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编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商法典—租赁”。

Section § 10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租赁交易如何根据特定规则进行处理。它适用于任何形式的租赁,包括将租赁与其他类型交易结合的“混合租赁”。对于混合租赁,如果涉及货物的租赁部分不是主要焦点,则仅适用法律中涵盖货物租赁的特定部分。然而,如果货物租赁是主要焦点,则整个分部都适用。在混合租赁中的融资租赁中,某些条款适用于与货物相关的权利和责任。

(a)CA 商法 Code § 10102(a) 本分部适用于任何形式的租赁交易,对于混合租赁,其适用范围应符合 (b) 款的规定。
(b)CA 商法 Code § 10102(b) 对于混合租赁,适用以下规则:
(1)CA 商法 Code § 10102(b)(1) 如果货物租赁方面不占主导地位,适用以下规则:
(A)CA 商法 Code § 10102(b)(1)(A) 仅适用本分部中主要与交易的货物租赁方面相关的规定,而主要与整个交易相关的规定不适用。
(B)CA 商法 Code § 10102(b)(1)(B) 如果该租赁是融资租赁,则第 10209 条适用。
(C)CA 商法 Code § 10102(b)(1)(C) 第 10407 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承诺,只要这些承诺是取得租赁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对价。
(2)CA 商法 Code § 10102(b)(2) 如果货物租赁方面占主导地位,本分部适用于该交易,但不排除在适当情况下,其他法律适用于租赁中与货物租赁无关的方面。

Section § 10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货物租赁和购买相关的术语定义。它解释了谁被视为“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并概述了构成货物“商业单位”的要素。它还阐明了不同类型的租赁,例如“消费者租赁”、“融资租赁”和“分期租赁合同”,并描述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角色。此外,还定义了“符合合同的货物”、“过失”和租赁的“取消”等术语。它包括与货物交易相关的概念,如“购买”、“转租”和“混合租赁”。其他章节的一些定义被引用以适用于本分部。

(a)CA 商法 Code § 10103(a) 在本分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1)CA 商法 Code § 10103(a)(1) “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指善意且不知晓向其进行的销售违反第三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权益或租赁权益的人,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从经营销售该类货物的人处购买,但不包括典当商。“购买”可以是现金购买、以其他财产交换购买、有担保或无担保信贷购买,并包括根据现有销售合同获取货物或所有权凭证,但不包括批量转让、作为担保转让或为全部或部分清偿金钱债务而转让。
(2)CA 商法 Code § 10103(a)(2) “取消”指任何一方因对方违约而终止租赁合同。
(3)CA 商法 Code § 10103(a)(3) “商业单位”指根据商业惯例,为租赁目的而构成一个整体的货物单位,且将其分割会严重损害其在市场或使用中的特性或价值。商业单位可以是一件物品,如一台机器;或一组物品,如一套家具或一条生产线;或一个数量单位,如一罗或一车货;或在实际使用或相关市场中被视为一个整体的任何其他单位。
(4)CA 商法 Code § 10103(a)(4) “符合合同”的货物或租赁合同项下的履行,指符合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货物或履行。
(5)CA 商法 Code § 10103(a)(5) “消费者租赁”指经常从事租赁或销售业务的出租人向作为个人的承租人提供的租赁,且该承租人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而租赁。
(6)CA 商法 Code § 10103(a)(6) “过失”指不法行为、不作为、违约或不履行。
(7)CA 商法 Code § 10103(a)(7) “融资租赁”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租赁:(A) 出租人不选择、不制造或不供应货物,(B) 出租人就租赁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以及 (C)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i)CA 商法 Code § 10103(a)(7)(i) 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收到出租人据以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合同副本。
(ii)CA 商法 Code § 10103(a)(7)(ii) 承租人对出租人据以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合同的批准是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
(iii)CA 商法 Code § 10103(a)(7)(iii) 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收到一份准确完整的声明,其中载明了与出租人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合同相关或作为该合同一部分,由货物供应商向出租人提供的承诺和保证,以及任何保证免责声明、补救措施的限制或修改,或违约金,包括第三方的承诺和保证,例如货物制造商的承诺和保证。
(iv)CA 商法 Code § 10103(a)(7)(iv) 出租人在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之前,书面告知承租人 (aa) 向出租人供应货物的人的身份,除非承租人已选择该人并指示出租人从该人处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bb) 承租人根据本分部有权获得与出租人获取货物或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合同相关或作为该合同一部分,由货物供应商向出租人提供的承诺和保证,包括任何第三方的承诺和保证,以及 (cc) 承租人可以与向出租人供应货物的人沟通,并获得一份关于这些承诺和保证的准确完整声明,包括任何免责声明和限制,或补救措施的免责声明和限制。
(8)CA 商法 Code § 10103(a)(8) “货物”指在与租赁合同确定时可移动的所有物品,或附着物(第 10309 条),但该术语不包括货币、单证、票据、账户、动产文书、一般无形资产,或矿物或类似物,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在开采之前。该术语还包括动物的未出生幼崽。
(9)CA 商法 Code § 10103(a)(9) “分期租赁合同”指授权或要求分批交付货物并分别接受的租赁合同,即使租赁合同包含“每次交付均为单独租赁”或其等效条款。
(10)CA 商法 Code § 10103(a)(10) “租赁”指为对价而转让货物占有和使用权一定期限的行为,但销售(包括试用销售或退货销售),或保留或设立担保权益不属于租赁。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该术语包括转租。
(11)CA 商法 Code § 10103(a)(11) “租赁协议”是指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租赁事宜达成的交易,该交易体现在其语言中或通过其他情况(包括交易过程、行业惯例或履行过程)默示得出。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该术语包括转租协议。
(12)CA 商法 Code § 10103(a)(12) “租赁合同”是指受本分部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影响,由租赁协议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该术语包括转租合同。
(13)CA 商法 Code § 10103(a)(13) “租赁权益”是指根据租赁合同,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权益。
(14)CA 商法 Code § 10103(a)(14) “承租人”是指根据租赁取得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人。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该术语包括次承租人。
(15)CA 商法 Code § 10103(a)(15)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是指善意且不知晓其租赁违反了第三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权益或租赁权益,并从经营该类货物销售或租赁业务的人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租赁的人,但不包括典当商。“租赁行为”可以是现金交易、以其他财产交换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信贷,并包括根据现有租赁合同取得货物或所有权凭证,但不包括批量转让、作为金钱债务的担保或全部或部分清偿金钱债务。
(16)CA 商法 Code § 10103(a)(16) “出租人”是指根据租赁转让货物占有和使用权的人。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该术语包括次出租人。
(17)CA 商法 Code § 10103(a)(17) “出租人的剩余权益”是指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出租人对货物的权益。
(18)CA 商法 Code § 10103(a)(18) “留置权”是指为担保债务支付或义务履行而对货物设定的负担或权益,但该术语不包括担保权益。
(19)CA 商法 Code § 10103(a)(19) “批次”是指一批或一件物品,其是单独租赁或交付的标的物,无论其是否足以履行租赁合同。
(20)CA 商法 Code § 10103(a)(20) “商业承租人”是指就租赁标的物而言的商人承租人。
(21)CA 商法 Code § 10103(a)(21) “现值”是指在某一确定日期,未来应付的一笔或多笔款项的金额,折算至该确定日期。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在交易订立时并非明显不合理,则折扣由该利率确定;否则,折扣由商业上合理的利率确定,该利率应考虑交易订立时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22)CA 商法 Code § 10103(a)(22) “购买”包括通过销售、租赁、抵押、担保权益、质押、赠与或任何其他在货物中创设权益的自愿交易取得。
(23)CA 商法 Code § 10103(a)(23) “转租”是指货物租赁,其占有和使用权是由出租人作为现有租赁的承租人取得的。
(24)CA 商法 Code § 10103(a)(24) “供应商”是指出租人购买或租赁用于根据融资租赁出租的货物的人。
(25)CA 商法 Code § 10103(a)(25) “供应合同”是指出租人购买或租赁用于出租的货物的合同。
(26)CA 商法 Code § 10103(a)(26) “终止”是指任何一方根据协议或法律产生的权力,并非因违约而终止租赁合同。
(27)CA 商法 Code § 10103(a)(27) “混合租赁”是指涉及货物租赁和以下任何一项的单一交易:
(A)CA 商法 Code § 10103(a)(27)(A) 提供服务。
(B)CA 商法 Code § 10103(a)(27)(B) 销售其他货物。
(C)CA 商法 Code § 10103(a)(27)(C) 销售、租赁或许可非货物财产。
(b)CA 商法 Code § 10103(b) 本分部适用的其他定义及其出现的条款如下:
“附合物。” 第10310条 (a) 款。
“建筑抵押。” 第10309条 (a) 款 (4) 项。
“产权负担。” 第10309条 (a) 款 (5) 项。
“附着物。” 第10309条 (a) 款 (1) 项。
“附着物备案。” 第10309条 (a) 款 (2) 项。
“购买价款租赁。” 第10309条 (a) 款 (3) 项。
(c)CA 商法 Code § 10103(c) 其他分部中的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分部:
“账户。” 第9102条 (a) 款 (2) 项。
“商人之间。” 第2104条 (3) 款。
“买方。” 第2103条 (1) 款 (a) 项。
“动产文书。” 第9102条 (a) 款 (11) 项。
“消费品。” 第9102条(a)款第(23)段。
“单证。” 第9102条(a)款第(30)段。
“委托。” 第2403条第(3)款。
“一般无形资产。” 第9102条(a)款第(42)段。
“票据。” 第9102条(a)款第(47)段。
“商人。” 第2104条第(1)款。
“抵押。” 第9102条(a)款第(55)段。
“根据承诺。” 第9102条(a)款第(69)段。
“收到货物。” 第2103条第(1)款(c)项。
“销售。” 第2106条第(1)款。
“试销。” 第2326条。
“附退货条件的销售。” 第2326条。
“卖方。” 第2103条第(1)款(d)项。
(d)CA 商法 Code § 10103(d) 此外,第1编载有适用于本编的一般定义以及解释和适用原则。

Section § 101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即使您有租赁合同,它仍然需要遵守其他特定的州法律和消费者法律。例如,车辆需要根据车辆法律进行注册,移动房屋必须遵守特定的健康法规。如果本租赁法律与其他规定发生冲突,则以其他规定为准。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其处罚或结果将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

(a)CA 商法 Code § 10104(a) 租赁,尽管受本分部管辖,但亦受任何适用以下各项的管辖:
(1)CA 商法 Code § 10104(a)(1) 本州的产权证书法规,包括《车辆法典》中要求车辆或船只注册的规定,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要求移动房屋或商用客车注册的规定。
(2)CA 商法 Code § 10104(a)(2)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产权证书法规 (Section 10105)。
(3)CA 商法 Code § 10104(a)(3) 本州的消费者法律,包括判例法和成文法,在适用于消费者租赁交易的范围内,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分部第2部分第5章(自Section 17200起),《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分部第3部分第1章(自Section 17500起),以及《民法典》第3分部第4部分(自Section 1725起)。
(b)CA 商法 Code § 10104(b) 如果本分部(Section 10105、Section 10304 (c) 款和 Section 10305 (c) 款除外)与 (a) 款中提及的法律发生冲突,则以该法律为准。
(c)CA 商法 Code § 10104(c) 未能遵守适用法律,仅产生其中规定的效力。

Section § 1010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货物拥有产权证书时,签发该证书的地点(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将适用。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证书被交回,或者货物被移到另一个地点四个月后,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在此之后,一旦新的证书被签发,新地点的法律将适用。

Section § 10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签订消费者租赁协议,任何约定使用不同于承租人(即租赁人)居住地、签署租赁协议地或使用货物地的州法律或县法院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此,你不会被迫为了与租赁相关的法律事务而奔波。

Section § 101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为合同被违反或承诺未兑现而感到不满,他们可以完全或部分地原谅或放弃他们的索赔。他们不需要任何回报,但他们必须签署并交付一份书面协议才能这样做。

任何因声称的违约或违反保证而产生的索赔或权利,可以通过受损害方交付的签署记录中的弃权或放弃,在无对价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