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01

Explanation
如果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遗失、被盗或损毁,法院可以命令释放货物或签发替代凭证。对于可转让凭证(即可以转让给他人的凭证),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担保,以保护任何可能因此命令而遭受损失的人。对于不可转让凭证,法院也可以要求提供此类担保。法院还可能要求支付仓储保管人的费用和律师费。如果有人未经法院许可,根据一份遗失的可转让凭证交付货物,如果导致损失,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交付是善意的,并且索赔人向仓储保管人提供了价值是货物两倍的保证金,以涵盖在一年内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则这种交付不属于非法侵占。

Section § 7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货物由受托人(暂时保管货物的人)控制,并且存在一份流通所有权凭证(显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那么法院不能对这些货物设定留置权(一种债权),除非该凭证被交出,或者其转让被合法阻止。受托人不必因为法院命令而交出货物,直到他们收到该凭证,或者该凭证被交给法院。如果有人在不知晓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善意购买了这份凭证,他们可以获得不受任何债权约束的货物。

Section § 76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替别人保管货物,并且不止一个人声称自己拥有或有权获得这些货物,那么保管货物的人不必将货物交给任何人,直到他们能弄清楚谁说的是实话。他们也可以在将货物交给任何人之前,通过法院来解决谁是真正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