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提单的处理,提单是货物装运时签发的文件。如果提单中关于日期或货物描述有误,并且有人依赖该信息,他们可以向签发人索赔损失,除非提单表明签发人对细节不确定。如果签发人装载货物,他们必须准确核查所装运的货物,除非提单声明是托运人描述的。托运人必须确保其描述准确,并赔偿签发人因任何错误造成的损失,但这不影响签发人对其他人的责任。此外,如果货物由托运人装载且提单中注明了这一事实,签发人不对装载错误负责,但未注明这一点并不意味着签发人有过错。

(a)CA 商法 Code § 7301(a) 善意地支付了对价的不可转让提单的收货人,或经正当议付的可转让提单持有人,如果依赖提单中对货物的描述或提单中所示的日期,可以向签发人追偿因提单日期错误、货物未收到或描述不符造成的损害赔偿,除非提单表明签发人不知道货物是否已实际收到或是否符合描述,例如描述是根据标记、标签、种类、数量或状况,或者收据或描述附有“包装内物品或状况不明”、“据称内含”、“托运人称重、装载和计数”或类似含义的词语,且该表明属实。
(b)CA 商法 Code § 7301(b) 如果货物由提单签发人装载:
(1)CA 商法 Code § 7301(b)(1) 如果货物以包装件形式装运,签发人应清点包装件数量;如果货物以散装形式装运,应确定种类和数量;并且
(2)CA 商法 Code § 7301(b)(2) 诸如“托运人称重、装载和计数”或类似含义的词语,表明描述是由托运人作出的,除包装内隐藏的货物外,均无效。
(c)CA 商法 Code § 7301(c) 如果散装货物由托运人装载,且托运人向提单签发人提供了足够的称重设施,签发人应在收到托运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后合理时间内确定种类和数量。在此情况下,“托运人称重”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无效。
(d)CA 商法 Code § 7301(d) 提单签发人通过在提单中载明“托运人称重、装载和计数”或类似含义的词语,可以表明货物是由托运人装载的,并且,如果该声明属实,签发人不对因不当装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省略此类词语并不意味着对因不当装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e)CA 商法 Code § 7301(e) 托运人向签发人保证,在装运时,由托运人提供的描述、标记、标签、数量、种类、状况和重量的准确性,并且托运人应赔偿签发人因这些细节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害。此项赔偿权不限制签发人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Section § 73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使用提单(一种航运文件)运输货物时,如果出现问题,谁应承担责任。如果签发人使用其他人或承运人协助运输货物,除非另有协议,签发人仍需对任何问题负责。如果代理人收到货物,他们只对货物在其占有期间的问题负责,不对其他人造成的问题负责。如果签发人不得不为这些问题付款,他们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a)CA 商法 Code § 7302(a) 联运提单或其他包含部分由其代理人或实际承运人履行之承诺的所有权凭证的签发人,对任何有权依据该提单或其他凭证追偿的人,就该其他人或实际承运人违反其在该提单或其他凭证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提单或其他凭证涵盖的承诺是在海外或不与美国本土毗连的领土履行,或包含运输以外事项的承诺,则该其他人或实际承运人违约的责任可由当事人协议变更。
(b)CA 商法 Code § 7302(b) 如果联运提单或其他包含部分由签发人以外的人履行之承诺的所有权凭证所涵盖的货物由该人接收,则该人在货物由其占有期间,就其自身的履行而言,受签发人义务的约束。该人的义务通过根据提单或其他凭证将货物交付给另一个人而解除,且不包括因任何其他人或签发人违约而产生的责任。
(c)Copy CA 商法 Code § 7302(c)
(a)Copy CA 商法 Code § 7302(c)(a)款所述的联运提单或其他所有权凭证的签发人,有权向实际承运人或在提单或其他凭证项下义务违约发生时占有货物的其他人追偿:
(1)CA 商法 Code § 7302(c)(1) 其可能被要求支付给任何有权依据提单或其他凭证就违约追偿的人的金额,该金额可由任何收据、判决书或判决记录证明;以及
(2)CA 商法 Code § 7302(c)(2) 签发人为辩护任何由有权依据提单或其他凭证就违约追偿的人提起的诉讼而合理产生的任何费用金额。

Section § 7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承运人如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将货物交付给与运输文件(即提单)上载明的人或地点不同的人或地点。通常,承运人可以根据提单的类型(可转让或不可转让),遵循提单上拥有特定权利的人(如持有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指示。如果指示未包含在可转让提单中,则收到提单的人可以依据其原始条款。

(a)CA 商法 Code § 7303(a) 除非提单另有规定,承运人可以根据以下人员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中载明的人或目的地以外的其他人或目的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无需承担错交责任:
(1)CA 商法 Code § 7303(a)(1) 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
(2)CA 商法 Code § 7303(a)(2) 不可转让提单的托运人,即使收货人已给出相反指示;
(3)CA 商法 Code § 7303(a)(3) 在没有托运人相反指示的情况下,不可转让提单的收货人,如果货物已抵达提单载明的目的地,或如果收货人持有有形提单或控制电子提单;或
(4)CA 商法 Code § 7303(a)(4) 不可转让提单的收货人,如果收货人相对于托运人有权处置货物。
(b)CA 商法 Code § 7303(b) 除非第(a)款所述的指示包含在可转让提单中,否则提单经正当议付的受让人可以根据原始条款要求受托人承担责任。

Section § 7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签发有形提单的规则,提单是详细说明货物运输情况的文件。通常情况下,除非是国际运输,否则不能签发多份提单。如果签发了一套多份提单,每份都必须有识别码,并且只有在货物未凭任何其他份交付时才有效。如果提单的不同份最终落入不同人手中,则第一个合法转让该份的人获得货物的权利。转让多份提单中单一份的人,仍需对该份的持有人负责,如同其转让的是整套提单一样。最后,负责保管货物的人(称为受托人)必须按照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特定顺序交付货物,一旦他们凭首先提交的份交付货物,他们就解除了对整份提单的义务。

(a)CA 商法 Code § 7304(a) 除国际运输惯例另有规定外,有形提单不得以一套多份的形式签发。签发人对因违反本款规定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b)CA 商法 Code § 7304(b) 如果有形提单合法地以一套多份的形式签发,且每份均包含识别码并声明仅在货物未凭任何其他份交付时有效,则所有份构成一份提单。
(c)CA 商法 Code § 7304(c) 如果有形可转让提单合法地以一套多份的形式签发,且不同的份被转让给不同的人,则首次正当转让的持有人对所有权凭证和货物享有的权利优先,即使任何后来的持有人可能已善意地从承运人处收到货物,并通过交出其所持份而解除了承运人的义务。
(d)CA 商法 Code § 7304(d) 转让或交付一套多份签发的有形提单中单一份的人,对该份的持有人承担责任,如同其转让的是整套提单一样。
(e)CA 商法 Code § 7304(e) 受托人应根据第 4 章(自第 7401 条起)凭合法签发的一套多份有形提单中首先出示的份进行交付。以此方式交付解除受托人对整份提单的义务。

Section § 7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承运人应托运人(发货人)的请求,签发或安排签发提单——一份详细说明货物运输情况的文件——在不同于货物发运地的地点,例如货物的目的地或另一个指定地点。此外,如果有人在运输过程中有权控制货物并提出请求,且交出任何现有提单,则可以根据另一相关条款,在另一个请求的地点签发替代提单。

(a)CA 商法 Code § 7305(a) 不向托运人在装运地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可应托运人请求,安排在目的地或请求中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签发提单。
(b)CA 商法 Code § 7305(b) 任何有权对抗承运人控制在途货物的人提出请求时,且交出任何涵盖该货物的未结提单或其他收据的占有或控制权时,签发人可根据第7105条的规定,安排在请求中指定的任何地点签发替代提单。

Section § 73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经授权更改或填写提单上的空白处,该提单仍将根据其原始内容有效。

Section § 7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承运人(比如船运公司)依据提单持有货物进行运输或储存时,他们有权(称为留置权)扣留货物,直到收到储存费、运费或必要开支等费用。这项留置权对托运人(即发货人)或任何对货物有权利的人有效,除非承运人知道托运人无权授权这些费用。如果承运人未收到付款就交付货物,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货物,他们就会丧失这项权利。但是,如果有人购买了提单并为此支付了对价,承运人的留置权仅限于提单或运价表中列明的费用,如果未列明任何费用,则为合理费用。

(a)CA 商法 Code § 7307(a) 承运人对其占有的提单项下货物或其收益享有留置权,以收取自承运人收到货物之日起因储存或运输产生的费用,包括滞期费和码头费,以及为保管货物所必需的、与运输相关的费用或依法合理发生的销售费用。但是,对于可转让提单的有偿购买人,承运人的留置权仅限于提单中载明的费用或适用的运价表中的费用,如果未载明任何费用,则为合理费用。
(b)CA 商法 Code § 7307(b) 根据(a)款对承运人依法必须接收运输的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的留置权,对托运人或任何对货物享有权利的人有效,除非承运人知道托运人无权使货物承担这些费用和开支。根据(a)款产生的任何其他留置权,对托运人以及任何允许寄存人控制或占有货物的人有效,除非承运人知道寄存人缺乏授权。
(c)CA 商法 Code § 7307(c) 承运人自愿交付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任何货物时,即丧失其对该货物的留置权。

Section § 7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承运人(即运输货物的人)在被拖欠款项时,如何对货物强制执行所谓的留置权。简单来说,如果有人欠承运人的钱,承运人有权公开或私下出售货物,只要出售方式是商业上合理的。在出售前,承运人必须通知所有可能对货物拥有权益的人。如果有人想保留货物,他们可以在出售前还清债务。此外,如果货物被出售,善意购买者无需担心货物之前的任何权利主张,即使承运人没有完全遵守规定。出售后,在清偿债务后,任何剩余的款项都应为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保留。最后,承运人必须谨慎遵守规定;否则,他们可能需要赔偿损失。

(a)CA 商法 Code § 7308(a) 承运人对货物享有的留置权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货物的方式强制执行,可以整批或分批出售,在任何时间、地点以及任何商业上合理的条件下进行,但须事先通知所有已知对货物主张权益的人。通知必须包括所欠金额的说明、拟议出售的性质以及任何公开出售的时间和地点。即使通过在不同时间或以不同于承运人选择的方式出售可能获得更好的价格,这本身不足以证明该出售并非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如果承运人在任何公认的市场中以通常方式出售货物,以该市场在出售时的现行价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符合该类货物经销商之间商业上合理的惯例进行出售,则承运人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出售货物。出售超出显然为确保履行义务所需提供的货物数量,并非商业上合理,除非属于前一句所述情况。
(b)CA 商法 Code § 7308(b) 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任何出售之前,任何对货物主张权利的人可以支付清偿留置权和遵守本条规定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所需的金额。在此情况下,货物不得出售,而必须由承运人保留,但须遵守提单和本分部的条款。
(c)CA 商法 Code § 7308(c) 承运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在任何公开出售中购买。
(d)CA 商法 Code § 7308(d) 为强制执行承运人留置权而出售的货物的善意购买人,取得货物时不受留置权对其有效的人的任何权利的约束,尽管承运人未遵守本条规定。
(e)CA 商法 Code § 7308(e) 承运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从任何出售所得款项中清偿其留置权,但应将余额(如有)保留,以便应要求交付给承运人本应交付货物的人。
(f)CA 商法 Code § 7308(f) 本条规定的权利是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的补充。
(g)CA 商法 Code § 7308(g) 承运人的留置权可以根据 (a) 款或第 7210 条 (b) 款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h)CA 商法 Code § 7308(h) 承运人因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出售要求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存在故意违反,则承担侵占责任。

Section § 730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签发了货物提单,它必须像一个谨慎的人对待这些货物一样小心。这条规定不改变其他要求承运人对损害负责的法律。运输公司可以限制其对丢失或损坏货物的赔偿金额,前提是提单上注明了价值限制,并且托运人有机会声明更高的价值。但是,如果承运人错误地将货物据为己有,这项限制就不适用。提单还可以包含关于如何以及何时提出索赔或就该批货物提起法律诉讼的规定。

(a)CA 商法 Code § 7309(a) 签发提单(无论是可转让提单还是不可转让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尽到的注意义务。本款不影响任何规定普通承运人对其非因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法规、规章或法律规则。
(b)CA 商法 Code § 7309(b) 如果承运人的费率取决于价值,且托运人有机会声明更高的价值并被告知该机会,则可以通过提单或运输协议中的条款限制损害赔偿,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不得超过提单或运输协议中声明的价值。但是,此类限制对于承运人因将其挪作自用而产生的 责任无效。
(c)CA 商法 Code § 7309(c) 关于提出索赔和就该批货物提起诉讼的时间和方式的合理规定,可以包含在提单或运输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