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部关于卖方、买方、购买者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和救济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货物所有权,除非该规定涉及此类所有权。在未被本分部其他规定涵盖且有关所有权的事项变得重要的情况下,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2401(1) 货物所有权在货物被识别并归属于合同(Section 2501)之前,不能根据销售合同转移;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买方通过识别获得本法典所限制的特殊财产权。卖方对已装运或交付给买方的货物所有权(财产权)的任何保留或预留,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一项担保权益。在不违反本规定以及担保交易分部(Division 9)规定的前提下,货物所有权以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任何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2)CA 商法 Code § 2401(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所有权在卖方完成其与货物实际交付相关的履行时和地点转移给买方,尽管有任何担保权益的保留,即使所有权凭证将在不同的时间或地点交付;特别是,尽管提单保留了担保权益
(a)CA 商法 Code § 2401(a) 如果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未要求其在目的地交付货物,则所有权在装运时和装运地转移给买方;但是
(b)CA 商法 Code § 2401(b) 如果合同要求在目的地交付,则所有权在目的地交货时转移。
(3)CA 商法 Code § 2401(b)(3)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在无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情况下,
(a)CA 商法 Code § 2401(a) 如果卖方交付有形所有权凭证,则所有权在卖方交付此类凭证的时间和地点转移;如果卖方交付电子所有权凭证,则所有权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或
(b)CA 商法 Code § 2401(b) 如果货物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和订立合同地转移。
(4)CA 商法 Code § 2401(b)(4) 买方拒绝接收或保留货物,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的撤销接受,均将货物所有权重新归属于卖方。此类所有权复归依法律规定发生,并非“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