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燃料特许经营相关的关键术语,这些术语对于理解燃料销售中各方的规则和责任至关重要。“特许经营”是指允许零售商或分销商使用燃料供应商的商标销售燃料的合同。它包括使用特定场所销售品牌燃料的合同,以及根据州法律或特许经营协议允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合同。“特许人”是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公司,而“受许人”是获得此授权的企业。其他定义涵盖了“炼油商”(将原油加工成燃料的人)、“分销商”(购买或接收燃料以供进一步销售的人)、“零售商”(向消费者销售燃料的人)、“营销场所”(销售燃料的地点)和“租赁营销场所”(由特许人控制但由受许人使用的地点)等术语。最后,“合同”指任何形式的协议,“商标”包括任何识别符号或名称,“燃料”广义上涵盖各种类型的机动燃料,而“关联方”则描述了与其他个人或公司存在共同控制或监督关系的个人或公司。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a) “特许经营”指炼油商与分销商之间、炼油商与零售商之间、分销商与另一分销商之间,或分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任何合同,根据该合同,炼油商或分销商授权或允许零售商或分销商在使用与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相关的商标,该商标由该炼油商或向授权或允许该使用的分销商供应燃料的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特许经营”一词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a)(1) 任何合同,根据该合同,零售商或分销商被授权或允许占用租赁的营销场所,该场所将用于在由该炼油商或向授权或允许该占用的分销商供应燃料的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下进行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a)(2) 任何与燃料供应相关的合同,该燃料将在由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下进行销售、寄售或分销,或根据自1973年5月15日以来持续存在的合同,且根据该合同,在1973年5月15日,燃料在由炼油商在该日期拥有和控制的商标下进行销售、寄售或分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a)(3) 任何特许经营的未到期部分,如本款前述规定所定义,该部分根据该特许经营的规定或任何允许此类转让或让与而不考虑特许经营任何条款的适用州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或让与。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b) “特许人”指根据特许经营授权或允许零售商或分销商使用商标进行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的炼油商或分销商。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c) “受许人”指根据特许经营被授权或允许使用商标进行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的零售商或分销商。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d) “炼油商”指从事原油精炼以生产燃料的任何人,包括该人的任何关联方。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e) “分销商”指任何人,包括该人的任何关联方,其购买燃料以销售、寄售或分销给他人,或以寄售方式接收燃料以寄售或分销给其自己的燃料账户或其供应商的账户,但不包括作为该供应商的雇员或仅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共承运人的人。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f) “零售商”指购买燃料以销售给公众供最终消费的任何人。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g) “营销场所”指在任何特许经营的情况下,根据该特许经营,由受许人用于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的场所。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h) “租赁营销场所”指由特许人拥有、租赁或以任何方式控制的营销场所,且受许人根据特许经营被授权或允许将其用于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i) “合同”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就供应目的而言,上一年度同月的交付水平应作为同意交付该等水平的初步证据。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j) “商标”指任何商标、商号、服务标志或其他识别符号或名称。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k) “燃料”指汽油、柴油、乙醇汽油或航空燃料。
(l)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l) “关联方”指除通过特许经营外,控制、受控于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受控的任何人。

Section § 21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加油站受许人不会被特许人强迫在不盈利的时段营业。如果受许人认为某些时段不盈利,他们必须通知特许人并提供证据。特许人可以进一步调查,调查费用最高300美元由受许人报销。如果分歧持续存在,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如果特许人未及时回应或完成审查,或者证明这些时段确实不盈利,受许人可以自行设定营业时间。然而,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法律要求特定营业时间,或者加油站位于某些高速公路附近。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a) 在所有未来的特许经营协议中,任何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经营的零售汽油经销商,不得被特许人要求在对受许人而言不盈利的时段经营加油站,但受许人维持的营业时间须为持续一段时间。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b) 如果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要求受许人维持营业时间,且受许人真诚地认定这些时间不盈利,则受许人应书面通知特许人其认定某个或某些时段不盈利,并向特许人提供受许人准备或审查的任何声明、研究、分析、摘要、商业记录或其他文件,以确定通知中指定的时段内加油站的运营是不盈利的。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c) 如果特许人在审查了受许人提交的声明、研究、分析、摘要、商业记录或其他文件后,真诚地不满意通知中指定的时段内加油站的运营不盈利,则特许人可以准备自己的声明、研究、分析、摘要、商业记录或其他文件,以评估受许人指定的时段内加油站运营的盈利能力。受许人应向特许人偿还特许人因准备任何声明、研究、分析、摘要、商业记录或其他文件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核实受许人关于在通知中指定的时段内运营不盈利的认定,但不得超过三百美元 ($300)。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d) 如果特许人和受许人仍未就某些营业时间的盈利能力达成一致,则特许人和受许人应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员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e) 在以下情况下,受许人可以设定并维持加油站的营业时间,而无需考虑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时间: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e)(1) 如果特许人未能在收到受许人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受许人其打算准备声明、研究、分析、摘要、商业记录或其他文件,以核实受许人关于在通知中指定的时段内运营不盈利的认定。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e)(2) 如果特许人未能在收到受许人通知后的30天内完成声明、研究、分析、摘要、商业记录或其他文件的准备工作。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e)(3) 如果根据 (b) 至 (d) 款(含)的规定确定,受许人指定的时段内加油站的运营不盈利。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f) 就本节而言,“不盈利”和“不赚钱”这两个术语应指销售机动燃料和其他石油产品以及相关汽车配件所产生的总收入金额,少于受许人在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时段内运营所产生的费用金额,包括租金、劳务或其他固定或可变间接成本的按比例分摊费用,这些费用可合理地分配到受许人在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时段内加油站的运营。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g) 本节不适用: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g)(1) 如果特许人的主租赁协议或从任何政府实体、机场、停车场、海事或港口管理局、购物中心或任何与特许人不关联或不受其控制的私人投资者获得的许可要求特定的营业或运营时间;或,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1(g)(2) 如果受特许经营协议约束的零售加油站位于加州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系统任何高速公路入口或出口半英里范围内,但如果在此类高速公路入口或出口半英里范围内没有开发为加油站的商业地产,则此例外应延伸至第一个此类开发项目,并向各个方向再延伸四分之一英里。本节也不适用于任何主要业务不是加油站,但附带销售汽油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