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本法典中关于资金划转的部分,其正式名称为《统一商法典—资金划转》。这意味着在讨论与资金转移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应以此名称来指代本编。

Section § 11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部中的规则适用于第11104条所定义的资金转账,但第11108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11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什么是支付指令,并解释了此类交易中各方的角色。支付指令是发件人指示收款银行向受益人转账指定金额的指令,除支付时间外,该指令必须是无条件的。它还涵盖了“受益人”、“受益人银行”、“收款银行”和“发件人”等术语。如果一项指令涉及多笔支付,则每笔支付都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支付指令。支付指令在收款方收到时即正式发出。

(a)CA 商法 Code § 11103(a) 在本分部中:
(1)CA 商法 Code § 11103(a)(1) “支付指令”是指发件人向收款银行发出的、以口头或书面记录形式传输的指令,旨在向受益人支付或促使另一银行支付一笔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且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商法 Code § 11103(a)(1)(i) 该指令未规定除支付时间以外的任何向受益人支付的条件。
(ii)CA 商法 Code § 11103(a)(1)(ii) 收款银行应通过借记发件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从发件人处收取款项而获得偿付。
(iii)CA 商法 Code § 11103(a)(1)(iii) 该指令由发件人直接传输给收款银行,或传输给代理人、资金转账系统或通信系统以转交收款银行。
(2)CA 商法 Code § 11103(a)(2) “受益人”是指由受益人银行支付款项的人。
(3)CA 商法 Code § 11103(a)(3) “受益人银行”是指支付指令中指定的银行,该银行应根据指令将款项记入受益人账户,或在指令未规定支付至账户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受益人支付款项。
(4)CA 商法 Code § 11103(a)(4) “收款银行”是指发件人指令所指向的银行。
(5)CA 商法 Code § 11103(a)(5) “发件人”是指向收款银行发出指令的人。
(b)CA 商法 Code § 11103(b) 如果符合 (a) 款第 (1) 项的指令是向受益人进行多笔支付,则该指令就每笔支付而言均为单独的支付指令。
(c)CA 商法 Code § 11103(c) 支付指令在发送至收款银行时即告发出。

Section § 111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资金划转相关的关键术语。“资金划转”是指一系列交易,始于支付指令,并在受益人银行接受该指令时结束。“中间银行”是指除发送方银行或接收方银行之外,参与划转过程的任何银行。“发起人”是启动划转的个人或实体。最后,“发起人银行”可以是发起人不是银行时接收支付指令的第一家银行,也可以是发起人本身(如果发起人是银行)。

在本分部中:
(a)CA 商法 Code § 11104(a) “资金划转”是指一系列交易,始于发起人的支付指令,旨在向指令的受益人付款。该术语包括由发起人银行或中间银行发出的、旨在执行发起人支付指令的任何支付指令。资金划转在受益人银行接受为发起人支付指令的受益人利益而发出的支付指令时完成。
(b)CA 商法 Code § 11104(b) “中间银行”是指除发起人银行或受益人银行之外的收款银行。
(c)CA 商法 Code § 11104(c) “发起人”是指资金划转中第一份支付指令的发送方。
(d)CA 商法 Code § 11104(d) “发起人银行”是指 (i) 如果发起人不是银行,则指发起人支付指令所发出的收款银行,或 (ii) 如果发起人是银行,则指发起人本身。

Section § 111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涉及银行的金融交易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定义了什么是“授权账户”,概述了谁符合“银行”或“客户”的资格,并描述了“资金转账营业日”的含义。本节还涵盖了“资金转账系统”的含义以及如何根据法律标准“证明”某事。本分部相关的其他定义也已列出,并指明了可以在何处找到它们。它还提到,来自相关分部的其他定义和原则也适用于此处。

(a)CA 商法 Code § 11105(a) 在本分部中:
(1)CA 商法 Code § 11105(a)(1) “授权账户”指客户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由客户指定为客户向银行发出的支付指令的支付来源。如果客户未如此指定账户,则客户的任何账户均为授权账户,如果从该账户支付支付指令与该账户的使用限制不冲突。
(2)CA 商法 Code § 11105(a)(2) “银行”指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包括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和信托公司。银行的分支机构或独立办事处就本分部而言是一个独立的银行。
(3)CA 商法 Code § 11105(a)(3) “客户”指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机构,包括银行,或银行已同意接收其支付指令的机构。
(4)CA 商法 Code § 11105(a)(4) 收款银行的“资金转账营业日”指收款银行开放接收、处理和传输支付指令以及支付指令的撤销和修改的一天中的部分时间。
(5)CA 商法 Code § 11105(a)(5) “资金转账系统”指电汇网络、自动清算所,或清算所或其他银行协会的其他通信系统,银行可以通过该系统将支付指令传输给指令所指向的银行。
(6)CA 商法 Code § 11105(a)(6)  [保留]
(7)CA 商法 Code § 11105(a)(7) “证明”就某事实而言,指根据第1201条第 (8) 款承担并完成确立该事实的举证责任。
(b)CA 商法 Code § 11105(b) 适用于本分部及其所出现条款的其他定义为:
承兑:第11209条。
受益人:第11103条。
受益人银行:第11103条。
执行:第11301条。
执行日期:第11301条。
资金转账:第11104条。
资金转账系统规则:第11501条。
中间银行:第11104条。
发起人:第11104条。
发起人银行:第11104条。
受益人银行向受益人付款:第11405条。
发起人向受益人付款:第11406条。
发件人向收款银行付款:第11403条。
付款日期:第11401条。
支付指令:第11103条。
收款银行:第11103条。
安全程序:第11201条。
发件人:第11103条。
(c)CA 商法 Code § 11105(c) 第4分部(自第4101条起)中的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分部:
清算所:第4104条。
票据:第4104条。
暂停支付:第4104条。
(d)CA 商法 Code § 11105(d) 此外,第1分部(自第1101条起)包含适用于本分部的通用定义以及解释和理解原则。

Section § 11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银行何时以及如何认定收到支付指令或对其的修改。银行可以在营业日内设定接受这些指令或修改的具体截止时间。如果指令或修改在这些截止时间之后送达,银行可以将其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此外,如果某项行动需要在非营业日进行,法律规定将下一个营业日视为该行动的日期。

(a)CA 商法 Code § 11106(a) 支付指令或取消或修改支付指令的通信的接收时间,由第1202条规定的适用于通知接收的规则确定。收款银行可在资金转账营业日内,为接收和处理支付指令以及取消或修改支付指令的通信,设定一个或多个截止时间。不同的截止时间可适用于支付指令、取消或修改,或适用于不同类别的支付指令、取消或修改。一个截止时间可普遍适用于所有发送方,或不同的截止时间可适用于不同的发送方或不同类别的支付指令。如果支付指令或取消或修改支付指令的通信在资金转账营业日结束之后,或在资金转账营业日的适当截止时间之后收到,收款银行可将该支付指令或通信视为在下一个资金转账营业日开始时收到。
(b)CA 商法 Code § 11106(b) 如果本分部提及执行日期或支付日期,或规定了收款银行必须采取行动的日期,且该日期不属于资金转账营业日,则下一个资金转账营业日将被视为所规定的日期,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

Section § 11107

Explanation

如果本套规则与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或其提供的指示之间存在冲突,那么这些联邦规则具有优先权。简而言之,联邦指导方针将优先于本规则中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

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的规章和联邦储备银行的业务通告,在与本分部的任何不一致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应优先适用。

Section § 11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哪些规则适用于资金转账。通常,如果某项转账受《电子资金转账法案》(EFTA) 管辖,则州法律规则不适用。但是,如果该转账属于“汇款转账”,但在EFTA下不被视为“电子资金转账”,则州法律规则适用。如果州法律规则与EFTA的联邦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则联邦法律规则将优先。

(a)CA 商法 Code § 11108(a) 除分节 (b) 另有规定外,本分部不适用于其任何部分受1978年电子资金转账法案(Title XX, Public Law 95-630, 92 Stat. 3728, 15 U.S.C. Sec. 1693 et seq.)(经不时修订)管辖的资金转账。
(b)CA 商法 Code § 11108(b) 本分部应适用于属于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93o-1节(经不时修订)所定义的汇款转账的资金转账,除非该汇款转账属于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93a节(经不时修订)所定义的电子资金转账。
(c)CA 商法 Code § 11108(c) 根据本分部进行的资金转账中,如果本分部的适用条款与联邦法案之间存在不一致,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联邦法案的适用条款应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