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11401
“支付日期”是指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必须向受益人付款的日期。这个日期可以由发送人的指示来设定,但不能早于银行收到指令的日期。如果没有给出具体指示,支付日期就是银行收到指令的那一天。
Section § 11402
本法律解释了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向收款人银行或中间银行发送资金时。如果银行接受了支付指令,发起支付的人(称为“发送人”)有责任向银行支付指令中指定的金额,但并非立即支付,而是在指定的支付日期前支付。如果银行完成了交易,发送人必须支付;如果未完成,发送人可以获得退款。如果支付失败,或者中间银行因法律限制或财务问题无法向发送人退款,本法还描述了替代的退款方法。重要的是,这些规则不能通过其他协议来更改。
Section § 114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不同情况下,银行向另一家银行支付款项的义务何时以及如何被视为已履行。如果一家银行通过联邦储备银行或资金转账系统向另一家银行付款,那么当接收银行收到最终结算时,付款就完成了。如果发送方将款项存入接收银行的账户,那么当这些资金被提取时,或者如果未被提取,在当天午夜前可供提取时,付款就完成了。如果接收银行从发送方的账户中扣除款项,只要账户中有足够的可用余额,付款就算完成。在资金转账系统中,如果银行通过相互抵销债务来结算,那么当系统规则得到满足时,结算就完成了。银行也可以在一天结束时通过相互抵销来结算,这意味着双方都已向对方付款。如果以上情况都不适用,则根据关于履行义务的一般法律原则来决定付款何时完成。
Section § 11404
本法律规定了银行在接受受益人的支付指令时的义务。如果银行接受指令,它必须在指令指定的日期前向受益人付款,除非它在营业时间结束后接受指令,在这种情况下,付款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到期。如果银行在受益人提出要求并被告知可能产生的特定损害后拒绝付款,受益人可以要求赔偿这些损害,除非银行有充分理由不付款。如果指令指示将款项支付到受益人的账户,银行必须在付款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午夜前通知受益人。如果银行未能按要求通知,可能需要向受益人支付利息。但是,获得通知的权利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进行更改。如果利息要求在采取法律行动前被提出但遭到拒绝,则可以追回律师费。
Section § 11405
本节解释了银行何时履行其对支付指令受益人的义务。如果受益人的账户被贷记,则当受益人收到通知、贷记款项被用于偿还债务或资金可用时,该义务即告履行。如果账户未被贷记,则由一般法律原则决定义务何时完成。在所有相关方同意并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付款有时可以是临时性的——这意味着它们可能会被撤销。如果支付系统进行净额结算但未能按预期完成结算,则交易可能被作废。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能需要退还款项,并且发起人被视为未进行任何付款。
Section § 1140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资金转账的发起人何时以及如何向收款人付款。付款发生在收款人(即受益人)的银行接受转账时,金额应与原始转账指令中注明的金额一致。如果此付款用于清偿债务,则该债务被视为已结清,除非付款方式不符合合同规定,收款人迅速拒绝了付款,资金未被收款人使用,并且如果采用其他付款方式,收款人本可以避免损失。如果债务未结清,则汇款人(即发起人)将获得与收款人相同的权利,可以向银行追索款项。如果银行费用导致收款金额减少,发起人必须在收款人要求时支付这些费用。付款条款只能在发起人和收款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