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存在某些问题,签发与储存货物相关凭证的公司仍需承担某些责任。这些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况:凭证不符合特定标准、公司违反了规定、公司实际上拥有这些货物,或者凭证错误地声称是仓单。

本分部对签发人施加的义务适用于物权凭证,即使出现以下情况:
(1)CA 商法 Code § 7401(1) 该凭证不符合本分部或任何其他法规、规则或规章对其签发、形式或内容的要求;
(2)CA 商法 Code § 7401(2) 签发人违反了规范其业务行为的法律;
(3)CA 商法 Code § 7401(3) 凭证所涵盖的货物在凭证签发时由受托人所有;或
(4)CA 商法 Code § 7401(4) 签发该凭证的人并非仓库,但该凭证声称是仓单。

Section § 7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为已由该公司签发的另一份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签发了副本单据,那么该副本单据不赋予这些货物任何权利。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它是成套有形提单的一部分,或者用于替换遗失的单据。如果公司签发了过多的单据或未能清楚地标记副本,则可能需要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副本或任何其他声称涵盖已由同一发行人签发的未结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产权凭证,不赋予货物任何权利,但成套有形提单、可替代货物单据超发、遗失、被盗或毁坏单据的替代品,或根据第 (7105) 条签发的替代单据的情况除外。发行人对其超发或未能通过醒目标识识别副本单据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Section § 7403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受托人(为他人暂时保管货物的人)在特定条件下交付货物的责任。如果一个人有权获得货物并遵循了正确的程序,受托人必须交付货物,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例如合法地交付给了其他人、非受托人造成的损坏,或货物的合法出售。主张货物所有权的人必须支付任何留置费用,并交出任何显示所有权的凭证。受托人必须更新这些凭证以显示交付情况,否则将对凭证的合法持有人负责。

(a)CA 商法 Code § 7403(a) 受托人应将货物交付给凭所有权凭证有权获得货物的人,如果该人遵守 (b) 和 (c) 款的规定,除非且仅限于受托人能证明以下任何一项情况:
(1)CA 商法 Code § 7403(a)(1) 将货物交付给对索赔人而言合法收货的人;
(2)CA 商法 Code § 7403(a)(2) 货物损坏、延误、灭失或毁坏,且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CA 商法 Code § 7403(a)(3) 货物已在合法执行留置权或仓库合法终止仓储时被先行出售或作其他处置;
(4)CA 商法 Code § 7403(a)(4) 卖方根据第 2705 条行使其停止交付的权利,或出租人根据第 10526 条行使其停止交付的权利;
(5)CA 商法 Code § 7403(a)(5) 根据第 7303 条进行的转运、再托运或其他处置;
(6)CA 商法 Code § 7403(a)(6) 针对索赔人的免除、清偿或任何其他个人抗辩;或
(7)CA 商法 Code § 7403(a)(7) 任何其他合法免责事由。
(b)CA 商法 Code § 7403(b) 声称拥有所有权凭证所涵盖货物的人,如果受托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律禁止受托人在费用支付前交付货物,则该人应清偿受托人的留置权。
(c)CA 商法 Code § 7403(c) 除非声称拥有货物的人是所有权凭证根据第 7503 条 (a) 款未赋予其权利的人:
(1)CA 商法 Code § 7403(c)(1) 凭凭证主张权利的人应交出涵盖货物的任何未结可转让凭证的占有或控制权,以供注销或注明部分交付;并且
(2)CA 商法 Code § 7403(c)(2) 受托人应注销该凭证或在该凭证上显著注明部分交付,否则受托人应对凭证经正当议付的任何人承担责任。

Section § 7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暂时保管他人财产的受托人,如果他们根据所有权凭证或特定规则正确地交付或处置了这些货物,即使最初将货物交给受托人的人无权这样做,或者接收货物的人无权接收,受托人也免于承担责任。

善意收到货物并根据所有权凭证的条款或本分部的规定交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的受托人,即使出现以下情况,也不对货物承担责任:
(1)CA 商法 Code § 7404(1) 受托人收到货物的人无权取得该凭证或处置货物;或
(2)CA 商法 Code § 7404(2) 受托人交付货物的人无权接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