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01

Explanation
在买卖交易中,卖方的职责是转移和交付货物,而买方的职责是接受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Section § 2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特定的风险或责任被分配给一方时,涉事各方可以同意改变由谁承担该风险,甚至可以在他们之间分担该风险。

Section § 23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你购买某物时,你可以用钱或其他物品支付。如果你用货物支付,你和向你出售商品的人都被视为你们所交换货物的卖方。如果你的部分付款涉及房地产,你所购买产品的规则仍然适用本法律。然而,房地产部分不受本法律管辖。

(1)CA 商法 Code § 2304(1) 价格可以以货币或其他方式支付。如果价格全部或部分以货物支付,则各方均为其将转让的货物的卖方。
(2)CA 商法 Code § 2304(2) 即使价格全部或部分以不动产权益支付,货物的转让以及卖方与货物相关的义务仍受本分部管辖,但不包括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或转让人与此相关的义务。

Section § 2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双方试图签订销售合同但未确定价格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没有确定的价格,那么在交货时,价格应该是合理的。这可能发生在几种情况下:价格根本没有被提及;双方本应约定价格但未能达成一致;或者价格本应由第三方确定但最终没有确定。如果一方被要求确定价格,他们必须真诚地这样做。如果一方的过错导致价格无法确定,另一方可以选择取消合同,或者自己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然而,如果双方明确表示除非价格确定否则不受合同约束,而价格最终没有确定,那么合同就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已经交换的货物或款项都应该被退还,或者进行公平的补偿。

(1)CA 商法 Code § 2305(1) 如果当事人双方有此意图,即使价格未确定,也可以订立销售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价格应为交货时的合理价格:
(a)CA 商法 Code § 2305(a) 未提及价格;或
(b)CA 商法 Code § 2305(b) 价格留待双方约定但未能达成一致;或
(c)CA 商法 Code § 2305(c) 价格应根据某个约定的市场或其他标准由第三方或机构确定或记录,但未如此确定或记录。
(2)CA 商法 Code § 2305(c)(2) 由卖方或买方确定的价格,是指其善意确定的价格。
(3)CA 商法 Code § 2305(c)(3) 当价格本应由双方约定以外的方式确定,但因一方过错未能确定时,另一方可选择将合同视为取消或自行确定合理价格。
(4)CA 商法 Code § 2305(c)(4) 然而,如果当事人双方意图除非价格确定或议定否则不受约束,而价格未确定或议定,则合同不成立。在此情况下,买方必须退还已收到的任何货物,如果无法退还,则必须在交货时支付其合理价值;卖方必须退还已支付的部分价款。

Section § 2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买卖双方关于产品产量或购买量的协议。它指出,数量必须合理且出于善意。此外,如果存在独家交易,卖方必须尽最大努力供应商品,买方也必须尽最大努力销售这些商品。

(1)CA 商法 Code § 2306(1) 衡量数量以卖方产量或买方需求为准的条款,指善意发生的实际产量或需求,但任何数量不得与任何明示的估计值不合理地不成比例,或在没有明示估计值的情况下,不得与任何正常或以其他方式可比较的先前产量或需求不合理地不成比例,可以交付或要求。
(2)CA 商法 Code § 2306(2) 卖方或买方就有关商品种类达成的合法独家交易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尽最大努力供应商品,买方有义务尽最大努力促进其销售。

Section § 2307

Explanation

通常情况下,当你签订销售合同时,所有货物应一次性交付,并且付款在交付时到期。但是,如果情况允许将货物分批交付,那么如果价格可以相应地分摊,可以要求对每次单独的交付付款。

除非另有约定,销售合同所要求的所有货物必须一次性交付,且付款仅在交付时到期;但如果情况允许任何一方分批交付或要求分批交付,则在价格可分摊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每批货物付款。

Section § 2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销售合同中货物应该在哪里交付。通常,货物会交付到卖方的营业地点或住所。但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知货物在其他地方,那么就应该从那个地方交付。此外,任何与销售相关的重要文件可以通过常规的银行渠道发送。

除非另有约定
(a)CA 商法 Code § 2308(a) 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卖方的营业地,如果卖方没有营业地,则是其住所;但是
(b)CA 商法 Code § 2308(b) 在买卖特定货物的合同中,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在其他地方,则该地方是其交付地点;并且
(c)CA 商法 Code § 2308(c) 权利凭证可以通过惯常的银行渠道交付。

Section § 2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装运或交付等事项的时间表,那么这些事项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如果合同涉及持续性任务但没有结束日期,它在合理时间内是有效的,但通常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然而,如果一方想终止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必须向另一方发出合理通知。如果免除此通知会不公平,那么这种免除是不允许的。

(1)CA 商法 Code § 2309(1) 合同项下的装运或交付或任何其他行为的时间,如果本分部未规定或未约定,则应为合理时间。
(2)CA 商法 Code § 2309(2) 如果合同规定了连续履行但期限不确定,则该合同在合理时间内有效,但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
(3)CA 商法 Code § 2309(3) 一方终止合同,除非是发生约定事件,否则要求另一方收到合理通知,并且如果免除通知的协议的运作是不合理的,则该协议无效。

Section § 23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货物的付款何时到期。通常,付款在买方应收到货物时到期,无论货物从何处发运。卖方可以保留发货,这意味着他们在收到付款前会保留某些文件。但是,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可以在货物抵达后付款前检查货物。如果货物是凭所有权凭证交付的,付款应在买方收到这些凭证时或根据卖方的时间表到期。如果货物是赊销的,信用期从发货时开始计算,但发票开具的延迟可能会推迟信用期的开始。

除非另有约定:
(a)CA 商法 Code § 2310(a) 即使发货地是交货地,付款也应在买方收货的时间和地点到期;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310(b) 如果卖方被授权发送货物,他可以保留发货,并可以提交所有权凭证,但买方可以在付款到期前在货物抵达后检查货物,除非此类检查与合同条款(第2513条)不符;并且
(c)CA 商法 Code § 2310(c) 如果交货被授权并通过所有权凭证而非通过分款 (b) 进行,则无论货物将在何处接收,付款均应到期 (i) 在买方接收有形凭证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或 (ii) 在买方接收电子凭证交付的时间以及在卖方的营业地点,如果无营业地点,则在卖方的住所;并且
(d)CA 商法 Code § 2310(d) 如果卖方被要求或授权赊销货物,则信用期从发货时开始计算,但发票倒填日期或延迟寄送将相应地延迟信用期的开始。

Section § 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即使销售协议中某些履行细节需要一方当事人稍后决定,该协议仍然有效。作出这些决定的当事人必须真诚行事,并且在正常的商业惯例的合理范围内。除非另有规定,买方可以选择货物的种类,卖方决定发货细节。如果这些具体细节未能及时提供,或者必要的合作未能及时到位,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推迟自己的履行而无需承担后果,并且可以选择以合理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如果货物未能交付或接受,则将其视为违约。
(1)CA 商法 Code § 2311(1) 销售协议,如果其本身已足够明确(第2204条第(3)款)以构成合同,则不因其将履行的具体细节留待一方当事人指定而失效。任何此类指定必须真诚地作出,并在商业合理性设定的限度内。
(2)CA 商法 Code § 2311(2) 除非另有约定,有关货物分类的规格由买方选择;除第2319条第(1)(c)款和第(3)款另有规定外,有关装运的规格或安排由卖方选择。
(3)CA 商法 Code § 2311(3) 如果此类指定会实质性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但未及时作出,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合作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是必要的但未及时提供,则另一方当事人除所有其他补救措施外
(a)CA 商法 Code § 2311(a) 对其自身履行中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免责;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311(b) 也可以以任何合理方式继续履行,或者在其自身履行重要部分的时间过后,将未能指定或未能合作视为因未能交付或接受货物而导致的违约。

Section § 2312

Explanation

当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出售商品时,他们承诺商品拥有清晰的所有权,并且没有买方不知情的留置权或债权负担。这项承诺只能通过明确的措辞来改变,或者在买方知道卖方可能不拥有商品全部权利的情况下才能改变。如果卖方是该商品的常规商家,他们还保证商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除非买方提供的指示导致了此类索赔,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保护卖方。

(1)CA 商法 Code § 2312(1) 受限于分项 (2),在销售合同中,卖方保证:
(a)CA 商法 Code § 2312(a) 所转让的所有权是良好的,且其转让是合法的;以及
(b)CA 商法 Code § 2312(b) 货物交付时,不附带买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晓的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或产权负担。
(2)CA 商法 Code § 2312(b)(2) 分项 (1) 项下的保证,仅可通过明确的语言或通过使买方有理由知晓卖方不主张其自身拥有所有权,或其仅声称出售其或第三方可能拥有的权利或所有权的情形予以排除或修改。
(3)CA 商法 Code § 2312(b)(3) 除非另有约定,经常经营同类商品的卖方保证,货物交付时,不附带任何第三方因侵权或类似原因提出的合法主张,但向卖方提供规格的买方,必须使卖方免受因遵守该规格而产生的任何此类主张的损害。

Section § 2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卖方对产品作出承诺或声明、以特定方式描述产品,或提供对交易很重要的样品或模型时,就构成了明示担保。这意味着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承诺、描述,或与样品或模型相符。重要的是,这些担保不需要使用“担保”或“保证”等特殊词语。但是,如果卖方只是发表意见或称赞产品,而没有作出具体承诺,则不构成担保。

(1)CA 商法 Code § 2313(1) 卖方明示担保的产生方式如下:
(a)CA 商法 Code § 2313(a) 卖方就货物向买方所作的任何事实确认或承诺,只要与货物有关并成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即产生明示担保,担保货物应与该确认或承诺相符。
(b)CA 商法 Code § 2313(b) 任何货物描述,只要成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即产生明示担保,担保货物应与该描述相符。
(c)CA 商法 Code § 2313(c) 任何样品或模型,只要成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即产生明示担保,担保全部货物应与该样品或模型相符。
(2)CA 商法 Code § 2313(c)(2) 产生明示担保,不要求卖方使用“担保”或“保证”等正式词语,也不要求其有作出担保的特定意图,但仅仅是对货物价值的确认,或仅仅是卖方对货物的意见或称赞的声明,不构成担保。

Section § 2314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销售合同中“默示保证”的概念。这意味着,当卖方是销售商品的专业人士或商人时,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会自动承诺商品质量良好、无缺陷,并适合典型用途。这甚至适用于食品和饮料的销售。要被视为具有适销性,商品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例如具有平均品质、适合其通常用途,以及质量和数量保持一致。它们还应妥善包装和贴标。此外,其他默示保证可能基于买卖双方通常的交易方式或行业惯例而产生。

(1)CA 商法 Code § 2314(1) 除非被排除或修改(第2316节),如果卖方是经营该类商品的商人,则在其销售合同中默示保证商品具有适销性。根据本节规定,有偿提供食品或饮料,无论是在经营场所内还是其他地方消费,均属销售。
(2)CA 商法 Code § 2314(2) 商品若要具有适销性,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a)CA 商法 Code § 2314(a) 在交易中无异议地通过,符合合同描述;以及
(b)CA 商法 Code § 2314(b) 对于可替代商品而言,在描述范围内具有公平的平均品质;以及
(c)CA 商法 Code § 2314(c) 适用于此类商品所使用的通常用途;以及
(d)CA 商法 Code § 2314(d) 在协议允许的差异范围内,每个单位内以及所有相关单位之间种类、品质和数量一致;以及
(e)CA 商法 Code § 2314(e) 根据协议要求,得到充分的包装、封装和贴标;以及
(f)CA 商法 Code § 2314(f) 符合(如果有的话)在容器或标签上作出的事实承诺或声明。
(3)CA 商法 Code § 2314(f)(3) 除非被排除或修改(第2316节),其他默示保证可能源于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

Section § 2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卖方知道买方需要产品用于什么特定目的,并且买方依赖卖方的专业知识来选择或提供合适的产品,那么卖方就自动承诺该产品将适用于该目的,除非这项承诺已被明确更改或取消。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货物所要求的任何特定目的,并且买方依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来选择或提供合适的货物,则除非根据下一节予以排除或修改,否则存在一项默示保证,即货物应适用于该目的。

Section § 2316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是关于产品担保的。首先,如果卖方做出任何承诺(即明示担保),然后又试图限制或撤回这些承诺,那么除非不合理,否则两者都应被视为一致。其次,如果卖方希望排除默示适销性担保(即货物被假定适用于一般用途),他们必须明确声明,并且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卖方使用“按现状”或“带所有瑕疵”等短语,则意味着不提供任何默示担保。此外,如果买方已经检验了货物,他们就不能对本应注意到的瑕疵主张默示担保。最后,卖方和买方可以就任何违反担保的补救措施达成一致。

(1)CA 商法 Code § 2316(1) 与明示担保的创设相关的言语或行为,以及旨在否定或限制担保的言语或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应解释为相互一致;但受本分部关于口头或外来证据(第2202条)规定的约束,当上述解释不合理时,否定或限制无效。
(2)CA 商法 Code § 2316(2) 除受(3)款规定约束外,为排除或修改默示适销性担保或其任何部分,语言必须提及适销性,且如果是书面形式,则必须显著;为排除或修改任何默示适用性担保,排除必须以书面形式且显著。如果排除所有默示适用性担保的语言声明,例如,“本协议表面所载的描述之外,不提供任何担保”,则该语言是充分的。
(3)CA 商法 Code § 2316(3) 尽管有(2)款规定
(a)CA 商法 Code § 2316(a) 除非情况另有表明,所有默示担保均通过诸如“按现状”、“带所有瑕疵”或其他在一般理解中提请买方注意担保排除并明确表示不提供默示担保的语言予以排除;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316(b) 当买方在订立合同前已按其意愿充分检验了货物、样品或模型,或拒绝检验货物时,对于在该情况下检验本应向其揭示的瑕疵,不提供默示担保;并且
(c)CA 商法 Code § 2316(c) 默示担保也可以通过交易过程、履行过程或贸易惯例予以排除或修改。
(4)CA 商法 Code § 2316(c)(4) 违反担保的救济可以根据本分部关于损害赔偿的预定或限制以及救济的合同修改(第2718条和第2719条)的规定予以限制。

Section § 23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的保证(即关于产品的承诺)应如何协同作用。理想情况下,它们被视为累加(累积)的,但如果这种解释不合理,则由当事人的意图决定哪项保证优先。为了弄清意图,需要遵循特定规则:精确的规格优于一般性描述或模型,现有库存的样品比一般性描述更有分量,特定保证优先于一般保证,但产品适用于特定用途的情况除外。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应被解释为相互一致并累积有效,但如果这种解释不合理,则应由当事人的意图决定哪项保证占主导地位。在确定该意图时,适用以下规则:
(a)CA 商法 Code § 2317(a) 准确或技术规格取代不一致的样品、模型或一般性描述语言。
(b)CA 商法 Code § 2317(b) 现有散装货物的样品取代不一致的一般性描述语言。
(c)CA 商法 Code § 2317(c) 明示保证取代不一致的默示保证,但特定用途适用性的默示保证除外。

Section § 23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货物销售的交货条款,主要关注F.O.B.(船上交货)和F.A.S.(船边交货)。如果货物以F.O.B.装运地方式运输,卖方必须发货,一旦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就转移了。如果货物以F.O.B.目的地方式运输,卖方必须自担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对于F.O.B.船只,卖方必须将货物装上买方提供的船只,并遵循特定的单据形式。F.A.S.意味着卖方将货物运到船边并取得收据。买方必须及时提供装运指示,如果缺少指示,卖方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交付货物。最后,买方必须在提交所需单据时付款,而不是在货物实际交付时付款。

(1)CA 商法 Code § 2319(1) 除非另有约定,F.O.B.术语(意为“船上交货”)在指定地点,即使仅与所报价格相关联,也是一种交货术语,据此
(a)CA 商法 Code § 2319(a) 当术语为F.O.B.装运地时,卖方必须在该地按照本编(第2504条)规定的方式装运货物,并承担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占有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或
(b)CA 商法 Code § 2319(b) 当术语为F.O.B.目的地时,卖方必须自担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运至该地,并按照本编(第2503条)规定的方式在该地提交货物;
(c)CA 商法 Code § 2319(c) 当根据(a)或(b)的规定,术语也为F.O.B.船只、火车或其它运输工具时,卖方还必须自担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如果术语是F.O.B.船只,买方必须指定船只,并在适当情况下,卖方必须遵守本编关于提单形式的规定(第2323条)。
(2)CA 商法 Code § 2319(c)(2) 除非另有约定,F.A.S.船只术语(意为“船边交货”)在指定港口,即使仅与所报价格相关联,也是一种交货术语,据此卖方必须
(a)CA 商法 Code § 2319(a) 自担费用和风险将货物交到船边,按照该港口的惯例或在买方指定并提供的码头上;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319(b) 取得并提交货物收据,凭此收据,承运人有义务签发提单。
(3)CA 商法 Code § 2319(b)(3) 除非另有约定,在属于第(1)(a)或(c)款或第(2)款的任何情况下,买方必须及时提供任何必要的交货指示,包括当术语为F.A.S.或F.O.B.时,船只的装货泊位,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名称和开航日期。卖方可以将未能提供必要指示视为本编(第2311条)项下的不合作。他还可以自行选择以任何合理方式移动货物,以准备交货或装运。
(4)CA 商法 Code § 2319(b)(4) 根据F.O.B.船只或F.A.S.术语,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必须凭所要求单据的提交付款,卖方不得提交货物,买方也不得要求交付货物以代替单据。

Section § 2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贸易中常用的两个术语:C.I.F. 和 C. & F.。当价格标明为 C.I.F. 时,这意味着货物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到指定目的地都包含在一个总价中。如果价格标明为 C. & F.,则只包含成本和运费,不包含保险费。卖方必须确保货物发运,取得提单和保险单等必要文件,并及时提供给买方。对于 C.I.F.,保险也由卖方承担。买方在收到所需文件后必须付款,并且不能要求直接交付货物来代替这些文件。

(1)CA 商法 Code § 2320(1) C.I.F. 术语指价格以一笔总款项包含货物成本、保险费和运费至指定目的地。C. & F. 或 C.F. 术语指价格如此包含货物成本和运费至指定目的地。
(2)CA 商法 Code § 2320(2) 除非另有约定,即使仅与所报价格和目的地相关联使用,C.I.F. 目的地术语或其等同术语要求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
(a)CA 商法 Code § 2320(a) 将货物交付给装运港的承运人占有,并取得涵盖至指定目的地全程运输的可转让提单;以及
(b)CA 商法 Code § 2320(b) 装载货物并从承运人处取得收据(该收据可包含在提单中),表明运费已支付或已安排;以及
(c)CA 商法 Code § 2320(c) 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包括任何战争险保险,其种类和条款应符合装运港当时的惯例,金额为通常金额,以合同货币计价,表明涵盖提单所载的相同货物,并规定向买方指定人或相关方支付损失;但卖方可将任何此类战争险保险的保费金额计入价格;以及
(d)CA 商法 Code § 2320(d) 准备货物发票并取得为完成装运或遵守合同所需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
(e)CA 商法 Code § 2320(e) 以商业上的及时性转交并提交所有符合规定形式的文件,并附上为完善买方权利所需的任何背书。
(3)CA 商法 Code § 2320(e)(3) 除非另有约定,C. & F. 术语或其等同术语具有与 C.I.F. 术语相同的效力,并对卖方施加相同的义务和风险,但保险义务除外。
(4)CA 商法 Code § 2320(e)(4) 在 C.I.F. 或 C. & F. 术语下,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必须凭所需文件的提交付款,卖方不得提交货物,买方也不得要求交付货物以替代文件。

Section § 23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处理包含C.I.F.(成本、保险加运费)或C.& F.(成本加运费)等条款的合同。如果价格是根据货物到达时的数量或质量确定的,卖方会估算价格,并在价格调整后及时进行结算。卖方还承担运输过程中正常缩水或变质的风险,但不承担其他风险。如果付款在货物到达后进行,卖方必须在付款前允许检验,除非货物灭失,在这种情况下,应交付文件,并像货物已到达一样进行付款。

包含C.I.F.或C.& F.条款的合同
(1)CA 商法 Code § 2321(1) 如果价格是根据“净到岸重量”、“交付重量”、“卸货”数量或质量或类似情况确定或调整的,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必须合理估算价格。凭合同要求的文件交付时应支付的款项为该估算金额,但在价格最终调整后,必须以商业上的及时性进行结算。
(2)CA 商法 Code § 2321(2) 第(1)款所述的协议或任何关于货物到货时的质量或状况的保证,使卖方承担运输过程中通常的变质、缩水及类似风险,但不影响货物与销售合同的确定地点或时间,也不影响损失风险的转移。
(3)CA 商法 Code § 2321(3)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货时或到货后付款,卖方在付款前必须允许进行可行的初步检验;但如果货物灭失,则在货物本应到达时,文件交付和付款即告到期。

Section § 23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港口“船上交货”(ex-ship)的含义。该术语不限于特定船舶,允许在港口通常卸载此类货物的任何合适船舶上交货。卖方必须清除任何与运输相关的债务,并确保买方能够收到货物。损失风险在货物从船上妥善卸下之前一直由卖方承担。

Section § 2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涉及海外装运的合同以及某些运输条款,例如C.I.F.、C. & F.或F.O.B.。如果合同包含这些条款,卖方必须取得一份可转让提单,以证明货物已装船或已收妥待运。当提单以多联形式签发时,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可以要求提供全套单据。但是,如果货物是从国外运来的,并且提供了足够的赔偿保证,那么单联提单也可能足够。海外装运可以是水路或航空运输,并遵循国际运输惯例。

(1)CA 商法 Code § 2323(1) 凡合同约定海外装运并包含C.I.F.或C. & F.或F.O.B.船上交货条款的,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必须取得一份可转让提单,载明货物已装船,或者,在C.I.F.或C. & F.条款的情况下,载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2)CA 商法 Code § 2323(2) 在属于 (1) 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已签发一套多联的有形提单,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单据不是从国外寄送的,买方可以要求提交全套单据;否则,只需提交提单中的一联。即使协议明确要求全套单据
(a)CA 商法 Code § 2323(a) 适当提交单联在本分部关于不当交付补救的规定范围内是可接受的 (第2508条 (1) 款);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323(b) 即使要求全套单据,如果单据是从国外寄送的,提交不完整单据的人仍然可以在提供买方真诚认为足够的赔偿保证后要求付款。
(3)CA 商法 Code § 2323(b)(3) 水路或航空运输,或约定此类运输的合同,只要根据贸易惯例或约定,它受制于国际远洋贸易特有的商业、融资或运输惯例,即为“海外”运输。

Section § 2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无到货,不销售”协议,这意味着卖方必须运送正确的货物并在货物到达时提供,但除非是卖方导致货物未到达,否则卖方不对货物到达负责。如果货物在非卖方过错的情况下丢失、损坏或延误,买方可以视同货物在不可预见的事件中受损或丢失来处理。
在“无到货,不销售”或类似含义的条款下,除非另有约定,
(a)CA 商法 Code § 2324(a) 卖方必须妥善装运符合合同的货物,且如果货物以任何方式到达,他必须在货物到达时交付,但他不对货物是否到达承担义务,除非他造成了货物未到达;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324(b) 如果非因卖方过错,货物部分灭失或已严重变质以致不再符合合同,或在合同规定时间之后到达,买方可以按照特定货物遭受意外损失(第2613条)处理。

Section § 2325

Explanation

如果买方没有按时提供承诺的信用证,这将被视为违反了销售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供了正确的信用证,他们就不必立即付款。但如果该信用证被拒付,卖方可以要求买方直接付款。信用证通常意味着它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应该由一家信誉良好的融资机构开立。如果是国际销售,该机构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此外,“保兑信用证”意味着卖方市场中的另一家机构也对该信用证提供担保。

(1)CA 商法 Code § 2325(1) 购买方未及时提供约定的信用证,构成对买卖合同的违约。
(2)CA 商法 Code § 2325(2) 向卖方交付合格的信用证,暂停买方的付款义务。如果信用证被拒付,卖方可在及时通知买方后,要求其直接付款。
(3)CA 商法 Code § 2325(3) 除非另有约定,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或“银行信用证”一词,指由信誉良好的融资机构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且在境外装运的情况下,该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保兑信用证”一词,指该信用证还必须附带在该卖方金融市场经营的此类机构的直接义务。

Section § 23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两种涉及退货的交易类型:“试用买卖”和“附退货条件的买卖”。在“试用买卖”中,货物主要为买方使用而交付,并且可以退回;而“附退货条件的买卖”则涉及主要用于转售的货物,这些货物也可以退回。试用买卖的货物在被接受前,买方债权人不能主张权利,但附退货条件的买卖的货物则可以。此外,如果货物是“附退货条件”出售的,它将被视为一份单独的销售合同,并可能与合同的其他条款相矛盾。最后,如果货物是为销售而交付的,且最初是为个人使用而购买的,那么在全额支付货款之前,它们仍然是交付人的财产;扣除约定费用后,任何销售收益都属于交付人。

(1)CA 商法 Code § 2326(1)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交付的货物即使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仍可退回,则该交易是
(a)CA 商法 Code § 2326(a) 如果货物主要为使用而交付,则为“试用买卖”,并且
(b)CA 商法 Code § 2326(b) 如果货物主要为转售而交付,则为“附退货条件的买卖”。
(2)CA 商法 Code § 2326(b)(2) 试用买卖的货物在被接受之前,不受买方债权人主张的约束;附退货条件的买卖的货物在买方占有期间,受此类主张的约束。
(3)CA 商法 Code § 2326(b)(3) 销售合同中的任何“或退货”条款,在本分部关于欺诈法(第2201节)的规定中,应被视为一份单独的销售合同,并在本分部关于口头或外部证据(第2202节)的规定中,被视为与合同的销售方面相矛盾。
(4)CA 商法 Code § 2326(b)(4) 如果一个人交付或委托销售其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的货物,则这些货物不成为收货人或受托人的财产,除非收货人或受托人购买并全额支付了货款。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收货人或受托人作为交付人的代理人,将这些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支付全部购买价格的买方。收货人或受托人从这些货物的买方处收到的任何款项,减去交付人明确同意可从款项中扣除的佣金、费用或开支,均为交付人的财产,且不应受收货人或受托人债权人主张的约束。

Section § 232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附条件买卖(sale on approval)和附退货条件买卖(sale or return)中风险和所有权如何转移。对于附条件买卖,买方在正式接受货物之前不拥有货物所有权,也不承担风险。仅仅为了试用而使用货物不构成接受,但如果买方未及时通知卖方选择退货,则视为接受。如果货物符合合同,接受任何一部分即视为接受全部。如果买方决定退货,退货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商人买方必须遵守合理的指示。对于附退货条件买卖,买方可以在货物基本保持原始状态的情况下退回全部货物或任何商业单位的货物,但必须及时行使退货权,且退货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1)CA 商法 Code § 2327(1) Under sale on approval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a)CA 商法 Code § 2327(a) Although the goods are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 the risk of loss and the title do not pass to the buyer until acceptance; and
(b)CA 商法 Code § 2327(b) Use of the goods 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 of trial is not acceptance but failure seasonably to notify the seller of election to return the goods is acceptance, and if the goods conform to the contract acceptance of any part is acceptance of the whole; and
(c)CA 商法 Code § 2327(c) After due notification of election to return, the return is at the seller’s risk and expense but a merchant buyer must follow any reasonable instructions.
(2)CA 商法 Code § 2327(c)(2) Under a sale or return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a)CA 商法 Code § 2327(a) The option to return extends to the whole or any commercial unit of the goods while in substantially their original condition, but must be exercised seasonably; and
(b)CA 商法 Code § 2327(b) The return is at the buyer’s risk and expense.

Section § 2328

Explanation
拍卖中,每批单独的货物都构成一次独立的买卖。拍卖在拍卖师宣布时(通常是落槌)完成。如果在落槌时有新的竞价,拍卖师可以选择重新开始竞价,或者按当时最高的出价出售。拍卖通常是“有底价”的,这意味着拍卖师可以在拍卖完成前撤回拍品。但如果是“无底价”拍卖,在拍卖师叫价后,只要在合理时间内有出价,拍品就不能撤回。竞买人可以在拍卖师宣布拍卖完成前撤回出价,但撤回出价不会使之前的任何出价复活。如果拍卖师在未告知允许此类竞价的情况下,接受了代表卖方的出价,买方可以选择取消交易,或者以最后一次善意出价的价格购买货物。这条规则不适用于强制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