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部对签发人施加的义务适用于物权凭证,即使出现以下情况:
(1)CA 商法 Code § 7401(1) 该凭证不符合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规、规则或规章对其签发、形式或内容的要求;
(2)CA 商法 Code § 7401(2) 签发人违反了规范其业务行为的法律;
(3)CA 商法 Code § 7401(3) 凭证所涵盖的货物在凭证签发时由受托人所有;或
(4)CA 商法 Code § 7401(4) 签发该凭证的人并非仓库,但该凭证声称是仓单。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存在某些问题,签发与储存货物相关凭证的公司仍需承担某些责任。这些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况:凭证不符合特定标准、公司违反了规定、公司实际上拥有这些货物,或者凭证错误地声称是仓单。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为已由该公司签发的另一份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签发了副本单据,那么该副本单据不赋予这些货物任何权利。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它是成套有形提单的一部分,或者用于替换遗失的单据。如果公司签发了过多的单据或未能清楚地标记副本,则可能需要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本节讨论了受托人(为他人暂时保管货物的人)在特定条件下交付货物的责任。如果一个人有权获得货物并遵循了正确的程序,受托人必须交付货物,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例如合法地交付给了其他人、非受托人造成的损坏,或货物的合法出售。主张货物所有权的人必须支付任何留置费用,并交出任何显示所有权的凭证。受托人必须更新这些凭证以显示交付情况,否则将对凭证的合法持有人负责。
这项法律保护暂时保管他人财产的受托人,如果他们根据所有权凭证或特定规则正确地交付或处置了这些货物,即使最初将货物交给受托人的人无权这样做,或者接收货物的人无权接收,受托人也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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