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7501
本节解释了可流通产权凭证(即显示货物所有权的法律文件)的控制权或所有权转让规则。对于纸质凭证,如果凭证最初是开给特定人士的,则必须由该人士签署并交付才能转让所有权。如果凭证是开给“持票人”的,则仅凭交付凭证即可。电子凭证遵循类似规则,但并非总是需要签名。如果凭证是诚实地、在不知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并以某种形式的付款或对价进行转让的,则该凭证被视为已妥善转让。在提单上指定收货通知人,不影响货物所有权的归属。
Section § 7502
本法律阐明了当某人合法取得一份可转让所有权凭证时所获得的权利。如果你以正确的方式取得此类凭证,你将获得凭证本身及其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并享有某些法律权利。凭证的签发人必须遵守凭证条款,不得提出任何其他抗辩或主张,除非凭证或特定法律条款另有规定。即使与凭证相关的货物被中止交付,或者凭证是通过不诚实手段获得或遗失的,只要你是在正当情况下取得的,你的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
Section § 7503
如果某人持有一份声称拥有特定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这份凭证并不能凌驾于在该凭证签发之前已对这些货物拥有合法权益或担保债权的人的权利之上。除非先前的当事方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该凭证的签发或交付,否则其权利保持不变。此外,如果货物是基于一份未被接受的订单而主张所有权,那么其所有权取决于持有合法议付的仓单或提单的人。最后,当货运代理签发提单时,持有该货运代理正式议付的提单的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但一旦承运人按照其自身的提单交付货物,其交付义务即告解除。
Section § 7504
本节解释了转让显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时的规则。如果你收到这样的凭证,但它并非完全有效,你只能获得转让人所拥有的权利。对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如果某些人(如债权人、买方或承租人)提出异议,你的权利可能无法维持。如果运输指示发生变化,导致货物被错误的人收到,则原始收货人将失去其权利。此外,卖方或出租人可以中止货物的交付,而遵守这些指示的人应免受损失。
Section § 7505
如果你对一份有形物权凭证进行背书,比如转让一份仓单,你不需要为持有人或前手背书人的任何错误行为负责。
Section § 7506
Section § 7507
如果你出售或交付一份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以换取报酬,而不仅仅是作为中间人,你向买方保证该凭证是真实的,你不知道任何会使该凭证无效的事实,并且该转让在所代表的所有权方面是合法且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