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4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燃料特许经营相关的关键术语。“特许经营”是指炼油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之间关于在销售汽油或柴油等燃料时使用商标的协议。“特许人”是授予商标使用权的炼油商或分销商,而“受许人”则是使用该商标的零售商或分销商。其他重要术语包括“炼油商”(从原油生产燃料的实体)、“分销商”(分销或销售燃料的实体)和“零售商”(直接向公众销售燃料的实体)。“营销场所”是特许经营中用于销售燃料的地点,而“租赁营销场所”则是特许人租赁或控制的地点。此外,“商标”涵盖用于识别公司的符号或名称,“关联方”是指与特许人或受许人密切相关但没有特许经营合同的实体。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a) “特许经营”指炼油商与分销商之间、炼油商与零售商之间、分销商与其他分销商之间,或分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任何合同,根据该合同,炼油商或分销商授权或允许零售商或分销商在使用由该炼油商或向授权或允许该使用的分销商供应燃料的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以销售、寄售或分销汽油、柴油、乙醇汽油或航空燃料。“特许经营”一词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a)(1) 任何合同,根据该合同,零售商或分销商被授权或允许占用租赁的营销场所,该场所将用于销售、寄售或分销由该炼油商或向授权或允许该占用的分销商供应燃料的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下的燃料。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a)(2) 任何关于燃料供应的合同,该燃料将根据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进行销售、寄售或分销,或根据自1973年5月15日以来持续存在的合同,并且根据该合同,在1973年5月15日,燃料是根据该日期由炼油商拥有和控制的商标进行销售、寄售或分销的。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a)(3) 任何特许经营的未到期部分,如本款前述规定所定义,该部分根据该特许经营的规定或任何允许此类转让或让与而不受特许经营任何规定限制的适用州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或让与。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b) “特许人”指根据特许经营授权或允许零售商或分销商使用商标以销售、寄售或分销燃料的炼油商或分销商。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c) “受许人”指根据特许经营被授权或允许使用商标以销售、寄售或分销燃料的零售商或分销商。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d) “炼油商”指从事原油精炼以生产燃料的任何人,并包括该人的任何关联方。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e) “分销商”指任何人,包括该人的任何关联方,其购买燃料以销售、寄售或分销给他人,或以寄售方式接收燃料以寄售或分销给其自己的燃料账户或其供应商的账户,但不包括作为该供应商的雇员或仅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共承运人的人。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f) “零售商”指购买燃料以销售给公众供最终消费的任何人。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g) “营销场所”指在任何特许经营中,受许人根据该特许经营将用于销售、寄售或分销燃料的场所。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h) “租赁营销场所”指由特许人拥有、租赁或以任何方式控制的营销场所,并且受许人根据特许经营被授权或允许将其用于销售、寄售或分销燃料。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i) “合同”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为供应目的,上一年度同月的交付水平应作为交付该水平的初步证据。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j) “商标”指任何商标、商号、服务标志或其他识别符号或名称。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k) “燃料”指汽油、柴油、乙醇汽油或航空燃料。
(l)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l) “关联方”指除通过特许经营外,控制、被控制或与任何其他人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人。

Section § 21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商在特许人无法或不愿提供燃料时,从其他来源购买燃料。如果在合同或请求时间后的 (72) 小时内未能交付燃料,则视为特许人拒绝供应。特许经营商可以通过电话请求燃料,但如果他们打算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则需要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请求。此后,在特许人书面通知他们已准备好再次供应燃料之前,他们无需继续提交书面请求。某些情况,例如事故,不被视为拒绝交付。如果使用非特许人供应的燃料,特许经营商必须在加油泵上张贴清晰的告示。这项法律不允许购买超出联邦法规允许的燃料数量。

Section § 211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即特许人)强迫其特许经营商(例如加油站业主)仅购买特定品牌的轮胎、电池、机油或其他汽车配件是违法的。特许经营商可以自由销售任何他们能够购买并转售的这些产品品牌。

Section § 21140.3

Explanation
如果特许人的高管、代表或代理人非法协商合同或胁迫特许经营商,他们可能因每次违规被罚款高达10万美元。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追讨这些罚款。资金分配取决于谁提起诉讼:如果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胜诉,县将获得全部金额;如果总检察长胜诉,州和县平分;如果市检察官胜诉,则由市和县平分。

Section § 2114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为违反本章规定而在其商业或财产上遭受损失,他们可以在违法者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无需担心他们索赔的金额。他们可以要求追回其所遭受损失的三倍赔偿,并且还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的支付。从问题发生之日起,他们有长达四年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任何因违反本章规定而使其商业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在被告居住或被发现的县、或任何代理人居住或被发现的县、或可以送达传票的地点,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此提起诉讼,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并追回其所遭受损失的三倍赔偿,且应获得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依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应在诉讼因由发生之日起四年内提起。

Section § 211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许经营权所有者去世后会发生什么。自1980年1月1日起,如果特许经营者指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继承人(例如配偶或成年子女),特许人不能仅仅因为特许经营者去世而终止特许经营权。这项法律不适用于试用特许经营。继承人有21天时间决定是否接管,并且必须证明他们符合资格。特许人可以要求一笔押金,以支付21天的租金,以防继承人未能按时接管,任何未使用的押金必须退还。继承人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与原所有者相同,没有更好也没有更差。如果需要,特许人可以暂时经营特许经营权,并且必须将某些物品,例如预付租金,退还给已故者的遗产。如果出现问题,特许经营者或其遗产可以根据另一项法律寻求损害赔偿。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适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6(a) 自1980年1月1日起,在任何特许经营协议中,包含特许人可在特许经营者死亡时终止特许经营的条款,均属非法,但特许经营者在其去世前,以特许人规定并交付给特许人的形式指定了继承人的情况除外。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6(b) 就本节而言,“继承人”应仅限于特许经营者的在世配偶或成年子女,但该配偶或子女在特许经营者死亡时,须符合特许人当时对经销商经营此类服务站所要求的合理资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6(c) 本节不适用于《石油营销实践法》(Public Law 95-297)所定义的“试用特许经营”。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6(d) 指定继承人应在特许经营者死亡后21天内,书面通知其选择接管并经营特许经营权。该通知应包含特许人合理要求的有关商业经验和信用状况的信息。继承人必须在此选择后三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书面提出接管特许经营权,并必须在接管后10天内开始经营该特许经营权。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6(e) 特许人可以要求希望根据本节指定继承人的特许经营者,在指定时向特许人存入一笔合理估计足以补偿特许人21天租金的款项。此押金旨在补偿特许人,以防指定继承人在特许经营者死亡后的该期限内未能承担特许经营义务。如果继承人在特许经营者死亡之日起21天内提前承担特许经营责任,或特许人在此21天内临时经营该设施,由此产生的任何未赚取押金部分应由特许人退还给已故特许经营者的遗产或法定代表人。除此押金外,特许人还可以要求希望根据本节获得资格的特许经营者,安排履行或执行其他特许经营义务,例如但不限于保险,但不包括在特许经营者去世后最长21天内向公众开放的任何义务。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6(f) 根据本节提供给继承人的特许经营权,其范围不应大于或小于已故特许经营者在其死亡时以其名义存在的特许经营权。本节无意扩大或减少特许人或特许经营者在联邦或州法律下的权利。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6(g) 特许经营者可以指定一名主要继承人和一名候补继承人。如果指定了候补继承人,则在主要继承人行使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候补继承人根据本节不享有任何权利。如果主要继承人未能接管并经营特许经营权,而候补继承人希望接管并经营,则候补继承人必须发出此选择通知,并遵守本节 (d) 款的规定。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6(h)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特许人或继承人根据本协议应履行的任何行为,在每种情况下均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6(i) 除非特许人另有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者死亡后,任何人(特许人自行经营除外)不得经营该特许经营权,直到特许经营权的所有部分均已按本协议规定明确接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协议、产品协议、借用设备协议、联邦和州环境法合规协议、许可和税务许可证等项目。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0.6(j) 在特许经营者死亡后,且在继承人按本协议规定经营特许经营权之前,特许人有权选择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自行经营该特许经营权,对已故特许经营者的继承人或遗产或对继承人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但有义务向已故特许经营者的继承人或遗产说明任何预付租金或其他预付给特许人的款项中不适用的部分,以及从特许经营权中回收并由特许人使用或出售的任何实物库存。

Section § 211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受许人想要出售其特许经营权时,特许人不得无理拒绝同意,除非满足某些条件。如果特许人反对出售,必须在45天内提供书面解释。反对理由可以是买方缺乏商业经验、财务资源不足,或未能满足特许人的要求。特许人也不能仅仅为了降低特许经营权的市场价值,或者仅仅因为买方是外国籍或非英语使用者而拒绝同意,前提是买方能够就业务事宜进行沟通。最后,如果交易成功,可以收取合理的转让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8(a) 尽管有任何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特许人不得拒绝同意受许人将特许经营权出售、转让或让与给他人,除非特许人在收到潜在买方提交的申请或所需文件后4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许人证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8(a)(1) 特许经营权的拟议购买者所具备的商业经验和培训低于特许人通常对潜在受许人所要求的水平。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8(a)(2) 特许经营权的拟议购买者所具备的财务资源低于特许人通常对潜在受许人所要求的水平。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8(a)(3) 特许经营权的拟议购买者不符合特许人当时统一适用于潜在受许人的要求(如有)。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8(a)(4) 特许经营权的拟议购买者根据与拟议出售、转让或让与的特许人以外的特许人签订的协议经营特许经营权,且特许人当时统一适用的要求(如有)禁止潜在受许人根据与另一特许人签订的协议经营特许经营权。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8(a)(5) 受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特许人提出以与向拟议购买者出售、转让或让与特许经营权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出售、转让或让与特许经营权;且在向拟议购买者出售、转让或让与特许经营权之前,受许人未给予特许人至少30天的时间来接受或拒绝受许人的书面提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8(b) 尽管有任何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特许人不得以降低特许经营权市场价值为目的,拒绝同意受许人将特许经营权出售、转让或让与给他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8(c) 尽管有任何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特许人不得仅仅因为受许人将特许经营权出售、转让或让与的他人是外国籍或非英语使用者而拒绝同意,只要潜在受许人能够就管理、运营、环境合规和公共安全事宜与特许人以及适当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8(d) 如果特许人同意将特许经营权出售、转让或让与给潜在购买者,特许人可以要求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转让费,但前提是该费用金额与特许经营权的销售价格相比是合理的,且该费用并非旨在阻挠拟议的出售。

Section § 211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公司(特许人)不能阻止特许经营权所有人(受许人)将其特许经营权出售、转让或让与给一家公司,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受许人拥有该公司控股权益,并书面承诺担保该公司履行其特许经营义务。

尽管有任何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特许人不得禁止或阻止将特许经营权出售、转让或让与给一家公司: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9(a) 受许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控股权益。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149(b) 受许人书面承诺亲自担保该公司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义务。