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银行收到一份用于托收的汇票(例如一份要求付款或承兑的文件)时,它必须迅速将该汇票提交给应付款方。如果银行发现汇票未在合理时间内获得付款或承兑,它必须立即通知其客户。即使银行已经买断了这份汇票,或者已经允许客户根据这份汇票提取资金,这项义务也依然存在。

Section § 4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汇票或指示表明货物抵达时需要付款或承兑,负责代收的银行无需提示汇票要求付款,直到它认为货物抵达的合理时间已过。如果汇票因货物尚未抵达而被拒绝,这不被视为拒付。银行必须将拒绝情况告知发送汇票的人,但他们无需再次提示汇票,除非收到指示或得知货物确实已抵达。

如果汇票或相关指示要求“货物抵达时”或类似表述的提示,代收银行无需提示,直至其判断货物抵达的合理时间已届满。因货物尚未抵达而拒绝付款或承兑不构成拒付;银行应将其拒绝通知其转让人,但无需再次提示汇票,除非其收到指示或得知货物已抵达。

Section § 4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描述了银行在处理跟单汇票(即涉及文件的支付指令)时需要做什么。如果汇票在提示后三天以上才到期支付,银行必须在汇票被承兑时而非付款时交付文件。如果汇票被拒付(即被拒绝),银行应在指定的情况下咨询第三方,或者尽职地查明原因并通知其之前的合作方,请求进一步指示。银行对文件中所代表的货物不承担责任,除非它及时收到并遵循任何合理指示。此外,银行可以要求预付费用或补偿因遵循这些指示而产生的成本。

除非另有指示且除第5章(自第5101条起)另有规定外,提交跟单汇票的银行:
(a)CA 商法 Code § 4503(a) 如果汇票在提示后三天以上才到期支付,应当在汇票承兑时向付款人交付单据;否则,仅在付款时交付。
(b)CA 商法 Code § 4503(b) 汇票被拒付时,无论是在提示承兑还是提示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并遵循汇票中指定的备用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的指示,或者,如果提交银行不选择利用备用人的服务,它应当尽职尽责、秉持诚信查明拒付原因,应当将其拒付情况以及查明原因的努力结果通知其转让人,并请求指示。
然而,提交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遵循及时收到的任何合理指示;它有权就遵循指示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获得报销,并有权获得这些费用的预付或补偿。

Section § 4504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参与的跟单交易失败了,银行可以请求指示下一步怎么做。如果银行没有及时收到回复,他们可以合理地储存或出售这些货物。银行还可以通过对货物或其销售收益主张权利,来弥补其处理货物所产生的费用,这类似于卖家没有收到货款时所享有的权利。

(a)CA 商法 Code § 4504(a) 提示银行在跟单汇票被拒付后,已及时请求指示但未在合理时间内收到指示的,可以以任何合理方式储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
(b)CA 商法 Code § 4504(b) 对于根据(a)款规定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提示银行对货物或其收益享有留置权,该留置权可以与未付款卖方留置权相同的方式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