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资金转账的参与方同意,转账条款可以更改。它还定义了什么是“资金转账系统规则”——这基本上是银行团体制定的一套关于如何发送和接收支付指令的规则。这些规则即使与法律的其他部分冲突也可能适用,并且可能影响转账中未同意这些规则的其他人。这可以包括适用于除涉事银行之外的其他人的规则,具体如法律其他部分所规定。

(a)CA 商法 Code § 11501(a) 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资金转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可由受影响当事方通过协议变更。
(b)CA 商法 Code § 11501(b) “资金转账系统规则”指银行协会的规则,(i) 规范通过该协会的资金转账系统传输支付指令,或规范与这些指令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或 (ii) 在该规则规范作为资金转账当事方的银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其中联邦储备银行作为中间银行向受益人银行发送支付指令。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规范使用该系统的参与银行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资金转账系统规则,即使该规则与本分部冲突并间接影响资金转账中未同意该规则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有效。资金转账系统规则也可在第11404条 (c) 款、第11405条 (d) 款和第11507条 (c) 款中规定的范围内,规范除使用该系统的参与银行之外的其他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Section § 1150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银行在债权人试图从个人银行账户中收取款项时如何处理。当某人欠款且债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如留置权或扣发)来追讨时,这被称为“债权人程序”。法律规定,如果银行在收到债权人通知之前收到付款指令(转账指示),银行可以按转账金额减少账户余额。如果银行及时收到债权人通知,则必须根据通知采取行动。对于受益人(应收款人)而言,其银行可以贷记其账户,并使用该款项偿还受益人对银行所欠的债务。但如果债权人程序及时送达,银行必须阻止任何提款。该规则还明确,债权人行动必须专门针对受益人银行,其他银行则无需采取行动。

(a)CA 商法 Code § 11502(a) 本节中,“债权人程序”是指由债权人或其他索赔人发出或代表其发出的、针对某一账户的征收、扣押、扣发、留置权通知、查封或类似程序。
(b)CA 商法 Code § 11502(b) 本款适用于针对付款指令发送方授权账户的债权人程序,如果该债权人程序送达收款银行。为了确定与债权人程序相关的权利,如果收款银行接受付款指令,则授权账户的余额被视为已按付款指令的金额减少,除非银行未以其他方式收到该指令的付款,或除非债权人程序送达的时间和方式使银行在接受付款指令之前有合理机会对其采取行动。
(c)CA 商法 Code § 11502(c) 如果受益人银行已收到用于向银行中受益人账户付款的付款指令,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1502(c)(1) 银行可以贷记受益人的账户。贷记的金额可以抵销受益人对银行所负的义务,或可用于满足就该账户送达银行的债权人程序。
(2)CA 商法 Code § 11502(c)(2) 银行可以贷记受益人的账户并允许提取贷记的金额,除非就该账户送达的债权人程序的时间和方式使银行有合理机会采取行动以阻止提款。
(3)CA 商法 Code § 11502(c)(3) 如果针对受益人账户的债权人程序已送达且银行已有合理机会对其采取行动,则银行不得拒绝付款指令,除非是与送达程序无关的原因。
(d)CA 商法 Code § 11502(d) 针对发起人根据资金转账向受益人付款的债权人程序,只能送达受益人银行,并针对该银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任何其他收到债权人程序送达的银行均无义务就该程序采取行动。

Section § 115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阻止资金划转的某些环节。法院可以阻止某人启动资金划转,阻止银行执行资金划转指令,或者阻止银行允许收款人提取资金。但是,如果这些特定理由不适用,法院就不能干预支付过程,也不能阻止任何参与支付的人进行与资金划转相关的正常活动。

因正当理由并符合适用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限制 (i) 某人发出支付指令以启动资金划转,(ii) 发起人银行执行发起人的支付指令,或 (iii) 受益人银行向受益人发放资金,或受益人提取资金。除此之外,法院不得限制某人发出支付指令、支付或接收支付指令的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就资金划转采取行动。

Section § 115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银行可以按其选择的任何顺序处理来自同一账户的多笔支付指令。此外,如果需要确定账户中的哪些存款是首先被使用或支出的,那么最早存入的款项将被视为首先被使用或应用。

(a)CA 商法 Code § 11504(a) 如果收款银行收到发送方的多份支付指令,或一份或多份支付指令以及其他应从发送方账户支付的项目,银行可以按任何顺序就这些各类指令和项目从发送方账户扣款。
(b)CA 商法 Code § 11504(b) 在确定账户贷记是否已被账户持有人提取或用于偿还账户持有人的债务时,最早贷记到账户的款项应被视为最先提取或使用。

Section § 11505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接受了客户的支付指令并通知了客户,客户有一年时间对该付款提出异议。如果客户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他们之后就不能声称银行不应该保留这笔钱。

Section § 11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银行在通过支付指令转账时如何处理利息支付。利息金额可以由发件人和银行决定,或者如果转账通过资金转账系统进行,则可以根据系统规则决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规则,利息将使用涉及联邦基金利率的公式计算。如果银行因未完成的转账(且非银行过错)而必须退款,则应付利息将根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要求降低。

(a)CA 商法 Code § 11506(a) 如果根据本分部,收款银行有义务就向其发出的支付指令支付利息,则应付金额可由 (i) 发件人与收款银行协议确定,或 (ii) 如果支付指令通过资金转账系统传输,则由资金转账系统规则确定。
(b)CA 商法 Code § 11506(b) 如果利息金额未按 (a) 款所述由协议或规则确定,则该金额通过将适用的联邦基金利率乘以应付利息的金额,然后将乘积乘以应付利息的天数来计算。适用的联邦基金利率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公布的针对应付利息的每一天的联邦基金利率的平均值,然后除以360。任何没有公布利率的日期的联邦基金利率与有公布利率的下一个前一天的公布利率相同。如果接受支付指令的收款银行因资金转账未完成而被要求向指令的发件人退还款项,但未完成并非由于银行的任何过错,则应付利息将按等于收款银行存款准备金要求的百分比减少。

Section § 11507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在没有特别约定协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资金划转中不同当事方适用哪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通常,收款银行、受益人银行的所在地,或所使用的任何划转系统都会影响适用哪种法律。然而,相关各方可以约定选择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即使该法律与交易没有直接关联。资金划转系统也可以选择通过其处理的交易的管辖法律,并且这一选择对参与银行以及知晓此选择的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如果私人协议与资金划转系统的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则以私人协议为准。此外,如果涉及多个具有冲突法律的划转系统,则与争议问题联系最密切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将适用。

(a)CA 商法 Code § 11507(a) 除非受影响方另有约定或适用 (c) 款规定,否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1507(a)(1) 付款指令发送方与收款银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收款银行所在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2)CA 商法 Code § 11507(a)(2) 受益人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受益人银行所在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3)CA 商法 Code § 11507(a)(3) 发起人根据资金划转向受益人付款的时间问题,受受益人银行所在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b)CA 商法 Code § 11507(b) 如果 (a) 款各段所述各方已达成协议,选择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这些权利和义务,无论付款指令或资金划转与该司法管辖区是否具有合理关联。
(c)CA 商法 Code § 11507(c) 资金划转系统规则可以选择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来管辖 (i) 参与银行之间就通过该系统传输或处理的付款指令的权利和义务,或 (ii) 资金划转的某些或所有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任何部分是通过该系统进行的。根据 (i) 项作出的法律选择对参与银行具有约束力。根据 (ii) 项作出的法律选择对发起人、其他发送方或收款银行具有约束力,如果发起人、其他发送方或收款银行在发出或接受付款指令时,已获知资金划转系统可能用于资金划转以及系统选择的法律。如果资金划转发起时,受益人已获知资金划转系统可能用于资金划转以及系统选择的法律,则资金划转的受益人受该法律选择的约束。根据本款选择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可以适用,无论该法律与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合理关联。
(d)CA 商法 Code § 11507(d) 如果 (b) 款下的协议与 (c) 款下的法律选择规则之间存在不一致,则以 (b) 款下的协议为准。
(e)CA 商法 Code § 11507(e) 如果资金划转通过使用多个资金划转系统进行,并且系统之间的法律选择规则存在不一致,则争议事项受与争议事项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所选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