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3201
简单来说,当支票等金融票据被转让给另一个人时,这就叫做“转让”。如果票据上指定了某个特定的人才能领取款项,那么这个人必须在上面签字并实际将其交给他人才能完成转让。但如果票据是开给“持票人”(意思是任何持有它的人都可以领取款项)的,那么只需将其交出去就足够了。
Section § 3202
Section § 320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金融票据(例如支票或本票)是如何转让的。当非原始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另一个人时,该人即获得强制执行该票据的权利。如果票据是有偿转让但未被背书(即未签字转让),则收受人有权要求背书。然而,如果仅转让票据的一部分,收受人则不能完全强制执行该票据。此外,如果涉及任何欺诈行为,新持有人不能主张“正当持票人”这一特殊身份的权利。
Section § 3204
本法律解释了诸如支票等可转让票据中的“背书”是什么。背书是指在文件背面签署,旨在转让、限制支付或表明责任,除非有其他文字明确表示不同的目的。以这种方式签署的人被称为背书人。即使背书与担保权益相关,在转让票据方面,它仍被视为任何其他背书。此外,如果票据上载明的持有人姓名与实际姓名不符,持有人可以使用任一姓名进行背书,但付款人可能会要求使用两个姓名。
Section § 3205
本节描述了支票等金融文件上不同类型的背书。特别背书指定了可以兑现的特定人员,而空白背书则使票据可以支付给任何持有它的人。您可以通过在签名上方写上姓名,将空白背书改为特别背书。异常背书是由不拥有该票据的人所作的,它不改变该文件的转让方式。
Section § 3206
本法律规定了支票等金融票据上的背书。即使背书声明付款只能给特定人或附加条件,这实际上并不能阻止票据的转让或流通。如果有人在未遵循特定类型背书(例如注明“仅供存入”的背书)的情况下购买或托收支票,除非他们遵守背书条款,否则可能构成侵占或不当处理该支票。然而,对于某些类型的背书,付款银行或中间银行通常可以不理会,并且如果资金没有按照背书要求被背书人收到或使用,银行也不承担责任。对于暗示受托人角色的背书,购买票据的人可以继续进行,除非已知存在不当行为。最后,票据的购买者仍然可以是善意持票人(这意味着他们受到保护),除非他们不当处理支票或知晓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