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制定规则,以实现特定的宪法宗旨并履行其职责。它规定,禁止裸体人员进入持牌场所的规定不适用于1977年前已存在的裸体主义者度假村或露营地,前提是它们遵守当地的土地使用法律。然而,这项例外仅适用于当地监事会批准且警长确认不会造成重大警务问题的县。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0(a) 部门应制定并规定必要的合理规则,以执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条第22款的宗旨和意图,并使其能够行使该款或本分部赋予的权力并履行职责,且不与本州的任何法规相抵触,特别是本分部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5章(第11500条起)。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0(b) 任何禁止裸体人员进入持牌场所的规章,不适用于位于裸体主义者度假村或裸体主义者露营地(在1977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且其运营符合当地土地使用规定)的持牌场所内的裸体人员。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0(c) 分部 (b) 仅适用于以下县:持牌场所所在县的监事会通过一项条例或决议,使分部 (b) 在该县适用,并且该县警长证明不会因此产生任何特殊的警务问题。

Section § 257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酒类许可证的企业,根据新冠疫情临时餐饮服务授权,在其经营场所旁边的扩展区域内提供现场酒精饮料消费。这项许可附带规定和条件,包括如果地方当局反对,或者该区域的使用不符合健康指南,则可能被取消。如果企业滥用这些规定,酒精饮料控制局可以立即撤销其临时特权。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6年7月1日失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0.5(a) 酒精饮料控制局可以允许持证人根据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第四号监管救济通知批准的新冠疫情临时餐饮服务授权,在扩大的许可区域内行使许可证特权。新冠疫情临时餐饮服务授权允许持证人在其控制的、与许可场所相邻的物业上,现场销售和消费其拥有现场销售特权的酒精饮料。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0.5(b) 经该局批准的新冠疫情临时餐饮服务授权应受该局制定并在第四号监管救济通知及相关申请表中说明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该授权可由该局决定取消,如第四号通知所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地执法部门提出异议时,或如果临时授权区域的运营不符合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指令。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0.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该局认定任何持证人滥用本节提供的救济,或如果持证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该局可随时立即撤销对该持证人的救济。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0.5(d) 本节仅在2026年7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5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可以行使《政府法典》中某些条款所赋予的权力,从而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本部门为履行其职责,拥有《政府法典》第11180条至第11191条(含)所赋予的权力。

Section § 2575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经营酒精饮料(葡萄酒除外),您必须在您的持证经营场所保存所有相关活动(如制造和销售)的详细记录。记录还应显示这些活动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如果您有多个经营场所,您可以将所有记录保存在一个地方。这些记录需要从交易发生之日起保存三年。

任何持证人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进口、销售或分销酒精饮料(葡萄酒除外),除非其在其持证经营场所保存关于该持证人在本州制造、进口、销售或分销的酒精饮料的此类制造、进口、销售或分销的记录。此类记录应包括持证人在本州制造、进口、销售或分销酒精饮料(葡萄酒除外)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但是,任何在多个经营场所获得许可的持证人可以将其所有上述记录保存在其一个持证经营场所。本文要求保存的记录应自交易之日起保存三年。

Section § 25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查阅任何持有执照的企业或个人的账簿和记录,并检查其经营场所,做他们认为必要的一切,以履行他们的职责。

部门可以对任何持证人或其他人员的账簿和记录进行任何检查,并可以访问和检查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持证人的场所,以履行其在本分部下的职责。

Section § 2575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赋予局长和部门员工在履行与执行本分部相关的职责时,主持并正式确认宣誓的权力。

Section § 25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负责管理酒精饮料的部门的某些员工有权担任治安官。他们可以执行与酒精饮料销售和处理相关的法律,例如防止非法销售或产品标签不符。这些官员还有权在许可证有效期间随时检查任何持证经营场所。此外,加州公路巡逻局、大学警察和其他州机构的官员可以检查位于州属财产上的持证经营场所。此外,参与麻醉品执法的探员必须完成专门的麻醉品执法培训课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5(a) 局长以及部门雇佣的负责本部门行政管理和执行的人员,在执行本部门的刑事条款、根据本部门规定通过的部门规章,以及本州法律中禁止或规范酒精饮料或烈性酒的销售、展示销售、使用、持有、赠送、掺假、稀释、虚假品牌或虚假标签的任何其他刑事条款时,均为治安官,并且这些人员被授权在受雇期间作为治安官执行任何法律的刑事条款。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5(b) 局长、部门雇佣的负责本部门行政管理和执行的人员、《刑法典》第 830.1 条所列的治安官,以及《刑法典》第 830.6 条所列的官员,在其作为治安官的受雇期间和职责范围内行事时,在执行本部门规定时,可以随时访问并检查任何持证人在其场所行使许可证授权特权期间的场所。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5(c) 加州公路巡逻局的治安官、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警察部门的成员,以及《刑法典》第 830.2 条的 (a)、(b)、(c) 和 (f) 款所定义的公园和娱乐部的治安官,在执行本部门规定时,可以随时访问并检查位于州属财产上的任何持证人在其场所行使许可证授权特权期间的场所。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55(d) 任何被局长指派到毒品执法麻醉品小组的探员,应已成功完成经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批准的为期四周的麻醉品执法课程。此外,部门所有其他探员应在 1995 年 6 月 1 日之前成功完成经治安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批准的为期四周的麻醉品执法课程。

Section § 25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让其行政官员参与那些专注于收集和分享如何有效监管、控制或管理酒类信息的组织。

Section § 25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涉及酒精饮料非法活动的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不从县资金中支付证人费用,则证人如何获得报酬。该部门可以为他们支付每天出庭3美元的费用,并报销必要的开支。如果证人从州外前来,每英里可获得10美分,并且每天出差和出庭可获得5美元。

Section § 257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支付那些被传唤到听证会作证的证人的差旅费、伙食费和住宿费。但是,这些费用不能超过州政府工作人员的限额。

Section § 257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需要在某个日期前支付执照费,那么它被视为在你亲自交给相关部门、官员或邮寄出去的那天已支付。如果你选择邮寄,信封上的邮戳日期就是支付日期。

Section § 25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部门如何发出通知。通知可以由部门主管或授权员工签署并发送,可以通过专人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如果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13 条的规定,当通知被放入美国邮局时,即视为已送达。

本部门根据本分部规定需发出的任何行为通知,可由部门主管或部门授权员工签署并发出,且可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送达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1013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送达在邮件存入美国邮政局时即告完成。

Section § 257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管理和使用从酒精相关费用和税收中收取的资金。所有这些资金都存入酒精饮料管制基金。其中一部分用于退还多付的款项,其余部分要么转入州普通基金,要么保留用于特定目的,例如支付原始许可费。基金中的资金还用于支持酒精饮料管制局执行法律,并且有一部分专门用于一项补助金计划,以帮助支付官员的工资。此外,转入普通基金的款项可以替代某些政府评估。

根据本分部收取的全部费用、根据第 23096 条支付的款项,以及根据本分部或《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 分部第 14 部分(自第 32001 条起)的消费税规定收取的款项,均应存入州财政,记入酒精饮料管制基金,该基金将继续存在。
酒精饮料管制基金中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支出: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61(a) 用于支付本分部或《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 分部第 14 部分(自第 32001 条起)规定的退款所需的金额,特此拨付给审计长,用于支付这些退款,不考虑财政年度。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61(b) 根据第 23096 条支付的款项以及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 分部第 14 部分(自第 32001 条起)征收的消费税款项,在遵守 (a) 款规定后剩余的,应根据审计长的指令转入普通基金。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61(c) 所有在 1998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支付的原始许可费,应保留在酒精饮料管制基金中。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61(d) 所有其他作为费用收取并存入酒精饮料管制基金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分配给酒精饮料管制局,用于执行和管理《酒精饮料管制法》。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61(e) 根据 (b) 款转入普通基金的款项,应替代根据《政府法典》第 11270 条及后续条款对酒精饮料管制局进行的任何评估。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61(f)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支持酒精饮料管制局补助金援助计划的必要金额。该金额应足以支付专用于此计划的酒精饮料管制治安官职位的工资和福利。但是,根据酒精饮料管制基金中的可用收入,该金额不得少于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且不得超过三百万元 ($3,000,000)。

Section § 25762

Explanation

当有人违法被罚款或保释金被没收时,这些钱的去向取决于案件的类型。如果是重罪案件,这笔钱应交给法院所在县的县财务官。对于轻罪或违规案件,钱也应交给县财务官,但必须按照另一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一个案件同时涉及重罪和轻罪,它将被视为重罪案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62(a) 凡因违反本分部规定而判处的罚款和没收的保释金,在任何重罪案件中,于起诉或治安法官合法羁押后,或在量刑听证会时或之后收取的,应支付给法院所在县的县财务官。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62(b) 凡因违反本分部规定而判处的罚款和没收的保释金,以及作为保释金存入的款项,在任何轻罪或违规案件中,或在任何重罪案件中于初步听证会或治安法官合法羁押前的其他程序中,经定罪或保释金没收后收取的,应存入法院所在县的县财务官处,所存入的款项应根据《刑法典》第1463条进行分配和处置。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762(c) 就本条而言,同时被指控重罪和轻罪的案件应视为重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