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a) “特许经营”指炼油商与分销商之间、炼油商与零售商之间、分销商与另一分销商之间,或分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任何合同,根据该合同,炼油商或分销商授权或允许零售商或分销商在使用与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相关的商标,该商标由该炼油商或向授权或允许该使用的分销商供应燃料的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特许经营”一词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a)(1) 任何合同,根据该合同,零售商或分销商被授权或允许占用租赁的营销场所,该场所将用于在由该炼油商或向授权或允许该占用的分销商供应燃料的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下进行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a)(2) 任何与燃料供应相关的合同,该燃料将在由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下进行销售、寄售或分销,或根据自1973年5月15日以来持续存在的合同,且根据该合同,在1973年5月15日,燃料在由炼油商在该日期拥有和控制的商标下进行销售、寄售或分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a)(3) 任何特许经营的未到期部分,如本款前述规定所定义,该部分根据该特许经营的规定或任何允许此类转让或让与而不考虑特许经营任何条款的适用州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或让与。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b) “特许人”指根据特许经营授权或允许零售商或分销商使用商标进行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的炼油商或分销商。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c) “受许人”指根据特许经营被授权或允许使用商标进行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的零售商或分销商。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d) “炼油商”指从事原油精炼以生产燃料的任何人,包括该人的任何关联方。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e) “分销商”指任何人,包括该人的任何关联方,其购买燃料以销售、寄售或分销给他人,或以寄售方式接收燃料以寄售或分销给其自己的燃料账户或其供应商的账户,但不包括作为该供应商的雇员或仅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共承运人的人。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f) “零售商”指购买燃料以销售给公众供最终消费的任何人。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g) “营销场所”指在任何特许经营的情况下,根据该特许经营,由受许人用于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的场所。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h) “租赁营销场所”指由特许人拥有、租赁或以任何方式控制的营销场所,且受许人根据特许经营被授权或允许将其用于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i) “合同”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就供应目的而言,上一年度同月的交付水平应作为同意交付该等水平的初步证据。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j) “商标”指任何商标、商号、服务标志或其他识别符号或名称。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k) “燃料”指汽油、柴油、乙醇汽油或航空燃料。
(l)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50(l) “关联方”指除通过特许经营外,控制、受控于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受控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