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您与银行进行资金转账时,“安全程序”的含义。它是一种客户与银行之间约定的方法,旨在确保支付指令或对其进行的任何更改确实来自客户本人。它也旨在发现这些指令中的任何错误。安全程序可以涉及特殊代码、算法、生物识别数据或其他方法,例如回拨。仅仅核对签名或确认电子邮件或电话号码本身,并不算作一个完整的安全程序。

“安全程序”是指客户与收款银行通过协议建立的程序,目的在于 (i) 验证支付指令或修改或取消支付指令的通信是否来自客户,或 (ii) 检测支付指令或通信在传输或内容上的错误。安全程序可以对收款银行或客户施加义务,并可能要求使用算法或其他代码、识别词、数字、符号、声音、生物识别技术、加密、回拨程序或类似的安全设备。将支付指令或通信上的签名与客户授权的样本签名进行比对,或要求支付指令从已知的电子邮件地址、IP地址或电话号码发送,其本身不构成安全程序。

Section § 11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银行收到的支付指令如何被视为已授权。如果指令是由被识别为发件人的人发出的,或者该人与银行有约定,则该指令被视为已授权。如果存在验证这些指令的安全系统,即使发件人没有授权,只要程序合理且银行遵守了规定,该指令仍然有效。关于什么使安全系统“合理”的考量,取决于客户和银行之间的约定、客户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业标准做法。法律还提到,在此语境下的发件人是指发起支付指令的客户,并且这些规则也适用于任何修改或撤销。通常,本节的规定不能通过协议进行更改,除非在特定情况下。

(a)CA 商法 Code § 11202(a) 收款银行收到的支付指令,如果该指令经被识别为发件人的人授权,或根据代理法该人受其约束,则该指令为该人的授权指令。
(b)CA 商法 Code § 11202(b) 如果银行及其客户已同意,以客户名义作为发件人向银行发出的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将根据安全程序进行验证,则收款银行收到的支付指令作为客户的指令有效,无论是否获得授权,如果 (i) 该安全程序是提供防止未经授权支付指令的安全的商业上合理的方法,并且 (ii) 银行证明其真诚地接受了该支付指令,并遵守了银行在安全程序以及客户的任何协议或指示(以记录为证)项下的义务,这些协议或指示限制接受以客户名义发出的支付指令。银行无需遵循违反与客户协议(以记录为证)的指示,或未在能让银行有合理机会在接受支付指令前采取行动的时间和方式收到通知的指示。
(c)CA 商法 Code § 11202(c) 安全程序的商业合理性是一个法律问题,应通过考虑客户向银行表达的意愿、银行所知的客户情况(包括客户通常向银行发出的支付指令的规模、类型和频率)、提供给客户的替代安全程序以及类似情况下客户和收款银行普遍使用的安全程序来确定。如果 (i) 客户在银行提供了对该客户而言商业上合理的安全程序,但客户拒绝后,选择了该安全程序,并且 (ii) 客户以记录明确同意,受以其名义发出并经银行根据客户选择的安全程序项下的银行义务接受的任何支付指令的约束,无论该指令是否获得授权,则该安全程序被视为商业上合理。
(d)CA 商法 Code § 11202(d) 本分部中的“发件人”一词包括以其名义发出支付指令的客户,如果该指令是根据 (a) 款规定客户的授权指令,或者根据 (b) 款规定作为客户的指令有效。
(e)CA 商法 Code § 11202(e) 本节适用于支付指令的修改和撤销,其适用程度与适用于支付指令相同。
(f)CA 商法 Code § 11202(f) 除本节以及第 11203 条 (a) 款 (1) 项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或第 11203 条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变更。

Section § 11203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的是,如果一个支付指令并非客户正式授权,但由于特定情况仍被视为客户的指令时会发生什么。首先,它规定银行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限制其可以强制执行或保留支付款项的程度。其次,如果客户能证明该指令并非由他们信任处理此类指令的人员发出,也不是由任何未经授权获取其信息的人员发出,那么银行就不能强制执行该支付。本节也适用于对支付指令的任何修改。

(a)CA 商法 Code § 11203(a) 如果已接受的支付指令根据第11202条(a)款并非发件人客户的授权指令,但根据第11202条(b)款作为客户的指令有效,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1203(a)(1) 经书面记录证明的明示协议,收款银行可以限制其有权执行或保留支付指令款项的范围。
(2)CA 商法 Code § 11203(a)(2) 如果客户证明该指令并非由以下人员直接或间接造成,则收款银行无权执行或保留支付指令款项:(i) 任何时候被委托代表客户处理支付指令或安全程序职责的人员,或 (ii) 获得客户传输设施访问权限的人员,或从客户控制的来源且未经收款银行授权获得便利违反安全程序信息的人员,无论信息如何获得或客户是否有过错。信息包括任何访问设备、计算机软件或类似物。
(b)CA 商法 Code § 11203(b) 本条适用于支付指令的修改,其适用范围与适用于支付指令的范围相同。

Section § 11204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处理了客户账户中未经适当授权或无法强制执行的支付指令,银行必须退还客户款项,并支付从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起至退款之日止的利息。但是,如果客户在收到银行通知后,未能及时(超过90天)告知银行该指令未经授权,则客户将无法获得利息。协议可以规定客户采取行动的“合理时间”,但银行的退款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协议另行变更。

(a)CA 商法 Code § 11204(a) 如果收款银行接受了以其客户名义作为发件人发出的支付指令,而该指令 (i) 未经授权且根据第11202条对客户无效,或 (ii) 根据第11203条全部或部分不能对客户强制执行,则银行应在银行无权强制执行付款的范围内,退还从客户收到的该支付指令的任何款项,并应就可退还金额支付利息,利息从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起至退款之日止计算。但是,如果客户未能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以确定该指令未经客户授权,并在客户收到银行通知该指令已被接受或客户账户因该指令被扣款之日后,在不超过90天的合理时间内将相关事实通知银行,则客户无权从银行获得应退还金额的利息。银行无权因客户未能按照本节规定发出通知而向客户追索任何款项。
(b)Copy CA 商法 Code § 11204(b)
(a)Copy CA 商法 Code § 11204(b)(a)款项下的合理时间可以按照第1302条(b)款的规定通过协议确定,但收款银行按照(a)款规定退还款项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另行变更。

Section § 11205

Explanation

如果您发送的付款因错误而出错,本法律解释了会发生什么。如果您使用了安全检查程序,而银行没有发现错误,您可能无需支付。如果钱款最终到了错误的人手中,银行可以尝试从他们那里追回。如果发送的金额过多,银行可以追回多余的部分。您必须迅速检查这些错误,并在90天内告知银行,否则您可能需要赔偿银行声称的任何损失。这些规则也适用于您更改付款详情的情况。

(a)CA 商法 Code § 11205(a) 如果已接受的支付指令是根据旨在发现错误的安保程序传输的,并且该支付指令 (i) 错误地指示向发送人无意指定的受益人付款,(ii) 错误地指示支付的金额大于发送人意图的金额,或 (iii) 是发送人先前发送的支付指令的错误传输的重复指令,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1205(a)(1) 如果发送人证明发送人或根据第11206条代表发送人行事的人遵守了安保程序,并且如果收款银行也遵守了该程序,错误本应被发现,则发送人无义务在第 (2) 和 (3) 款规定的范围内支付该指令。
(2)CA 商法 Code § 11205(a)(2) 如果资金转账是根据本款第 (i) 项或第 (iii) 项所述的错误支付指令完成的,则发送人无义务支付该指令,且收款银行有权在管辖错误和不当得利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受益人追回已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金额。
(3)CA 商法 Code § 11205(a)(3) 如果资金转账是根据本款第 (ii) 项所述的支付指令完成的,则发送人无义务支付该指令,但以受益人收到的金额大于发送人意图的金额为限。在这种情况下,收款银行有权在管辖错误和不当得利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受益人追回多收的金额。
(b)CA 商法 Code § 11205(b) 如果 (i) 第 (a) 款所述的错误支付指令的发送人无义务支付该指令的全部或部分,且 (ii) 发送人收到收款银行的通知,告知该指令已被银行接受或发送人的账户已被扣款,则发送人有义务根据其可获得的信息,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以发现该指令的错误,并在发送人收到银行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超过90天)将相关事实告知银行。如果银行证明发送人未能履行该义务,则发送人应对银行因该失败而证明其遭受的损失负责,但发送人的责任不得超过发送人指令的金额。
(c)CA 商法 Code § 11205(c) 本条适用于支付指令的修改,其适用范围与适用于支付指令的范围相同。

Section § 11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笔付款通过某个系统发送给银行,那么该系统就充当付款人的代表。如果支付指令的详细信息在发送给系统和系统发送给银行之间发生了变化,则以通过系统发送的版本为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联邦储备银行的系统。此外,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支付指令的修改或撤销。

Section § 112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银行收到关于向谁付款的指令时的情况。如果详细信息(如姓名或账号)与真实的人或账户不符,则无人被视为受益人,银行也无法承兑该指令。如果姓名和账号不匹配,除非银行知道存在错误,否则银行可以根据账号来确定向谁付款。如果列出的姓名和账号识别出不同的人,则只有有权收款的人才被认可。如果银行付错了人,根据具体情况,转账的发起人可能无需付款。在出现错误的情况下,款项可以根据有关错误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予以追回。

(a)CA 商法 Code § 11207(a) 受限于 (b) 款,如果在受益人银行收到的支付指令中,受益人的姓名、银行账号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指代不存在或无法识别的人员或账户,则任何人均不享有该指令受益人的权利,且该指令无法被承兑。
(b)CA 商法 Code § 11207(b) 如果受益人银行收到的支付指令同时通过姓名和身份识别或银行账号识别受益人,且姓名和号码识别出不同的人,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1207(b)(1) 除非 (c) 款另有规定,如果受益人银行不知道姓名和号码指代不同的人,其可以依赖该号码作为指令受益人的正确身份识别。受益人银行无需确定姓名和号码是否指代同一个人。
(2)CA 商法 Code § 11207(b)(2) 如果受益人银行向通过姓名识别的人付款或知道姓名和号码识别出不同的人,则除受益人银行已向其付款且该人有权从资金转账发起人处收款者外,任何人均不享有受益人权利。如果无人享有受益人权利,则指令无法被承兑。
(c)CA 商法 Code § 11207(c) 如果 (i) (b) 款所述的支付指令被承兑,(ii) 发起人的支付指令通过姓名和号码不一致地描述了受益人,且 (iii) 受益人银行按照 (b) 款 (1) 项的规定向通过号码识别的人付款,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1207(c)(1) 如果发起人是银行,则发起人有义务支付其指令。
(2)CA 商法 Code § 11207(c)(2) 如果发起人不是银行且证明通过号码识别的人无权从发起人处收款,则发起人无义务支付其指令,除非发起人银行证明发起人在其指令被承兑之前,已收到通知,即发起人发出的支付指令可能由受益人银行根据身份识别或银行账号进行支付,即使该号码识别出的人与指定受益人不同。通知证明可以通过任何可采证据作出。如果发起人银行证明发起人在支付指令被承兑之前签署了一份载明与该通知相关信息的记录,则发起人银行满足了举证责任。
(d)CA 商法 Code § 11207(d) 在受 (b) 款 (1) 项管辖的情况下,如果受益人银行合法地向通过号码识别的人付款,且该人无权从发起人处收款,则已支付的款项可以根据管辖错误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从该人处追回,具体如下:
(1)CA 商法 Code § 11207(d)(1) 如果发起人有义务按照 (c) 款的规定支付其支付指令,则发起人有权追回。
(2)CA 商法 Code § 11207(d)(2) 如果发起人不是银行且无义务支付其支付指令,则发起人银行有权追回。

Section § 11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用于识别中间银行或最终收款银行的支付指令仅使用一个识别号码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只使用一个识别号码(例如账户或路由号码),接收该指令的银行可以信赖该号码,而无需核实该号码是否确实对应一家银行。如果因这种信赖而出现问题,发送支付指令的人(而非接收指令的银行)必须承担任何损失。如果支付指令同时包含名称和号码,且它们指向不同的银行,那么如果发送方是另一家银行,只要接收银行不知道这种不匹配,它仍然可以单独使用该号码。如果发送方不是银行,但知道接收银行可能仅凭号码行事,则适用与发送方是银行相同的规则。然而,如果接收银行知道名称和号码指向不同的地方,那么错误地使用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构成违约。

(a)CA 商法 Code § 11208(a) 本分节适用于仅通过识别号码识别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的支付指令。
(1)CA 商法 Code § 11208(a)(1) 收款银行可以信赖该号码作为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的正确识别,并且无需确定该号码是否识别一家银行。
(2)CA 商法 Code § 11208(a)(2) 发件人有义务赔偿收款银行因其在执行或试图执行指令时信赖该号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b)CA 商法 Code § 11208(b) 本分节适用于通过名称和识别号码同时识别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但名称和号码识别不同实体的支付指令。
(1)CA 商法 Code § 11208(b)(1) 如果发件人是一家银行,则收款银行可以信赖该号码作为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的正确识别,如果收款银行在执行发件人指令时不知道名称和号码识别不同实体。收款银行无需确定名称和号码是否指代同一个人,或该号码是否指代一家银行。发件人有义务赔偿收款银行因其在执行或试图执行指令时信赖该号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CA 商法 Code § 11208(b)(2) 如果发件人不是银行,且收款银行证明发件人在支付指令被接受之前已收到通知,告知收款银行即使该号码识别的实体与名称识别的银行不同,收款银行仍可能信赖该号码作为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的正确识别,则发件人和收款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受分节 (b) 的第 (1) 款管辖,如同发件人是一家银行。通知的证明可以通过任何可采证据作出。如果收款银行证明发件人在支付指令被接受之前签署了一份记录,说明与该通知相关的信息,则收款银行满足了举证责任。
(3)CA 商法 Code § 11208(b)(3) 无论发件人是否为银行,如果收款银行在执行发件人指令时不知道名称和号码识别不同实体,则收款银行可以信赖名称作为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的正确识别。收款银行无需确定名称和号码是否指代同一个人。
(4)CA 商法 Code § 11208(b)(4) 如果收款银行知道名称和号码识别不同实体,则在执行发件人支付指令时信赖名称或号码均构成违反第 11302 条分节 (a) 第 (1) 款规定的义务。

Section § 11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银行(无论是收款银行还是受益人银行)何时接受支付指令。基本上,收款银行(非受益人银行)在执行指令时即接受该指令。对于受益人银行,接受发生在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当它们通知受益人有关指令或将款项存入其账户时;当它们收到指令的全额付款时;或者在下一个营业日,如果发送人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且指令未被拒绝。此外,银行不能在收到指令之前接受指令,并且接受指令必须满足某些条件,特别是如果受益人没有有效账户。最后,如果支付指令执行或付款过早并随后被取消,银行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追回款项。

(a)CA 商法 Code § 11209(a) 受 (d) 款的约束,非受益人银行的收款银行在其执行支付指令时即接受该指令。
(b)CA 商法 Code § 11209(b) 受 (c) 款和 (d) 款的约束,受益人银行在以下时间中最早发生的时间接受支付指令:
(1)CA 商法 Code § 11209(b)(1) 当银行 (i) 按照第 11405 条 (a) 款或 (b) 款的规定向受益人付款,或 (ii) 通知受益人已收到指令或受益人的账户已就该指令入账,除非通知表明银行正在拒绝该指令,或表明在收到指令发送人的付款之前,与该指令相关的资金不得提取或使用。
(2)CA 商法 Code § 11209(b)(2) 当银行依照第 11403 条 (a) 款 (1) 项或 (2) 项的规定收到发送人指令的全部款项时。
(3)CA 商法 Code § 11209(b)(3) 在指令付款日之后的银行下一个资金转账营业日开始时,如果届时发送人指令的金额已由发送人授权账户中的可提取贷方余额完全覆盖,或银行已以其他方式从发送人处收到全额付款,除非该指令在此之前已被拒绝,或在该时间之后 (i) 一小时内被拒绝,或如果该时间较晚,则在付款日之后发送人下一个营业日开始后 (ii) 一小时内被拒绝。如果发送人在付款日之后收到拒绝通知,且发送人的授权账户不计息,银行有义务就指令金额向发送人支付利息,计息天数为从付款日到发送人收到通知或得知指令未被接受之日(该日计为已过天数)所经过的天数。如果在此期间可提取贷方余额低于指令金额,则应付利息金额相应减少。
(c)CA 商法 Code § 11209(c) 支付指令的接受不能在收款银行收到指令之前发生。如果支付指令的受益人在收款银行没有账户,账户已被关闭,或收款银行依法不允许接收受益人账户的贷记,则根据 (b) 款 (2) 项或 (3) 项不会发生接受。
(d)CA 商法 Code § 11209(d) 向发起人银行发出的支付指令,如果该银行是受益人银行,则不能在付款日之前接受;如果该银行不是受益人银行,则不能在执行日之前接受。如果发起人银行在执行日之前执行发起人的支付指令,或在付款日之前向发起人支付指令的受益人付款,且该支付指令随后根据第 11211 条 (b) 款被取消,银行可以根据管辖错误和返还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向受益人追回已收到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121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银行如何拒绝支付指令。银行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汇款人其正在拒绝某项指令。通知无需使用花哨的词语,只要清楚表明是拒绝即可。如果有关于通知方式的特定协议,应遵循该协议。否则,应使用合理的方式进行有效拒绝。如果银行在汇款人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未能执行指令,且该账户不计息,则银行必须就该金额向汇款人支付利息。如果银行破产,所有待处理的指令将自动被拒绝。一旦银行接受了指令,就不能再拒绝;如果银行拒绝了指令,就不能再接受。

(a)CA 商法 Code § 11210(a) 收款银行通过口头或书面记录向汇款人发出拒绝通知,以拒绝支付指令。拒绝通知无需使用任何特定词语,只要表明收款银行正在拒绝该指令或将不执行或支付该指令,即为充分。如果通知的传输方式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则拒绝在发出通知时生效。如果拒绝通知的传输方式不合理,则拒绝在收到通知时生效。如果汇款人与收款银行之间的协议规定了拒绝支付指令的方式,则 (i) 任何符合协议的方式均视为合理,且 (ii) 任何不符合协议的方式均视为不合理,除非使用不符合协议的方式并未导致收到通知的显著延迟。
(b)CA 商法 Code § 11210(b) 本款适用于除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收款银行,尽管在执行日期汇款人的授权账户中存在足以支付该指令的可提取贷方余额,但仍未能执行支付指令的情况。如果汇款人在执行日期未收到该指令的拒绝通知,且汇款人的授权账户不计息,则银行有义务向汇款人支付该指令金额的利息,计息天数为自执行日期起至根据第11211条 (d) 款取消指令之日或汇款人收到通知或得知指令未被执行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间的天数,并将该期间的最后一天计为已过天数。如果在该期间可提取贷方余额低于指令金额,则利息金额相应减少。
(c)CA 商法 Code § 11210(c) 如果收款银行暂停支付,则所有向其发出的未被接受的支付指令均在该银行暂停支付时被视为已拒绝。
(d)CA 商法 Code § 11210(d) 接受支付指令排除了之后拒绝该指令的可能性。拒绝支付指令排除了之后接受该指令的可能性。

Section § 11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取消或修改发送给银行的付款指令的规则。如果发件人与银行之间有安全程序,任何取消或修改都必须按照该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银行必须同意该修改。通知也必须及时收到,以便银行能够对其采取行动。即使银行已经接受了指令,修改也无效,除非银行同意,或者出现特定情况,例如错误或未经授权的交易。未被接受的指令在五个工作日后自动取消。取消已接受的指令会使与之相关的任何义务失效。如果银行在接受指令后同意取消或修改,发件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发件人的死亡或无行为能力不会取消指令,除非银行知情并在接受指令前能够做出反应。与这些规则相冲突的资金转账系统规则无效。

(a)CA 商法 Code § 11211(a) 付款指令发件人取消或修改指令的通知可以口头或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收款银行。如果发件人与收款银行之间存在安全程序,则该通知无效,无法取消或修改指令,除非该通知已根据安全程序进行验证或银行同意取消或修改。
(b)CA 商法 Code § 11211(b) 在符合 (a) 款规定的前提下,发件人取消或修改付款指令的通知有效,可以取消或修改指令,如果该通知在收款银行接受付款指令之前,以使收款银行有合理机会对该通知采取行动的时间和方式收到。
(c)CA 商法 Code § 11211(c) 付款指令被接受后,指令的取消或修改无效,除非收款银行同意或资金转账系统规则允许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取消或修改。
(1)CA 商法 Code § 11211(c)(1) 对于非受益人银行的收款银行接受的付款指令,取消或修改无效,除非收款银行发出的付款指令也进行了相应的取消或修改。
(2)CA 商法 Code § 11211(c)(2) 对于受益人银行接受的付款指令,取消或修改无效,除非该指令是为执行未经授权的付款指令而发出的,或由于发件人在资金转账中出现错误,导致发出了付款指令 (i) 是发件人之前发出的付款指令的重复,(ii) 指令向无权从发起人处收款的受益人付款,或 (iii) 指令付款金额大于受益人有权从发起人处收到的金额。如果付款指令被取消或修改,受益人银行有权在错误和不当得利法允许的范围内,向受益人追回已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款项。
(d)CA 商法 Code § 11211(d) 未被接受的付款指令在指令的执行日期或付款日期之后的收款银行第五个资金转账营业日结束时依法自动取消。
(e)CA 商法 Code § 11211(e) 已取消的付款指令不能被接受。如果已接受的付款指令被取消,该接受无效,任何人都无权或无义务基于该接受。付款指令的修改被视为在修改时取消原指令,并同时发出修改后的新付款指令。
(f)CA 商法 Code § 11211(f) 除非当事人协议或资金转账系统规则另有规定,如果收款银行在接受付款指令后,同意发件人取消或修改指令,或受资金转账系统规则约束,该规则允许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取消或修改,则发件人,无论取消或修改是否有效,均应对银行因取消或修改或尝试取消或修改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负责。
(g)CA 商法 Code § 11211(g) 付款指令不会因发件人的死亡或法律无行为能力而撤销,除非收款银行知道发件人死亡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其无行为能力,并在接受指令之前有合理机会采取行动。
(h)CA 商法 Code § 11211(h) 资金转账系统规则在与 (c) 款 (2) 项冲突的范围内无效。

Section § 11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银行已同意接受支付指令但未能执行,则可根据该协议或本节规定承担责任。但是,除非银行接受了指令或已明确同意,否则银行没有义务对支付指令采取任何行动。当银行接受支付指令时,其责任仅限于法律或协议规定的范围,并且银行并非代表汇款人或收款人行事。

如果收款银行未能接受其根据明示协议有义务接受的支付指令,则该银行应根据协议或本分部规定,对违反协议承担责任,但除此之外,除非本分部或明示协议另有规定,该银行没有义务接受支付指令,或在接受之前就该指令采取任何行动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基于接受的责任仅在第11209条规定的接受发生时产生,且责任仅限于本分部规定的范围。收款银行不是其接受的支付指令的发送人或受益人,也不是资金转账中任何其他方的代理人,且除非本分部或明示协议另有规定,该银行对资金转账的任何一方不负有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