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3501
本法律条文将“提示”定义为要求支付或承兑金融票据(如支票或本票)的行为。它解释说,提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亲自、书面或电子方式,并且一旦责任方收到,即视为有效。提示人如果代表他人行事,可能需要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其授权证明。如果已付款,则必须签署收据;如果全额付款,则必须交出票据。被要求付款的一方可以退回票据,如果票据缺少签名或存在合规问题。如果提示是在指定的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他们也可以将提示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发生。
Section § 3502
如果有人没有按时支付票据或支票,这就被认为是“拒付”。对于即期应付的票据,如果在提示当天没有支付,就构成拒付。如果票据有特定到期日,那么到期日未支付也构成拒付。对于支票,如果银行退回支票或通知你不会支付,就构成拒付。对于汇票(另一种付款承诺),规则取决于它们是立即支付还是在以后支付。如果一份被拒付的汇票,有人同意延迟承兑,那么这份汇票将不再被视为拒付。
Section § 3503
本法律解释了当支票或类似金融票据未获支付时,何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基本上,如果你想追究签署或开具支票的人的责任,你需要告知他们支票未获支付,除非有特殊原因可以免除通知。此通知可以通过任何合理方式发出,例如直接消息或甚至退回支票。如果涉及银行,银行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之前通知相关方,而其他人则有最多30天的时间来发出通知。这确保了当这些问题发生时,人们能够得到适当的通知。
Section § 3504
在加州,在某些情况下,您无需出示支票等金融票据以要求付款或承兑。例如,如果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出示票据;如果应付款人已反悔、死亡或处于破产程序中;或者如果票据本身规定无需出示。此外,如果预期付款人已放弃此要求,或没有理由期望出示,或已告知银行不要付款,您就可以免除出示。另外,如果有人放弃了在付款被拒付时收到通知的权利,您就不需要告知他们该拒付情况。如果延迟通知此拒付情况,只要是由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并且您事后已尽到勤勉,那么这种延迟是可以接受的。
Section § 3505
本节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某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明金融票据(例如支票)未被兑现或支付的证据。如果文件看起来正式并符合特定标准,它允许使用产生不兑现推定的证据。一个例子是拒付证书,它是由公证人等官员制作的、声明不兑现的证明。其他例子包括银行的印章或书面声明,表明拒绝(且没有不一致的理由),以及银行在正常业务中保存的显示不兑现的记录。
拒付证书必须清楚地识别金融票据,确认已尝试提示付款或解释为何未提示,证明其因未付款而未被兑现,并可注明已向相关方发出的任何不兑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