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10301
Section § 10302
Section § 10303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租赁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转让时的情况。如果租赁协议规定您不能转让租赁权,或者转让被视为违约,那么该转让可能仍然有效,但可能会产生后果。然而,某些禁止此类转让的条款可能无法强制执行。如果发生未经允许的转让,或者转让对另一方造成重大影响,原当事人可能需要支付损害赔偿或面临其他法律行动。如果有人转让其租赁权利,他们也同时转让了相关的义务,新接收方必须同意履行这些义务。但除非租赁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原当事人并不能免除责任。在消费者租赁中,任何禁止转让或将其视为违约的规定,都必须非常明确且易于理解。
Section § 10304
本法律解释了从已将货物租赁给他人的人那里租赁货物的人的权利。如果您从有权转让租赁的出租人那里租赁,您将获得与他们在原始租赁下相同的权利。但是,您仍然受原始租赁条款的约束,除非您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从商人那里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会获得更多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如果原始转让涉及欺骗或欺诈,出租人仍然可以转让权利。如果货物受产权证书涵盖,您的权利将受到本法律和产权证书的限制。
Section § 10305
Section § 103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为租赁的货物提供服务或材料,那么他们可以对这些货物拥有留置权,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债权。这种留置权优先于出租货物的人或租赁货物的人的权利,除非有特定的法律另有规定。本质上,服务提供者要求获得服务报酬的权利优先于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030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债权人与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如果你是承租人(即租赁物品的人)的债权人,你必须尊重租赁协议。同样,出租人(即拥有被租赁物品的人)的债权人也必须尊重租赁合同,除非他们在租赁合同生效前就对该财产拥有留置权(即对财产的权利)。最后,如果你正在租赁某物,你应该知道你的租赁可能受制于出租人的债权人对这些物品享有的任何现有担保权益。具体的例外情况在其他条款中有所提及。
Section § 10308
本法律解释,如果出租人(将货物出租的一方)以任何法律认为具有欺诈性的方式保留对货物的占有,债权人可以认为该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出租人是善意地保留占有,并且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则不构成欺诈。同样,如果租赁或销售交易看起来像欺诈性转让,债权人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卖方保留货物通常被视为欺诈,除非这些货物是合法租赁合同的一部分,且买方是善意且有偿购买的。
Section § 10309
本节解释了法律如何处理成为不动产一部分的物品,即“附着物”。它定义了关键术语,例如“附着物备案”(将物品备案为不动产一部分的程序)、“购买款租赁”(承租人在协议生效前无法控制物品的租赁),以及“建筑抵押”(涵盖土地上建筑工程的抵押)。法律规定,租赁可以适用于附着物,但不能适用于并入土地改良工程的普通建筑材料。它还阐明了在何种情况下,附着物出租人的权益优先于不动产产权负担人或所有人的冲突权益,详细说明了具体条件,例如租赁的性质(例如,购买款租赁)、附着物备案的时间,或者附着物是否易于拆卸。然而,在某些条件下,出租人的权益可能劣后于建筑抵押。在不属于这些具体规则的情况下,优先权由管辖不动产中冲突权益的一般优先权规则确定。
Section § 10310
本法律解释了当货物(例如零件或部件)附着到其他货物上时会发生什么。这些附着的货物被称为“添附物”。它规定了根据租赁合同订立的时间(在货物成为添附物之前或之后),谁对这些货物拥有更多权利的规则。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权利可能比其他人的更强,除非受到特定条件的影响,例如已存在的权益或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权利优先,他们可以在租赁期满时移走货物,但必须承担一些修理费用。对整体拥有权益的人可以在货物被移走之前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