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法 Code § 4301(a) 如果付款银行在收到银行营业日午夜之前,对并非以柜台即时付款方式提示的即期票据(跟单汇票除外)进行结清,则付款银行可以在其最终付款之前和其午夜截止时间之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撤销结清并追回结清款项:
(1)CA 商法 Code § 4301(a)(1) 退回该票据。
(2)CA 商法 Code § 4301(a)(2) 如果该票据无法退回,则发送书面拒付或不付款通知。
(b)CA 商法 Code § 4301(b) 如果付款银行收到即期票据以在其账簿上记账,则如果其在(a)款规定的时限内并以规定的方式行事,其可以退回该票据或发送拒付通知,并可以撤销已给予的任何贷记或追回其客户已提取的款项。
(c)CA 商法 Code § 4301(c) 除非已发送过拒付通知,否则,票据在根据本条规定退回或发送通知以进行拒付时被拒付。
(d)CA 商法 Code § 4301(d) 票据退回的方式为:
(1)CA 商法 Code § 4301(d)(1) 对于通过票据交换所提示的票据,当其交付给提示银行或最后收款银行或交付给票据交换所,或根据票据交换所规则发送或交付时。
(2)CA 商法 Code § 4301(d)(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当其发送或交付给银行的客户或转让人,或根据其指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