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与销售合同相关但次要的承诺或义务,即使本分部中的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你仍然可以寻求补救。
承诺违约 附随义务 销售合同 救济措施 义务违约 附随合同 销售合同 法律救济 附随协议 附随承诺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卖方发现买方无法偿还债务(即无力偿债),卖方可以拒绝交付更多货物,除非买方支付现金。如果买方在无力偿债时已经赊购了货物,卖方可以在交货后10天内要求收回这些货物。但是,如果买方在交货前三个月内书面谎报了其财务状况,卖方可以收回货物,而不受10天期限的限制。卖方必须考虑任何善意行事的新买方的权利。一旦卖方成功收回货物,他们就不能再对这些货物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1)CA 商法 Code § 2702(1) 卖方发现买方无力偿债时,他可以拒绝交货,除非支付现金,包括支付此前根据合同交付的所有货物,并根据本分部停止交货 (Section 2705)。
(2)CA 商法 Code § 2702(2) 卖方发现买方在无力偿债时已赊购货物,他可以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提出要求收回货物,但如果在交货前三个月内,买方以书面形式向特定卖方谎报偿债能力,则10天限制不适用。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卖方不得以买方欺诈性或无意的偿债能力虚假陈述或付款意图虚假陈述为由,主张收回货物的权利。
(3)CA 商法 Code § 2702(3) 卖方根据第(2)款收回货物的权利,受本分部项下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或其他善意购买者的权利的约束 (Section 2403)。成功收回货物后,排除所有其他相关补救措施。
无力偿债的买方 现金支付 停止交货 收回货物 偿债能力虚假陈述 10天期限 财务无力偿债 货物追回 赊购 欺诈性虚假陈述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 善意购买者 收回权 卖方权利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买方错误地拒绝、撤销接受、未能按时付款或退出合同,卖方有几种选择。他们可以扣留货物、停止交货、处理尚未与合同关联的货物、转售货物并寻求损害赔偿、要求买方不接受货物的损害赔偿,或者完全取消合同。
买方不当地拒绝或撤销对货物的接受,或未能在交货时或交货前支付到期款项,或就部分或全部合同毁约时,则就任何直接受影响的货物而言,并且,如果违约涉及整个合同 (Section 2612),则也涉及全部未交付的余额,受损害的卖方可以:
(a)CA 商法 Code § 2703(a) 停止交付该等货物;
(b)CA 商法 Code § 2703(b) 按照下文规定 (Section 2705) 停止任何受托人的交付;
(c)CA 商法 Code § 2703(c) 按照下一节的规定处理尚未特定化给合同的货物;
(d)CA 商法 Code § 2703(d) 按照下文规定 (Section 2706) 转售并追回损害赔偿;
(e)CA 商法 Code § 2703(e) 追回不接受的损害赔偿 (Section 2708) 或在适当情况下追回价款 (Section 2709);
(f)CA 商法 Code § 2703(f) 取消合同。
不当拒绝 撤销接受 未付款 违约 停止交付 扣留货物 转售货物 追回损害赔偿 不接受损害赔偿 取消合同 受托人 未交付余额 受影响货物 毁约 受损害卖方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你是卖方,而有人违反了与你的合同,你有权使用你现有的货物来履行该合同,即使它们尚未完工,或者持有并转售这些货物。如果货物尚未完工,你可以决定完成它们,或者停止制造并将它们作为零件或废料出售,具体取决于如何做最能避免损失。
(1)CA 商法 Code § 2704(1) 前款规定的受损害卖方可以:
(a)CA 商法 Code § 2704(a) 将符合合同但尚未指定的货物指定给合同,如果在他得知违约时,这些货物已由其占有或控制;
(b)CA 商法 Code § 2704(b) 将明显是为特定合同而准备的货物视为转售标的,即使这些货物尚未完工。
(2)CA 商法 Code § 2704(b)(2) 当货物尚未完工时,受损害卖方在行使合理的商业判断时,为了避免损失和有效实现目的,既可以完成制造并将货物完全指定给合同,也可以停止制造并按废料或残值转售,或以任何其他合理方式处理。
受损害的卖方 合同违约 转售货物 未完工货物 商业判断 符合合同的货物 实现 完成制造 货物指定 废料价值 残值 合同权利 避免损失 卖方选择 违约补救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卖方发现买方无法支付货款(即无力偿债),他们可以要求承运人或第三方停止交付货物。卖方也可以在买方拒绝付款或取消订单等情况下停止交货。这种停止交货的权利可以持续到买方收到货物,或者第三方确认他们为买方持有货物为止。要停止交货,卖方必须迅速通知承运人或货物持有人,后者随后会按照卖方关于货物交付的指示行事。但卖方必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对于附有特定所有权凭证的货物,承运人或持有人在停止交货方面有特殊规定。
卖方权利 停止交货 买方无力偿债 扣留货物 承运人义务 可转让凭证 停止交货通知 受托人责任 不可转让提单 拒绝履行 违约付款 运输 货物确认 货物交付指示 随之产生的费用
(Amended by Stats. 2006, Ch. 254, Sec. 4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7.)
本节解释了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如果买方未能完成购买,卖方可以转售货物。卖方可以收回转售价格与原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并减去因无需向原买方销售而节省的费用。转售必须是善意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无论是公开销售还是私下销售。销售的时间和地点等细节需要合理,如果是私下销售,卖方必须通知买方。在公开销售中,通常只能出售已识别的货物,除非销售期货是常见的。卖方甚至可以在公开销售中回购货物,并且转售所得的任何利润都不必归原买方所有。如果有人善意购买了转售的货物,他们将拥有这些货物,不受原买方任何索赔的影响。
(1)CA 商法 Code § 2706(1) 依照第2703条关于卖方救济的规定所列条件,卖方可以转售有关货物或其未交付的余额。如果转售是善意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的,卖方可以收回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连同本分部规定(第2710条)允许的任何附带损害赔偿,但应减去因买方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2)CA 商法 Code § 2706(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转售可以公开或私下进行,包括通过一份或多份销售合同或通过与卖方现有合同的识别而进行的销售。销售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或分批进行,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和任何条件下进行,但销售的各个方面,包括方式、方法、时间、地点和条件,都必须是商业上合理的。转售必须合理地被识别为与被违约的合同相关,但货物不一定必须存在,也不一定必须在违约前已将任何或所有货物识别给合同。
(3)CA 商法 Code § 2706(3) 如果转售是私下进行的,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其转售意图的合理通知。
(4)CA 商法 Code § 2706(4) 如果转售是公开进行的
(a)CA 商法 Code § 2706(a) 只有已识别的货物才能出售,除非存在该类货物期货公开销售的公认市场;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706(b) 如果有合理可用的公开销售的通常地点或市场,则必须在该地点或市场进行,并且,除非是易腐烂或价值可能迅速下降的货物,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转售时间和地点的合理通知;并且
(c)CA 商法 Code § 2706(c) 如果货物不在参加销售的人员的视线范围内,销售通知必须说明货物所在地,并为潜在竞标者提供合理的检查机会;并且
(d)CA 商法 Code § 2706(d) 卖方可以购买。
(5)CA 商法 Code § 2706(d)(5) 在转售中善意购买的买方,即使卖方未能遵守本条的一项或多项要求,取得货物时也不受原买方任何权利的约束。
(6)CA 商法 Code § 2706(d)(6) 卖方无需向买方交代任何转售所得利润。处于卖方地位的人(第2707条)或已正当拒绝或正当撤销接受的买方,必须就超出其担保权益金额的任何部分进行核算,该担保权益定义如下(第2711条第 (3) 款)。
卖方救济 买方违约 公开销售 私下销售 转售价格 合同价格 商业上合理 附带损害赔偿 合理通知 善意购买 转售地点 转售利润 识别货物 原买方权利 担保权益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本节解释了谁符合“处于卖方地位的人”的资格。它指的是代理人代表他人支付商品费用或对商品拥有类似权益的情况。这样的人可以在必要时扣留或停止交付、转售商品并要求赔偿。
(1)CA 商法 Code § 2707(1) “处于卖方地位的人”包括相对于委托人而言,已代其委托人支付或负责商品价格的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持有与卖方类似商品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的任何人。
(2)CA 商法 Code § 2707(2) 处于卖方地位的人可以按照本分部的规定扣留或停止交付(第2705条)并转售(第2706条)以及追回附带损害赔偿(第2710条)。
卖方地位 代理人责任 担保权益 扣留交付 停止交付 转售商品 附带损害赔偿 第2705条 第2706条 第2710条 委托代理关系 商品支付 卖方权利 负责价格 商品权利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买方不接受货物或取消合同,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通常,卖方有权获得货物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任何额外费用,但要减去因交易失败而节省的任何开支。如果这不足以弥补卖方的损失,卖方可以要求获得如果交易完成本应获得的利润,包括合理的业务成本。
不接受 拒绝履行 市场价格 未支付的合同价格 附带损害赔偿 节省的开支 买方违约 卖方利润 合理的管理费用 完全履行 发生的成本 已收款项抵扣 转售所得 价格差额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买方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外加任何适用的额外损失赔偿。这包括买方已经收到的货物,或者在买方本应负责保管后丢失或损坏的货物。如果卖方尽力后仍无法转售货物,也可以要求支付货款。如果卖方因货款问题起诉买方,卖方必须为买方保管好任何未售出的货物,除非卖方可以转售这些货物。如果卖方转售了,所得款项将用于抵扣买方所欠的金额。如果买方不当地拒绝收货或取消交易,即使卖方无法获得货款,他们仍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CA 商法 Code § 2709(1) 买方未按期支付价款时,卖方可以追回价款,连同下一节规定的任何附带损害赔偿:
(a)CA 商法 Code § 2709(a) 已接受的货物,或在货物损失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灭失或损坏的符合合同的货物;以及
(b)CA 商法 Code § 2709(b) 已特定化给合同的货物,如果卖方在合理努力后仍无法以合理价格转售这些货物,或情况合理表明此种努力将徒劳无功。
(2)CA 商法 Code § 2709(b)(2) 卖方起诉要求支付价款时,他必须为买方保管已特定化给合同且仍在其控制下的任何货物,但如果转售成为可能,他可以在判决执行前随时转售这些货物。任何此类转售的净收益必须记入买方账户,判决的支付使买方有权获得任何未转售的货物。
(3)CA 商法 Code § 2709(b)(3) 买方不当地拒绝或撤销对货物的接受,或未能支付到期款项,或已毁约 (Section 2610) 后,根据本节规定无权获得价款的卖方,仍应根据前一节规定获得不接受损害赔偿。
买方付款失败 追回价款 附带损害赔偿 损失风险 商业合理时间 货物转售 卖方努力 净收益 判决执行 不当拒绝 撤销接受 未支付款项 货物毁约 不接受损害赔偿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买方违反了销售协议,卖方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这包括中止交货、保管货物或转售货物的费用。
受损害的卖方 附带损害赔偿金 商业上合理的费用 开支 佣金 中止交货 运输 保管和照管 违约 货物退回 货物转售 买方违约 商业合理性 违约后果 卖方赔偿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卖方不交货、取消订单,或者买方拒绝或撤销接受货物,买方有多种选择。他们可以取消合同,收回已支付的款项,并且可以选择“补进”(即购买替代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不交货的损害赔偿。如果货物已经特定,买方可以取回货物或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此外,如果买方正当拒绝或撤销接受,他们对货物享有临时权利,可以转售货物以弥补其成本。
(1)CA 商法 Code § 2711(1) 卖方未能交货或拒绝履行,或买方正当拒绝或合理撤销接受时,则就所涉任何货物而言,且如果违约涉及整个合同(第2612节),则就整个合同而言,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并且无论其是否已取消,除收回已支付的价款外,还可以:
(a)CA 商法 Code § 2711(a) 就所有受影响的货物(无论这些货物是否已特定于合同)“补进”并根据下一节获得损害赔偿;或
(b)CA 商法 Code § 2711(b) 按照本分部规定(第2713节)获得不交货损害赔偿。
(2)CA 商法 Code § 2711(b)(2) 卖方未能交货或拒绝履行时,买方还可以:
(a)CA 商法 Code § 2711(a) 如果货物已特定,则按照本分部规定(第2502节)收回货物;或
(b)CA 商法 Code § 2711(b) 在适当情况下,按照本分部规定(第2716节)获得特定履行或取回货物。
(3)CA 商法 Code § 2711(b)(3) 在正当拒绝或合理撤销接受时,买方对其占有或控制的货物享有担保权益,用于抵偿已支付的价款以及因检验、接收、运输、保管和照料货物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并且可以留置此类货物并以受损害卖方(第2706节)的相同方式转售。
卖方未能交货 买方拒绝 撤销接受 违约 获得损害赔偿 补进 特定履行 担保权益 货物占有 取回货物 转售货物 受损害卖方 不交货 款项追回 合同取消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卖方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迅速购买类似货物作为替代。这被称为“补进”。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因替代购买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加上由此产生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但是,如果买方选择不进行补进,他们仍然可以寻求其他解决方案或赔偿。
(1)CA 商法 Code § 2712(1) 在发生前条规定的违约后,买方可以善意地、没有不合理迟延地进行任何合理的购买或订立购买合同,以“补进”替代卖方应交付的货物。
(2)CA 商法 Code § 2712(2) 买方可以向卖方追偿的损害赔偿包括补进成本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连同下文所定义的任何附带损害或间接损害(第2715条),但应减去因卖方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3)CA 商法 Code § 2712(3) 买方未能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补进,并不妨碍其寻求任何其他救济。
违约 买方权利 补进 替代购买 合同价格 损害赔偿 附带损害 间接损害 替代成本 卖方违约 合理购买 善意 不合理迟延 救济选择 节省的费用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卖方未能交付货物或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当前市场价格与约定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买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因卖方违约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需减去因卖方未交货而节省的任何费用。市场价格的确定地点是货物本应交付的地点,或者如果货物被拒收,则是货物最终到达的地点。
不交货损害赔偿 卖方毁约 市场价格确定 交货地点 附带损害 间接损害 违约 买方赔偿 合同价格 节省的费用 到达地点 撤销接受 市场价格证明 交货地点 市场价格计算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本节讨论的是,如果你购买的商品与承诺不符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你已经接受了货物,然后发现有问题,你可以要求赔偿。这些赔偿应涵盖因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的主要方式是,你收到的商品价值与你所承诺的商品价值之间的差额。有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你还可以要求与此问题相关的额外费用。
(1)CA 商法 Code § 2714(1) 买方已接受货物并已发出通知(第2607条第(3)款)的,其可就任何不符之交付,作为损害赔偿,追回因卖方违约而在通常事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可按任何合理方式确定。
(2)CA 商法 Code § 2714(2) 违反担保的损害赔偿金额,为在接受时和接受地,所接受货物的价值与按担保规定应有的价值之间的差额,除非特殊情况表明近因损害赔偿金额不同。
(3)CA 商法 Code § 2714(3) 在适当情况下,根据第2715条规定的任何附带损害和间接损害也可追回。
买方接受 货物不符 卖方违约 违约损害赔偿 违反担保 价值差额 附带损害赔偿 间接损害赔偿 第2715条 近因损害赔偿 特殊情况 合理确定 交付不符
(Amended by Stats. 1995, Ch. 91, Sec. 2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本节解释了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类型。附带损害赔偿包括合理费用,例如检验、运输、保管被拒收货物,或寻找替代品。间接损害赔偿包括卖方理应知道但无法避免的需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违反保证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CA 商法 Code § 2715(1) 卖方违约所产生的附带损害赔偿包括为检验、接收、运输和保管合法拒收货物而合理发生的费用,与进行替代交易(补进)有关的任何商业上合理的费用、开支或佣金,以及因迟延或其他违约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2)CA 商法 Code § 2715(2) 卖方违约所产生的间接损害赔偿包括
(a)CA 商法 Code § 2715(a) 因一般或特定要求和需求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这些要求和需求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的,且无法通过替代交易(补进)或其他方式合理避免的;以及
(b)CA 商法 Code § 2715(b) 因任何违反保证而直接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附带损害赔偿 间接损害赔偿 违约 检验费用 运输成本 替代交易费用 一般需求损失 违约造成的人身伤害 财产损害 合理费用 拒收货物保管 商业上合理费用 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 违反保证 卖方违约后果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货物是独一无二的或在某些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判令“强制履行”——即强制某人严格履行合同承诺。法院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设定关于付款、损害赔偿或其他结果的条款。此外,如果买方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品,或者卖方在某些条件下保留货物,买方可以取回合同中已特定化的货物。对于个人、家庭或家用商品,买方一旦获得特殊权益,即使卖方尚未拒绝交付,也立即获得这种取回货物的权利。
(1)CA 商法 Code § 2716(1) 在货物具有独特性或在其他适当情形下,可以判令强制履行。
(2)CA 商法 Code § 2716(2) 强制履行的判令可以包括法院认为公正的关于价款支付、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的条款和条件。
(3)CA 商法 Code § 2716(3) 如果买方在作出合理努力后无法为已特定化给合同的货物进行替代采购,或情况合理表明该等努力将徒劳无功,或如果货物已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发运且已就其中担保权益的清偿作出或提出,则买方有权取回该等货物。对于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购买的货物,买方的取回权在取得特殊财产权时即告生效,即使卖方当时尚未毁约或未能交付。
强制履行 独特性货物 判令条款 买方取回权 合同货物 合理努力 担保权益 个人物品 家庭用途 家用目的 特殊财产权取得 取回权 货物替代采购 特定化货物 法院条件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991, Sec. 28.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Operative July 1, 2001, by Sec. 75 of Ch. 991.)
如果卖方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义务,买方可以告知卖方后,从应付的款项中扣除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
买方在通知卖方其意图后,可以从同一合同项下仍应支付的任何价款中,扣除因任何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
买方权利 卖方违约 合同损害赔偿 扣除价款 销售合同 违约 通知要求 扣除损害赔偿 合同违约 价格扣减 损害赔偿扣减 违约后果 买卖双方协议 合同救济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本法律规定了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特别是关于损害赔偿和退款的处理方式。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损害赔偿(称为“约定损害赔偿”),则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则,则适用其他补救措施。如果买方违约且卖方保留货物,买方可以收回超出一定金额的已付款项。但是,如果卖方能证明其应获得更多损害赔偿,或者买方从合同中获益,卖方可以减少这笔退款。如果卖方收到货物作为付款,这些货物将被估价并视同其他付款,除非卖方在转售货物之前已得知买方违约。
(1)CA 商法 Code § 2718(1) 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可根据并符合《民法典》第1671条的规定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协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约定,且该规定不符合《民法典》第1671条的规定,则可按照本分编的规定获得救济。
(2)CA 商法 Code § 2718(2) 卖方因买方违约而正当中止交付货物时,买方有权获得其已付款项超出以下金额部分的返还:
(a)CA 商法 Code § 2718(a) 卖方根据第 (1) 款规定的约定损害赔偿条款有权获得的金额,或
(b)CA 商法 Code § 2718(b) 在没有此类条款的情况下,买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总履约价值的20%或五百美元 ($500),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3)CA 商法 Code § 2718(b)(3) 买方根据第 (2) 款享有的返还权,在卖方证明以下情况时,应予以抵销:
(a)CA 商法 Code § 2718(a) 根据本章除第 (1) 款以外的规定追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
(b)CA 商法 Code § 2718(b) 买方因合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4)CA 商法 Code § 2718(b)(4) 卖方已收到货物作为付款时,其合理价值或转售所得款项应视为第 (2) 款所指的付款;但如果卖方在转售部分履约收到的货物之前已得知买方违约,则其转售应遵守本分编关于受损害卖方转售的规定 (第2706条)。
约定损害赔偿 买方违约 卖方返还 合同违约救济 损害赔偿合规 货物付款 合同返还 履约价值限制 损害赔偿抵销 第1671条合规 转售条件 受损害卖方权利 买方付款返还 合同利益抵销 转售所得处理
(Amended by Stats. 1988, Ch. 1368, Sec. 10. Operative January 1, 1990, by Sec. 18 of Ch. 1368.)
本条规定,合同可以为违约行为设定具体的补救措施,例如退货或修理有缺陷的商品。这些措施可以替代或补充法律规定的标准补救措施。通常情况下,你有多种选择,除非合同明确规定某种补救措施是排他性的,那么它就是你唯一的选择。如果合同约定的补救措施未能达到其预期目的,那么可能可以适用其他补救措施。合同可以限制或排除额外的损害赔偿,但如果这些限制不公平,特别是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消费品而言,则可能受到质疑。对于商业损失,损害赔偿的限制通常有效,除非被认定为不公平。
(1)CA 商法 Code § 2719(1) 在不违反本条第 (2) 和第 (3) 款以及关于损害赔偿清算和限制的上一条规定的前提下,
(a)CA 商法 Code § 2719(a) 协议可以规定除本分部规定的补救措施之外或替代本分部规定的补救措施,并可以限制或改变根据本分部可追偿的损害赔偿金额,例如将买方的补救措施限制为退货和退款,或限制为不合格货物或部件的修理和更换;以及
(b)CA 商法 Code § 2719(b) 除非明确约定补救措施是排他性的,否则采取所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可选的;如果约定是排他性的,则该补救措施是唯一的补救措施。
(2)CA 商法 Code § 2719(b)(2) 如果情况导致排他性或有限的补救措施未能实现其基本目的,可以按照本法典的规定获得补救。
(3)CA 商法 Code § 2719(b)(3) 间接损害赔偿可以被限制或排除,除非该限制或排除是不合理的。对于消费品造成人身伤害的间接损害赔偿限制是无效的,除非证明该限制并非不合理。对于商业损失的间接损害赔偿限制是有效的,除非证明该限制是不合理的。
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限制 排他性补救措施 退货 修理和更换 不合格货物 间接损害赔偿 不合理的限制 消费品 商业损失 合同条款 违约补救措施 基本目的失败 额外补救措施 伤害排除
(Amended by Stats. 1967, Ch. 703.)
当某人使用“取消”或“撤销”等词语来终止合同时,这并不自动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于合同终止前发生的错误索赔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此规定适用。
合同取消 撤销 损害赔偿请求 先前违约 合同终止 合同违约 放弃 请求免除 合同法解释 意图表示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有人在销售合同中撒谎或实施欺诈,你可以采取所有相同的措施来解决问题,就像他们只是非欺诈性违约一样。要求取消交易或退货,并不会阻止你要求额外的赔偿或其他解决方案。
重大虚假陈述 欺诈补救措施 非欺诈性违约 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请求 销售合同 退货 取消交易 损害赔偿请求 欺诈性销售合同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如果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对合同涉及的货物造成损害,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那么受损方可以起诉。起诉的权利属于对货物拥有合法权利的人,无论他们是货物的拥有者、对货物有权益,还是承担了货物的损失风险。如果起诉方在货物受损时并未承担损失风险,那么除非另有约定,追回的款项可能需要为合同的另一方持有。此外,合同的任何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代表相关方提起诉讼。
第三方对已特定化于买卖合同的货物进行处置,并因此对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造成可诉损害的,
(a)CA 商法 Code § 2722(a) 对该第三方的诉权属于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担保权益、特别财产权或可保利益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货物已被毁损或侵占,则诉权也属于根据买卖合同承担损失风险或自损害发生后相对于另一方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
(b)CA 商法 Code § 2722(b) 如果在损害发生时,原告方相对于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未承担损失风险,且双方之间没有关于追偿款处置的约定,则其诉讼或和解,在不损害其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是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受托人;
(c)CA 商法 Code § 2722(c) 任何一方当事人经另一方同意,可为相关方的利益提起诉讼。
可诉损害 第三方 买卖合同 损失风险 担保权益 特别财产权 可保利益 受托人 货物侵占 货物毁损 合法权利 追偿款处置 同意起诉 合同当事人受损 货物所有权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这项法律处理的是一方在履行其义务之前就反悔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导致诉讼,并且在货物本应交付之前就进入法庭审理,那么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另一方得知取消交易时的市场价格来衡量。如果当时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可以使用一个合理的替代价格,同时要考虑运输货物的相关成本。此外,如果任何一方想在法庭上使用不同时间或地点的市场价格,他们必须提前通知另一方,以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突袭。
(1)CA 商法 Code § 2723(1) 如果基于预期违约的诉讼在部分或全部货物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交审理,则任何基于市场价格(第2708条或第2713条)的损害赔偿应根据受损害方得知违约时该货物的现行价格确定。
(2)CA 商法 Code § 2723(2) 如果无法轻易获得本分部所述时间或地点的现行价格证据,则可使用在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的任何合理时间内现行的价格,或在商业判断或交易惯例下可作为所述地点合理替代的任何其他地点的价格,并适当扣除或增加将货物运至或运离该其他地点的费用。
(3)CA 商法 Code § 2723(3)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在本分部所述时间或地点之外的现行相关价格证据,除非且直到其已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法院认为足以防止不公平突袭的通知,否则不得采纳。
预期违约 市场价格 损害赔偿 受损害方 价格确定 违约时间 替代价格 合理替代 运输成本 不公平突袭 商业判断 交易惯例 通知要求 证据可采性 现行价格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一个法律案件中,市场中常见商品的现行价格或价值成为争议点,那么官方市场报告、行业期刊或报纸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虽然你可以质疑报告的制作方式来影响其可信度,但这并不会阻止它被用作证据。
商品市场 商品价值 证据可采性 市场报告 行业期刊 官方出版物 期刊 报告可信度 价格确定 法律程序
(Enacted by Stats. 1963, Ch. 819.)
在加州,如果你想就销售合同违约提起法律诉讼,通常从违约发生之日起有四年的时间。但是,原始合同可以将这个期限缩短到不少于一年。时效从违约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即使你当时不知道违约发生了。对于担保,违约发生在物品交付时,除非担保涵盖未来性能,在这种情况下,时效从问题被发现或本应被发现时开始计算。如果你的第一次诉讼被终止,但允许就同一问题再次尝试,你可以在第一次诉讼终止后额外获得六个月的时间重新开始,前提是第一次诉讼不是因为你自愿撤诉或没有积极推进而被终止的。最后,这项法律不会改变任何关于暂停时效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已经存在的案件。
(1)CA 商法 Code § 2725(1) 任何销售合同违约之诉必须在诉讼因由产生后四年内提起。双方可通过原始协议将诉讼时效期间缩短至不少于一年,但不得延长。
(2)CA 商法 Code § 2725(2) 诉讼因由在违约发生时产生,无论受损害方是否知晓该违约。担保违约在交付时发生,但若担保明确延伸至货物的未来性能,且违约的发现必须等到该性能履行之时,则诉讼因由在违约被发现或本应被发现时产生。
(3)CA 商法 Code § 2725(3) 若根据第 (1) 款规定时限内提起的诉讼终止后仍可通过另案就同一违约寻求救济,则该另案可在时限届满后提起,且须在首案终止后六个月内提起,除非该终止是由于自愿撤诉或因未能或怠于起诉而被驳回。
(4)CA 商法 Code § 2725(4) 本条不改变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也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已产生的诉讼因由。
违约 销售合同 四年时效 诉讼因由 产生 担保违约 交付 未来性能担保 另案救济 自愿撤诉 因怠于起诉而被驳回 诉讼时效中止
(Added by Stats. 1967, Ch. 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