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租赁合同何时可以合法强制执行。首先,如果是非消费者租赁且总付款额低于1,000美元,则可能不需要书面文件。否则,你需要一份由被寻求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表明租赁已达成一致,并描述租赁物品和租赁期限。即使某些细节缺失或不正确,合同仍可能在所提及的租赁期限和物品数量范围内有效。此外,如果物品是专门为承租人制造且不易出售给他人,或者被强制执行方承认租赁存在,合同也可能得到支持。最后,如果承租人已经收到并接受了货物,合同也可能被强制执行;此时,任何有记录的租赁期限都适用,否则将默认为合理的期限。

(a)CA 商法 Code § 10201(a) A lease contract is not enforceable by way of action or defense unless:
(1)CA 商法 Code § 10201(a)(1) In a lease contract that is not a consumer lease, the total payments to be made under the lease contract, excluding payments for options to renew or buy, are less than one thousand dollars ($1,000); or
(2)CA 商法 Code § 10201(a)(2) There is a record, signed by the party against whom enforcement is sought or by that party’s authorized agent, sufficient to indicate that a lease contract has been made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o describe the goods leased and the lease term.
(b)CA 商法 Code § 10201(b) Any description of leased goods or of the lease term is sufficient and satisfies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a), whether or not it is specific, if it reasonably identifies what is described.
(c)CA 商法 Code § 10201(c) A record is not insufficient because it omits or incorrectly states a term agreed upon, but the lease contract is not enforceable under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a) beyond the lease term and the quantity of goods shown in the record.
(d)CA 商法 Code § 10201(d) A lease contract that does not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subdivision (a), but which is valid in other respects, is enforceable:
(1)CA 商法 Code § 10201(d)(1) If the goods are to be specially manufactured or obtained for the lessee and are not suitable for lease or sale to others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he lessor’s business, and the lessor, before notice of repudiation is received and under circumstances that reasonably indicate that the goods are for the lessee, has made either a substantial beginning of their manufacture or commitments for their procurement;
(2)CA 商法 Code § 10201(d)(2) If the party against whom enforcement is sought admits in that party’s pleading, testimony, or otherwise in court that a lease contract was made, but the lease contract is not enforceable under this provision beyond the quantity of goods admitted; or
(3)CA 商法 Code § 10201(d)(3) With respect to goods that have been received and accepted by the lessee.
(e)CA 商法 Code § 10201(e) The lease term under a lease contract referred to in subdivision (d) is:
(1)CA 商法 Code § 10201(e)(1) If there is a record signed by the party against whom enforcement is sought or by that party’s authorized agent specifying the lease term, the term so specified;
(2)CA 商法 Code § 10201(e)(2) If the party against whom enforcement is sought admits in that party’s pleading, testimony, or otherwise in court a lease term, the term so admitted; or
(3)CA 商法 Code § 10201(e)(3) A reasonable lease term.

Section § 10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一份他们认为是最终版本的书面文件中就某些条款达成一致,这些条款不能被先前的协议或同时期的口头协议所推翻。但是,该协议可以通过当事人以往的交易习惯、行业惯例或他们在履行协议时的行为来解释或补充细节。只要不与主协议相矛盾且内容一致的附加条款也可以被考虑,除非法院认定原始文件旨在作为协议的完整且唯一的版本。

当事人确认备忘录所同意的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载于当事人意图作为其协议最终表达的记录中关于其中所包含的此类条款,不得通过任何先前协议的证据或同时期口头协议的证据予以反驳,但可以解释或补充:
(a)CA 商法 Code § 10202(a) 通过交易过程、贸易惯例或履行过程;以及
(b)CA 商法 Code § 10202(b) 通过一致的附加条款的证据,除非法院认定该记录也被意图作为协议条款的完整和排他性声明。

Section § 10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租赁合同是如何形成的。它指出,如果双方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同意,即使没有明确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租赁协议也是有效的。即使缺少某些条款,只要双方明确有意签订租赁合同,并且有明确的方法来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租赁仍然是合法的。

Section § 10205

Explanation
如果商家签署了一份租赁商品的要约,并承诺该要约将保持有效,那么即使没有涉及任何报酬(对价),该要约也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内或在未指定时间时的合理时间内被撤回。但是,这个不可撤回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这份要约表格是由接受要约的一方(受要约人)提供的,那么提供保证的条款必须由发出要约的一方(要约人)单独签字。

Section § 10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租赁合同要约应如何被接受。通常,当有人向你提出租赁某物的要约时,他们期望你以一种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方式接受。如果开始履行租赁合同中要求的事项被视为一种合理的接受要约方式,并且提出要约的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你的回复,他们可以认为他们的要约已不再有效。

Section § 10208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更改现有的租赁合同,你不需要任何回报就能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更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签署,那么就不能以其他方式更改,除非双方书面同意,特别是如果一方是提供表格的商家。即使你尝试在不遵守这些规则的情况下更改或取消租赁,这种更改仍可能被视为弃权,这意味着你放弃了一项权利。如果你对尚未发生的事情放弃了一项权利,你可以通过告知对方来撤回该弃权,前提是对方没有因为信赖你最初的弃权而改变其立场,导致撤回不公平。

(a)CA 商法 Code § 10208(a) 租赁合同的修改协议无需对价即可具有约束力。
(b)CA 商法 Code § 10208(b) 经签署的租赁协议,如果规定除通过签署记录外不得修改或撤销,则不得以其他方式修改或撤销;但,除非是在商人之间,商人提供的表格中包含的此类要求必须由另一方单独签署。
(c)CA 商法 Code § 10208(c) 尽管修改或撤销的尝试不符合 (b) 款的规定,它仍可作为弃权生效。
(d)CA 商法 Code § 10208(d) 对租赁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作出弃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另一方收到的合理通知撤回该弃权,告知将要求严格履行任何被弃权的条款,除非考虑到另一方因信赖该弃权而发生了重大改变,撤回将是不公正的。

Section § 10209

Explanation

如果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某物,供应商向物品所有者(出租人)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在您作为承租人所持有的租赁权益范围内,也同样保护您。但是,这种保护仅限于保证和合同条款所允许的范围,并受限于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这不会改变原始合同条款,也不会给承租人带来任何新的义务。如果供应商和出租人修改或取消了他们的合同,这会影响您,除非他们事先得知您的租赁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将承担供应商原有的承诺和保证。此外,作为承租人,您保留根据您与供应商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法律可能对供应商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

(a)CA 商法 Code § 10209(a) 供应商根据供应合同向出租人作出的承诺以及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任何第三方就供应合同或作为供应合同一部分提供的保证)的利益,在与供应合同相关的融资租赁项下承租人的租赁权益范围内,延伸至承租人,但受限于保证和供应合同的条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抗辩或索赔。
(b)CA 商法 Code § 10209(b) 供应商的承诺和保证利益延伸至承租人(第10209条(a)款)不:(1) 修改供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其是否由此产生或以其他方式产生,或 (2) 对承租人施加供应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c)CA 商法 Code § 10209(c) 供应商和出租人对供应合同的任何修改或撤销,在供应商和承租人之间有效,除非在修改或撤销之前,供应商已收到承租人已订立与供应合同相关的融资租赁的通知。如果修改或撤销在供应商和承租人之间有效,则出租人除其根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承担的义务外,还被视为已承担供应商对出租人的承诺以及在修改或撤销之前存在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被如此修改或撤销的保证。
(d)CA 商法 Code § 10209(d) 除根据(a)款将供应商的承诺和保证利益延伸至承租人外,承租人保留其根据承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或根据其他法律可能对供应商享有的所有权利。

Section § 102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出租人如何作出明示保证。简单来说,如果出租人对货物作出承诺或事实陈述,并且这些承诺或陈述是交易的一部分,那么就存在一项明示保证,保证货物将符合该承诺或描述。同样,如果货物通过描述或样品、模型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展示,那么货物必须符合这些描述或示例。法律还规定,要产生保证,不一定非要使用“保证”或“担保”等特定词语,但仅仅是表达你认为货物值多少钱,不足以构成一项保证。

(a)CA 商法 Code § 10210(a) 出租人的明示保证产生方式如下:
(1)CA 商法 Code § 10210(a)(1) 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的任何与货物有关并构成交易基础一部分的事实确认或承诺,均产生一项明示保证,保证货物将符合该事实确认或承诺。
(2)CA 商法 Code § 10210(a)(2) 任何构成交易基础一部分的货物描述,均产生一项明示保证,保证货物将符合该描述。
(3)CA 商法 Code § 10210(a)(3) 任何构成交易基础一部分的样品或模型,均产生一项明示保证,保证全部货物将符合该样品或模型。
(b)CA 商法 Code § 10210(b) 产生明示保证,不要求出租人使用“保证”或“担保”等正式词语,也不要求出租人有作出保证的特定意图,但仅仅是对货物价值的确认,或仅声称是出租人对货物的意见或称赞的陈述,不产生保证。

Section § 10211

Explanation

本加州商法典章节阐述了租赁合同中的担保。它确保在租赁期内,除了像专利侵权这类情况外,不会因为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对租赁物产生任何可能妨碍承租人使用的主张或权益。对于出租人是经常经营此类商品的商人的租赁,则承诺交付的货物不会受到他人合法的侵权主张。此外,如果承租人向出租人或供应商提供了规格,承租人必须保护他们免受因遵守这些规格而产生的任何侵权主张。

(a)CA 商法 Code § 10211(a) 租赁合同中存在一项担保,即在租赁期内,除侵权或其他类似主张外,无人因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对货物持有主张或权益,且该主张或权益不会妨碍承租人对其租赁权益的享用。
(b)CA 商法 Code § 10211(b) 除融资租赁外,由经常经营同类货物的商人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存在一项担保,即货物交付时免受任何人的侵权或其他类似合法主张。
(c)CA 商法 Code § 10211(c) 向出租人或供应商提供规格的承租人,应使出租人和供应商免受因遵守该规格而产生的任何侵权或其他类似主张的损害。

Section § 10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商人租赁的商品必须满足某些质量标准(即“适销性”)的条件。通常,如果您从经营该类商品的商人那里租赁商品,这些商品应足够好,能够符合租赁描述而没有异议,如果是可互换的物品,则应具有平均质量,适用于其通常用途,质量和数量保持一致,并妥善包装和贴标签。这些期望是默示的,意味着即使没有明确说明,它们也被视为租赁的一部分。此外,其他默示担保可能源于过去的商业交易或行业标准。

(a)CA 商法 Code § 10212(a) 除融资租赁外,如果出租人是经营该类商品的商人,则租赁合同中默示商品适销性担保。
(b)CA 商法 Code § 10212(b) 商品要具有适销性,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CA 商法 Code § 10212(b)(1) 在交易中,根据租赁协议中的描述,无异议地通过;
(2)CA 商法 Code § 10212(b)(2) 对于可替代商品而言,符合描述且具有公平的平均质量;
(3)CA 商法 Code § 10212(b)(3) 适用于该类商品通常使用的目的;
(4)CA 商法 Code § 10212(b)(4) 在租赁协议允许的变动范围内,每个单位之间以及所有相关单位之间的种类、质量和数量保持一致;
(5)CA 商法 Code § 10212(b)(5) 按照租赁协议可能要求的方式妥善包装、装箱和贴标签;以及
(6)CA 商法 Code § 10212(b)(6) 符合包装或标签上作出的任何承诺或事实声明。
(c)CA 商法 Code § 10212(c) 其他默示担保可能产生于交易过程或贸易惯例。

Section § 10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租赁某物时(融资租赁除外),如果出租给你的人知道你打算如何使用它,并且你依赖他们选择合适的东西,那么就有一个不成文的承诺,称为默示保证,即你所租赁的东西将足以满足该特定用途。

Section § 102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租赁协议中担保的运作方式。它规定,任何旨在创建或限制租赁货物质量承诺的声明或行为,通常应相互一致。要取消或修改关于货物质量良好或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晰且显眼地声明。诸如“按现状”或“连同所有瑕疵”等条款,如果清晰且显眼,可以取消这些默示承诺。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前检查货物,他们本应注意到的任何明显缺陷将不在担保范围内。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方式或行业中的常见做法也可以修改担保。任何关于防止他人索赔的担保,必须清晰地书写并显眼,除非已明确理解租赁货物可能存在此类索赔。

(a)CA 商法 Code § 10214(a) 与明示担保的产生相关的言语或行为,以及旨在否定或限制担保的言语或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应解释为相互一致;但受关于口头或外部证据的第10202条规定的约束,否定或限制在解释不合理时无效。
(b)CA 商法 Code § 10214(b) 受 (c) 款的约束,为排除或修改适销性的默示担保或其任何部分,语言必须提及“适销性”,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显眼。受 (c) 款的约束,为排除或修改任何默示的适用性担保,排除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显眼。排除所有默示适用性担保的语言,如果以书面形式作出、显眼并声明,例如,“不担保货物适用于特定目的”,则已足够。
(c)CA 商法 Code § 10214(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但受 (d) 款的约束,
(1)CA 商法 Code § 10214(c)(1) 除非情况另有表明,所有默示担保均通过“按现状”或“连同所有瑕疵”等表述,或通过在一般理解中提请承租人注意担保排除并明确表示不存在默示担保的其他语言予以排除,如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显眼;
(2)CA 商法 Code § 10214(c)(2) 如果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按其意愿充分检验了货物或样品或模型,或拒绝检验货物,则对于在当时情况下检验本应发现的缺陷,不承担默示担保责任;以及
(3)CA 商法 Code § 10214(c)(3) 默示担保也可以通过交易过程、履行过程或贸易惯例予以排除或修改。
(d)CA 商法 Code § 10214(d) 为排除或修改反干涉或反侵权担保 (第10211条) 或其任何部分,语言必须具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显眼,除非情况(包括履行过程、交易过程或贸易惯例)使承租人有理由知道货物是受任何人的索赔或权益约束而租赁的。

Section § 1021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如何解释保证。无论是明确说明的(明示)还是默认的(默示)保证,都应被视为相互补充,除非这样做不合理。如果存在冲突,则由当事人的意图决定哪项保证优先。以下是一些指导原则:精确的细节优先于相互冲突的样品或模糊的描述;现有货物的样品优先于相互冲突的一般性描述;明示保证优先于相互冲突的默示保证,但关于产品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除外。

保证,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必须解释为相互一致并累积适用,但如果这种解释不合理,则由当事人的意图决定哪项保证是主导的。在确定该意图时,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0215(1) 准确或技术规格取代不一致的样品或模型或一般性描述语言。
(2)CA 商法 Code § 10215(2) 现有散装货物的样品取代不一致的一般性描述语言。
(3)CA 商法 Code § 10215(3) 明示保证取代不一致的默示保证,但特定用途适用性的默示保证除外。

Section § 102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何确定租赁协议所涉及的货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如何识别货物,则识别将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当租赁合同是针对已存在且明确的货物时,在合同订立时识别;当货物尚未存在时,由出租人对货物进行标记或以其他方式指定时识别;或者,如果租赁涉及未出生的动物,则在幼畜受孕时识别。

租赁合同所指货物的识别可由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进行。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识别发生于:
(1)CA 商法 Code § 10217(1) 租赁合同订立时,如果租赁合同是关于已存在并已识别的货物的租赁;
(2)CA 商法 Code § 10217(2) 货物被出租人发运、标记或以其他方式指定为租赁合同所指货物时,如果租赁合同是关于尚未存在且尚未识别的货物的租赁;或
(3)CA 商法 Code § 10217(3) 幼畜受孕时,如果租赁合同是关于未出生动物幼畜的租赁。

Section § 10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定了租赁物品,即使这些物品不符合合同标准且承租人可以拒绝接收,承租人(即租赁物品的人)也可以对这些物品拥有可保利益,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为这些物品购买保险。出租人(即出租物品的人)可以在发生违约、破产或通知承租人指定已最终确定等特定情况之前,更换已指定的物品。出租人也保留可保利益,直到承租人购买了物品或损失风险转移给承租人。无论如何,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可保利益,该规定仍然有效。此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谁应该购买保险以及谁将从任何索赔中受益。

(a)CA 商法 Code § 10218(a) 承租人当现有货物被指定用于租赁合同时,即使被指定的货物不符合规定且承租人有权拒绝接收这些货物,承租人仍获得可保利益。
(b)CA 商法 Code § 10218(b) 如果承租人仅因出租人指定货物而拥有可保利益,则出租人,在违约、破产或通知承租人指定已最终确定之前,可以用其他货物替换已指定的货物。
(c)CA 商法 Code § 10218(c) 尽管承租人根据 (a) 和 (b) 款拥有可保利益,出租人仍保留可保利益,直到承租人行使购买选择权且损失风险已转移给承租人。
(d)CA 商法 Code § 10218(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根据任何其他法规或法律规则所承认的任何可保利益。
(e)CA 商法 Code § 10218(e)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一个或多个当事人有义务为货物购买并支付保险,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Section § 102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租赁中货物丢失或损坏时由谁负责。对于大多数租赁,出租人(将货物租出的一方)承担此风险。然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租赁货物的一方)承担此风险。这种风险转移的时间取决于货物的交付方式。如果货物通过运输,承租人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担风险,除非有特定的交货地点。如果货物由受托人(代为保管的人)持有,承租人在受托人确认承租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时承担风险。在其他情况下,风险在承租人收到货物时转移给承租人,特别是当出租人或供应商是商人时。

(a)CA 商法 Code § 10219(a) 除融资租赁情形外,损失风险由出租人承担,不转移给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情形下,损失风险转移给承租人。
(b)CA 商法 Code § 10219(b) 在不影响本分部关于违约对损失风险影响的规定(第10220条)的前提下,如果损失风险将转移给承租人且转移时间未明确规定,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0219(b)(1) 如果租赁合同要求或授权货物由承运人运输
(A)CA 商法 Code § 10219(b)(1)(A) 且不要求在特定目的地交货,则损失风险在货物正式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承租人;但
(B)CA 商法 Code § 10219(b)(1)(B) 如果确实要求在特定目的地交货,且货物在承运人占有期间在该地正式交付,则损失风险在货物在该地正式交付以使承租人能够提货时转移给承租人。
(2)CA 商法 Code § 10219(b)(2) 如果货物由受托人持有且无需移动即可交付,则损失风险在受托人确认承租人对货物占有权时转移给承租人。
(3)CA 商法 Code § 10219(b)(3) 在不属于第 (1) 项或第 (2) 项的任何情况下,如果出租人,或在融资租赁情形下,供应商是商人,则损失风险在承租人收到货物时转移给承租人;否则,损失风险在交货时转移给承租人。

Section § 102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租赁情况下,谁对货物的损失负责。如果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租赁条款,那么在问题解决或货物被接受之前,出租人或供应商需承担损失责任。如果承租人拒绝已接受的货物,并且其保险不足以覆盖损失,他们可以将损失视为出租人的责任。但是,如果承租人对符合合同的货物反悔或违反租赁合同,出租人或供应商可以在一段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失责任。

(a)CA 商法 Code § 10220(a) 风险损失何时转移给承租人且转移时间未明确规定时:
(1)CA 商法 Code § 10220(a)(1) 如果货物的提供或交付不符合租赁合同,以至于产生拒绝权,则其损失风险仍由出租人承担,或者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由供应商承担,直至补救或接受。
(2)CA 商法 Code § 10220(a)(2) 如果承租人合法撤销接受,则在其有效保险范围不足的限度内,他或她可以视损失风险自始至终由出租人承担。
(b)CA 商法 Code § 10220(b) 无论损失风险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对已识别为租赁合同的符合合同的货物毁约或以其他方式违反租赁合同,则出租人,或者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供应商,在其有效保险范围不足的限度内,可以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将损失风险视为由承租人承担。

Section § 10221

Explanation
如果你租赁的货物在交付给你之前,因无人过错而损坏,那么会发生以下情况:如果货物完全毁坏,租赁合同就取消了。但如果货物只是部分损坏或变质,你可以选择检查它们,然后决定是取消租赁,还是保留货物,但你可以因损坏获得租金折扣,除非是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