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a)
(1)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a)(1) 律师在涉及建筑相关无障碍主张的诉讼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54、54.1或55条提出的主张)送达传票和诉状时,应同时向被告送达(c)款规定的申请表副本以及以下通知副本,包括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括号内的文本,这些文件应与传票和诉状一同单独送达:
致被告的咨询通知
如果您符合特定条件,您可能有权要求法院中止诉讼(一项暂时停止任何诉讼的命令)和进行早期评估会议,并可能被评估为减少的法定损害赔偿。
如果建筑相关无障碍主张涉及拥有该场地认证无障碍专家(CASp)检查报告的场地,或涉及2008年1月1日之后经当地建筑许可和检查程序批准的新建或改建场地,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所附申请表,立即请求法院中止诉讼并就该建筑相关无障碍主张进行早期评估会议。您只有在申请表中所有适用于您的陈述均为真实的情况下,才有权获得法院中止诉讼和就无障碍主张进行早期评估会议。
此外,如果您是上述被告(拥有CASp检查报告或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进行新建),并且据您所知,自CASp报告或建筑部门批准新建或改建以来,没有完成或开始任何影响符合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修改或改动,涉及原告的主张,则您对每项违规行为的最低法定损害赔偿责任可能减少至1,000美元,除非该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并且所有引起该主张的建筑相关无障碍违规行为在收到本诉状后60天内得到纠正。
此外,如果您的企业收到由《民事诉讼法典》第425.55条(b)款定义的高频诉讼人提起的诉状,主张建筑相关无障碍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法典》第51、54、54.1或55条提出的主张,您也可能有权获得法院中止诉讼和早期评估会议。如果您选择请求中止诉讼和早期评估会议,您还可以请求在法院命令发布后不迟于30天内,在涉案场所与原告和双方律师(如果双方选择,也可包括专家)亲自会面,共同检查涉案场所的各个部分并审查任何被声称构成违反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情况。
此外,如果您的企业是一家小型企业,在过去三年(或如果企业存在时间不足三年,则为企业存在期间)平均雇佣25名或更少员工,并符合规定的总收入标准,您也可能有权获得法院中止诉讼和早期评估会议,并且您每项主张的最低法定损害赔偿可能减少至每项违规行为2,000美元,除非该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并且所有被指控的建筑相关无障碍违规行为在收到诉状后30天内得到纠正。
如果您计划纠正引起该主张的违规行为,您应在采取任何纠正措施之前,拍摄照片、进行测量或采取类似行动,以记录被声称构成违规基础的物理障碍物的状况,以防法院需要查看障碍物在纠正前的状况。
法院将在您提交所附申请表后70天内安排会议。
[如果您不是拥有CASp检查报告的被告,在司法委员会采纳表格之前,如果您修改表格并补充您的声明,说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55.54(1)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该场地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新建或改建已根据当地建筑许可和检查程序获得批准;并且据您所知,自建筑部门批准以来,没有完成或开始任何影响符合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修改或改动,涉及原告的主张;并且所有引起该主张的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或将在收到诉状后60天内得到纠正。
(2)CA 民法 Code § 55.54(2) 该场所的新建或改进已通过由认证无障碍专家担任的当地建筑部门检查员的检查;据您所知,自该检查批准以来,未完成或开始任何影响符合原告索赔所涉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修改或改动;并且所有导致索赔的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后60天内纠正。
(3)CA 民法 Code § 55.54(3) 您的企业是员工人数不超过25人的小型企业,并符合《民法典》第55.56条规定的总收入标准,并且所有导致索赔的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收到投诉送达后30天内纠正。]
法院还将立即中止诉讼程序,除非原告已在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中获得临时限制令。您可以通过司法委员会互联网网站 www.courts.ca.gov/selfhelp-start.htm 获取申请表副本、提交说明以及有关中止和早期评估会议的更多信息。
您可以在收到传票和诉状后提交申请,但不得迟于您在本案中的首次法庭答辩或出庭,该答辩或出庭应在您收到传票和诉状后30天内完成。如果您不提交申请,您仍需在收到传票和诉状后30天内提交对诉讼的答复以提出异议。您可以通过 www.courts.ca.gov/selfhelp-start.htm 获取有关如何自行代理以及如何在不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提交答复的更多信息。
您可以无需律师协助提交申请,但当您收到传票和诉状时,立即寻求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协助可能符合您的最佳利益。您可以提出和解要约,并且以书面形式提出该要约可能符合您的利益,以便根据《民法典》第55.55条进行审议。
(2)CA 民法 Code § 55.54(2) 律师若提交律师变更通知,以作为曾自行代理提起包含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54、54.1或55条提起的索赔)诉讼的原告的律师出庭,则应同时将(c)款中规定的申请表副本和(1)项中规定的通知副本,以单独页面的形式送达被告,并附在律师变更通知之后。
(b)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b)
(1)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收到主张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54、54.1或55条提起的索赔)的传票和诉状后,合格被告或(2)项中定义的其他被告,可以在该被告提交答辩状或在该包含索赔的诉讼中首次出庭之前或同时,提交法院中止和早期评估会议的请求。如果该被告在答辩状到期之前及时提交了中止和早期评估会议的请求,则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应中止,直至中止令解除。与中止和早期评估会议请求同时提交的任何答辩状均可在不损害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并且提交该修改的期限应中止,直至中止令解除。
(2)CA 民法 Code § 55.54(b)(2) 本款也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被告:
(A)CA 民法 Code § 55.54(b)(2)(A) 截至2018年1月1日,该场所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新建或改进已根据当地建筑许可证和检查程序获得批准,且被告在申请中声明,据被告所知,自该批准以来,未完成或开始任何影响符合原告索赔所涉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的修改或改动,并且所有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收到投诉送达后60天内纠正。
(A)CA 民法 Code § 55.54(b)(2)(A) 被告是一家雇佣员工25人或以下,并符合第55.56条(f)款第(2)项所规定的总收入资格标准的小型企业。
(B)CA 民法 Code § 55.54(b)(2)(B) 所有引起索赔的建筑相关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被告之日起30天内纠正。
(5)CA 民法 Code § 55.54(b)(5) 小型企业被告根据第(4)项提出的早期评估会议和中止诉讼申请,应包括在投诉送达之日起30天内纠正所有违规行为的证据,并随答复一并送达原告,除非该申请在纠正完成之前提交。在此情况下,证据应在法院命令发出之日起10天内提交法院并送达原告,如第(d)款第(4)项所规定。本项不应被解释为延长第55.56条(f)款规定的允许纠正时间。
(6)CA 民法 Code § 55.54(b)(6) 小型企业被告根据第(4)项提出的早期评估会议和中止诉讼申请,还应包括以下两项,这些文件应为保密文件,仅提交法院,不送达原告,也不向原告提供:
(A)CA 民法 Code § 55.54(b)(6)(A) 被告员工人数的证明,如向就业发展部提交的工资报告表所示。
(B)CA 民法 Code § 55.54(b)(6)(B) 被告过去三年平均总收入的证明,或如果企业存在不足三年,则为企业存续期间的平均总收入证明,如联邦或州税务文件所示。
(7)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b)(7)
(b)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b)(7)(b)款第(2)项(D)分项所述被告提出的早期评估会议和中止诉讼申请,应包括一份签署的声明,声明被告收到了由高频诉讼人(如《民事诉讼法典》第425.55条(b)款所定义)提起的诉讼,主张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1、54、54.1或55条提出的索赔。
(8)CA 民法 Code § 55.54(b)(8) 合格被告可使用和提交以下临时请求和通知表格,直到司法委员会根据(l)款为这些目的通过表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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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不完整通知:关于中止诉讼和早期评估会议的表格载于已公布的成章法案中。
参见2015年法规第755章第4节(第2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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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A 民法 Code § 55.54(9) 临时表格和任何替代的司法委员会表格应包括被告关于申请送达证明的声明、法院命令通知以及根据(d)款发出的法院命令。
(d)CA 民法 Code § 55.54(d) 在合格被告或(b)款第(2)项所述被告提交中止诉讼和早期评估会议申请后,法院应立即发布一项命令,该命令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55.54(d)(1) 准予针对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中止诉讼90天,除非原告已获得临时禁令救济且该救济对建筑相关无障碍索赔仍然有效。
(2)CA 民法 Code § 55.54(d)(2) 安排强制性早期评估会议,会议日期应尽可能在命令发出之日起尽快确定,但绝不能晚于命令发出之日起70天,且绝不能早于请求提交之日起50天。
(3)CA 民法 Code § 55.54(d)(3) 指示当事人以及任何其他需要其授权进行谈判和达成和解的人员,在会议指定时间亲自出席。律师出庭不符合当事人或具有谈判和和解授权的人员亲自出庭的要求,但法院可以允许因残疾无法亲自出席的当事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替代方式或通过授权和解案件的代表参加听证会。
(4)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
(A)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A) 指示合格被告在会议日期前至少15天向法院提交并送达原告一份任何相关的CASp检查报告副本。CASp检查报告是保密的,仅可根据本款第(5)项和(e)款第(4)项的规定获取。
(iii)CA 民法 Code § 55.54(d)(4)(A)(iii) 所有引起索赔的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之日起60天内纠正。
(B)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A)(B)
(b)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A)(B)(b)款第(2)项(B)分项所述的被告,须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i)CA 民法 Code § 55.54(d)(4)(A)(B)(b)(i) 该场所的新建工程或改进工程已获得当地公共建筑部门检查员(该检查员是经认证的无障碍专家)的批准。
(ii)CA 民法 Code § 55.54(d)(4)(A)(B)(b)(ii) 据被告所知,自该批准以来,未完成或开始任何影响与原告索赔相关的建筑无障碍标准合规性的修改或改动。
(iii)CA 民法 Code § 55.54(d)(4)(A)(B)(b)(iii) 所有引起索赔的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之日起60天内纠正。
(C)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A)(C)
(b)Copy CA 民法 Code § 55.54(d)(4)(A)(C)(b)款第(2)项(C)分项所述的被告,须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i)CA 民法 Code § 55.54(d)(4)(A)(C)(b)(i) 被告是55.56条(f)款第(2)项所述的小型企业。
(ii)CA 民法 Code § 55.54(d)(4)(A)(C)(b)(ii) 引起索赔的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之日起30天内纠正。
(4)CA 民法 Code § 55.54(d)(4) 代替(c)款第(7)项中列出的申请表第1页第4(c)项中规定的条款,申请应包含一项请求,即请求法院命令被告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A)CA 民法 Code § 55.54(d)(4)(A) 对于已提交声明,表明所有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之日起60天内纠正的被告,应在纠正完成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向法院提交并向原告送达显示违规行为已纠正的证据。
(B)CA 民法 Code § 55.54(d)(4)(B) 对于已提交声明,表明所有违规行为均已纠正或将在投诉送达之日起30天内纠正的小型企业被告,如果该显示纠正的证据此前未随申请提交并送达原告,则应在法院命令发布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向法院提交并向原告送达显示违规行为已纠正的证据。
(5)CA 民法 Code § 55.54(d)(5) 司法委员会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准备并发布指南和封面页,以分别协助原告和被告遵守其在(d)款下的提交责任。封面页还应提供当事人根据法院命令送达相关文件的送达证明声明。
(m)CA 民法 Code § 55.54(m) 暂缓执行条款不适用于原告已获得且仍然有效的临时禁令救济的任何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索赔。
(n)CA 民法 Code § 55.54(n) 本节不适用于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起的任何诉讼。
(o)CA 民法 Code § 55.54(o) 2011-12立法机关常会参议院第1186号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提交的索赔。本部分无意影响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任何投诉。
(p)CA 民法 Code § 55.54(p) 本部分无意影响有关集体诉讼要求的现有法律。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755, Sec. 4. (AB 1521) Effective October 10, 2015. Subd. (a) may become inoperative, and other provisions may have limited operation, under conditions prescribed by Stats. 2008, Ch. 549, Sec. 12, subd. (b). Note: See published chaptered bill for complete section text. Forms relating to Stay of Proceedings and Early Evaluation Conference appear on pages 17 to 19 of Ch. 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