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租赁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双方都应尊重对方对适当履行的期望。如果一方有充分理由怀疑另一方会无法履行合同,可以书面要求对方提供适当履行的担保。在收到该担保之前,如果商业上合理,该方可以暂停履行自己尚未收到约定对价的任何义务。如果对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收到要求后30天)未能提供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履行担保,则视为毁弃租赁合同。在商家之间,判断不安事由的合理性以及所提供担保的充分性,应根据商业标准确定。即使一方接受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交付或付款,也不影响其要求未来履行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

(a)CA 商法 Code § 10401(a) A lease contract imposes an obligation on each party that the other’s expectation of receiving due performance will not be impaired.
(b)CA 商法 Code § 10401(b) If reasonable grounds for insecurity arise with respect to the performance of either party, the insecure party may demand in writing adequate assurance of due performance. Until the insecure party receives that assurance, if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the insecure party may suspend any performance for which he or she has not already received the agreed return.
(c)CA 商法 Code § 10401(c) A repudiation of the lease contract occurs if assurance of due performance adequat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ticular case is not provided to the insecure party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not to exceed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a demand by the other party.
(d)CA 商法 Code § 10401(d) Between merchants, the reasonableness of grounds for insecurity and the adequacy of any assurance offered must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commercial standards.
(e)CA 商法 Code § 10401(e) Acceptance of any nonconforming delivery or payment does not prejudice the aggrieved party’s right to demand adequate assurance of future performance.

Section § 104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如果一方在履行义务前退出租赁协议(不包括消费者租赁)会发生什么。如果这导致租赁价值受到重大影响,另一方可以采取某些行动。他们可以等待对方改变主意,要求对方保证会履行约定,或者使用任何其他可用的违约法律选项。此外,受影响方可以停止自己的履行,或者如果他们是出租人(出租货物的一方),他们可以采取措施处理所涉货物。本条不改变消费者租赁问题的处理方式,因为有其他法律适用于它们。

(a)CA 商法 Code § 10402(a) 如果任何一方毁弃租赁合同(消费者租赁除外),且该毁弃涉及租赁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履行,而该履行的丧失将严重损害租赁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则受损害方可以:
(1)CA 商法 Code § 10402(a)(1) 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等待毁弃方撤回毁弃并履行;
(2)CA 商法 Code § 10402(a)(2) 根据第10401条提出要求,并等待在特定案件情况下充分的未来履行保证;或
(3)CA 商法 Code § 10402(a)(3) 诉诸租赁合同或本分部项下违约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即使受损害方已通知毁弃方其将等待毁弃方的履行和保证,并已催促撤回。此外,无论受损害方是否正在寻求上述任何一种救济,受损害方均可中止履行,或者,如果受损害方是出租人,则可根据本分部关于出租人有权在违约情况下将货物识别给租赁合同或打捞未完工货物(第10524条)的规定行事。
(b)CA 商法 Code § 10402(b) 消费者租赁双方与该租赁毁弃相关的权利和救济应根据其他法律确定,本条不影响这些法律的适用性或解释。

Section § 10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方当事人如果反悔不履行租赁合同,可以在其根据租赁合同需要采取下一步行动之前改变主意,再次同意履行租赁合同。但是,这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尚未解除租赁合同、因反悔而做出了重大改变,或者明确表示反悔是最终决定时才可能。反悔方需要明确表达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意图,并且可能还需要提供任何要求的具体保证。如果反悔被撤回,原始的租赁权利将恢复,但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因最初的反悔造成的任何延误而获得免责。

(a)CA 商法 Code § 10403(a) 在毁约方下一次履行到期之前,毁约方可以撤回毁约,除非自毁约以来,受害方已解除租赁合同,或受害方的处境发生实质性改变,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受害方认为该毁约是最终的。
(b)CA 商法 Code § 10403(b) 撤回可以通过任何明确向受害方表明毁约方打算履行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并包括根据第10401条要求提供的任何保证。
(c)CA 商法 Code § 10403(c) 撤回恢复了毁约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并对因毁约造成的任何延误给予受害方适当的免责和补偿。

Section § 10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最初约定的货物提取或交付地点和方式因无人过错而变得不可行,并且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那么就应该使用该替代方法。此外,如果支付方式因政府规定而失效,出租人可以停止交付,除非承租人找到另一种可接受的支付方式。如果货物已经交付,按照政府规定允许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即履行了承租人的义务,除非这些规定是不公平或有害的。

Section § 10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出租人或供应商因不可预见事件或必须遵守政府命令而无法交付货物时应如何处理。如果发生租赁合同订立时未预料到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交付,则延迟或未能交付不被视为违约。如果仅部分交付能力受影响,他们可以选择如何公平地在客户之间分配剩余产品。如果预计会延迟或无法交付,他们必须迅速通知承租人,并在供应有限的情况下告知承租人将获得多少份额。

在不违反关于替代履行的第10404条规定的前提下,以下规则适用:
(1)CA 商法 Code § 10405(1) 如果按照约定履行因发生某项意外事件而变得不切实际,而该事件的不发生是租赁合同订立时的基本假设,或者因善意遵守任何适用的国内外政府法规或命令(无论该法规或命令后来是否被证明无效),则遵守第(2)和(3)款规定的出租人或供应商的全部或部分延迟交付或不交付,不构成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
(2)CA 商法 Code § 10405(2) 如果第(1)款所述原因仅影响出租人或供应商部分履行能力,他或她应在其客户之间分配生产和交付,但可自行选择将当时未签订销售或租赁合同的常客以及其自身进一步生产的需求包括在内。他或她可以任何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3)CA 商法 Code § 10405(3) 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将发生延迟交付或不交付;如果是融资租赁,供应商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如果已知)将发生延迟交付或不交付;并且,如果根据第(2)款需要分配,应告知为承租人提供的估计配额。

Section § 10406

Explanation

如果承租人发现租赁受到重大延迟或某种合理分配的影响,他们有几个选择。他们可以选择终止租赁合同,如果延迟严重影响了整个租赁;或者,如果不是融资租赁,他们可以同意修改租赁以反映可用的货物,并调整他们应付的金额。他们需要书面形式完成此操作。此外,如果他们在30天内未回应出租人的通知,则受影响交付的租赁将终止。

(a)CA 商法 Code § 10406(a) 如果承租人收到关于重大或不确定延迟或根据第10405条规定合理的分配的通知,承租人可以就所涉及的任何货物,并通过书面通知出租人;如果根据分期租赁合同,整个租赁合同的价值受到实质性损害(第10510条),则可以就所有货物:
(1)CA 商法 Code § 10406(a)(1) 终止租赁合同(第10505条(b)款);或
(2)CA 商法 Code § 10406(a)(2) 除融资租赁外,通过接受可用的替代配额来修改租赁合同,并对租赁期剩余部分的应付租金因不足而给予适当的减免,但不得再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b)CA 商法 Code § 10406(b) 如果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根据第10405条发出的通知后,未能在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修改租赁协议,则租赁合同就任何受影响的交付而言失效。

Section § 10407

Explanation

对于非消费性质的融资租赁,一旦承租人(即租赁物品的人)接受了物品,他们就不能反悔或更改合同中的承诺。这些承诺可以对承租人以及其他相关方(例如可能接管租赁的人)强制执行。除非合同的另一方同意更改,否则这项规定将一直有效。本条还指出,这项规定不影响任何其他关于物品接受后租赁承诺最终确定的法律。

(a)CA 商法 Code § 10407(a) 对于非消费租赁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接受货物后,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承诺即成为不可撤销且独立的。
(b)CA 商法 Code § 10407(b) 根据(a)款规定已成为不可撤销且独立的承诺:
(1)CA 商法 Code § 10407(b)(1) 在当事人之间以及由或针对包括当事人受让方在内的第三方均有效且可强制执行;并且
(2)CA 商法 Code § 10407(b)(2) 未经承诺受益方的同意,不得撤销、终止、修改、否认、免责或替代。
(c)CA 商法 Code § 10407(c) 本节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下,任何租赁合同中使承租人承诺在接受货物后不可撤销且独立的契约条款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