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1040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租赁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双方都应尊重对方对适当履行的期望。如果一方有充分理由怀疑另一方会无法履行合同,可以书面要求对方提供适当履行的担保。在收到该担保之前,如果商业上合理,该方可以暂停履行自己尚未收到约定对价的任何义务。如果对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收到要求后30天)未能提供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履行担保,则视为毁弃租赁合同。在商家之间,判断不安事由的合理性以及所提供担保的充分性,应根据商业标准确定。即使一方接受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交付或付款,也不影响其要求未来履行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
Section § 10402
本条规定了如果一方在履行义务前退出租赁协议(不包括消费者租赁)会发生什么。如果这导致租赁价值受到重大影响,另一方可以采取某些行动。他们可以等待对方改变主意,要求对方保证会履行约定,或者使用任何其他可用的违约法律选项。此外,受影响方可以停止自己的履行,或者如果他们是出租人(出租货物的一方),他们可以采取措施处理所涉货物。本条不改变消费者租赁问题的处理方式,因为有其他法律适用于它们。
Section § 10403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方当事人如果反悔不履行租赁合同,可以在其根据租赁合同需要采取下一步行动之前改变主意,再次同意履行租赁合同。但是,这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尚未解除租赁合同、因反悔而做出了重大改变,或者明确表示反悔是最终决定时才可能。反悔方需要明确表达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意图,并且可能还需要提供任何要求的具体保证。如果反悔被撤回,原始的租赁权利将恢复,但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因最初的反悔造成的任何延误而获得免责。
Section § 10404
Section § 10405
本法律规定了出租人或供应商因不可预见事件或必须遵守政府命令而无法交付货物时应如何处理。如果发生租赁合同订立时未预料到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交付,则延迟或未能交付不被视为违约。如果仅部分交付能力受影响,他们可以选择如何公平地在客户之间分配剩余产品。如果预计会延迟或无法交付,他们必须迅速通知承租人,并在供应有限的情况下告知承租人将获得多少份额。
Section § 10406
如果承租人发现租赁受到重大延迟或某种合理分配的影响,他们有几个选择。他们可以选择终止租赁合同,如果延迟严重影响了整个租赁;或者,如果不是融资租赁,他们可以同意修改租赁以反映可用的货物,并调整他们应付的金额。他们需要书面形式完成此操作。此外,如果他们在30天内未回应出租人的通知,则受影响交付的租赁将终止。
Section § 10407
对于非消费性质的融资租赁,一旦承租人(即租赁物品的人)接受了物品,他们就不能反悔或更改合同中的承诺。这些承诺可以对承租人以及其他相关方(例如可能接管租赁的人)强制执行。除非合同的另一方同意更改,否则这项规定将一直有效。本条还指出,这项规定不影响任何其他关于物品接受后租赁承诺最终确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