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2
Section § 25000
啤酒制造商、进口商和批发商必须向加利福尼亚州相关部门备案并更新其啤酒价格清单,但销售相同品牌啤酒的批发商之间转让啤酒,或合同啤酒制造商向啤酒制造商转让啤酒的情况除外。价格应根据公平的地理差异为每个县列出,不得为特殊客户设定,且应为即时交货价。合同啤酒制造商是根据秘密配方为另一家制造商生产啤酒,且不拥有该公司股份的制造商。他们只能将啤酒出售给与其签订合同的制造商。本规定还将啤酒制造商定义为任何持有啤酒许可证或证书的人,包括州外持有人。
Section § 25000.2
本节规定了当新的啤酒制造商(或其指定的经销商)计划从现有啤酒批发商手中接管分销权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这包括通知现有批发商、协商分销权的公允市场价值赔偿,以及在无法达成协议时进行仲裁。如果现有批发商和新的经销商在30天内无法就价值达成一致,他们必须在40天内启动仲裁。仲裁期间,将适用特定规则,例如文件交换和仲裁员的选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除非上诉,且仲裁仅关注金钱赔偿,而非具体行为。如果现有批发商在仲裁或和解后未按约定获得赔偿,他们将继续担任分销商。然而,本法鼓励双方进行善意和解,且不对此设限。
Section § 25000.5
如果啤酒生产商在加州销售和分销啤酒,他们必须明确指定批发商可以销售其啤酒的具体区域。批发商在没有与啤酒生产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这些区域)的情况下,不能销售任何品牌的啤酒,并且这份协议必须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
Section § 25000.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境内的啤酒制造商和啤酒分销商之间的任何合同,都不能强制将法律纠纷在加州以外解决。如果有任何与此合同相关的问题,都必须在加州处理。这项规定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签订的任何此类协议。“啤酒制造商”一词包括任何类型的持牌啤酒生产商,无论其位于州内还是州外,以及啤酒和葡萄酒进口商。
Section § 25000.7
这项法律保护啤酒批发商,防止他们的合同仅仅因为未能达到在当前市场条件下不切实际的销售目标而被啤酒制造商终止。它还明确指出,“啤酒制造商”一词涵盖了与啤酒生产和进口相关的各类执照持有人。
Section § 25000.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啤酒制造商不合理地拒绝允许或批准啤酒批发商业务的出售或转让,他们可能会被起诉,并可能需要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重点在于确保任何阻止出售的决定都是合理的。判给的赔偿金不能超过批发商实际遭受的损失,包括业务的公平价值,这可能包括声誉或商誉等。如果批发商已经从新的批发商那里获得了出售款项,则有不同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只需支付已付款项与批发商业务真实价值之间的差额。最后,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持有执照的啤酒生产商或进口商。
Section § 25001
Section § 25002
Section § 25003
Section § 25004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商家设定并提交了价格清单,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些价格。如果他们收取不同的价格,则被视为犯罪,但批发商之间某些啤酒的转让除外。每次违反这项定价规定,无论该销售涉及多少商品,都只算作一次违规。
Section § 25005
Section § 25006
Section § 25007
Section § 25008
这项法律允许由加州大部分啤酒制造商或批发商组成的行业协会采取法律行动,以阻止任何违反特定啤酒法律的非法行为。如果这些协会因此受到损害,他们还可以寻求赔偿。此外,这些协会可以加入正在进行的、涉及酒精饮料法规有效性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以帮助确保法律得到适当执行,即使他们最初不是这些案件的当事方。他们在案件中享有与其他当事方相同的权利。
Section § 25009
Section § 25010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不会因为违反规定而暂停或吊销执照,除非该人在一年内至少有三次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必须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证明:被判犯有轻罪、民事法院发出禁令,或在听证会后部门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