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的管理文件之间发生冲突时,哪一个具有优先权。简单来说,如果任何文件与法律发生冲突,法律优先。如果公司章程与声明之间存在冲突信息,声明优先。如果规章与公司章程或声明不一致,则以后者为准。最后,如果运营规则与规章、公司章程或声明相抵触,则这些文件凌驾于运营规则之上。

(a)CA 民法 Code § 6600(a) 管理文件与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以法律为准。
(b)CA 民法 Code § 6600(b) 公司章程与声明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以声明为准。
(c)CA 民法 Code § 6600(c) 规章与公司章程或声明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以公司章程或声明为准。
(d)CA 民法 Code § 6600(d) 运营规则与规章、公司章程或声明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以规章、公司章程或声明为准。

Section § 6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共有产权社区(例如公寓开发项目)相关的文书,都应以一种便于社区管理的方式进行解释。这些文件中的规则是相互独立的,这样即使其中一部分无效,也不会影响其他部分。此外,某些其他州法律不会废止这些文件中设定的规则。

Section § 6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解释公寓单元的边界时,单元实际存在的物理边界优先于契约或公寓计划中记载的边界。即使建筑物发生沉降、位移,或者计划与建筑物实际边界之间存在细微差异,这项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6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房产文件不能包含违反特定民权法律的歧视性规定。如果存在此类歧视性规定,业主委员会必须修改文件将其删除,无需获得业主的批准。如果委员会更新了文件,必须正式备案。如果委员会在被要求后仍不删除这些规定,个人或官方机构可以提起诉讼,强制其删除。法院还可以判决胜诉方获得律师费。

(a)CA 民法 Code § 6606(a) 任何声明或其他管理文件均不得包含违反《政府法典》第12955条的限制性契约。
(b)CA 民法 Code § 660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管理文件规定,董事会应在未经成员批准的情况下,修订任何包含本条所禁止的限制性契约的声明或其他管理文件,以删除该限制性契约,并应重新声明该声明或其他管理文件,其中不含该限制性契约,但对声明或管理文件不作其他更改。
(c)CA 民法 Code § 6606(c) 如果根据本条修订声明,董事会应在共有利益开发项目所在地的每个县记录重新声明的声明。如果根据本条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典》第7814条向州务卿提交修订证书。
(d)CA 民法 Code § 6606(d) 如果在根据第6512条向协会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协会删除违反(a)款的限制性契约后,协会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能删除该限制性契约,则民权部、共有利益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或任何个人可以对协会提起诉讼,要求禁令救济以执行(a)款。法院可以判决胜诉方获得律师费。

Section § 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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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允许业主协会董事会修改某些管理文件,以删除专门帮助开发商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或销售部分的条款。这些修改只能在开发商完成所有建设和销售活动后进行。董事会可以删除关于开发商使用公共区域通行权等规定,但在特定阶段完成之前,不能修改该阶段的规定。在进行这些修改之前,董事会必须提前30天通知所有成员,并召开公开会议,让成员发表意见。此外,超过半数的合格成员(即拥有不超过两处房产的成员)必须批准任何修改。

(a)CA 民法 Code § 6608(a) 尽管管理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在开发商完成开发项目的建设、终止建设活动以及终止开发项目中独立权益的出售、租赁或其他处置的营销活动后,董事会可以通过一项修正案,从任何管理文件中删除任何明确设计和旨在,或其性质只能被设计或旨在,以协助开发商完成开发项目的建设或营销的条款。然而,管理文件中与开发项目特定建设或营销阶段相关的条款,不得根据本款的授权删除,直到该建设或营销阶段完成。
(b)CA 民法 Code § 6608(b) 董事会行动可删除的条款应限于那些规定开发商可越过或穿过公共区域的通行权的条款,目的为 (1) 完成开发项目的建设,和 (2) 建造、施工或维护旨在协助完成独立权益的建设或营销的结构或其他设施。
(c)CA 民法 Code § 6608(c) 在根据 (a) 款采取行动前至少30天,董事会应根据第6514条的单独送达方式,向所有成员送达 (1) 拟根据 (a) 款通过的管理文件所有修正案的副本,和 (2) 董事会将审议通过修正案的时间、日期和地点的通知。
董事会只能在对所有成员开放的会议上审议根据 (a) 款通过管理文件修正案,成员应有机会就此发表意见。董事会就根据 (a) 款提议的任何行动进行的所有审议只能在公开会议上进行。
(d)CA 民法 Code § 6608(d) 未经法定人数成员的多数批准,董事会不得根据本节修改管理文件,根据第6524条。就本节而言,“法定人数”指拥有开发项目中不超过两项独立权益的成员的50%以上。

Section § 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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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业主协会董事会更新其管理文件中的引用,如果这些引用因《戴维斯-斯特林法案》的更新而发生变化。董事会无需成员投票即可进行这些更正。他们只需通过一项决议,然后即可正式备案更正后的文件。

(a)CA 民法 Code § 661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管理文件的规定,如果管理文件包含对《戴维斯-斯特林共有权益开发法》某项条款的引用,且该条款已由新增本条的法案延续至新条款中,董事会可以仅为更正交叉引用而修订管理文件,通过一项显示更正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根据本条通过决议无需成员批准。
(b)CA 民法 Code § 6610(b) 根据本条更正的声明可以更正后的形式重新声明并记录,但授权更正的董事会决议副本须与重新声明的声明一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