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残疾人或有特定医疗状况的人,与其他人一样,有权使用公共场所,例如街道、建筑物和医疗设施。它根据另一项法律定义,界定了“残疾”和“医疗状况”的含义。如果有人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法案》(ADA),他们也同时违反了这项法律。

(a)CA 民法 Code § 54(a) 残疾人或有医疗状况者与公众享有同等权利,可充分自由使用街道、公路、人行道、步行道、公共建筑、医疗设施(包括医院、诊所和医生办公室)、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b)CA 民法 Code § 54(b)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54(b)(1) “残疾”指《政府法典》第12926条所定义的任何精神或身体残疾。
(2)CA 民法 Code § 54(b)(2) “医疗状况”具有与《政府法典》第12926条(h)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民法 Code § 54(c) 违反个人在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公法101-336)项下的权利,也构成对本节的违反。

Section § 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可以无障碍地使用公共场所和服务。它涵盖了交通、住房和公共空间等方面,确保在必要时进行改造或提供便利。房东不能因为某人使用服务犬而拒绝其租房,并且需要允许租户自费对居住空间进行合理改造。法律还规定,训犬师可以携带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进入法律中提及的场所。违反这些规定也构成违反《美国残疾人法案》。最后,任何在残疾人停车位停车的人,在执法部门要求时,必须正确展示车牌或停车牌。

(a)Copy CA 民法 Code § 54.1(a)
(1)Copy CA 民法 Code § 54.1(a)(1) 残疾人应有权与其他公众成员一样,充分和平等地使用所有公共承运人、飞机、机动车辆、铁路列车、公共汽车、有轨电车、船只或任何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或运输方式(无论是私人、公共、特许经营、许可、承包还是以其他方式提供)、电话设施、收养机构、私立学校、酒店、住宿场所、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或度假场所,以及其他邀请公众进入的场所的便利、优势、设施、医疗设施(包括医院、诊所和医生办公室)和特权,仅受法律、州或联邦法规规定的且适用于所有人的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2)CA 民法 Code § 54.1(a)(2) 在本节中,“电话设施”是指经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可供残疾人以可行且与电话公司现有电话网络兼容的方式使用的资费项目及其他设备和服务。
(3)CA 民法 Code § 54.1(a)(3) 就本节在交通方面的适用而言,“充分和平等的权利”是指符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Public Law 101-336)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标准以及根据该法案通过的联邦法规的权利,但如果本州法律规定了更高的标准,则应指符合这些更高标准的权利。
(b)Copy CA 民法 Code § 54.1(b)
(1)Copy CA 民法 Code § 54.1(b)(1) 残疾人应有权与其他公众成员一样,充分和平等地使用本州所有出租、租赁或有偿提供的住房,仅受法律、州或联邦法规规定的且适用于所有人的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2)CA 民法 Code § 54.1(b)(2) “住房”是指用作或拟用作、安排或设计用作一个或多个人的住所、居所或睡眠场所的任何不动产或不动产的一部分,但不包括(a)款所列的任何便利设施,或其居住者出租、租赁或有偿提供不超过一间房屋的任何独栋住宅。
(3)Copy CA 民法 Code § 54.1(b)(3)
(A)Copy CA 民法 Code § 54.1(b)(3)(A) 出租、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有偿提供不动产的人,不得拒绝允许残疾人自费对现有租赁房屋进行合理改造,如果这些改造对于该残疾人充分使用房屋是必要的。但是,本款项下的任何改造可以以残疾租户签订协议,将房屋内部恢复到改造前状态为条件。不得因选择根据本款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而要求额外保证金,但出租人和租户可以作为恢复房屋协议的一部分进行协商,规定残疾租户向托管账户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不得超过恢复房屋成本的合理估算。
(B)CA 民法 Code § 54.1(b)(3)(A)(B) 出租、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有偿提供不动产的人,不得拒绝在规则、政策、惯例或服务方面做出合理便利,如果这些便利对于残疾人平等使用和享受房屋是必要的。
(4)CA 民法 Code § 54.1(b)(4) 本款不要求出租、租赁或有偿提供不动产的人以任何方式改造其财产,或为残疾人提供比非残疾人更高程度的照护。
(5)CA 民法 Code § 54.1(b)(5) 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不要求出租、租赁或有偿提供不动产的人,如果该人拒绝接受养狗的租户,则必须接受养狗的残疾人作为租户。

Section § 54.2

Explanation
残障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进入公共场所,无需支付额外费用,但他们需对犬只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训练这些犬只的个人也可以免费将它们带到这些场所进行训练,但必须遵守规定,例如给犬只系上牵引绳并佩戴适当的身份标签。任何违反《美国残疾人法案》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也违反本州法律。与残疾人停车相关的通行权不受此规定影响。

Section § 5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法人员、消防员或搜救犬训导员在被指派执行紧急任务或官方培训时,不得因携带服务犬或搜救犬而在酒店、餐馆或公共交通工具中被拒绝提供服务或被收取额外费用。如果犬只造成任何损害,其所属机构将承担责任。任何阻碍这些权利行使的人都可能面临罚款。该法律还定义了什么是紧急情况、搜救犬,以及执法人员和消防员在此背景下的职责。尽管这些人员及其犬只享有通行权,但他们必须管理其犬只造成的任何干扰,并在犬只被带离之前有机会纠正问题。这项法律旨在提供无歧视的通行便利,同时确保财产的享用不会受到过度干扰。

(a)Copy CA 民法 Code § 54.2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54.25(a)(1) 执法人员或被指派到警犬队的消防员,或搜救犬训导员,因联邦、州或地方宣布的紧急状态,或官方互助请求或培训,被指派到其所属管辖区以外执行任务,且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得因犬只的存在而被拒绝提供服务,或在酒店、住宿场所、餐饮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中因被要求为犬只支付额外费用或保证金而受到歧视。但是,执法人员所属的执法机构、消防员所属的消防机构或搜救犬训导员应对犬只造成的场所或设施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2)CA 民法 Code § 54.25(a)(2) 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或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的代理人,阻止或干扰执法人员或被指派到警犬队的消防员及其犬只,或搜救犬训导员及其犬只行使本节规定的权利,将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
(b)CA 民法 Code § 54.25(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54.25(b)(1) “宣布的紧急状态”是指由美国总统、州长或地方当局宣布的任何紧急状态。
(2)CA 民法 Code § 54.25(b)(2) “搜救犬训导员”是指拥有正在训练中以注册并获批成为搜救犬的犬只的人,或目前已注册并获批执行任务的犬只,这些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失踪人员、发现受管制物质、爆炸物或尸体,或在倒塌结构中定位受害者,以及协助执法人员在犯罪现场按指令搜寻嫌疑人和受害者。
(3)CA 民法 Code § 54.25(b)(3) “执法人员或消防员的犬只”是指由公共执法机构或消防部门拥有,并由被指派到警犬队的执法人员或消防员控制的犬只,该犬只已接受过训练,训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现受管制物质、爆炸物、尸体、倒塌结构中的受害者,以及协助执法人员在犯罪现场按指令搜寻嫌疑人和受害者。
(4)CA 民法 Code § 54.25(b)(4) “搜救犬”是指正式隶属于或由政府机构赞助,并已受训并获批为搜救犬的犬只,或目前已注册并获批与隶属于加州应急管理局的搜救队进行搜救工作的犬只。该术语还包括正在训练中以注册并获批从事该工作的犬只。
(c)CA 民法 Code § 54.25(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因违反本节而可获得的任何民事补救措施。
(d)CA 民法 Code § 54.25(d) 本节旨在为携带执法人员或消防员犬只的执法人员或消防员,或携带搜救犬的搜救犬训导员,在酒店、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中提供无歧视的便利。
(e)CA 民法 Code § 54.25(e)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阻止在搜救犬对财产的安静享用造成过度干扰时将其移走。如果发生过度干扰,执法人员、消防员或搜救犬训导员应至少收到一份关于过度干扰的警告通知,并有机会纠正该干扰。犬只仅在酒店、住宿场所、餐饮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出现,不应被视为过度干扰。

Section § 5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律师在向学校或教育机构提起诉讼前发送的任何函件中,必须包含其州律师协会执业证号。他们还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此函件以及任何相关诉状的副本发送给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如果律师未能这样做,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然而,如果函件和诉状属于正在进行的案件的一部分,或者没有提出新的无障碍问题,则并非所有函件和诉状都需要发送。这项法律主要关注教育建筑中的无障碍问题索赔。某些法律服务项目享有豁免,并且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针对公共实体的金钱损害赔偿索赔。这项法律旨在告知并监督教育环境中无障碍问题的处理方式。

(a)CA 民法 Code § 54.27(a) 律师向教育实体提供诉讼前函件的,应当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1)CA 民法 Code § 54.27(a)(1) 在诉讼前函件中载明律师的州律师协会执业证号。
(2)CA 民法 Code § 54.27(a)(2) 在提供诉讼前函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诉讼前函件的副本发送给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
(b)CA 民法 Code § 54.27(b) 律师向教育实体发送或送达诉状的,应当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1)CA 民法 Code § 54.27(b)(1) 在发送或送达诉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诉状副本和关于诉状的信息以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格式提交给该委员会。
(2)CA 民法 Code § 54.27(b)(2) 在诉状中指称的索赔或多项索赔判决、和解或驳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格式将以下信息通知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
(A)CA 民法 Code § 54.27(b)(2)(A) 判决、和解或驳回的日期。
(B)CA 民法 Code § 54.27(b)(2)(B) 原告提起诉讼后,诉状中指称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违规行为是否已全部或部分纠正。
(C)CA 民法 Code § 54.27(b)(2)(C) 如果原告提起诉讼后,诉状中指称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违规行为未全部或部分纠正,原告提起诉讼后是否取得了其他有利结果。
(c)CA 民法 Code § 54.27(c) 如果诉讼前函件、诉状或案件结果通知的副本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则违反 (a) 款第 (2) 项或 (b) 款的规定将构成对律师施加纪律处分的理由。如果加州律师协会收到信息表明某律师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诉讼前函件、诉状或案件结果通知的副本发送给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加州律师协会应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违反了 (a) 款第 (2) 项或 (b) 款的规定。
(d)CA 民法 Code § 54.27(d) 尽管有 (a) 款和 (b) 款的规定,律师在同一争议中,在最初的诉讼前函件或诉状之后,无需向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发送任何后续的诉讼前函件或修改后的诉状副本,除非该后续的诉讼前函件或修改后的诉状提出了新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索赔。
(e)CA 民法 Code § 54.27(e) 发送给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的诉讼前函件或案件结果通知应仅用于《政府法典》第 8299.08 条的信息目的。
(f)CA 民法 Code § 54.27(f) 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8299.08 条的规定,审查并报告其收到的诉讼前函件、诉状和案件结果通知。
(g)Copy CA 民法 Code § 54.27(g)
(a)Copy CA 民法 Code § 54.27(g)(a) 款第 (2) 项和 (b) 款不适用于由《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6213 条所定义的合格法律服务项目或合格支持中心所雇佣或聘请的律师在履行其职责范围,主张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索赔时发送或提交的诉讼前函件或诉状。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合格法律服务项目和支持中心受到加州律师协会的广泛监管,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组织滥用要求函或诉状。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鉴于受监管的法律服务项目提起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案件数量极少,并且考虑到这些项目的资源,豁免受监管的法律服务项目遵守本节向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报告的要求,不会影响委员会对所有其他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索赔进行报告和统计的目的。
(h)CA 民法 Code § 54.27(h) 本节不适用于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 3.6 分部(自第 810 条起)管辖的针对公共实体的金钱或损害赔偿索赔,也不使本节的要求适用于此类索赔。
(i)CA 民法 Code § 54.27(i)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法 Code § 54.27(i)(1) “诉状”指基于一项或多项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索赔,已向法院提交或将向法院提交并发送或送达给被告的民事诉状。

Section § 54.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阻止残疾人享用公共场所或使用他们有权获得的设施和服务,他们必须支付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最高可达实际损失的三倍,但不得少于1000美元,并且还要加上律师费。如果残疾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也可以向民权部投诉。法律提供了多种方式来处理这些侵权行为,但一个人不能因为同一行为在不同法律条款下被重复处罚。

(a)CA 民法 Code § 54.3(a) 任何个人、团体或公司,如果拒绝或妨碍残疾人进入或享用第54条和第54.1条规定的公共设施,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残疾人在第54条、第54.1条和第54.2条下的权利,则须对每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偿实际损害以及由陪审团或无陪审团审理的法院裁定的任何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害金额的三倍,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一千美元 ($1,000),并额外支付法院裁定的律师费,以弥补任何被剥夺第54条、第54.1条和第54.2条所规定权利的人所遭受的损失。就本条而言,“干涉”包括但不限于阻止或导致阻止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履行其协助残疾人的职能。
(b)CA 民法 Code § 54.3(b) 任何声称因违反第54条、第54.1条或第54.2条的所谓非法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也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8条向民权部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投诉。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并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受侵害方可获得的或以本州人民或美国名义提起的任何禁令或其他衡平救济诉讼。
(c)CA 民法 Code § 54.3(c)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或不作为而根据本条和第52条同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Section § 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盲人或视障人士在公共场所和享受服务方面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权利,即使他们不使用白手杖或导盲犬。不使用这些辅助工具并不意味着他们有过失。

盲人或有其他视力障碍的行人,在第54条和第54.1条中规定的任何场所、设施或交通工具中,应享有法律赋予其他人的所有权利和特权,尽管该人未携带主要为白色的手杖(无论是否有红色尖端),或未使用导盲犬。盲人或有其他视力障碍的人未携带此类手杖或未使用此类导盲犬,不应构成本身过失。

Section § 54.5

Explanation

每年,加州州长都会宣布10月15日为“白手杖安全日”。这一天旨在提高公众对残疾人权利和安全的认识。州长的公告强调了尊重这些权利的重要性,鼓励公民关注残疾人的需求,并强调确保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可及性。它还促进让残疾人能够充分参与社区生活和就业机会。

每年,州长应公开宣布10月15日为白手杖安全日。他或她应发布一项公告,其中:
(a)CA 民法 Code § 54.5(a) 应就本章的意义发表评论。
(b)CA 民法 Code § 54.5(b) 呼吁本州公民遵守本章规定,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以保障残疾人的安全。
(c)CA 民法 Code § 54.5(c) 提醒本州公民注意本章中宣布的关于残疾人的政策,并敦促公民合作以使这些政策生效。
(d)CA 民法 Code § 54.5(d) 应强调公民需要了解社区中残疾人的存在,并为残疾人保持街道、公路、人行道、步道、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公共住宿场所、娱乐和度假场所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的安全和功能性,并在适当场合向残疾人提供帮助。
(e)CA 民法 Code § 54.5(e) 本州的政策是鼓励和使残疾人能够充分参与本州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并从事有报酬的就业。

Section § 54.6

Explanation
本节将“视力受损”定义为失明或即使戴眼镜也视力非常有限的人。具体来说,它指的是那些最佳眼视力为20/200或更差的人,或者那些视野非常狭窄,不超过20度的人。

Section § 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在动物与游客之间没有物理屏障的区域,不必允许导盲犬等服务犬进入。相反,这些动物园和公园必须为这些犬只提供免费的犬舍服务。如果它们不允许服务犬进入,它们还需要为园内的残疾人士提供免费交通,并为独自前来的视障游客提供陪同人员。野生动物园被定义为那些专注于保护和展示野生动物,并必须获得美国农业部许可的场所。

(a)CA 民法 Code § 54.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分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允许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陪同残疾人士进入动物园或公园内,动物园或公园动物与公众之间没有物理屏障的区域。在本节中,“物理屏障”不包括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b)CA 民法 Code § 54.7(b) 任何不允许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陪同残疾人士进入的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应免费提供足够的犬舍设施,供这些人士的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使用。这些设施的性质应与预计的残疾人士每日入园人数相称。这些设施应设在公众无法进入的区域,应配备饮水和饮水用具,并应安全、清洁、舒适。
(c)CA 民法 Code § 54.7(c) 任何不允许导盲犬陪同盲人或视障人士进入的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应为盲人或视障人士提供免费交通工具,使用为公众提供的任何交通方式。
任何不允许服务犬陪同残疾人士的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在该人士使用轮椅且明显无法在没有服务犬帮助的情况下保持完全或独立行动能力的情况下,应为残疾人士提供免费交通工具,使用为公众提供的任何交通方式。
(d)CA 民法 Code § 54.7(d) 任何不允许导盲犬陪同盲人或视障人士进入的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如果盲人或视障人士没有有视力的人陪同,应为其提供有视力陪同人员。
(e)CA 民法 Code § 54.7(e) 在本节中,“野生动物园”是指任何定期向公众开放的实体,根据《动物福利法》获得美国农业部许可作为展览场所,主要目的为保护、繁殖和展示野生和珍稀动物,以及任何向公众开放的海洋、哺乳动物或水生公园。

Section § 54.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听力障碍者,并参与加州的任何法律诉讼或公共机构听证会,您可以请求辅助工具来帮助您理解,例如辅助听力系统或实时转录显示器。您需要提前告知法院或机构您的请求。法院必须在诉讼开始前准备好这些工具。此外,关于这些辅助设备可用性的通知必须显眼地张贴。为听力障碍陪审员提供特殊设备。该法律确保这些便利措施达到或超过美国残疾人法案设定的标准。

(a)CA 民法 Code § 54.8(a)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小额索赔法庭、家事法庭诉讼和服务以及少年法庭诉讼,在任何法院指令或法院提供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包括调解和仲裁)中,或在任何公共机构的行政听证会中,如果当事人、证人、律师、司法雇员、法官、陪审员或其他参与者是听力障碍者,则应其请求,该听力障碍者应获得一个正常运行的辅助听力系统或计算机辅助转录系统。任何需要此设备的人员应在听证会确定时或不迟于听证会前五天,提前将其需求通知相应的法院或机构。
(b)CA 民法 Code § 54.8(b) 辅助听力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音频感应环路、射频系统(调幅或调频)或红外传输方式传输放大语音的特殊设备。个人接收器、耳机和颈环应应听力障碍者的请求提供。
(c)CA 民法 Code § 54.8(c) 如果请求计算机辅助转录系统,应提供足够的显示终端,以便听力障碍者能够无障碍地阅读诉讼的实时转录文本。
(d)CA 民法 Code § 54.8(d) 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说明辅助听力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转录系统的可用性以及如何请求。系统可用性的通知应与庭审通知一并张贴。
(e)CA 民法 Code § 54.8(e) 每个高等法院应至少配备一套便携式辅助听力系统,供县内任何法院设施使用。不使用时,系统应存放在法院确定的位置。
(f)CA 民法 Code § 54.8(f)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并批准官方表格,用于通知听力障碍者辅助听力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转录系统的可用性。司法委员会还应开发并维护一个系统,以记录法院对这些辅助听力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转录系统的使用情况。
(g)CA 民法 Code § 54.8(g) 如果听力障碍者是陪审员,陪审团评议室应应陪审员的请求配备辅助听力系统或计算机辅助转录系统。
(h)CA 民法 Code § 54.8(h) 如果因听力障碍陪审员需要操作计算机辅助转录系统而需要法庭记者的服务,法庭记者可在陪审团评议期间在陪审团评议室。
(i)CA 民法 Code § 54.8(i) 在 (a) 款所述的任何诉讼中,或在任何公共机构的行政听证会中,如果听力障碍者是当事人、证人、律师、司法雇员、法官、陪审员或其他参与者,并且已请求使用辅助听力系统或计算机辅助转录系统,则诉讼不得开始,直到系统安装并正常运行。
(j)CA 民法 Code § 54.8(j) 在本节中,“听力障碍者”指听力受损的个人,其能够通过足够的扩音或计算机辅助转录系统充分参与诉讼。
(k)CA 民法 Code § 54.8(k) 在任何情况下,本节均不得解释为规定了低于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二章(公法 101-336)及其根据该法案通过的联邦法规所提供的无障碍或可用性标准。

Section § 5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为酒店或交通服务场所制造或分销触摸屏自助办理入住设备的商家,必须确保这些设备包含能够帮助视力障碍人士独立且私密地使用的技术。这项法律适用于酒店、汽车旅馆和民宿等场所,但不包括住宅酒店。它强调,这些要求并不排除任何其他与无障碍性相关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a)CA 民法 Code § 54.9(a) 自2009年1月1日起,用于酒店或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场所自助办理入住手续的触摸屏设备的制造商或分销商,应当提供包含必要技术的触摸屏自助办理入住手续设备。
(b)CA 民法 Code § 54.9(b) 就本条而言,“必要技术”指能够使视力障碍者进行以下操作的技术:
(1)CA 民法 Code § 54.9(b)(1) 以确保与非视力障碍者享有同等程度个人隐私的方式,输入处理交易所需的任何个人信息。
(2)CA 民法 Code § 54.9(b)(2) 以与非视力障碍者相同的方式,独立使用设备且无需他人协助。
(c)CA 民法 Code § 54.9(c) 就本条而言,“酒店”指任何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其他类似的临时住宿场所,但不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519条所定义的任何住宅酒店。
(d)CA 民法 Code § 54.9(d) 本条不得解释为排除或限制就自助办理入住手续设备和无障碍性而言的任何其他现有权利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55

Explanation

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在民法典、政府法典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无障碍法律条款下受到侵犯,您可以提起诉讼以制止该侵犯行为。如果您胜诉,您还可能获得法律费用补偿。

任何因违反本法典第54条或第54.1条、政府法典第1编第5部第7章(自第4450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5.5部分(自第19955条起)而受侵害或可能受侵害的人,均可提起诉讼以制止该违法行为。诉讼中的胜诉方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例如地方检察官和总检察长,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与保护残疾人无障碍和便利设施的残疾人权利法律相关的违规行为。这是对任何可能可用的联邦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涉及某些残疾人无障碍违规的法律案件,重要的法庭文件(如诉讼状)的副本必须送达州总法律顾问。这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等高级法院。如果有人忘记送达这些文件,法院会给他们一个纠正的机会,然后才会施加任何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州总检察长也会获得额外时间来回应。

如果指控违反第54、54.1、54.2或54.3条,或者这些条款的适用或解释在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诉庭的任何诉讼程序中存在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将本方当事人的诉讼状或请愿书及诉讼状的副本送达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州总法律顾问。除非送达证明显示已送达州总法律顾问,否则任何诉讼状均不得接受备案。任何未能遵守此要求的当事人,在法院施加任何制裁之前,应获得合理机会纠正失误,并且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允许州总检察长合理的额外时间就此事提交诉讼状。

Section § 55.3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涉及公共场所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的法律行动。它定义了“诉状”、“金钱要求”和“要求函”等关键术语,并规定了律师在发送这些文件时必须包含的内容。律师必须提供一份咨询通知,告知建筑物所有人或租户在收到此类索赔时的法律义务和权利。该咨询意见必须清晰明了,并提供多种语言版本。由司法委员会开发的一份答辩表格,帮助被告回应诉状并包含可能的抗辩理由。本节主要适用于律师采取的行动,但不妨碍个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商业租户了解其租赁协议很重要,因为某些区域的无障碍设施责任可能属于房东。

(a)CA 民法 Code § 55.3(a)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规定:
(1)CA 民法 Code § 55.3(a)(1) “诉状”指根据本节所定义的,一项或多项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向法院提起或将向法院提起的,并发送或送达给被告的民事诉状。
(2)CA 民法 Code § 55.3(a)(2) “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指根据第55.52条(a)款(6)项所定义的,关于公共场所违反任何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标准的任何索赔。“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不包括第54.1条(b)款(2)项意义上的对住房的干扰索赔,或由财产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状况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人的行为。
(3)CA 民法 Code § 55.3(a)(3) “金钱要求”指在诉讼前提供或发出给建筑物所有人或租户,或其所有人或租户的代理人或雇员的书面文件或口头声明,该文件或声明具备以下所有特征:
(A)CA 民法 Code § 55.3(a)(3)(A) 声称该场所违反了一项或多项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标准(如第55.52条(a)款(6)项所定义),或声称一项或多项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如(2)项所定义)。
(B)CA 民法 Code § 55.3(a)(3)(B) 包含或提出金钱请求或要求,或接受金钱的提议或协议。
(C)CA 民法 Code § 55.3(a)(3)(C) 无论律师是否打算在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或最终提起诉讼,均提供或发出。
(4)CA 民法 Code § 55.3(a)(4) “要求函”指在诉讼前提供给建筑物所有人或租户,或其所有人或租户的代理人或雇员的书面文件,该文件声称该场所违反了一项或多项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标准(如第55.52条(a)款(6)项所定义),或声称一项或多项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如(2)项所定义),并且无论律师是否打算在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或最终提起诉讼,均提供。
(b)CA 民法 Code § 55.3(b) 律师在向声称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的被告或潜在被告发送或送达的每份要求函或诉状中,应提供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55.3(b)(1) 一份书面咨询意见,采用(B)项所述的表格形式,或者在该表格可用之前,采用与要求函或诉状明显区分的单独一页或多页。除非在后续的要求函或修改后的诉状中提出了新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否则在初始要求函或初始诉状之后的后续通信中不需要该咨询意见。
(A)CA 民法 Code § 55.3(b)(1)(A) 该咨询意见应声明如下:
此信息可通过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获取英文、西班牙文、中文、越南文和韩文版本。视力障碍人士可通过司法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 www.courts.ca.gov 获取查看此表格的帮助。
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要求您接收此信息,因为您随本文件收到的要求函或法院诉状声称您的建筑物或财产不符合一项或多项现有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法律或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残疾人进入公共场所的公民权利。
您负有重要的法律义务。遵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法律是一项严肃而重大的责任,适用于所有向公众开放营业的加利福尼亚州建筑物所有人及租户。您可以通过州建筑师部门(网址:www.dgs.ca.gov)获取有关您的法律义务以及如何遵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法律的信息。您也可以从加利福尼亚州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委员会(网址:www.ccda.ca.gov/guide.htm)获取信息。
您拥有重要的法律权利。随附的要求函或法院诉状中的指控并不意味着您必须支付任何金钱,除非且直到法院认定您负有责任。此外,收到要求函或法院诉状以及本咨询意见并不必然意味着您将被认定负有任何责任。如果您日后被起诉,您将有权充分陈述您为何认为您实际上并未违反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法律,或已纠正导致索赔的违规行为。

Section § 55.3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发送与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违规相关的催告函的规则。当有人提出问题时,催告函必须清楚地解释问题是什么、如何影响了无障碍设施以及何时发生。催告函不能直接要求金钱赔偿,但可以说明财产所有者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允许提出和解,但前提是所有者在收到通知后提出请求。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可能导致纪律处分。该法律还对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或针对政府实体的索赔作出了例外规定。

(a)CA 民法 Code § 55.31(a) 自2013年1月1日起,指控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定义见第55.3条(a)款)的催告函,应陈述足以使合理人士识别支持该索赔的违规行为依据的事实,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55.31(a)(1)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个人遇到的具体无障碍障碍或其声称受阻的障碍,并提供关于障碍位置的充分信息,以使合理人士能够识别该无障碍障碍。
(2)CA 民法 Code § 55.31(a)(2) 在每次具体场合中,所遇到的障碍如何妨碍了个人充分和平等地使用或进入,或如何阻碍了个人。
(3)CA 民法 Code § 55.31(a)(3) 个人遇到具体无障碍障碍或受阻的每次具体场合的日期。
(b)CA 民法 Code § 55.31(b) 催告函可以提出诉前和解谈判,但不得包含金钱请求或要求,或接受金钱的提议或协议。
(1)CA 民法 Code § 55.31(b)(1) 对于所指控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可能产生的金钱损害赔偿,催告函不得说明任何具体潜在的金钱责任,而只能说明:“财产所有者或租户,或两者,可能因违反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要求而承担实际和法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CA 民法 Code § 55.31(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符合本节要求的催告函应被视为满足在法律或普通法要求诉前通知以裁定律师费时,对潜在索赔进行诉前通知的要求。
(3)CA 民法 Code § 55.31(b)(3) 本款和(a)款不适用于金钱要求,金钱要求受(c)款管辖。
(c)CA 民法 Code § 55.31(c) 律师或在律师指导下行事的人,不得发出第55.3条(a)款所定义的金钱要求。本款不适用于第55.3条(a)款所定义的催告函。
(d)Copy CA 民法 Code § 55.31(d)
(1)Copy CA 民法 Code § 55.31(d)(1) 违反(b)款或(c)款构成对律师施加纪律处分的原因。(b)款和(c)款不禁止律师在根据第55.3条发出催告函后,应建筑物所有者或租户,或所有者或租户的授权代理人或雇员的请求,提出和解金额或损害赔偿明细。
(2)CA 民法 Code § 55.31(d)(2) 违反(c)款的任何责任均按本款(1)项的规定执行。违反(c)款不产生新的诉讼理由。
(e)Copy CA 民法 Code § 55.31(e)
(c)Copy CA 民法 Code § 55.31(e)(c)款不禁止在双方就修复或纠正所指控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标准违规行为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后,进行的任何关于损害赔偿和律师费责任的诉前和解讨论。
(f)Copy CA 民法 Code § 55.31(f)
(c)Copy CA 民法 Code § 55.31(f)(c)款不适用于涉及人身伤害和由此产生的特殊损害赔偿的索赔,但与该索赔相关的金钱要求,如果发出,应另行遵守(a)款和第55.32条的要求。
(g)CA 民法 Code § 55.31(g)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要求向政府实体提出的诉前索赔中提出的要求或所指控的损害赔偿声明,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政府法典》第3.6部第3部分(自第900条起)提出的索赔。
(h)CA 民法 Code § 55.31(h) 如果(c)款因任何原因未生效或失效,则(a)款和第55.32条的要求应适用于任何书面金钱要求。

Section § 5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律师在发送与建筑无障碍问题相关的催告函或诉状时的要求。律师必须在催告函或诉状中包含其州律师协会执业证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催告函或诉状副本发送给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他们还应向委员会告知案件结果,例如达成的和解或补救措施。未能遵守规定可能导致纪律处分。根据立法机关的说法,本法律免除了法律援助组织的部分义务,因为这些团体很少滥用催告函。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无障碍相关法律行动的透明度和适当的文件记录。

(a)CA 民法 Code § 55.32(a) 提供第55.3条(a)款所定义的催告函的律师,应履行以下所有义务:
(1)CA 民法 Code § 55.32(a)(1) 在催告函中包含律师的州律师协会执业证号。
(2)CA 民法 Code § 55.32(a)(2) 在提供催告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催告函副本,并按照政府法典第14985.8条的规定,以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指定的标准格式,向该委员会提交有关催告函的信息。
(b)CA 民法 Code § 55.32(b) 发送或送达第55.3条(a)款所定义的诉状,或指控互联网网站无法访问的诉状的律师,应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1)CA 民法 Code § 55.32(b)(1) 在发送或送达诉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诉状副本,并按照政府法典第14985.8条的规定,以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指定的标准格式,向该委员会提交有关诉状的信息。
(2)CA 民法 Code § 55.32(b)(2) 在诉状中指控的索赔或多项索赔的判决、和解或驳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法典第14985.8条的规定,以委员会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指定的标准格式,向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通知以下信息:
(A)CA 民法 Code § 55.32(b)(2)(A) 判决、和解或驳回的日期。
(B)CA 民法 Code § 55.32(b)(2)(B) 在原告提交诉状或提供第55.3条所定义的催告函后,诉状中指控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违规行为或与互联网网站相关的无障碍违规行为是否已全部或部分得到补救。
(C)CA 民法 Code § 55.32(b)(2)(C) 如果在原告提交诉状或提供第55.3条所定义的催告函后,诉状中指控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违规行为或与互联网网站相关的无障碍违规行为未全部或部分得到补救,那么在原告提交诉状或提供催告函后是否取得了其他有利结果。
(D)CA 民法 Code § 55.32(b)(2)(D) 被告是否根据第55.54条提交了早期评估会议和中止申请,被告是否要求对涉嫌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任何早期评估会议的日期,以及任何涉嫌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违规行为现场检查的日期。
(c)CA 民法 Code § 55.32(c) 如果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法典第14985.8条的规定,以委员会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指定的标准格式,将催告函、诉状或案件结果通知的副本发送给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则违反(a)款第(2)项或(b)款将构成对律师施加纪律处分的理由。如果州律师协会收到信息表明某律师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法典第14985.8条的规定,以委员会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指定的标准格式,将催告函、诉状或案件结果通知的副本发送给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则州律师协会应进行调查,以确定(a)款第(2)项或(b)款是否已被违反。
(d)CA 民法 Code § 55.32(d) 尽管有(a)款和(b)款的规定,律师在初始催告函或诉状之后,无需向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发送同一争议中的任何后续催告函或修改后的诉状副本,除非该后续催告函或修改后的诉状提出了新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索赔。
(e)CA 民法 Code § 55.32(e) 发送给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的催告函或案件结果通知应仅用于政府法典第14985.8条的信息目的。州律师协会应审查从催告函接收方收到的催告函,以确定第55.31条(b)款或(c)款是否已被违反。
(f)Copy CA 民法 Code § 55.32(f)
(1)Copy CA 民法 Code § 55.32(f)(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州律师协会应每年作为年度纪律报告的一部分,向立法机关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报告以下两项关于州律师协会收到的催告函的信息:
(A)CA 民法 Code § 55.32(f)(1)(A) 迄今为止,针对涉嫌违反第55.31条(b)款或(c)款而启动的调查数量。
(B)CA 民法 Code § 55.32(f)(1)(B) 调查是否导致任何纪律处分,以及该纪律处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