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提示”定义为要求支付或承兑金融票据(如支票或本票)的行为。它解释说,提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亲自、书面或电子方式,并且一旦责任方收到,即视为有效。提示人如果代表他人行事,可能需要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其授权证明。如果已付款,则必须签署收据;如果全额付款,则必须交出票据。被要求付款的一方可以退回票据,如果票据缺少签名或存在合规问题。如果提示是在指定的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他们也可以将提示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发生。

(a)CA 商法 Code § 3501(a) “提示”是指由有权强制执行票据的人或代其提出的要求,(1) 向受票人或有义务支付票据的一方支付票据,或如属在银行付款的本票或已承兑汇票,则向该银行支付,或 (2) 向受票人承兑汇票。
(b)CA 商法 Code § 3501(b) 以下规则受制于第4分部(自第4101条起)、当事人协议以及清算所规则及类似规定:
(1)CA 商法 Code § 3501(b)(1) 提示可在票据付款地进行,如票据在美国的银行付款,则应在付款地进行;可通过任何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包括口头、书面或电子通讯;在向其提示的人收到付款或承兑要求时生效;如向两个或多个出票人、承兑人、受票人或其他付款人中的任何一人提出,则有效。
(2)CA 商法 Code § 3501(b)(2) 应向其提示的人的要求,提示人应 (A) 出示票据,(B) 提供合理的身份证明,如代他人提示,则提供合理的授权证明,以及 (C) 在票据上签署已付款项的收据,或在全额付款时交出票据。
(3)CA 商法 Code § 3501(b)(3) 在不构成拒付票据的情况下,向其提示的一方可 (A) 因缺少必要的背书而退回票据,或 (B) 因提示不符合票据条款、当事人协议或其他适用法律或规则而拒绝付款或承兑。
(4)CA 商法 Code § 3501(b)(4) 如果向其提示的一方已为接收和处理提示付款或承兑的票据设定了不早于下午2点的截止时间,且提示是在截止时间之后进行的,则向其提示的一方可将提示视为在提示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发生。

Section § 35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按时支付票据或支票,这就被认为是“拒付”。对于即期应付的票据,如果在提示当天没有支付,就构成拒付。如果票据有特定到期日,那么到期日未支付也构成拒付。对于支票,如果银行退回支票或通知你不会支付,就构成拒付。对于汇票(另一种付款承诺),规则取决于它们是立即支付还是在以后支付。如果一份被拒付的汇票,有人同意延迟承兑,那么这份汇票将不再被视为拒付。

(a)CA 商法 Code § 3502(a) 票据的拒付受以下规则管辖:
(1)CA 商法 Code § 3502(a)(1) 如果票据是即期应付的,则在向出票人适当提示后,若票据在提示当日未获支付,即构成拒付。
(2)CA 商法 Code § 3502(a)(2) 如果票据不是即期应付的,且应通过银行支付或票据条款要求提示,则在适当提示后,若票据在到期日或提示日(以后者为准)未获支付,即构成拒付。
(3)CA 商法 Code § 3502(a)(3) 如果票据不是即期应付的,且 (2) 款不适用,则若票据在到期日未获支付,即构成拒付。
(b)CA 商法 Code § 3502(b) 除跟单汇票外的未承兑汇票的拒付受以下规则管辖:
(1)CA 商法 Code § 3502(b)(1) 如果支票被适当提示给付款银行要求支付,而非柜台即时支付,则若付款银行根据第 4301 或 4302 条及时退回支票或发出拒付或不付款的及时通知,或根据第 4302 条对支票金额承担责任,即构成支票拒付。
(2)CA 商法 Code § 3502(b)(2) 如果汇票是即期应付的,且 (1) 款不适用,则在向受票人适当提示要求支付后,若汇票在提示当日未获支付,即构成拒付。
(3)CA 商法 Code § 3502(b)(3) 如果汇票在汇票中载明的日期应付,则若 (A) 在向受票人适当提示要求支付后,汇票在到期日或提示日(以后者为准)未获支付,或 (B) 在汇票到期日之前适当提示要求承兑后,汇票在提示当日未获承兑,即构成拒付。
(4)CA 商法 Code § 3502(b)(4) 如果汇票在见票或承兑后一定期限届满时应付,则在适当提示要求承兑后,若汇票在提示当日未获承兑,即构成拒付。
(c)CA 商法 Code § 3502(c) 未承兑跟单汇票的拒付按照 (b) 款的 (2)、(3) 和 (4) 项规定的规则发生,但支付或承兑可以延迟,而不构成拒付,直至不迟于受票人根据该等条款要求支付或承兑之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结束。
(d)CA 商法 Code § 3502(d) 已承兑汇票的拒付受以下规则管辖:
(1)CA 商法 Code § 3502(d)(1) 如果汇票是即期应付的,则在向承兑人适当提示要求支付后,若汇票在提示当日未获支付,即构成拒付。
(2)CA 商法 Code § 3502(d)(2) 如果汇票不是即期应付的,则在向承兑人适当提示要求支付后,若汇票在到期日或提示日(以后者为准)未获支付,即构成拒付。
(e)CA 商法 Code § 3502(e) 在本条规定需要提示才能构成拒付,但根据第 3504 条提示被免除的任何情况下,如果票据未被适当承兑或支付,则无需提示即构成拒付。
(f)CA 商法 Code § 3502(f) 如果汇票因未及时承兑而被拒付,且有权要求承兑的人同意迟延承兑,则自承兑之时起,该汇票被视为从未被拒付。

Section § 3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支票或类似金融票据未获支付时,何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基本上,如果你想追究签署或开具支票的人的责任,你需要告知他们支票未获支付,除非有特殊原因可以免除通知。此通知可以通过任何合理方式发出,例如直接消息或甚至退回支票。如果涉及银行,银行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之前通知相关方,而其他人则有最多30天的时间来发出通知。这确保了当这些问题发生时,人们能够得到适当的通知。

(a)CA 商法 Code § 3503(a) 背书人在第3415条 (a) 款中规定的义务以及出票人在第3414条 (d) 款中规定的义务不得强制执行,除非 (1) 背书人或出票人收到符合本条规定的票据拒付通知,或 (2) 根据第3504条 (b) 款的规定,拒付通知被免除。
(b)CA 商法 Code § 3503(b) 拒付通知可由任何人发出;可通过任何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发出,包括口头、书面或电子通讯;如果其合理地识别了票据并表明该票据已被拒付或未获支付或承兑,则该通知是充分的。将交予银行托收的票据退回,即构成充分的拒付通知。
(c)CA 商法 Code § 3503(c) 在不违反第3504条 (c) 款规定的前提下,对于由托收银行收取的票据,拒付通知应 (1) 由银行在收到票据拒付通知的银行日之后的下一个银行日午夜之前发出,或 (2) 由任何其他人在收到拒付通知之日后的30天内发出。对于任何其他票据,拒付通知应在拒付发生之日后的30天内发出。

Section § 3504

Explanation

在加州,在某些情况下,您无需出示支票等金融票据以要求付款或承兑。例如,如果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出示票据;如果应付款人已反悔、死亡或处于破产程序中;或者如果票据本身规定无需出示。此外,如果预期付款人已放弃此要求,或没有理由期望出示,或已告知银行不要付款,您就可以免除出示。另外,如果有人放弃了在付款被拒付时收到通知的权利,您就不需要告知他们该拒付情况。如果延迟通知此拒付情况,只要是由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并且您事后已尽到勤勉,那么这种延迟是可以接受的。

(a)CA 商法 Code § 3504(a) 票据的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以下情况下可免除:(1) 有权提示票据的人无法以合理的勤勉进行提示,(2) 票据制作人或承兑人已拒绝履行支付票据的义务,或已死亡或处于破产程序中,(3) 根据票据条款,无需提示即可强制执行背书人或出票人的义务,(4) 其义务正在被强制执行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已放弃提示,或没有理由期望或权利要求票据被支付或承兑,或 (5) 出票人指示付款人不要支付或承兑汇票,或付款人对出票人没有支付汇票的义务。
(b)CA 商法 Code § 3504(b) 拒付通知在以下情况下可免除:(1) 根据票据条款,无需拒付通知即可强制执行当事人支付票据的义务,或 (2) 其义务正在被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已放弃拒付通知。提示的放弃也构成拒付通知的放弃。
(c)CA 商法 Code § 3504(c) 延迟发出拒付通知在以下情况下可免除:延迟是由发出通知的人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并且发出通知的人在延迟原因消除后已尽到合理勤勉。

Section § 35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某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明金融票据(例如支票)未被兑现或支付的证据。如果文件看起来正式并符合特定标准,它允许使用产生不兑现推定的证据。一个例子是拒付证书,它是由公证人等官员制作的、声明不兑现的证明。其他例子包括银行的印章或书面声明,表明拒绝(且没有不一致的理由),以及银行在正常业务中保存的显示不兑现的记录。

拒付证书必须清楚地识别金融票据,确认已尝试提示付款或解释为何未提示,证明其因未付款而未被兑现,并可注明已向相关方发出的任何不兑现通知。

(a)CA 商法 Code § 3505(a) 以下各项可作为证据采纳,并产生不兑现和任何已声明的不兑现通知的推定:
(1)CA 商法 Code § 3505(a)(1) 形式符合(b)款规定并声称为拒付证书的文件。
(2)CA 商法 Code § 3505(a)(2) 受票人、付款银行或提示银行在票据上或随附票据的声称的印章或书面声明,表明已拒绝承兑或付款,除非说明了拒绝的理由且该理由与不兑现不符。
(3)CA 商法 Code § 3505(a)(3) 受票人、付款银行或托收银行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显示不兑现的账簿或记录,即使没有证据表明是谁做的记录。
(b)CA 商法 Code § 3505(b) 拒付证书是由美国领事或副领事,或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和职责范围内,或由发生不兑现地点的任何其他州、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管理宣誓的其他人员制作的不兑现证明。它可以根据令该人员满意的资料制作。拒付证书应识别票据并证明已进行提示,或者如果未进行提示,则说明未进行提示的原因,以及票据因不承兑或不付款而被不兑现。拒付证书还可以证明已向部分或所有当事人发出了不兑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