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合规法案”。它适用于任何关于建筑物或施工中无障碍问题的法律主张,即使有其他法律可能另有规定。这包括根据与残疾和无障碍相关的特定民权条款提出的主张。

本部分应被称为“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合规法案”,并可援引为该法案。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分的规定应适用于本部分所定义的任何建筑相关无障碍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条、54条、54.1条或55条提出的任何主张。

Section § 55.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共场所无障碍相关法律主张的重要定义。它定义了“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主张”等术语,指涉及公共场所无障碍问题的诉讼。它还描述了什么是“认证无障碍专家”(CASp),以及他们如何评估场所,以符合无障碍标准。此外,它还阐明了场所“符合适用标准”的含义,以及在这些案件中什么是“合格被告”。这些定义对于理解如何根据州和联邦法律对无障碍主张进行法律程序至关重要。

(a)CA 民法 Code § 55.52(a) 就本部分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民法 Code § 55.52(a)(1) “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主张”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就公共场所提出的任何民事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54、54.1或55条提出的主张,其全部或部分基于对第 (6) 款所定义的任何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的涉嫌违反。
(2)CA 民法 Code § 55.52(a)(2) “中止和早期评估会议申请”是指向法院提交的、符合第55.54条 (c) 款要求的申请。
(3)CA 民法 Code § 55.52(a)(3) “认证无障碍专家”或“CASp”是指根据《政府法典》第4459.5条获得认证的任何人。
(4)CA 民法 Code § 55.52(a)(4) “符合适用标准”是指该场所经认证无障碍专家(CASp)检查,并根据第55.53条 (a) 款第 (1) 项的规定,被确定为符合所有适用的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在2011-12立法机构常会参议院第1186号法案对本条进行修订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被“CASp检查”的场所,即表示该场所“符合适用标准”。
(5)CA 民法 Code § 55.52(a)(5) “经CASp检查”是指该场所经认证无障碍专家(CASp)检查,并正在等待CASp确定该场所是否符合第55.53条 (a) 款第 (2) 项规定的适用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在2011-12立法机构常会参议院第1186号法案对本条进行修订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处于“CASp待定”状态的场所,即表示该场所“经CASp检查”。
(6)CA 民法 Code § 55.52(a)(6) “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是指州或联邦法律规定,要求遵守使新建建筑和现有设施对残疾人无障碍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本法典第51、54、54.1或55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9955.5条、《加州建筑标准法典》(《加州法规》第24篇)、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公法101-336;美国法典第42卷第12101节及后续条款),以及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无障碍指南》(《联邦法规》第28卷第36部分附录A)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标准或法规。
(7)CA 民法 Code § 55.52(a)(7) “公共场所”具有与《美国法典》第42卷第12181(7)节以及根据该节通过的联邦法规中规定的“公共便利设施”相同的含义。
(8)CA 民法 Code § 55.52(a)(8) “合格被告”是指在包含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主张的诉讼中,被指控的公共场所,在该被告收到该诉讼的传票和起诉书之日前,已符合“符合适用标准”或“经CASp检查”的要求。要成为合格被告,被告无需是聘请任何CASp的一方,只要被告涉嫌责任的基础是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主张。为确定被告是否为合格被告,法院无需裁定该公共场所依法符合所有适用的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法院只需确定该公共场所具有“符合适用标准”或“经CASp检查”的状态。
(9)CA 民法 Code § 55.52(a)(9) “场所”是指公共场所。
(b)CA 民法 Code § 55.52(b) 除非另有说明,本部分中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术语具有《民事诉讼法典》中这些术语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55.5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认证无障碍专家(CASp)在检查场所是否符合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时的职责和要求。他们必须在检查后提供详细报告,说明场所是否符合标准或需要进行更正。企业在完成检查后有特定的义务张贴通知并提交备案。它还规定了地方机构在聘用认证专家和管理咨询请求方面的作用。此外,它还详细说明了颁发和管理残疾人无障碍检查证书的流程。最后,它强调业主和租户聘请CASp是自愿的。

(a)CA 民法 Code § 55.53(a) 就本部分而言,经认证的无障碍专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CA 民法 Code § 55.53(a)(1) 对于符合适用标准的场所,如果CASp确定该场所符合所有适用的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CASp应向请求方提供书面检查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民法 Code § 55.53(a)(1)(A) 对所检查的场所结构和区域的识别和描述。
(B)CA 民法 Code § 55.53(a)(1)(B) 一份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声明,其中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民法 Code § 55.53(a)(1)(B)(i) 一份声明,表明CASp认为,所检查的场所结构和区域符合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该声明应明确指出CASp的认定是否包括对易于实现的障碍清除的评估。
(ii)CA 民法 Code § 55.53(a)(1)(B)(ii) 如果因CASp检查而进行了更正,则应提供所有更正的详细清单和完成日期。
(2)CA 民法 Code § 55.53(a)(2) 对于经CASp检查的场所,如果CASp确定该场所需要进行更正才能符合所有适用的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CASp应向请求方提供一份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检查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55.53(a)(2)(A) 对所检查的场所结构和区域的识别和描述。
(B)CA 民法 Code § 55.53(a)(2)(B) 检查日期。
(C)CA 民法 Code § 55.53(a)(2)(C) 一份声明,表明CASp认为,所检查的场所结构和区域需要更正才能符合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该声明应明确指出CASp的认定是否包括对易于实现的障碍清除的评估。
(D)CA 民法 Code § 55.53(a)(2)(D) 对需要更正的场所结构或区域的识别和描述,以及所需的更正。
(E)CA 民法 Code § 55.53(a)(2)(E) 每项更正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的完成计划。
(3)CA 民法 Code § 55.53(a)(3) CASp应在检查符合第55.56条(g)款(3)项(A)分项规定的企业之日起30天内,向该企业提供一份根据该分项编制的报告副本。
(4)CA 民法 Code § 55.53(a)(4) CASp应在根据第55.56条(g)款(3)项(A)分项检查企业之日起10天内,向州建筑师提交一份通知,以便在州建筑师的互联网网站上列出,如《政府法典》第4459.7条(d)款所规定,该通知应表明CASp已检查该企业、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提交日期、检查企业的日期、CASp的姓名和执照号码,以及CASp检查的结构或区域的描述。
(5)CA 民法 Code § 55.53(a)(5) CASp应在检查之日,将第(4)项所述的通知,以州建筑师规定的形式,张贴在建筑物所有公共入口五英尺范围内的显眼位置,并指示企业将其保留,直至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
(A)CA 民法 Code § 55.53(a)(5)(A) 检查日期后一百二十天。
(B)CA 民法 Code § 55.53(a)(5)(B) CASp检查的结构或区域中所有与施工相关的违规行为得到纠正的日期。
(b)CA 民法 Code § 55.53(b) 就本节而言,在确定场所是否符合适用的与施工相关的无障碍标准时,如果州和联邦的规定、标准或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或差异,则应适用州的规定、标准或法规,除非联邦的规定、标准或法规对无障碍权利提供更强的保护。
(c)CA 民法 Code § 55.53(c) 每一位对公共场所进行检查的CASp,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向请求检查的建筑物业主或租户提供以下通知,该通知应由州建筑师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表格形式提供:
建议您妥善保管经认证的无障碍专家提供给您的任何书面检查报告以及与您的财产场所相关的其他文件。
如果您在涉及经认证的无障碍专家检查的场所的诉讼中成为被告,您可能有权获得该诉讼请求的法院中止(一项暂时停止任何诉讼的命令)和早期评估会议。
为了申请暂缓和早期评估会议,您需要核实认证无障碍专家已检查索赔所涉地点。您还需要向法院和原告提供认证无障碍专家出具的书面检查报告副本,具体规定见《民法典》第55.54条。申请表以及如何申请暂缓和早期评估会议的信息可在www.courts.ca.gov/selfhelp-start.htm获取。
您有权要求已对您的财产进行检查的认证无障碍专家提供书面检查报告和其他文件,具体规定见《民法典》第55.53条。您还有权要求颁发残疾人无障碍检查证书,您可以将其张贴在您的财产上。
(d)Copy CA 民法 Code § 55.53(d)
(1)Copy CA 民法 Code § 55.53(d)(1) 自2010年7月1日起,地方机构应聘用或留用至少一名作为认证无障碍专家的建筑检查员。认证无障碍专家应就公共场所的检查(涉及许可、图纸审查或新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影响无障碍通行的租户改造相关检查)提供咨询,以确保符合州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咨询对象包括地方机构、许可申请人以及公众成员。如果地方机构聘用或留用两名或两名以上认证无障碍专家以遵守本款规定,则至少有一半的认证无障碍专家应是作为认证无障碍专家的建筑检查员。
(2)CA 民法 Code § 55.53(d)(2) 自2014年1月1日起,地方机构应聘用或留用足够数量的作为认证无障碍专家的建筑检查员,以提供许可和图纸审查服务,审查公共场所新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影响无障碍通行的租户改造相关项目)是否符合州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如果地方机构聘用或留用两名或两名以上认证无障碍专家以遵守本款规定,则至少有一半的认证无障碍专家应是作为认证无障碍专家的建筑检查员。
(3)CA 民法 Code § 55.53(d)(3) 如果许可申请人或公众成员请求认证无障碍专家提供咨询,地方机构可收取合理的小时费率,其估价应在咨询前应要求提供。地方政府可额外收取或增加许可费、图纸审查费或检查费,以抵消遵守本款规定所需的成本。根据本款规定产生的小时费或其他费用增加的任何收入应仅用于抵消遵守本款规定所产生的成本。由作为认证无障碍专家的建筑检查员根据(a)款进行的CASp检查,在法律和证据目的上应与私人CASp进行的检查同等对待。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许可申请人或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任何其他人随时聘请私人CASp。
(e)Copy CA 民法 Code § 55.53(e)
(1)Copy CA 民法 Code § 55.53(e)(1) 每位完成公共场所检查的CASp,在确定该地点符合(a)款第(1)项规定的适用标准或根据(a)款第(2)项由CASp检查后,应向请求检查的建筑物业主或租户提供一份编号的残疾人无障碍检查证书,表明该地点已由认证无障碍专家进行检查。残疾人无障碍检查证书应由CASp检查员注明日期并签署,并应包含检查员的姓名和执照号码。颁发证书后,CASp应在其为此目的而维护的记录簿中记录编号证书的颁发、接收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根据(a)款颁发的报告类型。
(2)CA 民法 Code § 55.53(e)(2) 自2009年3月1日起,州建筑师应提供连续编号的残疾人无障碍检查证书供任何地方建筑部门或CASp购买,这些证书应印有水印或其他防伪特征,并符合(a)款中规定的信息要求。
(3)CA 民法 Code § 55.53(e)(3) 残疾人无障碍检查证书可张贴在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内,除非在检查日期之后,被检查地点已被修改或已开始施工修改,且修改方式可能影响符合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

Section § 55.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建筑相关无障碍诉讼的程序。如果企业因不符合无障碍标准而被起诉,他们可以请求暂时中止诉讼并进行早期评估会议。如果场地最近经过认证无障碍专家检查,或者企业规模较小,这一点尤其重要。该法律旨在鼓励企业迅速纠正违规行为,对于及时解决问题的企业,可能会减少罚款。它提供了申请中止诉讼的具体步骤,并详细说明了所需的证据和声明。评估会议期间的讨论旨在帮助解决案件,并受保密法律保护。

(a)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a)
(1)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a)(1) 律师在涉及建筑相关无障碍主张的诉讼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54、54.1或55条提出的主张)送达传票和诉状时,应同时向被告送达(c)款规定的申请表副本以及以下通知副本,包括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括号内的文本,这些文件应与传票和诉状一同单独送达:
致被告的咨询通知
如果您符合特定条件,您可能有权要求法院中止诉讼(一项暂时停止任何诉讼的命令)和进行早期评估会议,并可能被评估为减少的法定损害赔偿。
如果建筑相关无障碍主张涉及拥有该场地认证无障碍专家(CASp)检查报告的场地,或涉及2008年1月1日之后经当地建筑许可和检查程序批准的新建或改建场地,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所附申请表,立即请求法院中止诉讼并就该建筑相关无障碍主张进行早期评估会议。您只有在申请表中所有适用于您的陈述均为真实的情况下,才有权获得法院中止诉讼和就无障碍主张进行早期评估会议。
此外,如果您是上述被告(拥有CASp检查报告或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进行新建),并且据您所知,自CASp报告或建筑部门批准新建或改建以来,没有完成或开始任何影响符合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修改或改动,涉及原告的主张,则您对每项违规行为的最低法定损害赔偿责任可能减少至1,000美元,除非该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并且所有引起该主张的建筑相关无障碍违规行为在收到本诉状后60天内得到纠正。
此外,如果您的企业收到由《民事诉讼法典》第425.55条(b)款定义的高频诉讼人提起的诉状,主张建筑相关无障碍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法典》第51、54、54.1或55条提出的主张,您也可能有权获得法院中止诉讼和早期评估会议。如果您选择请求中止诉讼和早期评估会议,您还可以请求在法院命令发布后不迟于30天内,在涉案场所与原告和双方律师(如果双方选择,也可包括专家)亲自会面,共同检查涉案场所的各个部分并审查任何被声称构成违反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情况。
此外,如果您的企业是一家小型企业,在过去三年(或如果企业存在时间不足三年,则为企业存在期间)平均雇佣25名或更少员工,并符合规定的总收入标准,您也可能有权获得法院中止诉讼和早期评估会议,并且您每项主张的最低法定损害赔偿可能减少至每项违规行为2,000美元,除非该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并且所有被指控的建筑相关无障碍违规行为在收到诉状后30天内得到纠正。
如果您计划纠正引起该主张的违规行为,您应在采取任何纠正措施之前,拍摄照片、进行测量或采取类似行动,以记录被声称构成违规基础的物理障碍物的状况,以防法院需要查看障碍物在纠正前的状况。
法院将在您提交所附申请表后70天内安排会议。
[如果您不是拥有CASp检查报告的被告,在司法委员会采纳表格之前,如果您修改表格并补充您的声明,说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55.54(1)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该场地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新建或改建已根据当地建筑许可和检查程序获得批准;并且据您所知,自建筑部门批准以来,没有完成或开始任何影响符合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修改或改动,涉及原告的主张;并且所有引起该主张的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或将在收到诉状后60天内得到纠正。
(2)CA 民法 Code § 55.54(2) 该场所的新建或改进已通过由认证无障碍专家担任的当地建筑部门检查员的检查;据您所知,自该检查批准以来,未完成或开始任何影响符合原告索赔所涉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修改或改动;并且所有导致索赔的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后60天内纠正。
(3)CA 民法 Code § 55.54(3) 您的企业是员工人数不超过25人的小型企业,并符合《民法典》第55.56条规定的总收入标准,并且所有导致索赔的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收到投诉送达后30天内纠正。]
法院还将立即中止诉讼程序,除非原告已在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中获得临时限制令。您可以通过司法委员会互联网网站 www.courts.ca.gov/selfhelp-start.htm 获取申请表副本、提交说明以及有关中止和早期评估会议的更多信息。
您可以在收到传票和诉状后提交申请,但不得迟于您在本案中的首次法庭答辩或出庭,该答辩或出庭应在您收到传票和诉状后30天内完成。如果您不提交申请,您仍需在收到传票和诉状后30天内提交对诉讼的答复以提出异议。您可以通过 www.courts.ca.gov/selfhelp-start.htm 获取有关如何自行代理以及如何在不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提交答复的更多信息。
您可以无需律师协助提交申请,但当您收到传票和诉状时,立即寻求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协助可能符合您的最佳利益。您可以提出和解要约,并且以书面形式提出该要约可能符合您的利益,以便根据《民法典》第55.55条进行审议。
(2)CA 民法 Code § 55.54(2) 律师若提交律师变更通知,以作为曾自行代理提起包含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54、54.1或55条提起的索赔)诉讼的原告的律师出庭,则应同时将(c)款中规定的申请表副本和(1)项中规定的通知副本,以单独页面的形式送达被告,并附在律师变更通知之后。
(b)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b)
(1)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收到主张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54、54.1或55条提起的索赔)的传票和诉状后,合格被告或(2)项中定义的其他被告,可以在该被告提交答辩状或在该包含索赔的诉讼中首次出庭之前或同时,提交法院中止和早期评估会议的请求。如果该被告在答辩状到期之前及时提交了中止和早期评估会议的请求,则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应中止,直至中止令解除。与中止和早期评估会议请求同时提交的任何答辩状均可在不损害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并且提交该修改的期限应中止,直至中止令解除。
(2)CA 民法 Code § 55.54(b)(2) 本款也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被告:
(A)CA 民法 Code § 55.54(b)(2)(A) 截至2018年1月1日,该场所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新建或改进已根据当地建筑许可证和检查程序获得批准,且被告在申请中声明,据被告所知,自该批准以来,未完成或开始任何影响符合原告索赔所涉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修改或改动,并且所有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收到投诉送达后60天内纠正。
(A)CA 民法 Code § 55.54(b)(2)(A) 被告是一家雇佣员工25人或以下,并符合第55.56条(f)款第(2)项所规定的总收入资格标准的小型企业。
(B)CA 民法 Code § 55.54(b)(2)(B) 所有引起索赔的建筑相关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被告之日起30天内纠正。
(5)CA 民法 Code § 55.54(b)(5) 小型企业被告根据第(4)项提出的早期评估会议和中止诉讼申请,应包括在投诉送达之日起30天内纠正所有违规行为的证据,并随答复一并送达原告,除非该申请在纠正完成之前提交。在此情况下,证据应在法院命令发出之日起10天内提交法院并送达原告,如第(d)款第(4)项所规定。本项不应被解释为延长第55.56条(f)款规定的允许纠正时间。
(6)CA 民法 Code § 55.54(b)(6) 小型企业被告根据第(4)项提出的早期评估会议和中止诉讼申请,还应包括以下两项,这些文件应为保密文件,仅提交法院,不送达原告,也不向原告提供:
(A)CA 民法 Code § 55.54(b)(6)(A) 被告员工人数的证明,如向就业发展部提交的工资报告表所示。
(B)CA 民法 Code § 55.54(b)(6)(B) 被告过去三年平均总收入的证明,或如果企业存在不足三年,则为企业存续期间的平均总收入证明,如联邦或州税务文件所示。
(7)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b)(7)
(b)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b)(7)(b)款第(2)项(D)分项所述被告提出的早期评估会议和中止诉讼申请,应包括一份签署的声明,声明被告收到了由高频诉讼人(如《民事诉讼法典》第425.55条(b)款所定义)提起的诉讼,主张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54、54.1或55条提出的索赔。
(8)CA 民法 Code § 55.54(b)(8) 合格被告可使用和提交以下临时请求和通知表格,直到司法委员会根据(l)款为这些目的通过表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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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不完整通知:关于中止诉讼和早期评估会议的表格载于已公布的成章法案中。
参见2015年法规第755章第4节(第2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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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A 民法 Code § 55.54(9) 临时表格和任何替代的司法委员会表格应包括被告关于申请送达证明的声明、法院命令通知以及根据(d)款发出的法院命令。
(d)CA 民法 Code § 55.54(d) 在合格被告或(b)款第(2)项所述被告提交中止诉讼和早期评估会议申请后,法院应立即发布一项命令,该命令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55.54(d)(1) 准予针对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中止诉讼90天,除非原告已获得临时禁令救济且该救济对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仍然有效。
(2)CA 民法 Code § 55.54(d)(2) 安排强制性早期评估会议,会议日期应尽可能在命令发出之日起尽快确定,但绝不能晚于命令发出之日起70天,且绝不能早于请求提交之日起50天。
(3)CA 民法 Code § 55.54(d)(3) 指示当事人以及任何其他需要其授权进行谈判和达成和解的人员,在会议指定时间亲自出席。律师出庭不符合当事人或具有谈判和和解授权的人员亲自出庭的要求,但法院可以允许因残疾无法亲自出席的当事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替代方式或通过授权和解案件的代表参加听证会。
(4)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
(A)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A) 指示合格被告在会议日期前至少15天向法院提交并送达原告一份任何相关的CASp检查报告副本。CASp检查报告是保密的,仅可根据本款第(5)项和(e)款第(4)项的规定获取。
(iii)CA 民法 Code § 55.54(d)(4)(A)(iii) 所有引起索赔的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之日起60天内纠正。
(B)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A)(B)
(b)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A)(B)(b)款第(2)项(B)分项所述的被告,须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i)CA 民法 Code § 55.54(d)(4)(A)(B)(b)(i) 该场所的新建工程或改进工程已获得当地公共建筑部门检查员(该检查员是经认证的无障碍专家)的批准。
(ii)CA 民法 Code § 55.54(d)(4)(A)(B)(b)(ii) 据被告所知,自该批准以来,未完成或开始任何影响与原告索赔相关的建筑无障碍标准合规性的修改或改动。
(iii)CA 民法 Code § 55.54(d)(4)(A)(B)(b)(iii) 所有引起索赔的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之日起60天内纠正。
(C)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A)(C)
(b)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A)(C)(b)款第(2)项(C)分项所述的被告,须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i)CA 民法 Code § 55.54(d)(4)(A)(C)(b)(i) 被告是55.56条(f)款第(2)项所述的小型企业。
(ii)CA 民法 Code § 55.54(d)(4)(A)(C)(b)(ii) 引起索赔的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之日起30天内纠正。
(4)CA 民法 Code § 55.54(d)(4) 代替(c)款第(7)项中列出的申请表第1页第4(c)项中规定的条款,申请应包含一项请求,即请求法院命令被告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A)CA 民法 Code § 55.54(d)(4)(A) 对于已提交声明,表明所有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之日起60天内纠正的被告,应在纠正完成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向法院提交并向原告送达显示违规行为已纠正的证据。
(B)CA 民法 Code § 55.54(d)(4)(B) 对于已提交声明,表明所有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之日起30天内纠正的小型企业被告,如果该显示纠正的证据此前未随申请提交并送达原告,则应在法院命令发布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向法院提交并向原告送达显示违规行为已纠正的证据。
(5)CA 民法 Code § 55.54(d)(5) 司法委员会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准备并发布指南和封面页,以分别协助原告和被告遵守其在(d)款下的提交责任。封面页还应提供当事人根据法院命令送达相关文件的送达证明声明。
(m)CA 民法 Code § 55.54(m) 暂缓执行条款不适用于原告已获得且仍然有效的临时禁令救济的任何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索赔。
(n)CA 民法 Code § 55.54(n) 本节不适用于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起的任何诉讼。
(o)CA 民法 Code § 55.54(o) 2011-12立法机关常会参议院第1186号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提交的索赔。本部分无意影响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任何投诉。
(p)CA 民法 Code § 55.54(p) 本部分无意影响有关集体诉讼要求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55.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提出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时,强制评估会议的程序。如果被告不符合早期评估会议的条件或选择不使用早期评估会议,他们可以请求进行这项强制审查;如果被告未提出请求,原告也可以提出。法律要求双方在会议前提交详细声明,例如与问题相关的状况和费用。主要目标是评估案件,讨论潜在的纠正措施,并考虑和解方案。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规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处罚,并可能在需要时安排额外的会议。

(a)CA 民法 Code § 55.545(a) 不符合根据第55.54条进行早期评估会议资格的被告,或放弃第55.54条规定的被告,可以请求召开强制评估会议。如果被告未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请求,原告可以在被告提交答辩状后15天内提交申请,请求召开强制评估会议。
(b)CA 民法 Code § 55.545(b) 在收到主张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的传票和诉状后,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54、54.1或55条提出的索赔,被告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或在该诉讼中首次出庭的同时,就该索赔的诉讼程序提交强制评估会议的申请。在司法委员会根据 (j) 款制定并发布强制评估会议申请表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之前,被告可以在与答辩状一并提交的单独申请中,请求将强制评估会议排入日程。
(c)CA 民法 Code § 55.545(c) 在被告或原告提交强制评估会议的请求或申请后,法院应尽快安排强制评估会议,但不得晚于请求或申请日期后的180天,也不得早于请求或申请提交后的120天。经双方同意延长会议日期,强制评估会议可以延长最多30天。法院的会议通知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55.545(c)(1) 指示当事人以及任何其他需要其授权才能谈判和达成和解的人,在会议指定时间亲自出庭。律师出庭不符合当事人或具有谈判和和解授权的人亲自出庭的要求。但是,法院可以允许因残疾无法亲自出庭的当事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替代方式,或通过授权和解案件的代表参加听证会。
(2)CA 民法 Code § 55.545(c)(2) 指示原告在强制评估会议日期前至少30天,向法院提交并送达被告一份声明,其中应包括在合理已知范围内,仅用于强制评估会议目的的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法 Code § 55.545(c)(2)(A) 原告诉状中声称违反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现场具体情况的明细清单。
(B)CA 民法 Code § 55.545(c)(2)(B) 所要求的损害赔偿金额。
(C)CA 民法 Code § 55.545(c)(2)(C) 截至目前已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金额(如有),以及正在要求的金额。
(D)CA 民法 Code § 55.545(c)(2)(D) 任何要求全面和解案件的请求。
(3)CA 民法 Code § 55.545(c)(3) 指示被告在强制评估会议日期前至少30天,向法院提交并送达原告一份被告的声明,详细说明被告为纠正所指控的违规行为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或补救纠正计划。
(d)CA 民法 Code § 55.545(d) 未遵守任何法院命令的当事人,将由法院酌情决定受到法院制裁。
(e)CA 民法 Code § 55.545(e) 强制评估会议上的所有讨论均应遵守《证据法》第1152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评估会议的目的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估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55.545(e)(1) 现场的当前状况以及任何纠正计划的状况,包括被告是否已纠正或愿意纠正所指控的违规行为,以及这样做的时限。
(2)CA 民法 Code § 55.545(e)(2) 案件,包括任何损害赔偿或禁令救济的索赔,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和解。
(3)CA 民法 Code § 55.545(e)(3) 当事人是否应分享可能有助于评估和解决争议的其他信息。
(f)CA 民法 Code § 55.545(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任何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8条提出和解要约。
(g)CA 民法 Code § 55.545(g) 法院可以安排额外的会议。
(h)CA 民法 Code § 55.545(h) 强制评估会议应由高等法院法官或专员,或由根据第55.54条 (i) 款规定的法院早期评估会议官员主持。
(i)CA 民法 Code § 55.545(i) 如果被告提供由经认证的无障碍专家出具的检查报告,则第55.54条中关于该报告使用和保密性的规定应适用。
(j)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5(j)
(1)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5(j)(1) 司法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准备并发布指南和表格,供当事人用于提交强制性评估会议的申请,以及供法院发布强制性评估会议通知的表格。在这些表格被采纳之前,当事人和法院可以使用符合本节要求的临时表格。
(2)CA 民法 Code § 55.545(j)(2) 司法委员会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准备并发布指南和封面页,以分别协助原告和被告遵守其在(c)款下的提交责任。
(k)CA 民法 Code § 55.545(k) 强制性评估会议可由法院酌情决定,在(c)款规定的期限内安排或与案件管理会议合并举行。
(l)CA 民法 Code § 55.545(l) 本节不适用于由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起的任何诉讼。
(m)CA 民法 Code § 55.545(m) 本节仅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本节无意影响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任何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