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规则如何适用于在新法律变更生效之前进行的财产交易、留置权或权益。它确认这些协议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后仍然有效。这些交易仍可根据新规定或旧规定完成或执行,但变更前已在法院审理的案件除外。具体例外情况在其他条款中有更详细的说明。

(a)CA 商法 Code § 17301(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经增设本分部的法案修订的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和第12分部适用于财产交易、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即使该交易、留置权或权益是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订立、设立或取得的。
(b)CA 商法 Code § 17301(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包括第17302条至第17306条在内,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7301(b)(1) 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有效订立、设立或转让的财产交易、留置权或权益,且不受本法典管辖,但如果其是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订立、设立或转让的,则将受经增设本分部的法案修订的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或第12分部管辖,包括由此交易、留置权或权益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权益,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仍然有效。
(2)CA 商法 Code § 17301(b)(2) 该交易、留置权或权益可以按照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的要求或允许,或按照如果增设本分部的法案未生效则将适用的法律,终止、完成、实现和执行。
(c)CA 商法 Code § 17301(c) 增设本分部的法案不影响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开始的诉讼、案件或程序。

Section § 17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新法律生效前已有效并完善的担保权益将如何处理。如果它们在新法律生效时已符合新法律的要求,则无需任何额外行动即可保持完善。如果它们在生效日期前未能满足新要求,它们会暂时保持有效,但必须在旧的到期日或指定的调整日期之前满足新标准,才能继续受到保护。

Section § 17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担保权益,即对用作抵押品的资产的法律主张。如果一项担保权益在某项法律生效前已存在但尚未完全确认(即未完善),它将保持有效直至指定的调整日期。如果该担保权益通过在该日期之前或在该日期满足新的法律要求而变得完全可执行,它将继续有效。此外,如果新的要求在法律生效时或在完成这些步骤后得到满足,该担保权益将自动变得完全确认(即完善)。

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之日紧接之前可执行但当时未完善的担保权益:
(a)CA 商法 Code § 17303(a) 在调整日期之前仍为可执行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17303(b) 如果该担保权益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之日或在调整日期之前,根据经增设本分部的法案修订的第9203条变得可执行,则此后仍可执行;以及
(c)CA 商法 Code § 17303(c) 变得完善:
(1)CA 商法 Code § 17303(c)(1) 如果根据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的完善要求在该时间之前或在该时间得到满足,则无需进一步行动,在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生效之日完善;或者
(2)CA 商法 Code § 17303(c)(2) 如果完善要求在该时间之后得到满足,则在完善要求得到满足时完善。

Section § 17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说明鉴于新的法律变更,担保权益如何获得完善(即使其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在新法律颁布之前采取了某些行动来完善您的担保权益,只要这些行动符合新要求,它们仍然被视为有效。但是,如果您的权益未能在某个“调整日期”之前符合这些新规定,它将变得未完善并失去其法律地位。此外,如果您在新法律生效之前提交了融资声明,并且该声明符合新标准,那么在新法律生效时,它将完善该担保权益。

(a)CA 商法 Code § 17304(a) 除提交融资声明以外的行动,如在增加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采取,且该行动本会使担保权益获得完善(如果该担保权益在增加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已可强制执行),则该行动有效完善根据增加本分部的法案在调整日期之前设定的担保权益。已设定的担保权益在调整日期失效(未完善),除非该担保权益根据增加本分部的法案在调整日期之前成为已完善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17304(b) 在增加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提交融资声明,只要该提交符合根据增加本分部的法案完善的要求,则在增加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有效完善担保权益。
(c)CA 商法 Code § 17304(c) 在增加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采取的行动,如果该行动符合根据增加本分部的法案可强制执行的要求,则在增加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足以使担保权益可强制执行。

Section § 17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决定当多人对同一财产(即担保物)拥有债权时,谁的债权优先。如果这些债权是在某项特定法律变更之前产生的,则由旧规则决定优先顺序。然而,如果新规则改变了这些债权的顺序,那么从调整日期起,旧的优先顺序对某些类型的财产和电子货币将不再适用。

Section § 17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对特定类型的财产存在冲突时,如何确定哪个索赔优先。基本上,如果当前规则不适用,那么可能会使用旧法律来解决问题。但是,如果这些新规则改变了旧的优先顺序列表,那么在这些调整生效的特定日期之后,旧的优先顺序将不再有效。

(a)CA 商法 Code § 17306(a) 受 (b) 和 (c) 款的约束,当经增加本编的法案修订的第 9 编(自第 9101 条起)的优先规则不适用时,第 12 编确定针对第 12 编财产的冲突索赔的优先顺序。
(b)CA 商法 Code § 17306(b) 受 (c) 款的约束,当经增加本编的法案修订的第 9 编(自第 9101 条起)的优先规则不适用,且针对第 12 编财产的索赔优先顺序是在增加本编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确立的,则除第 12 编以外的法律确定优先顺序。
(c)CA 商法 Code § 17306(c) 当经增加本编的法案修订的第 9 编(自第 9101 条起)的优先规则不适用时,在增加本编的法案所确定的优先顺序修改了在增加本编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确立的优先顺序的范围内,在增加本编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确立的针对第 12 编财产的索赔优先顺序在调整日期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