,目的在于转让、转移或赎回该证券,或授予转让、转移或赎回该证券的权力。
(12)CA 商法 Code § 8102(a)(12) “指示”指传达给非凭证式证券发行人的通知,指示登记证券的转让或赎回证券。
(13)CA 商法 Code § 8102(a)(13) “记名形式”,就凭证式证券而言,指以下两项均适用的形式:
(A)CA 商法 Code § 8102(a)(13)(A) 证券凭证指定有权获得证券的人。
(B)CA 商法 Code § 8102(a)(13)(B) 证券的转让可在由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为此目的维护的账簿上登记,或证券凭证如此声明。
(14)CA 商法 Code § 8102(a)(14) “证券中介机构”指以下任一:
(A)CA 商法 Code § 8102(a)(14)(A) 清算公司。
(B)CA 商法 Code § 8102(a)(14)(B) 一个人,包括银行或经纪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为他人维护证券账户并以该身份行事。
(15)CA 商法 Code § 8102(a)(15) “证券”,除第8103条另有规定外,指发行人的义务,或发行人或发行人的财产或企业中的股份、参与权或其他权益,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商法 Code § 8102(a)(15)(A) 它由无记名或记名形式的证券凭证代表,或其转让可在由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为此目的维护的账簿上登记。

Section § 81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不同情境下哪些属于证券或金融资产,哪些不属于。公司或投资公司发行的股份或股权权益属于证券。但是,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不属于证券,除非它们像证券一样被交易,或者其条款中明确规定它们是证券。某些投资公司证券被包括在内,而年金合同或保险单则不包括。清算公司发行的期权是金融资产,但不是证券。商品合同或权利凭证等某些项目通常不属于金融资产,除非另有规定。此外,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等项目也不属于金融资产,除非法律的其他部分另有规定。

Section § 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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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个人如何取得证券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如果你收到证券的交付,或者你获得了证券权利(即对证券的合法权利),你就可以拥有该证券。对于其他金融资产,获得证券权利就意味着你拥有了所有权。当你拥有证券权利时,你将获得法律其他部分详细规定的一些权利,但如果这些资产由他人管理,则会受到限制。如果你需要转让或处理证券或金融资产,你可以通过帮助他人以所述方式获得所有权来履行你的责任。

(a)CA 商法 Code § 8104(a) 个人根据本分部取得证券或其中权益,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CA 商法 Code § 8104(a)(1) 该个人是根据第 8301 节交付证券的购买者;或
(2)CA 商法 Code § 8104(a)(2) 该个人是根据第 8501 节取得该证券的证券权利。
(b)CA 商法 Code § 8104(b) 个人根据本分部取得除证券以外的金融资产或其中权益,如果该个人取得该金融资产的证券权利。
(c)CA 商法 Code § 8104(c) 取得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证券权利的个人,享有第 5 章(自第 8501 节起)规定的权利,但仅在第 8503 节规定的范围内,才是证券中介机构持有的任何证券、证券权利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购买者。
(d)CA 商法 Code § 8104(d) 除非上下文表明意图不同,否则,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则或协议要求转让、交付、出示、交出、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将证券或金融资产置于他人占有之下的个人,通过促使他人根据 (a) 款或 (b) 款取得该证券或金融资产的权益,即满足该要求。

Section § 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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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一个人会被视为已收到“不利主张”的通知,这意味着他知道其他人可能对某项金融资产拥有权利。如果你知晓该主张,或怀疑其存在但故意不予证实,或法律要求你调查并发现该主张,那么你就算收到了通知。仅仅知道一项金融资产被转让,并不意味着你必须进一步调查,除非你知道该转让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违反了职责。其中还包括关于证券凭证及其上声明的具体规定。此外,提交融资声明不被视为不利主张的通知。

(a)CA 商法 Code § 8105(a) A person has notice of an adverse claim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applies:
(1)CA 商法 Code § 8105(a)(1) The person knows of the adverse claim.
(2)CA 商法 Code § 8105(a)(2) The person is aware of facts sufficient to indicate that there is a significant probability that the adverse claim exists and deliberately avoids information that would establish the existence of the adverse claim.
(3)CA 商法 Code § 8105(a)(3) The person has a duty, imposed by statute or regulation, to investigate whether an adverse claim exists, and the investigation so required would establish the existence of the adverse claim.
(b)CA 商法 Code § 8105(b) Having knowledge that a financial asset or interest therein is or has been transferred by a representative imposes no duty of inquiry into the rightfulness of a transaction and is not notice of an adverse claim. However, a person who knows that a representative has transferred a financial asset or interest therein in a transaction that is, or whose proceeds are being used, for the individual benefit of the representative or otherwise in breach of duty has notice of an adverse claim.
(c)CA 商法 Code § 8105(c) An act or event that creates a right to immediate performance of the principal obligation represented by a security certificate or sets a date on or after which the certificate is to be presented or surrendered for redemption or exchange does not itself constitute notice of an adverse claim except in the case of a transfer more than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1)CA 商法 Code § 8105(c)(1) One year after a date set for presentment or surrender for redemption or exchange.
(2)CA 商法 Code § 8105(c)(2) Six months after a date set for payment of money against presentation or surrender of the certificate, if money was available for payment on that date.
(d)CA 商法 Code § 8105(d) A purchaser of a certificated security has notice of an adverse claim if the security certificate is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商法 Code § 8105(d)(1) Whether in bearer or registered form, has been endorsed “for collection” or “for surrender” or for some other purpose not involving transfer.
(2)CA 商法 Code § 8105(d)(2) Is in bearer form and has on it an unambiguous statement that it is the property of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transferor, but the mere writing of a name on the certificate is not such a statement.
(e)CA 商法 Code § 8105(e) Filing of a financing statement under Division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101) is not notice of an adverse claim to a financial asset.

Section § 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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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买方对不同类型证券(例如有纸质凭证的证券或没有纸质凭证的股份)拥有“控制权”的含义。对于交付给买方的凭证式证券,如果凭证被背书或登记在买方名下,买方就拥有控制权。对于非凭证式证券,控制权涉及交付,或者发行人同意遵从买方指示的协议。证券权益的控制权可能涉及成为权益持有人,或者与证券中介机构达成协议。即使其他人仍可以管理或指示该证券,只要符合 (c) 款或 (d) 款的规定,买方就保持控制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需要获得同意才能根据特定条款达成协议,并且确认控制权并不意味着增加额外的职责或义务。

(a)CA 商法 Code § 8106(a) 如果凭证式证券以不记名形式交付给购买人,则购买人对该凭证式证券拥有“控制权”。
(b)CA 商法 Code § 8106(b) 如果凭证式证券以记名形式交付给购买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购买人对该凭证式证券拥有“控制权”:
(1)CA 商法 Code § 8106(b)(1) 该凭证已通过有效背书背书给购买人或进行空白背书。
(2)CA 商法 Code § 8106(b)(2) 该凭证在首次发行或由发行人办理转让登记时,已登记在购买人名下。
(c)CA 商法 Code § 8106(c)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购买人对非凭证式证券拥有“控制权”:
(1)CA 商法 Code § 8106(c)(1) 该非凭证式证券已交付给购买人;或
(2)CA 商法 Code § 8106(c)(2) 发行人已同意,将遵从由购买人发出的指示,而无需登记所有人的进一步同意。
(d)CA 商法 Code § 8106(d)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购买人对证券权益拥有“控制权”:
(1)CA 商法 Code § 8106(d)(1) 购买人成为权益持有人。
(2)CA 商法 Code § 8106(d)(2) 证券中介机构已同意,将遵从由购买人发出的权益指令,而无需权益持有人的进一步同意。
(3)CA 商法 Code § 8106(d)(3) 除向购买人转让证券权益中权益的转让人之外的另一个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商法 Code § 8106(d)(3)(A) 该人拥有证券权益的控制权,并确认其代表购买人拥有控制权。
(B)CA 商法 Code § 8106(d)(3)(B) 该人在确认其将代表购买人获得证券权益的控制权之后,获得该证券权益的控制权。
(e)CA 商法 Code § 8106(e) 如果证券权益中的权益由权益持有人授予其自身的证券中介机构,则该证券中介机构拥有控制权。
(f)CA 商法 Code § 8106(f) 即使在 (c) 款情形下的登记所有人或在 (d) 款情形下的权益持有人保留替换非凭证式证券或证券权益、向发行人或证券中介机构发出指示或权益指令,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非凭证式证券或证券权益的权利,符合 (c) 款或 (d) 款要求的购买人仍拥有控制权。
(g)CA 商法 Code § 8106(g) 未经登记所有人或权益持有人的同意,发行人或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订立 (c) 款第 (2) 项或 (d) 款第 (2) 项所述的协议,但即使登记所有人或权益持有人如此指示,发行人或证券中介机构也无须订立此类协议。已订立此类协议的发行人或证券中介机构,无须向另一方确认协议的存在,除非登记所有人或权益持有人要求其这样做。
(h)CA 商法 Code § 8106(h) 根据本条拥有控制权的人,无须确认其代表购买人拥有控制权。
(i)CA 商法 Code § 8106(i) 如果一个人确认其代表购买人拥有或将获得控制权,除非该人另有约定或本分部或第 9 分部(自第 9101 条起)以外的法律另有规定,该人不对购买人负有任何义务,也无须向任何其他人确认该确认。

Section § 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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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了在处理证券(可以是代表金融价值的文件或资产)时,谁被视为“适当人”。它涵盖了证券被背书、以某人名义登记或涉及授权管理证券的人的情况。如果该人已去世或缺乏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等其他人可以介入。重要的是,代表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例如转让证券,即使操作不当或代表不再任职,也仍然有效。这些行动的效力以其作出之时为准,并且不会因后续情况变化而失效。

(a)CA 商法 Code § 8107(a) “适当人”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法 Code § 8107(a)(1) 就背书而言,指证券凭证或有效特别背书指定有权获得该证券的人。
(2)CA 商法 Code § 8107(a)(2) 就指令而言,指非凭证化证券的登记所有人。
(3)CA 商法 Code § 8107(a)(3) 就权利指令而言,指权利持有人。
(4)CA 商法 Code § 8107(a)(4) 如果第 (1)、(2) 或 (3) 款指定的人已故,则指根据其他法律继承的指定人的继承人,或为死者遗产行事的指定人的个人代表,或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 5501 条 (d) 款定义的、以受益人形式(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 5501 条 (a) 款定义)登记的证券受益人,如果该受益人在登记所有人或所有登记所有人死亡后仍然存活。
(5)CA 商法 Code § 8107(a)(5) 如果第 (1)、(2) 或 (3) 款指定的人缺乏行为能力,则指根据其他法律有权转让证券或金融资产的指定人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类似代表。
(b)CA 商法 Code § 8107(b) 背书、指令或权利指令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有效:
(1)CA 商法 Code § 8107(b)(1) 由适当人作出。
(2)CA 商法 Code § 8107(b)(2) 由根据代理法有权代表适当人转让证券或金融资产的人作出,包括在指令或权利指令的情况下,根据第 8106 条 (c) 款 (2) 项或 (d) 款 (2) 项拥有控制权的人。
(3)CA 商法 Code § 8107(b)(3) 适当人已追认该行为,或被禁止主张其无效。
(c)CA 商法 Code § 8107(c) 代表作出的背书、指令或权利指令即使在以下情况下也有效:
(1)CA 商法 Code § 8107(c)(1) 代表未能遵守控制性文书或对代表关系具有管辖权的州法律,包括任何要求代表获得法院批准交易的法律。
(2)CA 商法 Code § 8107(c)(2) 代表作出背书、指令或权利指令的行为或使用交易收益的行为构成其他违约。
(d)CA 商法 Code § 8107(d) 如果证券以被描述为代表的人的名义登记或特别背书给该人,或者证券账户以被描述为代表的人的名义维护,则该人作出的背书、指令或权利指令有效,即使该人不再担任所描述的职务。
(e)CA 商法 Code § 8107(e) 背书、指令或权利指令的效力以其作出之日为准,且背书、指令或权利指令不会因任何后续情况变化而失效。

Section § 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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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在向买方转让证券(无论是实体凭证还是电子形式)时,转让人必须作出的承诺或保证。这些承诺包括保证证券真实有效且未被篡改,不存在隐性所有权主张,并且转让不违反任何规定。如果有人对证券进行背书,他们还必须确保背书真实且获得适当授权。处理这些转让的经纪人也必须向卖方和买方作出这些保证。

(a)CA 商法 Code § 8108(a) 向有偿购买人转让凭证式证券的人,向该购买人作出以下所有保证;如果转让通过背书进行,则背书人向任何后续购买人作出以下所有保证:
(1)CA 商法 Code § 8108(a)(1) 该凭证是真实的,且未被实质性篡改。
(2)CA 商法 Code § 8108(a)(2) 转让人或背书人不知道任何可能损害证券有效性的事实。
(3)CA 商法 Code § 8108(a)(3) 对该证券不存在不利主张。
(4)CA 商法 Code § 8108(a)(4) 该转让不违反任何转让限制。
(5)CA 商法 Code § 8108(a)(5) 如果转让通过背书进行,则该背书由适当的人作出;如果背书由代理人作出,则该代理人具有代表适当的人行事的实际授权。
(6)CA 商法 Code § 8108(a)(6) 该转让在其他方面有效且合法。
(b)CA 商法 Code § 8108(b) 为向有偿购买人转让非凭证式证券而发出指示的人,向该购买人作出以下所有保证:
(1)CA 商法 Code § 8108(b)(1) 该指示由适当的人作出;如果指示由代理人作出,则该代理人具有代表适当的人行事的实际授权。
(2)CA 商法 Code § 8108(b)(2) 该证券是有效的。
(3)CA 商法 Code § 8108(b)(3) 对该证券不存在不利主张。
(4)CA 商法 Code § 8108(b)(4) 在向发行人提交指示时,以下所有情况均将适用:
(A)CA 商法 Code § 8108(b)(4)(A) 购买人将有权获得转让登记。
(B)CA 商法 Code § 8108(b)(4)(B) 发行人将对该转让进行登记,且该转让免于除指示中指明之外的所有留置权、担保权益、限制和主张。
(C)CA 商法 Code § 8108(b)(4)(C) 该转让不违反任何转让限制。
(D)CA 商法 Code § 8108(b)(4)(D) 所请求的转让在其他方面有效且合法。
(c)CA 商法 Code § 8108(c) 向有偿购买人转让非凭证式证券且未就该转让发出指示的人,作出以下所有保证:
(1)CA 商法 Code § 8108(c)(1) 该非凭证式证券是有效的。
(2)CA 商法 Code § 8108(c)(2) 对该证券不存在不利主张。
(3)CA 商法 Code § 8108(c)(3) 该转让不违反任何转让限制。
(4)CA 商法 Code § 8108(c)(4) 该转让在其他方面有效且合法。
(d)CA 商法 Code § 8108(d) 对证券凭证进行背书的人,向发行人作出以下所有保证:
(1)CA 商法 Code § 8108(d)(1) 对该证券不存在不利主张。
(2)CA 商法 Code § 8108(d)(2) 该背书是有效的。
(e)CA 商法 Code § 8108(e) 为转让非凭证式证券而发出指示的人,向发行人作出以下所有保证:
(1)CA 商法 Code § 8108(e)(1) 该指示是有效的。
(2)CA 商法 Code § 8108(e)(2) 在向发行人提交指示时,购买人将有权获得转让登记。
(f)CA 商法 Code § 8108(f) 提交凭证式证券进行转让登记、付款或交换的人,向发行人保证该人有权获得登记、付款或交换,但有偿购买人且不知悉不利主张的受让人,仅保证该人不知道任何必要背书中的未经授权签名。
(g)CA 商法 Code § 8108(g) 如果某人作为他人的代理人向购买人交付凭证式证券,且委托人的身份为收到凭证的人所知晓,并且代理人交付的凭证是代理人从委托人处收到,或代理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他人处收到,则交付证券凭证的人仅保证交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事,且不知道对该凭证式证券存在任何不利主张。
(h)CA 商法 Code § 8108(h) 重新交付所收到的证券凭证,或在付款后并依照债务人指令向他人交付证券凭证的担保权人,仅作出(g)款项下的代理人保证。
(i)CA 商法 Code § 8108(i) 除(g)款另有规定外,为客户行事的经纪人向发行人和购买人作出(a)至(f)款(含)规定的保证。向其客户交付证券凭证,或使其客户登记为非凭证式证券所有人的经纪人,向客户作出(a)款或(b)款规定的保证,并享有本条规定的购买人权利和特权。经纪人作为代理人作出的保证以及有利于经纪人的保证,是客户作出和有利于客户的适用保证的补充。

Section § 8109

Explanation

如果你向金融机构发出证券指令,你承诺两件事:1) 你有权发出该指令,或者你的代理人有权;2) 没有其他人对你指令的证券拥有索赔权。此外,当你交付纸质或电子证券以记入账户时,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类似的承诺也适用。最后,如果金融机构向账户持有人发送证券文件或将其登记为非纸质证券的所有人,它也向该账户持有人作出这些承诺。

(a)CA 商法 Code § 8109(a) 向证券中介机构发出权利指令的人,向该证券中介机构保证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法 Code § 8109(a)(1) 该权利指令由适当的人发出,或者如果该权利指令由代理人发出,则该代理人具有代表适当的人行事的实际授权。
(2)CA 商法 Code § 8109(a)(2) 不存在针对该证券权利的不利索赔。
(b)CA 商法 Code § 8109(b) 向证券中介机构交付证券凭证以记入证券账户的人,或就非凭证证券发出指令指示将该非凭证证券记入证券账户的人,向该证券中介机构作出第 8108 条 (a) 款或 (b) 款中规定的保证。
(c)CA 商法 Code § 8109(c) 如果证券中介机构向其权利持有人交付证券凭证,或使其权利持有人登记为非凭证证券的所有人,则该证券中介机构向权利持有人作出第 8108 条 (a) 款或 (b) 款中规定的保证。

Section § 81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哪些当地法律适用于证券及其交易的各个方面。它规定,发行方管辖地的当地法律,即证券发行方设立地点的法律,管辖诸如证券的有效性、转让登记以及针对证券的索赔等事项。同样,证券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当地法律管辖与证券权益相关的事项,包括其取得和索赔。它还概述了如何根据证券中介机构发布的协议或声明来确定适用哪个管辖地的法律。这意味着,即使证券或交易与某个管辖地没有直接联系,指定的当地法律仍然适用。

(a)CA 商法 Code § 8110(a) 发行方管辖地的当地法律,如分节 (d) 所述,管辖以下事项:
(1)CA 商法 Code § 8110(a)(1) 证券的有效性。
(2)CA 商法 Code § 8110(a)(2) 发行方在转让登记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CA 商法 Code § 8110(a)(3) 发行方转让登记的有效性。
(4)CA 商法 Code § 8110(a)(4) 发行方是否对证券的对抗性索赔人负有任何义务。
(5)CA 商法 Code § 8110(a)(5) 对抗性索赔是否可以针对已登记凭证式或非凭证式证券转让的接收人,或取得非凭证式证券控制权的人提出。
(b)CA 商法 Code § 8110(b) 证券中介机构管辖地的当地法律,如分节 (e) 所述,管辖以下事项:
(1)CA 商法 Code § 8110(b)(1) 从证券中介机构取得证券权益。
(2)CA 商法 Code § 8110(b)(2) 证券中介机构和权益持有人因证券权益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3)CA 商法 Code § 8110(b)(3) 证券中介机构是否对证券权益的对抗性索赔人负有任何义务。
(4)CA 商法 Code § 8110(b)(4) 对抗性索赔是否可以针对从证券中介机构取得证券权益的人,或从权益持有人处购买证券权益或其中权益的人提出。
(c)CA 商法 Code § 8110(c) 证券凭证交付时所在管辖地的当地法律,管辖对抗性索赔是否可以针对证券凭证的接收人提出。
(d)CA 商法 Code § 8110(d) “发行方管辖地”是指证券发行方据以设立的管辖地,或者,如果该管辖地的法律允许,发行方指定的另一管辖地的法律。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发行方可以指定另一管辖地的法律作为管辖分节 (a) 的第 (2) 至 (5) 项(含)所述事项的法律。
(e)CA 商法 Code § 8110(e)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规则确定“证券中介机构的管辖地”:
(1)CA 商法 Code § 8110(e)(1) 如果证券中介机构与其权益持有人之间管辖证券账户的协议明确规定某一特定管辖地为本法典目的下的证券中介机构管辖地,则该管辖地即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管辖地。
(2)CA 商法 Code § 8110(e)(2) 如果第 (1) 项不适用,且证券中介机构与其权益持有人之间管辖证券账户的协议明确规定该协议受某一特定管辖地法律管辖,则该管辖地即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管辖地。
(3)CA 商法 Code § 8110(e)(3) 如果第 (1) 项和第 (2) 项均不适用,且证券中介机构与其权益持有人之间管辖证券账户的协议明确规定证券账户在某一特定管辖地的办事处维护,则该管辖地即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管辖地。
(4)CA 商法 Code § 8110(e)(4) 如果以上各项均不适用,则证券中介机构的管辖地为账户报表中指明为服务权益持有人账户的办事处所在地。
(5)CA 商法 Code § 8110(e)(5) 如果以上各项均不适用,则证券中介机构的管辖地为证券中介机构主要执行机构所在地。
(f)CA 商法 Code § 8110(f) 证券中介机构的管辖地不取决于代表金融资产的凭证的实际所在地,也不取决于权益持有人拥有证券权益的金融资产发行方的设立地,也不取决于账户数据处理或其他记录保存设施的所在地。
(g)CA 商法 Code § 8110(g) 发行方管辖地的当地法律或证券中介机构管辖地的当地法律管辖分节 (a) 或 (b) 中指定的事务或交易,即使该事务或交易与该管辖地没有任何关联。

Section § 8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清算公司制定一项关于其自身与成员之间如何互动的规则,那么即使该规则与其他的法律规定相悖,并且影响了那些没有同意该规则的人,该规则仍然有效。

Section § 81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债权人如何主张债务人在不同类型证券中的权益。对于实物(凭证式)证券,债权人必须实际扣押凭证,除非凭证由他人(如担保方)持有,或已交还给发行公司。对于非实物(非凭证式)证券,债权人必须在发行人位于美国的办公室遵循法律程序。如果证券由第三方(担保方)控制,债权人必须对该方提起法律诉讼。此外,如果标准程序不切实际,法院可以协助债权人获得或满足对此类证券的债权。

(a)CA 商法 Code § 8112(a) 债务人在凭证式证券中的权益,债权人只能通过执行扣押或征收的官员实际扣押证券凭证来获得,除非(d)款另有规定。但是,对于已将凭证交还给发行人的凭证式证券,债权人可以通过向发行人提起法律程序来获得。
(b)CA 商法 Code § 8112(b) 债务人在非凭证式证券中的权益,债权人只能通过向发行人位于美国的首席执行官办公室提起法律程序来获得,除非(d)款另有规定。
(c)CA 商法 Code § 8112(c) 债务人在证券权益中的权益,债权人只能通过向维护债务人证券账户的证券中介机构提起法律程序来获得,除非(d)款另有规定。
(d)CA 商法 Code § 8112(d) 债务人在凭证由担保方持有的凭证式证券中的权益,或在以担保方名义登记的非凭证式证券中的权益,或在以担保方名义维护的证券权益中的权益,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担保方提起法律程序来获得。
(e)CA 商法 Code § 8112(e) 债权人,其债务人是凭证式证券、非凭证式证券或证券权益的所有者,有权获得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禁令或其他方式的协助,以获得该凭证式证券、非凭证式证券或证券权益,或通过法律或衡平法允许的方式来满足债权,对于无法轻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获得的财产亦是如此。

Section § 8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没有签署的文件或官方记录,买卖证券的合同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即使合同无法在一年内完成,这一规定也适用。

证券出售或购买合同或合同的修改是可强制执行的,无论是否存在经寻求强制执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或认证的记录,即使该合同或修改无法在其订立后一年内履行。

Section § 8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就记名证券(一种表明投资所有权的实体文件)起诉发行人的规则。首先,除非明确否认,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均被视为真实。如果有人对签名提出异议,想要使用该签名的人必须证明其真实性,尽管该签名被推定为真实。一旦签名被接受,凭证持有人即可主张其价值,除非发行人证明该凭证存在问题。如果存在问题,起诉方需要证明其不受该瑕疵或抗辩的影响。

针对发行人就记名证券提起的诉讼适用以下规则:
(a)CA 商法 Code § 8114(a) 除非在诉答状中明确否认,证券凭证上或必要背书中的每个签名均被承认。
(b)CA 商法 Code § 8114(b) 如果签名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证明其效力的举证责任由依据该签名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但该签名被推定为真实或经授权的。
(c)CA 商法 Code § 8114(c) 如果证券凭证上的签名被承认或被确立,出示该凭证即赋予持有人据此追偿的权利,除非被告确立了涉及证券有效性的抗辩或瑕疵。
(d)CA 商法 Code § 8114(d) 如果证明存在抗辩或瑕疵,原告有责任证明原告或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某人是不能对其主张该抗辩或瑕疵的人。

Section § 8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证券中介机构或经纪人为其客户转移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即使其他人声称对该资产拥有权利,他们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在接到法律命令禁止其行动后仍采取行动,或者与不法行为人合作,或者明知资产被盗仍采取行动,他们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已根据有效的权利指令转移金融资产的证券中介机构,或已按照其客户或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资产的经纪人或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不对拥有该金融资产不利主张的人承担责任,除非该证券中介机构、经纪人或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实施了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
(1)CA 商法 Code § 8115(1) 在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的禁止其进行该行为的禁令、限制令或其他法律程序后,且有合理机会根据该禁令、限制令或其他法律程序采取行动后,仍采取了该行动。
(2)CA 商法 Code § 8115(2) 与不法行为人串通,侵犯了不利主张人的权利。
(3)CA 商法 Code § 8115(3) 在证券凭证被盗的情况下,在明知不利主张的情况下采取了行动。

Section § 811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金融公司(比如银行或券商)收到股票或债券等资产,并将其记录在您的账户中,那么该公司就被视为公平购买并已支付了该资产。如果一家这样的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获得了某项资产的权利,并为您的利益将其记录下来,那么该公司也同样被视为公平支付了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