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法 Code § 17102(a) 在本分部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商法 Code § 17102(a)(1) “调整日期”指2025年7月1日,或增加本分部的法案生效日期后一年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CA 商法 Code § 17102(a)(2) “第12分部”指第12分部(自第12101条起)。
(3)CA 商法 Code § 17102(a)(3) “第12分部财产”指可控账户、可控电子记录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
(b)CA 商法 Code § 17102(b) 其他分部中的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分部:
“可控账户”
第9102条。
“可控电子记录”
第12102条。
“可控支付无形资产”
第9102条。
“电子货币”
第9102条。
“融资声明”
第9102条。
(c)CA 商法 Code § 17102(c) 第1分部(自第1101条起)包含适用于本分部的通用定义以及解释和阐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