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法 Code § 1201(a)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中定义的词语或短语,或本法典其他分部中包含的适用于特定分部或章节的补充定义,具有所述含义。
(b)CA 商法 Code § 1201(b) 受本法典其他分部中包含的适用于特定分部或章节的定义约束:
(1)CA 商法 Code § 1201(b)(1) “诉讼”(Action),指司法程序,包括反诉、反请求、抵销、衡平法诉讼,以及任何其他确定权利的程序。
(2)CA 商法 Code § 1201(b)(2) “受害方”(Aggrieved party)指有权寻求救济的一方。
(3)CA 商法 Code § 1201(b)(3) “协议”(Agreement),区别于“合同”,指当事人实际达成的交易,根据其语言或从其他情况推断得出,包括根据第1303节规定的履行过程、交易过程或贸易惯例。
(4)CA 商法 Code § 1201(b)(4) “银行”(Bank)指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包括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和信托公司。
(5)CA 商法 Code § 1201(b)(5) “持票人”(Bearer)指持有可转让票据、所有权凭证或凭证化证券的人,该票据、凭证或证券可向持票人支付或空白背书。
(6)CA 商法 Code § 1201(b)(6) “提单”(Bill of lading)指由从事货物运输或转运业务的人签发的,证明收到货物以供运输的文件。
(7)CA 商法 Code § 1201(b)(7) “分行”(Branch)包括银行的独立注册的境外分行。
(8)CA 商法 Code § 1201(b)(8) 确立事实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establishing)指说服事实认定者该事实的存在比其不存在更有可能的责任。
(9)CA 商法 Code § 1201(b)(9) “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Buyer in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指善意购买货物的人,不知晓该销售侵犯了他人对货物的权利,且从从事销售该类货物业务的人(典当商除外)处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购买。如果向该人进行的销售符合卖方所从事的该类业务的通常或惯例做法,或符合卖方自身的通常或惯例做法,则该人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购买货物。在井口或矿口销售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物的人,是从事销售该类货物业务的人。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可以现金购买、以其他财产交换购买,或以有担保或无担保信贷购买,并可根据现有销售合同取得货物或所有权凭证。只有根据第2分部(自第2101节起)取得货物占有权或有权向卖方追回货物的买方,才可成为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不包括通过批量转让或作为金钱债务的担保或全部或部分清偿而取得货物的人。
(10)CA 商法 Code § 1201(b)(10) “显著的”(Conspicuous),指条款,意味着其书写、展示或呈现方式,根据所有情况,一个合理的、受其约束的人理应注意到它。某条款是否“显著”由法院决定。
(11)CA 商法 Code § 1201(b)(11) [保留]
(12)CA 商法 Code § 1201(b)(12) “合同”(Contract),区别于“协议”,指由当事人协议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根据本法典确定并由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补充。
(13)CA 商法 Code § 1201(b)(13) “债权人”(Creditor)包括普通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留置权债权人,以及债权人的任何代表,包括为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破产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接管人,以及无力偿债债务人或转让人的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
(14)CA 商法 Code § 1201(b)(14) “被告”(Defendant)包括在反诉、交叉诉讼或第三方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的人。
(15)CA 商法 Code § 1201(b)(15) “交付”(Delivery),就电子所有权凭证而言,指自愿转移控制权;而就票据、有形所有权凭证或证明动产文书的权威有形记录副本而言,指自愿转移占有权。
(16)CA 商法 Code § 1201(b)(16) “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包括提单、码头货栈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交货单,以及在正常业务或融资过程中被视为充分证明其持有人有权接收、持有和处置该凭证及其所涵盖货物的所有其他文件。要成为所有权凭证,文件必须声称由受托人签发或致予受托人,并声称涵盖受托人占有的、已识别的货物或已识别大宗货物的可替代部分。
(35)CA 商法 Code § 1201(b)(35) “担保权益”指动产或附着物上为担保支付或履行义务而设定的权益。“担保权益”包括在受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管辖的交易中,寄售人以及应收账款、动产票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买方所享有的任何权益。“担保权益”不包括根据第2401条,买方在货物被识别到销售合同项下时对该货物享有的特殊财产权,但买方也可以通过遵守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的规定而取得“担保权益”。除第2505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2分部(自第2101条起)或第10分部(自第10101条起)规定,货物卖方或出租人保留或取得货物占有的权利不属于“担保权益”,但卖方或出租人也可以通过遵守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的规定而取得“担保权益”。尽管根据第2401条已将货物装运或交付给买方,卖方保留或预留所有权,其效力仅限于预留“担保权益”。
租赁形式的交易是否产生“担保权益”,应根据第1203条确定。
(36)CA 商法 Code § 1201(36) “发送”,就记录或通知而言,指:
(A)CA 商法 Code § 1201(36)(A) 邮寄、交付传输或通过任何其他常用通信方式传输,已支付邮资或传输费用,并寄往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任何地址;或
(B)CA 商法 Code § 1201(36)(B) 促使记录或通知在根据分段 (A) 正确发送时本应收到的时间内被收到。
(37)CA 商法 Code § 1201(37) “签署”指,以当前意图认证或采纳记录:
(A)CA 商法 Code § 1201(37)(A) 执行或采纳有形符号;或
(B)CA 商法 Code § 1201(37)(B) 将电子符号、声音或过程附着于记录或与记录进行逻辑关联。
“已签署”、“签署行为”和“签名”具有相应的含义。
(38)CA 商法 Code § 1201(38)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如《家庭法典》第297.5条所要求。
(39)CA 商法 Code § 1201(39)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受美国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
(40)CA 商法 Code § 1201(40) “保证人”包括担保人或其他次级债务人。
(41)CA 商法 Code § 1201(41) “条款”指协议中与特定事项相关的一部分。
(42)CA 商法 Code § 1201(42) “未经授权的签名”指未经实际、默示或表见授权而作出的签名。该术语包括伪造。
(43)CA 商法 Code § 1201(43) “仓单”指从事有偿储存货物业务的人所出具的收据。
(44)CA 商法 Code § 1201(44) “书面形式”包括印刷、打字或任何其他有意将其转化为有形形式的行为。“书面的”具有相应的含义。
(45)CA 商法 Code § 1201(45) “电子的”指与具有电气、数字、磁性、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能力的科技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