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相关部门在特定条件下扣押酒精饮料。他们可以扣押无证个人生产的酒精、未缴税的啤酒和葡萄酒,以及蒸馏酒(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例如在持牌场所内或合法运输中)。意图无证非法销售的酒精也可以被扣押。此外,任何涉及其他特定违法行为的酒精也可以被扣押,但每次扣押的价值不得超过100美元。
部门可以扣押以下酒精饮料: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50(a) 任何非持牌制造商或葡萄酒种植者在本州制造或生产的酒精饮料,无论在何处发现。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50(b) 销售时未缴纳《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14部分(自第32001条起)规定的消费税的啤酒和葡萄酒,无论在何处发现。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50(c) 蒸馏酒,但以下情况除外:(1) 位于已获准销售蒸馏酒许可证的场所内的蒸馏酒;(2) 委托给持有准许销售蒸馏酒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并正在运输途中,或运往本州以外地区的蒸馏酒;(3) 销售时已缴纳《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14部分(自第32001条起)规定的消费税的蒸馏酒;(4) 个人合法购买用于行业、专业或工业用途而非饮用用途的酒精或蒸馏酒。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50(d) 任何意图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本分部规定而持有、保管、储存或拥有的酒精饮料。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50(e)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违反第23104.2、23104.3、23394、23402条或第12章(自第25000条起)而获取、交换、购买、销售、交付或持有的酒精饮料,但本款项下的扣押应限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实际包装或整箱酒精饮料。本款项下的任何扣押,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酒精饮料。
扣押酒精饮料 无证生产 消费税 啤酒和葡萄酒税 蒸馏酒例外情况 未经授权销售 持牌场所 运送给被许可人 商业用途 违反第23104.2条 零售价格限制 非法销售意图 场所许可证 税务违规 持有以供销售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303, Sec. 22. (AB 73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6.)
如果某人持有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第25350条)当局可以没收的酒精饮品,那么该人就犯下了被称为轻罪的轻微罪行。
酒精饮料 扣押 持有 轻罪 非法酒精 没收 违法 第25350条 刑事犯罪 酒精管制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没收(或扣押)任何未经适当许可用于制造酒精的设备。即使该蒸馏器没有在使用或已被拆卸,他们也可以这样做。除了蒸馏器本身,他们还可以没收在发现未经许可设备的地方找到的任何部件、材料、工具、车辆或其他财产。
部门或其雇员可以扣押任何未经许可的蒸馏器,无论其是否实际运行,无论其是否组装运行或已拆卸,以及此类蒸馏器的任何部件,和在发现任何未经许可的蒸馏器或其部件的场所内或附近发现的任何可用于制造酒精饮料的材料或用品。部门或其雇员还可以扣押在发现任何未经许可的蒸馏器或其部件的地点或建筑物内,或在任何院子或围栏内的任何工具、器械、车辆和个人财产。
未经许可的蒸馏器 酒精制造设备 设备扣押 未经许可的酒精生产 非法蒸馏 酒精生产材料 财产扣押 工具和器械 涉及蒸馏的车辆 未经许可的酿酒厂 执法行动 酒精饮料生产 已拆卸的蒸馏器 场所搜查 材料没收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如果州政府根据本法律没收了酒精饮料或任何财产,这些物品就归州政府所有,并被正式没收,这意味着州政府合法地保留了这些物品。
当酒精饮料或任何其他财产根据本分部被扣押时,该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应没收归州所有,并且所有此类没收特此声明为法定没收。
酒精饮料 扣押 没收 州所有权 法定没收 被扣押财产 合法没收 州政府没收 资产扣押 财产没收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节解释,如果有人在加州未经适当许可制造酒精,并且被当局查获,当局可以不费周折地销毁它。然而,如果查获的物品是毒品或相关设备,则需要法院命令才能销毁。
酒精饮料 持照制造商 酿酒商 查获 没收 即决销毁 受管制物质 查获物品 法院命令 销毁程序 未经授权的制造商 吸毒用具处置 部门行动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787,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如果部门根据本法律出于法律原因扣押了酒精饮料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汽车或车辆),他们可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这些物品。这可以在物品被扣押至少15天后进行。
没收 被扣押财产 酒精饮料 销毁 扣押物品处置 15天等待期 部门命令 财产扣押 非车辆财产 合法扣押程序 财产管理 酒精管制 政府处置 没收程序 财产处置规则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如果你的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汽车或其他车辆除外)被政府没收,因为他们认为你违法了,如果你认为这些物品是被错误地或没有正当理由地扣押的,你可以在10天内要求政府归还。
酒精饮料扣押 财产没收 非法扣押财产 错误扣押财产 申请返还 扣押异议 财产扣押上诉 财产返还请求 本分部扣押 酒精没收 被扣押物品返还 没收上诉程序 扣押法律挑战 没收分析 被扣押财产追回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当有人根据特定程序提交请愿书时,部门有60天时间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提交请愿书的人希望举行听证会,在会上陈述他们的案件,他们可以提出请求。一旦作出决定,部门必须通知提交请愿书的人。
请愿程序 60天审查 口头听证请求 部门决定 决定通知 请愿人权利 听证请求 决定时限 行政程序 请愿人通知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本条规定允许部门在财产(例如酒精饮料)被错误或不当地查获时将其返还。部门还可以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财产,例如继续扣押、进行处置,或归还给其所有者。
酒精饮料 财产查获 错误查获 非法查获 财产返还 查获物处置 请愿人权利 被查获财产 部门权限 不当查获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政府部门或机构提出请求,任何被查获的饮料或财产都可以移交给它们。如果某个部门想要特定类型的这些物品,他们必须在这些物品被销毁之前提出请求。只有在所有此类请求都得到满足后,这些物品才会被销毁。
查获饮料分配 财产查获 州政府部门请求 机构请求 查获物品处置 州财产分配 饮料查获 财产分配 州机构 请求程序 查获财产处理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如果根据本法律,酒精饮料或其他物品被当局没收,并且没有按照其他特定规定(第 (25354) 条至第 (25359) 条)进行处理,那么将通过法院程序来决定这些物品的去向。
酒精饮料 财产查获 没收 没收程序 高等法院 财产处置 被查获财产 第 (25354) 条至第 (25359) 条 法律程序 分部规定 财产没收 法院程序 被没收财产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当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被查封时,拥有任何所有权的人必须收到关于查封和即将进行的法律程序的通知。如果找不到所有者,通知必须按照特定的公告规定在当地县报纸上刊登。
酒精饮料 查封通知 没收程序 法院书记员 所有权 不明所有者 公告通知 当地报纸 政府法典 (6061) 财产查封
(Amended by Stats. 2002, Ch. 784, Sec. 10.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如果您的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因可能被非法使用而被扣押,您在收到通知或看到官方公告后有20天时间进行回应。您必须提交一份正式声明,确认您对物品被非法使用的指控提出异议。如果您认为您对被扣押的物品拥有权利,您可以正式说明您的主张。但是,您不能要求延长提交此正式声明的时间。
在送达扣押和拟议没收程序通知后20天内,或在公布之日起20天内,被扣押的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答辩,针对所称的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非法使用的事实。对被扣押的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拥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索赔人,可以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答辩以确立其索赔,如第25367条所规定。不得为提交经核实的答辩而给予任何延期。
酒精饮料 扣押通知 没收程序 经核实答辩 非法使用 财产所有人权利 索赔人 占有权 时限 不予延期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如果在收到关于非法使用案件的通知后20天内无人回应,法院将审查证据。如果证明存在非法使用,法院将命令将酒精饮料或其他涉案财产收归州所有。
非法使用 没收 酒精饮料 财产没收 法院命令 非法使用证据 州没收 无经核实答辩 证据审查 财产没收归州所有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如果有人通过提交一份所谓的“经核实答辩”来回应一项法律诉讼,那么关于没收财产的法庭听证会可以在30天内安排。提交答辩的人必须被告知听证会的日期。
没收程序 经核实答辩 法庭听证会 财产没收 听证通知 所有者通知 提交截止日期 30天安排 提交经核实答辩 法律程序通知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这项法律允许财产所有者在听证会期间提交证据,以证明他们的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没有根据该地区的酒精饮料法规被非法使用。
听证会 财产所有者 经核实答复 有力证据 酒精饮料 财产使用 酒精法规 非法使用 酒精法律 部规定 证明无罪 业主权利 证据提交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如果发现酒精饮料或其他物品没有违法使用,法院会将其归还给合法所有者。
酒精饮料 法院命令 财产发还 所有者权利 法律认定 遵守法律 财产归还 违反规定 司法裁决 财产所有者 违法 遵守规定 所有权 酒精使用 法院裁决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如果有人声称他们对处于留置权、抵押权或销售合同之下的酒精饮料或财产拥有权利,他们需要在听证会上证明他们的主张是真实的。他们还必须证明他们事先调查了出售或抵押该财产的人的品格和声誉,并且他们不知道该财产被非法使用。
酒精饮料 财产留置权 抵押 附条件销售合同 道德责任 品格调查 声誉审查 善意 听证会 非法使用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如果持有留置权、抵押权或销售协议的人证明了他们的主张,并且他们应得的金额至少与财产(如酒精饮料或其他物品)的价值相等,法院将允许他们收回这些财产。如果他们应得的金额较少,这些财产将被拍卖出售,在偿还债务后,任何剩余的钱将归入州政府的资金。
留置权人 抵押权人 卖方 酒精饮料 公开拍卖 州金库 财产返还 购买价格 法院命令 未清余额 所得款项 第 (25367) 条 拍卖出售 支付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在法院判决后30天内,为州购买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他们可以向交易中涉及的真正或无辜的买家、贷款人、抵押权人或卖方支付剩余的欠款。
财政部 无辜购买者 留置权人 抵押权人 卖方 判决后30天 到期余额 酒精饮料 财产购买 善意 州收购 财务结算 判决后付款 财产卖方 州购买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当法院判决没收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时,这些物品必须移交给总务部。总务部可以将其分发给酒精饮料管理局、其他州政府部门,或者进行公开拍卖。如果是酒精饮料,只能卖给有执照的销售商。
判决没收后,酒精饮料或其他财产应被命令移交给总务部,按以下方式处置: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0(a) 移交给酒精饮料管理局,供其根据需要使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0(b) 移交给任何其他州政府部门、委员会、理事会、官员、医院或机构。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0(c) 公开拍卖,当酒精饮料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时,只能出售给获授权销售的持证人。
没收判决 酒精饮料 总务部 酒精饮料管理局 公开拍卖 持证销售商 州政府部门 财产分配 处置 州立机构
(Amended by Stats. 1965, Ch. 371.)
这项法律要求酒精饮料控制局在扣押酒精饮料或相关财产时,必须维护详细的记录。他们还必须跟踪这些被扣押物品的后续处理情况。
酒精饮料 财产扣押 酒精饮料控制局 扣押记录 扣押文件 处置 酒精饮料控制局记录保存 酒精扣押程序 财产处置 扣押追踪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酒精饮料控制局的任何工作人员以法院命令或法律不允许的方式处置查获的酒精或财产,他们将面临严重后果。他们可能被州起诉,并被指控犯有重罪,重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酒精饮料 酒精饮料控制局 不当处置 法院命令 查获财产 民事诉讼 重罪 责任 官员不当行为 违反州法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如果本州的执法人员没收了任何酒精或其它物品,他们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保管,直到决定如何处理这些物品,例如宣布没收、归还,或根据本节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
执法人员 查获酒精饮料 证据保留 财产没收 没收声明 物品归还 查获物品处置 BPC 第 25373 条 酒精查扣 财产处理程序 证据管理 执法权限 没收物品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中的规则不适用于公共承运人(例如运输公司),也不适用于在根据本分部规定履行职责的其雇员。
公共承运人 雇佣范围 雇员豁免 运输公司 章程排除 雇佣活动 承运人运营 分部范围 雇佣职责 法律豁免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节概述了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执照涉及非法活动时,扣押和没收这些执照的程序。首先,会发出通知,并举行法庭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应扣押执照。当局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合理理由),被许可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如果合理理由成立,法院将下令扣押执照。如果不成立,案件将被驳回,执照可以再次使用。一旦执照被扣押,它将被送交相关部门,在接管人获得资格并被任命之前,任何与该执照相关的特权都不能行使。如果执照最终被没收,它可以被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5(a) 收到向持有本分部所述执照的人发出的10天通知后,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应当向高等法院申请命令,扣押本分部所述执照,以寻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470条至第11492条(含)没收该执照。自收到通知之时起至根据本条规定举行确立可能原因的听证会为止,该执照不得出售或转让。10天期限可由法院因正当理由或经当事人约定而延长。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5(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488.4条提出的没收申请书,应当在本条规定的通知送达后10天内提交。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5(c) 在听证会上,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应当确立可能原因,表明该执照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470条应予没收。可能原因的证明可以通过宣誓证词、宣誓书、声明、先前的司法证词或其他证据确立。被许可人可以提供证据反驳可能原因的证明。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5(d)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可能原因表明该执照应予没收,它应当发布命令,由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执法人员扣押该执照。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5(e) 如果在听证会上未能确立可能原因,或者听证会未在10天期限内举行,也未因正当理由或经当事人约定而延期,则禁止出售或转让该执照的规定应立即终止,没收申请书应予驳回。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5(f) 执照被扣押后,执法人员应立即通过挂号信将执照交予部门,并书面通知部门关于扣押事宜以及寻求启动没收程序的意图。任何对执照拥有任何权益的人,在该执照被扣押并根据本款规定交予部门期间,不得行使该执照的任何特权。
然而,如果被许可人出庭并以任何方式对本款要求的可能原因证明提出异议,则被许可人将被禁止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488.4条(g)款(2)项提出动议。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5(g) 尽管有本分部第1.5章第5条(自第23090条起)的规定,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可以寻求一项诉讼期间命令,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1492条或《刑法典》第186.6条所规定,涉及本分部所述执照的保管、权利、所有权、权益以及权利和特权的行使,该执照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488.4条或《刑法典》第186.4条进行的没收程序的标的。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5(h) 与根据本条被扣押并交予部门的、作为没收程序标的的任何执照相关的权利和特权,只能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492条或《刑法典》第186.6条任命的接管人行使。在该人根据本分部被部门认定有资格自行持有执照且执照已交由接管人保管之前,接管人不得行使执照的任何执照、权利或特权。本分部第6章(自第23950条起)不适用于根据本款任命的接管人。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492条或《刑法典》第186.6条任命的接管人,如果行使其保管的执照的特权,应受到纪律处分,并可能以与根据本分部直接获得许可相同的方式被暂停或吊销执照。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375(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488.5条或《刑法典》第186.6条作出没收判决后,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488.5条(j)款作出没收本分部所述执照的没收声明后,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应根据本分部第6章(自第23950条起)出售和转让该执照。该出售和转让所得款项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1489条或《刑法典》第186.8条(视情况而定)进行分配。
执照扣押 没收程序 可能原因 法庭听证会 被许可人权利 执法人员行动 接管人任命 没收执照的出售 《健康与安全法》 《刑法典》 酒精饮料执照 政府实体 没收判决 缓刑期 证据出示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195, Sec.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