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4300(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440.30条(b)款的规定,就异议、指控或许可申请举行的听证会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方式进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4300(b) 任何亲自进行的听证会应在许可场所或被许可人所在的县举行。如果听证会的任何部分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听证会的地点可以是部门或任何一方参与听证会的任何地方。部门本身就复议或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7条(c)款举行的听证会,可以在部门开会的州内任何地方举行。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4300(c) 除第24203条和本节另有规定外,诉讼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并且在所有情况下,部门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部门应在其专属裁量权范围内,考虑安排听证会,包括全部或任何部分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听证会,在对诉讼程序的所有当事人(包括需要到场的证人)和受影响的公众都方便的时间(包括晚间)和地点举行。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4300(d) 如果听证会或听证会的任何部分被通知将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书面动议,反对电子听证会,并请求将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听证会或听证会的一部分亲自举行,且不使用电子通信。该动议应包括建议的听证会地点县,并应说明为何全部或部分电子听证会不适当的充分理由。请求亲自举行听证会的动议应以与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4条提出的延期请求相同的方式提交给主审官。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4300(e) 对于根据本分部举行的任何听证会,部门可以将其听证和裁决的权力委托给由主任任命的行政法法官。行政法法官进行的任何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规定的程序、规则和限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