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01

Explanation

“支付日期”是指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必须向受益人付款的日期。这个日期可以由发送人的指示来设定,但不能早于银行收到指令的日期。如果没有给出具体指示,支付日期就是银行收到指令的那一天。

“支付日期”指受益人银行应向受益人支付支付指令款项的日期。支付日期可由发送人的指令确定,但不得早于受益人银行收到指令的日期,并且,除非另有确定,否则为受益人银行收到指令的日期。

Section § 11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向收款人银行或中间银行发送资金时。如果银行接受了支付指令,发起支付的人(称为“发送人”)有责任向银行支付指令中指定的金额,但并非立即支付,而是在指定的支付日期前支付。如果银行完成了交易,发送人必须支付;如果未完成,发送人可以获得退款。如果支付失败,或者中间银行因法律限制或财务问题无法向发送人退款,本法还描述了替代的退款方法。重要的是,这些规则不能通过其他协议来更改。

(a)CA 商法 Code § 11402(a) 本节受第11205节和第11207节的约束。
(b)CA 商法 Code § 11402(b) 对于发给受益人银行的支付指令,银行接受该指令后,发送人有义务向银行支付指令金额,但付款在指令的支付日期之前不应到期。
(c)CA 商法 Code § 11402(c) 本款受(e)款和第11303节的约束。对于发给除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的支付指令,接收银行接受该指令后,发送人有义务向该银行支付发送人指令的金额。发送人的付款在发送人指令的执行日期之前不应到期。如果资金转账未能通过受益人银行接受一项指示向该发送人支付指令的受益人付款的支付指令而完成,则该发送人支付其支付指令的义务应予免除。
(d)CA 商法 Code § 11402(d) 如果支付指令的发送人支付了该指令,但没有义务支付已支付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则接收付款的银行有义务在发送人没有义务支付的范围内退还付款。除第11204节和第11304节另有规定外,应退还金额自付款之日起计付利息。
(e)CA 商法 Code § 11402(e) 如果资金转账未能按照(c)款的规定完成,且中间银行有义务按照(d)款的规定退还付款,但因适用法律不允许或银行暂停支付而无法退还,则资金转账中按照第11302节(a)款(1)项的规定,执行了指示通过该中间银行进行资金转账的支付指令的发送人,有权从其接受的支付指令的发送人处接收或保留付款。资金转账中发出要求通过该中间银行进行路由指令的第一个发送人,替代支付给中间银行的银行,享有(d)款规定的退款权利。
(f)CA 商法 Code § 11402(f) 支付指令的发送人按照(c)款规定免除支付指令义务的权利,或根据(d)款接收退款的权利,不得通过协议变更。

Section § 11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不同情况下,银行向另一家银行支付款项的义务何时以及如何被视为已履行。如果一家银行通过联邦储备银行或资金转账系统向另一家银行付款,那么当接收银行收到最终结算时,付款就完成了。如果发送方将款项存入接收银行的账户,那么当这些资金被提取时,或者如果未被提取,在当天午夜前可供提取时,付款就完成了。如果接收银行从发送方的账户中扣除款项,只要账户中有足够的可用余额,付款就算完成。在资金转账系统中,如果银行通过相互抵销债务来结算,那么当系统规则得到满足时,结算就完成了。银行也可以在一天结束时通过相互抵销来结算,这意味着双方都已向对方付款。如果以上情况都不适用,则根据关于履行义务的一般法律原则来决定付款何时完成。

(a)CA 商法 Code § 11403(a) 发送方根据第11402条向接收银行支付义务的履行方式如下:
(1)CA 商法 Code § 11403(a)(1) 如果发送方是银行,则当接收银行通过联邦储备银行或资金转账系统收到该义务的最终结算时,即视为支付完成。
(2)CA 商法 Code § 11403(a)(2) 如果发送方是银行,且发送方 (i) 在发送方处贷记了接收银行的账户,或 (ii) 促使接收银行在另一家银行的账户被贷记,则当该贷记被提取时,或如果未被提取,则在该贷记可提取之日的午夜,且接收银行知晓该事实时,即视为支付完成。
(3)CA 商法 Code § 11403(a)(3) 如果接收银行借记了发送方在接收银行的账户,则当该借记发生时,在账户中可提取的贷记余额足以覆盖该借记的范围内,即视为支付完成。
(b)CA 商法 Code § 11403(b) 如果发送方和接收银行是资金转账系统的成员,该系统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多边债务净额结算,则当结算根据系统规则完成时,接收银行即收到最终结算。发送方支付通过资金转账系统传输的支付指令金额的义务,在系统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抵销和运用发送方从接收银行收取通过资金转账系统传输给发送方的任何其他支付指令金额的权利来履行。每个发送方对资金转账系统中每个接收银行所欠义务的总余额,在系统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抵销和运用其他系统成员对发送方所欠义务的总余额来履行。总余额是在本款第二句所述的抵销权行使后确定的。
(c)CA 商法 Code § 11403(c) 如果两家银行根据协议相互传输支付指令,约定根据第11402条,每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的义务结算将在当日结束或其他期限内进行,则一家银行传输的所有指令所欠的总金额应与另一家银行传输的所有指令所欠的总金额进行抵销。在抵销的范围内,每家银行均已向对方支付。
(d)CA 商法 Code § 11403(d) 在不属于 (a) 款涵盖的情况下,发送方根据第11402条 (b) 款或 (c) 款支付义务的履行时间,受确定义务何时履行的适用法律原则管辖。

Section § 11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银行在接受受益人的支付指令时的义务。如果银行接受指令,它必须在指令指定的日期前向受益人付款,除非它在营业时间结束后接受指令,在这种情况下,付款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到期。如果银行在受益人提出要求并被告知可能产生的特定损害后拒绝付款,受益人可以要求赔偿这些损害,除非银行有充分理由不付款。如果指令指示将款项支付到受益人的账户,银行必须在付款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午夜前通知受益人。如果银行未能按要求通知,可能需要向受益人支付利息。但是,获得通知的权利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进行更改。如果利息要求在采取法律行动前被提出但遭到拒绝,则可以追回律师费。

(a)CA 商法 Code § 11404(a) 遵守第11211条 (e) 款以及第11405条 (d) 款和 (e) 款的规定,如果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指令,该银行有义务向指令的受益人支付指令金额。付款应在指令的付款日期到期,但如果接受发生在付款日期且在银行资金转账营业日结束后,则付款应在下一个资金转账营业日到期。如果银行在受益人要求付款并收到关于因未付款而将产生间接损害的特定情况通知后拒绝付款,受益人可以就银行已知晓的损害范围,追偿因拒绝付款而造成的损害,除非银行证明其未付款是由于对受益人收款权利存在合理怀疑。
(b)CA 商法 Code § 11404(b) 如果受益人银行接受的支付指令指示向受益人的账户付款,银行有义务在付款日期后的下一个资金转账营业日午夜之前通知受益人已收到该指令。如果支付指令未指示向受益人的账户付款,银行仅在指令要求通知时才需要通知受益人。通知可以通过一等邮件或在特定情况下合理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出。如果银行未能发出所需通知,银行有义务向受益人支付支付指令金额的利息,从应发出通知之日起至受益人得知银行收到支付指令之日止。不得追偿其他损害。如果在就该索赔提起诉讼之前,已提出利息要求但被拒绝,则合理的律师费也可追偿。
(c)CA 商法 Code § 11404(c) 受益人根据 (a) 款规定收取付款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得通过协议或资金转账系统规则予以变更。受益人根据 (b) 款规定获得通知的权利,可以通过受益人的协议或资金转账系统规则予以变更,前提是受益人在资金转账启动前已获知该规则。

Section § 114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银行何时履行其对支付指令受益人的义务。如果受益人的账户被贷记,则当受益人收到通知、贷记款项被用于偿还债务或资金可用时,该义务即告履行。如果账户未被贷记,则由一般法律原则决定义务何时完成。在所有相关方同意并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付款有时可以是临时性的——这意味着它们可能会被撤销。如果支付系统进行净额结算但未能按预期完成结算,则交易可能被作废。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能需要退还款项,并且发起人被视为未进行任何付款。

(a)CA 商法 Code § 11405(a) 如果受益银行将支付指令的款项贷记到受益人的账户,则银行根据第11404条 (a) 款的义务履行发生于且达到以下程度:(i) 受益人被告知有权提取该贷记款项,(ii) 银行合法地将该贷记款项用于受益人的债务,或者 (iii) 银行以其他方式向受益人提供与该指令相关的资金。
(b)CA 商法 Code § 11405(b) 如果受益银行未将支付指令的款项贷记到受益人的账户,则银行根据第11404条 (a) 款的义务履行时间受确定义务何时履行的法律原则管辖。
(c)CA 商法 Code § 11405(c) 除 (d) 款和 (e)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受益银行根据付款条件或受益人协议向支付指令的受益人付款,且该条件或协议赋予银行在未收到该指令付款时向受益人追回款项的权利,则该付款条件或协议不可强制执行。
(d)CA 商法 Code § 11405(d) 资金转账系统规则可以规定,通过该系统向资金转账受益人支付的款项是临时性的,直到受益银行收到其已接受的支付指令的款项。如果受益银行根据该规则进行临时性付款,则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向受益人追回款项:(i) 该规则要求在资金转账启动前,受益人和发起人均被告知付款的临时性质,(ii) 受益人、受益银行和发起银行同意受该规则约束,以及 (iii) 受益银行未收到其已接受的支付指令的款项。如果受益人有义务向受益银行退还款项,则受益银行对支付指令的接受被作废,且根据第11406条,资金转账的发起人未向受益人付款。
(e)CA 商法 Code § 11405(e) 本款适用于包含通过资金转账系统传输的支付指令的资金转账,该系统 (i) 在参与者之间多边净额结算义务,并且 (ii) 在参与者之间有生效的损失分担协议,旨在提供必要资金以完成未能履行其结算义务的一个或多个参与者的义务结算。如果资金转账中的受益银行接受了支付指令,且系统未能根据其规则完成资金转账中任何支付指令的结算,则 (i) 受益银行的接受被作废,任何人都无权或无义务基于该接受,(ii) 受益银行有权向受益人追回款项,(iii) 根据第11406条,发起人未向受益人付款,以及 (iv) 受第11402条 (e) 款的约束,资金转账中的每个发送方均免除其根据第11402条 (c) 款支付其支付指令的义务,因为资金转账尚未完成。

Section § 11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资金转账的发起人何时以及如何向收款人付款。付款发生在收款人(即受益人)的银行接受转账时,金额应与原始转账指令中注明的金额一致。如果此付款用于清偿债务,则该债务被视为已结清,除非付款方式不符合合同规定,收款人迅速拒绝了付款,资金未被收款人使用,并且如果采用其他付款方式,收款人本可以避免损失。如果债务未结清,则汇款人(即发起人)将获得与收款人相同的权利,可以向银行追索款项。如果银行费用导致收款金额减少,发起人必须在收款人要求时支付这些费用。付款条款只能在发起人和收款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改。

(a)CA 商法 Code § 11406(a) 受第11211条(e)款以及第11405条(d)款和(e)款的约束,资金转账的发起人向发起人支付指令的收款人付款,(i) 在资金转账中,收款人银行接受了为收款人利益的支付指令时,以及 (ii) 金额等于收款人银行接受的指令金额,但不得超过发起人指令的金额。
(b)CA 商法 Code § 11406(b) 如果根据(a)款进行的付款是为了履行一项义务,则该义务即告解除,解除程度与向收款人支付同等金额的现金所产生的解除效果相同,除非 (i) 根据(a)款进行的付款方式是收款人就该义务所签订合同禁止的方式,(ii) 收款人在收到收款人银行收到指令的通知后合理时间内,通知发起人其拒绝接受该付款,(iii) 与该指令相关的资金未被收款人提取或用于偿还收款人的债务,并且 (iv) 如果付款是按照符合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收款人本可以合理避免遭受损失。如果发起人的付款未能根据本条规定解除义务,则发起人代位取得收款人根据第11404条(a)款从收款人银行收取款项的权利。
(c)CA 商法 Code § 11406(c) 为确定根据(b)款是否发生义务解除,如果收款人银行接受的支付指令金额等于发起人支付指令金额减去资金转账中一家或多家接收银行的费用,则向收款人支付的款项应被视为发起人指令的金额,除非经收款人要求,发起人未向收款人支付扣除的费用金额。
(d)CA 商法 Code § 11406(d) 根据本条规定,资金转账的发起人或收款人的权利只能通过发起人和收款人的协议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