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6600(a) 管理文件与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以法律为准。
(b)CA 民法 Code § 6600(b) 公司章程与声明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以声明为准。
(c)CA 民法 Code § 6600(c) 规章与公司章程或声明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以公司章程或声明为准。
(d)CA 民法 Code § 6600(d) 运营规则与规章、公司章程或声明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时,以规章、公司章程或声明为准。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的管理文件之间发生冲突时,哪一个具有优先权。简单来说,如果任何文件与法律发生冲突,法律优先。如果公司章程与声明之间存在冲突信息,声明优先。如果规章与公司章程或声明不一致,则以后者为准。最后,如果运营规则与规章、公司章程或声明相抵触,则这些文件凌驾于运营规则之上。
这项法律规定,房产文件不能包含违反特定民权法律的歧视性规定。如果存在此类歧视性规定,业主委员会必须修改文件将其删除,无需获得业主的批准。如果委员会更新了文件,必须正式备案。如果委员会在被要求后仍不删除这些规定,个人或官方机构可以提起诉讼,强制其删除。法院还可以判决胜诉方获得律师费。
本节允许业主协会董事会修改某些管理文件,以删除专门帮助开发商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或销售部分的条款。这些修改只能在开发商完成所有建设和销售活动后进行。董事会可以删除关于开发商使用公共区域通行权等规定,但在特定阶段完成之前,不能修改该阶段的规定。在进行这些修改之前,董事会必须提前30天通知所有成员,并召开公开会议,让成员发表意见。此外,超过半数的合格成员(即拥有不超过两处房产的成员)必须批准任何修改。
这项法律允许业主协会董事会更新其管理文件中的引用,如果这些引用因《戴维斯-斯特林法案》的更新而发生变化。董事会无需成员投票即可进行这些更正。他们只需通过一项决议,然后即可正式备案更正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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