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文件之间发生冲突时,哪些文件具有优先权。如果任何治理文件与法律有冲突,法律说了算。如果公司章程与声明有冲突,声明说了算。如果规章与公司章程或声明有冲突,公司章程或声明说了算。最后,如果运营规则与规章、公司章程或声明有冲突,那么规章、公司章程或声明优先于运营规则。

(a)CA 民法 Code § 4205(a) 治理文件与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
(b)CA 民法 Code § 4205(b) 公司章程与声明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应以声明为准。
(c)CA 民法 Code § 4205(c) 规章与公司章程或声明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或声明为准。
(d)CA 民法 Code § 4205(d) 运营规则与规章、公司章程或声明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应以规章、公司章程或声明为准。

Section § 421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协会董事会正式备案一份声明,以帮助收取常规评估费和特别评估费等财务费用。该声明可包含协会名称、联系方式、应缴费用的物业清单以及管辖协会的已备案声明的信息。如有必要,它还允许备案更新以取代先前的信息。

为便利收取常规评估费、特别评估费、经第4530、4575和4580条授权的转让费以及类似费用,董事会有权备案一份声明或修订声明,载明协会的相关信息。该声明可包含以下任何或所有信息:
(a)CA 民法 Code § 4210(a) 声明中所示的协会名称,或如有不同,协会的当前名称。
(b)CA 民法 Code § 4210(b) 协会管理代理人或司库的姓名和地址,或经授权收取协会征收的评估费和费用的其他个人或实体。
(c)CA 民法 Code § 4210(c) 如果电话号码可用,(b)款中指明的授权方的白天电话号码。
(d)CA 民法 Code § 4210(d) 协会有权征收评估费的独立权益清单,列明独立权益的评估员地块编号或法律描述,或两者兼有。
(e)CA 民法 Code § 4210(e) 载明管辖协会的声明的备案信息。
(f)CA 民法 Code § 4210(f) 如果正在备案修订声明,载明该修订声明所取代的先前声明的备案信息。

Section § 4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相关的文件,应当以有助于其顺利运作的方式进行解释。即使文件的一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可以独立生效。此外,某些其他法律不会使这些文件中的任何规定失效。

Section § 4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公寓单元的边界时,应以实际的物理墙体为准,而不是地契或公寓计划中记载的内容。即使建筑物略有位移,或者图纸或文件与实际建造之间存在细微差异,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

Section § 422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任何管理社区的法律文件或规章均不得包含《政府法典》第12955条所禁止的歧视性规定。董事会必须在无需社区成员批准的情况下删除此类规定。如果他们更新了规定,也必须正式记录这些变更。如果董事会在被要求后30天内未能删除此类歧视性规定,则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包括可能诉诸法院)来强制执行,法院可能会要求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法律费用。

(a)CA 民法 Code § 4225(a) 任何声明或其他管理文件均不得包含违反《政府法典》第12955条的限制性契约。
(b)CA 民法 Code § 422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管理文件规定,董事会应在未经成员批准的情况下,修订任何包含本条所禁止的限制性契约的声明或其他管理文件,以删除该限制性契约,并应重新声明该声明或其他管理文件,不含该限制性契约,但对该声明或管理文件不做其他更改。
(c)CA 民法 Code § 4225(c) 如果根据本条修订声明,董事会应在共同利益开发项目所在地的每个县记录重新声明的声明。如果根据本条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典》第7814条向州务卿提交修订证书。
(d)CA 民法 Code § 4225(d) 如果根据第4035条向协会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协会删除违反(a)款的限制性契约后,且协会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能删除该限制性契约,则民权部、共同利益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或任何个人,可以对协会提起诉讼,寻求禁令救济以执行(a)款。法院可以判决胜诉方获得律师费。

Section § 4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开发项目的董事会在开发商完成房屋建设和销售后,从其管理文件中删除某些条款。他们只能在开发商完成建设或营销工作后,删除那些原本旨在帮助开发商进行建设或营销的规定。在进行任何修改之前,董事会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所有成员,并召开一次公开会议,让成员们有机会发表意见。这些修改必须获得法定人数的多数批准才能生效,这里的“法定人数”是指拥有不超过两处房产的成员中超过半数的人。

(a)CA 民法 Code § 4230(a) 尽管管理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在开发商完成开发项目的建设、终止建设活动以及终止开发项目中独立权益的销售、租赁或其他处置的营销活动后,董事会可以采纳一项修正案,从任何管理文件中删除任何明确旨在或意图,或其性质只能旨在或意图,以便利开发商完成开发项目的建设或营销的规定。但是,在特定建设或营销阶段完成之前,不得根据本款授权删除与该阶段相关的管理文件规定。
(b)CA 民法 Code § 4230(b) 董事会可删除的规定应仅限于那些规定开发商为以下目的而通过或跨越公共区域的通行权的规定:(1) 完成开发项目的建设,以及 (2) 建造、施工或维护旨在便利完成独立权益的建设或营销的结构或其他设施。
(c)CA 民法 Code § 4230(c) 在根据 subdivision (a) 采取行动前至少 30 天,董事会应根据 Section 4040,通过单独送达方式向所有成员送达 (1) 拟根据 subdivision (a) 采纳的管理文件所有修正案的副本,以及 (2) 董事会将审议采纳修正案的时间、日期和地点的通知。董事会只能在对所有成员开放的会议上审议根据 subdivision (a) 采纳管理文件的修正案,成员应有机会就此发表意见。董事会就根据 subdivision (a) 提议的任何行动进行的所有审议均应在公开会议上进行。
(d)CA 民法 Code § 4230(d) 未经根据 Section 4070 规定的成员法定人数的多数批准,董事会不得根据本节修改管理文件。就本节而言,“法定人数”是指拥有开发项目中不超过两项独立权益的成员的 50% 以上。

Section § 4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协会的董事会更新其管理规定,以修正过时的法律引用,而无需成员投票。他们只需通过一项董事会决议即可进行这些修改。一旦纠正,更新后的规定可以正式记录,只要董事会的决议与这些规定一并备案。

(a)CA 民法 Code § 42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管理文件的规定,如果管理文件包含对《戴维斯-斯特林共有权益开发法案》某项条款的引用,而该条款已被废止并由新增本条的法案以新条款形式继续存在,则董事会可以修订管理文件,仅为纠正交叉引用,通过采纳一份显示该纠正的董事会决议。根据本条采纳决议无需成员批准。
(b)CA 民法 Code § 4235(b) 根据本条纠正的声明可以更正形式重新声明并记录,但授权纠正的董事会决议副本须与重新声明的声明一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