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租赁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必须由所有相关方、任何购买租赁货物的人,甚至债权人遵守。这意味着租赁条款适用于所有这些方,除非本分部中有具体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103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套法律中的规则适用于租赁货物,无论谁拥有或占有这些货物。即使其他法律规定拥有或不拥有货物被视为欺诈,本条规定也同样适用。

Section § 10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租赁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转让时的情况。如果租赁协议规定您不能转让租赁权,或者转让被视为违约,那么该转让可能仍然有效,但可能会产生后果。然而,某些禁止此类转让的条款可能无法强制执行。如果发生未经允许的转让,或者转让对另一方造成重大影响,原当事人可能需要支付损害赔偿或面临其他法律行动。如果有人转让其租赁权利,他们也同时转让了相关的义务,新接收方必须同意履行这些义务。但除非租赁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原当事人并不能免除责任。在消费者租赁中,任何禁止转让或将其视为违约的规定,都必须非常明确且易于理解。

(a)CA 商法 Code § 10303(a) 在本条中,“设立担保权益”包括根据第9109条(a)款第(3)项的规定,受第9分部(自第9101条开始)担保交易管辖的租赁合同的出售。
(b)CA 商法 Code § 10303(b) 除(c)款和第9407条另有规定外,租赁协议中(1)禁止自愿或非自愿转让(包括通过出售、转租、设立或执行担保权益,或通过扣押、征收或其他司法程序进行的转让)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或出租人在货物中的剩余权益,或(2)将此类转让视为违约事件的条款,产生(d)款规定的权利和救济,但根据租赁协议被禁止或构成违约事件的转让,在其他方面仍然有效。
(c)CA 商法 Code § 10303(c) 租赁协议中(1)禁止转让因整个租赁合同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或转让人适当履行其全部义务而产生的付款权,或(2)将此类转让视为违约事件的条款,不可强制执行,且此类转让不属于在(d)款范围内实质性损害租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获得对等履行前景、实质性改变其义务或实质性增加其负担或风险的转让。
(d)CA 商法 Code § 10303(d) 受(c)款和第9407条的约束:
(1)CA 商法 Code § 10303(d)(1) 如果发生根据租赁协议构成违约事件的转让,租赁合同中未进行转让的一方,除非该方放弃违约或另行同意,享有第10501条(b)款所述的权利和救济。
(2)CA 商法 Code § 10303(d)(2) 如果(1)项不适用,且发生的转让(A)根据租赁协议被禁止,或(B)实质性损害租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获得对等履行前景、实质性改变其义务或实质性增加其负担或风险,除非未进行转让的一方随时同意租赁合同中的转让或另行同意,则,除合同限制外,(C)转让人应对未进行转让的一方承担因转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未进行转让的一方无法合理避免的损害为限,且(D)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授予其他适当的救济,包括解除租赁合同或禁止转让的禁令。
(e)CA 商法 Code § 10303(e) 转让“该租赁”或“我在该租赁项下的所有权利”,或以类似一般条款进行的转让,是权利的转让,除非语言或情况(例如为担保目的的转让)另有指示,该转让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进行的义务委托。受让人的接受构成受让人履行这些义务的承诺。该承诺可由转让人或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强制执行。
(f)CA 商法 Code § 10303(f) 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履行义务的委托不解除转让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任何履行义务或违约责任。
(g)CA 商法 Code § 10303(g) 在消费者租赁中,禁止转让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或将转让视为违约事件的规定,必须具体、以书面形式且显著。

Section § 10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从已将货物租赁给他人的人那里租赁货物的人的权利。如果您从有权转让租赁的出租人那里租赁,您将获得与他们在原始租赁下相同的权利。但是,您仍然受原始租赁条款的约束,除非您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从商人那里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会获得更多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如果原始转让涉及欺骗或欺诈,出租人仍然可以转让权利。如果货物受产权证书涵盖,您的权利将受到本法律和产权证书的限制。

(a)CA 商法 Code § 10304(a) 遵守第10303条规定,现有租赁合同项下货物出租人的后续承租人,在转让的租赁权益范围内,取得出租人所拥有或有权转让的货物租赁权益,并且,除本条 (b) 款和第10527条 (d) 款另有规定外,受现有租赁合同约束。拥有可撤销所有权的出租人有权向善意有偿后续承租人转让良好的租赁权益,但仅限于前一句所述的范围。如果货物是根据购买交易交付的,即使出现以下情况,出租人仍有该权力:
(1)CA 商法 Code § 10304(a)(1) 出租人的转让人被欺骗了出租人的身份;
(2)CA 商法 Code § 10304(a)(2) 交付是换取了一张后来被拒付的支票;
(3)CA 商法 Code § 10304(a)(3) 双方约定该交易为“现金销售”;或
(4)CA 商法 Code § 10304(a)(4) 交付是通过刑法上可作为盗窃罪惩罚的欺诈行为获得的。
(b)CA 商法 Code § 10304(b)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从经营该类货物的商人出租人处取得的后续承租人,如果货物在该后续承租人的权益对该出租人可强制执行之前,由该出租人的现有承租人委托给该商人出租人,则该后续承租人在转让的租赁权益范围内,取得该出租人和现有承租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利,并且不受现有租赁合同约束。
(c)CA 商法 Code § 10304(c) 从受现有租赁合同约束并受本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法规颁发的产权证书涵盖的货物出租人处取得的后续承租人,取得的权利不超过本条和产权证书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Section § 10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购买或转租已处于租赁状态的货物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你从租用货物的人那里购买,你通常会获得他们拥有的权利,但你也要受原始租赁合同的约束。然而,如果你从一个通常经营这类商品的商人那里购买,你可能可以获得货物而无需担心租赁合同。最后,如果货物有产权证书,你的权利将受到本法律和产权规则的双重限制。
(a)CA 商法 Code § 10305(a) 受第10303条规定约束,从现有租赁合同项下货物承租人处购买或转租的买方或次承租人,在所转让权益的范围内,取得承租人所拥有或有权转让的货物租赁权益,并且,除本条 (b) 款和第10511条 (d) 款另有规定外,受现有租赁合同约束。拥有可撤销租赁权益的承租人有权向善意有偿买方或善意有偿次承租人转让良好的租赁权益,但仅限于前一句所述的范围。当货物已根据租赁交易交付时,承租人拥有该权力,即使:
(1)CA 商法 Code § 10305(a)(1) 出租人被欺骗了承租人的身份;
(2)CA 商法 Code § 10305(a)(2) 交付是为了换取一张后来被拒付的支票;或
(3)CA 商法 Code § 10305(a)(3) 交付是通过刑法上可作为盗窃罪惩罚的欺诈行为获得的。
(b)CA 商法 Code § 10305(b) 从从事该类货物交易的承租人(该承租人是商人)处,且货物是由出租人委托给该承租人的,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或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次承租人,在所转让权益的范围内,取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利,并且不受现有租赁合同的约束。
(c)CA 商法 Code § 10305(c) 从受现有租赁合同约束并受本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法规颁发的产权证书涵盖的货物承租人处购买或转租的买方或次承租人,所获得的权利不得超过本条和产权证书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Section § 10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为租赁的货物提供服务或材料,那么他们可以对这些货物拥有留置权,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债权。这种留置权优先于出租货物的人或租赁货物的人的权利,除非有特定的法律另有规定。本质上,服务提供者要求获得服务报酬的权利优先于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如果某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就租赁合同标的物提供服务或材料,则该人因该等材料或服务而对由其占有的该等货物享有的、由成文法或法理赋予的留置权,优先于出租人或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或本分部享有的任何权益,除非该留置权由成文法创设且成文法另有规定,或除非该留置权由法理创设且法理另有规定。

Section § 10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债权人与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如果你是承租人(即租赁物品的人)的债权人,你必须尊重租赁协议。同样,出租人(即拥有被租赁物品的人)的债权人也必须尊重租赁合同,除非他们在租赁合同生效前就对该财产拥有留置权(即对财产的权利)。最后,如果你正在租赁某物,你应该知道你的租赁可能受制于出租人的债权人对这些物品享有的任何现有担保权益。具体的例外情况在其他条款中有所提及。

(a)CA 商法 Code § 10307(a) 除第10306条另有规定外,承租人的债权人受租赁合同的约束。
(b)CA 商法 Code § 10307(b) 除(c)款以及第10306条和第10308条另有规定外,出租人的债权人受租赁合同的约束,除非该债权人持有的留置权在租赁合同生效前已附着于货物。
(c)CA 商法 Code § 10307(c) 除第9317条、第9321条和第9323条另有规定外,承租人取得租赁权益,但受出租人债权人持有的担保权益的约束。

Section § 10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如果出租人(将货物出租的一方)以任何法律认为具有欺诈性的方式保留对货物的占有,债权人可以认为该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出租人是善意地保留占有,并且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则不构成欺诈。同样,如果租赁或销售交易看起来像欺诈性转让,债权人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卖方保留货物通常被视为欺诈,除非这些货物是合法租赁合同的一部分,且买方是善意且有偿购买的。

(a)CA 商法 Code § 10308(a) 占有租赁合同项下货物之出租人的债权人,如果出租人对货物的占有保留对该债权人而言根据任何成文法或法律规则是欺诈性或无效的,则该债权人可将该租赁合同视为无效;但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善意地并按照当前的交易惯例保留占有,则不构成欺诈性或无效。
(b)CA 商法 Code § 10308(b) 如果租赁合同是在根据本分部以外的任何成文法或法律规则会构成欺诈性转让或可撤销的优先权的特定情形下订立的,则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出租人债权人的权利。
(c)CA 商法 Code § 10308(c) 出卖人的债权人,如果出卖人对货物的占有保留对该债权人而言根据任何成文法或法律规则是欺诈性的,则该债权人可将销售或货物特定于销售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但如果买受人有偿且善意地购买,则出卖人作为承租人、买受人作为出租人就货物的销售或特定而订立的租赁合同项下对货物的占有保留不构成欺诈。

Section § 103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律如何处理成为不动产一部分的物品,即“附着物”。它定义了关键术语,例如“附着物备案”(将物品备案为不动产一部分的程序)、“购买款租赁”(承租人在协议生效前无法控制物品的租赁),以及“建筑抵押”(涵盖土地上建筑工程的抵押)。法律规定,租赁可以适用于附着物,但不能适用于并入土地改良工程的普通建筑材料。它还阐明了在何种情况下,附着物出租人的权益优先于不动产产权负担人或所有人的冲突权益,详细说明了具体条件,例如租赁的性质(例如,购买款租赁)、附着物备案的时间,或者附着物是否易于拆卸。然而,在某些条件下,出租人的权益可能劣后于建筑抵押。在不属于这些具体规则的情况下,优先权由管辖不动产中冲突权益的一般优先权规则确定。

(a)CA 商法 Code § 10309(a) 在本节中:
(1)CA 商法 Code § 10309(a)(1) 货物在与特定不动产产生关联,以致根据不动产法产生对它们的权益时,即为“附着物”;
(2)CA 商法 Code § 10309(a)(2) “附着物备案”是指在记录不动产抵押的办公室,备案一份涵盖已是或将成为附着物并符合第9502节 (a) 和 (b) 款要求的融资声明;
(3)CA 商法 Code § 10309(a)(3) 除非承租人在租赁协议可执行之前已占有或使用货物,或有权占有或使用货物,否则租赁即为“购买款租赁”;
(4)CA 商法 Code § 10309(a)(4) 抵押是“建筑抵押”,如果已记录的书面文件如此表明,则其担保的义务是为土地上的改良工程(包括土地购置成本)而产生的;并且
(5)CA 商法 Code § 10309(a)(5) “产权负担”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其他不动产留置权以及不动产中所有非所有权权益的其他权利。
(b)CA 商法 Code § 10309(b) 根据本分部,租赁可以是附着物,也可以是成为附着物的货物,但本分部不包括将普通建筑材料并入土地改良工程的租赁。
(c)CA 商法 Code § 10309(c) 本分部不阻止根据不动产法设立附着物租赁。
(d)CA 商法 Code § 10309(d) 附着物出租人的权益优先于不动产产权负担人或所有人的冲突权益,如果:
(1)CA 商法 Code § 10309(d)(1) 租赁是购买款租赁,产权负担人或所有人的冲突权益在货物成为附着物之前产生,涵盖附着物的附着物备案在货物成为附着物之前或之后20天内备案,并且承租人在不动产中拥有备案权益或占有不动产;
(2)CA 商法 Code § 10309(d)(2) 涵盖附着物的附着物备案在产权负担人或所有人的权益备案之前备案,出租人的权益优先于产权负担人或所有人的前手权利人的任何冲突权益,并且承租人在不动产中拥有备案权益或占有不动产;
(3)CA 商法 Code § 10309(d)(3) 附着物是易于拆卸的工厂或办公机器,非主要用于或租赁用于不动产运营的易于拆卸设备,或属于消费租赁标的货物的家用电器易于拆卸的替代品;
(4)CA 商法 Code § 10309(d)(4) 冲突权益是在租赁合同可执行后通过法律或衡平法程序获得的不动产留置权;
(5)CA 商法 Code § 10309(d)(5) 产权负担人或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租赁或已声明放弃对作为附着物的货物的权益;或
(6)CA 商法 Code § 10309(d)(6) 承租人有权对抗产权负担人或所有人移除货物。如果承租人的移除权终止,出租人权益的优先权在合理时间内继续有效。
(e)CA 商法 Code § 10309(e) 尽管有 (d) 款第 (1) 项的规定,但在其他方面受 (d) 款的约束,如果货物在施工完成前成为附着物,则附着物出租人的权益(包括出租人的剩余权益)劣后于在货物成为附着物之前记录的建筑抵押项下不动产产权负担人的冲突权益。在为建筑抵押再融资而提供的范围内,抵押项下不动产产权负担人的冲突权益享有与建筑抵押项下不动产产权负担人相同的优先权。
(f)CA 商法 Code § 10309(f) 在不属于前述各款规定的情况下,附着物出租人的权益(包括出租人的剩余权益)与非承租人的不动产产权负担人或所有人的冲突权益之间的优先权,由管辖不动产中冲突权益的优先权规则确定。
(g)CA 商法 Code § 10309(g) 如果附着物出租人的权益,包括出租人的剩余权益,优先于不动产所有人和所有产权负担人的所有冲突权益,则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 (1) 在租赁协议违约、期满、终止或取消时,但须受租赁协议和本分部的约束,或 (2) 如果为执行出租人或承租人根据本分部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救济所必需,将货物从不动产中移走,且不受不动产所有人和所有产权负担人的所有冲突权益的限制,但出租人或承租人必须补偿任何非承租人且未另行同意的不动产产权负担人或所有人因任何物理损害的修复费用,但不包括因移走货物或更换货物的必要性而导致的不动产价值减损。有权获得补偿的人可以拒绝移走许可,直到寻求移走的一方为履行此义务提供充分担保。

Section § 10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货物(例如零件或部件)附着到其他货物上时会发生什么。这些附着的货物被称为“添附物”。它规定了根据租赁合同订立的时间(在货物成为添附物之前或之后),谁对这些货物拥有更多权利的规则。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权利可能比其他人的更强,除非受到特定条件的影响,例如已存在的权益或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权利优先,他们可以在租赁期满时移走货物,但必须承担一些修理费用。对整体拥有权益的人可以在货物被移走之前要求提供担保。

(a)CA 商法 Code § 10310(a) 货物安装或附着于其他货物时,即为“添附物”。
(b)CA 商法 Code § 10310(b) 在货物成为添附物之前订立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权益,优先于整体中的所有权益,但第 (d)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商法 Code § 10310(c) 在货物成为添附物之时或之后订立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权益,优先于整体中所有后续取得的权益,但第 (d)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劣后于租赁合同订立时整体中已存在的权益,除非整体中此类权益的持有人已书面同意该租赁或声明放弃对作为整体一部分的货物享有的权益。
(d)CA 商法 Code § 10310(d) 第 (b) 款或第 (c) 款所述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权益,劣后于以下主体的权益:
(1)CA 商法 Code § 10310(d)(1) 在货物成为添附物之后取得整体中任何权益的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或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或
(2)CA 商法 Code § 10310(d)(2) 在租赁合同订立之前已完善的整体中享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只要该债权人在不知晓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提供后续垫款。
(e)CA 商法 Code § 10310(e) 根据第 (b) 款或第 (c) 款和第 (d) 款,当添附物的出租人或承租人持有优先于整体中所有权益的权益时,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 (1) 在对方违约、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但须遵守租赁合同和本分部的规定,或 (2) 如果为执行其在本分部项下的其他权利和救济而有必要,将货物从整体中移走,且不受整体中所有权益的限制,但其必须向整体中非承租人且未另行同意的任何权益持有人,偿付任何物理损坏的修理费用,但不包括因移走货物或因更换货物而导致的整体价值减损。有权获得偿付的人可以拒绝允许移走,直到寻求移走的一方为履行此义务提供充分担保。

Section § 10311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即使某人在财务或法律情况下有权优先获得付款,如果他们同意,他们也可以选择让其他人先于他们获得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