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人们将关于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文件的整套规则,例如仓单和提单,称为“统一商法典—物权凭证”。

本篇可称为《统一商法典—物权凭证》。

Section § 71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货物运输和储存中的关键术语。“受托人”是指承认持有货物并必须交付货物的人。“承运人”签发提单,提单是详细说明所运货物的凭证。“收货人”和“发货人”分别指货物的接收方和发送方。“提货单”指示货物的交付,而“善意”意味着诚实行事。“货物”是用于运输或储存的可移动物品。“签发人”是签发所有权凭证的受托人,其权限可能已委托给代理人。“凭证项下有权人”根据凭证条款规定谁有权接收货物。“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以运输货物,“仓库”则有偿储存货物。其他分部提供了额外的相关定义和原则。

(a)CA 商法 Code § 7102(a) 在本分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1)CA 商法 Code § 7102(a)(1) “受托人”是指通过仓单、提单或其他所有权凭证确认占有货物并约定交付货物的人。
(2)CA 商法 Code § 7102(a)(2) “承运人”是指签发提单的人。
(3)CA 商法 Code § 7102(a)(3) “收货人”是指提单中载明应向其或按其指示交付货物的人。
(4)CA 商法 Code § 7102(a)(4) “发货人”是指提单中载明为已收到货物以供运输的人。
(5)CA 商法 Code § 7102(a)(5) “提货单”是指包含向仓库、承运人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签发仓单或提单的其他人员发出的交货指令的记录。
(6)CA 商法 Code § 7102(a)(6) “善意”是指事实上的诚实以及遵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
(7)CA 商法 Code § 7102(a)(7) “货物”是指为仓储或运输合同目的而被视为可移动的所有物品。
(8)CA 商法 Code § 7102(a)(8) “签发人”是指签发所有权凭证的受托人,或者在未被接受的提货单情况下,指示货物占有人交付货物的人。该术语包括代理人或雇员在签发凭证时声称代表其行事的人,如果该代理人或雇员具有签发凭证的实际或表见授权,即使签发人未收到任何货物,货物描述不符,或代理人或雇员在任何其他方面违反了签发人的指示。
(9)CA 商法 Code § 7102(a)(9) “凭证项下有权人”是指在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的情况下,指持有人;或在不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的情况下,指根据凭证条款或凭证记录中的指示应向其交付货物的人。
(10)CA 商法 Code § 7102(a)(10) [保留]
(11)CA 商法 Code § 7102(a)(11) [保留]
(12)CA 商法 Code § 7102(a)(12)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
(13)CA 商法 Code § 7102(a)(13) “仓库”是指从事有偿储存货物业务的人。
(b)CA 商法 Code § 7102(b) 适用于本分部以及其所出现章节的其他分部中的定义为:
(1)CA 商法 Code § 7102(b)(1) “销售合同”,第2106条。
(2)CA 商法 Code § 7102(b)(2) “正常业务过程中的承租人”,第10103条。
(3)CA 商法 Code § 7102(b)(3) “货物收据”,第2103条。
(c)CA 商法 Code § 7102(c) 此外,第1分部(自第1101条起)包含适用于本分部的一般定义以及解释和说明原则。

Section § 7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其他条约、联邦或州法律适用,它们优先于本节。它不改变关于物权凭证外观或内容要求的法律。即使受托人违反了某些法律,物权凭证仍然有效。本节修改了联邦《电子签名法》的某些部分,但保留了其他部分不变,并且不允许以电子方式送达某些通知。如果与州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发生冲突,本节的规定优先。
(a)CA 商法 Code § 7103(a) 本编受制于任何适用的美国条约或法规,或本州的监管法规。
(b)CA 商法 Code § 7103(b) 本编不修改或废止任何规定物权凭证形式或内容的法律,或规定受托人应提供的服务或设施的法律,或以本编未具体处理的方式规范受托人业务的法律。但是,违反此类法律不影响在其他方面符合物权凭证定义的物权凭证的地位。
(c)CA 商法 Code § 7103(c) 本编修改、限制并取代联邦《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15 U.S.C. Sec. 7001, et seq.),但不修改、限制或取代该法第101(c)条(15 U.S.C. Sec. 7001(c)),也不授权以电子方式送达该法第103(b)条所述的任何通知(15 U.S.C. Sec. 7003(b))。
(d)CA 商法 Code § 7103(d) 如果《统一电子交易法》(Title 2.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33.1) of Part 2 of Division 3 of the Civil Code)与本编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本编为准。

Section § 71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物权凭证(即赋予某人主张货物权利的文件)何时可被视为可流通或不可流通。如果文件说明货物应交付给“持有人”(即持有该文件的人)或特定人员,则该文件是可流通的。但是,如果文件另有说明或带有明确的“不可流通”标签,则该文件不可流通。这意味着您不能仅仅通过转交这份文件,就把领取货物的权利转给别人。

Section § 7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在电子权利凭证和实体权利凭证之间进行转换。如果您控制着一份电子凭证,您可以要求签发人将其替换为一份实体凭证。发生这种情况时,电子版本将不再有效,并且请求转换的人必须保证他们在当时拥有该电子凭证的权利。反之,如果您持有一份实体凭证,您可以要求将其替换为电子版本。一旦电子凭证签发,实体凭证就会失效,并且请求人必须向其他人保证,在交出实体凭证时,他们拥有该凭证的权利。在所有情况下,新凭证都必须声明它是对旧凭证的替换。

(a)CA 商法 Code § 7105(a) 经电子权利凭证项下的权利人请求,电子权利凭证的签发人可以签发有形权利凭证以替代该电子权利凭证,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商法 Code § 7105(a)(1) 电子权利凭证项下的权利人向签发人放弃对该凭证的控制;以及
(2)CA 商法 Code § 7105(a)(2) 签发时,该有形权利凭证载明其系为替代该电子权利凭证而签发。
(b)CA 商法 Code § 7105(b) 依照 (a) 款的规定,签发有形权利凭证以替代电子权利凭证后:
(1)CA 商法 Code § 7105(b)(1) 该电子权利凭证停止具有任何效力或有效性;以及
(2)CA 商法 Code § 7105(b)(2) 促使签发该有形凭证的人向该有形凭证项下的所有后续权利人保证,在保证人向签发人放弃对该电子权利凭证的控制时,保证人是该电子权利凭证项下的权利人。
(c)CA 商法 Code § 7105(c) 经有形权利凭证项下的权利人请求,有形权利凭证的签发人可以签发电子权利凭证以替代该有形权利凭证,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商法 Code § 7105(c)(1) 有形权利凭证项下的权利人向签发人放弃对该凭证的占有;以及
(2)CA 商法 Code § 7105(c)(2) 签发时,该电子权利凭证载明其系为替代该有形权利凭证而签发。
(d)CA 商法 Code § 7105(d) 依照 (c) 款的规定,签发电子权利凭证以替代有形权利凭证后:
(1)CA 商法 Code § 7105(d)(1) 该有形权利凭证停止具有任何效力或有效性;以及
(2)CA 商法 Code § 7105(d)(2) 促使签发该电子凭证的人向该电子凭证项下的所有后续权利人保证,在保证人向签发人放弃对该有形权利凭证的占有时,保证人是该有形权利凭证项下的权利人。

Section § 7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一个人被视为对电子产权凭证拥有控制权。基本上,如果一个可靠的系统显示该凭证存在一份权威副本,且该副本识别并由合法的人管理,则控制权即告确立。凭证的存储和转让方式必须确保只有拥有控制权的人才能进行更改或转让,并且每个副本都必须明确标示。即使多人共享控制权,一个人的控制权也是排他性的,除非他们需要他人的批准才能行使。最终,控制权与某人能够确认或承诺代表他人控制该凭证的能力相关联。

(a)CA 商法 Code § 7106(a) 一个人对电子产权凭证拥有控制权,如果用于证明电子凭证权益转让的系统可靠地确立该人是该电子凭证的签发对象或转让对象。
(b)CA 商法 Code § 7106(b) 一个系统符合 (a) 款的规定,并且一个人对电子产权凭证拥有控制权,如果该凭证以以下方式创建、存储和转让:
(1)CA 商法 Code § 7106(b)(1) 存在一份唯一的、可识别的、并且,除 (4)、(5) 和 (6) 款另有规定外, 不可更改的权威副本;
(2)CA 商法 Code § 7106(b)(2) 权威副本将主张控制权的人识别为:
(A)CA 商法 Code § 7106(b)(2)(A) 凭证的签发对象;或
(B)CA 商法 Code § 7106(b)(2)(B) 如果权威副本表明凭证已被转让,则为凭证最近的受让方;
(3)CA 商法 Code § 7106(b)(3) 权威副本被传达给主张控制权的人或其指定保管人,并由其保管;
(4)CA 商法 Code § 7106(b)(4) 增加或更改权威副本的已识别 受让人的副本或修订只能在主张控制权的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5)CA 商法 Code § 7106(b)(5) 权威副本的每个副本以及副本的任何副本均易于识别为非权威副本;并且
(6)CA 商法 Code § 7106(b)(6) 权威副本的任何修订均易于识别为已授权或未经授权。
(c)CA 商法 Code § 7106(c) 一个系统符合 (a) 款的规定,并且一个人对电子产权凭证拥有控制权,如果该凭证的权威电子副本、附属于或逻辑上与该电子副本关联的记录,或记录该电子副本的系统:
(1)CA 商法 Code § 7106(c)(1) 使该人能够轻易地 识别每个电子副本为权威副本或非权威副本;
(2)CA 商法 Code § 7106(c)(2) 使该人能够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姓名、识别号码、加密密钥、机构或账号,轻易地识别自己为每个权威电子副本的签发对象或转让对象;并且
(3)CA 商法 Code § 7106(c)(3) 赋予该人排他性权力,但受 (d) 款的约束,以:
(A)CA 商法 Code § 7106(c)(3)(A) 阻止他人添加或更改每个权威电子副本的签发对象或转让对象;并且
(B)CA 商法 Code § 7106(c)(3)(B) 转让每个权威电子副本的控制权。
(d)CA 商法 Code § 7106(d)  受 (e) 款的约束,根据 (c) 款 (3) 项 (A) 和 (B) 分项的规定,即使出现以下情况,一项权力也是排他性的:
(1)CA 商法 Code § 7106(d)(1) 权威电子副本、附属于或逻辑上与权威电子副本关联的记录,或记录权威电子副本的系统限制了产权凭证的使用,或具有旨在引起变更(包括控制权的转让或丧失)的协议;或
(2)CA 商法 Code § 7106(d)(2) 该权力与另一个人共享。
(e)CA 商法 Code § 7106(e) 根据 (d) 款 (2) 项的规定,一个人的权力不与另一个人共享,并且该人的权力不是排他性的,如果:
(1)CA 商法 Code § 7106(e)(1) 该人 只有在另一个人也行使该权力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权力;并且
(2)CA 商法 Code § 7106(e)(2) 另一个人:
(A)CA 商法 Code § 7106(e)(2)(A) 可以在该人不行使权力的情况下行使权力;或
(B)CA 商法 Code § 7106(e)(2)(B) 是向该人转让产权凭证权益的转让人。
(f)CA 商法 Code § 7106(f) 如果一个人拥有 (c) 款 (3) 项 (A) 和 (B) 分项中规定的权力,则这些权力被推定为排他性的。
(g)CA 商法 Code § 7106(g) 如果另一个人(而非向该人转让凭证权益的转让人)出现以下情况,则该人对电子产权凭证拥有控制权:
(1)CA 商法 Code § 7106(g)(1) 拥有该凭证的控制权并确认其代表该人拥有控制权;或
(2)CA 商法 Code § 7106(g)(2) 在确认将代表该人获得凭证控制权后,获得该凭证的控制权。
(h)CA 商法 Code § 7106(h) 根据本条拥有控制权的人 无需确认其代表另一个人拥有控制权。
(i)CA 商法 Code § 7106(i) 如果一个人确认其已拥有或将代表另一个人获得控制权,除非该人另有约定,或本分部或第 9 分部(自第 9101 条起)以外的法律另有规定,该人不对另一个人负有任何义务,也无需向任何其他人确认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