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条文正式将加州管制酒精的系列法律命名为“酒精饮料管制法案”。
酒精饮料管制法案 酒精管制 加州酒精法律 饮料管制 酒精政策 酒类法律 州酒精法规 加州饮料法案 酒精治理 州饮料管制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这项法律是加州努力运用其权力,通过监管酒精相关活动来保护公共安全和福祉的一部分。目标是阻止未经许可和非法的酒精生产和销售,并鼓励负责任的饮酒习惯。该法律强调这些问题对州的经济、社会和道德健康的重要性,并应以最能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进行解释。
本部是州行使警察权力的体现,旨在保护本州人民的安全、福祉、健康、安宁和道德,消除未经许可和非法制造、销售和处置酒精饮料的弊端,并促进酒精饮料使用和消费的节制。兹声明,本部的标的在最高程度上涉及本州及其全体人民的经济、社会和道德福祉以及安全。本部的所有规定均应为实现这些目的而广义解释。
警察权力 保护 酒精饮料 未经许可的制造 非法销售 节制 公共福祉 社会福祉 经济安全 道德福祉 酒精消费 非法酒精 公共健康 安宁 安全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节解释说,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无法适用于某人或特定情况,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即使某些部分被废止,该法律也旨在保持效力,这反映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该法律在没有这些部分的情况下仍应得到执行。
如果本部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性不应影响本部的其他条款或适用,这些条款或适用在没有无效部分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部的条款是可分割的。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即使未包含该无效条款或未进行任何无效适用,本部仍将被采纳。
可分割性 无效条款 立法意图 部的适用 法律执行 受影响条款 情况 无效性 无效部分不影响执行 对人的适用 法律效力 法律的其余部分 无效适用 立法目的
(Added by Stats. 2006, Ch. 910,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7.)
本法律条文指出,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不同解释,否则应使用本章中的定义和规定来理解和适用整个法律分部。
上下文解释 分部解释 定义和规定 规则适用 规范解释 解读指南 法律语境 理解适用 解释要求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法将“酒精”定义为乙醇,也称为葡萄酒烈酒,无论其生产方式如何。
“酒精”指乙醇、乙基水合氧化物或葡萄酒烈酒,无论其来源或生产工艺如何。
乙醇 葡萄酒烈酒 乙基水合氧化物 酒精定义 酒精成分 BPC 酒精 物质定义 酒精法律定义 生产工艺 酒精来源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节将“粉状酒精”定义为以粉末或结晶形式销售或制备的、用于饮用的酒精。它可以直接食用,或与液体混合制成酒精饮料。然而,该术语不包括“雾化酒精”,后者在其他条款中另有定义。
粉状酒精 酒精消费 结晶酒精 重构饮料 与液体混合 雾化酒精排除 粉末状酒精 结晶状酒精
(Added by Stats. 2016, Ch. 778, Sec. 1. (SB 819)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酒精饮料”。它包括任何含有酒精、烈酒、葡萄酒或啤酒,且按体积计酒精含量至少为0.5%的饮料或物质。这些饮料可以直接饮用,也可以与其他物质混合后饮用。但是,它明确排除了“粉末酒精”。
“酒精饮料”包括酒精、烈酒、白酒、葡萄酒、啤酒,以及任何含有酒精、烈酒、葡萄酒或啤酒,且按体积计含有百分之零点五或以上酒精的液体或固体,并且单独饮用或经稀释、混合或与其他物质结合后适合饮用。“酒精饮料”不包括第23003.1条所定义的“粉末酒精”。
酒精饮料 烈酒 白酒 葡萄酒 啤酒 酒精含量 体积 饮用目的 稀释 混合 粉末酒精排除 可饮用 含酒精固体 饮料定义 酒精百分比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778, Sec. 2. (SB 819)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这段法律文本定义了“蒸馏酒”是指通过蒸馏发酵农作物制成的酒精饮料。它包括威士忌、朗姆酒和杜松子酒等各种类型及其混合物,但明确排除了粉末酒精。
“蒸馏酒”指通过发酵农产品蒸馏而获得的酒精饮料,包括饮用酒精、葡萄酒烈酒、威士忌、朗姆酒、白兰地和杜松子酒,以及其所有稀释液和混合物。“蒸馏酒”不包括第23003.1条所定义的“粉末酒精”。
蒸馏酒 酒精饮料 蒸馏 发酵农产品 饮用酒精 葡萄酒烈酒 威士忌 朗姆酒 白兰地 杜松子酒 稀释液 混合物 粉末酒精排除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778, Sec. 3. (SB 819)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什么才算作“啤酒”。它包括通过发酵大麦、麦芽、啤酒花和类似产品在水中制成的酒精饮料。爱尔啤酒、波特啤酒、烈性黑啤酒和拉格啤酒等类型都包含在内。酿造啤酒时也可以使用蜂蜜、水果和香料等。即使啤酒在曾用于盛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桶中陈酿,它仍然只是“啤酒”。然而,由大米制成的清酒不属于啤酒。
“啤酒”指通过发酵大麦、麦芽、啤酒花或任何其他类似产品,或其任何组合在水中浸泡或煎煮而获得的任何酒精饮料,并包括爱尔啤酒、波特啤酒、棕色啤酒、烈性黑啤酒、拉格啤酒、淡啤酒和浓啤酒,但不包括清酒,即日本米酒。啤酒在发酵过程中可以使用以下材料作为辅料:蜂蜜、水果、果汁、浓缩果汁、香草、香料和其他食品材料。在曾用于盛装葡萄酒或蒸馏酒的空木桶中陈酿的啤酒,应被专门定义为“啤酒”,且不应被视为任何其他酒精饮料的稀释或混合物。
啤酒定义 发酵 爱尔啤酒 波特啤酒 拉格啤酒 烈性黑啤酒 桶中陈酿 大麦 麦芽 啤酒花 清酒排除 辅料 啤酒中的蜂蜜 啤酒中的水果 啤酒中的香料
(Amended by Stats. 2019, Ch. 60, Sec. 1. (AB 20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0.)
这项法律将“葡萄酒”定义为通过发酵葡萄或其他含有天然或添加糖的农产品制成的饮料。它还包括添加了葡萄或水果白兰地,或从相同农产品中蒸馏出的烈酒的饮品,但规定其酒精含量(按体积计)不得超过24%,且添加的调味剂、着色剂或混合材料不得超过15%。它包括味美思和清酒等饮品。重要的是,此定义仅限于本法律条款的目的,不影响任何关于掺假或贴错标签酒精饮料的卫生法规。
葡萄酒定义 酒精发酵 葡萄白兰地 水果白兰地 葡萄酒烈酒 味美思 清酒 酒精含量 调味剂限制 着色剂限制 混合材料 州卫生服务部 掺假饮料 贴错标签的酒精饮料 加州葡萄酒标准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429.)
本法律对“人”的定义很广泛。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信托等团体或商业实体,以及其他组织。无论指代一个还是多个,本定义均适用。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共同事业、协会、公司、遗产、信托、商业信托、接管人、企业联合组织,或任何其他作为一个单位行事的团体或组合,以及复数和单数。
个人 商号 合伙企业 共同事业 协会 公司 遗产 信托 商业信托 接管人 企业联合组织 作为一个单位行事 单数和复数 团体 组合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节将“被许可人”定义为任何持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执照、证书或任何形式授权的人。
“被许可人”指持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执照、证书或任何其他授权的任何个人。
被许可人 授权 执照 证书 持有人 部门颁发 许可证 执照持有人 证书持有人 部门授权
(Amended by Stats. 2004, Ch. 437, Sec. 1. Effective September 9, 2004.)
本法律将“纳税人”一词定义为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特定部分被要求纳税的任何人。
“纳税人”指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二编第14部分负有支付税款责任的人。
纳税人定义 负有纳税义务 支付税款 《税收和赋税法典》 第二编第14部分 纳税义务 加州纳税人 税务义务 纳税人责任 税务合规 定义术语 税务问责 纳税人法律定义 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纳税人识别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1842.)
本法律将“销售员”定义为向有执照的人招揽或接受酒精饮料订单的人。
“销售员”指任何从持照人处招揽或接受酒精饮料订单的个人。
销售员定义 酒精饮料 订单招揽 持照人订单 酒精销售 招揽订单 饮料销售 持照销售商 订单接收 酒精交易 销售代表 持照人互动 饮料行业 销售活动 订单处理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节将“啤酒制造商”定义为拥有必要设施和设备,并积极从事销售啤酒生产的任何人。
“啤酒制造商”指拥有用于商业制造啤酒的设施和设备,并从事啤酒商业制造的任何人。
啤酒制造商 商业制造 酿造设备 设施 啤酒生产 啤酒厂运营 商业酿造 酿造设施 啤酒制作 啤酒行业 酿造活动 啤酒厂业务 啤酒制造
(Amended by Stats. 2013, Ch. 686, Sec. 1. (AB 64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酿酒商”是指拥有将葡萄、浆果或其他水果酿制成葡萄酒所需工具和设备,并实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人。
“酿酒商”指任何拥有将葡萄、浆果或其他水果转化为葡萄酒的设施和设备,并从事葡萄酒生产的人。
酿酒商 葡萄 浆果 水果酿造 葡萄酒生产 设备 设施 酿酒 水果酿酒 葡萄酒产业 酿酒过程 水果发酵 葡萄酒酿造 加州葡萄酒法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28, Sec. 1. Effective June 6, 2008.)
本法律将“葡萄酒混合商”定义为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经营保税酒窖,但不具备将水果酿制成葡萄酒所需的设施或设备,且不进行大规模葡萄酒生产的人。然而,如果一个人每年酿造或混合200加仑或更少的葡萄酒,他们将不会根据本法律被归类为葡萄酒混合商。
“葡萄酒混合商”是指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为此目的颁发的许可证获授权经营保税酒窖,但不具备将葡萄、浆果或其他水果转化为葡萄酒的设施或设备,且不从事商业数量葡萄酒生产的人,但前提是,任何每年生产或混合不超过200加仑葡萄酒的人,不应因该生产或混合而被视为本分部含义内的葡萄酒混合商。
葡萄酒混合商 保税酒窖 国内税收法 葡萄转化 水果酿酒 商业葡萄酒生产 200加仑限制 生产豁免 葡萄酒混合 美国许可证
(Added by Stats. 1965, Ch. 499.)
这项法律将“白兰地制造商”定义为只生产白兰地而不生产其他任何类型蒸馏烈酒的人。
“白兰地制造商”指仅从事白兰地制造而不从事任何其他蒸馏烈酒制造的任何人。
白兰地 制造商 蒸馏烈酒 生产 白兰地生产 蒸馏 酒精生产 酒精制造 仅限白兰地 独家生产 酿酒厂 白兰地制作过程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蒸馏烈酒制造商”是指用发酵材料制作烈酒的人,但不包括生产葡萄酒烈酒的酿酒商。这些葡萄酒烈酒必须与酿酒商的葡萄酒混合,或出售给特定的经销商或制造商,或销毁,这样才不会被视为蒸馏烈酒制造商。
蒸馏烈酒 葡萄酒烈酒 酿酒商 天然发酵材料 工业酒精经销商 掺入葡萄酒 蒸馏烈酒生产 酒精制造 葡萄酒生产 生产者要求 制造商定义 烈酒混合 烈酒销毁 蒸馏烈酒销售 酒精经销商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375, Sec. 1. (AB 1704) Effective October 7, 2023.)
“精馏商”是指通过蒸馏或混合等各种工艺改变蒸馏酒的颜色、风味或特性的个人。但是,它不包括酒吧或餐馆(现场销售持证人)等在其场所内为供现场饮用的饮品进行此类操作的情况。
“精馏商”是指任何通过蒸馏、混合、渗滤或其他工艺对蒸馏酒进行着色、调味或以其他方式加工的人。“精馏商”不包括在现场销售许可场所内对蒸馏酒或葡萄酒产品进行着色、调味或混合,供在该许可场所内饮用的现场销售持证人。
精馏商 蒸馏酒 着色 调味 混合 渗滤 现场销售持证人 酒精加工 烈酒蒸馏 许可场所 葡萄酒产品 现场饮用 酒精饮料改性 烈酒加工方法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301, Sec. 1. (SB 32) Effective September 21, 2011.)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酒精饮料“进口商”的含义。它包括任何从州外引入或接收酒精用于州内使用或交付的人,但获得许可的公共仓库除外。它还涵盖了在由美国政府管辖的区域内,持证进口商向非持证人销售酒精饮料的情况,前提是酒精饮料由从州外运来的普通承运人交付。此外,如果酒精在没有收货人的情况下进入本州,那么将其带入本州的人也被视为进口商。进口商不包括代表持证进口商或州外企业行事的报关行。
“进口商” 指: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17(a) 任何将州外运入本州的酒精饮料的收货人,当这些酒精饮料用于本州内的交付或使用时。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17(b) 任何将州外运入本州用于本州内交付或使用的酒精饮料在本州内首次交付的对象,但根据本分部许可的公共仓库除外。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17(c) 任何被许可为进口商的人,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区域内向非持证人销售酒精饮料,且酒精饮料由从本州外某地运输的普通承运人交付给非持证人。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17(d) 任何将州外运入本州且未指定收货人,但用于本州内交付或使用的酒精饮料的人。
被许可为报关行的人,如果其作为持证进口商或州外经营场所的代理人,则不应被视为以美国国内税收保税或美国海关保税方式委托给该持证报关行的酒精饮料的进口商。
进口商定义 酒精饮料 收货人 加州进口 普通承运人 州内交付 非持证人 美国管辖权 报关行豁免 持证进口商 酒精交付 公共仓库例外 州际酒精 未指定收货人的酒精 保税委托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出口商”是指将酒精饮料从加州销售或运送到州外地方的人。
“出口商”指任何在本州内销售、交付或托运酒精饮料,以供在本州以外交付、使用或销售的人。
酒精饮料 出口商 销售 交付 托运 加州 交付 使用 销售 州外 酒精出口 饮料运输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报关行”是指获准协助持牌进口商或州外企业将酒精饮料进口到本州的人。他们负责处理与通过美国海关或在美国国内税收保税下进口这些饮料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流程。
报关行 代理人 进口商 酒精饮料 美国海关保税 国内税收保税 授权代理人 进口 持牌进口商 州外企业 酒精进口 保税进口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葡萄酒经纪人”是指作为代理人,为他人买卖葡萄酒并因此赚取费用或佣金的人。这不包括直接为持牌公司工作的销售人员。
“葡萄酒经纪人”指的是除了受持照人正式雇佣的销售员之外,作为代理人从事为他人或代表他人销售或购买葡萄酒并收取费用或佣金的每一个人。
葡萄酒经纪人 葡萄酒销售 葡萄酒购买 代理人 费用 佣金 销售协助 葡萄酒交易 代理人角色 葡萄酒行业 经纪服务 独立代理人 佣金制销售 葡萄酒销售安排 代理佣金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批发商”是指除了制造商、葡萄酒种植者或蒸馏商之外的任何人,他们在美国境内(不包括其领土)或在邻近的外国从事大量销售酒精饮料的业务。
“批发商”指除制造商、葡萄酒种植者或蒸馏商以外的任何人,其在美国境内(不包括美国的领土或属地)或在与美国任何州有共同边界的外国境内,从事作为中间商或批发商贩经营酒精饮料的业务。
批发商 中间商 批发商贩 酒精饮料 制造商 葡萄酒种植者 蒸馏商 中间商业务 外国 美国领土 共同边界 酒精分销 大量 商业法规
(Amended by Stats. 1975, Ch. 597.)
本法律将“工业酒精经销商”定义为销售大量酒精或蒸馏酒(具体而言,超过一加仑),用于各种专业或工业中的非饮用目的的人。
“工业酒精经销商”指销售酒精或蒸馏酒,以超过一加仑的包装,用于行业、专业或工业用途,但不用于饮用的人。
工业酒精 酒精经销商 蒸馏酒 超过一加仑的包装 非饮用用途 行业 专业 工业 酒精销售 大量酒精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零售商”一词指的是任何持有酒精销售许可证的人,无论他们是销售供在场所内饮用(例如酒吧),还是供人们带走并在其他地方饮用(例如酒类商店)。
零售商 现场销售持照人 非现场销售持照人 酒精销售 酒类商店 酒吧 持照人 酒精许可证 消费 场所 外带酒类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零售商现场销售许可证”指的是允许商家向在店内饮用的顾客销售啤酒和葡萄酒的不同类型许可证。这包括仅销售啤酒的许可证、销售啤酒和葡萄酒的许可证、销售所有类型酒精饮料的综合许可证,以及专门针对季节性业务的许可证。
“零售商现场销售许可证”是指现场销售啤酒许可证、现场销售啤酒和葡萄酒许可证、现场销售综合许可证,以及季节性业务的现场销售综合许可证。
零售商现场销售许可证 现场销售啤酒许可证 现场销售啤酒和葡萄酒许可证 现场销售综合许可证 季节性业务 酒精销售 啤酒和葡萄酒消费 现场消费 酒精饮料许可证 现场饮酒 季节性许可证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法律条款将“销售”酒精定义为任何有偿地将酒精饮料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交易。它包括根据订单交付酒精饮料以及招揽或接收订单等情况,但不包括将酒精退还给原销售方。
“出售”或“销售”以及“销售”包括任何交易,通过该交易,为任何对价,酒精饮料的所有权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并包括根据购买此类饮料的订单交付酒精饮料以及招揽或接收此类饮料的订单,但不包括持证人将酒精饮料退还给其购买该饮料的持证人。
酒精饮料 所有权转移 订单下达 酒精交付 交易 招揽订单 接收订单 酒精销售 退还酒精 持证人 对价 酒精购买 酒精饮料交付 所有权转让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法律解释,“零售销售”或“零售”是指由特定持照人直接面向消费者进行的、供其个人使用而非转售的销售。
“零售销售”或“零售”指由现场销售或非现场销售持照人进行的、供消费而非转售的销售。
零售销售 零售 现场销售持照人 非现场销售持照人 消费 不得转售 酒精销售 持照人 直接面向消费者 个人使用 加州商业与职业法典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法律将“批发销售”定义为将商品出售给持有执照的实体(例如企业),专门用于其转售给其他人的行为。
“批发销售”或“批发”指为了转售目的而向任何持证人进行的销售。
批发销售定义 批发销售 转售 持证人 营业执照 BPC 23027 分销法 商业交易 经销商 加州商业销售 批发交易 持证转售 商业销售法规 持证分销商 零售转售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节将“包装”定义为任何用于盛装酒精饮料的容器,其以软木塞、瓶塞、瓶盖或类似物封闭。
容器 盛器 酒精饮料 加塞 密封 塞子 瓶塞 瓶盖 酒精包装 饮料盛器 饮料容器 密封容器 包装定义 封闭 饮料密封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在本法律中,“箱”一词指的是制造商或葡萄酒种植者用于运输或转运酒精饮料时所使用的典型箱子或纸箱。
“箱”或“原箱”指制造商或葡萄酒种植者包装的、用于运输或转运酒精饮料包装的标准箱子或纸箱。
箱定义 原箱 酒精包装 制造商 葡萄酒种植者 运输 转运 酒精饮料 箱子或纸箱 标准包装 包装定义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法律简单解释,“瓶装”或“包装”一词指的是将酒精饮料放入任何类型的容器中,例如瓶子或桶。
“瓶装”或“包装”指将酒精饮料瓶装、桶装或以其他方式放入容器中。
酒精饮料 瓶装 包装 容器 桶 定义 放置 瓶装 包装 酒精饮料容器 饮料包装 容器放置 饮料储存 加州酒精法规 葡萄酒瓶装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加仑”或“葡萄酒加仑”被定义为等于231立方英寸的液体计量单位。
“加仑”或“葡萄酒加仑”是指包含231立方英寸的液体计量单位。
葡萄酒加仑定义 液体计量 231立方英寸 加仑计量 葡萄酒体积 液体计量单位 葡萄酒加仑大小 计量单位 体积换算 液体体积标准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标准烈酒”是一种酒精饮料,其中一半的成分是纯乙醇。这种乙醇在60华氏度下具有特定的密度,该密度是与同等温度下的水进行比较得出的。
标准烈酒 乙醇 比重 酒精饮品 60华氏度 纯酒精 密度 饮用酒精 体积 纯度测量 酒精含量 温度参照 基准比较 酒精标准 酒精强度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简单来说,“标准加仑”是一种计量单位,用于确定一加仑特定酒精浓度的烈酒,或含有等量酒精的等效体积。
标准加仑 烈酒加仑 酒精计量 标准酒精 酒精体积 等量酒精 酒精度数 酒精含量 蒸馏酒 加仑计量 酒精当量 酒精度标准 烈酒计量 饮用酒精 烈酒度量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法律将“蒸馏器”定义为任何可用于从混合物中分离酒精的设备。但是,它不包括用于实验室或生产蒸馏水或非酒精物质的设备。
蒸馏设备 酒精分离 酒精蒸汽 蒸馏过程 实验室设备排除 蒸馏水 非酒精物质 酒精溶液 设备定义 设备排除
(Amended by Stats. 1959, Ch. 547.)
“私人仓库”是指持有执照的人可以储存酒水但不能出售的地方,并且它与他们经营业务的主要场所是分开的。
私人仓库 储存 持照经营场所 酒精饮料 持照人 储存设施 不用于销售 独立地点 业务运营 酒精储存 仓储 非零售 替代场所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公共仓库”是指一个获得许可,可以为其他持证人储存酒精或酒精饮料,但不能销售这些物品的地方。这包括美国海关保税仓库和美国国内税收保税仓库,如果它们为其他持证人储存酒精的话。
“公共仓库”指任何经许可用于储存(而非销售)酒精或酒精饮料的场所,为其他持证人代为储存,并包括美国海关保税仓库和美国国内税收保税仓库,当这些保税仓库用于为另一持证人代为储存酒精饮料时。
公共仓库 酒精储存 许可储存 酒精饮料 海关保税仓库 国内税收保税仓库 持证人 储存许可证 保税仓库 仓库许可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本法律定义了在法律运营方面何为“俱乐部”。它是一个公司或协会,拥有或使用一个场所用于社交或体育目的,而非为了赚钱。这样的俱乐部必须有一个真实的会员名单,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且其权益归会员所有。俱乐部只能向其会员及其真实宾客出售酒精饮料。宾客必须是实际留宿的客人,或因特定活动而特别受邀的人。
“俱乐部”指一个公司或协会,其为某个场所的所有者、承租人或占用人,该场所专门为社交或体育目的运营,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拥有真实的会员名单,且其大多数会员每年至少缴纳一次会费,其财产及权益归会员所有,且仅向其会员及其真实宾客出售酒精饮料。宾客定义为实际为住家宾客的人,或因特定场合的特别邀请而作为宾客在场的人。
社交俱乐部 体育俱乐部 真实会员资格 年费 营利 酒精饮料销售 真实宾客 住家宾客 特殊场合邀请 协会所有权 非营利机构 会员权益 会员名单
(Amended by Stats. 1957, Ch. 618.)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善意公共餐饮场所”。本质上,它指的是一家餐厅,该餐厅在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中,拥有合适的厨房,持续向付费顾客提供真正的餐食(而不仅仅是三明治或沙拉等小吃)。它应该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并且不需要将食物与饮料一起出售。
“善意公共餐饮场所”是指一个经常地、善意地用于并开放以向客人提供有偿餐食的场所,该场所应配备合适的厨房设施,包含烹饪普通餐食所需各种食物的便利条件,其厨房必须保持卫生状况良好,并有适当的冷藏设备用于储存场所内的食物,且必须遵守当地卫生部门的所有规定。“餐食”是指一天中不同时间通常点的各种食物;仅提供三明治或沙拉等食物不应被视为符合此要求。“客人”是指在定期提供餐食的时间内,出于获取餐食的目的,善意地来到善意公共餐饮场所,并在此类时间实际订购和获取餐食的人。然而,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任何食物必须与任何饮料一起出售或购买。
善意公共餐饮场所 提供餐食 经常使用 报酬 厨房设施 卫生状况 冷藏 卫生部门规定 常见食物种类 善意餐食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1779.)
本节解释,“善意公共餐饮场所”也可以是州、市或公共公司拥有的会议中心或礼堂等场所。这些场所应定期接待团体并提供预备好的餐食,并配备符合卫生规定的厨房。餐食应不仅仅是三明治或沙拉,而是指典型的午餐或晚餐选择。场馆应为其举办的活动提供餐食,但并非每天都必须提供,只要每年在使用总天数中至少有25%的天数提供餐食即可。没有要求食物必须与酒精饮料一同销售。
尽管有第23038条的规定,“善意公共餐饮场所”也指会议中心、展览馆或礼堂(以下简称“场所”),由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注册市、县、市县或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公司拥有或租赁,经常且善意地用于并开放供团体客人使用,并在此类使用中向此类团体客人提供有偿餐饮服务,且配备有适当的厨房设施,该厨房包含准备普通餐食的便利设施,并保持卫生状况良好,配备适当的冷藏设备以在场所内储存食物,符合当地卫生部门的所有规定。
本节所称“餐食”指午餐或晚餐通常点的食物;但仅提供三明治或沙拉等食物不应被视为符合此要求。
本节所称“团体客人”指根据本条规定来到所拥有或租赁的场所的人员,为其设计目的使用该场所,并在此类使用中,可以团体形式提前预订并获得或享用餐饮。
本节所称“会议中心”指紧密相连的一栋或一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厅、展览厅、礼堂或剧院,或其任何组合,并用于(除其他用途外)为大会、戏剧表演、演出、体育中心、展览、展示、会议或会晤提供设施。
本节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在场所或其任何部分被使用的每一天都提供餐食。但是,在任何一年中,只要此类团体客人使用该场所,在向该场所的经营者发出充分通知和请求后,餐食应善意地实际提供给团体客人,并且应在每年该场所被上述团体客人使用的总天数中,至少有25%的天数按前述规定向团体客人提供餐食。
本节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任何食物与任何酒精饮料一同出售或购买。
善意公共餐饮场所 会议中心 展览馆 礼堂 州属所有 公共公司 餐食提供 厨房设施 卫生法规 团体客人 餐食要求 三明治 餐食百分比要求 酒精饮料 餐饮服务
(Added by Stats. 1968, Ch. 860.)
尽管通常只有某些地方才符合获得酒类许可证的合法餐厅资格,但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公共餐饮场所”也可以指像棒球场和体育场这样的大型场所,前提是它们在举办职业体育赛事期间提供食物并配有适当的厨房设施。酒精饮料控制局可以制定具体规定,限制这些场所可以出售的啤酒和葡萄酒的类型和尺寸。
尽管有第 23038 条的规定,但仅为颁发即饮啤酒和葡萄酒许可证之目的,“真正的公共餐饮场所”也指举办职业体育赛事并设有合适厨房设施的棒球场、体育场或竞技场,其厨房设施用于准备供参加此类职业体育赛事的人员购买的食物。
酒精饮料控制局可以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出售的啤酒和葡萄酒容器的具体类型和尺寸。
即饮啤酒和葡萄酒许可证 真正的公共餐饮场所 棒球场 体育场 竞技场 职业体育赛事 厨房设施 啤酒和葡萄酒容器 酒精饮料控制局 食物准备 许可证要求 体育场合适厨房 体育场馆销售规定
(Amended by Stats. 1978, Ch. 270.)
这项法律规定,为了获得销售啤酒和葡萄酒的许可证,“善意公共餐饮场所”也可以是烹饪学校。该烹饪学校必须定期提供真实的烹饪课程,并拥有适当的厨房设施用于教授食物制作,才能符合资格。
烹饪学校 堂食啤酒和葡萄酒许可证 善意公共餐饮场所 食物制作 烹饪课程 厨房设施 教学课程 食物制作课程 加州酒类法规 烹饪教学 适当厨房设施 销售啤酒和葡萄酒 食物教学课程 烹饪学校执照 学校酒类许可证
(Added by Stats. 2011, Ch. 702, Sec. 1. (SB 339)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定义了销售酒精的场所中哪些属于“公共场所”。它主要包括持有特定酒精许可证、不以提供食物为主营业务的场所,例如酒吧可能只在提供饮品的同时提供少量食物。也有一些特定的例外情况不属于“公共场所”,例如火车上的餐车、某些俱乐部、剧院以及合法运营一年以上的非营利文化组织。此外,历史公园、部分体育场和非营利艺术基金会也被排除在外。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a) “公共场所” 指: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a)(1) 持有除现场销售啤酒许可证以外的任何类型许可证的场所,为向公众销售或提供酒精饮料供现场消费而维护和运营,且不作为真正的公共餐饮场所向公众销售或提供食物,但可在其中附带销售或提供食品,以配合酒精饮料的销售或服务,依照部门规定的规则。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a)(2) 持有现场销售啤酒许可证的场所,其中不作为真正的公共餐饮场所向公众销售或提供食物,且不得销售和提供三明治、沙拉、甜点以及类似的简餐,依照部门规定的规则。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b) “公共场所” 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b)(1) 铁路餐车或俱乐部车厢、客船、飞机,或合法运营不少于一年的真正俱乐部。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b)(2) 州立公园系统的历史单位。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b)(3) 根据第 24045.5 条规定以外的临时现场销售啤酒许可证运营的场所,或持有现场销售啤酒许可证的体育场、礼堂、展览场地或赛马场。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b)(4) 根据第 24045.7 条获得许可的非营利剧院公司、非营利广播公司或非营利文化电影展览公司。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b)(5) 根据第 24045.75 条获得许可的剧院。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b)(6) 根据第 24045.76 条获得许可的墓地。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b)(7) 葡萄酒种植者的场所。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3039(b)(8) 根据第 24045.78 条获得许可的非营利艺术基金会的持证场所。
酒精许可证 公共场所 非现场销售啤酒许可证 餐饮服务 真正的公共餐饮场所 部门规定 铁路餐车 历史州立公园 临时许可证 体育场 礼堂 展览场地 非营利剧院 葡萄酒种植者 非营利艺术基金会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732, Sec. 1.5. (SB 1370)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这项法律允许销售啤酒和葡萄酒并作为歌舞剧院经营的场所,允许21岁以下的人观看其表演。但前提是,该场所获得执照至少10年,剧院至少可容纳375人,并且在演出期间不得销售或饮用酒精。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持有现场销售啤酒和葡萄酒公共场所执照的持牌人,其经营场所作为歌舞剧院已获得许可至少10年,且至少可容纳375名顾客,可以允许21岁以下的人进入剧院表演场所,前提是在这些表演期间,场所内不得销售、供应或饮用酒精饮料。
现场销售啤酒和葡萄酒执照 歌舞剧院 21岁以下入场 座位容量 酒精限制 剧院表演 供应酒精饮料 公共场所 持牌剧院 无酒精活动 年轻观众 加州酒精法规 娱乐场所 禁止销售酒精 场所许可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18, Sec. 1. Effective June 2, 2008.)
“娱乐区”是指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一个区域,从2025年1月1日开始,人们被允许在街道和人行道等公共场所饮用某些酒精饮料。
“娱乐区”指由市、县或市县通过条例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区域,该区域授权在公共街道、人行道或公共通行权区域饮用一种或多种酒精饮料。
娱乐区 公共场所饮酒 市条例 县条例 人行道饮酒 公共街道 酒精饮料 公共通行权区域 地方政府 饮酒区 条例设立 公共饮酒区 社区空间 公共区域 2025年法规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869, Sec. 1. (SB 969)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这项法律只是澄清了,当使用“本州境内”这一短语时,它指的是本州地理边界内的所有区域。
区域 地理边界 州边界 区域定义 短语解释 管辖权 州区域 加州区域 “境内”解释 州管辖权 区域范围 边界澄清 区域包含 州界线 地理范围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在本法律中,“州外”一词指的是本州边界之外的任何区域。
州外 州界 区域定义 州边界 本州之外 区域限制 地理界限 州外区域 州管辖权 州外区域
(Added by Stats. 1953, Ch. 152.)
在此语境下,“委员会”一词指州平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管理州宪法所规定的某些消费税。
州平衡委员会 消费税 宪法第二十条第22款 宪法权力 税务权力 加州税务管理 税务职责 消费税管理 政府税务角色 委员会的宪法职责 税务监管 委员会职责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本节明确规定,“部门”和“主任”这两个术语特指加利福尼亚州酒精饮料控制部及其主任。
酒精饮料控制部 酒精饮料控制部主任 酒精管制 政府机构 酒精饮料控制 加州酒精法律 酒精许可证管理机构 加州部门定义 机构主任 酒精饮料控制部主任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本节将“执照”定义为该部门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的这一部分获准颁发的一种许可证。
执照定义 许可证颁发 部门授权 商业和职业法典 分部权限 执照类型 许可证定义 授权颁发 监管许可证 许可程序
(Amen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上诉委员会”这个术语特指酒精饮料管制上诉委员会。
上诉委员会 酒精饮料管制 上诉委员会定义 酒精饮料管制上诉委员会 饮料管制 酒类许可证上诉 酒精管制上诉 饮料管制裁决 酒精政策 上诉程序 加州酒类法律 上诉机构 酒精饮料许可
(Added by Stats. 1955, Ch. 447.)
本节将“航空公共承运人”定义为在特定地点之间运营定期航空运输服务并获得官方批准的个人或公司。它还明确指出,“飞机”或“公共承运人飞机”是指这些承运人使用的飞机。
航空公共承运人 定期航空运输 固定终点站 公共便利证书 必要性 民用航空委员会 公共事业委员会 继任者 航空运输 公共承运人飞机
(Amended by Stats. 1968, Ch. 607.)
“定期航班”是指按照固定时间表运行并由航空公司进行宣传的航班。它不指飞机每天在该航线上起飞的每一次操作。
“定期航班”指航空公共承运人定期安排并宣传的航班,但不指该航班的每日每次飞机运营。
定期航班 航空公共承运人 定期安排的 宣传的航班 航空公司时刻表 每日运营 航班时刻表 航线 航班广告 固定时间表 客运航班 商业航空航班 常规航班安排
(Added by renumbering Section 23046 by Stats. 1957, Ch.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