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8101
本节规定,本编中关于投资证券的规则和条例,其正式名称为“《统一商法典—投资证券》”。
Section § 8102
本节概述了与金融资产和证券相关的重要术语的定义。它解释了什么是“对抗性权利主张”(即当某人主张其对金融资产的权利时),并定义了诸如“凭证式证券”、“非凭证式证券”和“金融资产”等术语。本节还阐明了“经纪人”和“清算公司”的含义,并详细说明了“权利持有人”和“证券中介机构”的意义。本节对于理解金融证券的持有、转让和权利主张的规则至关重要。
Section § 8103
Section § 8104
本节解释了个人如何取得证券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如果你收到证券的交付,或者你获得了证券权利(即对证券的合法权利),你就可以拥有该证券。对于其他金融资产,获得证券权利就意味着你拥有了所有权。当你拥有证券权利时,你将获得法律其他部分详细规定的一些权利,但如果这些资产由他人管理,则会受到限制。如果你需要转让或处理证券或金融资产,你可以通过帮助他人以所述方式获得所有权来履行你的责任。
Section § 8105
本节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一个人会被视为已收到“不利主张”的通知,这意味着他知道其他人可能对某项金融资产拥有权利。如果你知晓该主张,或怀疑其存在但故意不予证实,或法律要求你调查并发现该主张,那么你就算收到了通知。仅仅知道一项金融资产被转让,并不意味着你必须进一步调查,除非你知道该转让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违反了职责。其中还包括关于证券凭证及其上声明的具体规定。此外,提交融资声明不被视为不利主张的通知。
Section § 8106
本节解释了买方对不同类型证券(例如有纸质凭证的证券或没有纸质凭证的股份)拥有“控制权”的含义。对于交付给买方的凭证式证券,如果凭证被背书或登记在买方名下,买方就拥有控制权。对于非凭证式证券,控制权涉及交付,或者发行人同意遵从买方指示的协议。证券权益的控制权可能涉及成为权益持有人,或者与证券中介机构达成协议。即使其他人仍可以管理或指示该证券,只要符合 (c) 款或 (d) 款的规定,买方就保持控制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需要获得同意才能根据特定条款达成协议,并且确认控制权并不意味着增加额外的职责或义务。
Section § 8107
本法规定了在处理证券(可以是代表金融价值的文件或资产)时,谁被视为“适当人”。它涵盖了证券被背书、以某人名义登记或涉及授权管理证券的人的情况。如果该人已去世或缺乏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等其他人可以介入。重要的是,代表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例如转让证券,即使操作不当或代表不再任职,也仍然有效。这些行动的效力以其作出之时为准,并且不会因后续情况变化而失效。
Section § 8108
本法律规定了在向买方转让证券(无论是实体凭证还是电子形式)时,转让人必须作出的承诺或保证。这些承诺包括保证证券真实有效且未被篡改,不存在隐性所有权主张,并且转让不违反任何规定。如果有人对证券进行背书,他们还必须确保背书真实且获得适当授权。处理这些转让的经纪人也必须向卖方和买方作出这些保证。
Section § 8109
如果你向金融机构发出证券指令,你承诺两件事:1) 你有权发出该指令,或者你的代理人有权;2) 没有其他人对你指令的证券拥有索赔权。此外,当你交付纸质或电子证券以记入账户时,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类似的承诺也适用。最后,如果金融机构向账户持有人发送证券文件或将其登记为非纸质证券的所有人,它也向该账户持有人作出这些承诺。
Section § 8110
本节解释了哪些当地法律适用于证券及其交易的各个方面。它规定,发行方管辖地的当地法律,即证券发行方设立地点的法律,管辖诸如证券的有效性、转让登记以及针对证券的索赔等事项。同样,证券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当地法律管辖与证券权益相关的事项,包括其取得和索赔。它还概述了如何根据证券中介机构发布的协议或声明来确定适用哪个管辖地的法律。这意味着,即使证券或交易与某个管辖地没有直接联系,指定的当地法律仍然适用。
Section § 8111
Section § 8112
本节解释了债权人如何主张债务人在不同类型证券中的权益。对于实物(凭证式)证券,债权人必须实际扣押凭证,除非凭证由他人(如担保方)持有,或已交还给发行公司。对于非实物(非凭证式)证券,债权人必须在发行人位于美国的办公室遵循法律程序。如果证券由第三方(担保方)控制,债权人必须对该方提起法律诉讼。此外,如果标准程序不切实际,法院可以协助债权人获得或满足对此类证券的债权。
Section § 8113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没有签署的文件或官方记录,买卖证券的合同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即使合同无法在一年内完成,这一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8114
本法律规定了就记名证券(一种表明投资所有权的实体文件)起诉发行人的规则。首先,除非明确否认,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均被视为真实。如果有人对签名提出异议,想要使用该签名的人必须证明其真实性,尽管该签名被推定为真实。一旦签名被接受,凭证持有人即可主张其价值,除非发行人证明该凭证存在问题。如果存在问题,起诉方需要证明其不受该瑕疵或抗辩的影响。
Section § 81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证券中介机构或经纪人为其客户转移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即使其他人声称对该资产拥有权利,他们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在接到法律命令禁止其行动后仍采取行动,或者与不法行为人合作,或者明知资产被盗仍采取行动,他们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