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买方何时以及如何获得其合同约定购买的货物权益,即使这些货物不符合约定。一旦特定货物被指定用于合同,买方对货物的权益就可以开始。根据货物类型,这种特定化发生的时间不同:对于现有货物是立即发生;对于未来货物是在发货时;对于与农业相关的合同,则是在农作物播种或动物受孕时。只要卖方对货物拥有权利或主张,他们就保留对货物的权益。在交易完全解决之前,卖方可以更换已特定化的货物,除非发生违约或破产。本法律不改变其他已确立的与可保利益相关的法律权利。

Section § 2502

Explanation

如果你已经为货物付款并对它们拥有特殊权益,那么在特定条件下,你可以向卖家要回这些货物。首先,如果货物是供个人使用的,而卖家不发货或反悔了,你就可以要回它们。其次,无论货物是做什么用的,如果卖家在收到你的第一笔付款后不久就陷入财务困境,你也有权要回这些货物。你对这些货物的权利在你拥有特殊权益时就生效了,甚至在卖家违约之前。最后,你只有在这些货物与销售合同中描述的一致时,才能要回它们。

(1)CA 商法 Code § 2502(1) 受第 (2) 和第 (3) 款的约束,即使货物尚未发运,已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买方,如果根据紧接前一条款的规定对货物享有特殊财产权,在提出并保持支付任何未付部分货款的要约后,可以从卖方处收回货物,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法 Code § 2502(a) 对于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购买的货物,卖方毁约或未能按照合同要求交付。
(b)CA 商法 Code § 2502(b) 在所有情况下,卖方在收到第一笔货款后的10天内破产。
(2)CA 商法 Code § 2502(b)(2) 买方根据第 (1) 款 (a) 项收回货物的权利,在取得特殊财产权时即告生效,即使卖方当时尚未毁约或未能交付。
(3)CA 商法 Code § 2502(b)(3) 如果买方已完成产生其特殊财产权的识别,则买方仅在货物符合销售合同时才取得收回货物的权利。

Section § 25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卖方交付货物时,他们需要确保一切都已准备就绪,以便买方能够占有货物。卖方必须通知买方,货物已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准备好供提取。如果货物需要运输或运送到特定目的地,卖方必须遵守额外的规定。如果第三方(例如仓储设施,即受托人)持有货物,卖方必须提供适当的文件来转移买方对这些货物的权利。风险在买方能够提取货物之前仍由卖方承担。所有与交付相关的文件都应正确无误,如果文件通过银行发送但被拒付,则视为交付失败。

(1)CA 商法 Code § 2503(1) 交付提示要求卖方将符合合同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并持有,并向买方发出使其能够提货的合理必要的通知。提示的方式、时间与地点由协议和本分部确定,特别是
(a)CA 商法 Code § 2503(a) 提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进行,如果是货物,则必须在使买方能够占有货物所合理必要的时间内保持可供提取;但
(b)CA 商法 Code § 2503(b)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必须提供合理适合接收货物的设施。
(2)CA 商法 Code § 2503(b)(2) 如果案件属于下一节关于装运的规定,提示要求卖方遵守其规定。
(3)CA 商法 Code § 2503(b)(3) 如果卖方被要求在特定目的地交付,提示要求他遵守第 (1) 款,并在任何适当情况下提示本节第 (4) 和 (5) 款所述的文件。
(4)CA 商法 Code § 2503(b)(4) 如果货物由受托人占有并且无需移动即可交付
(a)CA 商法 Code § 2503(a) 提示要求卖方要么提示涵盖此类货物的可转让所有权凭证,要么取得受托人对买方占有货物权利的确认;但
(b)CA 商法 Code § 2503(b) 向买方提示不可转让所有权凭证或指示受托人交付的记录是充分的提示,除非买方及时提出异议,并且除第 9 分部(自第 9101 条起)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收到买方权利通知后,这些权利即对受托人和所有第三方确定;但货物的损失风险以及受托人未能履行不可转让所有权凭证或不服从指示的任何风险仍由卖方承担,直到买方有合理时间提交该凭证或指示为止,并且受托人拒绝履行该凭证或不服从指示将使提示无效。
(5)CA 商法 Code § 2503(b)(5)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交付文件
(a)CA 商法 Code § 2503(a) 他必须以正确形式提示所有此类文件,但本分部关于成套提单(第 2323 条第 (2) 款)的规定除外;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503(b) 通过惯常银行渠道的提示是充分的,并且随附或与文件相关的汇票被拒付构成不接受或拒绝。

Section § 25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卖方需要向买方发送货物但无需送达特定地点时,卖方必须做什么。首先,卖方需要将货物交给合格的承运人,并签订一份合理的运输协议。其次,卖方必须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便买方能够提取货物。最后,一旦货物发出,卖方必须迅速通知买方。如果卖方未能通知买方或未能正确安排运输,买方只有在因此导致重大延误或问题时才能拒收货物。

卖方被要求或授权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且合同不要求其在特定目的地交货时,则除非另有约定,他必须
(a)CA 商法 Code § 2504(a) 将货物交付给此类承运人占有,并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案件的其他情况,订立一份合理的运输合同;以及
(b)CA 商法 Code § 2504(b) 取得并及时以适当形式交付或提交任何必要文件,以使买方能够取得货物占有,或根据协议或交易惯例另有要求的文件;以及
(c)CA 商法 Code § 2504(c) 及时通知买方发货。
未能根据 (c) 款通知买方或未能根据 (a) 款订立适当合同,仅在导致重大延误或损失时,方可作为拒收的理由。

Section § 25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卖方通过提单装运货物并保留对这些货物的担保权益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卖方使用可转让提单,这意味着他们保留了一项担保权益,他们以后可能会将其转让给其他人。然而,如果不可转让提单将买方列为收货人,卖方则不保留该权益。本节还提到,保留担保权益的装运可能违反销售合同,但这不影响买方对货物的权利或卖方对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的控制权。

(1)CA 商法 Code § 2505(1) 卖方在装运时或装运前已将货物特定于合同的:
(a)CA 商法 Code § 2505(a) 他取得以其自身为收货人或其他方式的可转让提单,即保留了对货物的一项担保权益。他取得以融资机构或买方为收货人的提单,则仅额外表明卖方期望将该权益转让给指定的人。
(b)CA 商法 Code § 2505(b) 以卖方自身或其指定人作为收货人的不可转让提单,保留了对货物的占有作为担保,但除附条件交付(第2507条第(2)款)的情形外,以买方为收货人的不可转让提单不保留任何担保权益,即使卖方保留了提单的占有或控制权。
(2)CA 商法 Code § 2505(b)(2) 当卖方保留担保权益的装运违反了销售合同时,它构成了前述条款中的不当运输合同,但既不损害因装运和货物特定于合同而赋予买方的权利,也不损害卖方作为可转让所有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力。

Section § 2506

Explanation

如果融资机构支付或购买了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汇票,它们就获得了托运人对货物的权利。这包括中止交货的权利,以及要求买方承兑汇票的权利。只要融资机构是善意行事,即使后来发现单据有问题,它们要求收回款项的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

(1)CA 商法 Code § 2506(1) 融资机构通过有偿支付或购买与货物装运相关的汇票,在支付或购买的范围内,除了其根据汇票和任何担保该汇票的物权凭证所享有的自身权利外,还取得托运人对货物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中止交货的权利以及托运人要求买方承兑汇票的权利。
(2)CA 商法 Code § 2506(2) 融资机构根据买方的承诺或授权善意承兑或购买汇票的求偿权,不因随后发现涉及任何表面上合规的相关单据的缺陷而受损。

Section § 2507

Explanation

当卖方准备好交付货物时,买方应该接受货物并付款,除非他们另有约定。如果货款在货物交付时到期,买方在支付所欠款项之前不能保留或使用这些货物。

(1)CA 商法 Code § 2507(1) 交付要约是买方接受货物以及(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货款的条件。交付要约使卖方有权要求接受货物并按照合同获得付款。
(2)CA 商法 Code § 2507(2) 在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所有权凭证时,如果付款到期并被要求,则买方对抗卖方保留或处分货物或所有权凭证的权利,取决于其是否支付到期款项。

Section § 2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买方因产品不符合约定条款而拒绝卖方产品时的情况。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仍有余地,他们可以告知买方他们打算纠正问题并交付符合要求的产品。如果卖方认为买方可能会接受尽管存在问题但仍可接受的产品,他们可以通知买方并获得额外时间来交付符合合同条款的产品。

(1)CA 商法 Code § 2508(1) 卖方提出的任何要约或交付因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绝,且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卖方可以及时通知买方其补救意图,并可在合同期限内进行符合合同规定的交付。
(2)CA 商法 Code § 2508(2) 买方拒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约,而卖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要约无论有无金钱补偿都可被接受时,如果卖方及时通知买方,则可以有进一步的合理时间来替换为符合合同规定的要约。

Section § 2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卖方发货后买方何时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如果货物在没有特定交货目的地的情况下发运,一旦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如果货物有特定的交货地点,当货物到达该地点且买方可以提货时,风险就会转移。如果货物没有移动,并且涉及受托人(持有货物的人),则在买方收到某些文件或确认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以上条件都不适用,对于商人卖方,风险在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否则,在提供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的条款,并且试用买卖和违约情况存在例外。

(1)CA 商法 Code § 2509(1) 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通过承运人运送货物时
(a)CA 商法 Code § 2509(a) 如果合同不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到特定目的地,则当货物正式交付给承运人时,即使运输附有保留(第2505条),损失风险也转移给买方;但是
(b)CA 商法 Code § 2509(b) 如果合同确实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到特定目的地,并且货物在承运人占有期间在该地正式提交,则当货物在该地正式提交以使买方能够提货时,损失风险转移给买方。
(2)CA 商法 Code § 2509(b)(2) 当货物由受托人持有且无需移动即可交付时,损失风险转移给买方
(a)CA 商法 Code § 2509(a) 在买方收到涵盖货物的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的占有或控制权时;或
(b)CA 商法 Code § 2509(b) 在受托人确认买方对货物拥有占有权时;或
(c)CA 商法 Code § 2509(c) 在买方收到不可转让所有权凭证或记录中的其他交付指示的占有或控制权之后,如第2503条第(4)(b)款所规定。
(3)CA 商法 Code § 2509(c)(3) 在不属于第(1)款或第(2)款的任何情况下,如果卖方是商人,则损失风险在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给买方;否则,损失风险在交付提交时转移给买方。
(4)CA 商法 Code § 2509(c)(4) 本条规定受当事人相反约定以及本分部关于试用买卖(第2327条)和违约对损失风险影响(第2510条)的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251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当应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条款,或者买方或卖方反悔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且可以被拒绝,那么在问题解决或货物被接受之前,卖方需承担任何损失。如果买方因货物不符而撤销接受,他们可以在其保险未覆盖的损失范围内,将卖方视为损失的责任方。另一方面,如果买方在承担货物风险之前违约,卖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买方视为任何未投保损失的责任方。

(1)CA 商法 Code § 2510(1) 货物交付或提供未能符合合同规定,以致产生拒绝权时,货物损失的风险在纠正或接受之前仍由卖方承担。
(2)CA 商法 Code § 2510(2) 买方正当撤销接受时,其可在其有效保险覆盖不足的范围内,将损失风险视为自始由卖方承担。
(3)CA 商法 Code § 2510(3) 对于已特定化至销售合同的符合合同的货物,买方在损失风险转移给他之前毁约或以其他方式违约的,卖方可在其有效保险覆盖不足的范围内,将损失风险视为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由买方承担。

Section § 2511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商品,通常需要在卖方交付商品之前付款,除非有其他约定。你通常可以用任何常见的商业方式付款,除非卖方明确要求现金,或者给你额外的时间去准备现金。如果你用支票付款,这被视为一种临时性付款。如果卖方兑现支票时支票被拒付(跳票),这笔付款就不算数了。

(1)CA 商法 Code § 2511(1)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的提出是卖方提出并完成任何交付的条件。
(2)CA 商法 Code § 2511(2) 除非卖方要求以法定货币支付并给予为获取该法定货币而合理必要的延长时间,否则以商业惯例中任何现行的方式或手段提出的支付是充分的。
(3)CA 商法 Code § 2511(3) 受本法典关于票据对债务影响的规定(第3310条)的约束,支票支付是附条件的,并且在当事人之间,因支票在到期提示时被拒付而失效。

Section § 2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合同要求你在检验货物前付款,即使货物不符合你的标准,你仍然必须付款——除非问题在检验前就显而易见,或者有充分的法律理由不进行付款。此外,支付货款不代表你已经接受货物是令人满意的,也不限制你检验货物的权利,或者在出现问题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

(1)CA 商法 Code § 2512(1) 如果合同要求在检验前付款,则货物不符合同不免除买方付款的义务,除非 (a) 不符合同之处无需检验即可发现,或 (b) 尽管已提交所需单据,但根据本法典(第5109条 (b) 款)的规定,情况足以证明可以发出止付令。
(2)CA 商法 Code § 2512(2) 依照 (1) 款的付款不构成对货物的接受,也不损害买方检验的权利或其任何补救措施。

Section § 2513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商品出售时,买方通常被允许在付款或接受商品之前,在任何合理的地点和时间检查这些商品。如果卖方发货,检查可以在货物抵达后进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商品有缺陷并被拒收,买方可以向卖方追回这些费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方不能在付款前检查商品,例如合同是“货到付款”(C.O.D.),或者凭所有权凭证付款。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特定的检验方式,通常这会是唯一允许的方式,除非他们明确同意其他方式。如果该方式变得不可能,则适用一般的检验规则,除非检验商品是合同的一项关键条件。

(1)CA 商法 Code § 2513(1) 除非另有约定并受制于第 (3) 款的规定,当货物被提交、交付或指定用于销售合同,买方在付款或接受前有权在任何合理的地点、时间和以任何合理的方式检验货物。当卖方被要求或授权将货物发送给买方时,检验可在货物抵达后进行。
(2)CA 商法 Code § 2513(2) 检验费用必须由买方承担,但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并被拒收,则可向卖方追回。
(3)CA 商法 Code § 2513(3) 除非另有约定并受本分部关于C.I.F.合同的规定(第2321条第 (3) 款)的约束,当合同规定以下情况时,买方无权在支付价款前检验货物:
(a)CA 商法 Code § 2513(a) 货到付款(“C.O.D.”)或其他类似条款;或
(b)CA 商法 Code § 2513(b) 凭所有权凭证付款,但货物可供检验后才到期的付款除外。
(4)CA 商法 Code § 2513(b)(4)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地点或方法应推定为排他性的,但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它不推迟货物的识别,也不改变交货地点或风险转移地点。如果履行变得不可能,检验应按本条规定进行,除非约定的地点或方法明确意图作为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其未能履行将导致合同无效。

Section § 2514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关于汇票(比如商业汇票)的单据,如果汇票在出示给付款人后超过三天才能付款,那么这些单据应该在付款人承兑汇票时就交给他们。但如果汇票是立即付款的,那么单据只有在付款完成后才会交付。

除非另有约定,汇票所附单据,如果汇票在提示后三天以上才到期支付,应在承兑汇票时交付给受票人;否则,仅在付款时交付。

Section § 2515

Explanation

如果货物存在争议,双方都有权在合理通知对方后,检查、测试或抽取样品,以更好地了解情况。他们还可以同意引入独立的专家来检查货物,并且所发现的结果可以在未来的任何争议或法律行动中作为最终的结论。

为解决任何索赔或争议
(a)CA 商法 Code § 2515(a) 任何一方在合理通知另一方后,为查明事实和保存证据的目的,有权检验、测试和抽取货物样品,包括可能在另一方占有或控制下的货物;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515(b) 双方可以同意进行第三方检验或调查,以确定货物的符合性或状况,并可以同意其调查结果对双方在任何后续诉讼或调整中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