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

Explanation

本节仅说明加州法律本部分的正式名称,即“加州公平经销商法”。

本部分可引述为《加州公平经销商法》。

Section § 8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部分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个人”的含义,包括个人和各种类型的商业实体。它将“经销权”定义为一种合同或协议,通过该合同或协议,某人获得销售或分销产品或使用某些商标的权利。“授予人”是转让经销权的人或实体,而“经销商”是接受经销权的人。“共同利益”是指在经销权的业务运营或营销中存在的共同财务利益。最后,“授予”涵盖与经销权相关的任何出售、租赁或转让。

Section § 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部分的规则应被广泛理解和运用,以支持其主要目标。首先,它旨在禁止在任何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决定中(例如授予或终止特许经营权),基于某些个人特征进行歧视。其次,法律声明,这些规则不能通过合同来更改,任何试图更改这些规则的合同都是无效且不可执行的。

Section § 83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1981年1月1日开始提供经销权,你不能仅仅因为法律其他部分列出的某些个人特征(如种族、性别、宗教或类似特征)而拒绝某人。

Section § 84

Explanation
从1981年1月1日起,公司(即“授予人”)不能因为法律其他条款中提到的某些个人特征而终止或决定不续签与经销商的经销协议。

Section § 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汽车经销商业务中的相关人员,防止他们在出售、转让或继承经销商权益时,因某些特定特征而受到歧视。该法律适用于198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所有相关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本法并未赋予经销商新的出售或转让经销商业务的权利,除非这些权利在1981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

1981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授予人或经销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拒绝将经销商业务转让、出售、转移或遗赠给任何人,或拒绝任何人通过无遗嘱继承方式继承经销商业务,原因在于第51条 (b) 或 (e) 款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赋予经销商在1981年1月1日之前不存在的转让、出售、转移或遗赠经销商业务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8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因违反本节规定而提起的诉讼中获胜,你可以收回你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基于违反本部分规定的任何诉讼中的胜诉方,有权追偿合理的律师费和可征收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