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法 Code § 10103(a) 在本分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1)CA 商法 Code § 10103(a)(1) “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指善意且不知晓向其进行的销售违反第三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权益或租赁权益的人,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从经营销售该类货物的人处购买,但不包括典当商。“购买”可以是现金购买、以其他财产交换购买、有担保或无担保信贷购买,并包括根据现有销售合同获取货物或所有权凭证,但不包括批量转让、作为担保转让或为全部或部分清偿金钱债务而转让。
(2)CA 商法 Code § 10103(a)(2) “取消”指任何一方因对方违约而终止租赁合同。
(3)CA 商法 Code § 10103(a)(3) “商业单位”指根据商业惯例,为租赁目的而构成一个整体的货物单位,且将其分割会严重损害其在市场或使用中的特性或价值。商业单位可以是一件物品,如一台机器;或一组物品,如一套家具或一条生产线;或一个数量单位,如一罗或一车货;或在实际使用或相关市场中被视为一个整体的任何其他单位。
(4)CA 商法 Code § 10103(a)(4) “符合合同”的货物或租赁合同项下的履行,指符合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货物或履行。
(5)CA 商法 Code § 10103(a)(5) “消费者租赁”指经常从事租赁或销售业务的出租人向作为个人的承租人提供的租赁,且该承租人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而租赁。
(6)CA 商法 Code § 10103(a)(6) “过失”指不法行为、不作为、违约或不履行。
(7)CA 商法 Code § 10103(a)(7) “融资租赁”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租赁:(A) 出租人不选择、不制造或不供应货物,(B) 出租人就租赁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以及 (C)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i)CA 商法 Code § 10103(a)(7)(i) 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收到出租人据以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合同副本。
(ii)CA 商法 Code § 10103(a)(7)(ii) 承租人对出租人据以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合同的批准是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
(iii)CA 商法 Code § 10103(a)(7)(iii) 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收到一份准确完整的声明,其中载明了与出租人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合同相关或作为该合同一部分,由货物供应商向出租人提供的承诺和保证,以及任何保证免责声明、补救措施的限制或修改,或违约金,包括第三方的承诺和保证,例如货物制造商的承诺和保证。
(iv)CA 商法 Code § 10103(a)(7)(iv) 出租人在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之前,书面告知承租人 (aa) 向出租人供应货物的人的身份,除非承租人已选择该人并指示出租人从该人处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bb) 承租人根据本分部有权获得与出租人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合同相关或作为该合同一部分,由货物供应商向出租人提供的承诺和保证,包括任何第三方的承诺和保证,以及 (cc) 承租人可以与向出租人供应货物的人沟通,并获得一份关于这些承诺和保证的准确完整声明,包括任何免责声明和限制,或补救措施的免责声明和限制。
(8)CA 商法 Code § 10103(a)(8) “货物”指在与租赁合同确定时可移动的所有物品,或附着物(第 10309 条),但该术语不包括货币、单证、票据、账户、动产文书、一般无形资产,或矿物或类似物,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在开采之前。该术语还包括动物的未出生幼崽。
(9)CA 商法 Code § 10103(a)(9) “分期租赁合同”指授权或要求分批交付货物并分别接受的租赁合同,即使租赁合同包含“每次交付均为单独租赁”或其等效条款。
(10)CA 商法 Code § 10103(a)(10) “租赁”指为对价而转让货物占有和使用权一定期限的行为,但销售(包括试用销售或退货销售),或保留或设立担保权益不属于租赁。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该术语包括转租。
(11)CA 商法 Code § 10103(a)(11) “租赁协议”是指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租赁事宜达成的交易,该交易体现在其语言中或通过其他情况(包括交易过程、行业惯例或履行过程)默示得出。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该术语包括转租协议。
(12)CA 商法 Code § 10103(a)(12) “租赁合同”是指受本分部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影响,由租赁协议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该术语包括转租合同。
(13)CA 商法 Code § 10103(a)(13) “租赁权益”是指根据租赁合同,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权益。
(14)CA 商法 Code § 10103(a)(14) “承租人”是指根据租赁取得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人。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该术语包括次承租人。
(15)CA 商法 Code § 10103(a)(15)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是指善意且不知晓其租赁违反了第三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权益或租赁权益,并从经营该类货物销售或租赁业务的人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租赁的人,但不包括典当商。“租赁行为”可以是现金交易、以其他财产交换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信贷,并包括根据现有租赁合同取得货物或所有权凭证,但不包括批量转让、作为金钱债务的担保或全部或部分清偿金钱债务。
(16)CA 商法 Code § 10103(a)(16) “出租人”是指根据租赁转让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人。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该术语包括次出租人。
(17)CA 商法 Code § 10103(a)(17) “出租人的剩余权益”是指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出租人对货物的权益。
(18)CA 商法 Code § 10103(a)(18) “留置权”是指为担保债务支付或义务履行而对货物设定的负担或权益,但该术语不包括担保权益。
(19)CA 商法 Code § 10103(a)(19) “批次”是指一批或一件物品,其是单独租赁或交付的标的物,无论其是否足以履行租赁合同。
(20)CA 商法 Code § 10103(a)(20) “商业承租人”是指就租赁标的物而言的商人承租人。
(21)CA 商法 Code § 10103(a)(21) “现值”是指在某一确定日期,未来应付的一笔或多笔款项的金额,折算至该确定日期。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在交易订立时并非明显不合理,则折扣由该利率确定;否则,折扣由商业上合理的利率确定,该利率应考虑交易订立时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22)CA 商法 Code § 10103(a)(22) “购买”包括通过销售、租赁、抵押、担保权益、质押、赠与或任何其他在货物中创设权益的自愿交易取得。
(23)CA 商法 Code § 10103(a)(23) “转租”是指货物租赁,其占有和使用权是由出租人作为现有租赁的承租人取得的。
(24)CA 商法 Code § 10103(a)(24) “供应商”是指出租人购买或租赁用于根据融资租赁出租的货物的人。
(25)CA 商法 Code § 10103(a)(25) “供应合同”是指出租人购买或租赁用于出租的货物的合同。
(26)CA 商法 Code § 10103(a)(26) “终止”是指任何一方根据协议或法律产生的权力,并非因违约而终止租赁合同。
(27)CA 商法 Code § 10103(a)(27) “混合租赁”是指涉及货物租赁和以下任何一项的单一交易:
(A)CA 商法 Code § 10103(a)(27)(A) 提供服务。
(B)CA 商法 Code § 10103(a)(27)(B) 销售其他货物。
(C)CA 商法 Code § 10103(a)(27)(C) 销售、租赁或许可非货物财产。
(b)CA 商法 Code § 10103(b) 本分部适用的其他定义及其出现的条款如下:
“附合物。” 第10310条 (a) 款。
“建筑抵押。” 第10309条 (a) 款 (4) 项。
“产权负担。” 第10309条 (a) 款 (5) 项。
“附着物。” 第10309条 (a) 款 (1) 项。
“附着物备案。” 第10309条 (a) 款 (2) 项。
“购买价款租赁。” 第10309条 (a) 款 (3) 项。
(c)CA 商法 Code § 10103(c) 其他分部中的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分部:
“账户。” 第9102条 (a) 款 (2) 项。
“商人之间。” 第2104条 (3) 款。
“买方。” 第2103条 (1) 款 (a) 项。
“动产文书。” 第9102条 (a) 款 (11) 项。
“消费品。” 第9102条(a)款第(23)段。
“单证。” 第9102条(a)款第(30)段。
“委托。” 第2403条第(3)款。
“一般无形资产。” 第9102条(a)款第(42)段。
“票据。” 第9102条(a)款第(47)段。
“商人。” 第2104条第(1)款。
“抵押。” 第9102条(a)款第(55)段。
“根据承诺。” 第9102条(a)款第(69)段。
“收到货物。” 第2103条第(1)款(c)项。
“销售。” 第2106条第(1)款。
“试销。” 第2326条。
“附退货条件的销售。” 第2326条。
“卖方。” 第2103条第(1)款(d)项。
(d)CA 商法 Code § 10103(d) 此外,第1编载有适用于本编的一般定义以及解释和适用原则。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210, Sec. 75. (SB 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