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8
Section § 21140
本节定义了与燃料特许经营相关的关键术语。“特许经营”是指炼油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之间关于在销售汽油或柴油等燃料时使用商标的协议。“特许人”是授予商标使用权的炼油商或分销商,而“受许人”则是使用该商标的零售商或分销商。其他重要术语包括“炼油商”(从原油生产燃料的实体)、“分销商”(分销或销售燃料的实体)和“零售商”(直接向公众销售燃料的实体)。“营销场所”是特许经营中用于销售燃料的地点,而“租赁营销场所”则是特许人租赁或控制的地点。此外,“商标”涵盖用于识别公司的符号或名称,“关联方”是指与特许人或受许人密切相关但没有特许经营合同的实体。
Section § 21140.1
Section § 21140.2
Section § 21140.3
Section § 21140.4
如果有人因为违反本章规定而在其商业或财产上遭受损失,他们可以在违法者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无需担心他们索赔的金额。他们可以要求追回其所遭受损失的三倍赔偿,并且还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的支付。从问题发生之日起,他们有长达四年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Section § 21140.6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许经营权所有者去世后会发生什么。自1980年1月1日起,如果特许经营者指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继承人(例如配偶或成年子女),特许人不能仅仅因为特许经营者去世而终止特许经营权。这项法律不适用于试用特许经营。继承人有21天时间决定是否接管,并且必须证明他们符合资格。特许人可以要求一笔押金,以支付21天的租金,以防继承人未能按时接管,任何未使用的押金必须退还。继承人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与原所有者相同,没有更好也没有更差。如果需要,特许人可以暂时经营特许经营权,并且必须将某些物品,例如预付租金,退还给已故者的遗产。如果出现问题,特许经营者或其遗产可以根据另一项法律寻求损害赔偿。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适用。
Section § 21148
这项法律规定,当受许人想要出售其特许经营权时,特许人不得无理拒绝同意,除非满足某些条件。如果特许人反对出售,必须在45天内提供书面解释。反对理由可以是买方缺乏商业经验、财务资源不足,或未能满足特许人的要求。特许人也不能仅仅为了降低特许经营权的市场价值,或者仅仅因为买方是外国籍或非英语使用者而拒绝同意,前提是买方能够就业务事宜进行沟通。最后,如果交易成功,可以收取合理的转让费。
Section § 21149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公司(特许人)不能阻止特许经营权所有人(受许人)将其特许经营权出售、转让或让与给一家公司,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受许人拥有该公司控股权益,并书面承诺担保该公司履行其特许经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