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可流通产权凭证(即显示货物所有权的法律文件)的控制权或所有权转让规则。对于纸质凭证,如果凭证最初是开给特定人士的,则必须由该人士签署并交付才能转让所有权。如果凭证是开给“持票人”的,则仅凭交付凭证即可。电子凭证遵循类似规则,但并非总是需要签名。如果凭证是诚实地、在不知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并以某种形式的付款或对价进行转让的,则该凭证被视为已妥善转让。在提单上指定收货通知人,不影响货物所有权的归属。

(a)CA 商法 Code § 7501(a) 以下规则适用于可流通的有形产权凭证:
(1)CA 商法 Code § 7501(a)(1) 如果凭证的原始条款指定给某具名人士,则该凭证通过该具名人士的背书和交付进行流通。在该具名人士空白背书或向持票人背书后,任何人仅凭交付即可流通该凭证。
(2)CA 商法 Code § 7501(a)(2) 如果凭证的原始条款指定给持票人,则仅凭交付即可流通。
(3)CA 商法 Code § 7501(a)(3) 如果凭证的原始条款指定给某具名人士且已交付给该具名人士,其效力与该凭证已流通的效力相同。
(4)CA 商法 Code § 7501(a)(4) 凭证在背书给某具名人士后的流通,需要该具名人士的背书和交付。
(5)CA 商法 Code § 7501(a)(5) 如果凭证以本分节所述方式流通,且由善意购买的持有人取得,该持有人不知悉任何人对该凭证的任何抗辩或主张,且支付了对价,则该凭证被视为已妥善流通,除非证实该流通并非在正常商业或融资过程中进行,或涉及以清偿或支付货币债务的方式取得该凭证。
(b)CA 商法 Code § 7501(b) 以下规则适用于可流通的电子产权凭证:
(1)CA 商法 Code § 7501(b)(1) 如果凭证的原始条款指定给某具名人士或持票人,则该凭证通过将凭证交付给另一个人进行流通。该具名人士的背书并非流通该凭证所必需。
(2)CA 商法 Code § 7501(b)(2) 如果凭证的原始条款指定给某具名人士且该具名人士控制该凭证,其效力与该凭证已流通的效力相同。
(3)CA 商法 Code § 7501(b)(3) 如果凭证以本分节所述方式流通,且由善意购买的持有人取得,该持有人不知悉任何人对该凭证的任何抗辩或主张,且支付了对价,则该凭证被视为已妥善流通,除非证实该流通并非在正常商业或融资过程中进行,或涉及以清偿或支付货币债务的方式取得该凭证。
(c)CA 商法 Code § 7501(c) 不可流通产权凭证的背书,既不能使其可流通,也不能增加受让人的权利。
(d)CA 商法 Code § 7501(d) 在可流通提单中指定一名收货通知人,不限制该提单的流通性,也不构成向提单购买者发出该人士对货物拥有任何权益的通知。

Section § 7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当某人合法取得一份可转让所有权凭证时所获得的权利。如果你以正确的方式取得此类凭证,你将获得凭证本身及其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并享有某些法律权利。凭证的签发人必须遵守凭证条款,不得提出任何其他抗辩或主张,除非凭证或特定法律条款另有规定。即使与凭证相关的货物被中止交付,或者凭证是通过不诚实手段获得或遗失的,只要你是在正当情况下取得的,你的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

(a)CA 商法 Code § 7502(a) 在不违反第7205条和第7503条规定的前提下,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经正当转让后,其持有人因此取得:
(1)CA 商法 Code § 7502(a)(1) 凭证的所有权;
(2)CA 商法 Code § 7502(a)(2) 货物的所有权;
(3)CA 商法 Code § 7502(a)(3) 根据代理法或禁止反言原则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对凭证签发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货物的权利;以及
(4)CA 商法 Code § 7502(a)(4) 开证人根据凭证条款持有或交付货物的直接义务,且不受开证人任何抗辩或主张的影响,但凭证条款或本分部规定的除外;但在提货单的情况下,受托人的义务仅在受托人接受提货单时产生,且持有人取得的义务是开证人和任何背书人将促使受托人接受。
(b)CA 商法 Code § 7502(b) 在不违反第7503条规定的前提下,经正当转让取得的所有权和权利,不因所有权凭证所代表的货物中止交付或受托人交出货物而失效,即使出现以下情况也不受损害:
(1)CA 商法 Code § 7502(b)(1) 该正当转让或任何先前的正当转让构成违反义务;
(2)CA 商法 Code § 7502(b)(2) 任何人因虚假陈述、欺诈、意外、错误、胁迫、遗失、盗窃或侵占而被剥夺了可转让有形凭证的占有权或可转让电子凭证的控制权;或
(3)CA 商法 Code § 7502(b)(3) 货物或凭证已先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Section § 750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持有一份声称拥有特定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这份凭证并不能凌驾于在该凭证签发之前已对这些货物拥有合法权益或担保债权的人的权利之上。除非先前的当事方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该凭证的签发或交付,否则其权利保持不变。此外,如果货物是基于一份未被接受的订单而主张所有权,那么其所有权取决于持有合法议付的仓单或提单的人。最后,当货运代理签发提单时,持有该货运代理正式议付的提单的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但一旦承运人按照其自身的提单交付货物,其交付义务即告解除。

(a)CA 商法 Code § 7503(a) 权利凭证不赋予对某人货物的所有权,该人在凭证签发之前已对货物拥有合法权益或已完善的担保权益,且该人未曾:
(1)CA 商法 Code § 7503(a)(1) 将货物或涵盖该货物的任何权利凭证交付或委托给托运人或其指定人,且该托运人或指定人具有:
(A)CA 商法 Code § 7503(a)(1)(A) 实际或表见授权以运输、储存或出售;
(B)CA 商法 Code § 7503(a)(1)(B) 根据第7403条取得交付的权力;或
(C)CA 商法 Code § 7503(a)(1)(C) 根据第2403条或第9320条或第9321条(c)款或第10304条(b)款或第10305条(b)款或其他成文法或法律规则的处分权;或
(2)CA 商法 Code § 7503(a)(2) 默许托运人或其指定人取得任何凭证。
(b)CA 商法 Code § 7503(b) 基于未接受的交货指令的货物所有权,受制于已正式议付给其涵盖该货物的可转让仓单或提单的任何人的权利。该所有权可根据第7504条被驳回,其程度与签发人或签发人的受让人的权利相同。
(c)CA 商法 Code § 7503(c) 基于签发给货运代理的提单的货物所有权,受制于已正式议付给其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的任何人的权利。然而,承运人根据第4章(自第7401条起)并依据其自身的提单进行的交付,解除了承运人的交付义务。

Section § 75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转让显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时的规则。如果你收到这样的凭证,但它并非完全有效,你只能获得转让人所拥有的权利。对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如果某些人(如债权人、买方或承租人)提出异议,你的权利可能无法维持。如果运输指示发生变化,导致货物被错误的人收到,则原始收货人将失去其权利。此外,卖方或出租人可以中止货物的交付,而遵守这些指示的人应免受损失。

(a)CA 商法 Code § 7504(a) 权利凭证(无论可流通还是不可流通)的受让人,如果该凭证已交付但未正式议付,则取得其转让人所拥有或有实际授权转让的所有权和权利。
(b)CA 商法 Code § 7504(b) 在不可流通权利凭证转让的情况下,在保管人收到转让通知之前(而非之后),受让人的权利可能被对抗:
(1)CA 商法 Code § 7504(b)(1) 由转让人的债权人对抗,这些债权人根据第2402条或第10308条可将该转让视为无效;
(2)CA 商法 Code § 7504(b)(2) 由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从转让人处购买的买方对抗,如果保管人已将货物交付给该买方或已收到该买方权利的通知;
(3)CA 商法 Code § 7504(b)(3) 由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从转让人处租赁的承租人对抗,如果保管人已将货物交付给该承租人或已收到该承租人权利的通知;或
(4)CA 商法 Code § 7504(b)(4) 就对抗保管人而言,由保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善意交易对抗。
(c)CA 商法 Code § 7504(c) 托运人在不可流通提单中更改或变更运输指示,导致保管人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如果货物已交付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或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则撤销收货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撤销收货人对抗保管人的权利。
(d)CA 商法 Code § 7504(d) 根据不可流通权利凭证交付的货物,卖方可根据第2705条或出租人可根据第10526条中止交付,但须符合这些条款中关于适当通知的要求。遵守卖方或出租人指示的保管人,有权获得卖方或出租人对其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的赔偿。

Section § 7505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一份有形物权凭证进行背书,比如转让一份仓单,你不需要为持有人或前手背书人的任何错误行为负责。

受托人签发的有形物权凭证的背书,不使背书人对受托人或前手背书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Section § 7506

Explanation
如果你收到一份代表货物的可转让实体凭证,但这份凭证缺少了出让人(给你凭证的人)的背书,你有权要求他们补上这份背书。然而,只有当你拿到这份背书后,这份凭证才算正式易手,并可以进行转让。

Section § 7507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售或交付一份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以换取报酬,而不仅仅是作为中间人,你向买方保证该凭证是真实的,你不知道任何会使该凭证无效的事实,并且该转让在所代表的所有权方面是合法且完整的。

如果一个人为价值议付或交付物权凭证,而非根据第7508条仅作为中间人,除非另有约定,转让人除了在出售或租赁货物时作出的任何保证外,仅向其直接购买人保证:
(1)CA 商法 Code § 7507(1) 该凭证是真实的;
(2)CA 商法 Code § 7507(2) 转让人不知道任何会损害该凭证的有效性或价值的事实;以及
(3)CA 商法 Code § 7507(3) 该议付或交付就该凭证的权利及其所代表的货物而言是合法且完全有效的。

Section § 7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银行或类似中介机构受托代表他人收取款项时,它仅担保其自身的诚信和处理这些文件的权利。即使银行已对所欠款项或文件本身进行了支付或垫款,此规定依然适用。

托收银行或其他已知受托代表他人处理权利凭证或凭单交付托收汇票或其他债权的中介机构,仅以交付文件担保其自身的诚信和权限,即使该托收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已购买或已对将要托收的债权或汇票进行垫款。

Section § 7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权利凭证是否适合满足销售合同、租赁协议或信用证的要求,这取决于《商法典》中其他特定编所规定的规则。

权利凭证是否足以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租赁合同的义务或信用证的条件,由第2编(自第2101条起)、第5编(自第5101条起)或第10编(自第10101条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