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获准接收健康保险计划索赔数据的组织,必须遵守特定的联邦规定,处理该数据中的错误更正请求。这适用于所有索赔数据,甚至包括医疗保险以外的数据。它还将“提供者”定义为医院和类似机构,将“供应商”定义为医生或其他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

(a)CA 民法 Code § 57(a) 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kk(e)(2)节的定义,从医疗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接收索赔数据的合格实体,应当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01.717节规定的、管辖提供者和供应商错误更正请求的要求,适用于所有收到的索赔数据,包括来自医疗保险以外来源的数据。
(b)CA 民法 Code § 57(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57(b)(1) “提供者”指医院、熟练护理机构、综合门诊康复机构、家庭健康机构、临终关怀机构、诊所或康复机构。
(2)CA 民法 Code § 57(b)(2) “供应商”指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医疗保健执业者,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但非提供者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