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11501
这项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资金转账的参与方同意,转账条款可以更改。它还定义了什么是“资金转账系统规则”——这基本上是银行团体制定的一套关于如何发送和接收支付指令的规则。这些规则即使与法律的其他部分冲突也可能适用,并且可能影响转账中未同意这些规则的其他人。这可以包括适用于除涉事银行之外的其他人的规则,具体如法律其他部分所规定。
Section § 11502
本节阐述了银行在债权人试图从个人银行账户中收取款项时如何处理。当某人欠款且债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如留置权或扣发)来追讨时,这被称为“债权人程序”。法律规定,如果银行在收到债权人通知之前收到付款指令(转账指示),银行可以按转账金额减少账户余额。如果银行及时收到债权人通知,则必须根据通知采取行动。对于受益人(应收款人)而言,其银行可以贷记其账户,并使用该款项偿还受益人对银行所欠的债务。但如果债权人程序及时送达,银行必须阻止任何提款。该规则还明确,债权人行动必须专门针对受益人银行,其他银行则无需采取行动。
Section § 11503
本节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阻止资金划转的某些环节。法院可以阻止某人启动资金划转,阻止银行执行资金划转指令,或者阻止银行允许收款人提取资金。但是,如果这些特定理由不适用,法院就不能干预支付过程,也不能阻止任何参与支付的人进行与资金划转相关的正常活动。
Section § 11504
本节解释银行可以按其选择的任何顺序处理来自同一账户的多笔支付指令。此外,如果需要确定账户中的哪些存款是首先被使用或支出的,那么最早存入的款项将被视为首先被使用或应用。
Section § 11505
Section § 11506
这项法律解释了银行在通过支付指令转账时如何处理利息支付。利息金额可以由发件人和银行决定,或者如果转账通过资金转账系统进行,则可以根据系统规则决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规则,利息将使用涉及联邦基金利率的公式计算。如果银行因未完成的转账(且非银行过错)而必须退款,则应付利息将根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要求降低。
Section § 11507
本节阐述了在没有特别约定协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资金划转中不同当事方适用哪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通常,收款银行、受益人银行的所在地,或所使用的任何划转系统都会影响适用哪种法律。然而,相关各方可以约定选择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即使该法律与交易没有直接关联。资金划转系统也可以选择通过其处理的交易的管辖法律,并且这一选择对参与银行以及知晓此选择的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如果私人协议与资金划转系统的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则以私人协议为准。此外,如果涉及多个具有冲突法律的划转系统,则与争议问题联系最密切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