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11101
Section § 11102
Section § 11103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什么是支付指令,并解释了此类交易中各方的角色。支付指令是发件人指示收款银行向受益人转账指定金额的指令,除支付时间外,该指令必须是无条件的。它还涵盖了“受益人”、“受益人银行”、“收款银行”和“发件人”等术语。如果一项指令涉及多笔支付,则每笔支付都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支付指令。支付指令在收款方收到时即正式发出。
Section § 11104
本节定义了与资金划转相关的关键术语。“资金划转”是指一系列交易,始于支付指令,并在受益人银行接受该指令时结束。“中间银行”是指除发送方银行或接收方银行之外,参与划转过程的任何银行。“发起人”是启动划转的个人或实体。最后,“发起人银行”可以是发起人不是银行时接收支付指令的第一家银行,也可以是发起人本身(如果发起人是银行)。
Section § 11105
本节解释了涉及银行的金融交易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定义了什么是“授权账户”,概述了谁符合“银行”或“客户”的资格,并描述了“资金转账营业日”的含义。本节还涵盖了“资金转账系统”的含义以及如何根据法律标准“证明”某事。本分部相关的其他定义也已列出,并指明了可以在何处找到它们。它还提到,来自相关分部的其他定义和原则也适用于此处。
Section § 1110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银行何时以及如何认定收到支付指令或对其的修改。银行可以在营业日内设定接受这些指令或修改的具体截止时间。如果指令或修改在这些截止时间之后送达,银行可以将其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此外,如果某项行动需要在非营业日进行,法律规定将下一个营业日视为该行动的日期。
Section § 11107
如果本套规则与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或其提供的指示之间存在冲突,那么这些联邦规则具有优先权。简而言之,联邦指导方针将优先于本规则中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
Section § 11108
本法律解释了哪些规则适用于资金转账。通常,如果某项转账受《电子资金转账法案》(EFTA) 管辖,则州法律规则不适用。但是,如果该转账属于“汇款转账”,但在EFTA下不被视为“电子资金转账”,则州法律规则适用。如果州法律规则与EFTA的联邦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则联邦法律规则将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