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法 Code § 17301(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经增设本分部的法案修订的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和第12分部适用于财产交易、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即使该交易、留置权或权益是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订立、设立或取得的。
(b)CA 商法 Code § 17301(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包括第17302条至第17306条在内,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7301(b)(1) 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有效订立、设立或转让的财产交易、留置权或权益,且不受本法典管辖,但如果其是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订立、设立或转让的,则将受经增设本分部的法案修订的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或第12分部管辖,包括由此交易、留置权或权益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权益,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仍然有效。
(2)CA 商法 Code § 17301(b)(2) 该交易、留置权或权益可以按照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的要求或允许,或按照如果增设本分部的法案未生效则将适用的法律,终止、完成、实现和执行。
(c)CA 商法 Code § 17301(c) 增设本分部的法案不影响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开始的诉讼、案件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