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可引述为《加州公平经销商法》。
Part 2.9
Section § 81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部分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个人”的含义,包括个人和各种类型的商业实体。它将“经销权”定义为一种合同或协议,通过该合同或协议,某人获得销售或分销产品或使用某些商标的权利。“授予人”是转让经销权的人或实体,而“经销商”是接受经销权的人。“共同利益”是指在经销权的业务运营或营销中存在的共同财务利益。最后,“授予”涵盖与经销权相关的任何出售、租赁或转让。
经销权 个人 授予人 经销商 共同利益 出售 租赁 商号 商标 公司 自然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商业标志 财务利益
Section § 82
这项法律规定,本部分的规则应被广泛理解和运用,以支持其主要目标。首先,它旨在禁止在任何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决定中(例如授予或终止特许经营权),基于某些个人特征进行歧视。其次,法律声明,这些规则不能通过合同来更改,任何试图更改这些规则的合同都是无效且不可执行的。
特许经营权歧视 特许经营权出售 特许经营权转让 特许经营权遗赠 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权不续签 歧视禁令 第51条特征 合同不可执行性 特许经营协议 法律广义解释 无效合同
Section § 83
如果你从1981年1月1日开始提供经销权,你不能仅仅因为法律其他部分列出的某些个人特征(如种族、性别、宗教或类似特征)而拒绝某人。
经销权歧视 授予人禁令 个人特征 第51条 1981年1月1日 性别 种族 宗教 间接拒绝 授予人限制 歧视性做法 平等机会
Section § 84
从1981年1月1日起,公司(即“授予人”)不能因为法律其他条款中提到的某些个人特征而终止或决定不续签与经销商的经销协议。
经销协议 授予人 终止 取消 拒绝续签 个人特征 (b) 款 (e) 款 第51条 不歧视 经销商保护 续签权 1981年1月1日 合同终止 经销商合同
Section § 85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汽车经销商业务中的相关人员,防止他们在出售、转让或继承经销商权益时,因某些特定特征而受到歧视。该法律适用于198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所有相关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本法并未赋予经销商新的出售或转让经销商业务的权利,除非这些权利在1981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
1981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授予人或经销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拒绝将经销商业务转让、出售、转移或遗赠给任何人,或拒绝任何人通过无遗嘱继承方式继承经销商业务,原因在于第51条 (b) 或 (e) 款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赋予经销商在1981年1月1日之前不存在的转让、出售、转移或遗赠经销商业务的任何权利。
经销商业务转让 经销商业务出售 经销商业务转移 经销商业务遗赠 经销商权利 无遗嘱继承 禁止歧视 1981年后权利 第51条特征 经销商继承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