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7301
本法律涉及提单的处理,提单是货物装运时签发的文件。如果提单中关于日期或货物描述有误,并且有人依赖该信息,他们可以向签发人索赔损失,除非提单表明签发人对细节不确定。如果签发人装载货物,他们必须准确核查所装运的货物,除非提单声明是托运人描述的。托运人必须确保其描述准确,并赔偿签发人因任何错误造成的损失,但这不影响签发人对其他人的责任。此外,如果货物由托运人装载且提单中注明了这一事实,签发人不对装载错误负责,但未注明这一点并不意味着签发人有过错。
Section § 7302
本节解释了在使用提单(一种航运文件)运输货物时,如果出现问题,谁应承担责任。如果签发人使用其他人或承运人协助运输货物,除非另有协议,签发人仍需对任何问题负责。如果代理人收到货物,他们只对货物在其占有期间的问题负责,不对其他人造成的问题负责。如果签发人不得不为这些问题付款,他们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Section § 7303
这项法律解释了承运人如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将货物交付给与运输文件(即提单)上载明的人或地点不同的人或地点。通常,承运人可以根据提单的类型(可转让或不可转让),遵循提单上拥有特定权利的人(如持有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指示。如果指示未包含在可转让提单中,则收到提单的人可以依据其原始条款。
Section § 7304
这项法律规定了签发有形提单的规则,提单是详细说明货物运输情况的文件。通常情况下,除非是国际运输,否则不能签发多份提单。如果签发了一套多份提单,每份都必须有识别码,并且只有在货物未凭任何其他份交付时才有效。如果提单的不同份最终落入不同人手中,则第一个合法转让该份的人获得货物的权利。转让多份提单中单一份的人,仍需对该份的持有人负责,如同其转让的是整套提单一样。最后,负责保管货物的人(称为受托人)必须按照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特定顺序交付货物,一旦他们凭首先提交的份交付货物,他们就解除了对整份提单的义务。
Section § 7305
这项法律允许承运人应托运人(发货人)的请求,签发或安排签发提单——一份详细说明货物运输情况的文件——在不同于货物发运地的地点,例如货物的目的地或另一个指定地点。此外,如果有人在运输过程中有权控制货物并提出请求,且交出任何现有提单,则可以根据另一相关条款,在另一个请求的地点签发替代提单。
Section § 7306
Section § 7307
这项法律规定,当承运人(比如船运公司)依据提单持有货物进行运输或储存时,他们有权(称为留置权)扣留货物,直到收到储存费、运费或必要开支等费用。这项留置权对托运人(即发货人)或任何对货物有权利的人有效,除非承运人知道托运人无权授权这些费用。如果承运人未收到付款就交付货物,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货物,他们就会丧失这项权利。但是,如果有人购买了提单并为此支付了对价,承运人的留置权仅限于提单或运价表中列明的费用,如果未列明任何费用,则为合理费用。
Section § 7308
这项法律规定了承运人(即运输货物的人)在被拖欠款项时,如何对货物强制执行所谓的留置权。简单来说,如果有人欠承运人的钱,承运人有权公开或私下出售货物,只要出售方式是商业上合理的。在出售前,承运人必须通知所有可能对货物拥有权益的人。如果有人想保留货物,他们可以在出售前还清债务。此外,如果货物被出售,善意购买者无需担心货物之前的任何权利主张,即使承运人没有完全遵守规定。出售后,在清偿债务后,任何剩余的款项都应为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保留。最后,承运人必须谨慎遵守规定;否则,他们可能需要赔偿损失。
Section § 7309
如果一家公司签发了货物提单,它必须像一个谨慎的人对待这些货物一样小心。这条规定不改变其他要求承运人对损害负责的法律。运输公司可以限制其对丢失或损坏货物的赔偿金额,前提是提单上注明了价值限制,并且托运人有机会声明更高的价值。但是,如果承运人错误地将货物据为己有,这项限制就不适用。提单还可以包含关于如何以及何时提出索赔或就该批货物提起法律诉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