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10201
本法律解释了租赁合同何时可以合法强制执行。首先,如果是非消费者租赁且总付款额低于1,000美元,则可能不需要书面文件。否则,你需要一份由被寻求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表明租赁已达成一致,并描述租赁物品和租赁期限。即使某些细节缺失或不正确,合同仍可能在所提及的租赁期限和物品数量范围内有效。此外,如果物品是专门为承租人制造且不易出售给他人,或者被强制执行方承认租赁存在,合同也可能得到支持。最后,如果承租人已经收到并接受了货物,合同也可能被强制执行;此时,任何有记录的租赁期限都适用,否则将默认为合理的期限。
Section § 102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一份他们认为是最终版本的书面文件中就某些条款达成一致,这些条款不能被先前的协议或同时期的口头协议所推翻。但是,该协议可以通过当事人以往的交易习惯、行业惯例或他们在履行协议时的行为来解释或补充细节。只要不与主协议相矛盾且内容一致的附加条款也可以被考虑,除非法院认定原始文件旨在作为协议的完整且唯一的版本。
Section § 10204
Section § 10205
Section § 10206
Section § 10208
如果你想更改现有的租赁合同,你不需要任何回报就能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更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签署,那么就不能以其他方式更改,除非双方书面同意,特别是如果一方是提供表格的商家。即使你尝试在不遵守这些规则的情况下更改或取消租赁,这种更改仍可能被视为弃权,这意味着你放弃了一项权利。如果你对尚未发生的事情放弃了一项权利,你可以通过告知对方来撤回该弃权,前提是对方没有因为信赖你最初的弃权而改变其立场,导致撤回不公平。
Section § 10209
如果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某物,供应商向物品所有者(出租人)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在您作为承租人所持有的租赁权益范围内,也同样保护您。但是,这种保护仅限于保证和合同条款所允许的范围,并受限于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这不会改变原始合同条款,也不会给承租人带来任何新的义务。如果供应商和出租人修改或取消了他们的合同,这会影响您,除非他们事先得知您的租赁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将承担供应商原有的承诺和保证。此外,作为承租人,您保留根据您与供应商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法律可能对供应商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
Section § 10210
本节解释了出租人如何作出明示保证。简单来说,如果出租人对货物作出承诺或事实陈述,并且这些承诺或陈述是交易的一部分,那么就存在一项明示保证,保证货物将符合该承诺或描述。同样,如果货物通过描述或样品、模型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展示,那么货物必须符合这些描述或示例。法律还规定,要产生保证,不一定非要使用“保证”或“担保”等特定词语,但仅仅是表达你认为货物值多少钱,不足以构成一项保证。
Section § 10211
本加州商法典章节阐述了租赁合同中的担保。它确保在租赁期内,除了像专利侵权这类情况外,不会因为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对租赁物产生任何可能妨碍承租人使用的主张或权益。对于出租人是经常经营此类商品的商人的租赁,则承诺交付的货物不会受到他人合法的侵权主张。此外,如果承租人向出租人或供应商提供了规格,承租人必须保护他们免受因遵守这些规格而产生的任何侵权主张。
Section § 102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商人租赁的商品必须满足某些质量标准(即“适销性”)的条件。通常,如果您从经营该类商品的商人那里租赁商品,这些商品应足够好,能够符合租赁描述而没有异议,如果是可互换的物品,则应具有平均质量,适用于其通常用途,质量和数量保持一致,并妥善包装和贴标签。这些期望是默示的,意味着即使没有明确说明,它们也被视为租赁的一部分。此外,其他默示担保可能源于过去的商业交易或行业标准。
Section § 10213
Section § 10214
本法律解释了租赁协议中担保的运作方式。它规定,任何旨在创建或限制租赁货物质量承诺的声明或行为,通常应相互一致。要取消或修改关于货物质量良好或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晰且显眼地声明。诸如“按现状”或“连同所有瑕疵”等条款,如果清晰且显眼,可以取消这些默示承诺。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前检查货物,他们本应注意到的任何明显缺陷将不在担保范围内。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方式或行业中的常见做法也可以修改担保。任何关于防止他人索赔的担保,必须清晰地书写并显眼,除非已明确理解租赁货物可能存在此类索赔。
Section § 10215
本节说明了如何解释保证。无论是明确说明的(明示)还是默认的(默示)保证,都应被视为相互补充,除非这样做不合理。如果存在冲突,则由当事人的意图决定哪项保证优先。以下是一些指导原则:精确的细节优先于相互冲突的样品或模糊的描述;现有货物的样品优先于相互冲突的一般性描述;明示保证优先于相互冲突的默示保证,但关于产品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除外。
Section § 10217
本节规定了如何确定租赁协议所涉及的货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如何识别货物,则识别将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当租赁合同是针对已存在且明确的货物时,在合同订立时识别;当货物尚未存在时,由出租人对货物进行标记或以其他方式指定时识别;或者,如果租赁涉及未出生的动物,则在幼畜受孕时识别。
Section § 10218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定了租赁物品,即使这些物品不符合合同标准且承租人可以拒绝接收,承租人(即租赁物品的人)也可以对这些物品拥有可保利益,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为这些物品购买保险。出租人(即出租物品的人)可以在发生违约、破产或通知承租人指定已最终确定等特定情况之前,更换已指定的物品。出租人也保留可保利益,直到承租人购买了物品或损失风险转移给承租人。无论如何,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可保利益,该规定仍然有效。此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谁应该购买保险以及谁将从任何索赔中受益。
Section § 1021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租赁中货物丢失或损坏时由谁负责。对于大多数租赁,出租人(将货物租出的一方)承担此风险。然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租赁货物的一方)承担此风险。这种风险转移的时间取决于货物的交付方式。如果货物通过运输,承租人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担风险,除非有特定的交货地点。如果货物由受托人(代为保管的人)持有,承租人在受托人确认承租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时承担风险。在其他情况下,风险在承租人收到货物时转移给承租人,特别是当出租人或供应商是商人时。
Section § 10220
本节解释了在租赁情况下,谁对货物的损失负责。如果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租赁条款,那么在问题解决或货物被接受之前,出租人或供应商需承担损失责任。如果承租人拒绝已接受的货物,并且其保险不足以覆盖损失,他们可以将损失视为出租人的责任。但是,如果承租人对符合合同的货物反悔或违反租赁合同,出租人或供应商可以在一段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