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1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当支票等金融票据被转让给另一个人时,这就叫做“转让”。如果票据上指定了某个特定的人才能领取款项,那么这个人必须在上面签字并实际将其交给他人才能完成转让。但如果票据是开给“持票人”(意思是任何持有它的人都可以领取款项)的,那么只需将其交出去就足够了。

(a)CA 商法 Code § 3201(a) “转让”指票据的占有(无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由发行人以外的人转移给因此成为其持有人的人。
(b)CA 商法 Code § 3201(b) 除汇款人进行的转让外,如果票据是支付给特定收款人的,则转让要求票据的占有转移以及持票人的背书。如果票据是支付给持票人的,则仅凭占有转移即可转让。

Section § 3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即使票据转让是由法律上不应进行此行为的人(例如未成年人或超越其权限的公司)所为,或者如果转让是由于欺诈、胁迫或错误而发生的,该转让仍然有效。然而,尽管根据其他法律,该转让可能被撤销或纠正,但这些纠正措施不能对抗那些公平取得转让且不知道存在问题的人。

Section § 3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金融票据(例如支票或本票)是如何转让的。当非原始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另一个人时,该人即获得强制执行该票据的权利。如果票据是有偿转让但未被背书(即未签字转让),则收受人有权要求背书。然而,如果仅转让票据的一部分,收受人则不能完全强制执行该票据。此外,如果涉及任何欺诈行为,新持有人不能主张“正当持票人”这一特殊身份的权利。

(a)CA 商法 Code § 3203(a) 票据由出票人以外的人交付,旨在赋予收受交付的人强制执行该票据的权利时,即发生转让。
(b)CA 商法 Code § 3203(b) 票据的转让,无论该转让是否为流通转让,均赋予受让人转让人强制执行该票据的任何权利,包括作为正当持票人的任何权利;但如果受让人从事了影响该票据的欺诈或非法行为,则受让人不能通过直接或间接从正当持票人处进行的转让而取得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c)CA 商法 Code § 3203(c)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票据为有偿转让,且受让人因转让人未背书而未能成为持票人,则受让人有权强制要求转让人进行无条件背书,但在背书完成之前,票据的流通转让不发生。
(d)CA 商法 Code § 3203(d) 如果转让人意图转让票据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则票据的流通转让不发生。受让人不取得本分部项下的任何权利,且仅享有部分受让人的权利。

Section § 3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诸如支票等可转让票据中的“背书”是什么。背书是指在文件背面签署,旨在转让、限制支付或表明责任,除非有其他文字明确表示不同的目的。以这种方式签署的人被称为背书人。即使背书与担保权益相关,在转让票据方面,它仍被视为任何其他背书。此外,如果票据上载明的持有人姓名与实际姓名不符,持有人可以使用任一姓名进行背书,但付款人可能会要求使用两个姓名。

(a)CA 商法 Code § 3204(a) “背书”是指除以出票人、承兑人或付款人身份签署的签名以外的签名,该签名单独或附带其他文字,在票据上作出,目的在于 (1) 转让票据,(2) 限制票据的支付,或 (3) 承担背书人对票据的责任;但无论签署人的意图如何,签名及其附带文字即为背书,除非附带文字、票据条款、签名位置或其他情况明确表明该签名是为背书以外的目的而作出的。为确定签名是否在票据上作出,附着在票据上的纸张是票据的一部分。
(b)CA 商法 Code § 3204(b) “背书人”是指作出背书的人。
(c)CA 商法 Code § 3204(c) 为确定票据受让人是否为持有人,转让票据担保权益的背书,具有票据无限制背书的效力。
(d)CA 商法 Code § 3204(d) 如果票据是支付给一个与持有人姓名不符的姓名下的持有人,持有人可以以票据上载明的姓名或持有人的姓名或两者兼有进行背书,但支付或为对价或托收而收取票据的人可以要求以两个姓名签署。

Section § 3205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支票等金融文件上不同类型的背书。特别背书指定了可以兑现的特定人员,而空白背书则使票据可以支付给任何持有它的人。您可以通过在签名上方写上姓名,将空白背书改为特别背书。异常背书是由不拥有该票据的人所作的,它不改变该文件的转让方式。

(a)CA 商法 Code § 3205(a) 如果票据持有人进行背书,无论该票据是应付给特定的人还是应付给持票人,且该背书指定了票据的受款人,则该背书为“特别背书”。经特别背书后,票据应付给该特定的人,且只能通过该特定的人的背书才能转让。第3110条规定的原则适用于特别背书。
(b)CA 商法 Code § 3205(b) 如果票据持有人进行的背书不是特别背书,则为“空白背书”。经空白背书后,票据应付给持票人,且仅凭交付即可转让,直到被特别背书为止。
(c)CA 商法 Code § 3205(c) 持有人可以通过在背书人签名上方写明票据受款人的文字,将仅包含签名的空白背书转换为特别背书。
(d)CA 商法 Code § 3205(d) “异常背书”是指非票据持有人所作的背书。异常背书不影响票据的转让方式。

Section § 3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支票等金融票据上的背书。即使背书声明付款只能给特定人或附加条件,这实际上并不能阻止票据的转让或流通。如果有人在未遵循特定类型背书(例如注明“仅供存入”的背书)的情况下购买或托收支票,除非他们遵守背书条款,否则可能构成侵占或不当处理该支票。然而,对于某些类型的背书,付款银行或中间银行通常可以不理会,并且如果资金没有按照背书要求被背书人收到或使用,银行也不承担责任。对于暗示受托人角色的背书,购买票据的人可以继续进行,除非已知存在不当行为。最后,票据的购买者仍然可以是善意持票人(这意味着他们受到保护),除非他们不当处理支票或知晓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

(a)CA 商法 Code § 3206(a) 限制向特定人付款或以其他方式禁止票据进一步转让或议付的背书,不足以阻止票据的进一步转让或议付。
(b)CA 商法 Code § 3206(b) 规定受让人收取款项权利的条件的背书,不影响受让人强制执行票据的权利。支付票据或为对价或托收而取得票据的人可以不理会该条件,且该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该条件是否已履行影响。
(c)CA 商法 Code § 3206(c) 如果票据附有 (i) 第4201条(b)款所述的背书,或 (ii) 空白背书或向特定银行的背书,且使用“仅供存入”、“仅供托收”或其他表明由银行代背书人或特定账户托收票据目的的字样,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3206(c)(1) 除银行外,以该方式背书后购买票据的人,除非为票据支付的款项由背书人收取或按照背书内容使用,否则构成侵占票据。
(2)CA 商法 Code § 3206(c)(2) 以该方式背书后购买票据或为托收而取得票据的存款银行,除非银行就该票据支付的款项由背书人收取或按照背书内容使用,否则构成侵占票据。
(3)CA 商法 Code § 3206(c)(3) 既是存款银行又是付款银行,或从非托收银行的人处柜台立即支付票据的付款银行,除非票据款项由背书人收取或按照背书内容使用,否则构成侵占票据。
(4)CA 商法 Code § 3206(c)(4)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付款银行或中间银行可以不理会该背书,且如果票据款项未由背书人收取或未按照背书内容使用,则不承担责任。
(d)CA 商法 Code § 3206(d) 除(c)款所涵盖的背书外,如果票据附有使用表明付款应作为背书人或他人利益的代理人、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支付给受让人的字样的背书,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3206(d)(1) 除非存在第3307条规定的违反受托义务的通知,从受让人处购买票据或从受让人处取得票据用于托收或支付的人,可以将支付款项或为票据支付的对价支付给受让人,而不论受让人是否违反了对背书人的受托义务。
(2)CA 商法 Code § 3206(d)(2) 票据的后续受让人或支付票据的人,既未收到通知,也未受背书限制的其他影响,除非受让人或付款人知道受托人违反受托义务处理了票据或其款项。
(e)CA 商法 Code § 3206(e) 票据上存在适用本条的背书,不妨碍票据购买者成为票据的善意持票人,除非购买者是(c)款项下的侵占者,或具有(d)款所述的违反受托义务的通知或知情。
(f)CA 商法 Code § 3206(f) 在强制执行当事人支付票据义务的诉讼中,如果付款将违反适用本条的背书且本条不允许该付款,则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Section § 3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某人(例如支票)之前持有金融票据后又重新获得该票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确实重新获得了票据,他们有权撤销在他们首次拥有该票据之后所作的任何背书。撤销这些背书可以使票据应付给再取得人或任何持票人,从而允许再取得人议付该票据。此外,任何背书被撤销的人不再对付款负责,并且这种责任解除对任何可能在以后持有该票据的人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