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1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的物品与合同约定不符,你有几种选择。你可以选择全部拒收,全部接受,或者保留一部分并拒收其余部分。这些权利可能会因其他规定或协议而有所改变。

在遵守本分部关于分期付款合同违约的规定(Section 2612)以及除非根据关于合同补救限制的条款(Sections 2718 and 2719)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或交付的提出在任何方面不符合合同,买方可以
(a)CA 商法 Code § 2601(a) 拒绝全部;或
(b)CA 商法 Code § 2601(b) 接受全部;或
(c)CA 商法 Code § 2601(c) 接受任何商业单位或多个商业单位并拒绝其余部分。

Section § 2602

Explanation

如果买方想拒收货物,他们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并且必须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拒收货物后却表现得像拥有这些货物一样,除非他们拥有担保权益,否则这是违反规定的。拒收货物后,买方必须妥善保管货物,并方便卖方取回,但除此之外,买方无需对货物做任何其他事情。如果买方错误地拒收货物,卖方有权采取某些补救措施。

(1)CA 商法 Code § 2602(1) 货物拒收必须在货物交付或提出交付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除非买方及时通知卖方,否则拒收无效。
(2)CA 商法 Code § 2602(2) 受以下两节关于被拒收货物(Sections 2603 and 2604)的规定的约束,
(a)CA 商法 Code § 2602(a) 拒收后,买方对任何商业单位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对卖方而言均属不当;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602(b) 如果买方在拒收前已实际占有根据本分部规定(subdivision (3) of Section 2711)其不享有担保权益的货物,则其在拒收后有义务以合理注意保管这些货物,供卖方在足以允许卖方移走货物的时间内处置;但是
(c)CA 商法 Code § 2602(c) 买方对正当拒收的货物没有进一步的义务。
(3)CA 商法 Code § 2602(c)(3) 卖方对错误拒收的货物所享有的权利,受本分部关于卖方一般救济(Section 2703)的规定的管辖。

Section § 26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商业买家拒收了货物,而卖家在附近没有代理人或办公室,那么买家必须遵循卖家关于如何处理货物的任何合理指示。如果没有指示,如果货物可能很快变质或贬值,买家应尝试出售这些货物。如果买家确实出售了货物,卖家必须承担买家的合理费用,包括通常的销售佣金,或者如果没有标准佣金,则最高可达销售所得的10%。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只需诚实地行事,不会因出售货物而受到惩罚。

(1)CA 商法 Code § 2603(1) 尽管买方享有任何担保权益(第2711条第(3)款),当卖方在拒收地市场没有代理人或营业地点时,商业买方在拒收其占有或控制的货物后有义务遵循卖方就货物发出的任何合理指示,且在没有此类指示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易腐烂或有迅速贬值的危险,应尽合理努力为卖方出售货物。如果要求赔偿费用而未予支付,则指示不合理。
(2)CA 商法 Code § 2603(2) 当买方根据第(1)款出售货物时,他有权从卖方或从销售所得中获得照管和出售货物的合理费用补偿,如果费用不包括销售佣金,则有权获得行业惯例的佣金,如果没有惯例佣金,则有权获得不超过总收益10%的合理金额。
(3)CA 商法 Code § 2603(3) 在遵守本条规定时,买方仅需秉持善意,且根据本条规定秉持善意的行为既不构成接受,也不构成侵占,更不构成损害赔偿诉讼的依据。

Section § 2604

Explanation
如果买方拒收货物,并且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及时给出指示,买方可以为卖方保管货物、将其退回,或者代表卖方出售货物以获得补偿。这些行为不代表买方接受了货物。

Section § 2605

Explanation

如果你买东西发现问题,当你决定拒收时,你需要指出具体的缺陷。如果你不这样做,你以后就不能再以未说明的问题作为拒收的理由,特别是如果卖方本可以修复它,或者卖方书面要求提供完整的缺陷清单时。此外,如果你凭单付款时没有注明任何问题,你以后就不能再以单据中明显的问题为由要求退款。

(1)CA 商法 Code § 2605(1) 买方在拒绝时未能说明通过合理检验可发现的特定缺陷,则阻止其依赖未说明的缺陷以证明拒绝的正当性或确立违约
(a)CA 商法 Code § 2605(a) 如果及时说明,卖方本可以补救的;或
(b)CA 商法 Code § 2605(b) 在商人之间,当卖方在拒绝后已书面要求买方提供其拟据以主张的所有缺陷的完整和最终书面说明时。
(2)CA 商法 Code § 2605(b)(2) 未保留权利的凭单付款,阻止追回因单据中明显缺陷而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26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买方何时被视为已接受货物。如果买方在检验货物并认为满意后决定保留货物,或者即使发现一些问题但仍选择保留,则视为接受。此外,如果买方在有机会检验货物后未能妥善拒收货物,也视为接受;或者以与卖方仍拥有货物所有权相矛盾的方式使用货物,也视为接受。最后,接受一套货物中的一部分,意味着接受整套货物。

(1)CA 商法 Code § 2606(1) 货物验收发生在买方出现以下情况时:
(a)CA 商法 Code § 2606(a) 在有合理检验货物机会后,向卖方表示货物符合要求,或者尽管货物不符仍将接收或保留货物;或者
(b)CA 商法 Code § 2606(b) 未能有效拒收(第2602条第(1)款),但此种验收在买方有合理检验机会之前不发生;或者
(c)CA 商法 Code § 2606(c) 做出任何与卖方所有权不符的行为;但如果此种行为对卖方而言是不当的,则仅在其追认后方为验收。
(2)CA 商法 Code § 2606(c)(2) 任何商业单位部分货物的验收,即是对该整个单位的验收。

Section § 2607

Explanation

买方接受货物后,就必须支付约定的价格。之后他们不能再拒绝这些货物,即使他们知道货物有问题,除非他们当时合理地认为问题会及时解决。不过,他们仍然可以针对货物的问题寻求其他补救措施。如果买方发现货物有问题,必须尽快通知卖方,否则就会失去获得补救的权利。如果问题导致买方被起诉,买方必须及时通知卖方。证明货物有问题的责任在于买方。如果买方因与卖方相关的保证或义务而被起诉,买方可以通知卖方参与辩护。如果卖方愿意,并且承担所有费用和不利后果,他们可以接管诉讼。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买方有义务保护卖方免受侵权(如版权侵权)等索赔的情况。

(1)CA 商法 Code § 2607(1)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其接受的任何货物。
(2)CA 商法 Code § 2607(2) 买方接受货物后,不得拒绝已接受的货物;如果是在明知不符的情况下接受的,则不得撤销该接受,除非该接受是基于不符之处会及时纠正的合理假设。接受本身不影响本分部为不符之处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3)CA 商法 Code § 2607(3) 在交货已被接受的情况下:
(A)CA 商法 Code § 2607(3)(A) 买方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任何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时间内,必须通知卖方该违约行为,否则将丧失任何补救措施;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607(3)(B) 如果索赔是关于侵权或类似情况 (subdivision (3) of Section 2312),且买方因此类违约而被起诉,则买方必须在其收到诉讼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将丧失因诉讼确定的责任而享有的任何追偿权。
(4)CA 商法 Code § 2607(4) 证明已接受货物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在于买方。
(5)CA 商法 Code § 2607(5) 如果买方因违反保证或其他义务而被起诉,且卖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A)CA 商法 Code § 2607(5)(A) 他或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诉讼通知。如果通知声明卖方可以进行抗辩,并且如果卖方不进行抗辩,则在买方对卖方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卖方将受限于两项诉讼中共同的事实认定,那么除非卖方在及时收到通知后进行抗辩,否则他或她将受此约束。
(B)CA 商法 Code § 2607(5)(B) 如果索赔是关于侵权或类似情况 (subdivision (3) of Section 2312),则原始卖方可以书面要求买方将诉讼控制权(包括和解)移交给卖方,否则买方将丧失任何追偿权;并且如果卖方也同意承担所有费用并履行任何不利判决,那么除非买方在及时收到要求后移交控制权,否则买方将丧失该权利。
(6)CA 商法 Code § 2607(6) subdivision (3)、(4) 和 (5) 的规定适用于买方使卖方免受侵权或类似情况 (subdivision (3) of Section 2312) 损害的任何义务。

Section § 2608

Explanation

如果买方接受了不符合约定标准且严重降低其价值的货物,他们可以改变主意并撤销接受。这可能发生在他们认为问题会被修复但实际上没有修复的情况下,或者如果他们最初没有发现问题,因为问题难以发现,或者卖方保证货物没问题。要撤销接受,买方必须在发现问题后的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并通知卖方。一旦撤销,买方的权利和责任与他们从一开始就拒绝接受货物的情况相同。

(1)CA 商法 Code § 2608(1) 买方可以撤销其对某批次或商业单位的接受,如果该批次或商业单位的不符之处严重损害了其对买方的价值,且买方接受该批次或商业单位是基于以下情况:
(a)CA 商法 Code § 2608(a) 基于合理假设认为其不符之处会得到补救,但该不符之处未及时补救;或
(b)CA 商法 Code § 2608(b) 未发现该不符之处,且其接受是合理地被诱导的,无论是由于接受前难以发现,还是由于卖方的保证。
(2)CA 商法 Code § 2608(b)(2) 撤销接受必须在买方发现或应当发现撤销理由后的合理时间内发生,并且在货物状况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之前,该变化并非由货物自身缺陷引起。在买方通知卖方之前,撤销无效。
(3)CA 商法 Code § 2608(b)(3) 如此撤销的买方,对所涉货物享有与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犹如其已拒绝接受这些货物。

Section § 2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销售合同双方的义务,即双方都应保持信任,确保合同将按预期履行。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履行能力有合理怀疑,他们可以书面要求对方提供保证。同时,如果商业上合理,他们可以暂停自己的义务。对于商人而言,何为“合理”取决于行业标准。即使您接受了有缺陷的交付或付款,您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对未来履行提供保证。如果一方在被合理要求后30天内未能提供保证,这将被视为他们撤销了合同。

(1)CA 商法 Code § 2609(1) 销售合同对每一方都施加义务,即另一方获得适当履行的期望不会受损。当关于任何一方的履行出现合理的不安理由时,另一方可以书面要求提供适当履行的充分保证,并且在收到该保证之前,如果商业上合理,可以暂停任何他尚未收到约定对价的履行。
(2)CA 商法 Code § 2609(2) 在商人之间,不安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所提供任何保证的充分性应根据商业标准确定。
(3)CA 商法 Code § 2609(3) 接受任何不当交付或付款不损害受损害方要求提供未来履行充分保证的权利。
(4)CA 商法 Code § 2609(4) 在收到正当要求后,未能在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提供在特定案件情况下充分的适当履行保证,构成对合同的否认。

Section § 2610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在履行其义务到期之前退出合同,并且这严重影响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那么受影响方可以选择在合理时间内等待原方履行义务,或者寻求违约补救措施,或者暂停自己的义务,同时依法处理未完工货物。

当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且该拒绝履行将严重损害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时,受损害方可以
(a)CA 商法 Code § 2610(a) 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等待拒绝履行方履行;或
(b)CA 商法 Code § 2610(b) 采取任何违约补救措施(第2703条或第2711条),即使他已通知拒绝履行方他将等待后者的履行并已敦促撤回;以及
(c)CA 商法 Code § 2610(c)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中止自己的履行,或按照本分部关于卖方在违约情况下将货物识别给合同或挽救未完工货物(第2704条)的规定行事。

Section § 2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撤回合同毁约的,这意味着收回你不会履行合同的声明。只要对方没有取消合同、没有显著改变其立场,或者没有明确表示他们认为该拒绝是最终的,你就可以这样做。撤回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只要它清楚地表明你打算完成你的那部分交易,并且需要包括对方合理要求的任何保证。当你撤回你的拒绝时,你将重新获得合同项下的权利,但你必须对你最初的拒绝给对方造成的任何延误负责。

(1)CA 商法 Code § 2611(1) 在毁约方下一次履行义务到期之前,他可以撤回其毁约,除非受损害方自毁约以来已取消合同或实质性改变了其立场,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其认为该毁约是最终的。
(2)CA 商法 Code § 2611(2) 撤回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进行,该方式须明确向受损害方表明毁约方打算履行义务,但必须包括根据本分部规定 (Section 2609) 合理要求的任何保证。
(3)CA 商法 Code § 2611(3) 撤回恢复了毁约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并对受损害方因毁约造成的任何延误给予适当的免责和补偿。

Section § 2612

Explanation

“分期合同”允许货物分批交付,每批货物都可以被视为一份单独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批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并显著降低其价值,买方可以拒收,但前提是该问题无法修复,或者必要文件存在问题。如果卖方能保证修复,买方就必须接受。如果一个批次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合同的价值,那么整个合同就被视为违约。但是,如果买方接受了有问题的批次而没有及时取消合同,或者只抱怨过去的交付而不是未来的交付,那么合同可以恢复效力。

(1)CA 商法 Code § 2612(1) “分期合同”是指要求或授权分批交付货物并分别验收的合同,即使合同中包含“每次交付均为单独合同”或其等效表述的条款。
(2)CA 商法 Code § 2612(2) 如果任何批次不符合规定,且该不符合规定之处严重损害该批次的价值并无法补救,或者该不符合规定之处是所需文件存在缺陷,则买方可以拒收该批次;但如果该不符合规定之处不属于第 (3) 款规定,且卖方提供充分的补救保证,则买方必须接受该批次。
(3)CA 商法 Code § 2612(3) 凡涉及一个或多个批次的不符合规定或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整个合同的价值时,即构成整体违约。但如果受损害方接受不符合规定的批次而未及时通知取消,或者仅就过去的批次提起诉讼,或者要求履行未来批次的义务,则该方恢复合同效力。

Section § 2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特定货物在正式成为买方责任之前受损或丢失,该如何处理。如果货物完全丢失且无人有过错,合同就会被取消。如果货物只是部分受损或变质,买方可以选择取消合同,或者接受受损货物并支付降低的价格,具体取决于损害或损失的程度。

如果合同要求履行时已特定化的货物,且货物在损失风险转移给买方之前,在任何一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遭受损害,或在“不抵达不销售”条款(第2324节)下的适当情况下,则
(a)CA 商法 Code § 2613(a) 如果损失是全部的,合同即告解除;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613(b) 如果损失是部分的,或货物已变质以致不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仍可要求检验,并可选择解除合同,或接受货物,但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因变质或数量不足而应有的折让,且不得再向卖方主张其他权利。

Section § 2614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原定的货物运输或交付计划变得不可能时会发生什么。如果约定的设施或运输方式无法实现,但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则应使用并接受该替代方案。如果支付方式因政府规定而失效,卖方可以停止交货,除非买方找到类似的支付方式。一旦货物交付,买方的支付方式是可行的,除非相关规定是不公平的。

(1)CA 商法 Code § 2614(1) 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约定的停泊、装载或卸载设施失效,或约定的承运人类型无法获得,或约定的交付方式在商业上变得不切实际,但有商业上合理的替代方案可用时,此类替代履行必须被提出并接受。
(2)CA 商法 Code § 2614(2) 如果约定的支付方式或方法因国内或国外政府法规而失效,卖方可以暂停或停止交货,除非买方提供商业上实质等同的支付方式或方法。如果货物已经交付,则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或方法付款,解除买方的义务,除非该法规具有歧视性、压迫性或掠夺性。

Section § 261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说,如果卖方因为意想不到的情况或遵守政府规定而无法按时或根本无法交付货物,这不被视为违约。但是,卖方必须公平地在客户之间分配现有货物,并及时告知买方任何延迟或交付变更。

除非卖方可能已承担了更大的义务,并且受制于关于替代履行的前一条款:
(a)CA 商法 Code § 2615(a) 遵守 (b) 和 (c) 款规定的卖方,其延迟交付或全部或部分不交付,不构成其在销售合同项下的义务违约,如果按约定履行已因发生一项偶发事件而变得不切实际,而该偶发事件的不发生是合同订立时的基本假设,或因真诚遵守任何适用的国内外政府法规或命令,无论该法规或命令后来是否被证明无效。
(b)CA 商法 Code § 2615(b) 如果 (a) 款所述原因仅影响卖方部分履行能力,他必须在其客户之间分配生产和交付,但可自行选择将当时未签订合同的常客以及其自身用于进一步生产的需求也包括在内。他可以以任何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c)CA 商法 Code § 2615(c) 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将会延迟交付或不交付,并且,当根据 (b) 款要求进行分配时,通知买方因此可获得的估计配额。

Section § 2616

Explanation

如果买方被告知其订单受到延迟或分配的影响,他们可以选择终止合同中未交付的部分,或者同意接受现有可用的部分。如果买方在3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受影响的交付将被取消。除非卖方在交易的另一部分中同意承担更多责任,否则此规则不能被推翻。

(1)CA 商法 Code § 2616(1) 买方收到关于重大或无限期延迟的通知,或根据前条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分配时,他可以就任何相关交付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如果预期不足严重损害了根据本分部关于分期付款合同违约的规定(第2612条)的整个合同的价值,那么也可以就整个合同,
(a)CA 商法 Code § 2616(a) 终止并解除合同中任何未履行的部分;或
(b)CA 商法 Code § 2616(b) 同意以其可获得的配额替代,从而修改合同。
(2)CA 商法 Code § 2616(b)(2) 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此类通知后,未能在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修改合同,则合同对任何受影响的交付失效。
(3)CA 商法 Code § 2616(b)(3) 本条规定不得通过协议予以否定,除非卖方根据前条承担了更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